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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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9月14日湘潭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道)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和计生、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和广电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建立信息化管理制度、执法巡查制度、投诉举报受理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七条鼓励、支持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推进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第八条市容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和计生等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广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06•【字号】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 3 号《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迎春2021年1月6日湘潭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市规划区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公路(含高速公路)建(构)筑控制区、铁路安全保护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设置与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灯箱、喷绘、展示牌、橱窗、霓虹灯、发光字体、张贴栏、实物实体造型、电子显示装置、投影等形式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三)广场、绿地、水域、站场、码头等场所或空间;(四)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五)汽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六)气球、拱门、模型等充气类和升空器具;(七)其他载体。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经营者在其登记注册地以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置牌匾、灯箱等设施,用以标明单位名称、字(商)号、标识、地址、联系方式或者建(构)筑物名称等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潭政办发[2014]3号【发布部门】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3【实施日期】2014.0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的通知(潭政办发〔201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3日湘潭市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居住水平和质量,有效拉动投资和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是指导我市棚户区改造的基本依据,凡在2013-2017年实施的各类棚户区改造,均应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规划期限:2013-2017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湘潭县、湘乡市和韶山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区;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垦区。

第五条规划依据(一)国务院及部委的政策文件1. 《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2. 《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3.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4. 《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5. 《关于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6号);6. 《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58号);7.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8. 《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建保〔2013〕52号);9.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0〕46号);10. 《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2•【字号】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八号)《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9月24日经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2日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0年9月24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庄规划第三章村庄建设管理第四章宅基地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护耕地,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因地制宜、节约集约、村民自治、生态宜居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村庄规划、农用地转用、不动产登记等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以及村庄建设等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民政、财政、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湘潭市市政规划标准

湘潭市市政规划标准

第3节市域基础设施规划第92条市政基础设施共建共享1 市域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共建共享。

中心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外围组团需求;二级中心城市、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兼顾周围乡镇;在一般建制镇,设施建设应主要立足于本辖区。

2 不同级别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其服务范围,由需求定规模。

同一级别、同一类型的设施,应按就近服务的原则划分服务范围,避免重复建设。

第93条市域给水工程规划1 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2020年湘潭市中心城区、易俗河地区和湘乡市区人均综合用水指标450升/日,昭华地区人均综合用水量为500升/日,韶山市、花石、楠湖、棋梓、姜畲和杨河人均综合用水量为400升/日,其余乡镇人均综合用水量为350升/日,农村人口为200升/人•日。

2 区域供水规划根据湘潭市规划人口规模和用水指标,到2020年,湘潭市重点镇以上地区总供水能力为181万立方米/日,其中需新增供水能力123万立方米/日。

规划主要水厂12座,其中湘潭市区4座水厂,昭华1座,湘潭县水厂4座,湘乡水厂2座,韶山水厂1座。

结合水厂设施和城镇布局,完善区域供水管网体系。

第94条市域排水工程规划1 规划目标2020年湘潭市区和各县城污水管网全覆盖,市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各县(市)城区达80%;重点镇区污水管网基本覆盖,污水处理率达70%。

2 污水处理到2020年,共需建设主要污水处理厂11座,其中扩建3座,新建8座,其中湘潭市区3座,昭华1座,湘潭县4座,湘乡厂2座,韶山1座。

总处理能力101万吨/日。

第95条市域电力工程规划1 负荷预测2010年全市规划电力负荷1535 MW,用电量96.7亿千瓦时;2020年电力负荷2880MW,用电量175.5亿千瓦时。

2 电源建设随着三期工程建设完成,湘潭电厂装机总容量达到3800 MW,湘潭总电能将达到4200MW 左右。

3 供电设施扩建现状500KV变电站使总容量达到3*1000 MW,新建一座500KV变电站,主变容量2*1000 MW。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准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获国务院批准

