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美法系中司法如何造法
浅论司法过程中的法官造法
浅论司法过程中的法官造法作者:汪夏玥来源:《群文天地》2009年第08期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法官造法比较(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法官造法,实际上就是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过案件的裁决而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
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判例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在审理案件的同时,也在扮演着立法的角色,通过有拘束力的判例来创设法律的规则,即所谓“法官造法”。
法官造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显著特色,英美法系素有“法官法”之称。
在英美法系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精通法理、经验丰富的法官们通过一个个经典判例,确立了英美法系的基本模式,造就了英美法独特的个性,并不断推进法律的改革和进步。
同时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遵循先例的原则,对法官通过司法判例创立和发展起来的法律非常推崇和尊重,造成法官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造法法典法和判例法是法律史上各国法中最具影响力的两种法律形式,直到今天,它们仍然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最主要的区别性标志。
大陆法系国家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官只是负责将立法中的抽象正义转化成为司法中的个案正义,其司法活动必须“依法裁判”,创制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责。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多数大陆法系的学者承认在运用法律过程中,需要解释法律,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法律与立法的目的冲突等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审判,而应在法律原则的支配下,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和利益的衡量。
二、法官造法的限制德国一些学者曾经强调:“法官只是法律之代言人,其判决应当只是法律的复印。
”不过,法官严格执法的前提应当是:存在无所不包并能为法官所面临的一切法治问题提供完美答案的良法。
但是这种完美的良法,目前看来是不存在的。
在司法的过程中,假定法律本身就规定得异常详细,法律承认提供的事实并且就是根据事实来宣布指定的法律后果,那么消除法官自由裁量权或许可能。
然而,事实不是现成地提供给我们,法律本身也不可能规定得万无一失,因此,法官自由裁量权必然存在,但是法官造法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
司法考试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英国法 (⼀)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
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并发展起来的⼀套法律规则。
“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
普通法最重要、影响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于普通法的另⼀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
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的⾃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法官的脚”,可⼤可⼩,具有很⼤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和地位很⾼,可对判例法进⾏整理、修改,现代⼀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法、委托⽴法。
其中国会⽴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取消了两⼤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
其中上议院由⼤法官、前任⼤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法院名为“”,却并⾮民刑案件的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这种制度在英国历被长期作为⼀种民主的象征⼴泛运⽤。
第二讲英美法系(法硕讲稿纲要)
第二讲英美法系(法硕讲稿纲要)第一篇:第二讲英美法系(法硕讲稿纲要)第二讲英美法系-、英美法法系概述(一)英美法法系1、“普通法”一词具有不同含义在广义上,指12世纪以后通行于英格兰的法律。
它是在中央集权下形成的,由国王领导下的国家法院统一适用,区别于英格兰领主法院等适用的习惯法,也区别只适用于特殊阶层和行业的商人法。
在狭义上,指12世纪以后由英格兰王室法院所创立、适用和发展的判例法。
它的形成可以说是中央集权制和司法统一的直接后果。
从表现形式上和产生的途径上,它区别于来自立法机构的制定法;从适用的主体上,它区别于由衡平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
从比较法的角度,泛指以英格兰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相对于以制定法特别是编纂法典为特征的民法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
2、英美法法系(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是指一个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当代世界主要法系之一,美国法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故称“英美法系”。
(二)英美法法系的分布英美法法系是伴随英国近代以来对外侵略和殖民统治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的成员分布于世界各地。
还有许多国家或地区虽然不属于英美法法系,但其法律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个法系的影响。
据统计,目前世界上近1/3的人口生活在其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法系或深受英美法法系影晌的国家或地区。
(三)英美法法系形成的原因和特点1、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与英国对外殖民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相联系。
向殖民地灌输英国法,是英国对外殖民政策的一部分。
英国政府对殖民地有立法权,有权宣布其法律无效,对殖民地法院审理的案件具有终审权。
同大陆法系的传播方式相比,普通法的传播更具有强制色彩。
2、大多数英国殖民地,原无或缺少发达的法律制度,具有较发达法律制度的殖民地,其法律也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变化。
