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文件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定(三篇)
电力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电力工程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项目之一,为了确保电力工程建设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保障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需要制定电力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定。
以下是电力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的主要内容,总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工程建设管理,规范电力工程建设施工行为,提高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水平,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力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第三条电力工程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整体协调、综合施策”的原则,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实现施工质量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电力工程建设应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施工,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电力工程建设单位应制定具体的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电力工程建设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并提交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电力工程建设前,施工单位应进行详细的地下设施调查,并编制地下管线图,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坏其他地下设施。
第八条电力工程建设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的工期和施工计划,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九条电力工程建设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安全验收和风险评估,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施工安全第十条电力工程建设施工人员应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电力工程建设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牌,明确标识危险区域和禁止进入的区域。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施工过程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和材料,禁止乱堆乱放材料,防止材料滚落伤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禁施工现场吸烟。
第四章施工文明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有序,禁止乱倒垃圾,禁止乱涂乱画。
3B11 电建质监(2005)52号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2005版)电建质监〔2005〕52号关于印发《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的通知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为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当前电力管理体制和电力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了《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的修订工作。
经报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通过,形成《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现印发执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2002年版)》同时废止。
请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79号令),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确保电网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接入公用电网的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水电、新能源等发电工程和输变电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代表政府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负责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的监督行为不替代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四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严格按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开工前,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按本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费。
第六条未通过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电力建设工程,不得接入公用电网运行。
第七条本规定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依据,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应服从本规定。
供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供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和提高供电工程的质量,保障供电设施及用户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供电工程的建设、改造、运行及维护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规划、周密设计、精心施工、严格验收、及时运行、定期检修。
第四条供电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管理。
第五条供电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具有合理性、综合性、前瞻性,确保供电设施在建成后满足市场需求。
第六条供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七条供电工程的验收应当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八条供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企业进行运营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保障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九条供电工程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条本条例制定和解释权归供电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供电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依法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就是供电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能够对广大从事电力行业的人员有所帮助,促进供电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国能发安全〔2021〕6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电力安全监管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二、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电力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备案通知书时,应同时就项目在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等方面需要履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书面告知(示范文本见附件),告知书一式两份,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和建设单位各一份。
三、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清单,并抄送相关派出机构。
四、地方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所核准(或备案)的电力项目在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违规开工等行为。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10〕166 号关于印发《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网直流建设分公司,国网交流建设分公司:为规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公司组织编制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二○一○年二月三日附件: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2)第三章质量监理的基本要求 (3)第四章质量监理的组织实施 (5)第五章质量监理的监督管理 (8)第六章附则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理(以下简称质量监理)工作,加强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提高监理工作绩效,有效防范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持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以及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质量监理活动,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35kV 及以上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项目,以及抽水蓄能电站工程项目和常规火电工程项目,其它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质量监理的主要内容及方法第五条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有效控制.第六条文件审查是为保证施工质量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以及措施方案的有效性,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与施工质量有关的报审文件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监理活动。
