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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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

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JT138-2015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内业管理,提高全省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在吉林省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内业建立、归档等管理工作。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内业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安全管理内业 Safety management within the industry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施工安全的信息记录。

包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文字、表格、影像资料等。

2.0.2 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 Major Dangerous Sources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s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2.0.3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High Framework Support System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高度超过8m(含),或搭设跨度超过18m(含),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5kN/㎡(含),或集中线荷载大于20kN/m(含)的模板支撑系统。

2.0.4 公示标牌 Public signs在施工现场的进出口处设置的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

2.0.5 临边Temporary edges施工现场内无围护设施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0.8m的楼层周边、楼梯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和沟、坑、槽、深基础周边等危及人身安全的边沿的简称。

2.0.6 绿色施工green construction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实现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和环境保护(“四节一保护”)的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6.05•【字号】吉建管[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管理的通知(吉建管〔2013〕1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两场联动”管理,鼓励我省建筑业企业达标创优,切实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营造守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环境,促进我省建筑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厅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达标管理,与企业信用评价、资质管理、招标投标、定额费率等挂钩,实行联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结果应用(一)对评定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取费基础上分别增加5-8%、3-5%作为奖励。

具体内容,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评标中,采取综合评标法时,招标人应在投标人经历及业绩部分适当给予加分。

获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2分;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加1分,有效期均为1年。

加分时,只针对其中一个最高奖项计分,一次有效,不累计加分。

(三)将标准化管理达标和创建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作开展情况,作为优先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省内企业预选名录、年度建设行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评选的重要依据。

(四)将获评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作为申报省级优质工程奖“长白山杯”、“吉林省建筑工程装饰奖”、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的必要条件。

(五)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竣工前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已经公布的荣誉称号,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的通知吉建管〔2019〕2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面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项目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我厅对每个年度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下简称示范工地)考核评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经我厅考核评定,荣获前一年度年度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奖牌的项目。

(二)已经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并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

二、方法步骤(一)项目确定。

企业提出申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初评,取得市级示范工地称号;对达到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项目,可申报省级示范工地。

(二)现场考核。

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内业资料、施工现场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三)综合评定。

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综合评定。

(四)结果发布。

对符合省级示范工地标准的,授予“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在我厅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三、时间安排各地初评:每年9月10日前。

省厅考核评定:每年9月底前完成。

四、考评方式省厅将组成综合考核评定组,对各地申报的全部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进行考核评定。

五、相关要求(一)高度重视标准化管理工作。

施工标准化是实现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基础性工作,积极组织企业创建省(市)级示范工地,在全省建筑企业中形成重视施工标准化、践行施工标准化的常态,为全省建筑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严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 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吉建函〔2021〕252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通知吉建函〔2021〕25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深入推进我省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市政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等文件,现对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省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实行施工标准化管理。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市级施工标准化管理考评时应实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覆盖。

二、全省2021年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申报省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必须应用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管理平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采用“建机一体化”管理模式。

申报市级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参照执行。

三、为推进施工标准化管理,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省厅组织编制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吉林省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标准化指导图册》(网上下载地址:/zwgk/xwdt/202104/t20210406_8016511.html),施工、监理单位要组织开展指导图册培训,现场按图施工,严格监理,不断提高施工标准化水平。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人:郭剑(*************)手册管理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人:李明阳(188****7976)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4月14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1.31•【字号】吉建办〔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上线运行的通知吉建办〔2018〕5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依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办〔2015〕19号),为强化我省建筑市场监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更新升级管理手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建设了“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

目前该系统基本建设完成并于近期上线试运行,现就试运行有关工作通知以下:一、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建设基本情况“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标准开发,能够与“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系统无缝对接项目库,实现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日常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分,作为标准化工地的考核依据。

同时实现住建监管部门在线实时查看检查结果和数据统计分析。

施工现场管理系统包括项目基本信息、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检查、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系统管理几大模块。

“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集成身份认证系统,省级及地市行业监管部门一级管理员可以用户通过密钥登录并管理区域内用户信息账号信息。

二、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试运行准备工作“吉林省施工现场管理系统”试运行准备分为五个阶段:(一)项目管理、文明施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模块应用处室确定各自模块试点地区,每个模块在试点地区确定至少两个试点项目进行模拟测试(不同企业参建的项目)(2月8日前完成)。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

