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原告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精品
商经知法考真题1
题目:1.玮平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具贸易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在北京,股东为张某、刘某、姜某、方某四人。
公司成立两年后,拟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以开拓市场。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模拟题】A.在北京市设立分公司,不必申领分公司营业执照B.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须经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C.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分公司,其负责人只能由张某、刘某、姜某、方某中的一人担任D.在北京市以外设立子公司,即使是全资子公司,亦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
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
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
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3.赵、钱、孙、李、周共同出资设立甲公司,其中赵持股1%,钱持股2%,孙持股17%,李持股30%,周持股50%。
孙与好友左某签署代持股协议,约定由左某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
周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公司章程规定,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不得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模拟题】A.赵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B.孙无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C.左某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D.李某有权查阅并复制公司的会计账簿4.李桃是某股份公司发起人之一,持有14%的股份。
在公司成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各董事之间矛盾不断,不仅使公司原定上市计划难以实现,更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关于李桃可采取的法律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模拟题】A.可起诉各董事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B.可同时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和对公司进行清算的诉讼C.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可直接要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D.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应以公司为被告5.唐宁是沃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董事之一,持有公司15%的股份。
【知识产权案纪实】《卓玛》曲作者与卡拉OK经营者侵权纠纷案调解
卓玛》曲作者与卡拉OK经营者侵权纠纷案调解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称,该院二审成功调解了知名歌曲《卓玛》的曲作者秋某与卡拉OK经营者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补偿曲作者秋某经济损失4080元,而秋某则允许该公司继续使用其创作的《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两首音乐作品及含有这两首音乐作品的音乐电视作品。
秋某系《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两首音乐作品的曲作者,《卓玛》还曾荣获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
经某制作公司打造,这两首歌曲被制作成同名音乐电视作品。
今年2月,秋某发现成都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KTV包间以点播的方式向消费者放映音乐电视作品《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且没有指明秋某为曲作者。
随后,双方发生纠纷,秋某将公司告上法庭,诉请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损失。
而被告公司则认为,他们使用的是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其著作权归制作公司所有,秋某无权提起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公司的点播行为侵犯了秋某的著作权,判令该公司立即在其卡拉OK经营场所停止点播《卓玛》《姑娘走过的地方》两首歌曲,并赔偿秋某经济损失、合理支出费用338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成都中院受理该案后,充分考虑作者维权诉求和卡拉OK的实际经营情况,从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出发,制定出详细的调解方案,多次组织当事人协商,最终成功化解纠纷,实现曲作者的权利得到维护以及卡拉OK经营者的经营得到保障的双赢局面,做到了案结事了。
纪念南京大屠杀歌曲竟遭篡改为纪念南京大屠杀而精心创作的公益歌曲《1937》,竟被篡改为言情歌曲《曾经的誓言》销售营利,原创作者张先生一怒之下将牧宇公司和土豆网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牧宇公司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3万元及其它费用562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并在其公司网站刊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启事。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民商事法律制度考试历年真题摘选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100题)1.(多项选择题)(每题2.00 分) 叶某与江某结婚后,2013年6月叶某以个人名义向代某借8万元做生意,约定4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
后叶某生意小有所成,发展了一名情人并长期同居。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叶某与江某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江某。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江某偿还8万元及利息B.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偿还8万元C. 借期届满后,代某只能要求叶某和江某分别偿还4万元D. 借期届满后,代某有权要求叶某和江某连带清偿8万元及利息2.(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以下占有属于善意占有的是:( )A. 甲受乙之托照看乙的自行车B. 甲捡到钱包之后等待失主前来认领C. 母亲在收拾孩子的房间时发现一本新书,以为是自己的孩子买的(其实是自己的孩子向他人借的),便放在自己的房间里D. 甲趁乙不在,将乙的笔拿回自己的家中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A. 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 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 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D. 只能向丁请求赔偿其应承担的3000元4.(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甲有一套房屋,租赁给乙,租期5年。
