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第二期噪声税征收管理及配套噪声污染排放监测技术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七章公众参与第八章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和个人享有在安宁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负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
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产生环境噪声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受环境噪声影响的组织和个人,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影响。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噪声污染并依法承担责任。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环境保护税征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进行监测时,其当月同一个排放口排放的同一种污染物有多个监测数据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的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监测数据以流量为权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跨月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其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方法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执行。
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第81号)的规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其中,相关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方法中产排污系数为区间值的,纳税人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适用的产排污系数值;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的纳税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确定。
生态环境部尚未规定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的,暂由纳税人参照缴纳排污费时依据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及抽样测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关于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的计算问题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噪声 环境保护税 例题
噪声环境保护税例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噪声污染就是其中之一。
为了保护环境,我国政府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了环境保护税法。
本文将围绕环境保护税、噪声污染及其相关例题进行解析,并提出应对噪声污染税收问题的方法。
一、环境保护税简介环境保护税,是指针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的污染物所征收的税收。
它的开征旨在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二、噪声污染与环境保护税噪声污染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它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噪声污染纳入了税收范畴。
噪声污染的税收标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固定源噪声污染,二是移动源噪声污染。
其中,固定源噪声污染按照排放噪声的声级分贝数进行划分,移动源噪声污染则根据车辆类型和排放标准进行确定。
三、环境保护税相关例题解析以下是一道关于环境保护税的例题:某企业排放噪声值为60分贝,请问该企业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是多少?解答:根据固定源噪声污染的税收标准,60分贝的噪声排放属于较低级别,暂不征收环境保护税。
但如果该企业的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就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如何应对噪声污染税收问题1.加强企业自律:企业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自觉减少噪声排放,从源头上降低税收风险。
2.政府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噪声污染的监管,对企业违规排放噪声的行为进行查处,确保税收政策的执行。
3.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举报企业噪声污染行为,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五、总结与建议环境保护税的实施对于防治噪声污染具有积极作用。
企业应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减少噪声排放。
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税收政策的落地生根。
21号公告(抽样测算核定征收)
70/月 33/月 150/月 66/月 430/月 100/月 720/月 250/月
餐饮业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营业面积分档确定。营业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适用5001500平方米档次的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
(3)其他服务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适用税额 注意: ①上述计算方法只适用于附表1列举的行业
三、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二)禽畜养殖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单位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四)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五)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能提供实际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适用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 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 纳环境保护税。
江苏省规模化养殖标准:
根据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标准为: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家禽存栏1万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牛存栏100头以上。
谢谢!
(2)餐饮业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见附件1: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100-300 (含300)
300-500 (含50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1]
附件1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自2018年3月3日至2018年3月31日填表日期:2018年4月11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填报。
表内带*的为必填项。
2.本表包含五张附表,分别为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大气污染物适用)》、附表1.2《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水污染物适用)》、附表1.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固体废物适用)》、附表1.4《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噪声适用)》、附表1.5《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
3.第1栏“税源编号”:由税务机关通过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2栏“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名称”:纳税人可自行命名每一个排放口名称或噪声源的具体名称。
该项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3栏“税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的税目填写,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煤矸石)”、“固体废物(尾矿)”、“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固体废物(冶炼渣)”、“固体废物(粉煤灰)”、“固体废物(炉渣)”、“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噪声(工业噪声)”。
6.第4栏“污染物名称”: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二的污染物名称填写。
