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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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_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

近代以来我国教育制度演变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过后,中国开始进入了近代社会,中国教育也进入了一个大变革时代。

1840年前后,中国的教育主体还是传统的封建教育,但在这个时期也出现了几种新教育,一是地主阶级内部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

鸦片战争后,清朝已成为一个衰落的封建帝国,教育仍然沿用旧制,日益空疏腐败,社会矛盾不断加深,主要表现在:1、科举制度腐败。

清末科举流弊百出。

“四书”中可以出的题目大多出尽,考试严格规定文章必以八股为体裁,书写字体必用小楷。

2、官学名存实亡,私学教育空疏腐化3、实行思想钳制,大兴文字狱。

为了维持摇摇欲坠的统治,清朝政府极端顽固守旧,闭关自守,对知识分子实行高压政策,进行思想钳制,不允许有任何新思想产生。

这种教育满足不了时代的需求,抵御不了外国的侵略,地主阶级内部的一些有识之士提出了改革封建教育、向西方学习的思想。

代表人物是林则徐、龚自珍、魏源等。

伴随着鸦片战争的炮声,中国传统的封建专制主义教育开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教育演变。

(一)洋务运动时期创办的新式学堂以龚自珍、魏源等启蒙思想为先声,以洋务教育为标志,中国近代教育开始起步并出现了以教会学校和洋务学堂为代表的新式学堂。

虽然后来在戊戌变法和辛亥革命时期这些新式学堂表现出来了不同特点,但毕竟使中国教育向前迈进了重要的一步。

除了举办洋务学堂以外,洋务派还开了官派留学教育的先河,19世纪70年代留学教育开始起步,以后成为教育的重要形式之一。

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开始批评中国传统的教育制度,要求改革传统的教育制度呼声越来越高,清政府终于在1902年和1904年颁布和实施了中国最早的学校教育制度——壬寅学制和癸卯学制。

除了政府国人主动学习国外思想教育外,外国人也在向中国输入西方文化,并开始在中国建立新式学堂。

早在鸦片战争前,西方科学文化便随着传教士的脚步,悄然渗入中国大陆,当时意大利耶稣会教士利玛窦等人,开始传播自然科学和技术,逐渐地把西方数学、天文学、医学、地理学等科学介绍到中国。

论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转型

论近代中国城市规划法律制度的转型
为修 订法律大 臣 从 而拉开 了清末修律的序幕 。 10 年 . 4 9 作为法律起草机关 的修订法律馆开始运 作 翻译 了大量外国法律 .并聘请 日本 法律专家 为顾 问 在清朝灭亡 的最后几年修订 了~系列法 律规范 。但当时修律 的重点在于宪法.民法 .刑 法.诉讼法等基本法律方面 。加之当时西方的现 代城市规划思想也处于萌芽阶段 并没有形成很 大的社会影响力 自然也不会引起 国内立法者的 重视 。对后来城市规划真 正有影响的是城市 自治 思想 以及相应 的法律规 范。1 0 8年清政府公布 9 ( 城镇 乡自治章程> 规定 自治范围为教育 . . 卫生 . 道路 .实业 .慈善.公 用事业等。后北洋政府于 11 4年发布 了 ( 9 地方 自治试行条例 > .规定 .凡 是不属于国家行政事务 .均可实行 自治 。孙中山 先生在 ( 建国大纲> 中明确提 出 人民自治原则
为 民主 基 石 .但 是 国 民政 府 于 1 2 8年 9 公 布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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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土 地 管理 ,其 中包 括租 界 内新 建 筑 计 划 和 改 扩
建计划 .核发执照等等 逐步形成 了具有特殊职 能的租界 营造管理机构[ 这也促进 了国内城市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 方面 的立法尝试 。 上海很早就制定 了 《 上海特别市暂行条例 》 ,

新教材2023版高中历史第一单元政治制度第3课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新教材2023版高中历史第一单元政治制度第3课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课件部编版选择性必修1