第三年时,甲欲转让该房屋。
承租人乙、其兄丙均主张购买。
甲私下将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经査,乙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私自进行了装修,改变了房屋的主体结构,共花去装修费5万元。
在第二年时,乙经甲同意将该房屋转租给戊。
请回答下列问题:在租赁期间,因乙私自装修,该行为性质及对合同的影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 私自装修构成侵权B. 甲可通知乙解除租赁合同C. 甲只有在通知乙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原状遭到拒绝后,才可行使合同解除权D. 甲可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5.(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李培坤在李家庄有5间瓦房,其儿子李力在外地工作,1998年李培坤去世,李培坤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李艺一家暂住。
司法考试法知识产权法真题及解析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知识产权法真题及解析司法考试法知识产权法精选真题及解析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知识产权法精选真题及解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 甲创作了一首歌曲《红苹果》,乙唱片公司与甲签订了专有许可合同,在聘请歌星丙演唱了这首歌曲后,制作成录音制品(CD)出版发行。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A. 某公司未经许可翻录该CD后销售,向甲、乙、丙寄送了报酬B. 某公司未经许可自聘歌手在录音棚中演唱了《红苹果》并制作成DVD销售,向甲寄送了报酬C. 某商场购买CD后在营业时间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经过甲许可并向其支付了报酬D. 某电影公司将CD中的声音作为电影的插曲使用,只经过了甲许可【正确答案】 AD【答案解析】选项A正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此可知,某公司翻录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甲、录音制作者乙唱片公司和演唱者丙的许可。
选项B错误。
《著作权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据此可知,选项B中某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选项C错误。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据此可知,某商场将购买的CD作为背景音乐播放,需要经过甲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且该商场也依法这样做了,因此不构成侵权。
选项D正确。
《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该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规定,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构成侵权。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
广州商学院案例分析报告题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课程名称著作权法实务考查学期2022-2023学年第一学期考查方式案例分析姓名(用小三宋体加黑,下同)学号专业成绩指导教师表春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鑫歌歌厅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报告一、简要案情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法院起诉富锦市一路鑫歌歌厅,鑫歌歌厅自2017年10月11日至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公开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故意侵权使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进行经营活动,构成侵权,应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涉案卡拉OK作品的著作权。
上述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权等权利给予音集协来授权管理,在被诉侵权行为持续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使用音集协管理的卡拉OK作品用于经营牟取商业利益,不支付许可使用费,构成著作侵权。
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争议焦点关于鑫歌歌舞厅是否构成侵权,这在著作权法上是毋容置疑的,鑫歌歌舞厅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开场合使用卡拉OK点播系统,这是构成侵犯著作的行为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经查询后可知,该协会是在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下成立并且经由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唯一的国内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是音像制品著作权人以及其他著作权人自愿成立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也就是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当然并不享有音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在本案中为何能够享有起诉权。
其原因是,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享有著作权并且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订了著作权管理合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因此而能够以合同为依据享有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号】(2022)京民再62号•【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2.11.16裁判规则合理使用的规定系针对创作作品过程中,为介绍或评论他人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而对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适当引用的行为,被诉侵权人通过App上的栏目为用户上传作品片段,满足其他用户浏览观看所发布作品片段的行为,系为用户在App中传播涉案作品提供帮助的行为,而非对他人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正文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再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行政商务中心荣华国际大厦1幢1单元1100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5251号二楼C区174室。