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一填写,其中:税目为“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相应代码填写;税目为“固体废物(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其他应税固体废物具体名称填写。
噪声填写“工业噪声超标1-3分贝”、“工业噪声超标4-6分贝”、“工业噪声超标7-9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0-12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3-15分贝”、“工业噪声超标16分贝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环保税法全文
环保税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预防和控制污染,维护生态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环境保护税是国家税收的一种,是对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因素征收的税款。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依据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因素的数量和质量。
第五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率、税负和税收政策,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税的宣传和教育。
第二章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第八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单位、固体废物的排放单位和噪声的排放单位。
第十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测和监测数据报送。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三条个人因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因素,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章环境保护税的税基和税额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的税基是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因素的数量和质量。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税的税额由国家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应当根据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污染因素的数量和质量,以及环境敏感度、环境容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税的税额应当根据税收政策和环境保护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第十八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
环境法律体系对噪声与振动污染的规定
100%
《振动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振动污染的防治原则 、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为振 动污染防治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
80%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 染防治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 各自领域内对噪声与振动污染的 防治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03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噪声排放标准制度
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
振动污染
指人类活动产生的振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包括对人体健康、建 筑物和精密仪器等方面的影响。
危害及影响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长期暴露在噪声和振动环境中,会对人体造成听力 损失、睡眠障碍、心血管系统紊乱等健康问题。
对社会生活的干扰
噪声和振动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降低生 活质量,引发社会问题。
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环境保护 的需要,制定并发布噪声排放 标准,规定不同环境区域、不 同时间段内的噪声排放限值。
达标排放
产生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 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 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
超标处罚
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单位和 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责令 其限期治理。
噪声排放许可制度
许可申请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 和损害担责等。
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噪声与振动污染的防治措施,如制定噪声与振动污染标准、 实施噪声与振动污染监测等。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80%
《噪声污染防治法》
该法规定了噪声污染的防治原则 、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为噪 声污染防治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
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 管理,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和有效性。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目次前言 (iv)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3)5 评价工作等级 (4)6 评价范围和基本要求 (5)7 声环境现状调查和评价 (6)8 声环境影响预测 (7)9 声环境影响评价 (19)10 噪声防治对策 (19)11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21)12 声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文件的编写要求 (22)附录A(规范性附录)噪声预测计算模式 (23)附录B(规范性附录)倍频带声压级合成A声级计算公式 (3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声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声环境影响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9660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T 9661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422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GB 1252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T 12524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525 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7247.2 声学户外声传播衰减第2部分一般计算方法GB 22337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HJ/T 90 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环境噪声 ambient noise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频率在20~20 000 Hz的可听声范围内)。
3.2 固定声源 fixed source在声源发声时间内,声源位置不发生移动的声源。
2018《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细则
2018《环境保护税法》征收细则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并且实行季度缴纳制,也就意味着4月1日全国各地都将迎来首个绿色税法征收期。
此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也说明了我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决心。
《环境保护税法》所规定的应税污染物包括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空气污染、水污染、生活垃圾和噪声等污染源。
应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管辖的范围内,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主要指一些带有污染性的大型工厂。
环境保护法附加了《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和《环境保护税法税目税额表》,缴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所排放污染当量数或分贝数来确定。
