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通知书(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
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
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执__________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_证券公司__________营业部:__________
本院执行的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一案,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
经计算,需要对_______________(证券账户号:__________)持有的已质押的股票(证券名称:_______________,证券代码:______________)进行冻结,冻结数量为_______________,冻结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为满足本院的上述冻结要求,请在系统中对该只已质押股票(质押编号:_____________)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上述冻结期限一致。
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中任意一部分解除质押的,应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你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对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含/不含孳息),非经本院准许,你司不得为被执行人、质权人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应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本院地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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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为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有效推进和规范预重整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上级法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预重整是企业法人与全部或主要债权人就债务人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经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再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破产重整模式。
第二条本院实行“作为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的预重整模式。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破产重整案件,可以适用预重整模式进行审理:(一)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母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二)具有金融和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三)涉及众多购房者权益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四)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前景良好的重点优质企业;(六)其他符合重整价值的企业。
第四条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务人或债权人应按照法律规定提交重整申请书及有关证据。
第五条本院收到重整申请后,经申请人同意适用预重整的,编立“破申(预)”案号。
第六条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重整申请,由破产审判业务部门组成合议庭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债务人是否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是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债务人是否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三)当事人进行重整的意愿是否强烈;(四)债务人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希望。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
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法律文书样式(法院用)(第二稿)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85、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6、不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7、维持或撤销不受理和解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88、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的公告89、裁定受理债务人和解申请后通知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90、认可或不认可和解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1、终止和解程序的民事裁定书92、确认和解协议无效的民事裁定书93、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民事裁定书94、认可债务人与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民事裁定书95、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的公告96、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四、破产衍生诉讼97、破产撤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8、破产抵销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99、确认破产债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100、破产取回权诉讼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样式1X X X X人民法院通知书(收到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通知债务人用)(X X X X) X X 破字第X-X号X X X:X X 年X X 月X X 日,X X X(债权人名称)以……为由向本院申请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重整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破产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破产管理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申请破产重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事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破产重整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破产重整范围1. 甲方所有债务的清偿;2. 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3. 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4. 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5. 甲方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6. 甲方重整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1. 乙方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指导、监督甲方的财务、人事、业务等工作;(2)对甲方资产进行盘点、评估、处置;(3)对甲方债务进行梳理、审查、清偿;(4)制定、实施及监督破产重整计划;(5)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6)处理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务。
2. 甲方在破产重整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签订合同、承担债务等行为。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2. 破产重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甲方债务的清偿方案;(2)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方案;(3)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方案;(4)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方案;(5)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项。
3. 甲方在破产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查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债权金额、债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乙方应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调解或仲裁。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一、破产清算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49、罚款决定书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83、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民事裁定书84、重整计划执行时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三、和解。
重整执行报告范文模板
重整执行报告范文模板1.引言1.1 概述概述重整执行报告是指对某一项目或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该报告旨在评估执行过程中的成就和不足,为未来的执行工作提供借鉴和改进方向。
在本报告中,将对执行过程中的关键要点进行分析和总结,包括项目目标的达成情况、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以及收获和经验教训。
同时,也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为类似项目的执行提供指导和借鉴。