3.【名师指津】 教材P15思考点 民国初期的政党政治有什么特点?
提示:组织政党内阁,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当时社会的普遍共识。但中国政权掌 握在旧势力手中,政党政治名存实亡。
4.【概念阐释】 “军政”“训政”“宪政” (1)军政由军队暂时管理国家,作为训政预备期,进行民主启蒙、机 构建设之类的工作。 (2)训政指孙中山提出的建立“民国”程序的第二阶段。施行约法, 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 人民进行使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凡一省之内全部的县已实行自 治,就可结束训政,开始宪政阶段。 (3)宪政:就是宪法政治,是指依据宪法的民主设计而形成的社会政 治治理状态,是“民治”和“宪治”的结合与统一。
④挫折:“文化大革命”十年。
⑤恢复、完善:“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恢 复。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 会制度建设取得许多重要进展。
(3)意义 ①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
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 ②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__治__文__明__的重要载体。 2.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地位: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2)历程 ①正式确立: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
②内容: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 一切_劳__苦__民_众__。毛泽东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执行委员会 人民委员会主席。
③意义:是创建人民革命政权的尝试。
2.抗日战争时期 (1)抗日根据地的建立:1937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抗日民__主_根__据__地_逐步 扩大。初期的根据地有_陕__甘_宁__、_晋_察__冀__、晋冀鲁豫、晋绥等边区,抗 战胜利时发展为19个根据地。 (2)抗日根据地的政权建设 ①措施:设立_边__区__政_府__,作为民国地方政府,以适应抗日民族统一 战线的需要。设置各级参议会,推行_抗__日__民_主__制__度__,边区政府委员由 边区参议会选举产生。根据“_三__三__制_”原则,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 ②评价: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_抗__日__民_族__统__一__战_线___,加强了抗日民主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教学设计 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教学设计 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1国家制度与社会治理

第3课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教学设计教学目标(1)历史概念:南京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政党政治、宋教仁案、北洋军阀、中国国民党、二次革命、“训政”、《训政纲领》、“国民大会”“宪政”、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三三制”原则、《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依法治国。

(2)从时空观念角度梳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政治制度的演变历程,认识共和制在中国建立的曲折过程。

(3)运用唯物史观对中国近代国民党、中国共产党关于政治制度的探索进行评价,认识其创新之处与缺陷。

教学重难点重点: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共和制的过程;北洋政府时期政党政治的尝试及其失败;南京国民政府的“训政”和“宪政”;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制度;抗日根据地的民主制度;解放区的大行政区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难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训政纲领》;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和制度探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课前准备查找本课相关史料,准备好本课相关知识链接。

教学过程【导入新课】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成立……但清王朝以良弼为首的顽固派不甘失败,组织“宗社党”反对革命。

为了扫清革命阻碍,彭家珍自告奋勇,决定舍身前往刺杀“宗社党”领袖良粥。

1912年1月26日晚,在良弼乘车回到府邸时,彭家珍向他投出炸弹,良弼重伤,于两天后毙命。

23岁的彭家珍被弹片击中,壮烈牺牲。

爆炸行动前,彭家珍在绝命书中写道:“共和成,虽死亦荣;共和不成,虽生亦辱。

与其生受辱,不如死得荣。

”与彭家珍一样秋瑾、林觉民、徐锡麟、陈天华、邹容、黄兴等为了共和前赴后继、不屈不挠,直到流尽最后一滴血。

彭家珍说“共和成,虽死亦荣”,那么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之后,共和就真的成了吗?志士们的心愿达成了吗?让我们走进课堂《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第3课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课件-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

第3课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 课件-高二上学期历史统编版(2019)选择性必修
1.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1)背景: 大革命失败后,革命根据地不断涌现,到1930年夏,全国 已经建立起大小十几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分布在十多个省。
(2)建立:
①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 瑞金召开。
②制定了宪法大纲,通过了土地法、劳动法等法令,宣布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正式成立。
1927 1928
1949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建立:
(1)时间:1912年1月1日 (2)临时大总统:孙中山 (3)国旗:五色旗 (4)纪元:中华民国 (5)意义:标志着资产阶级共和制度在 中国的诞生。
一、民国时期的政治制度 1.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的建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02
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 和解放区的制度探索
二、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制度探索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探索建立人民政权的三个阶段
革命根据地
土地革命战争 时期
抗日根据地
全民族抗战 时期
解放区
解放战争时 期
1927
1937
1945
1949
二、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制度探 1.革命根据地的政权建设——苏维埃政权的建立
(领域更完善、深化)
②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同基层民主制 度有机结合起来。 (层次自上而下)
③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 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党的领导使最大优势)
既坚持社会主义 的根本性质, 又借鉴了古今中 外制度建设的有 益成果, 符合我国国情, 集中体现了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 特点和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政治制度
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②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③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④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政策、纲领、法令

近代以来中国的土地政策、纲领、法令

近代以来的土地政策、纲领、法令1.《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1853-1864)内容: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确立了平均分配土地的方案。

意义: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社会的基础即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是农民提出的一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比较完整的社会改革方案。

不过,它并没有超出农民小生产者的狭隘眼界,具有不切实际的空想性质,即使在太平军占领地区也并未付诸实施。

2.“民生主义”————辛亥革命时期(1905)内容:“平均地权”,也就是核定全国土地的地价,其现有之地价,仍属原主;革命后的增价,则归国家,为国民共享。

国家还可按原定地价收买地主的土地。

意义:“平均地权”并非将土地所有权分给农民,没有正面触及封建土地制度,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在革命中难以成为发动广大工农群众的理论武器。