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近代以后,成为世界上商业贸易最发达的国家,其法律具有较多民主因素、法治精神和较强的对商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这样的法律为殖民地社会所需要。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引言:法律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律体系则对社会的运行和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较为主要的两大法系。
本文将从法律理念、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运作等方面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区别、特点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一、法律理念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理念以个人权利和自由为核心。
其主张保护个人自由、产权和合同自由,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预测性。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判决案件时注重对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依据先例法来裁定。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
大陆法系认为法律应当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制度来实现社会公正。
在大陆法系中,法官的职责是解释法律,而非创造法律。
法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法律进行裁决,而不是参考先例。
二、法律制度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即通过法官的判决案例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英美法系中,不同法院的判决由于其先例的约束力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一系列的法律文件,如宪法、法典和法规等,这些文件对法律的适用起到重要作用。
2. 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主要依靠法典法,即通过法典的规范来确定法律的内容。
在大陆法系中,法典是法律的最高形式,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
此外,大陆法系中的法律文件较少,大部分法律规定都被总结在法典中,从而使得法律的体系更加简洁明确。
三、法律运作1. 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中法律的运作较为灵活,并注重通过司法判决来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
英美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具有较大的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作出灵活的判决。
此外,英美法系中存在着陪审团制度,使得公众能够参与审判过程。
2. 大陆法系相比之下,大陆法系中法律的运作更加正式和程序化。
大陆法系中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并且法官的裁量权较小。
大陆法系中不存在陪审团制度,由专业法官来进行判决。
英美法系的基本原理
04
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审判的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
英美法系中,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前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即先例。先例对下级法 院具有约束力,有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陪审团制度
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在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陪审员由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案件事 实进行认定。这一制度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精神,有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
演绎推理
从一般到个别的推理过程,根据已知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导出具体案件的判决结果。这种推理方法强调法律原则或 规则的适用性和普遍性。
类比推理
将当前案件与先前类似案件进行比较,根据先例中的法律原则或规则,推断出当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这 种推理方法体现了英美法系中遵循先例原则的精神。
05
英美法系的法律教育与研究
02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普通法
判例法
普通法是以判例为基础的法律体 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遵循先 例原则,即以前类似案件的判决 结果对当前案件具有约束力。
法官造法
在普通法体系中,法官不仅适用 法律,还在一定程度上创造法律 。他们通过解释和适用判例来发 展法律规则。
制定法
成文法
制定法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规 ,具有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在英美法 系中,制定法与普通法并存,相互补 充。
管辖区,各地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法律原则。
02
17-18世纪的变革
17-18世纪,英国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和产业革命,社会结构和经济关
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普通法也随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03
19世纪以来的传播与发展
19世纪以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英美法系逐渐传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这篇论文主要从三方面进行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主要介绍两大法系的来源及它们的主要特征;二、两大法系的比较研究;三、通过两大法系的比较得出它们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最后进行总结。
[关键词]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我国司法制度启示[前言]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历史传统、意识形态等方面特征的不同,世界上存在着多种法律体系。