作 。该县 还创 办 了建 筑农 民工业 余培
( 本刊特约记者 王纪洪 )
通 知 指 出 湘 潭市 是 株 潭 地 区 训 学校 ,两年 来 已免 费为 千余 名建筑 长
要 中心 城 市 之 一 , 湖 南 省 重 的 工 业 、
农 民 工 进 行 了 技 能 培 训 , 农 民 工 全 部
地 宜 。打 造 包 括 罗 隆 基 故 居 相 帅 政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当 地 剩 余 农 村 劳 动 力 作 。建筑 劳 务企业 已开 拓 了北 京 、上 制
府 笔 架 山风 光 、 绿 洲 竹 林 、廉 政 文 进 城 务 工 的 一 个 缩 影 , 据 悉 。仅 元 宵 海 、浙 江 等十 几个 省 市 自治 区 ,
筑 行 业 劳 务 资 源 和 施 工 技 术 的 传 统 优
日 前 , 国务 院 办 公 厅 下 发 通 知 势 ,建 立 了 县 、 乡 村 三 级 建 筑 劳 务 管 ( 以下简 称通 知 )原则 同意修 订 后 的 理 和服 务体 系 ,设 立 了信息服 务 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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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 — 古 樟 、 笔 架 山 风 光 、江 中绿 洲 余 名 农 民 工 从 县 城 坐 专 车 奔 赴 北 京 建 市 建 筑 行 业 的 农 民 工 达 到 了 56 j , .T 人
竹 林等 。近 年来 ,该 村科 学规 划 ,因 筑 市 场 打 工 挣 钱 。 这 是 邢 台 市 建 设 行 涵 盖 木 工 、 电 工 、 钢 筋 工 等 十 几 个 工
特色鲜 明的现代化城市 。 ( 徐烟 云)
账 。他 说 : “ 我们 的 目标 是把 在外从 事建筑 劳务 者稳定在2 万人 。按每人挣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潭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加大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功能,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湘价函〔2010〕137号)规定,经2009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含风景名胜园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商业、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方式和标准根据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

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建手续时核定征收金额,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具体征收。

征收实行按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征收,用地类型和土地级别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湘潭市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潭政发〔2008〕5号)规定标准核定(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湘价函〔2010〕137号文件规定标准(见附件)执行。

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

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

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1. 引言湘潭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中心城区的规划方案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的背景、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2. 背景湘潭市中心城区面临着快速城市化、交通拥堵、环境恶化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势在必行。

3. 目标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的目标是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中心。

具体目标如下: - 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生活品质。

- 解决交通拥堵问题,提高交通效率。

- 丰富城市文化内涵,打造旅游项目。

- 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发展。

-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承城市历史。

4. 原则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遵循以下原则: - 以人为本:以居民为中心,重视满足人民对宜居环境的需求。

- 综合协调:兼顾城市各项发展需求,综合考虑各方利益。

- 可持续发展:注重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平衡相协调。

- 公平公正:确保规划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使每个人都能从规划中获益。

5. 具体措施湘潭中心城规划方案包括以下具体措施:5.1 城市环境改善•加强环境保护措施,治理空气和水污染。

•增加绿地面积,提供更多的公共空间。

•优化垃圾处理系统,提高垃圾处理效率。

•完善城市供水和供电系统,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5.2 交通优化•建设快速交通网络,包括地铁、轻轨和快速公交系统。

•提升交通枢纽的功能和服务水平,改善交通拥堵问题。

•鼓励非机动车出行和步行,减少机动车污染和交通压力。

5.3 文化建设和旅游项目•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修缮古建筑和文物。

•建设文化广场和博物馆,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

•开发旅游项目,吸引游客,促进经济发展。

5.4 产业升级•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业竞争力。

•发展新兴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

•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外来投资。

5.5 历史文化保护•制定历史文化保护规划,加强文物保护工作。

•修缮古建筑,提升历史文化风貌。

•加强历史文化教育,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

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湘03行终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翔谢颖康婷【审理法官】何翔谢颖康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当事人-个人】李自勇【当事人-公司】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胡慧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正懿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胡慧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正懿胡慧【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湖南明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自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因在进行涉案征收安置补偿时,涉案土地的集体土地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故对上诉人李自勇的该主张不予采纳。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两上诉人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2011)政国土字第513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是否已经失效。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