3.新“民生主义”————国民党(1924年,国民党一大,大革命时期)内容:概括为“平均地权”和“节制资本”(后来又提出了“耕者有其田”的主张),并提出要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

意义:没有做到“耕者有其田”,没有触及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4.《井冈山土地法》————毛泽东(1928.12)意义:它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个土地法,以立法的方式,首次肯定了广大农民以革命的手段获得土地的权利。

5.《兴国土地法》————毛泽东(1929.4)内容:将“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意义:这是一个原则性的改正,保护了中农的利益使之不受侵犯。

土地革命的阶级路线和土地分配方法:坚定地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分土地,在原耕地的基础上,实行抽多补少、抽肥补瘦。

至此,中国共产党就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制定了可以付诸实施的比较完整的土地革命纲领和路线。

土地革命时期的土地改革(1931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开展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的土地革命,满足了农民的土地要求。

近现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

近现代中国政治体制的变革

1.清朝末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封建君主专制)至1840年,第一次鸦片战争是中国近代史的开端。

“闭关锁国”后的中国逐步落后于世界大潮,但是在外贸中,中国一直处于出超地位。

为了扭转对华贸易逆差,英国开始向中国走私鸦片,来获取暴利。

1839年6月林则徐前往广州开展禁烟运动,打击了英国走私贩的嚣张气焰,同时影响到了英国的利益。

为打开中国市场大门,英国借口虎门销烟而发动了侵略战争。

战争前期中国军民奋起抵抗,沉重打击英国侵略者,但是腐朽的封建制度抵抗不住英国的侵略,道光帝派直隶总督琦善与英国议和,签订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

中国开始向外国割地、赔款、商定关税,严重危害中国主权。

鸦片战争使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并促进了自然经济的解体。

南京条约之后大量不平等条约的签订:1842 南京条约1843 虎门条约1845 五口通商章程1858 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1858 中俄瑷珲条约1860 北京条约1876 烟台条约1881 中俄伊犁条约1895 马关条约(继南京条约后最严重的一个卖国条约,标志外国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是中国陷入空前民族危机,中国半殖民地化大大加深。

)《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以来最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各帝国主义国家援引片面最惠国待遇,获得了《马关条约》中除割地赔款以外中国给予日本的所有权利。

它给近代中国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是帝国主义变中国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的步骤《马关条约》中文原件《马关条约》谈判情景《马关条约》反映了帝国主义资本输出,分割世界的侵略要求。

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总之,《马关条约》使中国面临空前严重的民族危机,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2.1901 殖民地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辛丑条约之后清政府完全沦为帝国主义奴役中国的工具)。

《辛丑条约》,亦称《辛丑各国和约》、《北京议定书》,是中国清朝政府与英国、美国、日本、俄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奥匈、比利时、西班牙和荷兰在义和团运动失败、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签定的一个和平协定。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

2018年第1期法治研究134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法理分析…刘志刚**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建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但学界对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拥有的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其他国家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正当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作补充规定的正当性等存在理解上的歧义。

2000年《立法法》和2015年对《立法法》的修改相继完善了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但又衍生出了《立法法》和《决议》在适用上的问题。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体制是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重要环节,但学界对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方式及依据等问题存在争议,应当加以厘清。

关键词:1981年决议……立法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律解释体制*本文系2016年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健全与完善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宪法监督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6AFX006。

**作者简介:刘志刚,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这两种类型。

常规意义上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框架是由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构筑、而后由《立法法》加以修正的,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解释体制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确立的。

目前,学界对法律解释体制中的一些结点问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歧义,实践中也不时地以这样、那样的方式显现出来。

在本文中,笔者拟在纵向梳理我国法律解释体制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相关结点问题作一框架性的梳理。

一、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历史发展沿革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产生发端于建国初期,迄今经历了将近60年的发展。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专题八 近代中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变迁

