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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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五)

案例分析题(五)

案例分析题(五)1 钱某在生意上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钱某为某市一个体工商户,从事服装生意,月收入上万元。

因仗着自己财大气粗,钱某在市场上得罪了许多竞争对手。

在一次税务大检查当中,税务局收到许多举报,称钱某偷漏税款严重。

负责钱某所在市场税收检查的税务所派出几名工作人员将钱某强行拘留,关在税务所办公室中,令其交代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钱某一口咬定自己未偷漏税款,税务所对钱某的账簿进行检查,发现其确实未偷税款,遂于钱某被拘后的第10天将其释放。

钱某对此不服,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作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试问:(1)本案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2)如果法院受理,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受理,应采取什么措施?(3)如果钱某起诉的同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国家应否赔偿?依何标准给予其赔偿?钱某被拘10天内给生意造成了近五千元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为什么?【参考答案】(1)本案应当受理。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有关行政机关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引起的诉讼,法院可以受理。

本案的税务机关无权剥夺钱某的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留.(2)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依法确认税务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根据相关法律作出判决,对此非法行为给予处罚。

(3)国家应当赔偿,赔偿的标准依《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的水平给予赔偿。

钱某生意上的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国家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题2 李某最迟可在何时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李某系私营企业的厂长.1998年8月27日,李某因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而被当地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9月9日,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11月17日,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12月13日,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李某证据不足,宣告李某无罪.区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

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撤销了抗诉决定.1999年2月3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该企业因厂长被羁押,自1998年5月停产。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应从四个层面理解(1)一行为不再理。

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

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

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

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

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

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page]二、一事不再罚的例外一是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

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

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

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

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2月12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4月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决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多久

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多久

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多久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法关于时效的规定是多久行政处罚的时效是两年,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在该违法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在两年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效的规定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就开始计算的。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如,运输违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时间,应当以最后一天将违禁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追诉期限。

3、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违法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种违法行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触犯的是同一行政处罚规定。

二、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3、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京政发[2007]17号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京政发[2007]17号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正文:----------------------------------------------------------------------------------------------------------------------------------------------------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京政发[2007]17号2007年7月27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因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三)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五)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而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八)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九)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十)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十一)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工作的;(十二)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十三)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和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十五)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指示,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适用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整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的实施,并为建立健全依法行政、更好保护人民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秩
序而制定本法。

第三条要求监督执法机关公正审慎、严格法制施政,严厉打击和惩处不作为现象和
违反法规的行为,加强劳动法治建设,根据社会公德及公共利益的原则,以及确定的政策,把处罚限度按照法律的要求加以维护。

第四条对需要处以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从轻、从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

第五条对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行政处罚法对事实上及其重要性、危害后果、情节严重性等情况,从重从轻处以行政处罚,也可以给予公开谴责。

第六条处罚的形式可以是罚款,行政拘留,警告,技术检查,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
收非法财物,关闭经营场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废止行政许可,撤消执业资格或者令其
无限期禁止从事某项活动,责令改正,暂扣或者吊销证照,责令改建或者拆除建筑物,污
染环境整改,采取令可能影响多个行业的行政行为等。

第七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可以处以行政罚款,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八条当事人被处以处罚后,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经由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申请,就不得再提起
诉讼。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第四部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

浙江省公安机关“三考”基本法律知识复习题库第四部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本题库:判断(49题)、单项选择(53题)、多项选择(63题),总计165题。

一、判断题(49题)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2、《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只能适用于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的案件。

(×)3、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不因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而暂缓执行。

(√)4、因违反治安管理人逃跑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

(√)5、被处罚人拒绝缴纳罚款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7、行政案件如果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应当由违法行为发现地公安机关管辖。

1(×)8、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9、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10、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员回避的,自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公安机关应当停止办案人员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2、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3、上级公安机关直接或指定管辖的,不受行为地管辖原则限制。

(√)1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对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当事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保密。

(×)15、对扣押物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对三起案件的思考□李卫群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①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认识和把握上各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

