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秋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word范文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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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的通知(法〔2010〕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在过去一年中,全国法院审结了大量知识产权和竞争法领域的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

为积极开展好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活动,深入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的力度,充分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努力营造有利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去年我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我院选定了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和50件典型案例。

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8件)1、正泰诉施耐德“小型断路器”实用新型专利案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斯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2、江汉石油“牙轮钻头”商业秘密案江汉石油钻头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立林钻头有限公司、幸发芬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鄂民三终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3、武汉晶源“烟气脱硫”方法专利案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4、宝马诉世纪宝马驰名商标案宝马股份公司诉深圳市世纪宝马服饰有限公司、傅献琴、家润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5、“吴良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诉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民事判决书〕6、“鲁锦”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7、“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著作权案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中佳讯科技有限公司、凯立德欣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劲力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南海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8、黄金假日诉携程机票预订不正当竞争案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1件)9、“采乐”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佛山市圣芳(联合)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强生公司商标撤销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10、“番茄花园”软件网络盗版案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9)虎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书〕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名单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6件)(一)专利侵权案件(5件)1、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诉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80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诉北京德源快捷门窗厂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721号民事判决书〕3、(日本)泉株式会社诉广州美视晶莹银幕有限公司、北京仁和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终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4、美国3M公司诉山东双球防护器材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5、王世昌、河北伟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双鸭山市晨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黑知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1件)6、杨凌新西北种业有限公司诉陕西省泾阳县现代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上诉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陕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三)著作权侵权案件(11件)7、徐州市淮海戏剧王音像有限公司诉新沂电视台、第三人丁相宇、刘汉飞、张银侠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书〕8、上海地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万格科学器材有限公司诉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户名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三(知)初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书〕9、中国友谊出版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杨海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5423号民事判决书〕10、(美国)微软公司诉北京思创未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民终字第4462号民事判决书〕11、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12、朱德庸诉辽宁东北网络台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中民四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13、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14、吴思欧等诉上海书画出版社、江苏省苏州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101号民事判决书〕15、宋氏企业公司诉珠海出版社、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三(知)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16、毕淑敏诉淮北市实验高级中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书〕17、黄天源诉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文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桂民三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四)商标侵权案件(16件)18、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诉云南城投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19、辉瑞有限公司、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方制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北京健康新概念大药房有限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313号民事裁定书〕20、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三监字第10-1号民事裁定书〕21、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漳州市宏宁家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10号民事裁定书〕22、四川滕王阁制药有限公司诉四川保宁制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川民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23、福建省白沙消防工贸有限公司诉南安市白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商号)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闽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24、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济南腾飞达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鲁民三终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25、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光华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26、江西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南昌市蚂蚁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赣民三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27、米其林集团总公司诉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28、王美燕诉浙江杭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29、古丈茶业发展研究中心诉湖南省华茗茶业有限公司、湖南平和堂实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08)天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30、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诉林益仲、上海仲雯贸易有限公司、吴蓓雯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31、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诉云南卡地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云高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32、陈国明诉海南省人民医院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琼民三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33、中国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南方君临酒店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渝高法民终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五)不正当竞争案件(10件)34、山东起重机厂有限公司诉山东山起重工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民事裁定书〕35、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诉上海东涌码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三监字第21-1号民事裁定书〕36、嘉实多有限公司(英国)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嘉帅润滑油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37、四川江口醇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泸州佳冠酒业有限公司、林锦泉不正当竞争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38、安徽省华信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西草珊瑚药业有限公司、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皖民三终字第0026号民事判决书〕39、大连瑞特建材有限公司、大连中德珍珠岩厂诉刘嘉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40、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郑民三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41、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诉伊犁禹宫啤酒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新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42、重庆银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重庆交通大学、重庆方特乐园旅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9)渝五中法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43、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诉天津豪文科技有限公司、正新轮胎(台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六)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件)44、山东聚丰网络有限公司诉韩国MGAME公司、第三人天津风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游戏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45、深圳市硕星交通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玉环隆中机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325号民事裁定书〕46、刘法新诉济源市农业科学研究所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民三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3件)(一)专利授权确权案件(2件)47、临海金利隆鞋业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浙江省三门县胶带制品厂、临海市保田履带制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监字第32-2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48、阿文蒂斯药物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148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授权确权案件(1件)49、拜耳消费者护理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提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件)50、上海长正物资有限公司、谭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824号刑事判决书〕。

