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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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24新整理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2024新整理

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集体合同是企业和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五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企业应当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作。

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应当选举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并书面通知企业方。

企业方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书面答复职工方,并选举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熟悉职工的生产生活状况;(三)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和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四)具有与职工或者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集体协商代表的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九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第十一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二)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集体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为集体协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时间。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在协商代表的协商场所进行。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卫生;(五)职业培训;(六)保险福利;(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劳动定额;(九)劳动纪律;(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篇一:(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全国职工工会知识竞赛标准答案 (2)

全国职工工会知识竞赛标准答案 (2)

全国职工工会知识竞赛标准答案2011年02月15日09:52 来源:人民网-中国工会新闻1.我国工人阶级诞生于1840年以后。

2.在五四运动中,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

3.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与工人运动相结合的产物。

4.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同年8月成立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工作机构。

5.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1925年。

6.1948年8月,在哈尔滨召开的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决定重建中华全国总工会。

7.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提出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

8.我国的劳动竞赛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中央苏区。

9.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1950年6月。

10.1957年,工会八大修改了工会章程,将工会的产业组织原则修改为“按产业和地区相结合的原则组建工会”。

11.当代中国工人运动的主题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2.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13.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14.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理论,于2005年开始提出。

1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16.2008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时指出:“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17.当前中国工会的工作方针是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18.工会必须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9.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就是要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

20.中国工会国际工作的方针,是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

21.在社会主义中国,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

22.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

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

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武工〔2009〕35号各区总工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风景旅游区工会:为了认真贯彻全总《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加强我市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扩大小型企业工会履盖面,推动我市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为小型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组织基础,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刻理解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关于创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精神的需要。

今年召开的全总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县级工会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把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作为当前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点来抓。

全总为此还专门建立了有关组织建设小型企业工会联合会情况的简报制度和数据库制度。

目前,全国各地工会组织正在广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掀起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热潮。

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需要。

近年来,我市的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一大批小型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游离在工会组织外。

这些小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为此,要大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通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形式覆盖这些企业,将其职工发展到工会队伍中来,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奠定组织基础。

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规范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小型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的需要。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文(二篇)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文(二篇)

区域性集体合同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推动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条本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适用于签约双方,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区域性集体合同是由劳动者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在平等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应遵循公平、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六条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劳动条件第七条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年休假等方面的约定。

第八条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1.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正常工作时间内从事工作的时间。

2.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定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

如果劳动者需要加班工作,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费或提供补休。

3.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之外正常休息的时间。

第九条年休假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的具体天数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和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并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2.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得降低。

3.劳动者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十条作息时间的灵活安排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灵活安排作息时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灵活安排作息时间应当事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经劳动者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协议。

第三章工资待遇第十一条工资待遇是指劳动者按照约定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工资支付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不得拖欠工资,也不得降低工资标准。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区域、行业名称:区域、行业覆盖企业(单位)数:区域、行业职工人数: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行业)内等家企业(简称甲方,名单附后)与本区域(行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区域(行业)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行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工资水平,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第七条甲方按月发放职工工资,并于固定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如遇节假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抵付职工工资性收入。

第八条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加点,应征得工会或职工同意,并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第九条职工产假、晚婚晚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的工资发放,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铁人杯”全国职工工会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铁人杯”全国职工工会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姓名:部门:得分:2011年工会知识竞赛试题1.我国工人阶级诞生于___A__。

A.1840年以后 B.1861年以后 C.1911年以后2.在__A___中,中国工人阶级第一次以独立的姿态登上政治舞台。

A.五四运动 B.五卅运动 C.二七罢工3.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与___A___相结合的产物。

A.工人运动 B.农民运动 C.知识分子运动4.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于同年8月成立__A____,作为公开领导工人运动的工作机构。

A.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 B.中国劳动协会 C.中共中央职工运动委员会5.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___B___。

A.1924年B.1925年C.1926年6.中国共产党___B____提出要“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