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1 / 13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建办[2010]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进一步明确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工作职责及管理机制,提高工程建设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吉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设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修订本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我省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符合我省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

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做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和管理方法,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范围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安全、卫生和环境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设施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要求;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应用;其他工程建设技术规定;工程建设管理和工作要求。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2日吉林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相关运输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建(构)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拆除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尘措施。

第四条建设单位(含拆除发包单位)是建筑工地扬尘治理的责任人,明确扬尘治理责任并监督落实;将扬尘污染防治费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

第五条施工单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具体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治理负总责,制订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投入,落实扬尘治理措施。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30•【字号】吉建管[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建管〔2014〕14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公主岭市、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全面完成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我们按照《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活动的通知》(吉建管〔2014〕1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迎检的相关准备工作。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5月30日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检查工作方案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2014年6月4日开始,对全省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同时,将迎接国家工程质量安全国检工作作为这次检查的一项内容。

现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如下。

一、检查内容(一)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检查。

依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4〕4号)等文件要求,对全省在建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1.工程项目管理情况(25分)。

主要考核项目经理部、监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开工前准备及合同管理等内容。

2.文明施工管理情况(25分)。

主要考核场容场貌、料具管理、环境保护、消防等内容。

3.安全生产管理情况(25分)。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doc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对于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达标的企业,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创先争优、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章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六条施工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在3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吉建质〔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的通知吉建质〔202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政策措施》,推进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住建厅中心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质量第一、责任意识,以“五化”工作法为抓手,以不发生质量事故为底线,以实现工程质量全面提升为目标,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活动,着力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活动主题推进工程质量监督标准化和企业质量管理标准化,实现全省工程质量全面提升。

三、活动内容(一)开展质量监督机构考核。

按照住建部第5号令要求,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工作,同时对质量监督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改制情况、监督力量情况和经费、车辆保障情况进行深入调研。

对未达到标准的监督机构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从而进一步落实政府相关部门质量监管责任。

(二)开展质量监督人员培训。

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省、市、县三级工程质量监督站要通过视频、现场等多种方式,组织多层次的质量监督人员培训,宣贯《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和新标准,不断提高监督人员执法能力。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5号)《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6日省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五条鼓励使用先进的网络系统及信息平台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提倡使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建设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全程负责。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时,其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周期、降低工程质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吉建质〔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吉建质〔2022〕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提出的“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要求,实现质量监督管理清单化、图表化、模板化、机制化,提高我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五化”工作法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1.05•【字号】吉建办[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吉建办[2010]2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为强化对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协调、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推动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经厅研究决定,成立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现予印发。

附件: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附件:吉林省建设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主任:柳青厅长副主任:曲汗青纪检组长监察专员王涌慧副厅长范强副厅长冯庆忠省水库移民局局长邴诚厅副巡视员成员:杨桂华厅总规划师张世军厅总经济师陈利厅总工程师邢文忠厅办公室主任刘萍厅人事处处长刘洪林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处长解国风厅建筑管理处处长安林克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处长张继孝厅城乡规划处处长宋海燕厅城市建设处处长刁向明厅村镇建设处处长李世忠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处长孙贵生厅住房保障处处长曲慧卿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处长刘金厅行业发展处处长张久慧省抗震防灾办公室主任邹锦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处长赵桂君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周均厅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陈宇腾省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主任张晓燕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李杉妹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院长严业飞省建材工业设计研究院院长何菡芪厅综合财务处副处长王健省公安厅消防局建审处处长厉彦松中国市政东北设计研究总院副院长吴雪岭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建筑师李运昌吉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周清村长春工程学院设计院院长宋刚长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院长陶乐然新星宇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黄槐吉林建筑工程学院设计院总建筑师王希山省城乡规划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苏丽君吉林省地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矿勘查设计研究院院长王伟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唐振久吉林省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曲国力吉林省邮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总工程师金永浩长春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院长于海龙吉林联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总经理孙继红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物业处副处长毕建东吉林省绿地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研究员董长林长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总工程师崔明峰长春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主任李华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任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王涌慧副厅长(兼)副主任李华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主任付海彬厅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副处长公尚彦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标准)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工程建筑合规】吉林省施工建设地方吉林省建筑施工管理浅谈