截止目前,全国各地税务所已认定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26万多户。
一些企业和个人可能会想这是不是在增加自身的负担,增加自己的税负。
在这里专家提醒:国家规定环境保护税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收取纳税人的税款,而是为了提高纳税人的环境保护意识,使企业处理好污染物,从而更好的促进环境发展和生态建设。
如果不直接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就不用缴纳环保税,这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缴纳环保税,例如在我国生活的居民就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保税。
在此专家呼吁各位,既然我们作为环境的一份子,在保护环境方面每个人都应尽自己的努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一些企业老板可能还有些疑问,之前明明已经缴纳了排污污染费,现在又征收新的环保税,属不属于重复缴纳呢?在此,专家表示,新出台的环境保护税取代了之前的排污污染费,并不是要求企业两者税费都交。
同时,专家也提醒各位企业家,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这些费用,如果因为怕交税花钱而置之不理,企业将会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单,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很多方面也将受到影响,譬如无法乘坐高铁飞机、无法办理银行贷款、无法出境旅游,甚至影响出国定居、子女留学等。
相比环境保护税的前身——排污污染费,环境保护税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它是中国首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也是我国在完善“绿色税法”体系方面的重大突破,相信随着这部税法的推行,我们的环境会越来越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 2018年第2号
GB/T 13536一l992 2Ol8/2/6
36 GB 14O35—2018
内河船 舶救生浮具 睡垫 、枕 头、座垫
GB l4O35—1993
2018/9/1
37 GB/T 14097—2018 往 复式 内燃机 噪声 限值
GB/T 14097—1999 20l8/9/1
GB/T 79OO一2008 20l8/9/1
2O GB/丁79O1—2O18 黑胡椒
GB/丁79Ol一20O8 20l8/9/l
21 GB/T 819O.7—2018 往复式内燃机 排放测量 第7部分:发动机系族的确定 GB/T 819O.7—2003 2O18/9/1
22 GB/T 8243
14 GB/T 5 519—2018 谷物与豆类 千粒 重的测定
GB/T 5519—20O8 2018/9/1
1 5 GB/T 5 531—2O18 粮 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 热试 验
GB/T 5531—2008 2O18/9/1
16 GB/T 6098—20l8 棉 纤维长度试验方法 罗拉 式分析仪法
2O18/9/1
24 GB/T 8321.10-2018 农 药合理使 用准则 (十 ) 25 GB/T 8363-2018 钢材 落锤撕裂试验方 法 26 GB/T 99l1—2O18 船用柴油机辐射的空气噪声测量方法
GB/T 8363—20O7 GB/T 991l一2009
GB/T 4482—2O06 2O18/9/l
12 GB 5135.6-2018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第 6部分 :通用 阀门
GB 5l35.6-2003 2O18/9/1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需求说明
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需求说明一、项目概况为进一步推进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加强噪声监测及应用,推进噪声监测领域数字化转型,有力支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现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计划新增四个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系统包含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子站(包含OCT分析模块、录音模块、通信模块、生源定位模块等)、气象六参数、卫星定位模块、相关配套设备等,以及全托管运行维护3年。
二、需求清单三、采购内容具体技术要求1.环境噪声自动监测子站1.1仪器(整机)应满足GB/T 3785.1对1级声级计的要求。
1.2噪声监测子站整机(含带风罩的户外传声器)需符合HJ 906-2017《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7-2017《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以及JJG 1095-2014《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检定规程》或JJG 778-2019《噪声统计分析仪》要求(二者至少有一个)。
1.3传声器频率范围:10Hz-20kHz。
1.4测量范围:测量下限29dB,测量上限140dB。
1.5户外传声器指向性:支持0度和90度。
1.6在风速10m/s时,传声器风罩防风能力大于30dB,传声器风罩在风速30m/s 时应不损坏。
1.7频率计权:A、C、Z 计权,可软件切换设置。
1.8数据保存:现场可存不少于90天的数据。
1.9扩展性:具有气象监测、车流量监测与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扩展功能。
1.10噪声监测子站每天的数据采集率应大于95%。
1.11使用寿命:≥10年。
1.12当电力出现故障时可保证仪器通过电源模块供电,供电时长不小于24小时。
1.13采用4G无线通讯,支持公网、专网的传输。
1.14通信协议符合HJ212-201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1.15数据安全:经过渗透测试,无安全漏洞。
1.16所投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高温(65摄氏度)的环境下的测量误差小于1.5dB。
1.17系统自动校准:系统应具有远程自检功能,自检时应包括传声器、前置级、噪声监测子站主机,自检结果应与声校准器校准偏差不超过0.5dB。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7•【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有关条文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管理第七章公众参与第八章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环境噪声的预防和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生态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环境噪声超过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情形。
第三条环境噪声的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其他税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四章征收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
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1998年5月22日合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5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08年10月31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2018年4月27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改根据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批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四条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交通、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8环境保护税法
2018环境保护税法2018环境保护税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保护税是指国家实施的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污染以及噪声、电磁污染和恶臭污染等环境污染行为征收的一种行政性税收。
第三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目的是通过税收手段强化环境污染物排放管理,鼓励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以下单位和个人:(一)因生产、销售符合环境保护税应税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二)因生产、销售符合环境保护税应税固体废物污染标准的单位;(三)自行或委托他人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废旧电器产品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单位;(六)适用税额征收办法的其他个人和单位。
第二章税项第五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目包括以下内容:(一)大气污染物排放;(二)水污染物排放;(三)固体废物污染;(四)噪声污染;(五)电磁污染;(六)恶臭污染;(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依法应当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实际排放数额、处置数额或者应税行为的频次。