电力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第三条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第四条第四条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第六条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第七条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安全施工职责第八条电力集团公司电管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总经理局长职责:1. 总经理是本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施工和本规定的执行,以及本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施工责任制的建立、健全与贯彻落实负全面领导责任;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3. 直接领导或委托行政副职领导本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本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和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和健全负责;4. 必须将安全工作列入本电力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主持召开安全情况分析会,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协调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5. 审定电力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电力公司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安全生产施工工作;6.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反事故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7. 确保电力公司和所属企业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对安全工作做到重奖重罚;8. 深入施工企业,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9. 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九条电力公司基建副总经理副局长职责:1. 协助总经理分管基建施工安全工作,并对基建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 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在本电力公司基建系统中组织贯彻落实;3. 审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目标计划;主持基建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基建安全施工工作;4. 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及时提取和使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施工企业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5. 参加电力公司定期召开的安全情况分析会;每月至少听取一次主管基建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6. 会同生产副总经理组织、协调有关安全的教育培训、竞赛评比、经验交流、表彰奖励等活动;7. 经常深入施工企业,专门检查、指导安全工作;8. 组织或主持安全施工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9. 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10. 主持或参加施工企业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审批施工企业的“职工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条电力公司副总经理副局长及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处室认真履行安全施工职责;第十一条电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门职责: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管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责任;2. 督促与指导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确保现场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施工秩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威胁安全施工的重大问题;3. 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4. 协助电力公司总工程师指导与帮助施工企业的技术系统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5. 在安排基建工程任务以及与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规定;6. 必须按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确保电力工程安措补助费的计列与提取;7. 在组织或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及确定工程主要施工单位时,必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审查;8. 参加基建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基建安全大检查和施工企业之间的互查;参加职工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 负责组织本电力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大型施工机械的技术检验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单位职责:1.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负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制定工程建设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规划和经济制约措施,并认真执行;3.建设单位的行政正职应对工程的安全施工负领导责任;负责组建由各施工承包单位领导参加的安全施工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4.建设单位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监察机构或专职安全监察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工程建设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5.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或选用施工承包单位时,必须提出明确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施工要求,并严格审查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资质;6.参加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督促执行;7.负责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8.负责按照电力工业部电建1994768号文关于在电力工程概算中计列安全措施补助费等项费用的通知的规定,将概算中计列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合理分配到各电建施工单位,但分配方案必须先报请主管上级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9.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严重失控的施工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10.负责组织有各施工承包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11.严格施工现场总平面管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12.组织现场施工单位之间开展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竞赛评比活动;总结、交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表彰奖励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先进单位;13.负责做好自营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管理;确保自营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全面达到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施工责任;14.参加施工单位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了解现场各施工单位发生的事故情况印发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15.负责向主管电力公司上报“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第十三条电建公司指电建施工企业,下同经理、主管施工副经理职责:1.公司经理是本公司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施工副经理对本公司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3.必须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列入本公司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安全工作;4.经理主持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直接领导本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并对本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监察机构的建立健全负责;5.审定公司年度安全施工目标计划;主持公司安全工作会议,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部署公司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工作;6.审批公司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本公司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7.确保公司及下属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负责组织制定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实施办法,做到对安全工作重奖重罚;8.组织并主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9.按“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参加或组织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的落实;审批“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第十四条电建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1.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3.组织编制并审核公司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及取证工作;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5.组织编制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组织编制各工程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分类重大、重要、一般编制、审批的程序;负责审批程序中规定的重大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6.审批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8.参加公司安全大检查;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术问题;9.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的技术鉴定及技术性防范措施的审定;第十五条电建公司副经理及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含副职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科室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第十六条分公司工程处经理主任职责:1.经理主任是本单位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面领导责任;直接领导本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制定贯彻实施办法;3.主持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并主持本单位安全工作例会,及时解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及职业危害中存在的问题;4.审定本单位安全施工目标计划;总结、推广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经验;5.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提取和使用;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与施工计划一起安排下达,并列为计划完成的考核指标;6.确保本单位安全奖励专用基金的建立和使用,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7.确保承发包合同中有安全施工的要求和奖罚的规定,并严格按合同执行;8.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大检查;9.