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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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
的公告
【法规类别】资源税
【发文字号】琼地税公告[2016]4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7.25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琼地税公告〔2016〕4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有关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税对象
(一)矿产品征税对象包括原矿或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的精矿或者选矿产品。

金矿征税对象为将自采原矿经过选矿、冶炼加工形成的金锭。

(二)海盐的征税对象为海水晒制的氯化钠初级产品,不包括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
盐。

(三)水资源的征税对象为开采的地下水、地热水和矿泉水。

二、征收方式
我省资源税的征收方式为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两种。

(一)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品目:铁矿、金矿、钛锆矿、石英砂、海盐、高岭土、石灰石。

(二)继续实行从量计征的品目:粘土、砂石(包括河砂、海砂、其他石类)、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大理石、花岗岩。

三、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价计征的品目,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金矿为金锭,下同)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销售额。

(二)实行从量计征的品目,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购置税税收政策【颁布单位】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琼国税发﹝2004﹞428号【发文日期】2004-12-28【实施时间】2004-1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辆购置税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国车辆购置税培训会议精神及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国税局必须高度重视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管理规定,确保车辆购置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衔接。

二、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二条第二点第一款免(减)税政策中应增加一条:农用三轮车,免税。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1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八条关于免(减)税依据及免(减)税审核批准程序中第三点第一款车购办应在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填写的免税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

其中生产企业应去掉。

四、国税发〔2004〕160号文第十三条关于政策执行及管理职能第二点代征期间车购办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软件继续使用。

其中代征改为过渡。

五、纳税人在车购办申请办理退税手续时,要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的发票。

如纳税人购车发票也一并退还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纳税人应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红字发票方可办理退税。

六、2005年1月1日前未缴纳车辆购置税(费)的车辆办理过户时,应补交车辆购置税后才能办理过户。

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

七、各市县国税局接收当地车购办移交《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要办理交接手续,记录交接情况。

并切实做到专人管理、专柜存放、专册登记。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车船使用税是指国家对机动车和船舶实行的一种税收,主要是为了弥补公共资源的使用成本,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环境保护。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指税收的计算和征收的具体规定,下面将详细介绍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

首先,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计税依据和税率两个方面。

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使用税的基础,一般是根据车辆的类型、排量、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税率是指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税收比例,一般是根据车辆的排量、使用年限等因素来确定。

不同类型的车辆和船舶有不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具体标准由税收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其次,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程序。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税收部门申报车船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税款金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对于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程序,税收部门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纳税人依法申报和缴纳税款。

最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还包括税收部门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

税收部门应当依法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同时,税收部门还应当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帮助纳税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合规意识。

综上所述,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国家对机动车和船舶实行的一种税收,主要包括计税依据和税率、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纳程序、税收部门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

税收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执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和合法。

同时,纳税人也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车船使用税,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

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车船使用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的使用行为所征收的税费,是一种特定的税收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目、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内容。

下面将分别对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车船使用税的税目包括机动车和船舶。

机动车主要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机动车辆;船舶主要包括各类船舶和船用设备。

纳税人主要包括机动车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以及承租、承包、租用机动车和船舶的单位和个人。

计税依据主要是指机动车和船舶的种类、排气量或吨位等。

税率主要是指根据机动车和船舶的不同种类、排气量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的税率标准。

其次,对于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根据车辆种类和排气量不同,税率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排气量越大的车辆,税率也相对较高。

对于船舶的车船使用税征收标准,主要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类型进行税收。

吨位越大的船舶,税率也相对较高。

最后,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残疾人购买的机动车辆,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环保车辆和新能源车辆,也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和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收调整和优惠。

综上所述,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税目、纳税人、计税依据和税率等内容。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和优惠政策。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标准,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2年度车船税的公告【标 签】征收业务,事项公告【颁布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发文日期】2011-12-30【实施时间】201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车船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将2012年度征收车船税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通知发布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合同、协议载明的车船交付日期的当月为准,不能取得合同、协议的车船交付日期的,以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明的日期的当月。