第三章税率第八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分为三个档次:低档、中档、高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治理压力等因素,对环境保护税税率实施差异化。
第十条环境保护税的税率调整应当提前一年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减税、免税和优惠第十一条减税、免税和优惠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按照法定程序确定。
第十二条环境保护设施投资不抵扣的,可以列入当年税务部门认定的经营费用。
第十三条采取减税、免税和优惠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税务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减税、免税和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税款的征收和管理第十四条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5.31
•【文号】环函[2009]124号
•【施行日期】2009.05.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企业排放环境噪声监管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4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原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军工企业偶发噪声环境监管有关问题的请示》(豫环文〔2009〕4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对于非城市区域从事生产活动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为的监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
处理因该类环境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有规定的,适用地方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或相关方不同意调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告知投诉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仅对工业企业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管理提出了排放控制要求和监测方法。
该标准不适用于昼间工业企业偶发噪声排放的环境监管。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环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2018-2022)
环县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2018-2022)二〇一八年二月目录1 总论 (1)1.1 编制背景 (1)1.2 编制依据 (1)1.2.1 法律法规 (1)1.2.2 规范标准 (2)1.2.3 指导文件 (2)1.2.4 其他依据 (2)1.3 区划范围 (2)1.4 区划基本原则 (3)1.5 区划的技术路线 (3)2 区域自然、社会经济环境概况 (5)2.1 自然地理状况 (5)2.1.1 行政区划 (5)2.1.2 气候气象 (5)2.1.3 水文 (6)2.1.4 地形地貌 (6)2.1.5 植被分布 (6)2.1.6 地质构造 (7)2.2 社会经济状况 (7)2.2.1 综合 (7)2.2.2 农业 (8)2.2.3 工业 (9)2.2.4 财政与金融 (9)2.2.5 固定资产投资与建筑业 (10)2.2.6 贸易、旅游 (10)2.2.7 交通运输 (10)2.2.8 教育、文化和卫生 (10)2.2.9 人口、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11)3 城市总体规划 (12)3.1 城市性质及职能 (12)3.1.1 城市性质 (12)3.1.2 城市职能 (12)3.2 城市空间结构 (12)3.3 城市发展方向与策略 (13)3.3.1 城市发展方向 (13)3.3.2 片区发展策略 (13)3.4 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划 (14)3.4.1 人口规模 (14)3.4.2 用地规划 (15)3.5 道路交通 (18)3.5.1 道路路网 (18)3.5.2 公共交通 (18)3.6 声环境功能控制 (19)4 城市噪声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20)4.1 噪声现状调查的目的 (20)4.2 噪声现状调查资料的来源 (20)4.3 城市区域监测 (20)4.3.1 监测点位的设置 (20)4.3.2 监测时间、频次、测量 (20)4.3.3 监测结果 (21)4.4 交通噪声现状监测 (34)4.4.1 监测点位的设置 (34)4.4.2 监测频次、时间、测量 (35)4.4.3 监测结果 (35)4.5 声功能区常规监测点位 (36)5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 (43)5.1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43)5.2 环境噪声限值 (43)5.3 声环境功能区划方法 (44)5.3.1 声环境功能区划的一般规定 (44)5.3.2 声环境功能区划的其他规定 (45)5.4 声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46)6 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验证 (51)6.1 声环境功能区划定结果检验 (51)6.1.1 1 类声环境功能区结果验证 (51)6.1.2 2 类声环境功能区结果验证 (52)6.1.3 3 类声环境功能区结果验证 (53)6.1.4 4 类声环境功能区结果验证 (53)6.2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评述 (54)6.2.1 区域环境噪声 (54)6.2.2 道路交通噪声 (54)6.3 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55)6.4 环境管理的可操作性分析 (55)6.5 可行性分析的结论 (55)7 结论与建议 (57)7.1 结论 (57)7.2 声环境功能区管理要求 (58)7.2.1 健全法律法规制度 (58)7.2.2 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58)7.2.3 强化监管能力建设 (59)7.2.4 深化宣传教育 (59)7.2 建议 (59)附录附图:附图1 区域声环境监测点位分布图附图2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点位图附图3 环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图附图4 中心城区用地评定图附图5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附图6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现状图附图7 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图附图8 中心城区居住用地规划图附图9 中心城区道路系统规划图附图10 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图1 总论1.1 编制背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环境噪声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由噪声污染引发的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解决环境噪声污染问题迫在眉睫。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中翰环保税】税务部门遇上环保税:环境保护税征管中几个问题的探讨来源:广东地税微刊作者:孙涛(广州市地税局税政一处)中翰环保税服务团队中翰首席环保税专家刘伟老师批注本文章是《广东地税微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孙涛老师的文章,虽然是发布于实施条例之前,但仍有一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跟进与理解、推动。
站在税务的角度来看环保税,与站在环保的角度来看环保税,可以让我们多层级的在实施层面推动环保税的开启与征管完善。
-正文-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具有独特的技术规范和征管特点,2018年环保税开征在即,笔者在开征实施准备过程中总结了相关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一、环保税征税范围与排污费征费范围是否一致从大的分类讲,排污收费项目和环保税的税目都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征收范围基本一致,但也存有些差异,两者范围并不完全重合。
环保税和排污费对应税(费)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范围的规定基本一致,都是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排放口的前三项大气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排污费或环保税,而且每类污染物种类也都一致。
但是2015年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实行挥发性有机物(属于大气污染物)排污收费试点,而挥发性有机物种类较多,征收管理比较复杂,最后没有将其列入环保税税目,但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成分已经在税目之中。
阿伟理解:(1)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2)挥发性有机物要不要征收环保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种有毒有害物质,具有致癌性,是生成细颗粒物(PM2.5)、臭氧(O3)大气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质,在复合型大气污染形成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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