按“三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并主持重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十七条分公司工程处主管施工副经理副主任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对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3.负责组织安全施工的教育工作;4.负责组织对跨工地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大的危险性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5.组织并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组织实施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组织对频发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7.负责组织实施并协调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前,必须组织对其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8.负责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9.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防范措施的贯彻执行;第十八条分公司工程处副经理副主任应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施工工作负责,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第十九条分公司工程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职责: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3.负责组织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考试与取证工作;负责组织安全技术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工作;4.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批重大施工项目含附录A的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审批安全施工作业票;对重大施工项目和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的施工,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5.督促施工管理部门做好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工作;6.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7.组织技术革新及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审核和报批;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负责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9.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及推行工作;10.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性防范措施;第二十条工地主任副主任职责:1.工地主任是本工地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地的安全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3.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任务的同时,把安全工作贯穿到每个施工环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4.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负责组织编制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5.负责组织对跨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进行检查与落实;对重要的施工项目,应亲临现场监督施工;6.按时提出本工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经上级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7.指导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充分支持安全监察部门和安全监察人员履行职责;8.负责本工地职工的安全教育;认真组织与检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9.负责组织每月一次的安全施工检查与整改;严格遵守文明施工的规定,确保在本工地施工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10.认真执行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严肃查处违章违纪行为;11.负责对分包单位的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监督与指导;12.组织并主持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第二十一条工地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责:1.负责本工地的安全技术工作;2.组织并主持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学习与考试;组织并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工作;3.负责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和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办理重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报审并亲自进行交底;4.负责布置、检查、指导班组技术员编制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督促检查班组技术员按规定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5.从技术方面指导和支持本工地专职安全员的工作;6.组织编制本工地技术革新和施工新技术、新工艺中的安全施工措施;7.组织安全设施的研制和推行工作;8.负责对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上的监督与指导;9.参加本工地的安全施工检查,解决存在的安全技术问题;10.参加轻伤事故和记录事故中严重未遂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防范事故措施;第二十二条班组长职责:1.班组长是本班组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2.负责组织实施班组安全施工管理目标;3.负责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带头遵章守纪,及时纠正并查处违章违纪行为;4.认真组织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及时总结与布置班组安全工作,并作好安全活动记录;5.认真进行每天的班前安全讲话站班会和班后安全小结;6.经常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施工场所的安全情况,确保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7.负责进行新入厂人员的第三级安全教育和变换工种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8.在工程项目开工前,负责组织本班组参加施工的人员接受安全交底并签字,对未签字的人员,不得安排参加该项目的施工;9.负责本班组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与落实;对危险作业的施工点,必须设安全监护人;10.督促本班组人员进行文明施工,收工时及时整理作业场所;11.贯彻实施安全施工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做到奖罚严明;12.组织本班组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及时改进班组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班组技术员职责:1.负责本班组的安全技术工作;2.协助班组长组织本班组人员学习与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程、规定和措施;3.负责一般施工项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以及交底工作,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4.协助班组长进行本班组施工场所的安全检查和施工项目开工前安全施工条件的检查;5.参加本班组的事故调查分析,协助班组长填报“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第二十四条工人安全施工责任:1.认真学习并自觉执行安全施工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措施,不违章作业;2.正确使用、维护和保管所使用的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检查;3.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4.施工项目开工前,认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5.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做好安全措施,以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理整顿现场;6.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问题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爱护安全设施,不乱拆乱动;7.认真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帮助新工人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8.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上告;有权制止他人违章;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9.尊重和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服从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与指导;10.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调查事故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应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第二十五条施工、技术管理部门职责指电建公司、分公司、工程处,下同:1.在组织、管理施工及进行施工调度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做好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2.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同时,组织编制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并在施工中组织贯彻落实;3.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划、管理及验评工作;4.在施工调度会上,检查、汇报和安排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工作;5.参加有关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审查;负责进行安全技术及安全设施的研制开发工作;6.参加有关安全施工方面的标准、规范、规程的制订和审查;7.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8.参加安全施工大检查,参加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9.对公司自身基建中的新建、扩建、改建、挖潜及革新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 "三同时";第二十六条计划、预算管理部门职责:1.在进行施工计划、预算定额管理的同时,必须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负责安排有关施工安全工作;2.在编制年度施工计划时,应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等考核;应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的开支,并做到专款专用;3.在编制、安排施工计划及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时,应根据工程施工和季节性施工特点以及均衡循序作业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平衡配套工作;4.在工程施工实行施工任务单时,施工任务单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查签字,不得签发,项目完工未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不得结算;5.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约;6.