王伟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伟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伟均;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王伟均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王伟均【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伟均【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3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所披露的技术内容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且该技术方案也并未因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而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播种机排种器上的护罩,该护罩呈环状,用于排种盒侧壁内圆上,护罩内圆装有排种轮,其特征是圆状护罩有弹性钩。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盘,其用于播种机排种器的排种盒,圆环形内圆有牙形状结构,牙形弹性成凹槽。

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护罩内圆装有排种轮,对比文件1是牙盘内圆的牙形状结构内装有排种轮,其牙形状结构上的弹性倒钩顺排种轮伸入排种盒,牙盘和排种轮一起旋转。

姚井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井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姚井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批准【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2【案件字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审理法官】焦彦钱建国魏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井祥;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姚井祥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姚井祥【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姚井祥【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比对两个技术方案是否为同一技术领域,需考虑技术主题的功能用途。

其一,关于是否为空心体。

本申请的说明书中对“空心体”一词并未作出说明,附图中也未反映出连接装置本身系中空结构,基于连接装置本身的功能可知,作为连接管道的连接装置,必然形状上具有实现通风功能的空心部分。

本申请并未对悬吊装置的结构、材质等作出具体限定,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长度可调的吊带52通过吊钩51与钢索相连,用于吊装布风管,其作用与本申请所述悬吊装置并无不同,均用于悬吊安装风管,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悬吊装置的教导和启示。

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采用“三步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新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所谓进步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一)关于区别技术特征姚井祥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本申请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有误,除被诉决定认定的两个区别特征外,二者还存在以下四个区别技术特征:(1)保护主题不同;(2)增强筋的位置和形成不同;(3)连接装置不同;(4)增强筋的长度设置不同。

【2018最新】胡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最新】胡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 (3页)

【2018最新】胡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胡兵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4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兵,男,39岁,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门稻香村5栋401号。

委托代理人宋攀峰,北京市非凡鑫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钟华,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程强,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泉山区杏山子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钟宪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胡兵因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3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胡兵的委托代理人宋攀峰,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程强,被上诉人徐州飞虹网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飞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兵系01213645.x号“吸声、保温、隔热、防水压型彩板屋面”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X年11月14日飞虹公司以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为由,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审查于201X年10月20日作出第6536号无效决定,宣告01213645.x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

胡兵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

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文章属性•【案由】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27正文某股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行政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行终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申请人):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荷兰王国奈梅亨。

代表人:玛某,该公司知识产权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媛,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该局审查员。

上诉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申请人为某公司、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本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第239462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其作出的驳回本申请的决定;某公司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一审法院于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京73行初11247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3年4月10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婧、王媛和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明、史晶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新型CC-1065类似物及其缀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28228.7,申请日为2009年11月3日,优先权日为2008年11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武琛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高行终字第115号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琪,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妍,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武琛,女,汉族,1977年10月4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雄杰,男,汉族,1949年12月12日出生,深圳市雄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林杰克,男,1949年3月2日出生,美国籍,现住(略)。

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11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XX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涉案专利系名称为“强化的自行车避震前叉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为林杰克。

针对本专利,武琛于20XX年5月1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0XX年3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61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证据4公开出版物的原件可以看出,该出版物属于全面介绍涉及自行车领域的技术、零部件、相关产品等的刊物,尽管该域外形成的证据未履行公证认证手续,但该公开出版物有明确的出版文号且装订印刷精美、内容量很大,已经能够初步证明其真实性,他人自行编造或仿制该书的可能性不大,故可以认定武琛已经完成证明证据4为真的证明责任。

林杰克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证据4的真实性。

【2018最新】邱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 (8页)

【2018最新】邱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 (8页)

【2018最新】邱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优秀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邱林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高行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林,男,汉族,1962年8月1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桂平镇市工商银行11号。

委托代理人尹振启,北京中创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颖杰,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发蚊帐支架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工业区良龙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廖润骚,厂长。

委托代理人廖建甜,男,汉族,1974年10月31日出生,该厂职员,住广东省顺德市龙江镇西庆长兴路15号。

原审第三人苏旺碧。

上诉人邱林因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201X年2月21日受理本案后,于201X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邱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振启,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刘颖杰、耿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庆恒发蚊帐支架厂(简称恒发厂)的委托代理人廖建甜因故未能出庭,原审第三人苏旺碧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邱林系专利号为96245927.5、名称为“升降式装饰蚊帐”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1996年10月23日,授权日为1999年1月20日。