A.七大B.七届二中全会C.七届三中全会7.我国的劳动竞赛始于___C__。

A.20世纪30年代的中央苏区 B.20世纪40年代的陕甘宁边区 C.新中国成立以后8.新中国第一部《工会法》颁布于__A____6月。

A.1950年 B.1960年 C.1979年9.当代中国工人运动的主题是___B__。

A.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B.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C.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10.当前中国工会的工作方针是___B___。

A.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B.组织起来、切实维权 C.全面提高职工素质11.工会必须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依照法律和章程___B___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A.富有成效 B.独立自主 C.生气勃勃12.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就是要以职工为本,主动维权、依法维权、___C___。

A.善于维权 B.敢于维权 C.科学维权13.中国工会国际工作的方针,是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___C__。

A.互通有无 B.平等互利 C.增进友谊14.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是:规范有序、公正合理、__C___、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劳动者组织或者代表劳动者的
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

这种集体合同适用于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区域
的劳动者。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在某个特定行业内的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合同,用来规定该行业
内共同适用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建筑行业工会与
建筑公司达成的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则是在某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合同,用来规定该地
区内共同适用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例如,某个城市内的
工会与企业达成的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签订这种集体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利参与协商,提出自己
的合理诉求,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合理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业经2007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就确定劳动关系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确定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必须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第六条 实施集体协商,必须遵循合法、平等、诚信、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行为进行监督,并会同总工会等共同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中的问题。

第八条 工会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各级总工会对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情况,应当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

已经建立工会的,职工通过工会提出;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由职工推举的代表提出。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一方提出集体协商意向后,对方应当在20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省政府令第173号

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已于2000年11月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2000年11月16日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加强集体合同管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进行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经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和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企业建立三方协调工作制度,共同对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为企业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集体协商由企业和职工分别推举代表具体进行。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首席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

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0931号为推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维权机制建设,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工会进一步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依据;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我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适应了我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和劳动关系深刻变化的需要,是加快建立行业内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实现工会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工资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举措;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利于推动建立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构建职工对工资分配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有利于完善劳动用工管理,促进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增强实效性,使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二、抓紧建立和完善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着眼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根据行业和企业实际,从职工工资分配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入手,先易后难,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逐步提高;1、把握协商范围;同一行业的企业,特别是同行业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是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依法在县级以下区域内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开展;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从实际出发,探索在县区及以上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明确协商主体;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可根据实际确定协商主体:由行业工会或工会联合会,下同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方推荐产生的代表进行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所属各企业行政进行协商;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3、选好协商代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要按照集体合同规定所规定的程序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或在上级工会指导下从本行业内企业工会主席中民主推举产生;4、突出协商重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的确定,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定,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为原则,做到科学合理;随着先进技术的应用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双方应通过集体协商及时修订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行业内各企业工会,还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或工资标准等相关问题与企业行政签订补充协议;5、规范协商程序;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严格履行协商程序,充分表达行业职工的意愿要求,协议内容应得到双方的一致认可;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以书面形式向企业方提出协商要约或回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约;2做好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熟悉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收集了解相关资料、信息及企业和职工意见,确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议题;3进行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4建立了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地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应该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框架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的,其确定的劳动报酬标准不应低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具体做法应参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5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10日内,工会应当协助企业方将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双方协商代表应将已经生效的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及时向行业内企业和全体职工公布;6行业工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同意中止协商的,工会应积极作好向职工说明情况和下次协商的相关准备工作;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工会可在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企业方书面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并发出协商要约;6、及时调处争议;对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当尽量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行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工会应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工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劳动争议发生、调解、仲裁和依法裁决期间,工会应教育引导职工树立依法有序解决争议的意识,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县级以上各级工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重视和支持;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和政策的制定,争取人大、政协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执法检查和监督;着力推动各级政府主导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助政府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加强对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宣传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作用,为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环境;加强行业工会组织建设,为加强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职代会制度,为推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搭建民主管理平台;各级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产业、行业所属企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调查研究,在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劳动定额标准等方面加强指导服务;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要加强对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结和指导服务;注重发挥劳动工资问题专家学者的作用,为工会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大力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集体协商指导员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作用;加强职工协商代表的培训,为推动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咨询服务;各地工会还应从实际出发,参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建立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总结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总结今年来,为贯彻落实全总深入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现场经验座谈会议精神,按照省总的统一部署,我们把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重拳出击,聚合资源,全力推进。

