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3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消费金融业的发展,规范经营消费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㊁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㊂第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标明 消费金融”字样㊂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 消费金融”字样㊂第四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㊂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㊁内部控制㊁业务操作㊁风险管理等制度;(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㊁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五)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㊁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八)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九)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㊂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㊁(四)㊁(五)㊁(六)㊁(七)㊁(八)㊁(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㊂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㊂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㊂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㊂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㊂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㊂第十条 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㊂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调整业务范围;(八)改变组织形式;(九)合并或分立;(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㊂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法定事由㊂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㊁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㊂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㊁变更㊁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㊂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㊁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㊂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第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一)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二)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三)办理信贷资产转让;(四)境内同业拆借;(五)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六)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七)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㊁代理业务;(八)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九)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十)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㊂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㊂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㊂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㊁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业务经营规则,建立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㊂第二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二)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三)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四)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总额的20%㊂有关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遵照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指标体系的有关规定㊂第二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㊂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㊂第二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根据资金成本㊁风险成本㊁资本回报要求及市场价格等因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消费贷款的利率水平,确保定价能够全面覆盖风险㊂第二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可靠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充分识别虚假的申请信息,防止欺诈行为㊂第二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如有业务外包需要,应制定与业务外包相关的政策和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外包的决策程序㊁对外包方的评价和管理㊁控制业务信息保密性和安全性的措施和应急计划等㊂消费金融公司签署业务外包协议前应当向银监会报告业务外包协议的主要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规避措施等㊂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将与贷款决策和风险控制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业务外包㊂第二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比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公司财务会计报告㊁各类风险管理状况㊁公司治理㊁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㊂第二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向银监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报表㊂第二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㊂第二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接受银监会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㊁阻碍㊂银监会在必要时可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㊁财务状况㊁风险状况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㊂第二十