其中被当今世界学者普遍承认的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也存在着诸多不同。
我们只有对法系加以比较研究的前提之下,进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探索,才能不断加深我们对司法的本质和特点的认识,有助于我们更加深刻的了解司法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从而加快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建设更加完备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正文一、两大法系的基本概述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指的是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因其以法国拿破仑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代表,故也称为民法法系或法典法系。
①大陆法系的主要特征:1、在大陆法系中强调成文法的地位和作用,并将成文法作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和表现形式,大陆法系中的国家制定的法律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和对法律的完善过程中构建和发展起来的;2、以法典为判案的标准,判例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几乎不被承认,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审判案件的根据,只能作为法官断案的一般参考,大陆法系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法典使判例归于无用,被认为完美的法典使法官乃至司法的地位都会降低,因而大陆法系的法典大都体系完整、结构严谨、概念准确,以减少在审判过程中的失误。
3、法官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大陆法官的判决以成文法为前提,无权但对法律作出独立的司法解释,他们只不过是法律的宣誓者,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陆法系的法官仅仅是法律的奴仆。
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
2
2010-12-5
英美法系
3
一、英国法的起源
• • • • (一)英国法的起源 (二)普通法 (三)衡平法 (四)制定法
2010-12-5
英美法系
4
Alfred the Great
Edward the Confessor
2010-12-5
英美法系
5
盎格鲁萨克逊法律的特征
• • • • • • • 第一,法律起源于古代的风俗 第二,古代典故以口头方式传述 第三,法律严格遵循固定的程式 第四,法律缺少执行力; 第五,司法功能未与立法和行政相分离 第六,法律内容甚为简单; 第七,法律主体以家族为主要单位。
2010-12-5 英美法系 43
实质性控制财产
• • • • • 第一,控制的时间和程度; 第二,被告所言财产权的目的; 第三,被告的诚实信用; 第四,所发生的损害; 第五,所发生的费用和不便利。
2010-12-5
英美法系
44
九、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因
• • • • • • • 合同成立的要件: 第一,要约和承诺; 第二,约因; 第三,当事人责任能力; 第四,形成法律关系的意图; 第五,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第六,契约标的不违法。
第二,伦敦市及帝国个城镇享受以前所 有的权利和特权;
第三,除国法或贵族执法裁判之外,自 由民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
2010-12-5 英美法系 19
二、柯克与布莱克斯通
Edward Coke《柯克法学原理》
2010-12-5
英美法系
20
2010-12-5
英美法系
21
• 第一,整顿和改革旧的繁琐的诉讼程序 • 第二,精简和改革了旧的、分散的和重叠 的法院组织 • 最高法院 • 若干分庭 • 上诉法院 • 第三,在实体法方面制定了大量的成文法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篇一: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第13讲英美法系的司法制度(二)遵循先例的含义英国?上议院的判决对其他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上诉法院的判决,对除上议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诉法院本身,均有约束力。
但上议院现在已经不在此限。
?高等法院的一个法官的判决,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对该法院其他法官或其他刑事法院法官并无绝对的约束力,而仅有重要的说服力。
美国?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州上诉法院判决的约束;在联邦法问题上,应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
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上受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约束,在州法律问题上,则受州法院的有关判决的约束。
联邦和洲法院在管辖上的分工原则:即宪法所规定的联邦和各州分权的原则?联邦法院管辖范围: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和国内供对外贸易、洲际商业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本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
?有的案件为联邦的“专有管辖”;有的案件则属于联邦和州法院“共同管辖”。
例如,在除离婚以外的所有其他民事案件中,不同州公民或外国人之间的诉讼,金额达5万美元以上,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哪一系统法院审理,在5万美元以下者,仅由州法院审理。
?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1.特点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形成②23人以内(美国联邦法院16-23人)③审查是否有足够证据确认起诉事实④12名以上同意,可以起诉⑤英国传统上indictableoffence(正式刑事起诉)→大陪审→1933年被废除⑥改由magistrates负责preliminaryexamination(预审)一、GrandJury(大陪审、起诉陪审2,美国的大陪审制度①美国部分州已基本废止了大陪审制度(有20州仍旧保留)②美国联邦宪法第5修正案明确规定大陪审③“任何人,未经大陪审团的告诉presentment或正式起诉indictment,不得被以死刑或其他不道德infamouscrime的犯罪提起公诉”④infamouscrime被解释为可以处以1年以上刑罚的犯罪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1、特征①从非法律人士中抽选②12名③作为与法官平等的审判机构出席审判④根据出示的证据,对案件事实问题作出判断⑤即人们常说的“陪审”制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2.PettyJury的构成和评议方法①PettyJury由12名陪审员组成②普通法的传统要求评议(verdict)必须全体一致③如果不能达成共同意见,必须另行组成陪审团重新审理案件④全体陪审员一致原则的变化:英国剩余9-12人可组成陪审团(部分陪审员生病、死亡等不能参加审理时)⑤countycourt(8人)⑥评议11(10);10(9);9(9)同意即可/countycourt8(7)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3.