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区善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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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租赁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正文哈尔滨某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系新能源客车和新能源专用车民营生产企业,自2014年1月起,该公司租赁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处房屋及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租赁期限至2024年1月。

因哈尔滨某客车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受委托经营该处资产的哈尔滨某控股公司在行使约定解除权后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哈尔滨某客车公司立即迁出,并给付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等近两千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全部诉请,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租赁该场地之初,当时该空旷的厂房及办公楼、综合楼不适合客车生产环境,哈尔滨某客车公司进行了大面积改造修饰达到生产标准,同时投入巨额资金对案涉租赁场地进行了升级改造。

该公司研发了多项新能源产品客车,投入大量研发经费,目前智能小巴、客车联盟、旅居房车项目正在进行中。

如果办理房屋迁出,属于异地迁址,将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近两年的时间,并且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企业将面临特别公示(企业资质暂停)风险,严重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

不仅该企业前期投入将付诸东流,后期发展也将因企业绿色转型失败而面临危机,甚至可能导致黑龙江省新能源企业产业链缺失。

为寻求最佳处理方案,二审法院合议庭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双方具体诉求和合理预期,主动与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寻找最佳利益平衡点。

最终,促成哈尔滨某客车公司与某投资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通过分期履行的方式支付租金等,并重新签订了租赁合同。

现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首期租金已支付完毕。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4【案件字号】(2019)粤03民终335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审理法官】何溯徐雪莹夏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当事人-个人】龙朝鑫郑宜爱郑贵【当事人-公司】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廷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梁栋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曾艳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康爱明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廷梅梁栋曾艳康爱明【代理律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龙朝鑫;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郑宜爱;郑贵【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涉案车辆挂靠登记在被上诉人深圳市森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处。

保险人免责条款虽然系格式条款,但被上诉人通过加盖公章和手写方式确认上诉人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其注意及上诉人已就该条款进行了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合法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免责事由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是否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免责。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胜诉范文: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车辆挂靠经营)

胜诉范文: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车辆挂靠经营)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杭州**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贺*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挂靠费10000元(按5000元/年,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2023年9月14日止,自2023年9月15日起至判决确定解除合同之日止的挂靠费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
2、解除原告与被告在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
3、被告协助原告将车牌号为×××的欧曼牌货车(车辆识别代号****)变更登记至被告名下,过户登记税费由被告承担;
4、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14日,被告将车牌号码为×××的陕汽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处经营,并与原告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地为义蓬街道,合同签订时公司所在地为义蓬街道),合同约定被告每年向原告缴纳车辆管理费5000元,车辆不得脱保脱检。

但被告至今仅
支付管理费5000元,且案涉车辆已经逾期未年检,使公司面临巨大风险,被告已经构成违约。

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车辆挂靠合同上诉状「精选3篇」

车辆挂靠合同上诉状「精选3篇」

车辆挂靠合同上诉状「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联系方式:****************。

上诉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年********月********日(********)********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恳求:1、恳求依法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本案第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担当。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书中“被告张某辩称,首先,原告陈述我欠其********元,********的状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上诉人在一审法院询问《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上诉人所写时,只认可该签名的真实性,但是对于《协议书》中提到的********元,上诉人认为该笔钱并非上诉人欠被上诉人的人工费,而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整个工程量的确认。

因被上诉人并未与上诉人签定书面合同,故上诉人根据建筑行业的惯例,与被上诉人就整体工程量进行确认。

上诉人在庭审中自始至终都不承认欠被上诉人********元,故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写“状况属实”与事实不符。

此致********法院申请人:****************年********月********日车辆挂靠合同上诉状「篇二」【标题】车辆挂靠合同上诉状【摘要】本上诉状系就车辆挂靠合同一案,向贵庭提起上诉,并请求重新审查和裁决。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包括合同解除的有效性、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正文中将详细陈述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对争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

车辆“挂靠经营”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交通部、最高院及地方法院)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交办运函(2016)703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你厅《关于予以明确界定“挂靠经营"含义的紧急请示》收悉,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答复如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挂靠经营",是指道路客运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及行驶证的所有(权)人不具备道路客运经营资质,但以其他具备资质的企业名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经营者的相关经营行为由被挂靠的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答复(2013)民一他字第1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最高法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年11月8日(2001)民一他字第2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我们研究认为,本案的被挂靠单位湖北洋丰股份有限公司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被挂靠单位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承担责任的答复甘高法【2005】311号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酒中法研字第02号《关于挂靠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

经我院审判委员会2005年12月27日第46次会议讨论,答复如下: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并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支配权的,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不承担责任。

