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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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流程

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流程

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流程一、申请准备在进行工程咨询资质办理之前,需要做好一些准备工作。

首先,申请人需要明确自己的咨询方向和所属行业,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

其次,需要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资金等进行规划和准备,确保满足相关要求。

最后,需要收集和整理好所需的材料,以方便后续的申请流程。

二、资料准备在进行工程咨询资质办理之前,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资料清单:1.申请表:根据相关要求填写并打印申请表格。

2.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执照的有效期限内,并加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确保证件的有效期限内,并加盖公章。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专业人员证书复印件:执业者的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工程咨询项目经营管理人员的履历:项目经营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

8.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工程咨询项目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如合同、验收报告等。

9.申请人承诺书:声明申请人的承诺,如真实提供材料、遵守法律法规等。

以上资料为常见所需,具体要求可以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

三、申请流程以下是一般的工程咨询资质办理流程,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的差异而有所不同:1.填写申请表:将准备好的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

2.缴纳申请费用:根据规定的金额,将申请费用缴纳到指定的账户。

3.递交申请材料: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一同提交到相关部门或机构。

4.材料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或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以确保相关要求的满足。

5.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将会收到审批结果的通知,可以是通过电话、邮件或其他方式。

6.办理资质证书:如果审批通过,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办理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7.领取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申请人可以前往指定部门或机构领取工程咨询资质证书。

四、注意事项在进行工程咨询资质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注意材料的真实性:申请人需要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有虚假材料,将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22日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2016年9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标准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四)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五)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六)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七)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行为。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办标[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2015-4-20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就进一步改进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完整;书面申报材料不再提供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的证书、身份证、职称证书及其批准文件、劳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我部将依据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其他书面申报材料不变。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初审时,应对所有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特别是要到相关管理部门核查企业造价师出资比例、企业缴纳社保等情况,填写核查情况表,并由核查人员签章(核查情况表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下载)。

初审合格企业申报资料连同核查情况表一并报送我部,初审不合格企业相关材料不再报送。

(三)我部随时接收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申请材料,及时组织专家评审,加大评审频次。

二、企业资质延续审核(一)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工作委托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在向我部报送审核意见的同时,提交网上申请材料。

我部将根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颁发资质证书。

(三)有关专业部门管理的企业,其资质延续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三、企业资质变更审核(一)由我部负责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注册地变更的审核事项,委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具体事项,并及时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内更新企业变更信息。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

大局已定!全面取消造价资质,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2017年,取消工程咨询资质;2021年4月,取消招标代理资质;2021年7月,取消工程造价资质。

近年来,关于招投标、注册证书以及新资质改革等涉及建筑业重要政策迭出,不难看出建筑业改革大幕,已然徐徐拉开!而建筑业作为国民支柱产业,在寻求改革突破的关键时期,针对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以及工程咨询等资质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

《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第1115号)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造价资质全面取消、全部废止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咨询资质取消住建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1、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继续落实《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精神,深化工程领域咨询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培育具有全过程咨询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资质取消历程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

而造价资质全国范围内取消早有迹象:◆2019年11月6日国发〔2019〕25号文发布,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甲、乙两级资质认定;◆2019年11月30日住建部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开展试点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同时试点地区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各地试点地区陆续发文明确取消资质审批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2020年12月2日住建部官网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本次资质改革包含监理、施工、设计等资质,唯独没有涵盖造价咨询资质;◆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试点,2021年6月3日国发〔2021〕7号文正式发布,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工程造价资质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确定,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改革确定,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将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细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内容如下: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3.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6.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7.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

住建部建筑企业资质改革:6月30日起企业资质停止换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已于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建筑行业市场监管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

10月9日,住建部再出招,连发《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将由此更加完善,并真正落到细处。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整内容如下:1.取消《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中关于国家级工法、专利、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工程建设国家或行业标准等考核指标要求。

对于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不再考核上述指标;2.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3.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60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的限制以及《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特级资质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房屋建筑工程的限制;4.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修改为:可承担各类钢结构工程的施工;5.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定的资质换证调整为简单换证,资质许可机关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企业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以及建市[2015]20号文件规定的对应换证类别和等级要求,持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到资质许可机关直接申请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具体换证要求另行通知)。