专题八  近代中国经济政策和制度的变迁
传统中国社会的政治体制经过夏商周以来三千余年的发展,就传统的农业文明社会而言,到清代已经相当完备。
第一,形成了统一而庞大的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其特点是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实行对皇帝负责的三权分立、互相制约(行政、监察、司法)。
第二,政府具有管制型的经济职能,即除了承担国防和维护经济秩序,承担了“治河”、“救灾”、“市政建设”等公共工程和社会事业外,还通过官营工商业和专卖制度,将工商业纳入政府控制。
•1934年教育经费完全独立6省,部分独立4省。
•教育经费额度
•1947年1月《中华民国宪法》: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预算总额的15%,在省不得少于预算总额25%,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的35%。
•实际执行情况:1948年教育占10.89%。
•三、商会与同业公所的建立
•1902年上海商业会议公所
农工商部。光绪三十二年(1906)由商部、工部等合并而成。掌全国农工商政并森林、水产、河防、水利、商标、专利诸事。下设农务、工务、商务、庶务四司。所辖有商标局、商律馆、工艺局、京师劝工陈列所、农事试验场等。
1906年,将原属商部管辖的轮船、铁路等交通业和邮政、电线分离出来,另设邮传部。
交通四政:分设船政、路政、电政、邮政。辖有邮政总局、电政总快速及各省分局、电话局、交通银行、铁路总局及京汉、京奉、京张、沪宁、吉长、广长、正太等各路局。
第三,形成了一整套官吏选拔、考评和调任制度。特别是科举制度,不仅打破了贵族和豪强垄断政府机构,而且将教育纳入了官僚选拔,“学而优则仕”、“白衣可致卿相”,使社会的优秀人材进入政府管理阶层。
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由农业社会向近代工商业社会的转变,从清末开始,中国的工商管理体制也逐渐由强制征税式的管理方式向为私营工商业者的财产权利提供服务的方式转化。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99的变迁:从《暂行新刑律》到1935年刑法

民国时期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以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Principle of Crime and Penalty Defined by Law and the Evolvement of Criminal Law in The period of Republic of China —— Based on the Legal Texts as Research Target东南大学法学院孟红内容提要:1912年—1949年的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形成期。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由于政权初建,百废待兴,来不及制定新的法律,作为政权更迭时期临时适用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与民国政体不相融之处,采用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和制度,比之母本——《大清新刑律》更为进步,从而使清末开始的刑法近代化得以继续推进。

但袁世凯为复辟帝制之需而颁布的《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和大量单行刑法,虽在条文上未删除罪刑法定原则,其内容却反映了专制、人治和封建纲常礼教等思想,显示出立法上的复古与倒退。

南京国民政府于1928年和1935年颁行的《中华民国刑法》,都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性规定,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标志着中国刑事立法达到相当水准,在形式上与当时西方国家的刑法基本同步。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暂行新刑律;修正刑法草案;民国刑法;一、《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罪刑法定原则的实施中华民国成立之初,急需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

受西方民主、自由、人权思想影响的孙中山,在就任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之后,即开始立法的准备工作。

他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立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规定中华民国国家机构采“三权分立”原则,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法院分别行使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确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南京临时政府存续的三个月内,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令等行政法规方式,颁布了一些含有刑事处罚内容的法令,努力践行法治理想。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

商朝官刑所禁止的官吏腐化堕落违犯法纪等行为。 三风指巫风、 淫风、乱风三种不
良风气;十愆是三风中所包括的十种违法犯罪行为
,即恒舞酣歌淫于货色 ,游
,侮圣
人 ,逆忠直,远耆老,比顽童等。“三风十愆 ”★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专门惩治治官吏犯罪的
最早的较为系统的法律规定。 四、刑法原则
1、 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疑罪从无)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三、周礼的实质 · 西周的礼法制度以差序为基础,所谓差序就是强调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等级秩序。 · 礼的实质就是“别” ,反映了西周的社会秩序是一种等差秩序。
四、周礼的内容 (一) 土地所有权 1、 土地王有制度: “溥天之下,莫非王土 ; 2、 分封制度: “授民授疆土 ; 3、 贡赋制度: “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 。 4、 土地交易: “田里不鬻 ”。(西周中期土地出租、交易现象开始出现) (二) 债权(质剂就是买卖契约,大质小剂;傅别就是借贷契约)★ (三) 婚姻 1、 婚姻形式:贵族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民间实行一夫一妻制。 2、 婚姻条件:(1)禁止性条件:同姓不婚、五不娶。 ( 2)成立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
(一) 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
(二)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
(三) 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
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
(一) 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
(二) 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
(三) 隋唐法制的完善
(四) 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
第四节 夏商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职官的设置 (一) 夏朝:中央“大理” ,地方“士”或“理” 。 (二) 商朝:商王是最高司法长官,中央司法长官为大司寇,基层为蒙士。 (三) 西周:1、中央司法机关:大司寇是中央最高司法官(其他看书) 2 、乡遂司法机关:乡士、遂士既是行政官又是司法官。 3 、诸侯国司法机关:仿中央体制,设司寇、士师。