在招用分包单位时,必须会同安全监察部门审查其安全资质;不合格者,严禁录用;7.对于录用的分包单位,必须预留其施工管理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施工的保证金,待分包项目完工并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予以结算;8.在检查、总结施工计划完成情况时,同时检查、总结安全施工情况;第二十七条施工机械管理部门职责: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施工机械管理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做好施工机械用、管、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编制施工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负责组织机械操。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是指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新型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第三条电力行业实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由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职责承担所辖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电力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以下简称可靠性和质监中心)根据国家能源局委托,承担研究拟订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政策措施及实施相关具体工作的职责,负责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统计、核查、发布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中告知建设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向社会公布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质监机构)名录和监督范围。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专业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专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委托电力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电力质监机构负责对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电力质监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结果负责,其对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替代工程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职能和责任。
第五条电力质监机构按照依法依规、严谨务实、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原则,独立、规范、公正、公开实施质量监督。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 EPEM 2018.3政策风向Policies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18〕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能源局2018年2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17〕1986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能源局依法依规对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完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巡查督查和专项检查,监督指导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归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司和单位依其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2•【字号】济安能发〔2023〕1号•【施行日期】202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济安能发〔2023〕1号市安委会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电力企业,有关电力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强化电力安全协同监管,规范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秩序,有效防范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安委会《山东省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意见》、市安委会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济南市能源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研究制定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如下:一、明确监管范围,厘清安全监管责任电力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指报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核准或备案,以生产、输送电能或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为主要目的,建成后接入公用电网运行的发电、电网和储能电站建设工程。
(不包括垃圾发电建设工程)(一)电力监管部门(发改部门)负责电力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除外)安全监管。
(二)电力建设工程配套铁路、水运等专业建设工程,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三)其他行业建设工程配套涉电建设工程,属于电力用户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四)无需审核、批准或备案的涉电建设工程,由其建设单位所属行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电力安全和利益,保障用户用电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机构和职责(一)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负责制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及相关标准,组织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指导。
(二)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工程验收、质量抽检等。
(三)电力企业负责组织和实施本企业范围内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流程(一)前期准备1. 项目立项审批:电力建设项目需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通过评估和审查,确定项目可行性。
2. 设计阶段:完成工程设计,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等,按照相关规范执行。
3. 资金筹措:制定工程投资计划,筹措资金。
4. 招投标: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工程承包商的招投标,确保选择资质、信誉良好的企业。
(二)施工阶段1. 施工组织: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工期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2. 施工监督:监督工程施工过程,包括现场巡视、抽样检测、记录等。
3. 施工验收:完成工程施工后的全面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
(三)竣工验收1. 竣工验收报告: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质量档案、验收资料等。
2. 竣工验收审查:相关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审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3. 验收合格:经审查确认无质量问题后,颁发工程质量合格证,竣工验收手续完毕。
四、质量监督抽检为确保电力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机构将对工程项目进行抽检。
抽检内容包括工程设计、材料选用、施工质量等方面,同时抽检结果将作为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对抽检不合格的工程项目进行整改。
五、法律责任对于违反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程质量不符合规范、敷衍塞责等行为,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整改、吊销执照等。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开展的电力建设工程也适用。
《电力建设报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建工程质量三级管理制度
电建工程质量三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建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电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监督检验、质量奖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实施贯彻“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科学管理,诚信建设”的方针。
第四条电建工程质量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促进工程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二章质量控制第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细化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工程质量计划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工程质量目标和要求,编制质量检查计划和控制方案。
第七条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应根据施工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案,定期开展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第八条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项目部应建立完善的材料审查制度,确保施工材料的质量可控。
第九条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工艺和方法的控制,确保施工过程符合施工图纸和工程规范要求。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建设标准。
第三章监督检验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建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维护工程质量利益。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测机构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测结果,及时整改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监督检验机构应及时向项目部上报工程质量检测结果,并按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质量奖惩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奖惩制度,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给予奖励或惩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严格质量管理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质量问题,项目部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以保障工程质量。
