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企业国际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国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
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对外投资”。
虽然对外投资带来了巨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因此,国务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对外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对外投资行为,保障投资方的利益。
一、对外投资的定义对外投资指的是在中国境外以各种形式对外投资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金融机构的承销、融资租赁、海外并购等。
二、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 投资金额超过境内上级审批权限或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对外投资行为;2. 对敏感行业进行重大投资的行为;3. 在同一个行业领域内,通过一定的资本关系构成垄断或者垄断可能的对外投资行为。
三、参与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涉及到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部门为外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军事等有关部门。
这些部门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参与对外投资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安全审查。
四、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对外投资安全审查程序如下:1. 提交申请。
企业和个人应承担起主体责任,提出对外投资的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借助信息平台审查。
外交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安全保障机构等有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平台借助第一时间进行评估和安全审查。
3. 评估并层层传递。
有关部门对涉及的投资方案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层层传递,供各级别政府参考。
4. 安全审查结论。
审查各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投资结论给出具体的安全审查意见,并把意见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资方。
五、对外投资实施后的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社会责任,保护境内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
1.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组织经营活动。
2. 对外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和有关承诺。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
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投资经营项目;(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促进境外投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投资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三条定义国有企业:指由国家出资、控股或者控股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
对外投资:指国有企业在国内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对其他企业、项目、资产进行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的行为。
风险管理: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行为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预防和控制的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应当设立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外投资决策、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审核的,应当设立对外投资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第三章投资流程管理第六条投资前期准备国有企业在决定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编制详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并提交给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需经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
第八条投资实施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合规经营。
第九条投资监督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条风险评估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在进行前期准备时,应当全面评估项目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风险预警国有企业在对外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积极监测风险,及时发现并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国有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明确风险管理责任人,并制定应对措施,确保对外投资项目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内部审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
用法律规范市场主体直面竞争与发展主题[摘要]作为重要的商法之一,新《公司法》降低了投资门槛,为投资者开拓了投资渠道;拓展了公司自治的空间,充分发挥了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体现出的诸多优点有利于市场主体竞争和发展。
[关键词]公司法;修改;优点;竞争与发展《公司法》作为重要的商法之一,只有超越了具体法律条文的理论研究,才能更深刻地理解根据法律理论建构起来的具体条文的真正内涵,才能在没有相应法条予以规范的前提下,对实践中新出现的问题予以科学合理的规制。
一、新《公司法》降低了投资门槛,为投资者开拓了投资渠道(一)新《公司法》大幅度下调了最低注册资本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一次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为1000万元。
《欧盟第二号指令》第六条要求成员国在确定最低注册资本的时候,不得超过两万五千欧元,相当于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可见,我国的最低注册资本是欧盟的二十倍。
在日本出台全新的《公司法》之前,股份公司按照《商法典》的规定,最低注册资本是一千万日元,相当于人民币八十三万元人民币。
从这方面来看,我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较高,由此出现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
由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门槛过高,为数众多的小规模个人投资者只好较多地选择了个体工商户这一传统的组织形式。
根据统计,当时许多地区的民营经济的构成中,个体工商户这种组织形式占据绝对优势,而公司作为最先进、最有活力的组织形式,所占的比例还很低。
这导致了我国民营经济组织形式构成的不合理,延缓了我国民营经济升级换代的步伐。
第二,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
为此,新《公司法》修订案作了如下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股东按照规定的比例在两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对外投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规定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依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也就是说,公司可以转投资。
公司转投资,是指公司作为投资主体,以公司法人财产作为对另一企业的出资,从而使本公司成为另一企业投资人的行为。
公司转投资,对于分散经营风险、调整产业结构、节约交易成本和稳定经营权有着重要意义,是顺应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需要的一种正常现象。
此外,通过转投资以及由此而生的母子公司、相互持股公司,特有利于建立并巩固企业之间的联合,形成稳固的企业集团,发展规模经济,从而大大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能力。
修改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对此,有关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认为这一规定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一是关于转投资的对象,原来只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而现实生活中除了公司企业法人外,还有大量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不应当将公司转投资的对象只限于公司企业法人;二是关于净资产的确定,原来规定转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但公司净资产是一个变量,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随着公司资本、末分配利润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动,难以掌握,而且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核算方法下的计算结果也存在差别,所以较难确定公司的净资产;三是原来虽然对转投资进行了限制使得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
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
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那么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一、公司法50%的投资限制是什么意思?原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修改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适用范围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股份有限公司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国有企业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制度。