第3课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课件-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第3课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的演变课件-高中历史选择性必修一
(1)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国民革命失败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是阶 级矛盾;抗日战争爆发,中日民族矛盾逐渐上升为主要矛盾。 (2)革命主要任务的变化:由推翻国民政府变为团结一切力量,实现全 民族抗战,打败日本侵略者。 (3)中共理论认识的深化:中共斗争理论和政权建设理论不断深化
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主制度建设,这些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 度体系中分别处于怎样的地位?保障的对象分别是谁?
(2)设置各级参议会,推行抗日民主制度,选举政府委员 (3)中国共产党通过“三三制”原则,与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
材料:本党愿与各党各派及一切群众团体进行选举联盟,并在候选名单中确定 共产党员只占三分之一,以便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 之活动与边区行政之管理。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思 考:抗日根据地为何采取“三三制”的政权模式?
◎五色旗
早期民国政府时期
1913年10月,袁任正式大总 统。 1913年11月4日,解 散国民党。1914年1 月10日,解散国会
1914年5月1日,废除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公布《中华民国约法》
1915年12月11日,参 议院开会,全部拥护 “君主制”
(袁世凯亲信梁士诒)收买各方, 组织各种请愿团,如京师请愿团、教 育1“9会1(5年请中8愿国月团,人美、)国妇大人女多古请数德 愿之人团民、智乞识丐不代甚表高尚” 请筹诺 袁“发 世安愿(表 凯会团中《 同的、国共时各人和组人与织省)力君“请无车主筹愿研夫论安究团》代。政一表治起请之,愿能同团力时…”向…参和 政会“”院(,投辛鼓递亥吹请君革主愿命制书),由掀专起制一了变请而愿为实共行和君, 主此制诚的太风骤潮之。举动,难望有良好的结 果……中国—如—用李君侃主等制《,中较国共近和代制史为》宜”

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变革事件:戊戌变法

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变革事件:戊戌变法

中国近代史上的重要变革事件:戊戌变法19世纪末期,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的落后,以及外国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和掠夺,中国社会的不满情绪开始激增。

为了抵御外国侵略和改革自身落后的制度,慈禧太后在1898年发动了戊戌政变,废除了正在进行的百日维新运动并重新执掌政权。

但是,1898年之后,清政府对于内部改革变得越发困难,于是在潜伏于政府内部的新式知识分子的推动下,清政府在1900年发动了著名的戊戌变法运动。

戊戌变法是中国近代史上重要的变革事件,这次变法试图以“变法而不革命”的方式实现中国现代化和国家复兴。

变法政策分为政治、经济和文化三个方面,主要包括十四条变法法令和颁布《大同书》、《资政新篇》、《振兴中华》三本书籍。

其中,十四条变法法令的内容涉及官僚升迁制度、组织形式、教育制度、税收政策、法律制度等多个方面。

《大同书》提倡社会平等、共同富裕和互助互爱的道德理念,提出实行“天下为公”的政治思想。

《资政新篇》则呼吁以各省的“资政”(经济精英)为中心,建立政治参与机制。

《振兴中华》则力图启蒙精英和开化国民,提出科学与文化教育是振兴中华的根本和出路。

戊戌变法的中心思想是维新,是一场以实现全面改革为目的的革命,尤以代表改革派的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为代表。

这些人都受到过西方文化与知识的教育,认识到中国社会的落后性质,主张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改革。

其目的是要推翻保皇派的反动统治,上升到民主革命的阶段。

戊戌变法的执行者们想用一种特定的方式实现从专制政治到宪政政治的转变,从封建经济到工业化经济的过程,从传统文化到现代文化的转型。

他们认为,中国的社会现实是由一种制度性结构所决定的,在不改变制度结构的情况下,要推动社会变革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变法的关键是变革制度,实现政治、经济和文化三方面的变化。

然而,戊戌变法遭到了清政府、外国列强以及既得利益者的反对。

清政府向各种势力进行宣传诋毁变法,妖魔化变法派,令单纯的民众失去了变法的信仰。

列强国也透过外交渠道对清政府施压,阻止变法的进行。

《中 国近代至当代政 治制度演变》民 主法制建

《中 国近代至当代政 治制度演变》民 主法制建

《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演变》民主法制建《中国近代至当代政治制度演变民主法制建设》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是一部政治制度不断演变和民主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历史。

在这漫长的历程中,我们经历了无数的探索与变革,从封建帝制的衰落,到民主共和的尝试,再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每一步都充满了艰辛与挑战,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近代中国,在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内部腐朽统治的双重压迫下,封建帝制逐渐走向末路。

鸦片战争后,中国的社会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面对列强的侵略和不平等条约的束缚,一些有识之士开始寻求变革,试图通过改革政治制度来拯救国家。

戊戌变法是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尝试。

维新派主张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进行政治改革,以图实现国家的富强。

然而,由于封建顽固势力的强大和改革措施的激进,戊戌变法最终以失败告终。

但它为后来的政治变革奠定了思想基础,让更多的人认识到封建制度的腐朽和改革的必要性。

辛亥革命则是中国近代政治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结束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法令和政策,试图建立一个民主共和的国家。