法定代表人:黄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佳韵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箫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箫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作出(2020)京民申679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21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佳韵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思浩,被申请人箫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佳韵社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1775号民事判决,维持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京0491民初2769号民事判决。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2年-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张某在某商场购物时发现陈列在橱窗中的红酒柜很是漂亮,经询问后得知只是样品,张某甚是喜欢,与商场签订了购货合同,要求质量等与样品一致。
其间,商场正在进行超豪华音响的试用促销活动,张某便带了一套回家。
在交红酒柜时,商场派货员提醒,音响的试用期再有5天到期,希望张某尽快做出是否购买的决定。
张某将红酒柜放人屋内即感觉到刺鼻的气味,经专业人员检测,甲醛超标。
根据以上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若红酒柜的质量与商场橱窗样品质量一致,商场就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无需做出赔偿B.因商场最初并未约定试用期,让派货员通知试用期即将到期不具备相应效力,应当与张某约定后再确定试用期结束日期C.若张某在5天后没有做出表示的,视为购买D.若张某在5天内将音响退回,应按市场价支付相应的租金【答案】 C2、赫某与刘某自愿登记结婚,刘母一直反对,并以刘某与赫某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为由向法院申请二人婚姻无效,但刘某态度坚决,刘母只好申请撤诉,法院应该:A.调解结案B.判决结案C.裁定同意撤诉D.裁定驳回诉讼【答案】 B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专利有效期限内独占实施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并特别约定乙公司不得擅自改进该专利技术。
后乙公司根据消费者的反馈意见,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形下对专利技术做了改进,并对改进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有权自己实施该专利技术B.甲公司无权要求分享改进技术C.乙公司改进技术侵犯了甲公司的专利权D.乙公司改进技术属于违约行为【答案】 B4、刘男按当地习俗向戴女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银首饰数件,婚后不久刘男即主张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
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B.刘男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答案】 C5、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先支付合同价款的15%,即30万元。
最新-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原告时代华纳娱乐公司、原告考试吧城市制片公司与被告上海合众企业发展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原告时代华纳娱乐公司、原告考试吧城市制片公司与被告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著作权纠纷一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47号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皮科西大街10201号10201,,,。
授权代表人塔夫勒·克洛里奇,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傅强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区广西北路229弄2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嵘,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雯,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下称福克斯公司、原告时代华纳娱乐公司、原告城市制片公司与被告上海合众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合众公司着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9年6月25日,因案件涉及的8部影视作品的着作权分属于三原告,且三原告之间无关联,本院裁定根据权利主体将该案分为三案审理。
2019年7月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福克斯公司与被告合众公司着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福克斯公司委托代理人傅强国、杨军,被告合众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嵘、蒋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克斯公司诉称原告福克斯公司系《档案4》4的着作权人,上述影视作品在美国进行了版权登记,且从未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上述影视作品的影碟。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考试题及答案(含A.B卷)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考试题及答案(含A.B卷)A卷:单选题1、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应承担违约责任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参考答案:C2、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
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O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B.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参考答案:A3、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开冷食店。
现借款期限已到,甲的冷食店因其经营不善而倒闭,甲将店内的冰箱、彩电等赠与朋友丙。
现甲无力偿还欠款,乙以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与行为。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法院应当追加丙为共同被告B.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C.法院应当追加丙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D.法院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也可以不追加参考答案:C4、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
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
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A.应延期审理B.应中止诉讼C.可以拘传乙到庭D.可以缺席判决参考答案:A5、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A.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B.提交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C.立即开始执行D.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参考答案:A6、甲死后遗产已经分割,其中乙按照法定继承分得一古青花瓷瓶,价值50万;丙依据遗嘱继承一辆汽车,价值20万;丁按照遗赠分得5万元现金。