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对外泄露㊂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消费金融公司应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不得采用威胁㊁恐吓㊁骚扰等不正当手段㊂第三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银监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消费金融公司的稳健运行㊁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㊁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㊂第三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㊁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可以依法对其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㊂消费金融公司有违法经营㊁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㊁损害公众利益的,银监会有权予以撤销㊂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称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50%的出资人㊂第七条所称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㊂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㊁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㊂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六条㊁第十七条所称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㊁婚庆㊁教育㊁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㊂第三十六条 香港㊁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出资人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适用境外出资人的条件㊂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中 以上”均含本数或本级㊂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㊂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办法于2009年7月22日公布)㊂。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规程、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技术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
采用适应电力生产发展的科学的管理方法、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检测手段,准确地对机组运行状况和设备状态进行监督判断,发现和消除设备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不断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行之有效的新技术,不断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专业水平。
通过对水、汽、气(氢气、六氟化硫)、油及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性,延长使用寿命,提高机组运行的经济性。
第四条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各单位、各有关专业都必须协调工作、共同努力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发电企业。
第二章化学技术监督机构与职责第六条集团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行三级管理,第一级为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中心),第二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第三级为集团公司所属各发电企业。
第七条技术监督中心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监督指导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开展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保障安全生产、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负责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发电企业化学技术监督档案管理,收集分析化学技术监督月报表,掌握设备的技术状况,提出优化运行指导意见和整改措施,指导、协调各发电企业完成日常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三)协助审核化学专业设备技术改造方案、评估机组大修和技改项目实施绩效。
(四)负责开展化学专业技术交流和培训,推广先进管理经验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提高化工生产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本质安全水平,指导各地对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进行自动化改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化工企业要按照《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要求,对照本企业采用的危险化工工艺及其特点,确定重点监控的工艺参数,装备和完善自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化工装置要按照推荐的控制方案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今后,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生产装置原则上要由甲级资质化工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对本辖区化工企业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要制定计划、落实措施、加快推进,力争在2010年底前完成所有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促进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进一步改善。
三、在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过程中,各有关单位如果发现《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督管理三司)。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
四、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的化工企业,并抄送从事化工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以及有关具有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安监总管三2009 1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推动和引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10年底前,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2012年底前,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技术监督检查评价标准