然而,由于资产阶级的软弱性和妥协性,辛亥革命的成果很快被袁世凯窃取,中国陷入了军阀割据的混乱局面。

在这一时期,中国的政治制度呈现出混乱和动荡的特点。

各路军阀为了争夺地盘和权力,相互争斗,国家缺乏统一的政治制度和有效的治理。

但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建立一个真正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为后来的革命和建设积累了经验教训。

五四运动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广泛传播,为中国共产党的成立奠定了思想基础。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开始领导中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革命根据地建立了人民政权,探索了适合当地情况的政治制度。

例如,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在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抗日民主政权。

中国古代法制变化的趋势

中国古代法制变化的趋势

中国古代法制变化的趋势中国古代法制变化的趋势可以从封建社会时期到近代社会的演变来进行分析。

以下是一个关于中国古代法制变化趋势的较为详细的回答,超过了要求的字数。

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法制,以夏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为基础,宗法制度强调家族长辈的权威和权力,同时重视血缘关系和祭祀活动,这也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制度。

在封建社会时期,法律依据主要是基于家族恩怨与等级秩序,社会的稳定或不稳定与人们对于权力的继承和分配有着直接的关联。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制逐渐演变,尤其是在战国时期,提出了「法者,民之所以利害也」的观点,也就是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公民的利益和权益。

这一观念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制变化的转折点,它开始关注个人的权益和公平正义,而不再将法律仅仅作为统治者行使权力的工具。

随着秦朝的兴起,封建社会的法制变化进一步加速。

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实行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制度改革,比如公车私用、徭役和度量衡等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形成了统一的法律体系,为后来的法律变革奠定了基础。

此外,秦朝还制定了法令统一,修订法律文书,推行法律的普遍适用,这种法令统一的做法,打破了传统制度中权力的分散和不统一的问题,同时也为中央政府加强管辖提供了机会。

封建社会的法制在唐朝进入了一个相对成熟和完善的阶段。

唐朝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修订了《大唐律疏》和《唐律疏议》,进一步完善了刑法和民法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时还制定了许多以公平正义为目标的法律和政策,比如《秀州市草诏》、《令仪刑鞭与杖》等,这些都体现了法律对人民生活的积极影响。

然而,随着宋朝的兴起,封建社会的法制变化再次出现了转折。

宋朝致力于改革政治和司法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施政方针和法令,但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尝试之后并没有取得较大的成果。

宋代的法制倾向于重权术而轻廷议,为修订法律文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与此同时,官员的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信任。

到了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制变化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中国近代政治的变迁

中国近代政治的变迁

主要考点梳理一、晚清时期的政治1、领土主权完整的破坏①《南京条约》《南京条约》条约的主要内容:割香港岛给英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中国海关收取英商进出口货物的关税,由双方商定。

此外列强还攫取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和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房屋居留等特权。

鸦片战争给中国带来巨大的屈辱和深重的灾难。

从此,中国的大门被迫打开,主权和领土完整不断遭到破坏。

独立发展的道路被迫中断,中国的历史进程发生了重大转变,由一个独立自主的封建国家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

②《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是:增开天津等沿海沿江11处通商口岸;赔偿英法巨额白银;允许外国人到中国内地游历、经商和传教;外国军舰和商船可在长江各口岸通航等。

第二次鸦片战争,使中国丧失大片领土,主权受到更加严重的侵害,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加深了。

③《马关条约》《马关条约》规定:割辽东半岛、台湾及附属岛屿、澎湖列岛给日本;赔偿日本军费二亿两白银;开放重庆等地为新的商埠;日本可以在中国通商口岸投资设厂,产品运销中国内地免收内地税。

后来,在列强的干涉下,日本才同意中国追加3000万两白银作为“赎辽费”,交还中国的辽东半岛。

《马关条约》使中国的领土和主权进一步遭受严重损失。

《马关条约》是继《南京条约》以后危害最为严重的不平等条约。

在《马关条约》的刺激下,列强争相在中国划分“势力范围”,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

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程度大大加深了。

④《辛丑条约》《辛丑条约》的巨额赔款加重了中国人民的负担,使中国税收受到列强控制。

“使馆界”实际上是“国中之国”,成为列强策划侵略中国的大本营。

2、思想意识的变化鸦片战争前后,清朝君臣对西方的情况却一无所知。

一些先进的中国人开始冲破传统的思想,以新的眼光审视世界。

林则徐在广东主持禁烟期间设立译馆,编译出《四洲志》《各国律例》等资料。

《四洲志》介绍世界三十余国的地理、历史和政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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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作者:陈晓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3期摘要近代中国内忧外患,清廷推行新政以自强,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下引进西方的法令解释制度,但不可避免的受到中国固有制度思想的影响。

