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

合集下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1.03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
•【施行日期】2021.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法制工作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的公告
青人社厅发〔2020〕147号根据《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我厅对2020年6月底前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20年12月29日第1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59件已有新规替代或不合时宜的文件予以废止;对104件因调整对象消失、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适用期满的文件宣布失效。

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予以废止文件目录
2.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文件目录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月3日附件1
附件2。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0.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11月13日青海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若干意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西部大开发的需要,促进我省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党的十五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遵循政事分开和推进事业单位向社会化方向发展的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理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推进事业单位的发展。

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思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通过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使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部分事业单位服务社会化,规范事业单位管理,切实减轻财政负担;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管理、配套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青劳社厅发[2007]58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和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7〕58号)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平台的作用,增强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功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一)工作目标。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源头控制、动态管理、政策扶持、跟踪服务、确保落实的要求,结合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深入开展,建立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

总体目标是:年底实现消除零就业家庭,零就业家庭动态管理为零,基本解决特困家庭成员就业,全面落实“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目标。

具体目标是:对零就业家庭实施动态管理,做到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稳定一户,年底考核动态管理为零;被认定特困家庭求职登记成员就业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按规定申报“4045”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达到100%。

(二)完善申报登记制度。

符合青政办〔2005〕148号和青政办〔2007〕53号文件精神要求认定城镇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实行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认定,报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制度。

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将零就业家庭和特困家庭的认定程序和相关扶持政策宣传到户,告之于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的通知青政办〔2021〕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6日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举措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举措。

一、拓宽发展渠道扩大灵活就业空间1.促进个体经营发展增加灵活就业。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鼓励劳动者兴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提供“一网通办”服务。

落实商务部办公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0〕215号)要求,拓宽经营场所和时间范围,鼓励发展小店经济,兴办早市、夜市,做活假日经济,促进市场消费,创造灵活就业机会。

(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带动灵活就业。

支持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大学生)、退役军人和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及刑满释放人员等10类人员自主创业,按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

(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落实财政金融政策支持灵活就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
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3]2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2.12
【实施日期】2003.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3]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
一、为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统的就业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新的就业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报酬多少,劳动者只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或报酬,都是就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应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青政办[2003]22号发布日期:2003-2-12执行日期:2003-3-1生效日期:1900-1-1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促进灵活就业的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三年二月)一、为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灵活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传统的就业形式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新的就业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工作时间长短、工作报酬多少,劳动者只要通过参加社会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或报酬,都是就业。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应签订。

劳动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支付形式、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条件等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等内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

对工作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工作,双方可以采取约定的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对同时在多个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分别与不同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以与一家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主,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补充条款上应注明系兼职。

四、灵活就业过程中的劳动争议,适用处理劳动争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实行灵活用工,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和其他弹性工作,要实行相对灵活的工资支付方式,实行小时工资、日工资或周工资等灵活的结算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方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青海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方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二〇一二年六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程序和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作用,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为满意社会对公共产品需求,由政府投资购买的非营利性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第三条开发公益性岗位是政府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的救济措施,不同于正规就业岗位,人员能进能出,具有阶段性、公益性、过渡性、流淌性强的特点,在规定的服务期限内,经由公益性岗位熬炼,提高就业力量,顺当实现就业。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坚持"严格掌握规模、科学有序开发、公开择优聘用、合理支配待遇、规范管理程序、畅通人员出口'的原则,根据"统筹开发、分级实施、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申报公益性岗位开发方案、拟定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方案,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动态管理、考核退出机制和监督检查制度,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补贴待遇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担当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就业专项资金筹集、监督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贯彻落实等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担当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日常动态管理、培训转岗、就业指导、社会保险和人事代理等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青政办[2013]149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3]149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不断完善和实施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保持总体稳定。

但随着高校毕业生总量持续增加、就业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在经济形势错综复杂、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用人需求下降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1.畅通就业主渠道。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做到产业发展与人才培养和就业促进同步计划、同步落实、同步考核。

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中央驻青企业招聘人员应安排不少于30%的新增岗位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

我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新增就业岗位要安排50%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不超过2年单位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和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小微企业、非公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1名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4年。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4.23
•【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施行日期】2014.04.23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已经2014年4月1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郝鹏
2014年4月23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
(共186项)。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02.25•【字号】青政办[2001]22号•【施行日期】200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1]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是我省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2000年12月26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朱鎔基总理、吴邦国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把我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今年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是:深入贯彻全国社会保障工作会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力以赴巩固“两个确保”,精心组织实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多渠道扩大就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新世纪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