国内首例选秀类节目侵权案尘埃落定
目。而 P S网络电视的运 营方 上海众源 网络有 限公司并未获得 P 任何授权 。 绿色创意公司一怒之下, 将众源网络公司告上法庭 , 请求法 院判令众源 网络公司立பைடு நூலகம்停止侵权行为, 删除相关视频文件 , 并 赔偿经济损 失及合理支 出 1 万元 。 5
上海 人大 2 1 0 2年第 4期 【 47
失及 律师 费 8 4干 元 。 万
视 台和湖 南 电视 台联手 打造 的 《 儿朵朵》 2 1 的夏 季荧 花 在 00年
屏 火 了一 把 , 网络 关 注 度 在 当时 也 是 居 高 不 下 。 许 多 热 门文 化 如
众源 网络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 上诉至上海一 中院 。 在庭上提 出异议称 , 花儿朵朵》 《 及其衍 生节 目为现场表演 的录制 , 不属于 类 电影作品,而是录音录像制 品。因此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 高,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 回绿色创意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驳 上海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 ,类 电影作品和录像制 品的本质差 异在 于其 是否 具有独创性 ,而且这种独创性必须表 达一个整体
2 1 最 火爆 的 电 视节 目之 一 。同 时 , 色 创 意 公 司 与 多 家 网 0 0年 绿 站 合 作 , 《 儿 朵 朵》 目的 非 独 家视 频 网 络 直 播 和 内容 点播 将 花 节
《 花儿朵朵》 总决赛确认 为类 电影作 品。但无论是类 电影作品还 是录像制品, 其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
审 判 决 , 源 网络 公 司立 即停 止 侵 权 , 赔 偿 绿 色 创 意 公 司 经 济 众 并 损 失 等 8万 4千 元 。 绿 色 创 意 公 司 称 , 花 儿朵 朵 》 节 目所 有 著 作 权 及 相 关 权 利 《
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四十五首音乐电视作品;二、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金八万元;三、北京东方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三千一百八十元;四、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在原审中起诉称:音集协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唯一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08年以来,音集协先后与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方式获得了权利人多首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出租权、广播权、复制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该音乐电视作品遭受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经查,同一首歌娱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也未支付费用,而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音集协管理的45首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权利人的放映权、复制权。现音集协提起诉讼,要求同一首歌娱乐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综上,上诉人同一首歌娱乐公司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例31-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
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诉张杰演艺合同纠纷案问题提示:如何认定演艺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数额?【要点提示】演艺合同属于混合合同,由(委托)经纪、著作权、劳动等多种关系构成。
对于违反演艺合同的行为,应当按照该行为所违反的合同内容及合同的目的来确定其法律规则的适用。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调取证据确认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从平衡当事人双方利益立场出发,综合相关因素酌情予以认定。
【案件索引】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7)静民一(民)初字第2286号(2008年6月6日)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30号(2008年8月19日)【案情】原告(被上诉人):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上诉人):张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主办的2004年“我型我秀”选秀活动的冠军。
2004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上海上腾娱乐有限公司推广艺人演艺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所涉协议),约定被告全权委托原告作为被告的全球独家代理人,负责所有娱乐演艺事业安排。
原告为被告就其娱乐事业各方面提供所有服务、建议及指导、艺能的发展及推介、完成及签订有关其娱乐活动的聘用协议、演唱会表演、电影、电视及其他制作演出、灌录录音制品及唱片、参与推广、宣传、广告、销售及其他附带活动。
被告必须接受由原告合理安排之一切项目、工作,被告须向原告独家提供一切演艺工作服务。
该协议有效期为2004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
协议还约定,被告将全心全力向原告提供最佳之服务,未经原告同意,严禁被告私自参加活动(包括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否则原告有权单方没收被告因该活动而获得的全部收入(该收入仍记入被告年收入总额内),并有权向被告索赔原告全部损失。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严禁被告以任何方式与其他任何公司、机构或个人签订与本协议内容相似或有关的经纪合同及任何形式的合作合同,否则原告有权责令被告限期解决冲突,并可向被告索赔。
最新-原告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 精品
原告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武知初字第57号原告唱片有限公司[原名宝丽金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漆咸道南39号铁路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一路9号有色金属大厦7至8楼。
法定代表人苏辰,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明,该社干部。
委托代理人肖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荣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季维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林、范圣兵,安徽亚太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唱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0日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19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唱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居永和,被告武汉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明、肖丹,被告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亚林、范圣兵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1年11月份在市场上发现了由二被告出版、复制、发行的彩封为邓丽君路边的野花不要采,盘芯标为榜中榜路边的野花不要采,光盘生产源识别码码为400的光盘。