这一制度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原则、程序、审批要求等进行了规范,旨在保障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可持续性,促进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一、对外投资的范围限制。
国家规定了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范围,一般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和国家利益为目标,鼓励国有企业在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等领域进行投资,限制国有企业对敏感行业和热点领域的投资。
二、投资原则和政策。
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原则,加强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引导和指导。
例如,鼓励国有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国际产能合作,支持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和并购等。
三、投资审批和备案制度。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程序。
在审批和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相关投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以确保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合规性。
四、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
国家要求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需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性。
同时,还设立了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违规操作和风险积累。
五、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对投资回报的管理和利用方式。
国家鼓励国有企业在海外市场实现利润回报,并规定了相关的利润分配和税收政策,以及资金回流的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能够保护国有企业的利益,规避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成功的几率。
其次,制度实施有助于提高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效益和透明度,减少资源浪费和投资失误。
此外,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实施,也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创新和转型升级,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然而,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是监督管理的难题。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的规模庞大,涉及面广,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仍存在一定难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有关各方的利益,根据《公司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或战略需要,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投资于其他企业,或者购买受让其他企业的股份、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各种产权交易、资本运营等形式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全资企事业单位。
控、参股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主要针对从项目建议到法人成立的投资前管理,涉及投资企业的监控管理及其退出等投资后管理执行《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第四条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一)收益性原则。
在对外投资中必须优先考虑投资的收益,在无其他战略考虑时,一般情况下年投资回报率不应低于10%;(二)一致性原则。
除特殊理由外,对外投资应优先考虑与总公司业务相关,与总公司战略目标相一致的项目;(三)合法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四)谨慎性原则。
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严谨的调研和论证,严格把关,充分考虑对外投资的安全性;(五)可控性原则。
在参股项目中应以谋求对重大事项具有控制地位为主要目标之一,可以由股比34%、人事控制等方式来实现。
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和持续运作过程必须是可控的、受控的。
在对外投资分析与决策时必须考虑对外投资的回收方式、回收期和回收率。
第五条公司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行使国有出资人的权利,按出资比例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按照对外投资原则,坚持一级审批两级管理的要求,实行“谁投资、谁负责、谁受益”,不断优化对外投资结构,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及其全资企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决策,董事会战略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董事会提供决策建议。
自考公司法试题及答案
自考公司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公司法》,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之一是必须有:A. 法定的注册资本B. 法定的公司名称C. 法定的经营范围D. 法定的公司住所答案:A2.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责任是:A. 无限责任B. 有限责任C. 连带责任D. 保证责任答案:B3.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公司的:A. 经营范围B. 注册资本C. 组织机构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是:A. 50人B. 100人C. 200人D. 无上限答案:A5. 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包括:A.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 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C. 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6.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A. 董事长B. 总经理C. 财务总监D. 任何股东答案:B7. 公司合并时,合并方案必须经:A. 董事会决议B. 股东会决议C. 监事会决议D. 总经理批准答案:B8.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A. 清偿债务B. 分配剩余财产C. 办理注销登记D. 所有上述内容答案:D9. 公司对外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A. 公司注册资本的50%B. 公司注册资本的100%C. 公司净资产的50%D. 公司净资产的100%答案:C10. 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A. 董事会审批B. 股东会审批C. 监事会审批D. 独立审计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0分)1.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包括:A.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B.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C. 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D. 有符合规定的公司住所答案:A B D2. 股东的权利包括:A.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B.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C. 获得公司利润分配D. 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答案:A B C D3. 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A. 股东会B. 董事会C. 监事会D. 总经理答案:A B C4. 公司合并的形式包括:A. 吸收合并B. 新设合并C. 资产合并D. 股权合并答案:A B5.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A.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B. 股东会决议解散C.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D. 依法被宣告破产答案:A B C D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公司设立的条件。
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单位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防范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我单位为获取长期收益,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可用于投资的各种资产对外进行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对外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实物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投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确保投资行为的合法性。
2. 科学民主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行民主集中制。
3. 效益最大化原则:投资决策应注重投资收益,确保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风险控制原则:投资决策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条投资决策程序:1. 初步调研: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调研,包括项目背景、市场前景、投资回报、风险分析等。