附件1: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技术监督检查评价标准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二○一一年二月目录一、技术监督综合管理 (1)1.1综合技术监督管理检查评分标准 (1)1.2综合技术监督常用标准 (2)二、绝缘技术监督 (3)2.1绝缘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3)2.3绝缘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10)2.4应具备的绝缘监督资料 (10)三、金属技术监督 (11)3.1金属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11)3.2金属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14)3.3金属技术监督档案 (15)四、电测技术监督 (17)4.1电测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17)4.2电测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19)4.3电测试验室温度、湿度的要求 (20)4.4电测专业应持有的制度 (20)4.5电测专业应持有的计量法规及检定规程 (20)五、化学技术监督 (21)5.1化学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21)5.2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28)5.3电厂应建立健全的技术资料档案: (36)5.4电厂应建立的规章制度 (36)5.5电厂应绘制与现场设备、系统一致的下列图表 (37)六、热工技术监督 (38)6.1热工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38)6.2 附件一:主要热工保护系统 (43)6.3 附件二:主要自动调节系统 (44)6.4 附件三:自动调节系统品质指标 (44)6.5 现场主要仪表的检测范围 (44)6.6热工实验室管理制度 (50)七、节能技术监督 (51)7.1锅炉节能技术监督检查标准 (51)7.2锅炉设备监督 (55)7.3锅炉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57)7.4 汽机节能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59)7.5 汽机设备监督 (64)7.6汽机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68)八、环境保护技术监督 (70)8.1环保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70)8.2环保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73)8.3环保技术监督档案 (76)九、继电保护、励磁和自动装置及直流系统技术监督 (78)9.1继电保护、励磁和自动装置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78)9.2继电保护、励磁及直流系统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84)9.3发电企业应具备的技术资料 (87)十、电能质量技术监督 (89)10.1电能质量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89)10.2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90)10.3参考资料 (91)十一、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监督 (92)11.1旋转设备振动技术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92)11.2振动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 (93)一、技术监督综合管理1.1综合管理检查评分标准1.2综合管理常用标准二、绝缘技术监督2.1绝缘监督检查评分标准2.3绝缘技术监督工作必备的标准2.4应具备的绝缘监督资料1.符合实际情况的电气设备一次系统图、防雷保护与接地网图纸。
化学监督管理制度
化学监督管理标准1.总则1.1 化学监督是保证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
化学监督坚持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采用适应生产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1.2 化学监督涉及面广,技术性强,为加强管理,并统筹安排协调化学、锅炉、汽机、电气、热工、燃料等专业的分工与配合,化学监督工作在生产厂长或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由生产机动组化学专工负责,化学专业为化学监督管理的执行部门.运行中的化学监督由值长负责领导、组织本值运行中的化学监督工作.1。
3 有关领导及化学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细则,对《化学监督制度》、《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1995(2005)应了解.2.化学监督的任务2。
1 保证供给机组质量合格和数量足够的化学除盐补充水,努力降低水处理成本,提高水处理设备的完好率.2.2 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取样分析各种水、汽、油、燃料和水处理所用药品的质量以及水垢、盐垢、油泥、飞灰、腐蚀产物等,及时进行调整,根据ISO9001、ISO14001、OHS等国际标准体系中的要求,努力提高化学监督质量.2。
3 分析研究技术数据,查明设备腐蚀结垢、积盐和油质劣化的原因,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止热力设备、电气充油设备及水处理设备由于化学监督不严、控制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责任事故和损失.2。
4 在设备主管单位配合下,搞好设备各项调整试验工作,制定出合理的运行方式、参数及化学监督质量标准。
2.5 做好热力设备的停备保护及化学清洗的监督工作.2。
6 参加有关热力设备的检修、检查和验收工作。
2.7 负责新油及运行中变压器油、汽轮机油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油类验收、保管、发放、混油、防劣化及油质再生工作。
2.8 做好燃煤监督,指导燃烧,降低煤耗,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排烟系统的防腐工作。
2。
9 努力实现化学监督仪表化,努力提高化学仪表的投入率和准确率。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DOC)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1 总则1.1 化学监督是保证发供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应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为加强我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根据原电力部颁发的《化学监督制度》和华东电管局制定的《化学技术监督条例》及《江苏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技术监督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化学监督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对水、汽、油、燃料等的质量监督,防止和减缓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盐及油质劣化,及时发现变压器等充油(气)电气设备潜伏性故障,提高设备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l.3 化学监督工作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实行三级管理,落实技术监督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依法监督的原则,从工程设计、设备选型、主要设备的监造验收以及基建安装、调试、运行、检修、技术改造等整个过程实行全过程的技术监督。
1.4 化学监督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与专业监督结合,建立化学监督网,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开展工作。
2 监督机构及职责分工2.1 技术监督工作在总经理领导下,由总工程师负责,建立监督领导小组和化学监督网,在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设化学监督专职工程师负责归口管理。