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本案中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系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1年12月28日湘潭市人民政府发布潭土公字〔2011〕42号《湘潭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已启动了征地实施工作,且本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调查、公示、审计等征收程序在2020年4月7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公告前已完成,因此涉案审批单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自动失效批单范围。

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湘潭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湘潭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立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施行方法?、?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细那么?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详细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根据。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立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立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十大类〔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区和不同的规划阶段,可根据地区特点及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立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那么。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展建立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展建立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立工程,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根底设施条件,详细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各类建立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工程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建立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那么上较高的容积率适应较低的建筑密度。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6.28•【字号】潭政办发〔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19〕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经开区和昭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等规定,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深化项目前期工作。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要聚焦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加强项目谋划开发,深化前期论证。

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基本程序,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中介机构,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概算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本编制前期工作,报请审批的报告、设计等文本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

无建设标准的结合实际需求,并按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及规模,如实规范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各审批部门须按规定对报告、设计等文本组织评估或评审。

严禁中介机构咨询、评估“走过场”,严禁项目前期工作“走形式”。

第三条规范项目决策。

成立市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投决会),市投决会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授权,统一指导、研究、审议、协调全市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工作,督促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重大投资工作部署。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

关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1第一条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2015-2023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湖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T876.1-2014)及《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2015-2023年)>的批复》(潭政函〔2023〕3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

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文化名城:以“伟人故里、文明湘潭”为主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发掘伟人文化、名人文化、湖湘文化等历史文化遗产,申报“省级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促进教育均衡快速发展,扩大职业教育规模;发展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
宜居家园:在交通、通讯、电力、供热、燃气、水利和防震减灾等方面建立完备、高效、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系统,有效处理生产、生活污染物,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保障市民生活工作环境清洁安全,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
(2)产业结构合理,三次产业协调发展,产业发展高端化,与长沙、株洲共同成为湖南的核心增长极。
(3)形成城乡一体、区域协调、内外平衡、经济社会同步、人与自然和谐的发展格局,成为具有国际品质的生态型、现代化宜居城市、“两型”产业主导的工业强市、以湖湘文化与红色文化旅游为主体的文化旅游名城。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规划目的和指导思想
为适应湖南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长株潭经济一体化战略和长株潭城市群获批为全国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形势需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湘潭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依据国务院、建设部文件精神,编制《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以下简称“两型社会”)。
第11条 湘潭市“两型社会”建设的分项发展目标
1.经济发展目标
(1)保持国民经济较快发展,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进一步增强全市的综合经济实力、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局部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努力把湘潭城市建设成为湖南省内经济强市和长株潭地区重要核心城市之一。
(2)至2010年,GDP总量为768亿元左右,人均GDP达到2.56万元,“两型”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60%,城镇化率达到53%左右,单位GDP能耗为1.67吨标准煤/万元以下。

湘潭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规划控制管理论文

湘潭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规划控制管理论文

初探湘潭市高层及超高层建筑规划控制管理摘要:通过分析近几年湘潭市高层建筑规划设计及实施情况,探索湘潭高层建筑发展趋势,结合湘潭市地质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生活习性,提出高层建筑的发展类型及规划控制管理措施, 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充分发挥高层建筑功能及形态特征,创造良好的宜居城市环境。

关键词:高层建筑规划控制集约节约用地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xiangtan city high-rise buildings in recent years planning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and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xiangtan high-rise building, combining xiangtan city geological conditions, economic development level and the public life habit, put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high-rise building types and planning control management measures, reasonable intensive economical use of land, give full play to the high building function and morp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and create a good livable city environment.keywords: high building planning control intensive economical use of land中图分类号: tu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 概念解析1.1高层建筑定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将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和综合性建筑划称为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称为超高层建筑。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潭政办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潭政办发〔202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根据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湘潭实际,现就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统筹存量资源盘活和增量资源结构优化,在不新增政府债务的前提下,以城市体检为基础,以更新片区为单元,以老旧小区改造为突破口,进一步优化空间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城市活力,推动城市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1.问题导向,精准施策。