第五章总结第十八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修改,应重新进行审查,经项目部领导批准后方可施行。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doc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发改委令第28号)7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第二章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机制,负责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实施施工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机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抢险和事故救援;(四)建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应急综合预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各类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定期组织演练,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应急体系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应急工作有效实施;(五)及时协调和解决影响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核电核岛部分建设工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水电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五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第八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第九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前款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第十六条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第十七条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第十八条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第十九条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第二十条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第二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第二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第二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第二十五条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二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四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五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六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七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八高压容器压力试验;九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第二十七条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八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第二十九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第三十条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第三十一条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二条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三条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三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二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三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法追究其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三十八条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05•【文号】国能发安全〔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的通知国能发安全〔202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可靠性和质监中心,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近年来,全国电力建设工程数量多、规模大、分布广、种类杂,安全风险长期居高不下,当前已出现事故反弹回潮苗头,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统一部署,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推动电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监管工作,电力行业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管控一批安全风险,消除一批事故隐患,堵塞一批管理漏洞,提升电力建设工程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二、专项监管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
三、重点任务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落实首要责任,深刻汲取近年来电力行业事故事件教训,在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安装调试、竣工验收、工程监理等阶段环节,深入排查整治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短板,重点对照《2024年度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明确的30个检查项目、145项检查内容开展排查整治,切实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电力建设安质部规章制度
电力建设安质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电力建设行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电力建设安质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电力建设安质部管理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电力建设安质部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综合保障科、技术监督科、安全管理科等机构,各机构依据工作职能、任务和要求制定相应的职责清单。
第五条电力建设安质部设有负责监督检查的督查组,负责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六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和安全目标,切实加强对各单位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
第七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并建立应急预案。
第八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熟悉应急处理流程和程序。
第九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责任、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加强对各单位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各项工作流程和程序,完善质量管理档案,便于质量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对各项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项安全生产任务及分工。
第十四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加强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电力建设安质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等特殊物质的管理,建立健全专门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5年8月18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除核岛外)、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电、配电等电网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称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包括电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涉及施工安全的生产活动。
第三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电力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开展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企业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提高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水平。
电力建设工程现行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电力建设工程
现行主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陕西省电力公司基建部
2010 年 07 月
第一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现行电力建设工程主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电力行业现行主要安全标准(电力行业标准)
第三部分国家现行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
第四部分陕西省电力公司有关基建安全质量管理文件
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加强火电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重点
措施的通知
陕电基建综 [2009] 82号
2010年
2.4 陕西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流动红旗竞
赛实施办法
陕电基建综[2010]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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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及安全管理文件规定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建企”的方针,加强现场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自控”的工程质量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编制依据1、《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水电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电工程施工规范》。
3、施工图纸、设计规定,业主的技术要求。
4、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第三条质量创优目标1、以工程整体创优为目标,坚持精心组织、精心施工、规范操作、粗活细作、细活精做、工序监控一次成优,单位工程出精品,标段工程创优质,配合各电站争创省部优的质量目标。
使整体工程质量达到新水平。
2、各项工程质量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优良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交合格率100%,优良率站前工程95%以上。
第四条质量承诺承诺在施工中消灭一般质量事故,杜绝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第二章质量监督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对工程质量的领导,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指挥部成立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以指挥长李兰勤为组长、以总工程师陈孟喆、副总工程师付学堂为副组长、指挥部各相关部门部长为成员,安质施技部负责日常具体业务工作。
质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并指导本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质量领导小组有关人员的责任1、指挥长的质量责任:(1)、指挥长对本指挥部工程的质量负全面领导责任。