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光盘是由第二被告安徽旭日光盘有限公司复制的。
该光盘第1、3、4、6—10、12首共计9首曲目的录音制权均为原告享有。
上述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复制、发行上述原告享有录音制权的曲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及有关音像制品的法律法规,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录音制权的歌曲出版权、发行权的侵害,向原告移交销毁并不再出版发行侵犯原告录音制权的录音制品;第二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录音制权的歌曲复制权的侵害,向原告移交销毁并不再复制侵犯原告录音制权的录音制品;2、上述二被告在《人民日报》海外版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上述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8万元人民币,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万元人民币;以上金额合计368万元人民币,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4、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6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二模拟题463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国务院某部制定一规章规定,对某一行政违法行为(江南博哥),除可以给单位处以罚款以外,还可以给予直接责任人5000元以下罚款,但规定这一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行政处罚。
下列有关该规章违法的理由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______A.因为规章无权规定罚款的行政处罚B.因为该规章对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作出处罚规定C.因为该规章扩大了法律、行政法规给某一行为行政处罚的主体种类D.因为该规章超出了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一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正确答案:C[解析] 考查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法》第12条第1款。
2. 某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获得一笔资金。
关于该拆入资金的用途,下列哪一选项是违法的?______A.弥补票据结算的不足B.弥补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C.发放有担保的短期固定资产贷款D.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正确答案:C[考点] 贷款法律制度[解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6条的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
拆入资金用于弥补票据结算、联行汇差头寸的不足和解决临时性周转资金的需要。
3. 甲以23万元的价格将一辆机动车卖给乙。
该车因里程表故障显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但实际行驶了8万公里,市值为16万元。
甲明知有误,却未向乙说明,乙误以为真。
乙的下列哪一请求是错误的?______A.乙有权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合同B.请求甲减少价款至16万元C.以重大误解为由,致函甲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自该函到达甲时即被撤销D.请求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正确答案:C4. 下列关于撤诉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A.当事人撤诉需要自愿,否则不予准许B.当事人的撤诉申请须得到对方当事人的同意C.一审法院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理由再起诉D.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法院应当不予准许正确答案:A[解析] 撤诉本身需要自愿,非自愿、不准许,A选项正确。
最新-上诉人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 精品
上诉人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15,,1,,,。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城中路37-1号2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加,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许新根,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唱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森蓝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蓝公司因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9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被告委托代理人许新根、周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李克勤演唱的《》、《高妹》、《前后脚》、《樱花》、《再一次想你》、《飞花》六首歌曲的录音制。
森蓝游戏资讯网系被告经营的游戏娱乐门户网站,该网站的网址为该网站提供了上述李克勤演唱的六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2019年5月19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被告森蓝游戏资讯网网页的部分内容予以打印,并使用一种名称为网络录音机的软件,将被告线播放的涉案六首歌曲录制,并刻录到光盘保存。
一审庭审中,原、被告确认,被告于2019年10月27日,在其经营的森蓝游戏资讯网上已停止提供涉案六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六首歌曲的录音制品,依法享有录音制权,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录音制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向信息网络上载、传播录音制品均应获得录音制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被告在其经营的森蓝游戏资讯网上提供了涉案六首歌曲的在线播放服务,系向信息网络上载并传播了涉案歌曲,使涉案歌曲可以被登录被告网站的公众,在任何时间和地点,通过其选择的方式所获得。
产业趋势