2.1.1 总工程师的职责领导化学监督工作,建立化学监督网,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审批本公司有关实施细则和措施;定期召开化学监督网会议;检查、协调、落实本公司化学监督工作。
2.1.2 生产技术管理部门职责组织、协调有关专业做好主要设备在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主设备大修时,组织做好化学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并在大修后组织验收;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上报省局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和批准颁发适合我厂情况的有关化学监督实施细则、制度;审批化学监督的季、年报表、总结、化学监督考核评分,报省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
2.2.3 化学监督专职工程师的职责制定、审查我公司化学监督制度和有关规程,负责我公司的化学监督工作归口管理,督促检查监督网成员共同做好本单位化学监督的各项工作;定期组织化学监督网活动,分析存在问题,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检查、协调、落实本单位化学监督工作,监督网活动应有记录;做好主要设备在设计选型、基建、安装、调试、运行及停、备用中的化学监督工作,建立主要设备化学监督技术档案,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做好主设备大修化学检查,审核大修化学检查报告;按时完成我公司化学监督季、年度报表和年度总结,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协调攻关课题,对我公司的化学监督考核进行自评打分并报总工程师审批;组织调查研究与化学监督有关的重大设备事故和缺陷,按月定期向省电力公司技术监督办公室报告本单位化学监督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督办公室。
化学技术监督制度
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化学技术监督制度是指针对化学技术产业的监督和管理制度。
化学技术是现代工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重要技术,涉及到诸多领域,如化工、医药、食品、环保等。
然而,由于化学技术的特殊性,其安全风险也较大,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以确保其安全可靠性和合规性。
首先,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包括合规性监管。
通过对化学技术产业的管理和监督,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从而确保化学技术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加强对化学技术企业的许可和备案制度,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和整治,形成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化学技术监督制度需要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化学技术的生产和应用涉及到很多危险物质,容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因此,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和安全控制,确保产品的质量标准符合要求,并建立相关的事故应急预案,快速响应和处置突发事件。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环境保护监管。
作为一种高污染行业,化学技术的生产和应用往往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在监管制度中应强化对化学技术企业排污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体系,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化学技术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支撑。
因此,化学技术监督制度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提升其专业水平和技能。
最后,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化学技术的监督工作应透明公开,提供给公众相关的信息,增加公众对化学技术产业的了解和接受度。
此外,化学技术监督制度还应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鼓励公众对化学技术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加强社会共治,形成广泛的监督共识。
总之,化学技术监督制度是确保化学技术安全可靠的重要措施,包括合规性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环境保护监管、从业人员管理和信息公开等方面。
2024年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4年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技术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化学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国所有从事或涉及化学技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于化学技术监督的原则,本细则将督促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管理体系,加强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推动化学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第四条化学技术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化学技术监督职责,对化学技术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化学品安全生产第五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生产。
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使用化学品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储存和运输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置合适的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确保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运输。
第八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减少损失和危害。
第三章化学品质量监督第九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条化学品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化学品的抽样检验和测试,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公开抽检结果。
第十一条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化学品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化学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四章化学技术创新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对化学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和鼓励,加大对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投入。
第十四条化学技术创新单位应当加强对新技术的评估和审查,确保新技术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第十五条化学技术创新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第十六条化学技术创新单位应当开展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推动化学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违反化学技术监督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化学技术监督导则