通过该报告的撰写,旨在为相关管理人员和执行团队提供一个全面的执行情况评估报告,以便更好地指导未来的项目执行工作,并实现更好的成果。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主题的背景和重要性,同时介绍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分别阐述重整执行报告的第一、第二和第三要点,包括相关的内容和分析。
在结论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分析结果并提出建议。
整篇文章将围绕重整执行报告展开,分析相关要点,最终提出有益的建议。
1.3 目的在本报告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针对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以便更好地评估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通过对执行情况的深入研究,我们旨在为相关部门或团队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规划和执行未来的工作。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报告的撰写,让读者对于重整执行的过程和成果有更清晰的了解,为未来的执行工作提供借鉴和参考。
2.正文2.1 第一要点第一要点:执行情况概述在执行报告中,首先需要对执行情况进行详细的概述。
包括执行计划的制定、执行过程的实施情况以及执行结果的总结。
执行情况概述部分需要清晰地呈现出在执行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取得的成绩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制定了详细的执行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进行实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面临了来自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的各种挑战,包括市场变化、竞争加剧和内部人员变动等。
然而,我们通过合理调整和灵活应对,顺利完成了各项执行任务,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8月23日裁定对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创智科技”)进行重整,同时指定成立创智科技管理人(下称“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在重整程序中,根据创智科技重整一案的实际情况,创智科技和管理人共同制定了《创智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下称“重整计划”)。
2011年5月27日,深圳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目前,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我司作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现特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
一、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及期限依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以向确定之债权人清偿的款项(不包括补充清偿的款项)\股票已转账,预留的现金已划入管理人账户内,创智科技出资人让渡的股票已划入管理人破产重整专用账户为准。
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二)的规定,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6个月,即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11年11月28日止。
但因部分出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让渡的创智科技股票存在质押或司法冻结,故重整计划规定的6个月执行期间内执行完毕。
为此,创智科技根据重整计划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深圳中院递交了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书,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3个月,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9日止。
深圳中院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延长创智科技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
在批准延长的执行期内,仍有2个股东的股票存在质押及司法冻结未能解除,根据创智科技及管理人的申请,深圳中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0)深中法民七重整字第6-9号号《民事裁定书》,批准再次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至2012年5月3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企业破产程序,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所地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本条例所称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审判机构实行专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行政与司法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处置工作,保障破产工作所需相关经费,加强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和破产信息共享,协调处理破产处置涉及的重大问题,建立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或者处理破产程序中涉及的社会稳定、职工权益、财产接管、资产处置、税收征管、注销登记、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相关事务,并推动和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职。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20•【字号】宁中法审委〔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2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的通知宁中法审委〔2020〕1号各区人民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月19日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反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20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9日第1次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为规范审理重整案件,提升困境企业挽救成效,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促进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全国营商环境最优示范城市打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重整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一、基本规定第一条【适用精神】重整程序适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在精准识别企业困境成因的基础上,正确适用破产清算、重整等程序。
重整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平、效率原则,依法平衡保护参与重整各方主体权益,通过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等手段高效推进程序,提升重整效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适用范围】重整对象应当是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的困境企业,对于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或者挽救可能性的,不适用重整程序。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7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全面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精神,有效解决我市企业破产处置面临的诸多问题,推动僵尸企业出清、金融风险化解、社会矛盾调处、有用资源重组和落后产能去化,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扬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如下:一、总体思路以法院与政府密切联动并有效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难题,促进企业资产重组利用为主要目的,发挥市场决定和政府引导作用,整合相关部门力量,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用足用好相关政策,常态化研究处理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破产管理人履职、打击逃废债、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资产重组、财产接管、税收申报、设备处置、金融协调、信用修复、企业参与招投标、变更注销、中介管理、经费分担等事宜,逐步建立市场化破产程序,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等重大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显著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破产企业资产有效重组利用,促进扬州经济社会的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积极做好濒临破产企业解困救助工作。
对尚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濒临企业,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对经济社会和企业、职工造成的严重影响,积极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形成合力支持做好企业救治工作,建立破产企业识别机制,帮助仍有市场潜力或仅是陷入局部性、阶段性困境的市场主体化解经营危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运营能力。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本院各相关部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已于2021年1月7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为探索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指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达成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庭外重组协议在重整申请受理后予以确认的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后,可以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条预重整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依法、自治、公开、高效、司法适度介入原则。
