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政热点:“破格提拔”不等于官员低龄化
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深圳将破格提拔年轻干部
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政热点:深圳将破格提拔年轻干部
记者从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下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其中提出创新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机制,对特别优秀的予以破格提拔和重用。
此外,深圳市公安系统公务员的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职务晋升挂钩,真正发挥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
据了解,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自2010年全面启动以来,以综合管理、行政执法、专业技术三大职类为基础的公务员职位体系和分类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但也存在职位分类比较粗、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日常管理尚需磨合等问题。
根据意见,深圳将建立创新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管理机制,建立长效培养机制,定期遴选一批年纪轻、素质好、潜力大的公务员进行强化培养锻炼,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具备通用型领导所需的基本能力。
同时实行严格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培养对象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对其能力提升情况、发展潜力进行评估,按一定条件或一定比例确定继续培养人选,对特别优秀的予以破格提拔和重用。
争取用5至8年时间,培养一支具有大局意识、战略眼光和领导指挥才能的年轻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
此外,深圳市公务员职位体系还将进一步细分。
根据意见,深圳将增设行政执法类专业执法职系与专业技术类职系,根据部分执法工作的专业性要求,研究将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等执法队伍中专业要求较高的食品执法、特种设备执法、药品执法、医疗执法等职位设置为专业执法职系。
意见中还提出抓紧完成公安专业化改革既定任务,公安系统公务员的考核将更为严格。
考核结果与职务晋升挂钩,真正发挥考核的奖优罚劣功能,进一步增强公安队伍活力。
敢“破格”不“出格”
龙源期刊网
敢“破格”不“出格”
作者:《人民日报》
来源:《当代陕西》2019年第10期
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可以破格提拔,但不能出格提拔。
对有培养前途的优秀年轻干部,要不拘一格大膽使用。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是为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拓宽渠道,为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提供制度保障,为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实现干部队伍新老交替储备人才。
但是,破格提拔必须遵守相关规定,破格不能“出格”。
破格主要指破除年龄、台阶等方面的格,而不是干部德才标准上的格。
破格提拔不能降低对年轻干部德才方面的要求,而应提出更高标准、更高要求。
可见,破格提拔同样要坚持规范化、制度化,干部德才的考核、群众基础的考核以及必要的程序都必须严格执行。
敢于破格提拔,杜绝出格提拔,应做到三点:其一,严格相关程序。
严格依照推荐、考察、公示等程序,使操作流程公开透明,让干部提拔在阳光下进行,不搞暗箱操作、突击提拔。
其二,主动接受监督。
破格提拔更受干部群众关注,更要主动接受监督。
其三,严惩违规操作。
对出格提拔的有关当事人,要加大处罚力度。
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
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90后女副局长”王茜、“85后副县长”徐韬、“27岁副区长”江中咏、“22岁团县委副书记”常骏生,一个又一个“火箭提拔”的干部,屡屡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
相关部门的回应往往难以跳出如出一辙的套路———先是“没有发现人为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后是匆匆收场,免去其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火箭提拔”,严重地挑战“干部年轻化”和“破格提拔”的正当合理性。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就需要在一定的岗位上工作相应的时间,积累一定的经验,需要脚踏实地,干出一定业绩。
这是人才成长规律性所要求的。
那种为了满足“破格提拔”所需要的经历、资历或者“才能”要件,而刻意安排任职调动的“合规程序”,恰恰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无视,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例如,为了使其“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短期内连续在数个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调动。
这种单纯为符合程序要求而积累经历的情况,不仅存在于基层,而且在各个层级都存在。
一个人到新的岗位就任数月,连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都未必能够做到,更无法指望他做出值得称道的业绩。
很多情况是,经过一番折腾,“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则成就了其晋升的形式要件,正常提任也就顺理成章了。
即使正常提任受到任职年限等要件的限制,也“可以破格提拔”。