化学技术监督导则篇一: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附件:青海大唐国际直岗拉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制度摘要】业务类别生产管控类适用范围公司生产部门废止说明无内容摘要为保证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磨液压油、六氟化硫(SF6)气体等监督对象得到有效监测、控制,不发生因监督对象老化、劣化和泄漏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设备损坏。
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化学监督目的第一条监督目的保证绝缘油、汽轮机油、抗磨液压油、六氟化硫(SF6)气体等监督对象得到有效监测、控制,不发生因监督对象老化、劣化和泄漏导致的非计划停运和设备损坏。
第二条化学监督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青海大唐国际直岗拉卡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条化学监督专责人职责(一)执行国家、行业、上级单位有关化学技术监督政策、法规、标准、制度和技术措施等,并制定化学技术监督实施规则。
(二)负责全厂绝缘油、透平油、抗磨液压油、六氟化硫气体的检测和故障治理。
(三)编制监督对象的定期检测计划,定期组织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提出治理措施。
(四)对技术监督设施的维护和检修进行质量监督,建立健全设备技术档案,并及时向湖南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报送季报表和年终总结报告,同时录入五凌公司集中生产管理系统。
(五)出现重大油质、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劣化、老化等事故及时报告公司生产技术部和湖南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化学所,并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六)发现油质、六氟化硫气体泄漏、劣化、老化时,负责跟踪检测和采取处理措施。
(七)督促绝缘油、汽轮机油、六氟化硫检修过程中的回收、处理及利用,废油、废气妥善处理。
第四条化学监督专责人资质(一)监督工程师应具有相当于大专及以上学历并有2年以上水电厂工作经历。
(二)取得湖南省电力公司科学研究院颁发的化学技术监督资格证。
第五条化学监督范围与内容(一)绝缘油质监督1. 检测对象:油浸式变压器、电压互感器、绝缘油库备用油、新油。
2. 检测项目:定期进行主变色谱检测;设备投运前或大修后进行全分析包括:外状、水溶性酸(PH)、酸值、闪点、水分、界面张力介损、击穿电压、体积电阻率9个项目;正常情况下,外状、水溶性酸(PH)、酸值、闪点、介损、耐压的检测每年至少一次。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3篇)
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化学技术是现代工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现代社会生活的必需品。
然而,由于化学技术的特殊性,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问题,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确保化学技术的安全运行和环境保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督措施。
本文将就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
一、监督机构的设置1.国家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化学技术监督的主要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2.地方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建立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3.各行业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局是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设立的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二、监督范围化学技术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设立和运行管理;2.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3.化学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的安全管理;5.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和排放;6.化学技术事故的应急预案和处置。
三、监督措施为了达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化学技术监督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许可证制度: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并获得监督机构的许可证才能开展生产活动;2.检查和评估:监督机构定期对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设备设施及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3.培训和指导:监督机构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4.查处和处罚: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化学品生产企业,监督机构应予以查处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5.信息公示:监督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重要的化学技术监督信息,增加公众对化学技术监督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监督责任与权力化学技术监督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各级监督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化学技术监督的组织体系和工作制度;2.制定监督计划和任务,明确监督的重点和重点行业;3.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建立监督记录和档案,形成监督的可追溯性;5.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相应的处罚;6.组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确保化学技术事故的及时处置;7.积极开展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化学技术监督的认识和支持。
鲁建发[2009]3号
(鲁建发[2009]3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日期:2009年02月11日来源:访问次数:1749各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业发展,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省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建设厅二00九年二月五日关于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建设监理制度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经过近二十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法规制度基本建立,标准规范逐步完善,监理队伍不断壮大,整体素质稳步提高,监理工作日趋规范,建设监理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该制度的推行,对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