第三条具有挽救可能,有能力与主要债权人开展自主谈判的企业法人,可以进行预重整。
申请重整前,通过自主谈判已经达成重组协议并表决通过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根据该重组协议形成的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存在债权人人数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债务人可以在申请重整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准许聘任中介机构辅助债务人准备重组协议。
第四条预重整期间进行表决,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组,采用合理灵活的方式,给予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出资人充分的表决期限。
同意债权人预重整的书面文件
同意债权人预重整的书面文件一、引言本文是一份同意债权人预重整的书面文件,旨在对债务人的预重整计划进行确认和同意,并明确各方在此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本文件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能够在预重整过程中维护自身的权益,同时为债务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背景债务人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为了避免债务人的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了一致,决定进行预重整,以重新组织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并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
本文件旨在明确债权人对预重整计划的支持和同意。
三、同意债权人预重整的声明1.确认债务人的财务困境我们确认债务人目前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债务。
债务人已向我们提供了详细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我们对其财务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
2.支持债务人的预重整计划我们同意债务人的预重整计划,并将全力支持债务人在此过程中的努力。
我们相信债务人能够通过预重整恢复财务健康,并按时偿还债务。
3.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在债务人进行预重整期间,我们要求债务人确保我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我们有权获得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并对其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债务人应及时向我们提供有关预重整计划的更新和进展情况。
4.协商债务重组方案我们将积极参与债务重组方案的协商和制定。
我们希望债务人能够提供详细的债务清单,并就债务的优先次序、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协商。
我们将努力达成一个公平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5.监督和评估预重整计划的执行一旦预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并开始执行,我们将密切监督和评估其执行情况。
债务人应向我们提供有关预重整计划的定期报告,并及时通知我们任何重大变化或困难。
我们保留随时终止或修改预重整计划的权利,以保护我们的权益。
6.支持债务人恢复财务健康我们将鼓励并支持债务人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恢复其财务健康。
我们愿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帮助债务人实施预重整计划,并在其恢复后与其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四、结论本文件确认了债权人对债务人预重整计划的支持和同意,明确了各方在此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的通知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22年6月2日第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民二庭反映。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为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破产企业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我省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预重整程序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程序”,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重整申请后,裁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第二条【预重整方案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方案”,是指在预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自愿平等协商拟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
第三条【预重整期间的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期间”,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即作出预重整决定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或人民法院决定终结预重整程序之日止。
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
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亲爱的债权人们,大家好呀!这次我想跟大家聊聊一个特别重要的事情,嘿,就是我们的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书!听到这几个字,可能有些人会皱眉头,心里想:“又来了,和我有什么关系?”大家别着急,咱们慢慢来,听我给你们讲讲这事儿。
首先呢,重整计划就像一场大团圆,大家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聚在一起。
说白了,就是要找到一个能让咱们重新开始的好方法。
大家也知道,经济环境时好时坏,生意上难免会遇到各种麻烦,真是让人哭笑不得。
不过,既然生活给了我们柠檬,那咱们就该学会做柠檬水呀,哈哈!这次会议可不是随便搞搞,咱们可是要认真对待的。
会议上,咱们会聊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公司的运营状况、债务情况,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也就是说,咱们将一起“剖析”公司,看看哪些地方需要“重整”。
别担心,咱们会把这些事情说得明明白白,绝不让大家蒙圈。
在会议上,大家可以畅所欲言,有什么想法都可以提出来。
真心希望大家不要害羞,毕竟这是一个集思广益的机会。
有些人可能会说:“我这小小的声音,能有啥影响?”大家的意见都是宝贵的,合在一起就是金子嘛!咱们就像一群朋友,互相扶持,共同进退,最终才能找到出路。
会议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咱们会提前通知。
大家务必要按时参加哦!错过了可就没机会了,谁也不想在关键时刻缺席,对吧?想想看,错过了一场关键的聚会,后来听别人聊起来,估计心里都会像吃了个酸柠檬,真是太可惜了。
在这次会议上,我们会认真听取大家的意见。
每个人都可以说说自己心里的话,分享一下对未来的看法。
这就像是大家一起在煮一锅大汤,调料各有各的味道,才能做出最美味的菜。
咱们希望,最终的结果能让所有人都满意,能让大家的心里都敞亮。
有些朋友可能会担心会议内容会不会很复杂。
不用怕,我们会尽量把专业的东西简单化,尽量用大家都能懂的语言来交流。
毕竟,咱们不想让大家觉得这是一场“高大上”的学术讨论,更多的是一场“接地气”的交流。
说到底,咱们就是要解决问题,让事情变得更好。
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
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一、预重整转重整的概念与意义预重整转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风险时,提前进行重整计划制定,以期在进入重整程序后能够迅速启动实施。
预重整转重整的意义在于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和空间,以便在法律程序中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预重整转重整的受理裁定书内容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是法院根据企业的申请,对企业进行重整的裁定。
裁定书内容包括:重整申请的审查、重整申请的受理、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和审核等。
此外,受理裁定书还明确了重整程序中的相关期限,以确保重整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的作用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具有以下作用:1.确定重整程序的合法性:法院对企业的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确保企业具备重整条件,为后续重整计划制定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2.保障各方权益:受理裁定书明确了重整程序中的各方权益,确保企业在重整过程中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与债权人、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3.指导重整计划实施:受理裁定书规定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审核和批准等环节,为重整计划的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四、如何应对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面对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相关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应采取以下措施:1.充分了解法律规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重整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参与重整程序。