产业趋势作者: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7年第07期“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5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案系原告唐德公司继前述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之后提起的后续诉讼,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第二庭张晓津法官担任审判长,会同刘义军法官、赵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原告是否具有其主张的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等权利或权益基础,两被告是否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被告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责任承担方式等争议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恒大”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审理5月22日,北京知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大四季拍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由于诉争商标涉及恒大地产公司的“恒大”等商标,案件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共计60余人旁听了此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玲玲、宋旭东及人民陪审员郭丽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案的审理焦点为:本案有无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如有必要,原告关于“恒大”文字在第35类服务上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及4枚恒大注册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成立,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等。
格力电器诉奥克斯专利侵权索赔1.1亿近日,因认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生产的30多款产品涉嫌专利侵权,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诉至法院,索赔1.1亿元。
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2008年,格力电器研发了整体式结构的空调室内机技术,其随后提交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
自2009年开始,格力电器将涉案专利技术应用于所有挂机空调产品,其解决了传统空调凝露水导致的漏水、因不同部件热胀冷缩导致声响等问题,同时大大减少了模具数量,优化了工序,降低了成本。
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考前检测试题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三)考前检测试题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甲设计并雕刻了一尊造型别致的雄狮,置于当街店门口招揽顾客。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将雄狮置于公共场所,视为放弃著作权B 、乙以该雄狮为背景拍照纪念不构成侵权C 、丙可以该雄狮为范本制作和销售纪念品D 、丁可以该雄狮为立体造型申请注册商标2、《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 、民事行为能力 B 、人格尊严 C 、民事责任能力 D 、民事法律能力3、宗某患尿毒症,其所在单位甲公司组织员工捐款20万元用于救治宗某。
此20万元存放于专门设立的账户中。
宗某医治无效死亡,花了15万元医疗费。
关于余下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应归甲公司所有 B 、应归宗某继承人所有 C 、应按比例退还员工D 、应用于同类公益事业4、孙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李某承租后与陈某签订了转租合同,孙某表示同意。
但是,孙某在与李某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经把该房租给了王某并已交付。
李某、陈某、王某均要求继续租赁该房屋。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 、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 B 、陈某有权要求王某搬离房屋C 、李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D 、陈某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孙某承担赔偿责任5、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
金山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付清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音乐抄袭法律认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周杰伦(Jay Chou),中国著名歌手、音乐制作人,被誉为“亚洲流行天王”。
方文山,中国著名词作家,曾与周杰伦合作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歌曲。
然而,在2016年,周杰伦起诉方文山侵犯其著作权,引发了一场音乐抄袭法律认定的大案。
二、案件经过1. 周杰伦起诉方文山2016年,周杰伦发现方文山创作的歌曲《青花瓷》涉嫌抄袭其早期作品《青花》。
周杰伦认为,方文山在创作《青花瓷》时,大量借鉴了《青花》的旋律、歌词和意境,构成侵权。
于是,周杰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文山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2. 法院受理案件法院收到周杰伦的起诉状后,依法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3. 双方争议焦点在庭审中,双方就以下争议焦点展开辩论:(1)是否构成抄袭:《青花瓷》的旋律、歌词和意境是否与《青花》相似?(2)侵权责任:方文山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法院判决1. 法院认定抄袭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青花瓷》的旋律、歌词和意境与《青花》存在高度相似之处,构成抄袭。
法院认为,虽然音乐创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抄袭行为仍然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2.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方文山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周杰伦经济损失50万元。
四、案件影响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对于音乐抄袭法律认定具有以下影响:1. 提高音乐人版权意识此案提醒音乐人,在创作过程中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抄袭行为。
2. 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此案为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有助于提高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水平。
3. 促进音乐产业发展通过打击抄袭行为,有利于维护音乐市场秩序,促进音乐产业健康发展。
五、总结周杰伦诉方文山侵权案是我国音乐著作权保护领域的一起典型案例。
法院依法认定抄袭行为,维护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提高音乐人版权意识、加强音乐著作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此案也为我国音乐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第2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音乐产业的蓬勃发展,音乐抄袭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权利行使 注意界限(课件)高二政治(统编版选择性必修2)
D.②④