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

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管理(专利)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审理法官】刘晓军凌宗亮唐小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当事人】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韦尔兰德工厂有限公司;苏州新太铜高效管有限公司【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本专利说明书第3页第1-4行记载:“由于该次级槽在管侧流动的介质在靠近管壁部位中产生了附加的涡流,从而就提高了导热系数。

截断内肋的目的在于提高管内导热系数,在此种意义上,截断内肋属于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管内导热系数。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技术手段在某种程度上并不存在清晰的界限,韦尔兰德公司指出的上述技术问题也可以说是提高管内导热系数的手段,或者是提高管内导热系数自然带来的效果,故并不足以推翻被诉决定的相关认定。

附件2中的二次槽与本专利的次级槽结构相同,换热机理不同是由于换热介质的不同导致的,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附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2001年专利法进行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8、9、10、15是否具有创造性。

2001年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国家知识产权局、徐贵兴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徐贵兴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徐贵兴发明专利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4【案件字号】(2020)最高法知行终5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审理法官】刘晓军唐小妹凌宗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徐贵兴【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徐贵兴【当事人-个人】徐贵兴【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告】徐贵兴【本院观点】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问题是被诉通知是否应当撤销。

发出缴费通知书、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进行失效处理、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等,均是专利审查的各项程序,在以上专利审查程序处理过程中,赋予了专利权人可以补缴费用、请求恢复权利等救济手段,在等待补缴费用和等待恢复权利期间,专利权并未做失效处理,专利权人可通过为一定行为而保持其有效。

本案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专利代理机构授权的情形之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徐贵兴的代理机构送达《专利权终止通知书》,合法有效,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复议机关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徐贵兴于2018年11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其于2015年10月16日以后(具体时间不详)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决定、取消专利保护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恢复“马黛饮料及制作方法”合法发明专利授权待遇,主要理由是已依法缴纳专利年费,2018年8月才知道专利权失效等。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11月28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徐贵兴明确请求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徐贵兴于2018年12月8日、11日补正其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的具体内容同2018年11月5日申请基本一致。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简要介绍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简要介绍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发布发布时间:2020-04-26小大打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部长葛树发布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随着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鼓励创新、加强保护的政策措施出台,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

专利无效案件往往与侵权诉讼案件相互交织,对专利保护产生直接影响,因此一直广受关注。

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从所审理的案件中,评选出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案件作为年度十大案件进行发布。

2019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是:01专利号: ZL97196762.8发明名称:发光装置及显示装置专利权人:日亚化学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亿光电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都城亿光贸易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白光LED领域的基础技术。

决定认为,创造性的审查中,在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时需要考虑技术发展过程的影响。

02专利号:ZL01807269.0发明名称:吡咯取代的2-二氢吲哚酮蛋白激酶抑制剂专利权人:苏根有限责任公司、法玛西亚普强有限公司请求人: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一种新型的口服抗肿瘤药物。

该案涉及在创造性判断中对有益的技术效果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该案的审理突出强调了无效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思路。

03专利号:ZL200880112278.0发明名称:用于传送上行链路信号的方法专利权人:光学细胞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请求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移动通信领域的热点技术。

决定认为,判断优先权是否成立时,不应当仅仅局限于文字本身的描述,而是应当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

04专利号:ZL200680042417.8发明名称:用于治疗糖尿病的二肽基肽酶抑制剂专利权人:武田药品工业株式会社请求人: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查结论:维持专利权有效该专利涉及治疗糖尿病的药物组合物。