2.积极参与重整计划制定: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应积极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充分表达自身诉求,确保重整计划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3.密切关注重整进程: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应密切关注重整进程,确保重整计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对重整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预重整转重整受理裁定书的相关规定如下:1.第二十四条:企业申请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向有关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2.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应当对企业是否具备重整条件进行审查。
法院协助公示通知书
法院协助公示通知书篇一: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协助执行通知书(稿)()执字第号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_____一案,我院作出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____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执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关于一案。
我院作出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附:()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____份。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院印)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执字第号________人民法院:你院____年____月____日()执字第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
我院已对____________予以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_(公章)篇二:法院查询通知书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存根)(管制用)公安局:罪犯因犯罪,经依法判处管制。
×××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
×××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文书分类 : 行政强制金融发布部门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 : 2021.03.01发文名称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协助冻结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相关工作,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人民法院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协助冻结债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该股票已设立质押且质权人非案件保全申请人或者申请执行人的,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股票进行轮候冻结的,不适用本意见。
人民法院冻结质押股票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应当明确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账户号码,冻结股票的名称、证券代码,需要冻结的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前款规定的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以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除以每股股票的价值计算。
每股股票的价值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受理人民法院的协助冻结要求后,应当在系统中对质押股票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冻结的期限一致。
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对已被标记的质押股票进行冻结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需要冻结的股票存在多笔质押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质押股票进行标记。
未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对该只质押股票全部进行标记。
上市公司依照相关规定披露股票被冻结的情况时,应当如实披露人民法院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已在系统中被标记股票的数量,以及人民法院需要冻结的股票数量、冻结期限等信息。
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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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号×××:
×××与×××……(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写明协助执行的原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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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号裁定书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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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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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第50条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时用。
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本院认为:……(写明批准或不批准的理由)。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xxx(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延长至xxxx年xx月xx日。
或者:
驳回xxx(债务人名称)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xxx
(代理)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裁定书(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x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用)
(xxxx)x破字第x-x号
申请人:……(写明名称等基本情况)。
xxxx年xx月xx日,本院裁定批准xxx(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xxxx年xx月xx日,xxx(债务人名称)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写明依据的事实及理由),请求本院批准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至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延长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时用。
二、本裁定书应送达管理人、债务人、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浅析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浅析摘要:《企业破产法》用六个条文对重整计划的执行进行了规范,内容涉及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及重整计划执行不能的相关法律后果。
但从实践来看,《企业破产法》对重整计划执行的法律规定仍过于宽泛,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较大争议。
一方面,《企业破产法》并未对重整计划的执行内容作出明确规定,为方便解决重整计划的执行问题,管理人往往在重整计划中限缩约定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将可能影响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的事项未纳入重整计划执行的范围。
而另一方面,界定重整计划是否执行完毕或者执行不能对于债务人的信用修复、按照重整计划减免债务不再清偿等实体问题均具有较大的影响。
若重整计划执行内容无法去争议,则无疑对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认定不利,继而对债权人、投资人、甚至债务人主体均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甚至可能出现重整计划因无法执行而终止的结果。
本文拟结合实际处理破产重整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就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进行浅析,以期对破产法相关重整计划执行方面法律条款的设计提供一点拙见。
一、重整计划的执行内容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1]。
重整成功后企业呈存续状态。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从《企业破产法》上述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来看,企业重整的核心要素仍然是清偿债务,且其对债务的清偿比例不低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权调整方案及债权受偿方案)。
其次,如上所述,破产重整法律制度设计的目的是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那么企业重整后的经营方案也必然是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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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人民法院通知书(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
正文
××××人民法院
通知书
(协助执行重整计划用)
(××××)×破字第×-×号
×××:
本院已于××××年××月××日裁定批准×××(债务人名称)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
依照……(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之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本样式供重整计划执行中人民法院要求相关单位协助执行相关事项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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