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2012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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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2篇)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2篇)

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我国交通工具数量的不断增加和车船使用情况的复杂化,车船税的征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有效管理和利用交通工具资源,加强税收征缴工作,推动经济发展,保障交通安全,制定____年车船税征缴工作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车船税的准确征缴,提高征缴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二、征缴管理体系建设1. 完善车船税征缴法律法规体系。

及时修订和完善车船税有关法规和规章,强化对欠税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2. 打造车船税征缴信息平台。

建设集数据分析、风险预警、案件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电子化征缴流程,提高征缴效率。

3. 健全车船税征缴工作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划分职责和权限,并加强相关机构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水平和责任意识。

三、征缴管理流程优化1. 加强税收宣传工作。

通过官方媒体、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宣传车船税的重要性和缴纳方式,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 制定细则和操作规范。

明确车船税的计税范围、税额计算方法、报税时间等规则,规范征缴流程,降低纳税人的操作难度。

3. 开展税务执法检查。

加强对车船税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纳税义务人的申报情况和缴纳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厉打击偷漏税行为。

4. 实施巡回检查制度。

定期组织税务人员对车船税的征缴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纠正,确保征缴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

四、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1. 推动车船税纳税人信息归集工作。

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完善纳税人信息库,实现全面、准确、便捷的信息查询和核对。

2. 强化数据分析应用。

通过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对车船税征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3. 推进电子化报税系统建设。

建设在线申报系统,提供电子税务服务,方便纳税人报税、缴税和查询。

4. 加强车船税征缴数据安全管理。

强化数据备份和防护工作,保护纳税人隐私和税务数据的安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11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体制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便利征管、节约行政资源、便民高效”的要求,充分发挥税务部门税费统征效率高的优势,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非税收入征管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法定。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项目。

(二)便民。

以缴纳义务人为中心,为缴纳义务人提供更多便利、规范和优质的服务。

(三)高效。

以提高效能为标准,优化资源配置,降低征收成本、提高征管质量、防范监管风险。

(四)稳妥。

目前具备条件的项目一次性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其他项目待条件成熟后逐项逐步改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主要任务(一)理顺财税部门的征管职责。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实施全省非税收入征缴电子化管理,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处理非税收入的违法违规行为。

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范围内非税收入项目的征收、催缴、记录、汇总、核对,通过征收管理系统征缴非税收入。

(二)明确地税部门的改征范围。

地税部门在负责征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9项非税收入项目的同时,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土地复垦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上缴财政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其他利息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具备条件的11项非税收入项目一并纳入征收范围。

第十六章 车船税(税法)

第十六章  车船税(税法)
“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 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 税款的滞纳金。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 税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 数×0.5‰ • 其中,滞纳天数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 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计算。纳税人 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 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应纳税月份数÷12。 •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
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 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 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 (3)滞纳金计算 •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
• ①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对于境外机动 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 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 险”的车辆,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 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 份数÷12
• 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 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 车船税采用源泉扣缴的方式,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 征收。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 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 ⑥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 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 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 部门制定。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
乘 用 车 ( 2.0 升 660 以 上 至 2.5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2.5 升 1200 以 上 至 3.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3.0 升 2400 以 上 至 4.0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4.0 升 3600 以上的)
商用车客车(中 480 型)
商用车客车(大 540 型)
不填写。
×应纳税月数。
质量÷12)×应纳税月数。
代码为必录项,减免性质代码请从代码表中选择
征收品目名称 年税额标准 乘 用 车 ( 1.0 升 60 (含)以下的) 乘 用 车 ( 1.0 升 300 以 上 至 1.6 升 (含)的)
乘 用 车 ( 1.6 升 360 以 上 至 2.0 升 (含)的)
军队 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
对受严 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财政部 国家税
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 捕
校车车船
车船税(车辆)纳税(代收代缴)明细表填表说明
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的依据。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是个人的,必须填写身份证号、护照号、军官证号、港澳通行证,台胞 自然人的填写个人名称。 排气量、车辆种类为客车必填核定载客;车辆种类为货车、挂车、其他车辆必填整备质量。 合格证》上的同名栏目内容填写。 费确认时间。 购买车辆的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月份。 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的计税时间为交强险终止当月;购买一年期交强险的车辆填写签单日的当年度12月。
本表适用于缴纳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填写,作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车船税法第一条所称车辆、船舶,是指:(一)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二)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确定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二)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两档划分,递增税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一)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二)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三)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四)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一)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二)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三)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四)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五)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第六条车船税法和本条例所涉及的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
备注
乘用 车
〔按 发动 机汽 缸容