将过渡期调整至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6.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7.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暂不换证。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4.08.18•【文号】计资[1984]1684号•【施行日期】1984.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1984年8月18日计资<1984>1684号)为了贯彻国务院总理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指示,现通知如下:一、需要国家审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审批程序,原为五道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现简化为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两道手续。

需要国家计委审批的项目的限额,在没有统一修订以前,暂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凡列入五年计划的项目,应该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三、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按国际通常做法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形式,其内容和要求与设计任务书相同)的内容和要求是:(一)项目建议书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还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和概况以及进口的理由。

2.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以及偿还贷款能力的大体测算。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计。

(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部门、地区或企业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和外部协作条件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认为项目可行后,推荐最佳方案,编制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_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试点取消造价 房建 市政资质

重磅| 细则来啦!住建部正式公布:试点取消造价资质、房建/市政资质需当场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印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方案涵盖“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优化审批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优化审批服务”等8项内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一)审批部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二)具体改革举措。

1.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暂时调整适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的规定。

同时,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地设区的市范围内,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不得再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出资质方面要求。

2.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企业,拟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方可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按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商登记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已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企业,需要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质到期延续及需要办理资质升级和变更等业务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逐步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加大抽查比例并开展联合惩戒。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六)近两年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工作总结。

二、申请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或综合资质的企业,以下申报材料不需提供,由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相关数据进行核查比对:(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二)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对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的企业,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项目数据库中的业绩为有效业绩。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完善数据补录办法,使真实有效的项目信息及时录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造价资质调整和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造价资质调整和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造价资质调整和新版《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刚刚住建部发布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大调整造价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本次内容重点很多,比如原条例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需要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0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12人。

乙级标准原条例需要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新修改的决定只需要不少于6人。

详情请看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5日第1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20年2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删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正)第九条第二项。

第九条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其中的“造价工程师”修改为“一级造价工程师”。

第九条第四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啪啪时少妇和少女的区别··删去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九条第十一项改为第七项,其中的“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

小编附原条例:第九条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修改为:(三)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合计不少于10人;取得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五)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七)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十)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

【住建部226号文件】住建部226号文件

【住建部226号文件】住建部226号文件

【住建部226号文件】住建部226号文件住建部226号文件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正式下发《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26号),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如下几方面内容。

1、终结建造师等人员在建筑企业的挂证:《通知》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159号)中“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这直接意味着“建造师等人员在企业挂证”将成为历史(除了最低资质或将还存在少量挂证外)。

2、极大提升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通知》极大地扩大了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企业承包工程范围,缩小了与一级、特级企业承包范围的差距。

1)将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从4万平方米直接扩大到了15万平方米,15平方米什么概念?若每平方米造价在2000元,则就是3亿元的工程范围,也可以说从资质承包范围角度看,大部分项目都应该在二级资质企业承包范围了;2)将三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从1.2万平方米提升到8万平方米,幅度也非常大,按2000元每平方的造价,就是1.6亿。

3、严把业绩关,杜绝企业资质申请造假:《通知》提出: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这将使得在资质申请中,业绩造假的情况基本被杜绝。

4、承揽大项目能力欠佳的企业,资质升级难度加大:《通知》对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二级资质标准中企业工程业绩要求都大幅度提高。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万-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修改为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万-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_住建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_住建部令第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审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5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根据《公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对以下规章进行修改:一、删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删除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删除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删除第四项中的“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删除第六条第三项。

删除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和验资报告”。

二、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删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三项。

四、删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附件二“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第一条第一项。

五、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九条第二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七项。

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总额”修改为“认缴出资总额”。

删除第六项。

删除第十三条第四项中的“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六、删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九条第五项。

删除第十条第五项。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第八条和第十条第(三)、(四)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将第十二条第八项修改为“(八)上一年度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含报表及说明,下同)”。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2.05•【字号】豫建设标〔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的通知豫建设标〔2018〕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

2018年2月5日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勘察设计和标准定额的主要工作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推进制度创新,构建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完善监管平台,对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企业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创新标准定额管理方式,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和改造升级。

加强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不断加强抗震防灾体系建设,提高抗震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

1、加快推进放管服工作进程。

一是按照住建部和省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简化勘察设计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简化减少资质申报材料,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是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加强层级和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勘察设计和工程造价咨询的网上审批的标准、程序及相关要求,做好企业申报采集录入与数据共享,及时公开信用记录,严格市场准入清出。

