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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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加强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正确判别成果的质量水平,加速其推广和转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经贸委《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学技术部《关于改进科技评价工作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创新成果验收鉴定是指行业综合性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创新成果进行全面审查、评价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社会及经济效益,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研创新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机构、企业、学校及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理论、新产品、新材料。

第四条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注重质量的原则,保证验收鉴定工作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第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代表煤炭行业,统一归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煤炭行业科研创新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组织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将作为参加“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奖”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验收鉴定范围
第六条煤炭行业或其它行业科学研究机构、学校、企业、学术团体和个人完成的在煤炭行业中具有独创性、新颖性、适用性,推动煤炭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研究、重点公益性科学研究、重要科学管理研究、技术专著等研究
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法规、政策,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资源和环境造成危害的,不受理验收鉴定申请。

第三章验收鉴定内容
第八条审查《验收鉴定大纲》是否符会规定要求,鉴定资料是否齐全,检验和测试报告是否有效,数据是否准确、可靠,采用的标准是否合理。

第九条评价成果技术水平,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

基础性研究成果:科学前沿的原始性创新(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解决国家或行业需求的实质性贡献。

开发应用研究成果: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应用推广成果:产品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可靠性、性能价格比、推广应用效果及前景。

第十条评价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评价成果完成单位推广应用技术成果的技术、装备、经济条件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成果的不足与问题,改进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验收鉴定程序
第十三条需要验收鉴定的科研创新成果,由完成单位或个人向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提出科研项目验收鉴定申请书二份,同时报送供专家审阅的鉴定资料一份。

鉴定资料应有: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研究报告,推广应用前景分析,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专利或专利受理证明,查新报告;新产品项目还
应有:试制工作报告、工业性试验大纲、工业性试验报告及原始纪录、检测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标准化审查报告,部分项目还应有防爆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维修说明书、型式试验报告及用户使用证明。

材料用A4纸打印(包括各类监测、检验报告和证明,原件复印附后),竖式装订。

第十四条申请验收鉴定的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有合法、有效的试验或检测数据、报告或证书。

(二)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有省级或国家认定的技术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
第十五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在30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验收鉴定申请,对已受理的申请,确定验收鉴定形式,遴选专家,并组识、主持或指定有关单位主持验收鉴定工作,返回成果鉴定申请书一份。

第十六条己获专家评审通过的成果验收鉴定结论意见,由验收鉴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章;验收鉴定主持单位和组织单位主管负责人应对验收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签章,加盖公章。

获通过鉴定的成果,组织单位应在十五天之内颁发《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十七条未能通过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评审的成果,未获主持单位或组织单位同意的成果,由主持或组织单位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五章验收鉴定组织
第十八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组织煤炭行业基础研究、开发应用研究、成果产业化研究的新技术、新理论、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的成果验
收鉴定。

第十九条成果验收鉴定有三种形式:检测验收鉴定、会议验收鉴定、函审验收鉴定。

(一)检测验收鉴定:由国家或行业认定的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检测性能指标等方式,对成果进行评价。

仅需检验、检测即能做出结论的成果可采用这一方式;
(二)会议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成果做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做出评价的成果应采取会议验收鉴定方法;
(三)函审验收鉴定:由同行专家通过审查验收鉴定资料对成果做出书面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不需要进行答辩即可做出评价结论的成果可以采用此形式。

第二十条检验、测试必须由国家或行业认证的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工业性试验应按规定进行,并出具工业性试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检验验收鉴定时,可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制验收鉴定证书;主持或组织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会同检测单位聘请3-5名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组,提出验收鉴定意见。

第二十二条会议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单位聘请同专业专家9一15人组成验收鉴定委员会,验收鉴定委员会专家推举主任1名、副主任位1一2名;验收鉴定结论必须经验收鉴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到会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函审验收鉴定由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7一9人组成,验收鉴定结论由主任委员依据函审专家四分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第二十四条聘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对被验收鉴定的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十五条下列人员不应参加验收鉴定委员会
(-)直接参与被验收鉴定成果的开发研究人员。

(二)被验收鉴定成果完成单位的人员。

(三)任务下达单位或委托单位的人员。

第六章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六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认真研究鉴定资料,对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对验收鉴定结论表示赞成、修改或反对意见,并对自己提出的意见负责,并获得必要报酬。

第二十七条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二十八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独立对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有权要求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复核试验或复测结果;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涉。

必要时提出终止验收鉴定的请求。

第二十九条组织验收鉴定单位:
(-)决定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明确答复;
(二)遴选并审定参加鉴定的专家;
(三)主持或指定主持鉴定单位;
(四)监督并协调鉴定工作;
(五)对鉴定结论意见进行审核,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加盖“中国煤炭工业科技成果鉴定专用章”;
(六)颁发鉴定证书;
(七)受理验收鉴定相关申诉。

第三十条主持验收鉴定单位:
(一)主持鉴定工作,保证鉴定工作正常进行;
(二)推荐参加鉴定的专家名单,并报组织鉴定单位审定;
(三)分送鉴定资料;
(四)推荐并选举鉴定委员会成员、主任、副主任;
(五)审查验收鉴定结论性意见,签署肯定或否定意见;
(六)对所有参加鉴定的专家发放技术咨询费;
(七)编制成果鉴定证书。

项目完成单位:
(一)接规定要求编制成果验收鉴定资料,必要时提供考察现场,为测试提供条件;
(二)按规定对成果进行陈述,必要时可辅以多媒体、投影和录像;
(三)为验收鉴定的正常进行准备必要条件;对专家疑义与质询进行陈述与答辩;
(四)为与会专家提供食宿及会议交通,支付专家费及验收鉴定管理费;
(五)有权要求专家对成果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要求专家保守成果的技术秘密;
(六)有权向组织单位提出申诉并得到相应答复。

第七章验收鉴定管理
第三十二条参加验收鉴定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第三十三条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应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试验记录,国内外发展的背景材料,引用他人成果或结论的参考文献目录等。

除规定的专家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目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或礼物。

第三十四条参加验收鉴定的专家应对被鉴定的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内客全面、科学、客观、准确,格式规范。

第三十五条组织或主持验收鉴定单位应严格控制鉴定会议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应邀请其它人员参加。

及时纠正鉴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第三十六条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对成果鉴定进行计算机存档管理,鉴定完成后,成果完成单位应提交存挡软盘,内容包括:鉴定申请表、鉴定资料和鉴定证书;对已通过鉴定的成果,如发现鉴定结论确有错误,有权责令鉴定主持单位纠正错误,有权组织复核,错误严重的可撤消鉴定,追回鉴定证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窃取他人成果,或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应终止鉴定。

已完成的鉴定应予以撤消。

第三十八条组织或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所在单位应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九条参加鉴定的专家玩忽职守,不遵守职业道德,做出虚假结
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取消其鉴定专家资格。

第四十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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