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体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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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
体的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明政文[2012]47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3.20
【实施日期】2012.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体的决定
(明政文〔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2009年以来,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市政府决定,授予永安市人民政府等80个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
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集体为榜样,学习他们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境界,解放思想、务实创新的进取精神,勇挑重担、争先创优的饱满热情,任劳任怨、艰
苦奋斗的优良作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继续发奋努力,真抓实干,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体名单
三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先进集体名单
(共80个)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