三是加强省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管理,各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备案,杜绝以各种名目要求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转型发展行动计划(2010-2020年)的通知》要求,一是继续开展推进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调研。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0.04.21•【文号】建办标〔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标〔2020〕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服务企业发展,现就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简化审批流程自2020年5月1日起,对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延续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申请。

申请晋升或者延续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登录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系统(/cecaopsys/),按提示填报申请信息,自动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见附件),打印并签字、盖章后,送(寄)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二)受理。

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接收相关企业填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升级/延续申请书》,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

我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

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办事大厅专栏公示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批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10日。

(五)公告。

我部通过门户网站公告符合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晋升或甲级资质延续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

(六)核查。

公告发布后12个月内,我部通过随机抽查、委托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查等方式,核查企业承诺内容,重点核查企业业绩和人员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结果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结果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结果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4.11.15•【文号】建办受理函[2014]35号•【施行日期】2014.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结果的公示建办受理函[2014]35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的有关规定,我司对近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核,为保证审核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审核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2014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28日)。

对所公示内容有异议或有问题的,可以申辩或举报:申辩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材料,经原初审管理机构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申辩材料由初审管理机构统一上报,并附报送申辩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

举报应采用书面形式,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并有具体事例、内容。

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上述有关申辩和举报的材料均应在公示期内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

任何借公示之名,要求公示企业参加任何公告并收取费用的行为,均与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无任何关系,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不挂钩。

联系电话:标准定额司造价管理处:************办公厅受理办:************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审核结果汇总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4年11月15日附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审核结果汇总表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晋升甲级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数量企业名称终审意见7 北京新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同意晋升为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流程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流程

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流程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流程是什么?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首先要提出申请,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分类,提出申请的时候也要分为甲级和乙级两类,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一、提出申请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

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所需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二)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三)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四)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五)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七)企业营业执照;(八)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九)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6.28•【文号】建办标〔2021〕26号•【施行日期】202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

2021年6月3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手续,到期需延续的企业,有效期自动延续至2021年6月30日。

二、健全企业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结合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数据,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名录,积极做好行政区域内企业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公开工作。

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

企业对所填写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入企业社会信用档案。

三、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长效机制,加强信用管理,及时将行政处罚、生效的司法判决等信息归集至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监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办理流程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办理流程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初审办理流程一、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第99 项;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 号);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 号);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通知》(建办标[2017]43号)。

二、申报材料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2.企业营业执照;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6.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注:申报企业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原件经审验后退回申报单位,复印件统一用A4纸加盖企业公章,附加目录、封面并装订成册。

三、办理流程1、受理(1日)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提出申请,资料齐全予以受理。

19、审查(7日)(13)窗口对资料进行审查(3日),资料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2)审批科、建管科和建设标准定额站共同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2日)。

(3)审批科征求建管科意见(2日)。

3、上报(2个工作日)(1)审查通过,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审查未通过,窗口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

四、办理所需表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上级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部门法定期限内。

六、收费情况:不收费七、办公地址德胜街17号政府综合办公大楼3层住建窗口。

八、联系方式:。

工程造价资质办理流程

工程造价资质办理流程

工程造价资质办理流程
工程造价资质是指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所必须持有的相关资质证书。

办理工程造价资质的基本流程如下:
一、确定拟申请的资质级别
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承接能力,选择申请相应级别的造价师资格认定。

我国工程造价资质分为四个级别:级、级、级和级。

级别越高,承接业务范围越广。

二、准备申请材料
主要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济责任人身份证明、企业资产证明材料、造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三、提交资质申请
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交齐申请材料,并缴纳申请费用。

资质评定部门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取得资质证书
评审通过后,申请企业会取得相应等级的造价师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2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

五、办理相关手续
取得资质后,还需要到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开具发票资格等,方可正式开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资质变更和续期
资质有效期满前,需提出变更或续期申请。

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需及时申请变更资质等级或类别。

工程造价资质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确定资质级别、准备材料、申请、取得证书、办理手续以及变更续期六个步骤。