本文试结合三起案件,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大方。

【案例一】南京※※建筑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2月两次向对方总经理孙某等人行贿3万元、6万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现场处罚一简易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5、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二一般程序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序。

一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1、扣留车辆;2、扣留机动车驾驶证;3、拖移机动车;4、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5、收缴物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本规定第1、2、4、5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5、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员证。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能够修理、更换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

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4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违法、不当的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行为(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

与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责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当回避。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题库含答案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题库含答案

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专题题库(含答案)目录一、单选题(共40题) (2)二、多选题(共40题) (8)三、判断题(共20题) (15)一、单选题(共40题)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政务处分的期间,下列叙述有误的是(B)(政务处分法第8条)A.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B.记过的处分期间为9个月C.记大过的处分期间为18个月D.降级、撤职的处分期间为24个月2.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集体作出的决定违法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和()中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C)(政务处分法第10条)A.直接责任人员、间接责任人员B.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员C.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D.重要领导人员、直接领导人员3.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C)。

(政务处分法第12条)A.可以减轻政务处分B.可以免于或者不予政务处分C.可以减轻、免于或者不予政务处分D.必须给予严惩,以除后患4.王某,系某乡镇公务员,2020年7月,因其四个违法行为,分别被给予4次记大过的政务处分,以下对于其政务处分期的确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政务处分法第15条)A. 18个月B. 36个月C. 48个月D. 72个月5.何某,系某地级市政府办公室干部(副科级),2020年7月,因其违法行为被给予记过的政务处分。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政务处分法第19条)A.何某的政务处分期为6个月B.何某在政务处分期内可以晋升工资档次C.何某在处分期内不能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D.应当按照规定降低何某的工资和待遇6.张某,系某市属国有企业副总经理,2020年8月5日,因其违法行为被给予记过的政务处分。

在其无其他违法行为被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况下,下列说法有误的是(C)(政务处分法第21条)A.张某不能在2021年3月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B.张某不能在2021年5月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C.张某可以在2020年2月5日后晋升薪酬待遇等级D.在政务处分期内,张某的薪资待遇保持不变7.公职人员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情节严重的,给予O ,对策划者、组织者、骨干分子,予以(B) c (政务处分法第28条)A.降级、撤职B.开除、开除C.撤职、开除D.降级、开除8.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予以(B)° (政务处分法第29条)A.警告、记过B.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C.降级、撤职D.开除9.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A)。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证据和理由,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不得越权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适当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充分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策。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合法、公正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歧视、不当处罚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操作、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和参与有关程序,接受听证、申辩、举证等相关环节的保障。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注重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凭空猜测、推测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含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履行情况等内容,确保决定合法、合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合理、公正、便民,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考试题库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题库一、判断题1、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2、办理未成年人的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障其合法权益。

(对)3、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

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可以为他们提供翻译。

(错)4、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在移交前可以收集证据,但无需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错)5、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6、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指定管辖,但不能直接办理。

(错)7、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8、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

上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的可以不通知。

(错)9、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管辖林区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对)10、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

(对)1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对)12、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警察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错)13、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得申请回避的。

(错)14、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15、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不一定都是证据。

(错)16、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错)17、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新法《行政处罚法》题库2021

新法《行政处罚法》题库2021

11.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A 12. 受他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A 1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A 14.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一律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 关。()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B 15.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 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缴纳罚款后可以起诉。()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B 16. 行政处罚中所有时效的计算都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B 17. 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是《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之一。()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A 18.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可以主动提出 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B 19. 行政处罚机关因管辖权产生争议的必须经过协商解决。()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B 20. 行政处罚的执行指的是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 . 正确
正确答案:A 41.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以依法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A . 正确 B . 错误 正确答案:A 42.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 当事人 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 人员可以当场

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有规定吗?

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有规定吗?

