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鸿图: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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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5.04.05裁判规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但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正文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国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心波,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春明,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武剑云,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勇健、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张勇健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张永姝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查明:2002年11月25日,中鼎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约定:一、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向中鼎公司转让包括本案债权在内的44亿多债权,转让总价款为318622497元。

付款方式分为四期,在首期转让价款165683698.8元支付后,中鼎公司应在自2002年12月29日至2003年12月28日的期间内,将余款分三期等额支付给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2003年3月18日前支付31862249.77元,2003年6月18日前支付60538274.56元,2003年9月18日前支付60538274.56元。

002101广东鸿图: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002101广东鸿图: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公告编号:2021-22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分别以短信、邮件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以现场与网络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毛志洪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相关议案后,作出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剩余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对本次拟注销股份的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因本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解锁期及预留部分第二解锁期的解锁条件未成就,公司需对全部激励对象(共171名,含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184,5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

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对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鸿图: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0

广东鸿图: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3-30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0-1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于2010年3月16日分别以电话、传真的形式送达公司全体监事,会议于2010年3月26号在云南大港旺宝国际饭店召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小玲女士主持,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讨论研究,会议形成如下决议:会议以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同意推选孙宏图先生、毛志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各候选人简历请见附件。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二○○九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监事候选人如经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一起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原公司监事龙涛、李超坚已经辞职,并且没有在本公司担任职务。

上述监事的任职、辞职均在股东大会对本议案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一○年三月三十日附件:孙宏图,男,38岁,硕士学历,曾任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金融系教师,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广州营业部证券分析员,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项目经理,广东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任广东科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

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毛志洪,男,36岁,本科学历,曾任高要市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总经理,高要电厂总经理;现任高要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产运营部经理。

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没有持有本公司股份,均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广东鸿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1

广东鸿图: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2-21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鸿图”)的委托,指派高向阳、戴毅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广东鸿图于2010年12月20日召开的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广东鸿图《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广东鸿图董事会已于2010年12月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上刊登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〇一〇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股东大会通知》”),Kingson Law Firm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20楼 邮编:510080 电话:(8620)8731 1008 传真:(8620)8731 1808 Add:20/F,Guangfa Finance Centre83NonglinxiaRoad, Guangzhou,PRC Post Code:510080 Tel: (8620)8731 1008Fax:(8620)8731 1808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审议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网络投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12月20日上午在广东鸿图一楼会议中心召开。

广东鸿图:关于计提商誉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广东鸿图:关于计提商誉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公告编号:2020-18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商誉及其他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于2019年年度终了对商誉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商誉等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对因收购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及宁波四维尔工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形成的商誉及其他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合共29,578.15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情况概述(一)宝龙汽车资产组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3,313.28万元,计提除商誉外资产减值准备219.65万元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6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2.4亿元人民币购买李雁来、王明方、罗大军和谢静持有的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汽车”)5%、15%、25%、15%合共60%的股权。

该收购事项形成商誉21,576.04万元。

公司每年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2017年至2018年度已对该商誉计提减值准备8,262.76万元。

鉴于专用车市场竞争加剧和宝龙汽车2019年经营业绩不理想,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包含商誉的宝龙汽车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发现存在减值迹象。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聘请了广东中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信”)对包含商誉的宝龙汽车资产组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可收回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了《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涉及的广东宝龙汽车有限公司包含商誉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报告》(中广信评报字[2020]第097号)。

盛路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0-11-05

盛路通信: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2010-11-05

证券代码:002446 证券简称:盛路通信 公告编号:2010-011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路通信”)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600万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连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或“保荐机构”) 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中信银行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分别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根据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司决定以定期存单、通知存款的方式存放部分募集资金,根据募集资金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及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甲方将在乙方开设的专户中存放的募集资金中的116,589,794.00元(截止2010年9月13日)转为以定期存款和通知存款方式存放,具体如下:存入方式 账 号 金额(万元) 存入日期1年定期存款 4462682706085100010346000 2010年9月13日6个月定期存款 4462682706085100010344000 2010年9月13日3个月定期存款 4462682706085100010341000 2010年9月13日7天通知存款 446268270608500000408600 2010年9月13日二、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甲、乙、丙三方同意:甲方以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定期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规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或七天通知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广东鸿图:2010年度业绩快报 2011-02-15

广东鸿图:2010年度业绩快报 2011-02-15

证券简称: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公告编号:2011-04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业绩快报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本公告所载2010年度的财务数据已经内部审计部门审计,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数据可能存在差异,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2010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单位:人民币元司股东的数据填列。

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1、报告期内,公司各项经营指标均保持了良好增长态势,实现营业收入89,407.70万元、营业利润8,550.46万元、利润总额8,593.29万元、净利润 8,337.84 万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了 78.85%、68.13%、63.00%、81.79%。