【工程建筑合规】吉林省施工建设地方吉林省建筑施工管理浅谈

【工程建筑合规】吉林省施工建设地方吉林省建筑施工管理浅谈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吉林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ArchitecturalengineeringdocumentmanagementstandardDB22/T498-2010主编部门: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批准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2010·长春前言为了提高我省工程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工作,达到建筑工程资料真实、完整与工程进度同步,实现控制工程质量的目的。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等国家和行业标准,按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结合我省建筑工程资料编制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资料管理、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竣工文件共七章五个附录。

为了方便本标准计算机操作,也为了给今后电子文档备案创造条件,编制了配套版软件《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标准》,可供选用。

本标准由吉林省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由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对本标准编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电话:0431—6;邮箱:;网址:)本标准主编单位:吉林省金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长春嘉宁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连伟、李益池晓萍、郭剑、王显清、朱家驯、陈洪新王晓雷、邵丽丽、马立波、李全兴、杨华马新林、韩伟、何海军本标准主要审查人:赵桂君、杨洪斌、段迪、周毅、许超于永泉、王庆国、董海扶目次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工程资料管理34.1工程资料分类44.2工程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44.3工程资料编号54.4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装订54.5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65监理资料85.1监理管理资料85.2质量控制资料115.3造价控制资料125.4合同管理资料125.5竣工验收资料136施工资料146.1施工管理资料146.2施工技术资料156.3进度造价资料186.4施工物资资料196.5施工记录用表206.6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报告266.7施工质量验收记录326.8竣工验收资料327工程竣工文件367.1竣工验收文件367.2竣工决算文件 (36)附录A工程资料形成、类别、来源、保存及代号索引 (37)附录B监理资料用表61附录C施工资料用表84附录D竣工图 (220)附录E工程竣工文件用表 (225)本标准用词用语说明237引用标准名录238条文说明2391.0.1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管理水平,规范吉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4.01•【字号】吉建办〔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建办〔2019〕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管控,确保建筑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予以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实施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落实实施细则的重要性,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实施细则,将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企业、每个项目,落实到每个员工、每道工序。

省住建厅将各地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省级质量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及对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

将积极创新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全面推进实施细则工作作为各地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

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通报、约谈。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多措并举,确保细则有效实施(一)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将实施细则纳入业务学习和交流内容。

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组织实施细则内部培训。

有关行业协会可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解读,将其纳入行业从业人员和执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各地做好试点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选定管理水平高、技术力量强的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开展试点。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力争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形成可借鉴、可推广的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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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水平,倡导绿色、环保、文明施工,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科学化、规化和标准化,保证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标准)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是以工程项目为对象,以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标准)为依据,以项目经理制为基础,以实现合同要约为目的,以施工管理制度为保证,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为核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我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法律法规、有关规(标准)和规性文件规定。

第五条在全省围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及时全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标准,将根据达标情况,按一定比例扣减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

第六条省、市(州)、县(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工作。

第七条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定期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省抽查,市(州)及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巡查为主,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抽查次数,考核结果应定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在全省围开展省、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工地评选活动,标准化管理示工地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工地评选活动,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获得市(州)级标准化管理示工地,经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申报省级标准化管理示工地评选。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工地的建筑业企业,由评审部门颁发奖牌,对在建工程授予相应称号,并在公众媒体上公告。

对获奖单位,在信用等级评定、资质管理、评优评奖、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章项目管理基本规定第九条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GB/T50326-2006)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代表企业组织施工活动。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任职。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和投标承诺设置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等岗位并加强标后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并具备相应岗位资格,人员照片及职责应在办公地点明示。

项目管理人员应保持稳定,如有调整应在3日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行现场考核。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制定能够满足国家、省及行业规(标准)要求的、有针对性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卫生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档案资料等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标准明示。

第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编制依据、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资源配置计划、主要施工方法、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分地基基础、主体和装修装饰三个阶段)及主要施工管理计划等基本容。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必须按有关要求及时与务工人员签订规的劳动用工合同,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不得拖欠工资。