(排 气 量) 分 档〕
1.0升(含)以下 的
每辆
60元
核疋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
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
升(含)的
390元
2.0升以上至2.5
升(含)的
780元
2.5升以上至3.0
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
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4500元商用源自车客车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
10至19人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 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质量 每吨
60元
包括半挂牵引 车、二轮汽车 和低速载货汽 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 每吨
30
按照货车税额
的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艇身长度 每米
600元
长度超过10米但 不超过18米
900元
长度超过18米但
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长度超过30米的 游艇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
整备质量 每吨
60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元
摩托

每辆
36元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
200吨的
净吨位
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 驳船分别按照 机动船舶税额
的50%+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样表)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样表)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体积单位:升;质量单位:吨;功率单位:千瓦;长度单位:米填表说明:车辆税源明细1.车牌号码: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必填。

根据车辆悬挂号牌填写。

2.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3.车辆类型: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所载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4.车辆品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品牌填写。

5.车辆型号: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必填。

根据机动车行驶证同名栏目所载信息,或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车辆型号填写。

6.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必填。

有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填写销售发票日期;确无销售发票的,填写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注册登记日期。

7.排(气)量:乘用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8.核定载客:客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9.整备质量: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必填。

根据整车合格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填写。

10.单位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填写。

11.减免性质代码和项目名称:有减免税情况的,必填。

按照税务机关最新制发的减免税政策代码表中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写。

12.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等情况的,必填。

填写盗抢、报废、灭失的当月。

船舶税源明细1.船舶登记号: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船舶,必填。

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2.船舶识别号:必填。

根据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材料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管 理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处 理 。
请 遵照执 行。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 于 中央 和 国务 院各部 门机关服 务 中心恢 复征 税 的通知
( 0 7年 8月 1日 20 国税发 ( D 7 9 2 O ] 4号)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
其中 , 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 计税单位X年单位 税额X 应纳税月份数 / 2 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 1。 登记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 门登记 , 则应纳税月份数为 购置 日期的 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计税单位X 年单位 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车辆登记年度一 ) 1。
通知》 财税 ( 0 6 1 9号) ( 2 0 30 已于 2 0 0 6年 1 2月末执 行期满 , 2 0 自 0 7年 1月 1日起 , 对机关服务
中 心 为 机 关 内 部 提 供 的 后 勤 保 障 服 务 所 取 得 的 收 入 , 复征 收 企业 所 得 税 、 业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恢 营 城
往年 补缴= 计税单位X 年单位税额× 本次缴税年度一 ( 前次缴 税年 度一 ) 1。
其中 , 对于 2 0 0 7年 1月 1日前购置的车辆 , 税人从 未缴纳 车船税 的 , 纳 前次缴税年度设 定为
20 06。

( ) 于20 二 对 0 7年 1月 1日 以 后 购 置 的 车 辆 , 税 人 从 购 置 时 起 一 直 未 缴 纳 车 船 税 的 , 单 纳 保 中 年 补缴 目 的计 算 公 式 为 : 往 项 往年 补 缴 一 置 当年 欠 缴 的 税 款 + 置 年 度 以 后 欠 缴 税 款 购 购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以方便人民群众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城市人民政府的自主权和创造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不断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提升监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坚持依法依规,促进新老业态融合发展,构建多层次、差异化的运输服务供给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经济的个性化出行服务。

二、主要任务出租汽车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等形式,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黔府发[2011]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黔府发[2011]4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11〕4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就我省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境内属于本通知所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贵州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三、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同时符合下列五项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和农村客运车船,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并报市(州、地)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后,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营运资格;(二)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和站点营运;(三)营运票价经物价部门审批确定;(四)营运车型为大型、中型载客汽车,营运船舶为乘人渡船;(五)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福利服务(如对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船)。