陪审员的选择?①资格:美国公民;18岁以上;在当地district内居住1年以上;在陪审员资格文件中正确书写姓名、年龄、住址和职业(读写能力);能够讲英语);没有影响陪审员工作的精神障碍;未受过刑事追诉(1年以上)或受到有罪判决?②正在服兵役者、公务员、法律专家、神职人员、他人不能代替的职业或工作者→没有或被免除陪审员义务?③陪审员名单经抽选使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偏见者需要回避=voirdire?④双方律师也可无因回避一些候选人(peremptoryhallenge)=3人(联邦)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4.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①除非适用免除义务的规定,否则不允许辞退陪审员工作②支付补贴和旅费③从陪审员中挑选一人担任foreman④评议期间法官不在场,断绝与外界的联系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5.美国宪法对陪审制度的保障①建国过程中陪审的作用②除2州外各州均有陪审制的规定(宪法+程序法)③美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陪审制度“除弹劾程序外,所有犯罪的审理必须以陪审方式进行”④允许放弃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被告人书面申请+检察官同意+法院认可)二、PettyJury(小陪审、审理陪审)6.美国陪审制度的变化①各州在较早时期即同意≤12陪审员的审判,评议也未必全体陪审员达成一致意见②联邦法院→1973colgrovev.Battin.认可了6人陪审团③理由:美国宪法第7修正案目的在于保障接受陪审审判的权利→并不涉及陪审制度、规则④不少地方允许在民事审判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认可未满12人的陪审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评议结果篇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及其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摘要]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传统、社会意识中形成,具备了不同的优秀品质,对两大法系加以比较研究,对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有着重大的意义。
简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大陆法系的发展趋势大陆法系是指源于大陆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其特点是以法典为主要法律形式,法官以立法者的意图为指导。
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陆法系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增强在大陆法系中,立法者的意图是法官裁判的主要依据。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实践的需要,法官对法律的解释权逐渐增强,不再仅仅是机械地执行立法者的意图,而是在具体案件中更加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需求,这一趋势为大陆法系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增加了新的动力。
2. 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大陆法系中,民事法律制度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领域。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对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需求日益增加。
大陆法系在民事法律制度方面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完善和更新相关法律条文,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国际化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各国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日益频繁,大陆法系国家也在不断加强与其他法系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这种国际交流不仅表现在法律教育领域,也包括学术研究领域。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院和法律研究机构越来越注重国际化视野,开展与其他法系国家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这有助于吸收和借鉴其他法律体系的优点,提升大陆法系的现代化水平。
二、英美法系的发展趋势英美法系主要由英国普通法和美国案例法组成,其发展趋势也受到了诸多因素的影响,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明显的趋势。
1. 法官法律解释权的平衡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权威性,法官的解释权在法律实践中非常重要。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治理念的深入,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法官解释权的监督和平衡,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合理。
这一趋势也体现了对司法独立和法治精神的高度重视。
2. 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需求的日益增长,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的专业化和多元化方面也有了显著的发展。
不仅是普通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包括商法、环境法、劳动法等专业领域的法律制度也在相应领域不断完善和发展。
英美法系法律案例研究(3篇)
第1篇一、引言英美法系是世界上最具代表性的法律体系之一,以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以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探讨英美法系法律体系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并分析该案件对英美法系法律体系的影响。
二、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尼克尔·布朗·辛普森的前妻罗纳德·布朗和她的朋友辛普森的好友罗纳德·高曼在洛杉矶被杀害。
警方在辛普森家中发现了血迹和凶器,初步判断辛普森涉嫌谋杀。
然而,在随后的审判过程中,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三、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与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证人证言等。