决定强调,在医药生物领域,对技术方案是否实质相同的认定不仅要考虑药物的组分本身,还应当考虑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发布时间:2016-04-22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1.刘鸿彬与北京京联发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天威四川硅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70号民事裁定书〕2.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天津世之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三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3.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知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4.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三终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5.武汉科兰金利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区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武汉九州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阮永红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6.甘肃中顺石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与遵义广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知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7.浦江亚环锁业有限公司与莱斯防盗产品国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8.宁波广天赛克思液压有限公司与邵文军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9.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华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傅发春商标代理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272号民事裁定书〕10.广州市睿驰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1033号民事判决书〕11.韩晶与哈尔滨报达家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黑知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12.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与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13.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欧苏贸易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14.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常佳金峰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15.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长江龙新媒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审三知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16.3M公司、3M中国有限公司与常州华威新材料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17.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与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李道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三终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18.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威海市鹏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豫法知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9.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与张家界中港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20.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21.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22.南宁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新华书店协会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23.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与张晓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终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书〕24.新疆农洋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25.深圳市盟世奇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宁河县泽安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26.长春出版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三知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27.傅敏与吉林音像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知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8.福建侨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陈猛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29.北京导视互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广播电视台、武汉卓讯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三终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30.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知民终字第197号民事判决书〕31.董黄明与桂林市犀灵文化传播广告有限公司、李时斌侵害著作权纠纷再审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桂民提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32.重庆世贸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吕晓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5772号民事判决书〕33.洪福远、邓春香与贵州五福坊食品有限公司、贵州今彩民族文化研发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筑知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34.周立英与王丽云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四)不正当竞争、垄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35.江苏大象东亚制漆有限公司与广东华润涂料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处罚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6-1、196-2号处罚决定书〕36.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633号民事裁定书〕37.卡骆驰公司、卡骆驰鞋饰(上海)有限公司与厦门卡骆驰贸易有限公司、卡骆驰(晋江)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72号、173号、174号民事判决书〕38.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与上海载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载信软件(上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禁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39.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40.魏章莉与谢家兴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41.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桐城市中粮福润肉业有限公司、安徽海一郎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民三终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书〕42.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1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43.南京微盟电子有限公司与泉芯电子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44.李卫国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垄断定价及捆绑交易纠纷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专利行政案件45.李晓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郭伟、沈阳天正输变电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二)商标行政案件46.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5号行政裁定书〕47.北京福联升鞋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内联升鞋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知行字第116号行政裁定书〕48.熊克生与武汉市江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知行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9.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50.翁存兴侵犯著作权罪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

【2018最新】王秋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word范文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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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王秋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王秋立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X)一中行初字第109号原告王秋立,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边岗村。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市众天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械申诉处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审查员。

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田高文,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临沭县县手拖厂第一家属院46号。

原告王秋立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X年10月10日作出的第6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74号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X年1月5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X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秋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伟业、赵忠信,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高雪,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田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6474号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针对王秋立拥有的名称为“手扶拖拉机卧式变速箱”的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

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时间:2015-04-29来源:知识产权报摘要:近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4月27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经精心组织、认真评选,发布了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发明专利申请复审请求案。

这些案件或社会关注度高,或对相关行业产业有重大影响,或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和重要审查标准。

专利复审委此次评选产生的十大案件,覆盖了机械、电学、通信、医药、化学、材料和外观设计等技术领域。

这些案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审查的结果,充分地体现了专利复审委员会“敬畏法律、注重责任、把握实质、执行一致”的审查理念。

本报特专版刊登2014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以飨读者。

①“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专利权人:马尼托瓦克起重机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情】专利号为ZL200810092407.6的“具有位置可变的平衡重的移动式提升起重机”发明专利于2011年在中国获得授权,并享有两项美国优先权。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22307号无效决定,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创造性,宣告其专利权全部无效。

【点评】该案的双方当事人分别是美国及中国起重机行业的龙头企业。

该案通过对该领域公知常识的分析认为,该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所掌握的公知常识,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即可获得该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该案对于该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能力运用及技术判断均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法规类别】司法案例发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9.09【实施日期】2015.09.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4起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的典型案例(2015年9月9日)目录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2、郑州春泉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北京海林节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3、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张宏彬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4、贵州同济堂制药有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5、钱程诉北京音乐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6、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极科极客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7、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勃贝雷有限公司诉陈凯、鲁秋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9、开德阜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阔盛管道系统(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10、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11、申请人欧特克公司、奥多比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12、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诉文大香、广州凯旋大酒店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13、孙利娟诉快尚时装(广州)有限公司、广州优岸美致时装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14、暴雪娱乐有限公司、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行为保全案案例1安阳翔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崔学伟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案(一)基本案情翔宇公司针对崔学伟拥有的专利号为94119284.9、名称为“多功能艾灸仪”的发明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维持本案专利有效的行政决定。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发布时间:2011-04-25 08:53:36■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2.“鳄鱼”商标案■3.伊莱利利公司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专利案■4.“天府可乐”配方及生产工艺商业秘密案■5.干扰搜索引擎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6.“红肉蜜柚”植物新品种权属案■7.LED照明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8.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9.“杏花村”商标异议复审案■10.制售假冒洋酒案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7件)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案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三(知)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案情摘要】原告王群以被告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以下简称法国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建造的上海世博会法国馆建筑物侵犯其“高架立体建筑物”发明专利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法国馆建筑物内的房间均设置在坡道的表面,而未延伸至坡道的四周空间,这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之一“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设置有若干房屋单元”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即在于扩张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改善居住的交流性和舒适度,而实现上述发明目的和效果的技术手段就是“将房屋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