带领全体参建人员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质量政策法规和业主的技术质量要求。
(2)、组织制定本指挥部的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组织制定各阶段和各单项工程规划。
(3)、组织质量检查,开展创优活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组织开展QC 小组活动。
(4)、组织均衡生产,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
2、总工程师(副组长)的质量责任(1)、协助指挥长制定本指挥部质量管理方针、目标、工作规划和组织开展贯标工作,对本指挥部工程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质量保证措施、体系。
(3)、组织职工技术培训和质量标准培训,开展质量攻关活动和技术攻关,协助指挥长组织开展QC小组活动。
确定各单项工程质量目标和措施。
(4)、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评定工作,评优创先。
3、安质部的质量责任(1)、全面掌握并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的质量方针政策和本指挥部确定的质量管理规定,并对下属单位贯彻情况进行检查。
(2)、认真审核设计图纸,严格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和业主的技术、质量要求指导下属单位施工。
(3)、检查指导项目部的测量、试验、施工技术工艺等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技术工作,检查项目每一施工环节的质量措施和实施情况。
(4)、开展QC小组活动,具体制定质量管理规定和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内业资料。
第七条各项目部应根据指挥部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机构,成立以第一管理者为首的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质量领导小组成员的责任,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强化质量管理,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落实工程质量全员责任制,建立层层负责的质量责任制度,按照责任分工,把质量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岗位和职工,按照质量贯标要求,形成管理层和作业层的全员岗位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质量工作要求第九条各项目部对本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发现违反施工程序,不按设计图纸、规范、规程施工,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成品和设备时,各级质检人员有权制止,必要时向主管领导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
第十条各项目部必须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对于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并经指挥部审核后报请监理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制定本标段内工程创优规划,积极开展标段内的优质工地建设,创建优质工程,全面提高工程质量。
一旦出现质量事故,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处理或提出合理的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施工中注意积累施工资料,并按需要向指挥部按时提报有关文件、报表,并有专人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整理内业资料,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第四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组织制度1、指挥部每半年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或不定期组织抽查,每月度召开一次工程质量总结分析会。
各项目经理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检查,查找隐患、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2、施工队每天进行施工中间质量检查及竣工质量检查并评出质量等级。
3、班组坚持“三检制” (自检、互检、交接检),自检合格后,由队专职质检员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自检制度1、开工前检查。
在本标段工程开工前,组织进行工前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施工前的工地调查和复测工作进行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2)、各项技术交底工作是否进行,特殊作业、关键工序有无作业指导书。
(3)、采用的新技术、机具设备、原材料是否保证工程质量需要。
2、施工过程中检查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质量,建立严密的质量检查制度。
(1)、施工测量及放线正确,精度要达到要求。
(2)、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操作方法正确,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3)、施工原始记录填写要完善,记载要真实。
(4)、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和管理制度落实。
(5)、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要按规定提交试验报告,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
第十五条隐蔽工程检查制度1、隐蔽工程必须按规定检查合格并签证后才能覆盖。
2、工程检查签证,应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协商,明确职责分工,由指定的质量检查人员办理。
3、隐蔽工程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认而自行覆盖的,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具体的施工单位负责。
4、隐蔽工程先由项目经理部组织自检合格后,约请现场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签认,地质不良的基础或暴露时间不宜过长的工程签证后应尽快封闭,以免破坏。
5、发现与设计不符,及时呈报上级解决,必要时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员共同研究处理。
6、质量检查人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同级技术人员代检签证,并做好记录。
必要时,事后应请质量检查人员补签认可。
7、隐蔽工程检查证,用蓝黑或黑色墨水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数据准确,用词规范,描述详细。
第十六条质量评定制度1、凡经检验合格的工程,按规定填写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检验评定表,进行评定,作为考核质量成绩和验工计价的凭证;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未完工程处理。
2、项目经理部对不符合《验标》的,必须予以纠正,并追查责任。
第十七条验工签证制度验工计价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未经质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项目,不予计价、拨款。
第十八条质量奖罚制度1、贯彻“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实施奖励,根据现场施工质量情况,奖励分优质工程奖、优秀QC小组奖、一次性质量奖。
2、质量处罚以教育为主和预防为主。
根据质量事故的等级,对不同质量事故责任人进行不同程度的经济处罚,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将给予责任者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质量事故申报制度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按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以及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1、建立工程质量事故逐级报告制度,坚决杜绝隐瞒不报、擅自处理事故。
2、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施工现场。
3、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在20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报等方式报告指挥部和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
两天内提出书面报告,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损失情况;(3)、发生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
4、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研究事故处理方案,并报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工程质量检查、检验制度1、严格工程材料检验制度。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工程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及产品质量检验证,进场后必须按规定进行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材料不准使用,并及时退出施工现场。
2、工程质量检查实行“三检制”。
工程队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经理部质量检查工程师进行质量检查验收,合格后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并在质量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五章质量保证措施第二十一条保证质量的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细则根据相关质量法规和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制度和工作细则,如《计量、测量、试验管理办法》、《质量包保责任书》、《质量创优规划》等,确保质量规定的完善。
2、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认真执行指挥长、总工程师、项目经理、项目总工质量责任终身制,明确各自的终身责任,并以此作为业绩考核的依据。
3、加强质量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对工程的质量认识(1)、加强对职工进行质量法规的教育,增强全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从队伍进场起就对全体参建职工进行施工质量意识的教育,使创建优质工程真正成为每个建设者的自觉行动。
(2)、针对各项目施工的具体特点,深入开展“一学、五严、一追查”(学法规、严守设计标准、严守操作规程、严用合格材料、严格程序办事、严格履行合同;追查责任者)做到依法施工。
4、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施工的业务素质针对项目工程的特点,做好对所有参建职工施工技术培训,让每一个职工都能熟练掌握各项目工序施工的程序、方法、工艺和保证质量的措施与要点。
5、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结合各项目施工施工特点,成立各单项工程QC小组,积极开展QC 小组活动,做好QC小组的活动组织、资料管理、成果推广总结工作。
有针对性地提高工序质量和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保证质量的控制措施1、针对项目特点,做好施工工艺控制(1)、在开工前,认真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2)、在施工前编制详细的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明确施工程序、作业要点、关键工序、作业标准、严格按设计的工艺施工。
2、做好施工操作控制整个施工过程中,做到施工操作程序化、标准化、规范化,严格安《规范》施工,按《验标》检查。
第二十三条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1、施工准备措施(1)、安排施工经验丰富的专业化施工队伍调遣精明强干的施工经验丰富人员组成各专业化施工队,充实和加强队伍的技术力量。
(2)、建立设备精良齐全的试验室、计量室和测量队在开工之前,首先根据工程需要,建立能满足要求的试验室、计量室和测量队,选派技术熟练的试验、计量、测量人员,装备精良齐全的试验、计量、测量仪器,做好各项工程试验、计量和测量工作。
人员持证上岗,仪器设备经由有关部门鉴定认可。
(3)、按照设计和验标要求,作好各项计量、试验和测试工作对进场水泥、钢材进行严格取样试验;对场区内水源进行取样和水质化验与分析,严格按设计的各种配合比和掺量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