然而,在法庭上,这些证据的鉴定结果却出现了分歧。
辩护律师质疑了血迹和凶器的鉴定过程,认为其存在瑕疵,导致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犯罪事实。
2. 证人证言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为辛普森找到了多名证人,其中包括辛普森的前妻布朗的妹妹,她声称自己亲眼目睹了罗纳德·布朗被杀害的过程,而并非辛普森。
此外,辩护律师还质疑了警方调查过程中的疏漏,认为这些疏漏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失实。
3. 辩护策略在法庭上,辩护律师采用了“正当防卫”和“精神错乱”等辩护策略,试图证明辛普森在杀害布朗和罗纳德·高曼时,处于正当防卫或精神错乱的状态。
然而,这些辩护策略并未得到法庭的认可。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庭最终判决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结果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质疑,认为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存在偏颇。
尽管如此,辛普森被判无罪释放,成为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的一大争议案例。
五、案例分析1. 英美法系刑事诉讼原则在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原则,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应假定被告人为无罪,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
在本案中,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和辩护策略,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
2. 证据标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中,证据标准较高,要求证据具有充分性和确凿性。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经验及其启示韩栋发布时间:2021-11-05T03:50:09.623Z 来源:《当代教育家》2021年19期作者:韩栋[导读] 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中华女子学院摘要:英美法系是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两大法系之一,其司法制度中的遵循先例原则、司法审查制度、法官遴选制度和陪审团制度独具特色,对世界许多国家的司法制度改革和法治国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
深入研究、合理借鉴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有益经验,对于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和保障力,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探索新形势下群众路线的法治实现形式,进一步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具有重大的现实价值和战略意义。
关键词:英美法系;司法制度;主要经验;理性思考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和比较优势(一)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特点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新中国成立以前的教科书里也称海洋法系。
它是在英国中世纪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法律模式。
其影响范围主要是英国及其原殖民地。
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特点:法官造法,重视判例的作用,判例是重要的法律渊源;司法权独立,强调司法权在权力结构中的制衡作用;完备和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重视法官职业化和经验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陪审团参与司法审判,实现了司法功能和政治功能的有机统一。
(二)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优势1.判例法制度,能够提高司法审判人员学法用法的自觉性。
摆脱行政权力的干扰,防止司法腐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提高审判效率透明度和司法权威,降低司法公正成本;可以提高对诉讼结果的预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的数量,避免诉讼、信访等事件的发生。
当然,这种制度也会限制法官的创造性和灵活性,使其思维容易僵化。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
简述英美法系的特点一、法律渊源。
普通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各项法律必须经过两院通过,方能生效。
而大陆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行政权,制定法律时由议会和总统共同进行,因此大陆法系国家立法速度快。
英美法系的立法权属于议会,由于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国王只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颁布。
另外,大陆法系的各国公民没有直接参加立法的权利,所有的立法都必须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来实现,而代议机构制定的法律要经两院通过才能够生效。
二、适用范围。
普通法系的主要特征是在统治阶级内部和民事领域适用统一的法律。
而英美法系除英国以外的法律适用范围比较广泛,既适用于民事领域,也适用于刑事和行政领域。
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大多数采取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故一国法律的效力也及于他国。
三、制定程序不同。
普通法系主要采取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这种制定法律的方式又称为“议会主义”。
其特点是,法律草案经过两院提出讨论,并有三分之二的议员对法案表示赞同后,便可由议会全体议员投票通过,然后由议会将法案付诸实施。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定是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来完成的,即由选民直接或间接地把自己的意志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变为国家意志。
英美法系采用的是“议会制定法律”的形式,而大陆法系国家是“国王制定法律”的形式。
四、实施机关的区别英美法系是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共同组成,但是并不是说英美法系的普通法院只处理普通的民事纠纷,它还处理涉及违宪和专利等专门性问题,并拥有相当独立的司法审查权。
而且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相互独立,它仅仅对个案中的疑难问题作出决定,没有权利向普通法院发起挑战。