而法国馆建筑物恰恰仅在坡道表面设置有房间,该建造方式不足以实现原告在专利文件中所描述的拓展建筑空间的功能和效果。

故两被告建造、使用法国馆建筑物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

遂判决驳回王群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群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有关侵权定性的认定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上海世博会期间涉世博的专利侵权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彭银水、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银水、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彭银水、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5【案件字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霞周平潘才敏【审理法官】罗霞周平潘才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彭银水;国家知识产权局;董建辉【当事人】彭银水国家知识产权局董建辉【当事人-个人】彭银水董建辉【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东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东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东【代理律所】北京培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银水;董建辉【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上述设计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应当基于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述设计区别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应当基于本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

即从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整体来判断,而不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判断结论。

关于区别点1,本专利边框占本专利正面壳体的比例小、在灯具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对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关于区别点2,本专利于对比设计的透光面罩凸起程度差别较小,在灯具正常使用时不易观察到,对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关于区别点3,本专利的倒角设计处于灯具边缘且占灯壳整体比例小,易被一般消费者忽略,属于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到的细微变化;关于区别点4、5,本专利灯具在正常使用时悬挂于天花板,壳体厚度和背面设计在使用状态下位于一般消费者不易注意到的部位,其设计区别易被一般消费者忽略。

王琦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王琦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

王琦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专利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裁决【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18)京行终55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波俞惠斌苏志甫【审理法官】周波俞惠斌苏志甫【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琦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王琦琳国家知识产权局【当事人-个人】王琦琳【当事人-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琦琳【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本申请技术方案并未明确限定要求保护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特征,其所述功能明显需要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才能实现,而计算机程序属于方法,因此,权利要求1因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权责关键词】合法简单程序证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1 08:52:17王琦琳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裁决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5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琦琳,男,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上诉人王琦琳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5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本案涉及申请号为201520451296.9、名称为“一种针对无人机提供鉴权服务的鉴权中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15年6月26日,原申请人为陈昊。

中山市伊丽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doc

中山市伊丽洁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行政判决书.doc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伊丽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潘达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民,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陈之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景川,主任。

委托代理人温丽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美加华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白金大道工业带。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正文,广东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市伊丽洁具有限公司(简称伊丽洁具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4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4年6月22日受理后,于200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伊丽洁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民、陈之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温丽萍、高雪,佛山市美加华陶瓷有限公司(简称美加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正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美加华公司表示对将附件1作为与本专利最为接近的对比文件无异议,因此,在进行相同或相近似性的判断中应当仅以对比文件书面所公开的产品外观图片为准。

伊丽洁具公司在诉讼中新提交的15份证据超出对比文件书面所公开的产品外观图片证据的范围,不应当在相同或相近似性判断中予以考虑。

本专利与对比文件同属“座便器”类产品,因座便器具有对称性,对比文件所公开的立体图已全面、完整地反映了其产品的整体外观,揭示了“座便器”类产品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故可以作为判断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将本专利与对比文件进行对比分析,两者不仅整体形状相近似,各部位的具体形状也十分近似。

本专利与在其申请日前已公开发表的在先外观设计构成相近似,故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应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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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秋立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外观设
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X)高行终字第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立,男,汉族,1965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
省尉氏县张市镇边岗村。

委托代理人谭伟业,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忠信,河南循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于萍,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高雪,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常林西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吴云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男,汉族,1955年3月22日出生,济南舜源专
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甸柳新村五区8号楼1
单元401号。

委托代理人田高文,男,汉族,1963年6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临沭县县手拖厂第一家属院46号。

上诉人王秋立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X)一中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X年10月17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12月8日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王秋立及其委托代理人谭伟业、赵忠信,被上诉人国家
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于萍、高雪,原审第三人山东手扶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张建成、田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王秋立是“手扶拖拉机卧式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

201X年3月26日,山东手扶拖拉机公司以
“手扶拖拉机卧式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于201X年10月10日作出第6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474号无效决定),宣告“手扶拖拉
机卧式变速箱”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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