熟悉流程,凭实力申请合适级别资质,是企业开展造价业务的基础。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办理流程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为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期间住建领域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着力保障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方便企业办事,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房城乡建设部下放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试点事项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事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二、办理流程企业申报上述资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一般方式。

(一)告知承诺制方式1.企业申报业绩在省内且已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将数据等级标记为B级,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厅提出将业绩数据等级标记A级的申请。

2.我厅根据疫情防控要求,适时组织专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通过后将业绩数据等级调整为A级。

3.企业可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home)进行查询,相关业绩数据等级显示为A级后,即可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新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告知承诺方式升级”,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4.我厅受理企业申请,公示无异议后核发相应资质证书。

(二)一般方式1.企业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网(/)搜索“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首次申请、增项)”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部下放)升级、新申请、增项”,点击“进入办理”,按照要求填写表单并上传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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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职称证书 : 六是企业缴纳 社保证明 由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出具 并盖章的 企业 员工 缴纳社 保情 况表 ( 退休 人员提供 退休证 ) ; 七是营业收入证 明- 业
开 具 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营业 收 入 发 票 和 对 应 的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新 申请 工 程
通 知 j, 明 确 了建 筑 服 务 等 营 改 增 试 点 政 策 。其 中 , 对 建 筑 服 务 相 关 政 策 补
充 如 下


建 筑 业
是 建 筑 工 程 总 承 包 单 位 为房 屋 建 筑 的地 基 与基 础 、主体 结 构 提 供 工 程 —
服务 , 建 设 单 位 自行 采 购 全 部 或 部 分 钢 材 、 混凝 土、 砌体 材料 、 预制构件 的, 新闻 资简 讯易计 / I j l n _ 暑- t i 。 j— 适用 税 方法 计 税 。地 基 与 基 础 、 主 体 结 构 的范 围 , 按 照 建 筑 工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佳 ( GB 5 0 3 0 0 -2 0 1 3) 附录B 建 筑 工 程 的分 部 工 程 、 分项 工程 划 分 j 中的 “ 地基与基础 ”“ 主体结构 ” 分 部 工程 的 范 围执 行 。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不需提供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筑业营改增出新规
日前, 财 政部 、 税务总局 联合 发布 关于建筑 服 务等 营改增 试点政 策 的
二是纳 税 人提供 建筑 服务取得预 收款 , 应在收到预 收款 时, 以 取 得 的预

营 改增
收款 扣除 支付 的分包 款后 的余额 , 按 照本 条第三 款规 定 的预征 率预 缴 增值
税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应 在 建 筑 服 务发 生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的项 目, 纳 税 人 收 到 预 收
款 时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按 照 现 行 规 定 无 需 在 建 筑 服 务 发 生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的 项 目, 纳 税 人 收 到预 收 款 时 在 机 构 所 在 地 预 缴 增 值 税 。 适 用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项 目预 征 率 为 2 %, 适 用 简 易计 税 方 法 计 税 的
企 业 资 质 申请 书 ( 含企 业法定代 表人承 诺书 ) ; 二是 企业营业执照 : 三 是 工 程
造价 咨询企业资质 证书 ( 新 申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的 , 不需提供 ) : 四 是 工商部 门备案的企业 章程 i 五 是 专 职 专 业 人 员 的 身 份 证 和 中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年9 月1 日起 实 施 。 根据 通知 , 企 业在 申请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甲 级 ( 或乙级 ) 资 质 以及 申请 资 质
工 程造 价 咨询
资质 申报
延 续 、变 更 时 , 无 需 提 供 造 价 员 资格 证 书 等 5 项 申报 材 料 ; 股 东 出 资协 议 等 由 企 业 法 定代 表 人 对 其 真 实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承 诺 即可 。 通 知 明确 , 经 取 消 和 简化 后 , 企 业 在 申请 工 程 造 价 咨询 甲 级 ( 或乙级 ) 资 质, 以 及 在 申请 资 质 延 续 、 变更 时, 需 提 交 以下 申 报 材 料 : 一 是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项 目预 征 率 为3 %。
2 01 7 . O 8
住 建部简化J 二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中报手续
日前 , 住 建 部 就 简 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 质 申报 材 料 发 布 通 知 , 决 定 取 消 和 简 化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资质 申请 、延 续 和 变 更 申报 材 料 。 该 通 知 自2 0 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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