须知,这种“合规程序”很难称其为正当程序,往往正是对“注重工作实绩”标准的践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并规定“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为了规范选人用人,避免“火箭提拔”干部貌似合乎规则、实则无视甚至践踏规则的情况继续下去,首先需要强调确认的一种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尽量减少甚至避免破格提拔,其次则是需要致力于破格提拔程序规定的健全和完善。
《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破格”不是破坏规则,而是更加严格
“破格”不是破坏规则,而是更加严格
“破格提拔”本身不是题目,对知识新、能力强、干劲足的年轻人就应当勇于破格,大胆使用。
这也是“破格提拔”的制度初衷。
然而,这一良好的制度初衷,却在一些地方被“歪嘴和尚念歪了经”。
在“破格”的光环下,一些能力不强、作风不硬、业务不熟的干部,也堂而皇之升职。
“破格”已被一些党性觉悟不高的领导干部当作以权谋私的“出格”手段。
刘云山同道在河南调研党建工作时夸大:“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破格不是破规矩,破格主要指的是破除“年龄”“台阶”上的格,而不是干部德才标准上的格。
“破格”必须针对特别优秀或特殊需要,必须基于对人才的需求,不能把“破格”作为不遵守规则和规定的借口,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谋私之实。
破格提拔更加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干部德才的考核、群众基础的考核和必要的程序要严格执行。
要避免打着政策的旗号,把走程序当走过场,把守规矩当“耳旁风”,任人唯亲,以权谋私。
破格提拔必须遵守公正原则,严格公然、透明的程序,是对优秀年轻干部的保护,是对人才建设的保护,也是对政府公信力的保护。
链接地址:201X0808285357.html。
破格提拔干部要有新“官”念
破格提拔干部要有新“官”念作者:郎友兴来源:《人民论坛》2020年第09期【关键词】官员“台阶” 晋升“显性化”【中图分类号】D262.3 【文献标识码】A官员提拔过程中存在着一种所谓“看不见”的“台阶”,这种“看不见”指的是事物不外露的一种现象或状态。
“看不见”的“台阶”相对于制度规定的台阶而言,指的是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过程中人为设置或由于习惯做法所形成的,不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所规定、群众所共知的,而是内部掌握或客观存在的同一级别之间的“台阶”。
那么,要想打破在官员提拔过程中“看不见”的“台阶”,有两个问题需要首先搞清楚:一是这样的“台阶”有哪些?二是何以产生这些“台阶”?这两个问题清楚了,如何破除也就大体明了了。
经验表明,“看不见”的“台阶”过多会造成个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基层工作人员在选拔、升迁中出现一步落后步步落后的状况。
在官员提拔过程中“看不见”的“台阶”现象有着诸多的情形或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情形。
这类情形的“台阶”症候背后很大程度上与观念有关系。
论资排辈式的“台阶”主要表现在年龄、教育程度等方面。
年龄上的“台阶”总认为年轻干部年纪轻、资历弱,所谓“嘴上无毛、办事不牢”,不能给予重任。
教育程度上的“台阶”总是强调学历的门槛,缺了某程度的文凭就失去晋升、调动等机会,有“唯学历论”之成份在。
而身份式的“台阶”主要表现在性别、干部类型等方面。
在干部提拔任用上,尽管没有公开或明文规定,但存在个别“重男轻女”现象,将女干部放在“配角”的位置。
这背后其实也存在观念上的误区,以为女同志在工作分配上可能会“拈轻怕重”,而能力、意志等方面又可能处于“弱势”的状态。
在基层,干部的身份多种多样,有公务员编制的行政干部,也有事业编制的干部;有正式编制的干部,也有借调或临时的干部,等等。
不少地方的事实表明,在干部报酬发放、工作成绩的认可以及工作岗位调动、提拔等方面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台阶”,即天秤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向前一类干部倾斜。
领导干部选任中违规破格提拔现象透析
领导干部选任中违规破格提拔现象透析作者:苏百荣来源:《领导之友》2014年第06期近来,一些年轻干部飞跃晋升,引起网民的“围观”。
这些被提拔的干部年轻资浅,有的刚参加工作一年,有的工作也才几年,有的多次调到多个部门或岗位上,获得了迅速提拔,达到了“跑步快进”的目的。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这就明确提出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才能得到破格提拔,而根据媒体的调查报道,发现这些破格提拔的干部工作业绩不够突出,并不具有优秀的能力,因此,使得民众“逢提必疑”,多有诟病。
为什么会出现违规破格提拔的现象呢?本文着重分析其成因并提出一些实施对策。
违规破格提拔现象产生的原因一是领导干部选任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现行的公选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给人为操纵公选过程提供了空间。
一是破格提拔制度不具体,没有统一的操作标准。
制度中有可以破格提拔的规定,但没有对破格提拔的条件、标准、业绩、能力等作出具体的要求,这就让有些人钻了制度漏洞的空子,打着为了实现“干部年轻化”的幌子进行违规提拔。
因此,中组部应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对破格标准要细化量化,考评方法要公平公正。
二是回避方式比较宽泛与笼统。
制度中虽然有回避方式,但回避制度较为笼统和模糊,相对较原则化,没有太多的细化要求,在实际中给操作留下了空间。
二是选拔工作缺乏公正性和透明度。
现在领导干部选拔工作虽然需要通过推荐、考试、面试、考察、讨论、票决、任命等过程,但是信息不公开,程序不够透明,缺乏公信力。
现在选拔干部往往只公开考生的成绩,而工作能力和业绩、职业道德、家庭背景等信息不公开,没有让公众去评议了解和反馈意见。
有的地方甚至会出现个别领导操纵着干部的提拔,忽视了党委讨论的结果。
还有在整个选拔过程中遮遮掩掩,不敢公开候选人的具体信息和业绩,而是到最后直接公告拟用。
这种干部选拔过程忽略了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甚至缺乏与民同议的渠道,从而形成网络上的“围观”现象。
“破格”成“出格”,谁之过?