三、申报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车船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时,一并缴纳车船税;新购置的车船,纳税人应当自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所购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或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四、申报纳税手续 纳税人办理车船税纳税事项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 (二)上年度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含已缴纳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单; (三)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车船税实施细则
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船税管理办法》,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如下:
1. 车辆和船舶的征税对象:所有在中国境内购置的机动车辆和船舶都需要纳税。

2. 纳税标准: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使用性质、种类、座位数或吨位等因素确定纳税标准。

3. 纳税期限:车辆和船舶的车船税应在购置时交付,按年度纳税,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4. 纳税方式:车船税可以通过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平台自行申报纳税,也可以到当地的税务机关窗口办理纳税手续。

5. 免税政策:根据国家政策,部分农用车辆和捕捞渔船可以享受免税或减免税。

6. 稽查和处罚措施:税务机关会对车船税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对不按时纳税或逃税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没收税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可能是根据当前的政策发布时间提供的,具体车船税的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变化,建议您在办理车船税相关业务时,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查阅最新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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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03•【字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施行日期】2007.10.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二○○七年十月三日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条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

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七条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第八条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上一个月的代收代缴税款,并报送上一个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60

300

360

720

1500
辆 辆
2700 4200

480
辆 吨 吨 吨 吨 辆
540 60 30 60
吨 吨
5 6

600
9702
9703
9704 船舶 9705
艇身长度 10米至18 米(含) 的游艇 艇身长度 18米至30 米(含) 的游艇 艇身长度 30米以上 的游艇 辅助动力 帆艇

900

1300
米 米
2000 600
附表二 税目税额表
税目 机动车种 类 税目编码 税目名称 1.0升 (含)以 9101 下的乘用 1.0升以上 至1.6 (含)的 9102 乘用车 1.6升以上 至2.0 9103 (含)的 2.0升以上 至2.5 (含)的 9104 乘用车 2.5升以上 至3.0 (含)的 9105 乘用车 3.0升以上 至4.0 乘用车 (含)的 (按发动 乘用车 机汽缸容 9106 量(排气 4.0升以上 量)分档) 9107 的乘用车 中型(载 客人数9人 至20人 9201 (含) 中型(载 客人数20 9202 人以上 商用车 9203 货车 挂车 9301 挂车 专用作业 9401 车 轮式专用 其他车辆 9402 机械车 摩托车 9501 摩托车 200吨 (含)以 9601 下的船舶 200吨至 2000吨 (含)的 9602 船舶 2000吨至 10000吨 (含)的 9603 船舶 10000吨以 9604 上 的船舶 艇身长度 10米 9701 (含)以 计税单位 年税额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5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704.0升以上的420商用车客车中型(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含)的)每辆480包括电车大型(载客人数20人以上的)每辆540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60摩托车每辆36船舶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200吨(含)以下的净吨位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200吨至2000吨(含)的42000吨至10000吨(含)的510000吨以上的6游艇艇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艇身长度每米600艇身长度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900艇身长度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130艇身长度30米以上的200辅助动力帆艇600。

车船税缴费标准

车船税缴费标准

车船税缴费标准车船税是指所有机动车和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按年度缴纳的税费。

车船税的缴费标准是根据车辆或船舶的种类、排量、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规定,车船税的征收标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交通运输政策制定,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下面将具体介绍车船税的缴费标准。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车船税缴费标准,按照排量分为不同档次。

一般来说,小排量车辆的车船税相对较低,而大排量车辆的车船税则相对较高。

具体标准由各省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是按照每升排量来确定具体的缴费金额。

此外,车辆的使用性质也会对车船税的缴费标准产生影响,例如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的车船税标准是不同的,前者一般需要缴纳更高的税费。

