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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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镇社会福利中心(一下简称福利中心)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福利中心现有资源优势,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社福文【2005】55号)精神,甲方现将福利中心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2年11月6日起至2053年6月30日止,共41年。
第二条福利中心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土地,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
福利中心东侧租用的土地,在土地租赁协议期内,按原租赁协议规定,租金由乙方承担。现福利中心西侧租用的乙方的土地即租金30万元及地上物全部作为乙方投资使用。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福利中心现有房屋和设备由乙方无偿使用(附:现有资产清单),房屋的修缮维护在协议期内由乙方负责。协议期内,乙方如对经营用房改、扩建或修缮,需经甲方同意。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为扩大经营规模所新增的资产(包括房屋和设备等)在协议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后,福利中心的经营模式为公办民营。
第五条本协议签订后第1年至第5年,每年租金为1万元;第6年至第10年,每年租金为2万元;从第11年起,每年增加10%,
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年1月份乙方付给甲方当年的租金,且一年一付。
第六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督促、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甲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定期、足额向乙方拨付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五保供养金,作为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用。甲方安置在福利中心的五保老人要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甲方对乙方争取的社会赞助及上级扶持资金不截留、不挪用,全部用于福利中心发展。
第七条乙方对福利中心享有独立的合法经营权,对其占用土地和资产享有使用权。
乙方在经营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做到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福利服务职能,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改善五保老人生活和居住环境。
乙方应预备为本镇其他农村五保老人提供福利服务空间,无条件接收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入院,并预留床位。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妥善安置现有工作人员,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
乙方对甲方定期拨付的五保供养金要建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切实保证老人吃、穿、住、门诊医疗以及殡葬费用。
乙方在经营福利中心期间,不得从事与社会福利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内,如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协议
无法履行,双方协商解决,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遇占地、拆迁等情形,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所涉及补偿问题,根据乙方实际投入情况,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补偿,如经营期间,乙方不能按照协议履行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对乙方进行的投入不予补偿。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福利中心期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本协议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续租福利中心的优先权。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如不能保证对方享有权利,且不履行义务时,视为违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同意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