“破格”成“出格”,谁之过?近日来,一批打着“破格提拔”的幌子,违规提拔年轻干部的事件,被网友曝光出来。
破格提拔,原意是在干部提拔任用过程中,针对一些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放宽对学历、年龄、工作年限等资历限制,而将其提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体现了“不拘一格选人才”的要求。
然而一些人却利用这一政策,假借“破格之名”,谋个人私利,做“出格之事”。
“破格”成“出格”,又是谁之过呢?其一,“己”之过。
在每个被揭发的“出格”事件中,每个“出格”的本人,都知道自己“水分”十足,却“含水而入”。
诚信的缺失,让他们丢失敬畏法律之心,明知不得为而为之,违背自己的良心去做事。
“人无信而不立”。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当今社会,诚信缺失现象屡见不鲜。
从假烟、假酒到“毒生姜”、“毒奶粉”,从伪造老虎到伪造学历、身份等等。
这一桩桩事件的发生,无不都源自于他们本人的诚信缺失。
一个诚信缺失的人又怎么能够取信于民、造福于民,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其二,“程序不透明”之过。
对于年轻干部破格提拔之事,公众其实质疑的不是其年龄、学历等,而是选拔过程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
往往这些“出格”事件都存在着选拔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缺乏群众参与监督。
这也给我们一些启示,在今后破格提拔乃至各种公开选拔过程中,我们要主动邀请群众参与全过程的监督,要及时公布选拔的各个环节进展,变“被动公开”为“主动公开”,让选拔的每一个环节都“晒”在阳光下,让阳光照进“深水区”,这样才能保证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
其三,“相关责任人”之过。
在众多“出格”事件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出格”的人之所以能迈过重重“关卡”顺利当选,背后总有一些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默默地当着“推手”。
俗语说,做人要有人品,当官要有官德。
“德乃官之本,为官先修德”。
“修德”要求为官之人须珍惜手中权力,对待权力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须管好手中权力,行使权力要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破格提拔”工作中的三条“突破”路径
“破格提拔”工作中的三条“突破”路径近年来,围绕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坚持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开选拔、公推公选和竞争上岗等干部选任方式日益被广大干部群众接受和认同。
而同样作为干部选任有效方式之一的“破格提拔”,却因其使用几率小、适用面窄,再加上不确定性多等因素,社会各界对其褒贬不一,颇有争议。
但从实践来看,“破格提拔”有其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如果能坚持条件、把握标准,做到公开透明,“破格提拔”在干部培养选拔工作中同样可以扮演重要的角色。
一、“破格提拔”既要跳出《条例》看《条例》,又要立足《条例》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章。
“破格提拔”必须以《条例》为蓝本,既要跳出《条例》看《条例》,又要立足《条例》用《条例》。
首先,“破格提拔”要灵活运用《条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进行,这是毋庸置疑的。
但《条例》还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这为“破格提拔”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支撑。
灵活运用《条例》对干部进行“破格提拔”,就是要准确把握哪些“格”能“破”,哪些“格”不能“破”。
从《条例》来看,主要指在干部的选任特别是年轻干部的选拔上,在年龄、资历、专业、学历等方面把门槛适当降低一些,让他们在“破格”的基础上实现“小步快跑”。
其次,“破格提拔”要控制在弹性系数之内。
“台阶”是积累领导经验、增长领导才干的需要。
领导工作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通过多台阶的锻炼来积累领导工作经验,是其他方式无法替代的。
一个精通领导科学理论的人才如果没有一点领导工作的经历,在处理实际工作的时候说不定会由于抓不住要领而束手无策。
而干部的“破格提拔”具有很多不确定因素和可能难以避免的人为因素,所以更加需要慎之又慎、严之又严。
虽然是选任干部的有效形式,但“破格提拔”必须控制在《条例》规定的弹性系数之内,做到善用“破格”但不迷信“破格”,敢于“破格”但不破坏规矩,如任职年限不能低于《条例》规定的2/3,必须要有基层工作经历,一步一个台阶,最好不要越级提拔,等等。
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
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第一篇: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公务员任用应尽量减少破格提拔“90后女副局长”王茜、“85后副县长”徐韬、“27岁副区长”江中咏、“22岁团县委副书记”常骏生,一个又一个“火箭提拔”的干部,屡屡引发舆论的强烈质疑。
相关部门的回应往往难以跳出如出一辙的套路———先是“没有发现人为操作、弄虚作假及其他严重违规问题”;后是匆匆收场,免去其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火箭提拔”,严重地挑战“干部年轻化”和“破格提拔”的正当合理性。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注重工作实绩,就需要在一定的岗位上工作相应的时间,积累一定的经验,需要脚踏实地,干出一定业绩。
这是人才成长规律性所要求的。
那种为了满足“破格提拔”所需要的经历、资历或者“才能”要件,而刻意安排任职调动的“合规程序”,恰恰是对人才成长规律的无视,也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踏。
例如,为了使其“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短期内连续在数个不同岗位之间进行调动。
这种单纯为符合程序要求而积累经历的情况,不仅存在于基层,而且在各个层级都存在。