五、司法审查原则与程序不同。
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对任何案件都要遵循先例,以“先例原则”作为裁判的依据,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大陆法系各国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原则,法官一般不受原告诉状的约束,可以根据职权判决,从而导致司法权和行政权混淆。
在程序方面,英美法系坚持程序法治的原则,实行“法官居中裁判”,只服从法律,不服从政府;法官个人的权威应当得到保护,所有法官都应该享有同等的诉讼资格,禁止任何歧视待遇,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获得司法救助。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中国的司法适用问题
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在中国的司法适用问题作者:籍瑞华来源:《山东青年》2018年第04期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存在着诸多差异,这其中对于判例法的适用问题就是二者的显著区别之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涉外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呈几何趋势的增长,在处理此类国际私法问题之时,当我国的冲突规范指向外国判例法之时,我国法院是否能够使用外国的判例法进行案件的裁决便成为困扰很多司法实践者的一大难题。
本文认为,尽管判例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但是我国法院依旧可以适用外国判例法,在查明外国判例法之后,应用类比推理与区分辨别相结合的方法对外国判例法加以适用,从而对涉外案件作出一个公正的裁判。
关键词:英美法;判例法;查明一、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比较英美法系源于英国法,主要是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这两大法系虽然都经历了相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但是最终却发展成了两大各具特点的法律形态,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法律形式方面。
大陆法系拥有较为系统完善的部门法,从形式到内容,形式完整,自成一体,而英美法系的法律结构则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其中主要是判例法和制定法两种,缺乏综合性、系统性的规定。
这样的法律结构也导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中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大陆法以法典式的成文法为主,判例一般不被认为是法的渊源,不承认判例有拘束力;而英美法系中判例是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即判例法,英美法国家承认判例具有极大的拘束力。
(二)法官的职能方面。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诉讼模式也是各具特色,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区别: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处于一个居中者的地位,审判中心是围绕着当事人和律师展开,其一般不会主动的调查相关案件的问题,而大陆法系的法官则是处于一个裁判者的地位,居于审判中心位置,经常采取一种纠问式的审理方式,其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查明案件的相关问题。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区别样本
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摘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法,两者在经济基本、阶级本质、总指引思想等方面是一致,但由于她们形成历史条件不同,两者在法律形式和法律运营方式上又存在着很大差别。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
本文将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进行比较,找出两大法系司法制度区别。
分析、比较资本主义两大法系异同,掌握它们各自特点,借鉴两大法系优良之处,对于建立和完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国内法治化进程,全面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具备重要现实意义。
核心词:比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试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司法制度区别当前,世界各国沿用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两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采用是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样式而建立起来法律制度。
欧洲大陆上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许多国家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大陆法重要是成文法,而英美法却是判例法。
普通来说不同区别原则会产生不同成果,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就审判机关、审理根据、诉讼程序方式及法庭组织等四方面,会产生明显差别:(一) 审判机关: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此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此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根据: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他所谓法律,都注重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方式:普通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普通实行定型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普通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法史学论文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
法史学论文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
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法史学论文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广大朋友们,关于“法史学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是由网频道小编特别编辑整理的,相信对需要各式各样的论文朋友有一定的帮助!