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没有支配权的,被挂靠单位仅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但私人自用非营业性车辆除外。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文关于挂靠经营的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约定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免责的,仅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包括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的计算,交强险保障范围的确定,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认定等多个热点、难点问题。

其中,在韩某诉陈某、某安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超过退休年龄的“银发打工人”所主张的合理误工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

在谢某诉郑某、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鼓励引导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助受伤人员,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李某等诉刘某、吉某出租车公司、某民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对连环交通事故进行“并案调解”,一揽子解决多个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减少当事人诉累,彰显了司法为民、能动履职的责任与担当。

近年来,广东法院在全省开展道交纠纷一体化处理机制建设,全面推进道交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规范鉴定程序、纠纷调解前置、统一裁判尺度等工作,有力助推道路交通安全治理。

截至目前,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共设立调解室160个,配置专兼职调解员约1.8万人,会同公安、司法行政、保险等部门,成立道交纠纷人民调解组织、保险行业调解组织,努力促进道交纠纷公正高效化解。

据统计,2023年广东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3069万辆,较2018年增长11.7%,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4.5万件,较2018年下降4.1%,在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占比从4.9%下降至3.4%。

2023年1月至今年6月,全省法院新收一审道交案件7.2万件,一审调撤率约为35.7%,道交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约7.8万件,道交纠纷源头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效果明显。

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

关于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分析《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案例详情张三将自己购买的出租车挂靠在某某出租车公司名下进行营运。

2024年5月的一天,张三在营运过程中与李四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李四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三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李四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

经鉴定,李四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2万元,误工期限为6个月,护理期限为3个月,营养期限为2个月。

李四将张三、某某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万元。

二、详细判例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营运人,应当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某某出租车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应当与张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四12万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李四10万元。

张三赔偿李四6万元,某某出租车公司对张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例中,涉及到挂靠出租车公司营运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挂靠经营在出租车行业中较为常见,这种模式下,实际车主与被挂靠公司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法律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看,被挂靠公司虽然并非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营运人,但由于其允许他人挂靠并收取管理费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对车辆的营运活动具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当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被挂靠公司不能仅仅以其并非实际车主为由免除责任,而应当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受害者李四来说,将实际车主、被挂靠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和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分配。

对于出租车公司而言,应当加强对挂靠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车辆符合营运条件,驾驶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意识,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0【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5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明升【审理法官】赵明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郑达;谢岸棋【当事人】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郑达谢岸棋【当事人-个人】龚胜利郑达谢岸棋【当事人-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君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君【代理律所】广东九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龚胜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被告】郑达;谢岸棋【本院观点】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二次住院诊断记录、出院小结中的诊疗经过、发票与结算单中均未显示已拆除内固定装置,故一审法院关于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鉴定意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二次住院诊断记录、出院小结中的诊疗经过、发票与结算单中均未显示已拆除内固定装置,故一审法院关于拆除内固定装置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认定属于认定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上诉人龚胜利主张并未拆除内固定装置,本院予以采纳。

上诉人龚胜利第一次住院时医嘱中载明的二次治疗费约10000元,上诉人龚胜利提交的鉴定意见书中载明的后续治疗费约为20000元,二者差距较大,为更好的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本院对龚胜利主张的拆除内固定费用暂不予支持,龚胜利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

王某为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答案】 D2、对于甲和乙的借款纠纷,法院判决乙应归还甲借款。

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乙无现金,法院扣押了乙住所处的一架钢琴准备拍卖。

乙提出钢琴是其父亲的遗物,申请用一台价值与钢琴相当的相机替换钢琴。

法院认为相机不足以抵偿乙的债务,未予同意。

乙认为扣押行为错误,提出异议。

法院经过审查,驳回该异议。

关于乙的救济渠道,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A.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B.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C.向执行法院提起异议之诉D.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答案】 B3、甲、乙是邻居。

乙出国2年,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

期间,甲将该停车位出租给丙,租期1年。

期满后丙表示不再续租,但仍继续使用该停车位。

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2年卷)A.甲将乙的停车位占为己用,甲属于恶意、无权占有人B.丙的租期届满前,甲不能对丙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C.乙可以请求甲返还原物。

在甲为间接占有人时,可以对甲请求让与其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D.无论丙是善意或恶意的占有人,乙都可以对其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答案】 D4、张某和王某出资设立了樟力有限责任公司,张某、王某分别持股95%和5%,张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