一个人到新的岗位就任数月,连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都未必能够做到,更无法指望他做出值得称道的业绩。
很多情况是,经过一番折腾,“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年轻干部则成就了其晋升的形式要件,正常提任也就顺理成章了。
即使正常提任受到任职年限等要件的限制,也“可以破格提拔”。
须知,这种“合规程序”很难称其为正当程序,往往正是对“注重工作实绩”标准的践踏。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称“《条例》”)规定了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资格,并规定“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为了规范选人用人,避免“火箭提拔”干部貌似合乎规则、实则无视甚至践踏规则的情况继续下去,首先需要强调确认的一种价值取向就是应当尽量减少甚至避免破格提拔,其次则是需要致力于破格提拔程序规定的健全和完善。
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
破格提拔干部要从严在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干部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是一项长期而持续的任务。
破格提拔是指超越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干部的表现、职业素养和能力实现晋升。
而这种提拔方式,往往为了解决紧急情况下的人才需求或解决某些特殊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因此,对于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把握。
正视破格提拔风险破格提拔中存在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个人和组织。
首先,个人风险包括一些通过关系和权力攀附而得到提拔或是存在一些才能不足、不符合条件却得到提拔的情况。
这些人选是从表面上看起来很可靠,但实际上存在很多问题。
其次,组织风险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破格提拔干部上的失误。
例如,操作不规范、审批程序不完善,导致破格提拔干部的质量和工作效率不达标。
加强破格提拔管理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破格提拔干部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破格提拔的管理。
一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提拔制度和程序,确保所有人员在评选者和被评选者的公正监督下参与提拔。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内部人才管理,在业务培训、岗位竞聘、薪酬激励等方面加强管理,提高组织对人才的关注度和管理水平。
注重破格提拔标准破格提拔浮动性大,因此对于干部的提拔,必须注重标准化管理,提高提拔干部的切实能力和业务水平。
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破格提拔标准体系,通过考核、商定、评估等方式进行干部的选拔,确保干部选择和评价的科学公正性。
同时,在规定程序和标准基础上开展专业能力、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的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干部开展针对性的培训和提高,以促进干部成长和提高。
优化破格提拔环境提高破格提拔干部的质量不仅仅是依赖于提拔制度、管理体制和标准化审批,同样重要的是生态环境的建立和维护。
为了营造一个人才优秀所在、优胜劣汰的工作环境,管理者要在加强组织职业文化建设、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等方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总之,破格提拔对干部的成长和组织的发展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干部“年轻化”不是“低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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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年轻化”不是“低龄化”
作者:邓俊峰
来源:《四川党的建设》2013年第09期
为了党的事业薪火相传,也为了打破干部使用中论资排辈等保守意识,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就明确提出了干部队伍年轻化的要求,并一直延续至今。
大批年轻干部的选拔任用改变了改革开放初期干部队伍年龄老化、青黄不接的局面。
然而在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火箭式”违规提拔现象一段时间以来时有发生,更有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达到领导班子年龄结构的要求,降低选人用人标准或揠苗助长,甚至将干部任职年龄“层层递减”、搞“一刀切”,既造成了人才浪费,也不利于年轻干部的健康成长。
干部年轻化,亟须科学把握。
干部队伍年轻化是党的事业传承的战略选择,但如何界定“年轻化”,如何理解“年轻化”呢?许多地方存在的一个共同倾向就是把“年轻化”化为“低龄化”,按照年龄定职位。
如科级干部必须在40岁以下,处级干部必须在50岁以下。
有的规定到乡镇一级任职,超过35岁免谈。
这就在基层干部中形成了“三十当官,四十靠边,五十赋闲”的现状。
同时,在这种“低龄化”风气影响下,如果缺少严格的选拔程序和考核制度,干部年轻化还可能成为某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亲、谋一己之私的工具,“火箭式”违规提拔现象即是明证。
事实上,年轻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对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来说,不能把年轻当做唯一的标准,更不能钻政策空子,使干部“年轻化”成为违规提拔的私器。
“试玉要烧三日满,辨材须待七年期。
”干部成长有其规律性,揠苗助长适得其反。
在选拔任用干部时“以年龄论英雄”,是对中央政策和精神的曲解和误读,不仅影响用人导向,造成人才浪费,还会贻误事业发展。