其次,对于船舶的车船税缴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吨位来确定。

吨位越大的船舶,需要缴纳的车船税也相对越高。

此外,船舶的使用性质也会对车船税的缴费标准产生影响,例如客货兼运船和非客货兼运船的车船税标准也是不同的。

除了排量和吨位,车船税的缴费标准还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例如车辆或船舶的使用年限、排放标准、车辆类型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车船税的具体缴费标准产生影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车船税的缴费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特定时间内进行,逾期未缴纳的将会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因此,车主和船主需要及时了解当地的车船税缴费标准和缴费时间,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经济损失。

总的来说,车船税的缴费标准是根据车辆或船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主要受到排量、吨位、使用性质等因素的影响。

了解清楚车船税的缴费标准对于车主和船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合理安排财务预算,避免因车船税问题而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希望本文能够对车主和船主有所帮助,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车船税的缴费标准,做好相关的缴费准备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国税发[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车船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交通厅(局、委),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税务系统和交通运输部门原来已建立的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机制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对船舶征收车船税,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我国船舶数量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船舶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

税务机关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配合,共同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主动争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管理机构要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供船舶信息、接受委托代征和协助把关等方式,积极支持和配合税务机关做好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尤其是对此次车船税法新单列税目的游艇,应根据其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的变化,及时掌握相关信息资料,扎实做好征管基础工作。

二、创造条件,健全机制,开展好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委托当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 /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09]50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3.31
【实施日期】2009.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9〕50号)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现将车船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车船税,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应依法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

《海南省地税局转发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的通知》(琼地税发[2007]95号)第<。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号),公布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现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公告如下,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备注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6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00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360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720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500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27004.0升以上的4200商用车客车中型(载客人数9人至20人(含)的)每辆480包括电车大型(载客人数20人以上的)每辆540货车整备质量每吨60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0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60不包括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60摩托车每辆36船舶机动船舶(按净吨位分档)200吨(含)以下的净吨位每吨3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200吨至2000吨(含)的42000吨至10000吨(含)的510000吨以上的6游艇艇身长度10米(含)以下的艇身长度每米600艇身长度10米以上至18米(含)的900艇身长度18米以上至30米(含)的1300艇身长度30米以上的2000辅助动力帆艇600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结束——。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正文:----------------------------------------------------------------------------------------------------------------------------------------------------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拥有并且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个人),均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细则所附的《海南省机动车辆税额表》和《海南省船舶税额表》计算。

第四条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军队悬挂地方牌号地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二)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场)、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光荣院)、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给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经费实行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的单位的车船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三)农业生产专用的各类拖拉机和其他农用车船;(四)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五)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公共道路、航道和公安或者航政管理部门不颁发行驶证照的车船;(六)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七)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殡仪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粪车船、义渡船、工程船以及残疾人员专用的特制车;(八)五吨以下的非机动货船;(九)非机动渔船和载重量十吨以下的机动渔船;(十)经国家或者本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以上免税车船,如用于出租或者营运,应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政策解读策划 乐税网《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标 签】税目税率,资源税改革,计税依据【业务主题】征收管理【来 源】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财政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及意义《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要求将大部分资源税征收品目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省政府印发《海南省人民确定了我省资源品目的适用税率、政府关于推进我省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琼府[2016]65号)征税对象以及计征方式。

为配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做好资源税税制改革特制定本公告。

二、资源税改革前后征税对象的区别 原来的资源税征税对象为自采的原矿(除了已改革的石油、天然气等品目以外),此次资源税改革将部分矿产品的征税对象调整为精矿(或金锭),海盐的征税对象调整为海水晒制的氯化钠初级产品,水资源的征税对象不做调整。

三、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征税范围 地下水、矿泉水、地热水的征税范围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琼府办[2015]114号)的规定执行。

四、换算比和折算率的确定方式 换算比: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税目,如果纳税人销售原矿,在计算应纳资源税时,要用到换算比。

换算比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如果本地区有可参照的精矿销售价格(一般外销占三分之一以上),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其自采原矿,可采用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精矿单位售价÷(原矿单位售价×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或者 选矿比=精矿品位÷(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品位×选矿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为精矿中某有用组分的质量占入选原矿中该有用组分质量的百分比。