【答案】D 【解析】①: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 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材料中小菲的引用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不必经 俞敏洪许可,也没有侵害俞敏洪的著作权,①排除。③:法定许可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合理使用是免费使用。材料中小 菲的引用属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而不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无需支付使用费,③排除。②④:著作权的“合理使 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 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其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著作权合理 使用的范围。因此,小菲同学在作文中引用了俞敏洪《从容一生》书中一段话,这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俞敏洪同意 ,但最好指明出处——俞敏洪的《从容一生》,②④正确。故答案选D。
处理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 邻关系有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法律、法 规没有规定的,可以 按照当地习惯。
要求
相邻关系一方在为自 己便利行使权利时, 应当照顾到相邻方的 利益。
2022年5月,重庆某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楼上漏水引发的纠纷。
运用《法律与生活》知识,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案例中,楼下小李的什么权利受损?该权利如何分类,列举两个。 (2)谈谈你对此案判决的看法。
在,未来就不一定为你而存在。生流在“现在”却随波逐流放弃自我,最终什么也没有留下,更毋论未来是否
会继续为他们而存在。小菲的引用( )
①未经俞敏洪许可,侵害他的著作权
②属于作品的合理使用,不需要俞敏洪同意
③属于作品的法定许可使用,需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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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考试吧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判决书2019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13号原告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北京道1号15字楼。
法定代表人洪迪,董事。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张洁,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900号1楼。
法定代表人高桥宏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远、范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唱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翁才林律师以及被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19年1月14日在被告必爱歌105号房间,发现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作品以卡拉的形式向公众放映。
这些作品为张柏芝演唱的1、《留给最爱的说话》;2、《不一样的我》;3、《棉胎》。
原告作为上述3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被告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故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放映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原告拥有着作权的作品放映权的侵害,不再公开放映原告享有着作权的作品;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发表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5万元,共计人民币3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系涉案3首卡拉曲目的着作权人;涉案光盘封套上的权利声明不是针对单曲作品,而是针对汇编而成的光盘,且系争光盘是音像制品,原告仅享有对音像制品的权利,其不能主张系争卡拉曲目的放映权;被告系应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张洁要求,为其播放了部分张柏芝卡拉歌曲,此为个人点播,并非向公众放映;被告已按年度向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缴纳使用费,是合法的音乐作品使用人,故不是擅自放映。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开庭审理,本院查明下列事实原告制作了《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原装卡拉和各1张,在卡拉中收录了本案原告请求保护的《留给最爱的说话》、《不一样的我》、《棉胎》等在内的17首曲目。
在上述光盘的封套背页上注明+2019。
2019年5月2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音乐录影作品是由原告向其提供,并作版权登记之用。
该证明文件附有原告音乐录影作品之光盘封套封面及背页复印本。
经查,上述复印件内容与原告提交的《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原装卡拉封套封面及背页一致。
2019年1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依申请人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派出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人张洁一起来到被告位于上海市淮海中路900号900大厦必爱歌105号房间,张洁对张柏芝演唱的《留给最爱的说话》、《不一样的我》、《棉胎》等8首歌曲进行了点播,并对播放过程进行录像,现场录制录像带1盒,取得盖有上海综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1张《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
2019年1月16日,在公证员以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张洁将上述录像带送至上海市淮海东路99号清华数码广场3060室宏柏数码进行刻录,制作了光盘,取得盖有上海清华家电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的1张《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证据保全过程于2019年2月12日出具了2019沪静证经字第1025号《公证书》。
庭审中,在对系争3首播放时,屏幕左上角出现了的字样。
在播放《不一样的我》曲目时,在曲目结束前的1幅画面上载有的字样,即显示的图像的版权属于美国运通银行有限公司。
被告成立于2000年4月17日,系一家从事包房、餐饮等娱乐服务的企业。
被告前身的企业名称为上海综艺音乐娱乐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该公司企业名称经核准变更为上海综艺音乐餐饮有限公司。
庭审中,被告提供了《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该证记载的有效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
被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支付了2001年音乐着作使用费人民币3,600元。
2019年11月4日,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本协会各会员公司对其创作的香港流行歌星曲目,在向香港卡拉歌厅等娱乐场所提供商业性优先使用时,惯用的方式是一次性许可,使用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每首曲目收费亦由港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其后,会员之曲目只可在已经由会员授权公开放映之场所使用。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香港律师行公证费等共计港币7,970元,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2,000元、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工商查档费人民币40元、为取证在必爱歌105号房间进行点播歌曲消费人民币100元、光盘刻录费用人民币100元。