通过城市体检找准城市建设短板,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20%的前提下,坚持“留、改、拆、建”相结合,盘活存量资源,优化增量结构。

坚持问题导向、典型示范、分步实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2.规划引领,统筹推进。

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框架上,结合土地利用、产业、交通运输、旅游、商业、教育、物流等专项规划,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精心策划项目,合理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确保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大于2,统筹推进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城中村和重点发展片区改造。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2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四章信息和档案管理第五章综合管廊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湘潭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含工业废水、石油、煤灰和工业气体等)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维护、信息和档案管理等活动。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地下管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协调管理、集约利用、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区地下管线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湘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1.12•【字号】潭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及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湘潭市土地市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供应、交易、土地储备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土地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房产、财政、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发展改革、国资监管、商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坚持对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和土地储备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信息发布制度、供地条件与结果公示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制度。

第二章土地供应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房产、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和出让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潭自然资规[2020]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潭自然资规[2020]1号

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正文:----------------------------------------------------------------------------------------------------------------------------------------------------湘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雨湖区、岳塘区自然资源局、高新、经开、昭山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各相关单位: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一、湘潭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夜景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工程。

(三)在已经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并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内部道路、小桥(涵)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四)满足《湘潭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办理细则》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五)道路和桥梁维修工程、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六)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七)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湘潭农村修路规划方案

湘潭农村修路规划方案

湘潭农村修路规划方案背景湘潭市农村地区道路建设和改造是具有重要意义和现实需求的问题。

道路交通作为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农村兴旺发达有着重要意义。

在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下,农村公路也承担了更多的重要作用,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需求和挑战。

目标本次规划的主要目标是优化农村公路配置,提高农村公路的基本建设标准,改善农村公路通畅程度,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和舒适性,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修建的农村公路针对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我们需要就每一个乡镇的农村公路进行精细规划,通过合理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来达到我们的目标。

在选择重点项目时,我们应该根据交通量、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情况、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分布情况等因素进行考虑,重点保障农村重要产业区,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情况。

建立统一的农村公路管理和维护制度农村道路相对较为分散,管理模式不统一,导致很多道路存在管理混乱、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清等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机构,明确每个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制定完备的道路维护和管理制度,及时对道路进行检查、养护和维修,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加强应急设施建设在农村道路建设和改造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修建应急设施,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保障农村道路的通行畅顺。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道路的特点和使用情况,结合当地气候和地质条件,选择合适的应急设施建设方案,尽可能地提升道路的安全性。

加强技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随着现代化技术的发展,新型材料、新型建设技术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得到广泛应用。

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信息化平台,采用智能化施工设备和管理模式,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技术监督,提高农村公路的施工质量和效率,同时也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发生。

总结湘潭农村修路规划方案的实施,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优化农村公路配置,加强农村道路管理和维护,提高道路的安全性和通行能力,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农村振兴中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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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规划局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湘潭市城市总体规划》、《湘潭市城市规划管理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湘潭市城市规划区。

本规定是编制、审批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具体规定和确定技术经济指标的依据。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和其他用地等十大类(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区和不同的规划阶段,可根据地区特点及规划深度要求,采用“标准”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范围内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表一)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应较低的建筑密度。

2、对未列入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文化艺术、幼儿园、托儿所、大中小学、医疗卫生、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容量控制指标均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3、地下室,停车库等附属设施,其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4、特殊情况下,指标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表二> 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注: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公共开放空间应为满足自身公共空间指标要求以外的面积。

第十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800平方米;(二)中高层居住建筑为2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9层至15层);高层居住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为16层以上);(三)中高层公共建筑为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24米,小于50米);高层公共建筑为4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或等于50米);(四)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河道、道路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四章建筑绿地第十一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当符合表三规定的要求。

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和主次干道的公共建筑应将集中绿地临街布置作为公共绿地。

第十二条居住区内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等,其最小规模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应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含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含小区、组团级公共绿地)应不小于1.5平方米/人。

上述指标在旧城改造地段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50%,公共绿地内绿地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总绿地面积的70%。