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
(衡平法重内容轻形式,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1)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
2)1789年宪法,首部成文宪法
3)英国法院系统的最高法院是上议院
4)美国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最高法院
5)陪审制度:只是事实审,没有法律审,不能上诉
6)英国辩护制度: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
法史学论文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名实之间:英美法系的“制定法”
“ 建 构” 规 则 的 企 图。 因 而 , 不管制定法在数量或趋势上 是否上 升, 英 美 法 系 的 判 例 法仍 稳 固地 居 于 主 导 地 位 。 自
然 演 进 的判 例 法 传 统 和 文 化 , 始 终 是 其 挥 之 不 去 的 最 鲜 明的 底 色 。 关键词 : 英美 法 系 ; 制定法; 名实 ; 历 史传 统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3 — 2 0
作者 简 介 : 姚俊廷( 1 9 6 5 一 ) , 男, 汉族 , 山 西稷 山人 , 山西 师 范 大 学 副 教 授 。研 究 方 向 : 法理学 、 法史学。
・
3 2 ・
其 实体 的 内容仍 取源 于不成 文 的 、 非 制定 的 习俗 、 惯 例 等行 为规 范 。1 2 1 5 、 1 2 1 6 、 1 2 1 7 、 1 2 2 5年 的 《自由 大 宪章 》 、 1 2 5 8年《 牛津条 例 》 等 是 亨利 三 世 ( 1 2 0 7 ~
纪 之前 , 大多 数刑 法或程 序法 被判例 所控 制 , 现在制
定 法仍据 主要 地 位 。在 这 一领 域 , 立 法 机 关 限 制甚 至剥夺 法 院引用 和发展 判例 法 。私 法领 域 的制定法 相 对较 少 。“ 除 了商法 , 类似 对私法 领域 进行 调整 的 制 定法几 乎 都 是 2 0世 纪 的产 物 。 ” 如 果 只 从 形式 上的权 威或 数量上 观察 , 而不 是 就性 质 和 作 用 看 的
着 浓郁 的地域 文化 , 深深 扎根 于 习惯 与传 统之 中 。
当然 , 尽 管美 国法整 体上 是继受 英 国法而来 , 但
由于权 力机 构 、 法律 职业 传统 以及法 律 文化 的不 同 , 英、 美 制定法 之 间还 是存 在着 细微差 异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释” 解 既是制定法存在和发展 的派生物 , 也是法律不 断
发展完善 的重要手段 。正 如梅 因所言 , 律通过传 统性 因素 法 发展 的模式有八个 : 1 法律假设 ;2 解释 ; 3 衡平法 ;4 () () () ()
自然法 ;5 法律科学 ; 6 司法 经验 ; 7 比较 法 ; () () () 以及 社会 学研究 …。然而 ,解 释” “ 作为一 种 司法造 法 的方式 , 主要 是 针对制定法而使用的 。 可以说 , 只要存 在制 定法 , 必然 存 在解 释 问题 。换 言 就
着适用法律 、 发现法律和创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律的多重角色 。
针对不 同的法 律渊f , 源 ' 以及 法律 自身存 在 的空缺 , 司法
造法过程 中使用 的具 体方式 也存 在 很大 的区别 。我将着 重 从 解释 、 区别 、 推翻和创造等 四方面展开 论述 , 以阐明英美 法
系 中司法造法 的全过程 。
的。
法律 的实施 。因而无 论是 法学 界 , 还是 实 务 中 , 关 司法造 有
法的研究似乎都 是一 个值 得 长期 深入 开展 的课 题。这 有利 于为我国创新法 律发展模式提供理 论支撑 , 有助 于为加强 也
然而 , 由于“ 释” 身存 在 的弊病 , 解 本 如在 司法解 释过程 中容易夹杂着武 断 的个 人 因素 ; 使法 院 屈从 于外界压力 ; 会 在一定程度上还 可能会影 响法律 的权威 等 ,解 释” “ 也一度受 到质疑 和批评 。事 实上 , 在英 美法 系国家很 难找 到一 个完全 不使用解 释这种方式 造法 的重要 案件 , 只是 这种方式行使 的 程度较 以往受到 一定 的法律 限 制和 法律 规制 。法 律对解 释 权 的行 使加 以规 制 , 恰表 明 , 解 释 ” 为司法 造法 的一 种 恰 “ 作