逐步推行建筑务工人员实名制。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并将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图审备案、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手续在办公场所明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建筑业企业应按照《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办法》(吉建安〔2010〕3号)的要求,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监理人员,满足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要求。

监理人员数量一般不少于3人。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坚固、稳定、安全、美观的围挡,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不低于1.8m。

围挡应使用可周转的环保型硬质材料,不得使用彩色编织布、竹笆或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围挡外应保持整洁,严禁依靠围挡墙堆放各种物料、器具等,严禁将围挡作挡土墙、挡水墙使用。

鼓励在围挡外侧展示公益性广告、企业形象、项目简介等。

第十八条在建工程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密目安全网实施封闭,必须加强在建工程的临边防护,临边和洞口防护按《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执行。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处应设置大门,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

大门处设门卫值班室,配置专人值班,实行出入登记和门卫值班人员交接班制度。

在出入口处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牌、文明施工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五牌一图”。

在办公区、生活区设置读报栏、宣传栏和黑板报等“两栏一报”。

“五牌一图”和“两栏一报”式样应符合《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图集》要求。

第二十条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同时应佩戴工作卡。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明确划分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按有关要求合理设置道路、排水排污设施、安装设备、堆放物料、搭建临设、绿化场地,保持场地整齐美观。

生活区应设置晾晒衣物的场地,夜间有充足的照明。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次要道路应平整、无积水。

建筑材料应分类、有序堆放,标识清楚。

沙石堆放区应硬化,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设施;设置宿舍、食堂、厕所、淋浴间、盥洗室、活动室、学习室、卫生室等生活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急救员和急救器材;设置材料仓库、防护棚、加工棚、操作棚等生产设施;设置吸烟处、饮水处、密闭式垃圾站(或容器)等辅助设施。

各种设施用房应确保使用安全,选址和所用材料要满足节能、环保、卫生和消防要求,应选用可周转使用材料搭设。

在建工程严禁作为职工宿舍住人。

第二十四条现场办公室应出入方便,做到整洁、规,各种规章制度、进度图表等应在墙上明示,技术资料案卷要有安全可靠的保存方式和管理制度,查阅便捷。

第二十五条宿舍应选择在通风、干燥处,防止雨水、污水流入。

必须设置可开启式窗户及外开门,保持室通风良好,夏季应有防暑降温和防蚊蝇措施,冬季有保温取暖和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

宿舍室净高不得低于2.4m,通道宽度不得小于0.9m,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宿舍应设置生活用品专柜。

制定宿舍管理责任制度,相关制度、卫生值日表、宿舍负责人标牌应明示。

第二十六条食堂应选择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地方,应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防鼠、防蚊蝇等设施,确保卫生环境良好。

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灶台及其周边应贴不低于1.5m高的瓷砖,地面应做硬化和防滑处理。

燃气罐应单独设置存放间,存放间应通风良好并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必须有身体健康证,上岗时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应根据作业人员的数量,合理设置地面硬化、门窗齐全的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并设专人负责清扫、消毒,确保卫生符合要求。

高层建筑施工超过8层以后,每隔四层宜设置临时厕所或封闭式便桶。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以下防治扬尘污染措施:1城区项目,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城区外项目,现场混凝土搅拌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措施。

2实行垃圾袋装化或在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出场。

建筑物施工垃圾的清运,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

3严禁在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现场多余的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冲洗设施,有专人负责,车辆驶出工地时必须清洗,不得沾带泥沙。

5车辆使用有登记,散体物料、垃圾运输有覆盖防尘措施。

禁止雇佣无合法手续、无封闭措施的车辆运输建筑物料和垃圾。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消防措施,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

灭火器材、消防沙箱按要求配置并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现场动用明火应履行审批手续,配备动火监护人员。

高层建筑应设置临时消防水源管道,且每层应留有消防水源接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三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

现场作业必须持证上岗、人证相符。

监理工程师,将安全生产管理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围、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安全监理。

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责任,督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建筑业企业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项目管理机构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按照《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安〔2010〕21号)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业企业还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其中边坡和基坑等项目,按《省建筑边坡和深基坑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施工作业前,施工员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交底人、被交底人、专职安全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

每周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必须按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进行整改,做好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事故报告制度,按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启动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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