干部提拔“破格”不能成“出格”
干部提拔“破格”不能成“出格”
袁汝婷;刘良恒
【期刊名称】《决策探索》
【年(卷),期】2013(000)011
【摘要】中国自古即有“举贤不避亲”的说法,然,“贤”与“不贤”,不可由少数人关起门来说了算。
【总页数】1页(P10-10)
【作者】袁汝婷;刘良恒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干部提拔“破格”不能成“出格”
2.干部提拔,"破格"不等于"出格"
3.干部选拔:敢于破格,绝不出格
4.破格抑或“出格”——青年领导干部破格提拔的异化与矫治
5.干部选拔如何防止“破格”变“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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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年轻化”政策调整:“破格”提拔不能“出格”
“干部年轻化”政策调整:“破格”提拔不能“出格”作者:来源:《公务员文萃》2016年第08期自十八大之后,对破格提拔年轻干部已经收紧、从严。
新的干部选拔要求,被认为是“干部年轻化”实行三十多年来的一次纠偏和校正。
“干部年轻化”的提法,最早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当时干部队伍出现了严重的青黄不接。
邓小平、陈云等老一代领导人提出了干部年轻化的思路,与当今民众对提拔年轻干部动辄质疑的态度不同,那时“年轻化”受到社会广泛支持。
当时受益于年轻化的政策,一批年轻人崭露头角。
不过,据全国人才研究会副会长、原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院长王通讯的观察,2005年以后,在一些正式文件中,很少再出现“干部年轻化”的字眼了,更多的提法是“选拔年轻干部”。
王通讯的理解是,“化”具有彻头彻尾、彻里彻外改变的意思,就是年纪大的干部要让位于年轻干部,而“选拔”就没有一定要“化”的意思了。
2009年,中央明确指出了“年轻化”不是“低龄化”。
中共十八大之后,选配年轻干部再次出现变化。
2013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讲话中专门用一个章节阐释了他对选拔年轻干部的考虑。
他明确表示,优化干部队伍年龄结构,不是每个班子都硬性配备年轻干部。
在年龄不搞“一刀切”的干部任用思路下,2014年12月,中办印发了《2014—2018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不把换届提名年龄作为干部调整年龄界限。
十八大之后,一些“老将”纷纷出马,印证了这一思路。
2014年11月,58岁的浙江省省委政研室主任舒国增,被任命为中财办副主任。
今年2月,59岁的宁波市委书记刘奇升任江西省委副书记;4月,还差8个月就满60岁的河南省常务副省长李克,调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5月,59岁的北京市委教工委书记苟仲文升任北京市委副书记。
这些干部的年龄在过去会被当成是“船到码头车到站”,却在新的干部选拔任用思路下获得晋升。
在中央对培养选拔年轻干部的思路作出调整之前,破格提拔年轻干部也出现过不少问题。
[推荐学习]高考语文 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9
高考作文备考素材集锦:“光明观察”2015年12月号第5辑1. “与父母同住可减税”的善意如何打开2. 贪官落马殃及楼盘是何连坐逻辑?3. 驾照直考落地,安全与权利如何平衡4. “摧鸥连续剧”要有“跨省连续罚”5. 大幅征收“保护费”,就能保护洱海?6. 楼市去库存不是“清仓大甩卖”7. “请假去寻爱”,只为休假的权利8. 如何制定真正稳妥的延迟退休方案9. 对“跑官短信”应拔出萝卜带出泥10. “双十二”如何让消费者买账?11. 拘留不是化解过激讨薪的根本路径12. “驾照式”管理真能根治“大处方”?13. “破格提拔”不等于官员低龄化1. “与父母同住可减税”的善意如何打开高亚洲8日,《深圳市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征求意见稿)》在深圳市民政局官网上征集意见。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中提出,“将对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给予优惠政策,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实现赡养费用的税前扣除。
”(12月9日《羊城晚报》)从最原始朴素的情感出发,赡养父母是每个为人子女者的基本义务,相较于其他养老方式,“与父母同住”,不仅能改善老人的物质生活质量,更能够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无论是从社会文化传统,还是从老人的现实需求来看,与父母同住的养老模式,无疑都是最值得称赞的。
而从现实情形来看,随着养老压力的加大,以及社会生存成本的提高,养老问题已然成为一个全社会广泛存在的问题,与父母同住式养老,更是相对稀缺的。
以减税来刺激养老者“与父母同住”,意在用物质奖励,来刺激养老者更好地赡养老人,其内在逻辑是简单明了的,政策效果似乎也是可以想见的。
这样的政策善意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必要厘清的是,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它首先是此次深圳市发展养老服务业配套措施的一小环,其次这里的减税,说的只是适度增加“与老人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的工薪所得税费用扣除额”。
换句话说,在有限的经费保障中,能用于这个环节是有限的,而在措辞上的“适度增加”,再联系到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特点,“与父母同住可减税”,可能最终实际带来的利好,应该是极为有限的。
“破格”不能“失格”
60Z'Magazine 丨2019丨观点中等城市核心期刊·月坛·VIEWPOINT 责任编辑丨段 康“破格”不能“失格”文丨■ 袁 浩当前,越来越多的年轻干部获得破格提拔,在基层一线担任重要职务。
这种现象引起社会广泛讨论,之所以引发公众的讨论,大多与他们年轻的年龄有关。
一些人认为,年龄是干部破格提拔所破之“格”,其实这是对干部破格提拔的误解。
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关系党的事业后继有人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任务。