本文以法令解释主体为观察角度,探究近代中国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方向,法令解释制度的变化,从另一个侧面反应出近代中国各个政治派别在救亡图存中的努力,及中国社会发生的变化。

关键词法令解释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作者简介:陈晓龙,北京联合大学台湾研究院,硕士,研究方向:台湾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012一、清末的法令解释制度清末中国遇“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相继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民族危机加剧。

这种情况下,不仅开明的有识之士意识到中国应该变法维新,清廷也逐渐意识到推行新政才能维持统治,开始积极的学习西方各个国制度,推行新政,清末的法令解释制度就是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建立的。

选择学习对象时,向西方各国直接学习有着距离、语言等多方面的障碍,而与中国相近的日本,距离上与中国较近,文字也较西文易学,且日本通过明治维新走上富国强兵的道路,日俄战争中击败西方列强,因此在学习对象上优先选择学习日本的各种制度,无论是改革官制,还是修改法律,多参考仿照日本。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廷着手修法事宜,修订法律馆上奏朝廷,请求派人员到日本去调查裁判、监狱等事,作为修法的参考,朝廷准奏。

至光1906年4月,清廷派遣董康、麦秩严等人赴日,对日本的各处裁判、监狱进行参观考察。

回国之后,根据在日本的所见所闻,整理出其中的重点内容,《裁判》四章、《监狱》二十二章,上报至朝廷。

另外,此时日本的《裁判所构成法》也被翻译成中文,这些都成为朝廷修法参考。

同年九月二十日,清政府颁布诏书将刑部改为法部,掌理司法行政权,将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掌理审判权。

同时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正式成立大理院。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的制定,是在“取中国旧制详加分析”,并且详细考察日本裁判所制度的情况下进行的。

该法第19条规定,大理院掌理审判事务,具体审判中在“律例要紧处”应当发表自己的意见,意见对全国各审判厅有拘束力,初步建立了法令解释制度。

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颁布《法院编制法》,在条文表述上更加清晰明确,规定大理院卿有“统一解释法令”必应处置之权,将法令解释权以明确规定的方式赋予大理院。

在解释主体上选择由大理院卿统一行使法令解释权,是中国传统法令解释习惯的延续。

从整个中国历史上来说,在办理具体案件时遇到疑问,需要对法令进行解释时,需要负责人员向皇帝“请旨办理”,由君主对法令适用中的疑问作出最后的裁断。

所以说,在封建王朝中,最终掌有法律解释权的是君主,这也是君主权力至高无上的象征之一。

同时,将解释法律作为一种权力赋予最高权力者执掌,也成为一种历史的惯性。

在清末的官制改革中,为适应改革官制实现分权的要求,将君主的这种权力剥离,分配到其它部门,自然而然的会形成由某一机关集中统一行使法律解释权的状况。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法令解释制度1909年,《法院编制法》颁布,确立法令解释制度。

然而该制度未来得及真正付诸实施,大理院法令解释也没有在实践中形成定式或惯例,1911年,隆裕太后下诏退位,中国历史进入了民国时代。

民国建立之后,与法令解释制度相关的组织机构,除了一些名称上的变动外(如:大理院卿改称大理院长),基本上沿袭清末旧制。

这一时期最大的特点是清末确立的法令解释制度逐渐成形。

由于在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很难考虑到所有情况,以及文本理解的多样性,法律制定之后难免产生一些施行上的漏洞,清廷的快速灭亡,清末的大理院法令解释并没有在实践中形成定式或惯例,完成这一过程。

因此,就需要在这个时期在制度的具体实施过程逐步确定法律的具体意涵。

最突出的表现是在对《法院编制法》第35条的完善上,从当时法学学者对该条的释义可以得知,大理院院卿行使职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大理院对其下设的民事厅或刑事厅在审判过程中做出的判决,进行整理汇总,编辑成判决录,作为下级各厅审判时的参考。

另一种是下级审判厅在具体审判事务中,出现对律例适用的疑问,提请大理院解释,大理院应附上其意见,作为下级各厅审判时的参考。

但是判决录如何制作、哪一种判决可以做成判决录颁行、下级审判厅如何提出意见、大理院院卿如何答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在实践逐步确立职权的运行模式。

在具体审判事务中,大理院通过发布“统”字号解释、制定的具体章程及文书的格式标准等对法令解释制度进行完善,使得法令解释解释制度逐渐成形。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令解释制度从解释主体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令解释制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司法院解释时期与法令解释权下移时期。