但是,也应该看到,建设监理作为一项新的制度,需要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加之管理体制和外部环境的影响,当前监理市场秩序和监理行为还需进一步规范,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还有待提高。
为实现监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和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为重点,着力法规制度的完善,着力市场环境的营造,着力标准规范的建设,着力队伍素质的提高,全面提升监理工作服务水平和成效。
(二)工作目标:——健全法规制度,为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完善标准规范,尽快实现监理行为标准化和规范化;——改进工作手段,加快监理工作科学化、信息化进程;——创新人才机制,全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企业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监理市场环境;——调整行业结构,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行业结构体系;——实施品牌战略,争创更多名牌监理企业和精品监理工程,塑造山东监理行业良好形象。
化学监督实施细则内容
云南电力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根据国家、电力行业和云南省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电力行业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从设计到生产的全过程质量监督,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技术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发电供电设备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不断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水平。
第三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是科学管理设备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条做好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实行专业管理,建立明确的分级分工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发供电企业生产运行过程、基本建设(设计、施工、调试、制造)过程。
第六条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专业范围包括制水、制氢(次氯酸钠),及其水汽、油(气)、燃料质量。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七条云南电力试验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在云南电力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领导下,归口负责云南电力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地方的化学监督的各项规程、标准;(二) 制定化学技术监督年度工作计划;(三) 定期了解各发、供电企业的化学技术监督状况,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解决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提出具体措施、方案;(四) 收集化学监督的相关信息及上报的报表、总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技术监督评价报告(每半年一次);(五)参加与化学监督有关的事故分析,查明事故原因,研究解决方法,参与制定反事故措施;(六)了解发供电企业的重要试验设备的配置情况,并建立相关档案,提出必须建立的技术监测手段和设备配置的建议;(七)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及组织技术交流研讨会,组织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化学技术监督人员技术水平;(八)协助召开电力化学技术监督工作会议;(九)参与对新建、扩建和改建机组在设计审查、制造、安装、调试、试运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第八条各发供电企业总工程师负责本单位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指导化学技术监督专责工程师落实化学技术监督中的各项具体工作。
某水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某水电厂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电厂化学技术的监督管理,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和产品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水电厂的化学技术监督工作。
第三条水电厂化学技术监督的目标是防范化学事故,保障生产过程的安全,提升产品的质量。
第四条水电厂化学技术监督的原则是科学、公正、公开和高效。
第五条水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化学技术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第二章化学品管理第六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品管理制度,对进厂、使用、储存和处置的化学品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条水电厂应制定化学品使用计划,明确化学品的种类、用量、使用场所、用途和存放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品储存库房,保证储存设施的完好,并按照规定要求标识储存化学品。
第九条水电厂应定期对储存的化学品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化学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化学过程监督第十一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过程的监督记录制度,记录关键环节的工艺参数和操作情况。
第十二条水电厂应根据工艺流程和产品要求,制定化学过程监督指导方案。
第十三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过程监督的值班制度,确保每个工序的监督责任人员在岗位上认真履职。
第十四条水电厂应定期对工艺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四章产品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制定产品质量监督计划,明确产品质量监督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六条水电厂应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第十七条水电厂应设立产品质量监督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人员。
第十八条水电厂应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抽检,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
第十九条水电厂应建立产品质量监督的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管理和评估第二十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技术监督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一条水电厂应定期对化学技术监督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二十二条水电厂应建立化学技术监督档案,保留相关信息和记录。
化学技术监督
化学技术监督化学技术监督化学技术监督一、化学技术监督概述化学技术监督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防止电力设备在基建、启动、运行和停、备用期间,由于水、汽、气、燃料品质不良而引起的事故,处长设备的使用寿命,保证机组安全可靠运行。
因此,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经济、稳定发、供电的一项重要措施。