<表三> 绿地率一览表注:1、在人均公共绿地、绿地率和集中绿地率不一致时取最大值。

2、在混合功能区宜按项目类别分别计算绿地率。

<表四>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第十三条湘江沿岸绿化按湘江生态经济带规划控制。

在规划中确定的城市景观道、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连接线等必须保证每侧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200-8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物、构造物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

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

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公园,建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地。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

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

第十四条为美化环境,有条件的可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湖、河的坡岸绿化等。

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十五条各类建筑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保、工程管线、建筑安全保护和强制性条文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多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1.1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面宽小于24米)时,按相应间距的0.9倍控制。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五> 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表2、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24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表六> 垂直布置间距控制表(附图)备注:凡其中一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同时按消防要求予以控制。

3、居住建筑一般不宜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为东侧建筑高度的0.9倍。

4、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应包含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不论裙房为若干层)之上的几栋建筑之间间距计算,可不计裙房高度;并同时保证北侧建筑住宅部分的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内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北侧建筑裙房等高度后)的1.0倍,新区不小于1.1倍。

住宅底层均布置有层高2.2米以下的车库等附属设施或住宅下部为等高非居住建筑的,以及北侧住宅底层布置有车库等附属设施或住宅下部为非居住建筑的,其间距计算可扣除车库的高度或非居住建筑的高度,反之则不能扣除,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0.8倍。

居住建筑位于不同标高基地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南高北低时应以北侧建筑基地为起点以南侧建筑檐口为顶点的高度计算间距;南低北高时以南侧建筑高度扣除基地高差后计算间距,但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2米。

5、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之间最小不得不小于6米,单栋住宅的长度不宜超过80米,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窗洞,若在两侧山墙有卧室和客厅等主要房间开启非防火窗洞,则其间距不得小于9米,单侧开启按不小于6米控制。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6、特殊情况可根据日照阴影分析等确定。

(二)根据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和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般规定为:1、低层住宅长边向阳、朝南且平行布置时,其最小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向建筑的北向外墙从地面至女儿墙顶部高度的1.1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1.2倍。

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则应采用表五规定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2、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间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

低层居住建筑与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3、相互垂直布置的条式(长度超过24米)居住建筑,其间距控制应符合表六的规定。

4、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

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最小间距内山墙原则上不得有外露楼梯和窗洞。

(三)多层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南向和东向建筑高度计算间距,符合本条第(一)、(二)要求。

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与3层(高度10米)以下且在规划中又属需改造地段的旧民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应间距的0.6倍计算,同时需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

(四)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不平行的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互间最小的距离计算房屋间距,不平行的多层建筑其长边交角≥45º的按相互垂直布置计算间距。

(五)住宅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距离为1.8米。

高、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每户南阳台或东西向主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8M,北阳台或东西向次阳台连续长度不得大于4M,每户阳台总长度不宜超过建筑面宽总长度的60%。

封闭阳台,阳台出挑距离、连续长度或阳台总长度超出以上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临道路一侧出挑的建筑物、阳台、雨蓬等出挑宽度不应超过1.8米,并不得超出道路红线,与地面的净高度按规范执行。

临其他方位出挑的建筑物不得超出建筑定位界线。

(六)高层建筑(含中高层住宅,下同)与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规定确定:1、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必须满足地面一层在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上午8时至下午4时)不少于2小时。

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注:以上两个数值不一致时取较大值。

2、当建筑方位偏东或偏西时,按表五进行折算。

3、高层居住建筑一般不应采用东西向(方位角大于450的建筑)布置,确实无法避免时,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的相应标准的0.9倍计算,其最小距离不小于21米。

4、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南侧时按本条第六款第1、2小款执行;高层非居住建筑位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北侧时按第十七条第三款执行。

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其间距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得小于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的0.35倍、在其他地段不得小于0.4倍,并不得小于13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一侧是防火墙的,间距不得小于9米。

6、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照消防间距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如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24米、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15米,其山墙间距应符合本条第六款第三小款要求。

(七)在符合本条(一)至(六)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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