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讲义0301
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2019年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辅导课件《卫生法规》
卫生法基础知识讲义
卫生法基础知识
卫生法基础知识(新增)
卫生法的概念、分类和作用
二、卫生法的分类
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公共卫生法、医疗法、药事法、中医药法和医疗保障法等。
它们共同构成卫生法体系。
三、卫生法的作用
卫生法在调整卫生关系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维护社会卫生秩序:所谓卫生秩序,就是通过卫生法调整而形成的有条不紊的卫生状态。
(二)保障公共卫生利益: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权利,所以,公共卫生利益在卫生法上的表现形式就是公共卫生权利。
(三)规范卫生行政行为:卫生行政部门是卫生法的主要实施者之一
卫生法的形式、效力和解释
一、卫生法的形式
卫生法的形式,是指卫生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
也就是通常说的卫生法的渊源。
三、卫生法的解释
卫生法的解释是指对卫生法的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说明。
依其作出解释的主体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指由立法机关及
其授权法律解释的机关所作的解释。
一般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正式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非正式解释,是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的解释。
如一般公民或者当事人所作的任意解释和学术上的学理解释等。
卫生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
系统。
推荐-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复习卫生法规名师辅导讲义 精品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大纲复习卫生法规名师辅导讲义发布时间:20XX-04-14 16:21:19第十一篇卫生法规第1章执业医师法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考纲要求①执业医师法概述。
②考试和注册: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医师资格种类,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准予注册、不予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的适用条件及法定要求,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持有异议的法律救济。
③执业规则: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医师执业要求,执业助理医师的执业范围与要求。
④考核和培训:医师考核内容,医师考核不合格的处理,表彰与奖励。
⑤法律责任: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概述:医疗结构的含义。
⑦医疗结构执业:医疗机构执业要求,医疗结构执业规则。
复习要点一、执业医师法1.概述(1)医师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简称《执业医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2)医师的基本要求及职责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2.考试和注册(1)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③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2)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3)参加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3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卫生法规复习讲义
第一单元医疗与妇幼保健监督管理法规第一节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总则概述1. 立法目的:提高医师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合法权益2. 适用对象: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3.对医师的要求:医德,医术4.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全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地方二、考试和注册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1.报考资格: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考资格;1报考执业医师的要求:本科,工作满一年;助理医师,高等学历大专,工作满二年;助理医师,中等学历中专,工作满五年2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要求:大专或中专,工作满一年;另外,中医类学徒满三年或多年,考核合格可以报考2.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1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2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3+1种情况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刑罚不满二年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吊销不满二年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重新注册的条件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不予注册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重新注册5.注销,收回5+1:尤其是刑罚,吊销,考核不合格,中止执业满二年;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6方面,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册制度是考试的重点:不予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的几种情形6.个体行医的许可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执业规则1.医师权利七种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医学活动2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2004-1-4,H2006-1-1 H2004-1-2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H2006-1-2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2.医师义务五种Z06-1-1, Z2005-1-3同样考第四条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医技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德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4.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5.使用规定药品器械;6.患者知情同意;7.不得索贿受贿;8.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服从调遣;9.报告医疗事故和传染病;按规定报告给: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10.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四、考核和培训1.考核部门: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2.考核内容:业务水平,工作成绩,职业道德;3.考核不过关:责令暂停执业3~6个月,培训后再考核;再次考核不合格:注销注册,收回证书;4.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考点:1.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考核部门2002-1-8 H2002-1-10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考核不过关的处理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 2003-1-10,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再次考核结果的处理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五、法律责任1. 违法行为: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违反制度和规范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抢救延误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医疗责任事故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虚假文件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篡改文件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非法药械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2004-1-110,情节严重,吊销职业证书---限制级药品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Z06-1-2,2004-1-109---隐瞒实验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泄密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牟利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不服从调遣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不报告;2.非法行医4种处理办法:1取缔,没收,罚款;2吊销;3赔偿;4刑事;3.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生法规》课件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二、医师资格考试
一、医师资格考试的概念 医师资格,是指国家确认的、准予从事医 师职业的资格,是公民从事医师职业必须具 备的条件和身份,即从事医师职业所应具备 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具有法律 效力。 医师资格考试,是指评价申请医师资格 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 考试,是医师执业的准入考试。
二、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 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种类,包括执业医 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 种。考试的类别分为临床医师、中医(包 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师、口腔 医师、公共卫生医师四类。考试方式分 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三、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 试:①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 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 满1年的;②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 (二)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 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 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临床医务人员执业法规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概述