王某发现张某将公司设备低价转让给其朋友开办的公司,王某向公司独任监事李某书面反映,但时过两个月李某未采取任何措施,王某应当如何保护自己和公司的权益:A.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解除张某的执行董事职务B.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回自己的股份C.以公司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D.以自己的名义对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答案】 D5、某基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甲与乙离婚案件时,发现被告乙未出庭而只有乙的委托代理人丙出庭,审判员问及乙为何不出庭时,丙说乙到外地出差去了,人民法院打电话到乙的单位询问乙的真实情况,乙的单位负责人说乙因公出差,现确实在外地,请问人民法院对此该如何处理?()A.人民法院应继续开庭并由丙代理诉讼B.人民法院应依法决定延期开庭审理C.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诉讼,等乙返回本地再开庭审理D.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诉讼【答案】 B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无权采取以下哪项措施?()A.要求有关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并进行复制B.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C.发现城乡规划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时,有权通知银行冻结相关单位的资金D.要求有关单位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答案】 C7、甲丙公司约定向乙公司共同购买一批精密仪器,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却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 (2)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主观题模拟试题(含答案)大题(共60题)一、案情:甲欲以10万元价格出售其车辆,乙询价后表示愿意以8万元买下,甲不同意,双方未成交。

数日后,甲的黑道朋友大黑知晓此事后,未知会甲,径直对乙进行胁迫,乙心生恐惧,主动找甲以10万价格买下车辆。

甲将车交付乙使用,乙付清10万价款,双方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

一月后,当地政府出台机动车限购政策,甲没了购车资格,遂表示愿意退回10万价款,要求乙退还车辆,遭到乙的拒绝。

乙向丙借款6万元,为担保该笔借款,乙将车辆抵押给丙,双方订立书面《机动车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数日后,债务缠身的乙又以8万元价格将该车辆出售给不知抵押事实的丁,并将车辆交付给丁,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

一月后,丁违章驾驶肇事,导致戊受伤住院。

戊无力承担医疗费,而丁避而不见,戊遂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扣押该车辆。

另外,由于乙欠戌10万元未还,戊在取得胜诉判决后,按照车辆登记情况,要求执行法院执行登记在乙名下的车辆。

问题:1.甲不知大黑对乙进行了胁迫,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2.因限购政策出台,甲能否要求退钱还车?为什么?甲能否以大金牙实施胁迫行为为由撤销买卖合同?为什么?3.乙拒绝甲退钱还车请求的行为具有什么法律意义?4.乙未为丙办理抵押登记,丙是否取得抵押权?为什么?5.丁是否取得机动车的所有权?为什么?6.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戊能否以车辆登记在乙的名下为由,要求乙、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7.戊的诉前保全申请可向哪些人民法院提出?戊是否需要为诉前保全申请提供担保?8.戌可否要求执行法院执行该车辆?为什么?假定不存在前问中戊的诉前保全,且执行法院已决定为执行戌的生效判决而执行车辆,则丁可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执行法院不同意丁的主张,丁后续可采取什么法律行动?【答案】二、材料一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民法典模拟习题(附答案)

民法典模拟习题(附答案)

民法典模拟习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1分,共30分)1、当事人可以按照哪个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A、互惠的原则B、诚信的原则C、意思自治原则D、互利的原则正确答案:D2、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哪个是宣告失踪的前提条件?()A、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B、向公安机关提交失踪报案材料C、战争期间下落不明自发现失踪之日满2年D、自然人下落不明满3年正确答案:A3、关于数人实施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侵权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行为人之间连带承担责任B、行为人之间平均承担责任C、行为人之间按份承担责任D、以上说法均错误正确答案:B4、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保护。

A、法规B、全体公民C、乡约民俗D、法律正确答案:D5、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什么时间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A、提前3日通知后再B、应当协商后再C、不能D、可以随时正确答案:D6、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享有下列何种权利?()。

A、请求法人和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B、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民事责任C、请求法人承担补充责任D、请求设立人承担补充责任正确答案:B7、下列哪种情形,保证人保证责任发生变化?()A、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

B、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

C、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

D、以上选项因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责任均不会发生变化。

正确答案:B8、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终止()。

A、债权债务同一的B、没有损害第三人利益的C、债权大于债务的D、债权债务均已到期正确答案:B9、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特定情形除外,下列哪项属于不特定情形:()A、保证人口头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某某营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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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某某营销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9【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25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佘琼圣贾密武晓晖【审理法官】佘琼圣贾密武晓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当事人】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解志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辉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黄锐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李沛然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解志昊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辉黄锐李沛然解志昊【代理律所】广东国源岭东律师事务所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深圳市奔达康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江铜营销有限公司;深圳江铜南方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

在前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铜营销公司起诉奔达康集团具有合理依据。

江铜营销公司在前案诉讼中将奔达康集团、奔达康股份公司列为被告,具有合理依据。

【权责关键词】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管辖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自认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在前案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江铜营销公司起诉奔达康集团具有合理依据。