目前,全市签定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21份,今年新增6份,覆盖企业187家,职工1216人;签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合同22份,今年新增7份,覆盖企业265家,职工2253人。

一、党政重视,强化领导,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提供组织保障。

一是党政重视。

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专门听取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汇报,市政府办下发了《关于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通知》对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程序、协商主体、监督检查以及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指导工作的职责、工作程序等内容,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

二是加强领导。

市总工会成立了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专班,市总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及镇(办、场、园)工会主席为成员,并列专项经费。

用于工作推进和工作奖励。

三是强化考核。

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分解目标任务,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年初将工资集体协商单位名称、家数细分到每个乡镇,实行季度考评、年底考核。

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宣传发动,典型示范,为工资协商打好基础。

(一)加大宣传,营造氛围一是我们结合维权月、“送清凉”、“三万”等活动,下发《职工维权手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意见书》,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专栏等媒体,宣传《劳动法》、《工会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和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工作的内容、程序,大造声势,从而提高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对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商工作的认知度。

同时,还通过开展“安康杯”职工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竞赛、有奖问答、法律咨询活动,增强广大职工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有效调动了职工参与工资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上海市总工会二〇一九年六月上海市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为贯彻落实《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一)性质1、区域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各类园区、商业街区(楼宇)、社区小区等区域内,依托相应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联合性的民主协商制度;2、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大会是指本市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企业依托相应的工会组织所建立的行业性民主协商制度。

(二)任务1、畅通劳资沟通渠道,健全劳资协商机制,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2、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监督企业落实法律、法规、政策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3、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利益;4、融入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区域、行业和谐劳动关系。

(三)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规则(1)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增加协商次数;(2)协商一致,可以形成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

草案应当经本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审议通过;(3)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3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4)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区域、行业所属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也不得低于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5)区域、行业内企业可以在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基础上,开展企业内部“二次协商”,签订更为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集体合同。

2、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1)确定建制的区域、行业由各地区总工会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代表协商确定,本地区所辖范围内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行业。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正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8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2007年8月16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平等、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兼顾双方合法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集体协商,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各自的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5号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正文:----------------------------------------------------------------------------------------------------------------------------------------------------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1998年10月24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制度,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权利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审核,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同级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支持、指导、监督职工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依法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审核第七条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方与企业方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标准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八条集体合同内容包括:(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卫生;(六)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合同期限;(八)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九)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十)违约责任;(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级 劳 动保 障 部 门 、工会 组织 和 企业 联 合会/ 企业 家协会 要从 构建 社会 主义 和谐社会 的 高度 .充 分认 识开 展 区域 性 行业 性集 体 协 商工 作 的重要 性 和必 要性 ,在 当地 党委 和政 府 的领导 下 .将 其纳 入 经济 社会 发 展整 体规 划 ,加强 协调 配 合 ,创 新工 作思 路 ,加 大 工 作 力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积极 推动 这项 工 作规 范有 序开展 。各级 劳 动保 障 部 门要认 真 研究
三分之 一 。
四 、区域性行 业性 集体 协商 的 内容
益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营造有利于 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 良好环境 。促进区域和 行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维护社会稳定 .将发
挥重要 的作 用 。
二 、区域性 行业 性集体 协商 的范 围
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要从 本 区域 、本行业劳动关 系的特点和企业实际 出发 ,紧 紧 围绕 劳 动报 酬 、劳 动定 额 、工作 时间 、休息休假 、劳动安 全卫生 、保险福 利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等问题 进行。通过协商签订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 同可以是综合性的 ,也可以是专项的。在协 商过程中要力求重点突出 ,议题集中 。措施 可行 。签订集体合 同的条款要具体 ,标准要 量化 ,切 实增强 针对 性和 实效性 。 当前 ,要将职工工资水平 、工作 时间以 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劳动定额 、计件单价等劳 动标准作为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 的重点 , 通过集体 协商妥善处 理各方 的利 益分 配关
维普资讯
2 0 年第 9期 06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2 0 年 9月 4 日 06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劳 动 和社 会 保 障 厅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据介绍 , 目前 , 武汉市新洲区全区公有制企业两项合同覆盖率达 100% 。