二、巩固“两个确保”,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中央关于确保当前、着眼长远的要求,继续把“两个确保”作为第一位的工作。

同时,要坚持“三个不变”的原则:一是“两个确保”的工作目标不变。

一定要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决不允许发生新的拖欠。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4.04.09•【字号】青政办[2004]58号•【施行日期】200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办[2004]5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和省十届三次全委会精神,进一步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渠道,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增加农牧民收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富民强省和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措施1、进一步增强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发展劳务经济的紧迫性和责任感。

发展劳务经济是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对统筹城乡就业、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劳务输出规模逐步扩大,劳务收入占农牧民总收入的比重持续增加,已成为各地新的经济增长点。

但总体来看,全省劳务经济发展还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特别是务工人员技能素质低,组织化程度不高,已成为制约劳务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因此,各级政府要把强化技能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政府领导“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农牧民收入水平。

2、发展劳务经济的总体要求:坚持“城乡统筹,培育市场,提高素质,拓宽领域,强化服务,扩大规模”的原则,按照东进、西出、南下、北上全方位展开的思路,在扎扎实实做好技能培训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省内流动就业和就地转移的规模,积极开拓向经济发达省区、用工量大省区的劳务输出领域,建立稳定的劳务协作关系,开辟境外就业渠道,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走出一条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专业化培训、企业化运作、规范化经营、一体化服务的劳务经济发展新路子。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青政办〔2021〕83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8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17日青海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14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主要阐明“十四五”时期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省促进就业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性文件。

一、发展基础与发展环境(一)发展基础。

“十三五”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尤其是新冠疫情对稳就业工作产生的不利影响,省委、省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始终把就业工作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不断创新宏观调控思路和方式,坚持底线思维,抓住主要矛盾,攻坚克难,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省就业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促进就业管理机制日趋完善。

省政府成立促进就业(农民工)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安排部署促进就业工作,健全完善形成了“年初有安排、月度有调度、季度有分析、年末有考核”的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全省稳就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不断健全。

2016年以来,聚焦稳就业工作,不断健全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我省逐步构成了以省政府文件为政策主导,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操作促进政策落实,覆盖城乡的普惠性政策框架,加快形成了政府激励、社会支持、劳动者勇于就业创业的新机制。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12•【字号】青人社厅发[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2〕25号)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重要讲话和全国就业工作座谈会及全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座谈会精神,着力解决企业用工需求,帮助城乡劳动者实现就业,广泛开展“春风行动”,促进全省培训就业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下基层、送服务”专项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主题下基层,送服务,解难题,架桥梁。

二、活动时间2012年3月15至4月15日。

三、活动内容紧紧围绕深入企业单位,走访乡村社区,宣传扶持政策,了解用工信息,搭建培训就业服务平台,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这一主线,重点抓好“三送”。

1、送政策:深入企业单位,重点是各经济园区用人单位和乡村社区,广泛宣传省委、省政府促进培训就业、鼓励创业、扶持困难企业和微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2、送信息:逐户走访用工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用工情况,掌握用工信息(数量、种类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等情况;走进乡村社区和高校,摸清劳动者、求职者工作需求,将企业用工需求信息提供给劳动者,将劳动者的求职信息提供给用人单位,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信息的有效对接。

3、送服务:根据企业用工和培训需求,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形式,帮助企业招聘劳动者并开展技能培训,为有就业意愿的各类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等服务。

四、形式方法1、深入调研。

采取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形式,开展企业用工、职业技能培训等需求情况调查,摸清企业缺工、技能培训需求及企业用工规范等情况,建立起与园区和各用工单位之间的长期联系,研究制定开展培训就业服务的长效机制。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及技能鉴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厅发〔2006〕25号)各州、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青海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2〕184号,以下简称《培训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现将就业再就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范围享受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范围为: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我省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及大中专毕业生。

上述人员可提供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就业再就业培训的要求及补贴标准(一)城镇人员的培训享受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的城镇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以外的其它技能培训,培训的内容、期限、组织实施和补贴标准仍执行《培训管理暂行规定》和青海省劳动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发〔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

(二)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1、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培训补贴适用于职业介绍机构或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定向技能培训就业协议,培训后定向就业的农牧区进城务工人员。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9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QHFS10—2020—0024青财社字〔2020〕1839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筹集与下达第三章扶持项目与补贴标准第四章审批流程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引导和鼓励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全面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创业促进就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用于扶持省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具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安排,分级负责。