上述事实,有国际唱片业协会亚洲区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附件、《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原装卡拉、2019沪静证经字第1025号《公证书》以及公证证据保全时录制的录像带、刻录的光盘、国际唱片业协会香港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志昌律师行和伍李黎陈律师行分别出具的收费收据、上海市律师服务统一发票附卷联、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发票联、查询费发票联、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被告提供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缴纳2001年音乐着作使用费的发票联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记录等在案佐证。
诉讼中,被告还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原装卡拉、《星愿》碟片、《情迷大话王》碟片、2019沪证经字第11939号《公证书》第一、二部分、《河东狮吼》碟片,以证明原告不享有其提供的光盘中的单曲着作权,星语心愿、情人不会忘记这些歌曲由他人享有权利;2、2019一中民初字第618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起诉上海欣艺安音像行邻接权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仅凭光盘封套不能证明版权的归属;3、《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13396-92》、《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实施指南,以证明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是音像制品码;4、被告购买《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光盘的发票,以证明被告购买的该张光盘中含有原告主张保护的曲目;5、2019沪证经字第11939号《公证书》第三部分、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表演权的收费标准,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经质证,原告认为,证据1中相关的电影的着作权由他人享有,原告主张的只是的权利;证据2与本案无关;证据3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4的真实性不确认;证据5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上述质证意见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1中所涉的曲目不是本案系争的曲目,且该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3首曲目的权利人为他人;证据2与本案争议的内容无关;证据3被告不能提供证据的;证据4没有提供原件;证据5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不予确认。
本案认为,本案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涉案3首音乐电视曲目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本院认为,音乐电视是否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应当以其内容及其表达形式是否具备独创性作为判断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本案所涉的3首音乐电视曲目中,《留给最爱的说话》、《棉胎》都是以特定音乐作品为题材,通过导演、摄影、录音、美术设计、剪辑合成等一系列创作活动,将能够反映音乐主题与旋律的画面制作在一定介质上,并借助适当装置可以连续播放的音乐电视作品。
上述2首音乐电视曲目的独创性不但体现在其制作过程中运用了多种技术和艺术创作手段,而且这种艺术形式也是对音乐作品的内涵和风格进行的富有创意的诠释和演绎,实现了音画合一的视听艺术效果。
因此,该2首音乐电视曲目的制作融合了电影作品创作的主要元素,凝聚了导演、演员等在内的制作人员互相协作的创造性劳动,应当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原告主张保护的另一首曲目《不一样的我》,系美国运通银行有限公司广告主题曲,在播放该首曲目时,虽然在片首左上角出现了的字样,但在结尾部分却出现了图像的版权属于美国运通银行有限公司的标注,因此,原告主张保护的该首音乐电视曲目中的画面系由他人享有权利。
在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既证明其对图像的使用征得了他人的许可,又证明其不是将他人享有权利的图像与音乐进行单纯的组合,即原告没有证明其对该音乐电视曲目的制作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进行创作,因此,在原告未充分举证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不一样的我》音乐电视曲目为音乐电视作品。
二原告对本案系争的音乐电视作品是否享有着作权。
本院认为,在原告提供的《张柏芝至爱唇色新曲+精选》原装卡拉的封套背页上注明+2019的内容,在播放系争的2首音乐电视作品《留给最爱的说话》、《棉胎》过程中,在屏幕上又出现了的字样。
被告虽然辩称原告不能证明其系单曲作品的着作权人,但被告也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以证明上述2首音乐电视作品由其他权利人享有着作权,故本院认定原告对上述2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着作权。
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人享有作品的放映权,因此,本案原告作为着作权人对《留给最爱的说话》、《棉胎》2首音乐电视作品依法享有放映权。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营业场所将原告享有着作权的2首音乐电视作品以卡拉形式向公众放映,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作品放映权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
被告认为其已获得播放系争音乐作品的许可,并提供了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向其颁发的《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
本院认为,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音乐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它基于音乐着作权人的授权向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因此,被告获得许可使用的音乐作品是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登记管理的音乐作品。
而本案系争的2首作品是融音乐与画面于一体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完整而独立的作品,其着作权由制享有。
本案中,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使用的系争2首作品属于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登记及授权管理范围内的音乐作品,故被告认为其已获得中国音乐着作权协会的许可,依法取得本案系争2首作品放映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四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向公众放映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