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有规定吗?刑法第10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有的人不理解一事不再罚的意思,简单的来说,就是针对同一个行为是不能对其作出两次的评价的,但是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是可以的,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并没有对一事不再罚作出明确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当中是有规定的,接下来让小编告诉大家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有规定吗?一、刑诉法中的一事不双罚有规定吗?(一)一事不再理原则(大陆法系)1、一事不再理原则,指对同一行为,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行为人再行追诉和审判。

2、一事不再理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院作出生效裁判。

3、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防止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前后矛盾的裁判,以维护司法的威信,保证法秩序的安定性。

(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英美法系)1、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指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

2、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适用不以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为前提,只要司法程序已经对被告人产生了危险,则被告人就不应受第二次危险。

3、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主要功能是防止国家滥用追诉权,避免被告人因同一罪行受到双重危险。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1、我国刑事诉讼法未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二、一事不再罚的有关理论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同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从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行政违法的规定看,对于行政违法的标准,在不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中规定极不一致。

有的规定相对人在客观上有违法行为即可以处罚;有的除违法行为外,其行为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进行处罚,有的规定除有违法行为外,相对人在行为时,主观上还须有故意等。

总之,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对于什么是应当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需要按照规范这一违法行为的单行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去判断是否构成了违法行为。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鄂公通〔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公安局,厅直各单位:《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公安厅2016年11月1日湖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章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第四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第五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执法办案责任制,完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

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法律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但应当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进行监督并予以纠正。

第二章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三条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案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未如实记录登记警情,不按规定及时对警情反馈、上报的;(二)接警后不处警,推诿、拖延接处警或者没有按照接处警指令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三)接处警后不按规定通知、告知、移交有关单位处置的;(四)接处警不按规定携带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必要设备,致使现场证据灭失或者无法提取,导致案事件事实无法认定的;(五)接处警后应开展调查取证而未开展调查取证,导致案件事实无法认定的;(六)接处警后未开展或未及时开展相关回告工作的;(七)对应当受立案的行政、刑事案件不依法受立案,对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应当受立案而不予受立案,违反案件管辖规定越权受立案,或错误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的;(八)受立案后应调查取证而未调查取证,案件久拖不决的;(九)受立案后经调查不能认定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撤案而不撤案的;(十)其他在接处警、受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中违反规定的。

同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执行两次

同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执行两次

同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执行两次同一违法事实是不可以执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4条当中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这一点也跟我国行政处罚法当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是相吻合的。

除非当事人有两种以上的行政违法行为,才可做出多种行政处罚。

一、同一违法事实行政处罚是否可以执行两次?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1、《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

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2、《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测试卷测试题库【含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应知应会测试卷测试题库【含答案解析】
3.对公职人员可以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情形有哪些?(政务处分法第13条)
(1)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2)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3)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包庇同案人员的
(5)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参考答案:DE
6.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情节严重的,予以。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参考答案:EF
7.政务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A.三个月、六个月
B.二个月、六个月
C.一个月、六个月
D.一个月、三个月
18 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再次向该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B.复审、复核期间,应停止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执行。
参考答案:ABCDE
2.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
A.职务 B.职级 C.衔级 D.职称 E.级别 F.岗位和职员等级
参考答案:ABCE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撤职 F.开除
参考答案:EF
9.下列情形,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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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 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四川省 XX 市资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陈明近日,翻阅报刊,发现一药品违法案例,感觉其观点可能会误导部分执法人员及药品经营者。

为强化药店管理,有力打击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笔者将该案例摘录于后,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仅起个抛砖引玉之用,供同行参考。

案例:
某县一药店购进一批阿莫西林胶囊 1000 盒,销售了 5 盒,患者李某购买后发觉该药价格过高,遂向当地物价部门举报。

物价局经过调查核实,该批阿莫西林胶囊零售价超过最高限定价,物价局依法对该药店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罚款的处罚。

在物价局调查案件过程中,有患者还反映该阿莫西林胶囊疗效不好,物价部门又将此情况反映给当地药品监管局。

药品监管局对该药进行了抽验,经检验含量不足,该批阿莫西林胶囊为劣药。

当地药品监管局对是否能给予该药店行政处罚和怎样处罚上意见不一。

第一种意见是:
1 / 6
不能再给予处罚。

因为该药店销售该批阿莫西林胶囊的违法行为已经被物价局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如果再进行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二种意见是:
可以给予处罚,但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只能做出没收剩余劣药的处罚。