紧密结合现行创业就业政策,以推动城乡劳动者创业为目标,以支持改善全省创业环境和服务条件为导向,统筹做好扶持资金的安排使用。

强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对扶持资金的监管职责,推进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青政办〔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1〕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2日青海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的若干措施为预防和减少伤残发生、减轻残疾程度,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肌体功能,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推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档升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及省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要求,奋力推进“一优两高”,不断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积极拓展康复服务内容,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加快实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提档升级,使残疾人及其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残疾人康复需求相适应、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残疾预防和多元化康复服务体系、多层次康复保障制度,普遍满足残疾人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着力推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高质量发展,创建残疾人及其家庭高品质生活,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三、主要措施(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推进康复与医疗结合。

推动医疗机构、康复机构业务融合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1.06•【字号】青财社字〔2020〕1833号•【施行日期】2020.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社字〔2020〕1833号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和标准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我省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支持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生态保护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青财社字[2006]28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财社字〔2006〕289号)各州、地、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12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投入。

各州(地、市)、县财政也要根据本地区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

二、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目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它支出。

三、省财政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补助和《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

其中:《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列省本级支出。

省财政对各地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地方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指标分批下达。

四、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6.17•【字号】青政办[2002]95号•【施行日期】200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指导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2]95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为:组长:马培华副省长副组长:张辉省政府副秘书长杜小明省教育厅厅长成员:曲爱珍省计委副主任李惟恒省教育厅副厅长马海莉省财政厅副厅长韩德荣省人事厅副厅长宋令文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任三动省公安厅副厅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韩河义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同时,撤销“青海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六月十七日关于深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有利于毕业生充分就业,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选人,有利于学校进一步深化改革,有利于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为目的,积极推行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尽快建立不包分配、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机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青政办[2008]168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8]1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关于《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九日青海省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的意见(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环保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工业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为目标,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坚持优化结构、淘汰落后、加强环保,最大限度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利用行政、技术和经济等手段,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产业发展水平,实现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十一五”期间节能降耗总体目标要求,制定和发布落后产能退出标准,编制退出关停企业规划,稳步有序地实施退出和淘汰规划;积极发展节能、节水、环保优势产业,努力实现“十一五”全省工业节能减排目标。

二、退出的依据、重点、程序(一)退出的依据。

依据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2007年)等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省政府制定的(高于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门槛)淘汰标准,包括:能耗限定标准、设备规格型号标准、生产规模、工艺技术、区域分布等反映产业特征要求的限制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
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1]146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15
【实施日期】200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14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若干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一年六月)
为贯彻全省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会议关于促进就业的决定,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促进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决落实现有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将1988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制定的扶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分门别类进行汇编,并尽快印发到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涉及优惠政策执行部门的工作人员手中,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各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都了解和熟知有关就业、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以便落实;让政策执行部门,特别是基层直接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以便不折不扣、认认真真地贯彻执行。

(二)切实做好全省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大检查工作。

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监察、计委、建设、地税、工商、人民银行、总工会、妇联等部门参加,组成强有力的检查组,每年有重点地对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等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对关键部门、单位和关键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重点抽查。

(三)实行落实优惠政策责任制。

凡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部门一律实行落实与督办工作责任制。

省级各有关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并负责对举报、咨询事务的处理工作。

二、进一步拓展就业渠道,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一)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工作,把社区就业作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攻方向。

各地区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以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统筹考虑、整体规划,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切实推进
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当前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重点是:结合社区居民多方面、多层次生活服务的需求,大力开发托幼托老、配送快递、修理维护等便民利民服务岗位,特别是面对居民家庭和个人的家政服务岗位;结合驻社区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剥离部分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开发物业管理、卫生保洁、商品递送等社会化服务岗位;结合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需要,开发健身、娱乐以及老年生活照料等工作岗位;结合社区组织建设、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的需求,大力开发社区治安、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等社区工作岗位。

继续鼓励和支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特别是以个体、私营等形式兴办投资少、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从事社会服务工作。

社区就业要形成在政府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合作、街道基层组织广泛参与、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工作局面。

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社区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各项再就业政策措施,加强对社区从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社区就业人员参加和接续社会保险的办法;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社区就业和非正规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以及社区服务业的发展规划,通过加强社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增加社区就业岗位,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财政、。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