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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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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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
其他:
告知事项
1、为保证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上述财产线索;
2、若财产线索发生变化或有新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3、若被执行人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财产状况表的告知事项、了解执行风险,并如实提供了上述财产线索,保证所提供的各项内容是正确、有效的。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居所(包括联系电话):
财产保全情况(包括保全期限):
பைடு நூலகம்房产:
(要求法院查封,须提供由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屋产权及限制信息。)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进入执行程序后,案件能不能得到执行,关键在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

认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依据就在于能否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当前,在执行实务中,被执行人并不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千方百计地转移、隐匿财产,给法院查明其财产状况增加了难度,在执行中,如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是执行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笔者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自己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经验,就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进行点滴归纳,为法院执行工作抛砖引玉,并赐教于各位同仁。

一、由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若干规定》)第28条第1款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期限规定》)第五条规定:“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在执行法院立案之时就应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应当尽力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虽然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诸多不便,但申请执行人在与被执行人进行民事交往活动中或多或少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比执行人员更能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笔者对已经执行的案件进行统计,有70%以上案件的执行,都是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才予以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申请执行人对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法院判决生效了,下一步就依靠法院执行;有的申请执行人还认为,执行立案可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启动后就和自己无关了。

基于这样的认识,有的申请执行人不是积极配合法院去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而是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都不利于申请执行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依法强制执行打击老赖

-1-强制执行宣传手册2013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根据相关法律建立起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至此“老赖”便会过上亡命天涯的不幸生活。

这些名单将会形成一种报告与金融机构、运输部门“资源共享”。

现在让我们看看,具体会对这些老赖有什么生活上的影响。

一、老赖们的住房受到影响。

在老赖被法院立案执行后,法院会关注到其住房,如果这些人名下有住房的话,尤其是商业性住房,哪怕其仅有一套,也无法逃脱法院的执行。

二、存款。

老赖们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会被法院与金融机构联合绞杀,全部被冻结。

此外,你的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都会被冻结。

从此也就意味着你网上支付(网购)会受到限制。

-2--3-三、开公司成限制。

但凡上了法院系统的执行名单,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商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四、消费、出行受到制约。

被列为老赖,不允许在星级酒店及娱乐场所消费。

买房子、旅游、装修房屋,成为设想。

更有甚者,如果老赖开车在高速口上还会被暂扣,由高速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买不了飞机票,高铁,软卧,买不了私家车。

-5-五、养老金被直接划扣。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划扣老赖们的固定收入。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无法落到实处,那便相当于一纸空文,无法保障胜诉当事人的权益及时实现。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部分法院执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执行难现象,这既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还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尝试各种解决执行问题的办法,试图解决执行中的各种乱象,让老赖无处可逃,让当事人的权利落实到位。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6-定》)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

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与方法新兴区法院付长明一、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一)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如前所述,申请人在立案后,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规定和强调申请人负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义务有利于申请人积极参与执行程序,积极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不只是消极地等待、坐享其成,将实现债权的责任完全交由执行法院负责。

(二)被执行人(担保人)申报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申请人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的申请之后,法院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也必须如实向法院申报其个人财产。

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主要的做法有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询问由其口头申报,或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

重点是通知被执行人书面报告。

通知宜在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一并送达,并限定申报的期限。

还要告知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不全面申报财产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可能受到罚款、拘留等制裁。

(三)法院调查、搜查法院的调查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能够确保调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但执行工作面临着案多人少的矛盾,执行法院的调查因此往往一方面疲于奔命、徒劳无功,另一方面人力不足、有心无力。

应以申请人申请为主,只有在申请人确实不能收集或因客观原因不能提取到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才依职权调查。

此外,还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其人身及其住所地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四)悬赏举报。

悬赏举报是指对于检举和揭发被执行人存款或有价值物品线索的人员,经查证属实,由申请人或人民法院给予举报者酬金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的行为。

悬赏举报的奖金来源可按申请人自愿付出或依职权确定或二者结合。

依职权确定的奖金由被执行人负担。

按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大额标的按1%~20%的相对比例,小额标的按绝对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最高院规定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来源:作者:日期:2011-03-23我来说两句 (0条)复制链接字号: 小中大推荐栏目:执行法规执行文书执行常识律师在线律师法律咨询自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案件的办理期限作出严格规定。

《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同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规定》还明确,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规定》明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

受理执行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制作依据】本文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后,立案部门通知申请执行人已受理执行案件及预缴执行费用时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立案审查,决定立案的,应当发出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