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还应注意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可以破格提拔,但不能出格提拔。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强调,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是一件大事,关乎党的命运、国家的命运、民族的命运、人民的福祉,是百年大计。
近年来,一些地方秉承“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方针,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破格选拔了一大批有干劲、有能力的年轻人才。
然而也有一些地方,以“破格”为名,搞暗箱操作,违背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破格”提拔干部,应当着力于破陈旧僵化的用人思想、破保守死制的用人环境、破因循守旧的用人制度。
“破格”亦应有“格”,必须坚守标准、公开透明、尊重民意,进一步深化改革形成一种公开、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制订一种没有任何限制选优汰劣、激励向上的制度,营造一种力争上游、开拓进取的良好环境。
惟其如此,“破格”才不会“失格”、“无格”!选人用人的“格”是什么?是标准,是界限。
诸如选举制度、法律法规、条例等等,都是广义上的“格”。
这些“格”是必须遵守的,随意破格、破格出格就要出问题、犯错误。
我们提倡的“破格”,不是破选拔任用标准的“格”,而是要对破格提拔的干部,坚持更高的标准。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为防止选人失察用人失当,在破格提拔之前,就应当先把不能破的“格”亮出来,在操作中做到有“格”可依、有“格”必依,违“格”必究,不让“破格提拔”成为“违规提拔”的借口。
干部队伍“年轻化”,不是“低龄化”
干部队伍“年轻化”,不是“低龄化”中共张北县委组织部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组织部部长李源潮近日就新形势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发表讲话中指出,后备干部队伍要实行复式年龄结构和梯次配备,根据干部成长周期,分为近期和中长期,分别提出不同的年龄和职务层次要求,避免在年龄上层层递减和“一刀切”。
在我国干部制度改革初期,结合我国建国初期年轻干部较缺乏实际,提出了干部队伍“四化”的目标。
干部任用要坚持“四化”方针,毫无疑义,干部队伍的“年轻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立足我国长远发展需要,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后备人才队伍建设的必然要求。
但是邓小平当年提出干部年轻化的要求,是相对于当时领导干部的年龄普遍偏大而言的,并没有强调领导干部“低龄化”。
因此,干部队伍年轻化并不等同于低龄化。
中央已对基层片面追求“年轻化”、“低龄化”进行了纠偏,强调的是老、中、青结合,强调的是德才兼备。
李源潮指出,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党的干部政策,坚决纠正干部任职年龄“一刀切”的错误做法,从制度上保证老中青梯次配备的干部任职年龄结构,调动各个年龄段干部的积极性。
干部队伍“年轻化”不是“低龄化”,不能将任职年龄层层递减。
年轻人有朝气、有活力,培养年轻干部是党的事业的需要。
但是,干部队伍“年轻化”的目标是要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培养年轻干部并不是任职年龄层层递减,更不是忽视中、老年干部的作用,管理学上认为:一个领导团体,其成员年龄结构最科学的是年龄呈梯次结构。
不同的年龄有不同的长处,不同的作用,年轻干部有朝气,思想解放,创新意识强,办事积极,能够增强班子活力,也应占一定比例;中年干部已成熟,年富力强,工作经验与创新意识都较强,所占比例相对较大;老年干部有经验,也应占据一定的比例,因此三者搭配才最为科学。
如果顾此失彼不利于领导班子的整体发挥,甚至削弱战斗力。
因而,要实现干部队伍“年轻化”不能一蹴而就,我们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低龄化”的行为,要切实做好干部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大力加快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与储备,尤其是抓好关键岗位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不断加大年轻干部的教育管理、培养选拔力度,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
事件现象性热点:干部年轻化不等于干部低龄化
而且对缺乏历练的年轻干部来说如此拔苗助长也未见得就一定是好提拔干部应照章办事总之不管提拔重用哪级官员都应当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等原则大力实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力争不让老实人吃亏真正把有本事能替老百姓办事的人选拔到重要的岗位上来而千万不能靠关系靠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
但这类事件频频引发争议,还是揭示了一些组织部门的认识误区:即干部年轻化=干部低龄化。近日湖北宜都的25岁镇长引发关注,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当地要求破格提拔正科级职位人选,年龄须在30岁以下,如此准绳之下,这个25岁的女干部成了唯一符合条件的人,连她自己都说感到意外。
这固然是对年轻人到基层工作的鼓励,但既然成了唯一候选人,那么也便不存在什么比较选拔的可能性。我们且不论这里面是不是还有什么人情关系的因素,单就通过年龄一刀切来看,这个办法虽然直观简单,但未见得就是有效选拔干部的方式。因为按照中央对于选拔年轻人才的精神来看,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才是首要标准,然而在年龄关卡前,似乎德行和才干都比不上户口本上的生辰八字。
同时也应看到,公众的理性参与和建设性监督,是促进年轻干部选拔程序化、制度化、公开化的重要助推力。或许,公众应以更具理性、包容和开放的心态对待干部年轻化,质疑之声不应停留于对“潜规则”的捕风捉影,更应追问工作实绩是否严格考核、选拔程序是否严格执行、用人标准是否严格遵循。倘能如此,公众的质疑就能够转化为推动程序正义的良性动力。
“破格提拔”是咋回事
“破格提拔”是咋回事张乔【期刊名称】《四川党的建设(农村版)》【年(卷),期】2013(000)007【总页数】2页(P62-63)【作者】张乔【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4月21日,山东省金乡县鸡黍镇镇长韩寒辞去现职。