第一,江铜营销公司在前案诉讼中主张的全部逾期货款均来自于《2014年度合同》,而该合同是江铜营销公司与奔达康集团签署,奔达康集团在该合同中是唯一买方。

出租车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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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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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94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审理法官】刘欢飞杨莹朱作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亮余红清【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菲菲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菲菲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菲菲【代理律所】广东德城(龙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陈亮;余红清;深圳市易事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陈亮户口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义成居委会的城乡分类代码为121(镇中心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残疾赔偿金是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蒙兆龙、曾垂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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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兆龙、曾垂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7【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68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审理法官】潘志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蒙兆龙;曾垂财;曾路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蒙兆龙曾垂财曾路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当事人-个人】蒙兆龙曾垂财曾路红【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苏炜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林伟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苏炜林伟【代理律所】广东法制盛邦(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蒙兆龙【被告】曾垂财;曾路红;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没有表示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另查,蒙兆龙为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包括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交通费相关发票和《滴滴出行-行程单》显示,其中,上车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0时25分”,起点为“广州市丰泽东路/广州市南沙中心医院”,终点为“新安/上川31区水口花园”的滴滴快车金额为238.98元;上车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9时47分”,起点为“新安/上川31区水口花园”,终点为“南山区/东风本田汽车车友特约销…”(4S店)的滴滴快车金额为21.40元。

江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敬陈义熙陈娟【审理法官】胡敬陈义熙陈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江某;李某【当事人】江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江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江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6 02:12:3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2月24日,祥龙公司委托重庆恒通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出租车85台,并签订了汽车代购合同,当日祥龙公司支付了出租车定金1208000元,后分6次向重庆恒通长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出租车购车款。

祥龙公司还向税务局交纳了该85辆出租车的车辆购置税,该85辆出租车登记在祥龙公司名下。

2018年4月10日,重庆市铜梁区道路运输管理所向祥龙公司发放新增85个出租车经营指标。

2018年5月29日,祥龙公司作为甲方(发包方),李波作为乙方(承包方)签订《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由李波承包新增的85辆出租车中的渝A×××某某号出租汽车。

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属企业对出租汽车营运及管理方式与乙方的约定,将车辆承包给乙方在铜梁区区域从事出租汽车营运。

即实行车辆承包人每月固定上交相关承包费用,自主经营,费用自理,超收全留,亏损自负,风险自担的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模式。

第二条:乙方承包经营的出租汽车(以下简称车辆)的产权为甲方财产,其经营权、管理权及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

王发朋、宋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发朋、宋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发朋、宋善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0【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80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审理法官】彭虎成魏文张立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发朋;宋善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王统良【当事人】王发朋宋善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王统良【当事人-个人】王发朋宋善刚王统良【当事人-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发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文秀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发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孙文秀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发珍孙文秀【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天航(胶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发朋【被告】宋善刚;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费县成泰运输有限公司;王统良【本院观点】上诉人王发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发朋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王发朋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78元,减半收取439元,由上诉人王发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3:58:2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7月19日,濮阳市华龙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王素青借款800000元,为王素青出具借款收据:“今借到王素青现金捌拾万元整(¥800000元整),期限自2014年7月19日至2015年7月19日,利息:12%年,借款人何玉臣濮阳市华龙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章担保人濮阳市华龙区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章经办人张艳2017年7月19日"。

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企业信用报告)- 天眼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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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企业背景
1.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工商注册号: 440301103617372
统一信用代码: 91440300783901824B
法定代表人: 吴伟东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内容
变更日期
人民币 100.0000 万元
人民币 200.0000 万元
2016-03-23
吴伟民 35.0000(万元)
吴伟东 165.0000(万元) 82.5000% 吴 2016-03-23
35.0000% 吴伟东 65.0000(万 伟民 35.0000(万元) 17.5000%
专营、专控、专卖商品)。^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6-03-23
1.2 分支机构
截止 2018 年 09 月 14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3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春天 1107 号
2014-11-17
地址变更(住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 13 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 10127 号名仕 2014-11-17
所地址、经营 号行政楼 101 室
春天 1107 号
场所、驻在地
址等变更)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白石洲办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路 13 号行政 2014-04-02
2015 年 12 月 19 日止
月 19 日止
期限变更(经 从 2005-12-19 至 2015-12-19 从 2005-12-19 至 2025-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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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296号
原告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伟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连举。

委托代理人韩琼。

被告区善江。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区善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深圳市全顺意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郑云杉
人民陪审员杨秀珍
人民陪审员邱茂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欣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61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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