各项经营业绩指标增加的主要原因是:(1)公司业务进展情况良好,业务规模继续保持增长,主营业务市场需求旺盛,销售收入增加、销售业绩增长。

(2)公司努力加快技术改造创新及产品的工艺与技术改进工作,持续推进降成本工作,强化了内部成本控制使得公司产品的总体盈利能力也得到了同步提升。

(3)得益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公司享受了“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使得所得税费用减少,净利润增加。

2、截止2010年末公司总资产131,696.24万元、股东权益83,563.00万元,每股净资产10.19元,分别比2009年末增长91.91%、106.49%、68.71%。

增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报告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26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10月实施了非公开发行方案,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发行价为24元/股,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34,480.50万元所致。

3、报告期内股本增加1500万元,主要是因为公司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所致。

600037 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600037   歌华有线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037 股票简称:歌华有线编号:临2013-023转债代码:110011 转债简称:歌华转债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0年11月25日公开发行了1,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公司于2010年12月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公告刊登在2010年12月1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经与上述银行及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荐人”)协商,近日内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一、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体育馆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200053729200113675)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1.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200053714200005626(“单位定期存款账户”)。

存款方式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二、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01090520500120109155202)中部分闲置资金共计人民币3.5亿元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账号:01090520500120501173460(“单位定期存款账户”),实际存款金额、存期等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记载为准。

三、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法使用,公司、银行、保荐人三方同意:公司上述所有以单位定期证实书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按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银行的同期利率执行,并在上述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到期解除后及时转入原协议中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方式续存,并应及时通知保荐人。

广东鸿图: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崔毅) 2010-03-30

广东鸿图: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崔毅) 2010-03-30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 现就提名 崔 毅 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包括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 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全体董事均亲自出席会议;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和《 广东 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要求。 会议由董事长吴潮忠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陈章锐先生、郑伍昌先
”请各位董事讨论并审议。 广东巨轮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一 0 年九月十七日
股 东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6 日-2010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交易 系统 进 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0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0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0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股权登记日:2010 年 9 月 10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光太先生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有 2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6, 444,5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20%。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06,123,25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1.98%。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321,30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关于公司符合申请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 1、《 表决结果:106,161,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3% ;276,1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6,50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1% 。 关于公司 2010 年度公开增发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2、逐项审议通过了《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A 股)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2 发行数量及规模 本次增发股票的总数不超过 4,500 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和规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和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3 发行对象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 A 股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禁止者除外) 。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4 发行方式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增发采用包括但不限于网上、网下定价发行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的发行方式,具体 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增发将以一定比例向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册的 公司全体 A 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2.5 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 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 均价,具体发行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同时,如果 未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增发新股政策出台新的规定,公司新股具体发行价格将按照新的政策规定,并由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106,163,882 股赞成, 赞成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74% ;280,673 股反对,反对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26%;0 股弃权,弃权股份数占出席本次会议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 。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募集资金方):__________乙方(监管方):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丙方(投资方):__________公司鉴于甲方拟进行募集资金活动,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乙方接受丙方的委托,对甲方募集资金活动进行监管。

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监管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各方在募集资金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募集资金的存放1. 甲方应当在乙方的指导下,开立专门的募集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存放募集到的资金。

2.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乙方的监管。

3. 甲方应当将募集到的资金全部存入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将募集到的资金存入其他账户或者用于其他用途。

1.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募集资金活动进行全程监管,确保募集资金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募集资金账户进行实时监控,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交易明细等。

3. 乙方应当对甲方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

4. 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丙方。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1.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2. 甲方应当及时、完整、真实地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乙方的监管和丙方的监督。

3. 甲方应当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4.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募集资金监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五、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予以处理:(1)要求甲方限期改正;(2)暂停或终止监管;(3)报告监管部门并公开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鸿图”和“冠福家用”交易的风险提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鸿图”和“冠福家用”交易的风险提示-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鸿图”和“冠福家用”交易的风险提示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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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鸿图”和“冠福家用”交易的风险提示
自今日起,“广东鸿图”(股票代码:002101)和“冠福家用”(股票代码:002102)将在本所上市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板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的规定,本所今日将对上述股票的交易实施以下措施:
1、当盘中换手率达到80%时,本所发布风险提示公告。

2、当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50%或-5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90%或-9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15分钟。

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发行价格的涨幅。

14:50之后股票达到上述临时停牌条件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临时停牌。

股票临时停牌时间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本所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及时关注本所有关风险提示或临时停牌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_116362
——结束——。

东软载波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XX xx0310

东软载波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XX xx0310

东软载波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XX xx0310证券代码300183证券简称东软载波公告编号xx-003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xx】135”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1.4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36,25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1,926,250.00元。