同一天,韩寒的父亲——济宁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韩东亚也辞去职务。
此前,有网友质疑韩寒是依靠父亲的关系,在三年之内完成了从科员到正科级镇长的“火箭式升迁”。
实际上,类似的被“火箭提拔”的官员并不鲜见。
4月22日,湖南省委宣传部通报了“湘潭县27岁副县长徐韬”的调查结果,称在徐韬的升职过程中,相关组织部门存在一些程序问题,6人受到批评教育、党内警告等处分。
所谓破格提拔,即破格晋升,是指对特别优秀的公务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在晋升时适当放宽资格方面的要求,如放宽工龄、基层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方面的资格要求。
破格晋升要按一定的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也规定: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八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尽管《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提名、考核考察、酝酿讨论、任免、监督等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的程序性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特别优秀”或是“工作特殊需要”才能破格,这本身就是“软标准”,所以一些人就打“破格”的主意,利用程序上的“软标准”,做出“破格”的事儿。
媒体称干部选拔任用要破除唯GDP唯年龄等倾向
媒体称干部选拔任用要破除唯GDP唯年龄等倾向2014年04月15日 07:42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打印本稿][字号大中小][手机看新闻]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的“四唯”问题。
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关键是做好大力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的工作。
把好干部选出来、用起来,就必须要有科学有效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作保障。
近些年,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一直积极推进,特别是在坚持民主集中制、解决少数人说了算等问题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拔任用干部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的“四唯”问题。
尽管“四唯”看起来是操作层面的问题,但实际反映的却是干部工作导向和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
培养选拔好干部,事关党、国家、人民的事业薪火相传,是提高执政能力的关键。
“四唯”问题一旦成风,不仅会严重制约干部工作科学化水平的提高,而且还会造成干部资源的巨大浪费。
中共中央2014年1月14日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下简称“条例”),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对做好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要选好用好干部,需要解决在思想认识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四唯”问题。
首先,解决唯票问题,本质上是解决如何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在用人方面,已逐步探索实行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制度,对克服少数人说了算的弊端发挥了积极作用。
可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唯票是举问题,甚至滋生了拉票贿选、当老好人等不良风气。
从上述条例的规定看,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投票不是唯一方式。
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人员范围,综合运用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延伸考察以及沟通协商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干部的日常跟踪了解,多从“闲谈”中听民意,多从“口碑”中看德行,真实了解民意,正确集中民意,提高民主质量。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
四川:破格提拔,不能“破”了标准2007-12-20干部是否优秀,不是各级党委党组织研究后自己说了算的。
现在办法出来了,就是定了具体标准。
”四川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四川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办法》日前正式下发,《办法》从资格条件、运转程序、工作纪律等三个方面对破格提拔县(处)级领导干部作出了具体化、规范化要求,指出破格提拔的干部须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未按程序、未经审批作出的破格提拔决定一律无效。
《办法》分别就“特别优秀”和“工作特殊需要”两类情形提出了细化标准。
根据规定,特别优秀干部拟破格提拔须具备以下条件:在三年内年度考核两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或获得过省直机关工委、市(州)以上地方党委、政府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因工作特殊需要拟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符合4种情形:一是领导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非中共干部、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二是专业性较强、单位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三是从发达地区选派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优秀干部;四是在处理重大危机、重大事件时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