尽管在英 美法系 国家 , 每个 法 院都拥 有 “ 区别 ” 的权 力 , 但 区别 权的行使也是 受到法律 严格限制 的 , 法律为 “ 区别 ” 设 置 了许 多限制性 条件 , 中一个前 提条件 是修改 的规 则应是 其 先 例中的规则 , 使它 进 一步 受 到其 适用 条件 的 限制 , 即法 院 行使 区别权 只能 限缩规则 不能扩 张规则 。也 就是说 , 修改 的
尽管在英美法系国家每个法院都拥有区别的权力但区别权的行使也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法律为区别设置了许多限制性条件其中一个前提条件是修改的规则应是先例中的规则使它进一步受到其适用条件的限制即法院行使区别权只能限缩规则不能扩张规则
20 0 9年第 7期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u a fLa nn miitain C l g o r lo io igAd nsrt ol e n o e
之 ,解 释” “ 并非是英美法系 中特有 的一种法律 现象。而我之 所 以将 “ 解释” 为英美法 系中司法造法 的一种手段 , 视 是鉴 于 英美法系中 , 院有通过对 制定法 的解 释而改 变制定 法 的权 法
源 , 循先例是 先例 原 则 的题 中之 义。但 问题是 , 有约 遵 一个 束力 的先例 的判决根据并 不能完全 适用 于其后 的一 切案件 。
例规则来发展法 律 。
力 , 而对原先 的制 定法加 以“ 从 刷新 ” 缩小 其适用 范 围 , 或 以
使 其适 应新 情况- 。 2 』 事实上 , 在英 国曾 出现 , 通法 法 官在 如何 对待 法 规 的 普 方 面享 有很大的 自由 , 司法机关 对成文法 进行 实质性 的修改
No 7, 0 S . 2C
( 第 l 卷第 7 ) 1 期
( o. 1 N . ) V 11 . o7
浅 衍 莫、 法 孬 中 司法 何 递 法 美
万进 福 马 磊
( 西南政法大学 , 重庆 40 3 ) 00 1
[ 摘
要]
在英 美法 系国家, 院在 法律 发展过程 中通 过解释、 法 区别、 推翻和 创造等方 式发 挥 着造 法的功能 , 通过分析 司法 推翻 ; 造 ; 创 司法造 法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0 -4 5 (0 9 o —o 2 —0 0 8- 0 3 20 )7 0 l 2 - -
●
造 法的过程 , 也可为我 国创新法律发展模 式提供借 鉴。
[ 关键 词]
[ 中图分类号 】D 0 91
在我 国民主法制建设不断深入 的今 天 , 党的 十七 大再 次 提 出, 要不断完善 中 国特 色 社会 主 义法律 体 系 , 强 宪法 和 加
.
实际上人们 能够发现 某 种法 规解 释 的规 则 以支持法 院所希 望得到 的任何结 果 j 。显然 , 英美 法系 中法 院行 使的解释权 力之大 , 与我 国 司法 机 关 的 司法 解 释职 权 是 不可 同 日而语
也就是说 , 先例 中的规则 事 实是 A、 、 而 目前 的案 件事 实 B C,
却是 a b 非 C 这 就 出现 , 先例 不适 用 于 目前 的案件 的情 .、 , 该
况。此时 , 法院可 以行使 区别权 , 过改变规 则来区别先例 , 通 从 而适用于 目前 的案件 , 这也就 意味着 法院有权 通过改变先
司 法 造 法方 式 一 : 释 解
如果说 “ 释 ” 要 是 针 对 制定 法 而 使 用 的方 式 , 区 解 主 “ 别” 则主要是用 于改变现行 普 通法 规则 。简而言之 , 区别 ” “ 就是指对含 有先例 的判 决 中 的事实 和规 则 同 目前 的案件 事 实和法 律问题加 比较 , 而发现它们 之间的区别 。 从 众所周 知 , 在英 美 法 系国 家 , 司法 先例 是法 律 的正式 渊
方式 , 仍然存在并 发挥着作 用 。 司法造法方式二 : 区别
我 国法院在法律发展 中的作用作进 一步的理论论证 。
然而 , 由于各 国政 治体制 、 历史传 统等不 同 , 国与 国之 间 的司法裁 量制度差异很 大 , 院在法律发 展过 程 中发挥 的作 法
用也迥异 。鉴于 , 英美 法 系特殊 的 司法 制度 , 院 同时扮 演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