通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执行案件能否顺利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给付能力是一个重要因素,因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大部分是以双方有各种形式的交往和接触为前提,双方在交往和接触中相互比较了解,对各自的生活习惯、财产状况和收入来源比较清楚,因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便于人民法院准确查明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如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动产、不动产状况,需要执行的标的物的数量及所在地等;被执行人行踪、被执行人隐藏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收入和存款线索、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线索等。

所以,人民法院应要求申请人以提供证据线索为主,随时发现随时举证,及时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

此外,申请执行人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条第2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第13条第3款规定,“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预交。

”因此,申请人应在申请执行时按规定预交申请执行费。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第1篇】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充分了解诉讼风险,预知可能的裁判结果、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以便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认真权衡,谨慎选择诉讼手段,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将民事告诉、审判和执行中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共二十五条):一、关于告诉第一条起诉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否则要承担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风险。

第二条除法律规定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特殊情况外,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申请保全及上诉,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受理的风险。

第三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不被准许的风险。

第四条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诉讼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诉讼费用的风险。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保全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院决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供担保,拒不提供的,将承担不予保全的风险。

第六条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或难以执行等风险。

二、关于举证第七条原告起诉或被告提出反诉,负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如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足以支持其事实主张,将承担该主张不成立的风险,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证据应在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法院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负担对方当事人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什么?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什么?

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什么?题要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法院执行局是法院的内部机构,负责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刑事判决及相关财产的查封、冻结等事务。

其办理这些事务也是要遵循一定程序的,那么▲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是什么?其工作职责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通过小编的讲解做个大概了解。

▲一、法院执行局办案流程1、法院执行局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2、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法院执行局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4、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法院执行局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5、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流程

申请执行流程

申请执行流程一、申请执行需要哪些材料和流程1、申请执行需要的材料是:(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2、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等。

3、申请流程是:(1)申请。

(2)受理。

(3)申请复议。

(4)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民事执行中有关期限规定1、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1)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2、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1)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1)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

(2)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4、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
用)
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制定,供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时用。

申请执行书
申请人: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住址:_____电话: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住址:____电话:____
双方因___________一案,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号判决书(调解书)判决(调解)后,现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未(全部)履行判决书(调解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予以执行。

申请执行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附:判决书(或调解书)。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
特此通知
____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______人民法院
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 ) 执 字第 号
______(写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字号)一 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通知你向本院执行局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于2004年10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 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doc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doc

报告财产令(命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用)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执号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已向你/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书。

你/你单位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本院地址:邮编:
附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一)18﹣1.传票(存根)样式××××人民法院本联存卷18﹣2.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本联送达被传唤人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

三、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审批联)本联存卷19﹣2.拘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拘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怎么写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

怎么写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报告

怎么写被执⾏⼈财产调查报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想法院执⾏债务⼈财产的,可以向法院提供债务⼈的财产情况,这样更有利于法院执⾏债务的财产,实现⾃⼰的债权,那么怎么写被执⾏⼈财产调查报告?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写被执⾏⼈财产调查报告权利⼈对被执⾏⼈财产情况进⾏调查后,被执⾏⼈财产情况调查报告可以按被执⾏⼈财产情况申报表的内容写,主要载明被执⾏⼈有哪些财产。

被执⾏⼈财产申报表××××⼈民法院:根据你院(××××)……执……号报告财产令,被执⾏⼈×××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被执⾏⼈基本情况证件号(⾝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住址(或住所)联系电话当前财产情况现⾦、银⾏存款、收⼊等不动产(⼟地使⽤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份额、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年内财产变动情况被执⾏⼈(签名或者盖章)××××年××⽉××⽇【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条、第三⼗三条规定制定,供⼈民法院责令被执⾏⼈报告财产状况时⽤。

2.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3.报告财产令可与执⾏通知书⼀并送达被执⾏⼈。

⼆、怎样调查被执⾏⼈的财产线索1、从申请⼈处挖掘申请⼈和被执⾏⼈签订的合同、往来函件、传真,以及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了解的被执⾏⼈的住址或办公地点、联系⽅式、动产、不动产及各种收益、债权、银⾏帐号等基本情况、财产保全的情况以及证明材料、被执⾏⼈的⾏踪及隐匿财产的线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5.28•【文号】法〔2018〕14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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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用)
××××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执……号×××:
你/你单位申请本院执行与×××……(写明案由)一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通知你/你单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第28条第1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时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12月29日)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
院有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向被执行人、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办理。

人民法院对调查所需资料可以复制、打印、抄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提取、留存。

申请执行人申请查询人民法院调查的财产信息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对查询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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