第三种意见是:
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药和违法所得,并处以劣药货值一倍的罚款。

因为该药店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不是同一行为,不能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四种意见是:
应按照规定,没收剩余的劣药,并处以劣药货值一倍的罚款。

该药店实际上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但应将一事不再罚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相结合进行处罚。

如果按照第三种处罚意见进行处罚,属于重复处罚。

如果药品监管局不再按照货值进行处罚,处罚过轻,体现不出过罚相当的原则原文观点:
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构成看,药店的基本行为就是销售药品,至于定价应是其中的一个过程,不能截然分开,事实上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就不存在定价情况的发生。

---------------------------------------------------------------最新资料推荐------------------------------------------------------ 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同执法主体可以做出罚款种类之外的行政处罚。

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销售劣药行为,可以做出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

因物价部门已经做出罚款处罚,该药店经营劣药的违法所得也已被没收,药品监管部门对该药店只能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做出没收剩余劣药的处罚。

第二种处理意见是妥当的。

笔者观点:
原文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适用法律条款不妥,没有正确理解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再罚。

该案例中,阿膜西林胶囊零售价格超过最高限定价,可能有其原因。

例如,该阿膜西林胶囊通过改头换面,使经营者、消费者误认为是新药。

假设,甲、乙两药店,同时、同地按 4.50 元/盒的价格,同样购进该批阿膜西林胶囊1000 盒,均未索取药品检验报告书,没有验明其是否合格。

如果甲药店按 10.00 元/盒销售了 5 盒,物价局认定每盒超出最高限定价 2.00 元,取得违法所得 10.00 元;乙药店按 5.00 元/盒销售了 5 盒,没有违反物价管理的规定。

3 / 6
试想,按第二种处理意见处罚,两药店所受处罚的差异该有多大?这样的处理可能显失公平。

不同行政机关处罚权不同。

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当事人受到处罚的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先受到哪个机关处罚。

而本案的关键并不在此,关键在于应当将物价部门未处理的违法事实,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才是最恰当的处理方式。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卖出是销售。

在物价管理法律规范当中,经营者的行为是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

药店的行为则是销售药品;在药品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当中,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出售药品也是销售。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分析,就会发现物价管理法律规范的销售与药品管理法律规范的销售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物价管理中的销售一词与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销售是相同的概念;药品管理中的销售一词,外延要宽得多。

在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中,实行的是持有假、劣药品受惩罚制度,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

而在物价管理法律规范中,价格违法行为仅指已实施的销售行为,并不包括未售出部分。

该案例中的某药店,价格违法行为是:
---------------------------------------------------------------最新资料推荐------------------------------------------------------ 超过最高限定价出售阿膜西林胶囊5 盒,超过最高限定价部分为其取得的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劣药事实是:
按物价部门查处时认定的价格违法销售阿膜西林胶囊劣药 1000 盒,已售出 5 盒取得了违法所得,尚有 995 盒未售出。

对其应当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在药品监管执法中的特殊适用对于做出处罚决定后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当地物价部门对已售出的 5 盒阿膜西林胶囊给予了物价行政处罚,药监部门对该部分事实不应当再作罚款处理,该部分事实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但是,对物价部门未处理的销售劣药部分事实,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当然,该案并非不能按第二种处理意见处罚。

如果按第二种处理意见处罚,必须有前置条件,就是应当适用免罚条款。

前置条件是该药店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销售的阿膜西林胶囊是劣药。

引用法律条款时,必须适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那么,在收集证据时,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管理相对人没有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证据,管理相对人也有证明其不知道其销售的药品是假、劣药的举证
5 / 6
责任。

在处理时,必须有免责事实,并引用免责条款。

同样,如果没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事实依据,也不得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

否则,执法人员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总之,对未受处理的违法事实应当处罚,才能够体现法律的威严,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有力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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