(一)司法院解释时期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由于法制法令短时间内无法制定齐全,国民政府以北洋政府时期的各项法律制度为基础,对与国民党党章不符的条文进行修改之后,颁布施行。

其中,与法令解释制度相关的是将法令解释的主体改为司法院。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作出决议,以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解释法律之权归属司法院,司法院未设立之前,由最高法院解释,司法院成立之后,由司法院行使。

根据这项决议,南京国民政府确立了司法院解释法律的制度。

在制度上出现的这种改变,主要原因是践行孙中山的理念。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为“国父”,孙中山在创设国家机构中最重要的思想是“五权分立”、“权能分治”,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分别行使五权,法律解释自然属于司法权,应由司法院行使。

根据孙中山先生“五权分立”理论,1928年10月,国民政府对《国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修正之后,国民政府在中央设置五院,同时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

同年10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司法院组织法》公布,该法规定了司法院解释法律的操作形式,司法院院长行使“统一解释法令”之权,需要在最高法院院长及所属各庭庭长会议议决后,方能行使。

虽然法律规定法令解释权由司法院执掌,但实际上统一解释法令的职权仍旧是由最高法院掌理。

因为司法院院长在具体行使此项职权时,行使的方式是由司法院院长组织,由最高法院院长和各庭庭长会议通过决议,并且司法院院长要服从通过的决议。

因此,虽然在名义上法令解释权由司法院院长行使,但具体的法律解释文依然是最高法院做出的。

(二)法令解释权下移时期1947年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国民大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该法第78条规定:“司法院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权”,第79条第2款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事项” 。

1947年3月31日,根据《宪法》第82条的要求,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并颁布了《司法院组织法》,该法第3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会议,以大法宫人组织之,行使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 ,确立了由大法官解释法律的制度,并且将宪法解释也纳入到了法律解释权的范围内。

民初大理院的解释法令权,最终扩展到宪法解释领域。

最高司法机关的法令解释制度因宪法解释而获得了更丰富的内容、更强的效力。

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随着法制的渐趋完备与政治、社会的发展需要,规范审查权的重心必将由统一解释法令转向释宪” ,这种变化是一种必然。

随着解释法令的范围扩展向宪法,出现了解释宪法解释与解释普通法令统一解释的分离。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施行后,大法官通过大法官会议的方式,对司法院“解释宪法并统一解释法律命令之职权”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厘清了宪法解释与法令解释之间的区别。

大法官会议解释认为,《宪法》第78条规定司法院有解释宪法,并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力,解释宪法称作解释,而解释法律及命令则称作统一解释,两者的意义具有明显的不同。

具体表现在解释的步骤与内容上,宪法解释,发生在“中央或地方机关于其职权上适用宪法发生疑问时”或“法律及命令与宪法有无抵触,发生疑义时”这两种情况。

至于法律或命令在适用时发生其他疑义,应该“由适用职权之中央或地方机关,自行研究,确定其意义,而为适用”并且明确规定不能因为上述缘由申请司法院解释。

只有在该机关适用法令时所持的见解与之前本机关或者其他机关适用同一法令时所持的见解不一致,并且该机关并不受本机关或他机关之前见解的约束,要变更对法令的见解,“必将发生歧异之结果,乃有统一解释之必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司法院统一解释法令。

从此以后,司法院法令解释的重心转移到宪法解释上,至于一般法令“统一解释”,则有了新的变化,正如上文所说,对申请司法院“统一解释”设置了前置条件,这种限定统一解释情形的情况,纠正了法令解释初期,具体审判机关在遇到疑义时则申请解释,造成法令解释机关事实上代替下级机关审判,使得法令解释机关事务繁多,也不利用富有经验的审判人员的培养。

而这种法令“统一解释”权下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弊端,增强具体审判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审判能力,进而推进社会法治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中国近代的法律解释制度,受其特殊的外在环境影响,在学习日本法律解释制度的基础上,同时结合中国传统的法令解释习惯,最终形成大理院统一解释法律的模式。

进入民国之后,北洋政府时期通过具体的实践来促使法令解释制度的成形。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孙中山“五权分立”理念为依据,改由司法院行使法令解释权,至颁行《中华民国宪法》之后,法令解释权下移,司法院主掌宪法解释。

整个法令解释制度的发展,可以反应出近代国人学习西方制度的过程,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发展提供一些借鉴意义,即立足于自身,吸收国外法律制度的精华,才能制定出符合本国的制度。

注释:魏胜强.中国法律解释权主体的历史演变.政法论丛.2011(3).99-105.刘昕杰、杨晓蓉.法律方法的早期探索:民国学者对法律解释的研究(1911-1949).法律方法.2012(1).146-158.李相森.论民国统一解释法令制度及其历史启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7(1).89-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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