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xx年2月15日出具的(xx)汇所验字第3-00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2家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一、公司已在上述2家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专户账号为532904748510188,开户日期为xx年2月1日,截止xx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18,735.03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低压电力线通信网络系统技改项目、营销网络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账号为38030188000116959,开户日期为xx年2月1日,截止xx年2月15日,专户余额为79,190.60万元(包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5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5篇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5篇篇1本协议由以下三方共同签署:甲方(募集资金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投资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丙方(监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鉴于甲方拟进行募集资金活动,乙方愿意向甲方投资,为保障募集资金的安全、规范使用,以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丙方作为监管银行,将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划转及使用进行监管。

为此,经三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丙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募集资金安全,规范资金的使用,并明确各方在募集资金活动中的职责。

二、募集资金存储与划转1. 甲方应在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所有募集资金必须存入该专用账户。

2. 乙方应按照约定将投资款项支付至甲方在丙方处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 甲方需划转资金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经丙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划转。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甲方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报丙方备案。

2. 甲方使用资金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高风险投资、违法违规活动等。

3. 丙方有权对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调阅相关资料等。

4. 若发现甲方违规使用资金,丙方有权暂停资金划转,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1.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和丙方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要求甲方提供相关资料。

3. 丙方应定期向甲、乙双方提供募集资金监管报告。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挪用募集资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和丙方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投资或未及时足额投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若丙方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甲方违规使用资金或造成乙方损失,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争议解决如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东鸿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12月)

广东鸿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2年12月)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充分履行对投资者的诚信与勤勉责任,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或具有同等职责的机构和人员;(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以上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的定期财务报告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所有重大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公开发布信息。

第四条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定期审计报告和季度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并发布。

第九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货币网、上海清算所网站、中国债券信息网。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商协会指定网站。

广东鸿图投资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广东鸿图投资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天眼查
5.5 行政处罚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5.3 法律诉讼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6

5.4 法院公告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海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11-09-19
1.2 分支机构
3

截止 2018 年 11 月 20 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及天眼查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 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 考。

广东鸿图投资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

本报告生成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0 日 07:38:49, 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天眼查数据快照。
目录
一.企业背景:工商信息、分支机构、变更记录、主要人员 二.股东信息 三.对外投资信息 四.企业发展:融资历史、投资事件、核心团队、企业业务、竞品信息 五.风险信息:失信信息、被执行人、法律诉讼、法院公告、行政处罚、严重违法、股权出质、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检查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检查专项活动整改报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检查专项活动整改报告根据广东证监局《关于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检查专项活动的通知》(广东证监〔2010〕30号)的要求,本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2月制定了《信息披露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专项活动工作小组,朱伟董事长担任组长。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自查;第二阶段是接受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第三阶段是整改验收。

工作小组积极对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管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变动等方面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

2010年4月26~28日,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本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0年5月24日发来《现场检查结果告知书》(〔2010〕11号)。

本公司根据自查发现的问题和广东证监局监管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制定了如下整改方案。

一、公司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问题1:《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中,未规定公司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提供知情人名单的相关要求。

整改措施:在《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中增加此规定。

整改时间:2010年6月30日前。

责任人:朱伟董事长、张国光董秘。

问题2:《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中,未明确内幕信息违规责任追究机制。

整改措施:在《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制度》中增加此规定。

整改时间:2010年6月30日前。

责任人:朱伟董事长、张国光董秘。

问题3: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中,未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违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的要求。

整改措施: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中增加此规定。

整改时间:2010年6月30日前。

责任人:朱伟董事长、张国光董秘。

问题4: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中,未明确对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发生买卖股票短线交易行为,由此所得违规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并及时披露的要求。

管理制度-广东鸿图: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XXXX年8月) XXXX-08-13

管理制度-广东鸿图: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XXXX年8月) XXXX-08-13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2)第三章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3)第四章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 (6)第五章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与审计管理 (9)第六章控股子公司的档案管理 (11)第七章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11)第八章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 (13)第九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保证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和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本公司或母公司、上市公司系指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系指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绝对控股或者虽不绝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本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董事、经营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本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外,不干预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第二章控股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控股子公司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各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控股子公司业务运营的各方面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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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1 证券简称:广东鸿图 公告编号:2010-38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326号文件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500万股,新增股份于2010年11月1日上市。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于2010年10月20日全部到位,并经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广会所验字[2010]第10004980013号”验资报告验证。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东海证券”)分别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要市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专户仅用于广东鸿图铝合金精密压铸件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2、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海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本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东海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本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商业银行按月(每月_5_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东海证券。

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本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商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东海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商业银行,同时向本公司、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本公司、商业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东海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鸿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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