对拟破格提拔干部的年龄和任职年限,《办法》做出了硬性规定:提拔担任副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35周岁;提拔担任正县(处)级领导职务,年龄不超过40周岁。
无论属于哪种类型,其在破格提拔时的任职年限都必须达到《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年限的2/3以上。
“比如我们有个规定,在年度考核三年之内,要有两次评为优秀公务员,才算特别优秀。
而公务员法规定,优秀公务员在各单位比例不超过15%,这样就符合了优中选优的原则。
”四川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的出台并不是要限制基层干部的提拔,而是要形成一个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规范机制。
对优秀干部的标准作出具体界定,干部群众都知道这个标准,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选人用人的公信度,另一方面也能够防止破格提拔干部这个环节上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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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政热点:“破格提拔”不等于官员低龄化
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往“土政策”限制生育的作用随之取消,对违反计生政策人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将大幅减少,职能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入的“依赖”也将大幅降低。各地废除“土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应再有多大的羁绊和阻力。
12月9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九次会议提出,完善户口登记政策,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要摸清无户口人员数量、分布及产生原因等,分类实施无户口人员登记政策,坚持依法办理,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
如这次中央深改组会议强调所言,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就是维护公民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权益,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义务提供基本的保障。深改组会议特别强调,要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这是针对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将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登记强行捆绑的错误做法,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于完善户口管理政策和更好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上述造成“黑户”的情形中,未主动上户、弃婴、证件丢失、基层部门不作为等解决起来相对容易,超生、未婚生育等则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且这种情况在“黑户”中占比最大。虽然《户口登记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并未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户口登记的前提条件或附加条件,但长期以来,许多地方都按照自己制定的“土政策”,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与新生儿户口登记捆绑在一起,一些超生、未婚生育的孩子成为“黑户”,主要就是因为他们的父母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公安部门拒绝为他们办理户口登记。这类“土政策”一方面有助于限制生育,另一方面为职能部门带来了巨额社会抚养费收入。现在,要解决违反计生政策生育人口的户口登记问题,关键就是要按照中央深改组会议的要求,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废除社会抚养费与户口登记相捆绑的“土政策”。
至于此前一些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通过缴纳社会抚养费“买”来了户口,现在他们看到,大量“黑户”少缴或不缴社会抚养费登记了户口,会不会觉得不公平,进而心理严重失衡?这就需要向他们讲清楚,大量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黑户”已经付出了பைடு நூலகம்重代价,现在他们比较“轻易”地获得户口,对他们而言只是迟来的公正;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已享有户口承载的各种权益,因此对他们来说也是公平的。解决了这个认识问题,把户口登记与计生政策脱钩就不该有什么障碍了。
这个“土政策”能否废除,关键要看其上述两方面的作用能否取消。实行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后,以往“土政策”限制生育的作用随之取消,同时,对超生(生育三孩及以上)、未婚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也将大幅减少,职能部门对社会抚养费收入的“依赖”也将大幅降低,因此,各地废除“土政策”的条件已经成熟,不应再有多大的羁绊和阻力。这意味着“黑户”的增量将大为减少,解决“黑户”问题主要就是解决存量的问题,即为现有的无户籍人员补上户籍登记的手续,对其中违反计生政策生育的人口,可根据具体情况大幅减收或免收社会抚养费,直接为他们进行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