四、对受地震、洪涝灾害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致使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最新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最新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元)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60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
1.6升以上至8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位
每吨
3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10000吨的
5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长度每米
600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
900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
艇身长度超过30米
2000
辅助动力帆艇
600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商用车
客车
每辆
480
核定载客人数10至19人
客车
540
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上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0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摩托车
每辆
36
船舶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

2023年财产行为税条线理论考试题库(含答案)一、单选题1.某煤矿生产企业2023年12月份开采原煤600吨,当月向某供热公司销售原煤300吨,收取不含税的销售额为90万元;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400吨,取得不含税的销售额为120万元。

已知原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6%,洗选煤适用的资源税税率为5%o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的资源税为()万元A、5.4B、11.4C、12.6D、10.5参考答案:A解析:销售外购已税原煤生产的洗选煤不需再缴纳资源税。

该煤矿生产企业当月应缴纳资源税=90X6%=5.4(万元)。

2.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向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A、1B、2C、3D、5参考答案:C3.下列各项中,不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有()。

A、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B、纳税人开采销售低品位矿C、纳税人开采销售尾矿D、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参考答案:D解析:选项D: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32号公告执行4.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A、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B、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C、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D、2023年1月I日至2025年12月31日参考答案:C解析:《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第四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5.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人(含)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B、30%;15AC、25%;10人D、25%;15人参考答案:C解析: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代收代缴

车船税代收代缴

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税目 子税目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以上)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 小型客车 (核定载客9人以下) 微型客车 (排气量1升以下) 载货汽车 客货两用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汽车 专业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200吨以下船舶 船舶 201吨至2000吨船舶 2001吨至10000吨船舶 10001吨以上船舶 计税单位 每辆 每辆 每辆 每辆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按自重每吨 每辆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按净吨位每吨 每年税额 540元 480元 包括电车 360元 240元 60元 60元 60元 60元 60元 3元 4元 5元 6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计算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备注
五、退税处理
1、退税的范围:已完税的车船被盗窃、报废、 灭失,及新购置车辆多交的税款。 2、退税手续:持车船管理机关证明及完税证明 到主管地税局办理。
六、短期车船税的缴纳
1、新购置的车船,按购置当月至年终按月计算。 2、境外临时入境、临时上道行驶、距报废期限 不足一年的车船,车船税按月计算。
载客汽车
三、车船税的完税凭证

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开具含有完税 信息的保险单。如需税局开具的完税凭证, 可持交强险保单到税局开具。
四、办税手续
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办税手续的具体规定: 1、按照税局的规定,收取车船税,不得多收或 少收,更不能以减免车船税作为竞争手段; 2、录入缴税信息,注意纳税人识别号; 3、保留缴税档案; 4、出具完税信息的保单。
应税车船:
应当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包括:载客汽车、载货 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 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包括在机场、港口以 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作业的车船,依法应当 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 ,也应缴纳车船税。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4〕6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年6月15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车船的具体适用税额,按照本办法所附《江苏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法和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税目范围、税额幅度内调整本省车辆的具体税额,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交通车船、校车、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前款所称公共交通车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三)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

本条第一款所称校车,按照国务院《校车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1.07•【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文件要求,以及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对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734件。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151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153并)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列支问题155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188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189若干问题的通知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243除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263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299奖金税前扣除标准批复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340有关问题的通知34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城市商业346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金融企业357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495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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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发布关于车船税政策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执行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政策管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纳税范围的规定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关于税额标准的规定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通知所附的《云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关于免征车船税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一)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凡《机动车行驶证》标明车主住址为村委会的,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并出具免税证明后,免征车船税。

(二)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在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村的班线运行的客运汽车等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确认并出具免税证明,免征车船税:
1.依法取得营运许可证;
2.依照主管部门核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
3.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
4.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提供减免票优惠。

(三)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具体减免税期限和数额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四)车船税的其他免征事项,按照车船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免征车船税期限的规定
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五、关于车船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

纳税人自行向车船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的,应当于当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申报缴纳当年车船税。

新购车船应
当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60天内申报缴纳税款。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缴纳。

六、关于车船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七、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八、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与车船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沟通协调,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确保车船税收入应收尽收。

九、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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