设计、基建、安装、调试及各发电、供电单位应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化学技术监督的任务是必须在设计、选型、制造、安装、调试、试生产到运行、停用、检修及技术履行各阶段,进行全过程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要及时研究、督促,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强对水、汽、油(汽轮机油、变压器油、抗燃油)、气(H2、SF6)、燃料和灰等的质量监督。
协助有关专业降低燃料消耗,提高机组效率。
保证供应质量合格、数量足够的化学补充水。
为什么说化学技术监督工作是保证电力设备安全、经济、稳定发、供电的一项重要措施,又为什么要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这在生产实践中是有深刻教训的。
如某电厂从意大利引进的3号机组(锅炉最大出力1100t/h),由于在基建、试运等阶段化学监督不力,正式投运仅四个多月就发生了锅炉水冷壁大面积腐蚀爆管的重大事故,使得占水冷壁管总数60.5%的管子报废,既威胁了安全生产又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在油务监督中由于混油不当而导致停机事故也时有发生;如某电厂的16号机(125MW),某厂的300MW机组都曾因混油不当而使油中产生大量白色沉淀物,最终导致停机事故。
在燃料监督中,由于取样无代表性、分析误差及分析的及时性差等而造成错误地指导燃烧、燃料利用系数降低、影响发电成本核算的事例比比皆是。
上述由于化学监督不力而造成的事故、事例在各省均有发生,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我们应及时总结自己和吸取他人的经验教训,时刻做好化学监督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从省局到各基层有关单位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在本章第一节中已有详述,这里仅就化学监督的具体职责分工简要介绍如下:(一)省电力试验研究所的职责省电力试验研究所是省局技术监督的主要职能部门,设有化学监督专职(责)工程师,在所总工程师领导下,由化学专业室主任组织开展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上级有关化学监督的规章制度和要求,检查并推动本局系统的化学监督工作。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1]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二〇〇九年六月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2009年2月23日,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争取在2009年全市机动车和车用燃油全面实施国Ⅳ标准。
2009年3月10日,市政府出台[2009]35号文件《2009年深圳市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要求市质监局今年6月底要制定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规范。
2009年4月3日,市质监局下发《关于印发〈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实施治污保洁工程主要目标及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深质监[2009]79号),要求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市质检院)承担车用尿素溶液(AUS 32)地方标准编制工作,并随后向市质检院下达了标准编制任务。
车用尿素溶液(AUS 32)深圳特区技术规范由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编制背景、目的和意义(一)柴油机发展的需要柴油机以其高压缩比而具有比汽油机更高的燃油效率,由于它具有良好的燃油经济性、动力性、耐久性而广泛应用于客货车上。
柴油车的HC、CO、CO2排放量比汽油车低,并能够作为生物柴油等新能源的最佳使用平台,因此柴油车应用前景非常好。
但是柴油车排放的NOx(氮氧化物)和PM(颗粒物)远高于汽油车,且无法像汽油车那样使用三效催化剂而达到国Ⅳ排放,图1为2008年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这两种排放物占了80%以上,严重污染空气质量,制约着柴油机的发展。
NOx可形成有毒的光化学烟雾和具有腐蚀作用的酸雨,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正是导致酸雨的主要物质,由上述我市三项空气污染物负荷系数可知:氮氧化物占形成酸雨物质的比例已接近70%。
据市环境保护局近日刚发布的《2008年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08年酸雨频率为64.4%,比上年上升7.9个百分点。
2009年第一季度深圳降水pH值为4.89,酸雨频率为64.1%,虽然比2008年略有好转,但酸雨的防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而氮氧化物是这一阶段的防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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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力行业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二月1 总则1.1 技术监督是保证电网和电力设备长期稳定运行和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的重要环节,必须依靠标准,利用先进的测试与管理手段,对保证设备健康水平与安全、经济、稳定运行有重要作用的参数与指标进行监督、检查、调整,以确保发供电设备在良好状态或允许范围内运行。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技术监督工作,依据《西北电网有限公司技术监督条例》并结合新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1.2 技术监督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行业归口的原则,从设计审查、设备选型、设备监造、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停用及技术改造的电力生产、建设全过程进行技术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种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1.3 技术监督以质量为中心,以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1.4本细则适用于电网经营企业和接入电网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单位、送变电工程公司、电力设计院、重要电力用户。
2 监督范围发供电设备在安装、调试、运行、检修及停备用阶段的水、汽、油、燃料、六氟化硫、氢气等的质量和设备防腐监督;测试方法、化验人员、监督专责资质等。
3 监督内容3.1 安装、调试阶段的化学监督3.1.1 新建或扩建机组时,供电、发电企业参加从设备监造、检验、验收直至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的全过程化学技术监督工作,做好记录。
当发现缺陷和问题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督促处理。
3.1.2 按照规定要求,做好未安装及投产前的设备防腐保护工作,保证设备、管道防腐层的完整,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3.1.3 凝汽器铜管安装前应按照行业标准进行涡流探伤和内应力检验。
3.1.4 凝汽器水室和冷却水管道应按要求采取相应得防腐措施。
3.1.5 凝汽器铜管投运前应按DL/T957-2005《火力发电厂凝汽器化学清洗及成膜导则》要求进行清洗成膜。
3.1.6 各种水处理材料、药品到货时应进行检验,离子交换树脂的验收必须严格执行DL519-2004标准。
3.1.7 绝缘油、透平油及抗燃油入厂前必须按规程标准抽检,合格后才能入厂。
3.1.8 新建锅炉水压试验必须采用除盐水,用水质量应满足要求。
3.1.9 对蒸汽压力在9.8MPa以上的汽包炉必须进行启动前的化学清洗,清洗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3.1.10 锅炉化学清洗之后距点火时间超出20天,必须采取停炉保护措施,保护方法参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DL/T956-2005中的有关条款进行。