第二节 护士执业条例 第三节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卫生行 作风建设
第一节 执业医师法律规定
一、执业医师和执业医师法的概念 执业医师法是调整医师资格考试、执业 注册和执业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法 律规范的总称。 执业医师,是指依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 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
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执业中医医师考试大纲—卫生法规第一单元卫生法细目一:卫生法概述要点:1.卫生法概念。
2.卫生法渊源。
3.卫生法基本原则。
4.卫生法的作用。
细目二:我国卫生法律体系要点:1.宪法和基本法律。
2.卫生法律。
3.卫生行政法规。
4.地方卫生法规、规章。
第二单元卫生法中的法律责任细目一:卫生法中的民事责任要点:1.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民事责任的构成。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细目二:卫生法中的行政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行政责任的构成。
3.行政责任的形式。
细目三:卫生法中的刑事责任要点:1.刑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
2.刑事责任的构成。
3.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4.卫生法中须承担的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执业医师法细目一:执业医师的概念和职责要点:1.执业医师的概念。
2.执业医师的职责。
细目二:执业医师资格取得与注册要点:1.医师资格。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细目三:执业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要点:1.医师享有的权利。
2.医师履行的义务。
细目四:执业医师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点: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
第四单元药品管理法细目一:药品管理法的概念要点:1.制定药品管理法的目的与药品管理法规的概念。
2.药品的法律定义。
3.药品是特殊商品。
细目二:假药、劣药要点:1.假药。
2.劣药。
细目三:特殊管理的药品要点:1.特殊管理药品的分类与定义。
2.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制度。
细目四: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第五单元传染病防治法细目一:传染病概念、分类及管理要点:1.传染病的概念。
2.法定传染病分类。
3.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
细目二:疫情报告要点:1.法定责任报告人、义务报告人。
2.报告程序及要求。
细目三:控制措施要点:1.一般措施。
2.紧急措施。
3.特殊措施。
细目四: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要点:1.行政责任。
2.刑事责任。
临床执业医师考试辅导-卫生法规讲义0301
第三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事故的构成条件:①医疗事故的责任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②医疗事故责任人实施了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即有“违法行为”;③给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权损害结果;④错误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形态是过失。
(二)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和基本要求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
(三)医疗事故的分级和分级依据根据给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医疗事故。
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一)病历书写、复印或者复制1.病历书写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个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病历资料的复印或者复制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自己的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上述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课件
执业医师是具备特定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医疗工作者,他们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试,获得 了国家颁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医疗服务活动的资格。
执业医师的职责与权利
总结词
执业医师的职责包括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参与医 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维护患者权益等。同时,执业医师也享 有相应的权利,如自主诊疗权、专业学术交流权等。
卫生法规的概念
卫生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用于规范卫生行业行为、保障 人民健康权益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规的作用
卫生法规对于保障人民健康、规 范卫生行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具有重要意义,是实现健康中国 战略的重要法律保障。
卫生法规的制定与实施
卫生法规的制定
卫生法规的制定需要经过法律法规起 草、征求意见、审查修改、公布实施 等程序,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 和可操作性。
详细描述
执业医师的主要职责是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预防和控制疾 病的发生和传播,参与医学教育和科研工作,推动医学技术 的进步。同时,他们也有权自主开展诊疗活动,参与专业学 术交流和合作,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等。
执业医师的资格认证
总结词
执业医师的资格认证是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和审核制度,通过认证的医师才能获得执业医师资格 证书,并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
定义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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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登记、评审、命名、执业、监 督等作出规定,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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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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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规划与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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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登记与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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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执业医师卫生法规
法律责任
06
医疗卫生机构的法律责任
0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概述
01
药品的范围
02
药品管理
03
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04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05
药品监督
0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07
法律责任
08
违法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法律责任
09
药品管理法
01
概述
02
临床使用原则
0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
04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物购用印鉴卡
例题(A1)
1
对于《执业医师法》的适用对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2
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
医生
4
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
5
E
6
例题(A1)
下列不属于法定乙类传染病的是
01
行性出血热
02
性脑脊髓膜炎
03
血性结膜炎
04
型脑炎 E
05
接种单位的法律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除了
止执业医师满二年的
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者被宣告失踪的
执业活动满一年的 E
例题(A1)
不予医师执业注册的情形是
05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06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权益保护
07
干扰医疗秩序和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法律后果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讲义(卫生法规)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卫生法规”讲义第一章执业医师法一、 概述《执业医师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执业医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执业医师法》有总则、考试和注册、执业规则、考核和培训、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48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二、 考试和注册(一)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执业医师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1.执业医师考试条件《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了可以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的人所具备的条件。
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2.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规定了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但要求是严格的。