新洲区现有职工 6.3 万人 , 街镇工会 17 个 , 社区工会 47 个 , 行业工会 10 个……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据介绍,目前,武汉市新洲区全区公有制企业两项合同覆盖率达100%。

新洲区现有职工6.3万人,街镇工会17个,社区工会47个,行业工会10个,涵盖小型民营企业370个。

2004年起,区总工会先后在邾城街、李集街、徐古镇及部分行业、社区、企业,确定了5种类型的试点。

通过试点实践,区总工会统一标准,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时推广。

在推广行动中,着力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职工和业主最为关注的工资问题,凡不是一年一签集体合同的单位,必须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书制度,确保一年一签;凡实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和业主都应单独建立工资协商制度。

二是突出集体合同建制及履约监督检查办法。

建立区、街两级集体合同检查监督机构,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建制履约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

同时,区总工会每年年初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由区委副书记、区总工会主席与17个街镇工会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与各类评先表彰相结合。

区总工会还力促将集体合同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厂务公开责任追究范畴,区人大法工委一年组织一次《工会法》执法检查,将集体合m嬲法及实施条例号同作为重要内容,检查结果全区通报。

案例说明我国目前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的正逐步普及。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1)各企业具有行业共同性,在职工工资水平、利润、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一家或多家企业与劳动者团体或工会共同订立的合同,适用于特定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劳动者。

区域性集体合同可以涉及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的内容,旨在通过集体谈判来统一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和劳动条件。

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劳动法的规定,通常需要经过劳动者团体或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之间的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经过上级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或备案。

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点是能够在特定区域内统一规范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权益,提高整个区域劳动市场的公平性和协调性。

劳动者通过行业或地区的工会组织,能够与企业对等进行谈判,增加他们的议价能力。

然而,区域性集体合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它可能降低企业的灵活性,限制了企业在劳动条件和待遇上的自主权。

二是劳动者团体或工会代表与企业之间的谈判可能存在利益代表不均衡的问题,导致一些劳动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因此,在实践中,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订立需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同时也需要根据具体的行业和区域特点来灵活运用。

江苏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集体合同条例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平等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签订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制度进展平等商谈的行为。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的原那么。

第四条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全面履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展合法性审查,依法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展监视。

第七条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进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时,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企业结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分别代表政府、职工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协商机制的三方应当指导、催促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处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检查用人单位与职工进展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

三方协商机制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集体合同续签

集体合同续签

集体合同续签篇一:续签集体合同的通知关于做好签订(续签)集体合同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部分基层工会: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在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我区到期集体合同的签订(续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领导和广大群众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集体合同的签订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有关单位要对到期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为下一轮集体合同的续签做好准备(注:年之前签订的合同都为到期合同)。

三、所有集体合同到期的企业都要认真做好签订(续签)工作并把签订(续签)过程作为充实、完善和提高的进程,保持集体合同工作的连贯性。

四、签订和续签的集体合同于9月1日之前交至总工—1—会组宣部。

五、集体合同范本请各基层工会到此邮箱下载:邮箱:密码:范本: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年签订(续签)到期集体合同企业名单》年月日—2——3—篇二:集体合同签订流程篇一: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1、确定协商代表。

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基层工会委员会才有资格代表劳动者团体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劳动者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工会选派。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

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在区域性、行业性的集体合同协商中,协商代表和首席代表由企业推举产生。

任何一方均可以外聘专业人员担任,但应由首席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并且外聘的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总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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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范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就区域、行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签订、履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按《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和本通知执行。

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是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

三、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经征求区域、行业内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选派。

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担任。

四、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推举产生。

用人单位方的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推举产生。

五、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

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分别征求相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分别在集体合同草案中签字或盖章,没有工会组织的由职工推举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协商双方的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工会组织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六、集体协商代表应将经备案生效的集体合同,向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及工会通报,并由用人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公布。

七、区域内或者行业内的其他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形成执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协议,通报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双方,并报送原备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八、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本单位的集体合同。

本单位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约定不得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本单位的集体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5〕115号)中的相关规定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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