3.1.11 机组调试、启动阶段水汽质量监督机组启动前的冷态和热态冲洗,冲洗至炉水含铁量小于200µg/L。
3.1.12 蒸汽吹管、机组整套试运行水汽质量应符合《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第4部分电厂化学(DL/T5190.4-2004)。
3.2 水汽监督火电厂水汽监督的主要任务是减缓和防止热力设备腐蚀、结垢、积集沉积物,提高设备运行的安全经济性,延长使用寿命。
3.2.1 运行阶段各单位可根据机组型式、参数、水处理方式、补给水率及化学仪表等具体情况,按照GB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监督导则》,确定监督、监控项目。
对运行机组的蒸汽、给水、凝结水、炉水、补给水、减温水、内冷水、疏水、生产回水和循环水进行质量监督。
其中除盐水二氧化硅、电导率,给水pH值、溶氧、氨,凝结水硬度,蒸汽钠或硅,炉水磷酸根、pH或(R)值,循环水浓缩倍率或阻垢剂的含量等运行监控、监督项目每班测定次数不少于二次(或3h一次)。
100MW及以上机组蒸汽钠或二氧化硅未装连续监测仪表每2h分析化验一次。
给水铜、铁的测定每月不少于4次,水质全分析每年不少于4次(井水不少于2次)。
水汽质量指标在GB12145-1999中所列标准值均为极限值,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单位的“期望值”,一般取50-70%极限值作为“期望值”,做过热化学试验的机组,可根据试验的结果确定机组的期望值。
3.2.2 备用或检修后的机组投入运行时,必须及时投入除氧器,并使溶氧合格。
新除氧器投产后,应进行调整试验,以确定最佳方式,保证除氧效果。
给水溶氧长期不合格,应考虑对除氧器结构及运行方式进行改进。
3.2.3 新投入运行的锅炉应进行热化学试验和调整试验,以确定合理的运行方式和水质监控指标。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重新进行全面或部分调整试验。
3.2.3.1 改变锅内装置或改变锅炉循环系统后。
3.2.3.2 给水质量有较大改变或改变锅内处理、方式后。
3.2.3.3 发现过热器或汽轮机有盐垢时。
3.2.3.4 水处理设备投产后或设备改进,原水水质有较大改变时,均应进行调整试验。
3.2.4 机组启动时,必须冲洗取样器。
按规定调节流量,保持人工取样时样品流量在500-700ml/min及温度在30℃以下。
3.2.5 运行中应定期冲洗取样器,当进行铜、铁查定时,按规定冲洗取样器后再取样。
3.2.6 锅炉启动后,发现炉水浑浊时,应加强锅内处理及排污,必要时采取限负荷、降压、整炉换水等措施,直至炉水澄清。
3.2.7 因凝汽器泄漏引起凝结水或给水质量超过标准时,及时查漏堵漏,同时加强锅内处理与排污,并监视炉水pH值的变化。
若继续泄漏,水质急剧恶化时,必须采取降压,限负荷直至紧急停炉措施,以保护设备,防止事故发生。
3.2.8 机组正常运行时,各种水处理药剂必须按要求均匀地加入系统,不得采用瞬间(间断)大剂量的方式加入,应加快实现加药自动化,根据炉水、冷却水水质情况决定排污方式,并严格执行。
3.2.9 对疏水、生产返回水的质量要加强监督,不合格时,不经处理不得直接进入系统,要严格控制厂内汽水损失,机组汽水损失应符合下列要求:200MW及以上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1.5%100-200MW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2.0%100MW以下机组不大于额定蒸发量的3.0%在综合考虑节能监督和化学监督各项指标的条件下,科学地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炉水水质,降低锅炉排污率,但不得低于0.3%。
3.2.10 在带负荷冲洗汽轮机叶片时,要监督凝结水的质量,排去比给水质量差的凝结水,当凝结水的质量达到要求时,停止冲洗,恢复正常运行。
3.2.11 水汽质量劣化时的处理当水汽质量劣化时,应迅速检查取样是否有代表性,化验结果是否正确,并综合分析系统中水、汽质量的变化,确认判断无误后,应立即向本厂领导汇报情况并提出建议。
领导应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使水、汽质量在允许的时间内恢复到标准值。
下列三级处理值的涵义为:一级处理值----有因杂质造成腐蚀的可能性,应在72h内恢复至标准值。
二级处理值----肯定有因杂质造成腐蚀的可能性,应在24h内恢复至标准值。
三级处理值----正在进行快速腐蚀,如水质不好转,应在4小时内停炉。
在异常处理的每一级中,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尚不能恢复正常,则应采用更高一级的处理方法,对于汽包锅炉,恢复标准值的办法之一是降压运行。
“三级处理”时的水质异常值范围:一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25℃)有精处理的≥0.2μs/cm,无精处理的≥0.3μs/cm,硬度≥2μmol/l。
全铁系统,给水pH(25℃)>9.5或<9.0,电导率>0.3μs/cm(氢导25℃),铁铜系统,给水pH>9.3或<8.8,电导率>0.3μs/cm(氢导)炉水pH值,磷酸盐处理和挥发性处理均<9.0。
二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硬度>5μmol/l;给水电导率>0.4μs/cm(氢导25℃);炉水pH<8.5(磷酸盐处理),<8.0(挥发性处理)。
三级处理:凝结水电导率>0.65(氢导25℃);硬度>20μmol/l;给水电导率>0.65μs/cm(氢导25℃);炉水pH<8.0(磷酸盐处理),<7.5(挥发性处理)。
当出现水质异常情况时,还应测定炉水的含氯量、含钠量、电导率和碱度,以便查明原因,采取对策。
3.2.12做好水的预处理及循环水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及处理方式,控制好循环水的各项指标,循环水流速应>1.0m/s,各种排水水质应符合环保要求。
3.2.13 检修和停备用阶段3.2.13.1 热力设备A级检修的化学检查是考核化学监督实际效果最直观的手段,是化学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
通过热力设备A级检修过程中的化学检查发现问题时,应查清隐患的性质、范围和程度,以便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3.2.13.2 热力设备检修前化学监督专责人应编写与水、汽质量有关的检查项目和要求,对锅炉受热面割管,凝汽器抽管。
并会同有关人员在设备检修解体后,对热力设备内部进行详细检查、记录、采样和分析,做出综合判断,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在化学监督检查前,不得清除设备内沉积物,也不得在这些部位进行检修工作。
3.2.13.3 热力设备检修时,应检查除氧器、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汽轮机叶片、隔板及凝汽器管的结垢,腐蚀情况,并进行垢量测定。
3.2.13.4 A级检修结束后,提出A级检修化学检查报告(A级检修结束后一个月内),并上报电力技术监督中心。
建立化学检查的技术档案,并保存管样。
3.2.13.5 热力设备各部位的重点检查内容见表1。
热力设备评价标准见表2、表3、表4、表5。
①表5 省煤器、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管内腐蚀的评价3.2.13.6 清洗单位必须持有原国电公司或地方劳动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电力系统动力设备化学清洗许可证”。
清洗时做好监督,洗后做好总结。
清洗废液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标准。
3.2.13.7 对化学水处理设备、各种水箱及低温管道的腐蚀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箱污脏时应进行清扫,若水箱、排水沟、中和池等的防腐层脱落,应采取补救措施。
锅炉化学清洗应根据垢量或进行年限确定,当水冷壁垢量达到表6数值时,应安排化学清洗,对结垢、腐蚀严重的锅炉应立即安排化学清洗。
表6 锅炉化学清洗参照标准液态排渣炉、燃油炉应按高一级参数的标准,进口机组参照制造厂规定的标准进行清洗。
3.2.13.8 当凝汽器更换铜管时,应根据部颁DL721-2000《火力发电厂凝汽器管选材导则》合理选材,安装前应检查管材质量,并在订货合同中明确规定氨熏试验(检查内应力)按24小时进行。
3.2.13.9 对新购每一批大宗循环水药剂应送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药品成份分析。
3.2.13.10 对新建机组、生产机组在药剂或循环水发生改变时,阻垢缓蚀剂使用前应通过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的药品成份分析、药剂评价及药剂性能(动态模拟和腐蚀评价)试验。
3.2.13.11 对生产机组每年定期2次送样新疆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药剂性能试验,做到全面掌握各厂循环水运行状况,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