考试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考核考试办法》。
(二) 医师资格种类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医)、口腔、公共卫生4类。
(三) 医师执业注册及其执业条件1.医师执业注册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以法律形式将执业注册制度引入了对医师执业的管理,是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执业医师法律法规演示文稿
第五页,共29页。
医师的必备素质
• 医师的必备素质包括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已消灭的。
• 重新注册的条件
• 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
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
第十九页,共29页。
医师执业注册
• 注销注册 • 1.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 2.受刑事处罚的;
•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 4.参加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
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பைடு நூலகம்七页,共29页。
医师执业规则
• 8.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规则
•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 业。
•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
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 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二十八页,共29页。
•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疗预
防保健执业活动。
第十七页,共29页。
医师执业注册
• 不予注册的情形
•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至申请
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 3.在执业活动中,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行
政处罚,不满2年的;
• 4.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
乡村医生
• 已经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按照《执业
《执业医师法讲座》
精选课件
10
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2)在保障医师实现权利义务和履行执业规则方面(2条)
第21条:在规定医师权利时间接地规定了所在机构应为医师 执业活动提供保障,包括提供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提供工资报酬、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允许或在必 要时接纳医师对本单位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提出的意 见和建议,并鼓励医师依法参与本机构的民主管理。
《执业医师法》第3条的原则规定:“医师应当具 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 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 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 责,受法律保护。”
精选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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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法行医
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行医 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而行医
实习期、试用期不得独立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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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 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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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责任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 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7条) ⑽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 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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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调对医师实行社会化管理。
1)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 理
2)医疗防保机构对医师的管理 3)对医师实行社会监督(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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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的管理
第4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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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传染病防治法
★
传染病防治方针和原则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的原则。
传染病分类
传染病分为甲类(鼠疫、霍乱)、
乙类和丙类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防治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乙类甲管)。
2009年4月30日,原卫生部经国务院批准,将甲型H1N1流感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2013年10月28日,再次从乙类调整为丙类。
必考点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考点1:预防接种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2.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
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争议的处理。
由接种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4.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
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菌种、毒种和检测样本,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考点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的职责
2.传染病发生、流行监测和预测
3.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调查和核实
4.自然疫源地施工环境的卫生调查
(省级CDC)施工前卫生调查,竣工后监测
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办的大型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
A.环保调查
B.卫生调查
C.卫生资源调査
D.环境资源调查
E.危害因素调査
『正确答案』B
考点3:医疗机构的职责
1.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
2.承担责任区域内传染病预防工作
考点4: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传染病疫情的报告
1.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分为:
①责任疫情报告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②义务疫情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
患儿刘某,因发热3日到县医院就诊,门诊接诊医师张某检查后发现刘某的颊黏膜上有考氏斑,拟诊断为麻疹。
张某遂嘱患儿刘某的家长带刘某去市传染病医院就诊。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张某应当
A.请上级医师会诊,确诊后再转诊
B.请上级医师会诊,确诊后隔离治疗
C.向医院领导报告,确诊后由防疫部门进行转送隔离
D.向医院领导报告,确诊后对刘某就地进行隔离
E.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防疫机构报告
『正确答案』E
2.疫情报告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3.疫情报告的程序、方式及时限
报告程序与方式:传染病报告卡
实行网络直报单位2h内上报24h内网报
未实行网络直报单位城市2h内24h内寄出
考点5:疫情控制
控制措施
对甲类传染病。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
患鼠疫、霍乱和炭疽死亡的,必须将尸体立即消毒,就近火化。
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消毒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紧急措施
实施与报告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机构:上一级人民政府。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
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
疫区封锁
适用情况: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决定机构:区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国务院决定。
解除紧急措施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考点6:医疗救治
医疗救治服务网络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医院(或传染病院)
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的管理性规定
1.医疗救治的方式(救护+救援+接诊)
2.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3.转院(搞不定)
考点7:法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
谁惩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对医疗机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2)对责任人: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3)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县张某系艾滋病患者,在B市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期间,擅自逃出医院回到A县,脱离隔离治疗。
为防止艾滋病传播,可以协助传染病医院追回张某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是
A.卫生行政部门
B.疾病控制中心
C.民政部门
D.司法部门
E.公安部门
『正确答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