本地区如缺乏原矿与精矿等售价比较数据,可实行跨省协作加以解决。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

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一、总则本施行细则适用于海南省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具体执行程序由海南省财政局负责。

二、纳税人的义务(一)依法应当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按照法定规定,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各项相关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车船使用税;(二)纳税人应保存好涉及车船使用税的税务证明和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和纳税人查询;(三)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变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或船舶的所有人、使用性质、用途等变更情况,并及时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四)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税款缴纳,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逃漏税款;(五)对于未按时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较大数额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催缴,同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车船使用税的计算方法(一)车船使用税按车辆或船舶的种类、排量或吨位、使用年限和用途来计算;(二)车辆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摩托车、乘用车、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等;(三)船舶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渔船、商船、客船等;(四)车辆或船舶排量或吨位是指车辆或船舶机动装置排气容积或吨位;(五)车辆或船舶的使用年限是指车辆或船舶的规定服役年限;(六)车辆或船舶的用途是指车辆或船舶所用于的特定目的。

四、车船使用税的缴纳(一)纳税人应按照车船使用税的计算方法,结合自己所拥有的车辆或船舶的具体情况,计算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金额;(二)纳税人应于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上一年度的车船使用税;(三)纳税人应在申报车船使用税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税务证明;五、车船使用税的减免和退还(一)对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车船使用税;(二)对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缴纳车船使用税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一定比例退还车船使用税;(三)减免和退还车船使用税的具体程序、条件和比例由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来制定和实施。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3.12.31
•【字号】琼国税发[2003]454号
•【施行日期】200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人所得税带征率和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454号)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确定:我省个体交通运输业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调整为3.3%;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交通运输企业(单位)也统一按3.3%征收率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个人所得税带征率、企业所得税征收率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函[2006]18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琼国税函[2006]180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函[2006]180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2003年省局根据总局要求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但对下岗再就业人员和一般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仍未完全统一,容易引起纳税人的异议。

为统一政策,规范征管,省局现就增值税起征点问题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为:生产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确定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征收的,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起征点适用于省内所有地区,不再区分城区和郊区、乡、镇;适用于除本通知第三条外的省内所有个人,不再区分是否为下岗再就业人员。

三、对我省销售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按《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0号)有关规定执行,即: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结束——。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3.08.15•【文号】财关税〔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加大压力测试力度,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全地形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等22项商品(见附件),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按照交通运输、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并接受监管。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可插电),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三、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继续执行财关税〔2020〕5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的有关规定。

四、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中国民航局、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本通知,调整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防止“零关税”商品挪作他用。

车船税征收标准

车船税征收标准

车船税征收标准
车船税是指对机动车和船舶征收的一种税费,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之一。

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不同情况而定的,下面将就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机动车的征收标准,按照车辆类型和排量进行分类,一般来说,排量越大的车辆,征收的税费也会相对较高。

此外,不同地区的车辆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是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

对于新能源车辆,一些地区还会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鼓励人们购买和使用新能源车辆。

其次,对于船舶的征收标准,一般是根据船舶的吨位和使用情况来确定的。

吨位越大的船舶,征收的税费也会相对较高。

同时,对于商业船舶和个人娱乐船只的征收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商业船舶征收的税费一般会更高一些。

此外,车船税的征收标准还会根据国家的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

在经济发展较好的时期,车船税的征收标准可能会有所提高,而在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可能会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政策,以减轻人们的负担。

总的来说,车船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车辆和船舶的不同情况而定的,包括车辆类型、排量、船舶吨位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同时,地区、国家政策和经济情况也会对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产生影响。

希望各位车主和船主能够按时足额缴纳车船税,共同维护国家的财政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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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法规类别】车船税
【发布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1.12.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税目税额执行标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车船税税目及其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琼府[2011]86号),公布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现将《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公告如下,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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