2. 评估论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项目评估,包括财务分析、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等。
3. 投资决策:根据评估论证结果,召开投资决策会议,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4. 投资审批:投资决策会议形成的投资方案,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投资实施第六条投资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按照投资决策会议决议执行,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加强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责任人。
3. 加强投资资金管理,确保投资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4. 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第四章投资收益与风险控制第七条投资收益管理:1. 建立投资收益分配制度,确保投资收益的合理分配。
2. 定期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和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投资风险控制:1.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投资风险。
2.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确保投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有关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第四十七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第五十七条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北京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第六条企业投资活动及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监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首都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四)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六)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七)项目预期投资收益率应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企业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企业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切实防范投资风险,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做好尽职调查、合同法律管理、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二)严格执行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严禁将投资项目分拆,通过“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核;(三)严格控制与主业无关的投资项目;(四)严格控制金融类产品投资。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境内外进行的各种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设立子公司、参股其他公司、收购兼并、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
(三)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一)公司股东大会是对外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对外投资;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投资。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除股东大会审批权限以外的对外投资事项。
(三)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外投资事项。
(四)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对外投资事项,并对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运作进行监督。
三、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一)投资项目的提出1、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预期收益等。
公司章程范本解读如何处理公司对外投资
公司章程范本解读如何处理公司对外投资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运营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的重要法律文件。
对外投资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从公司章程的角度出发,探讨如何处理公司对外投资的问题。
一、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的基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 投资范围: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范围和方向。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应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 投资额度: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额度限制。
额度限制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设置,以确保公司在投资活动中能够承担合理的风险。
3. 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和决议,并遵守相关决策程序的要求。
4.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办法。
包括投资项目的评估与选择、投资协议的签署、资金筹措与使用、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的注意事项根据公司对外投资的特点和风险,公司章程在处理公司对外投资时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评估: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风险评估要求。
在进行投资决策之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 投资合作: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合作方式和合作对象的选择原则。
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应考虑其信誉度、实力、专业能力等因素,确保投资合作的顺利进行。
3. 出资方式:公司章程应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
出资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如现金出资、实物出资、股权出资等。
4. 投后管理:公司章程应明确公司对外投资的投后管理要求。
包括对投资项目的监督、运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三、公司章程修订与外部规定的变化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需要随着公司发展和外部规定的变化进行修订。
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
The best investment is to invest in yourself, because this is the only investment that you can be sure of earningwithout losing money.(页眉可删)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合适的投资项目,会对外投资,实现多元化经营。
尤其是一些大型国企,经常会进行战略性投资。
公司投资属于重大事项,要经过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并且,有关部门也会参与进来,行使审批权。
那么,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下面我们跟随了解下。
一、公司法关于投资的审批方面有何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对外投资限制的放开,有利于公司投资业务的拓展。
《公司法》第十二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公司对外投资的程序是怎样的?1、搜集信息搜集信息就是针对决策目标,广泛搜集尽可能多的、对决策目标有影响的各种可计量和不可计量的信息资料,作为今后决策的根据。
对于搜集的各种信息,特别是预计现金流量的数据,还要善于鉴别,进行必要的加工延伸。
应当指出,信息的搜集工作,往往要反复进行,贯穿于各步骤之间。
公司法中的“投资计划”解释
公司法中的“投资计划”解释
修订前的《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对外投资"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编者注:该规定现已废除),但对公司超过该限额的对外投资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该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从维护公司权益及其独立人格的角度出发。
取消了上述限制。
因此,依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的规定,本案不应以修订前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否定《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光主美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
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第一篇:国有企业对外投资规定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第十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备案一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上二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以下、0.5以上或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三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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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遇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可以对外投资,这也是很多公司获取利润的主要渠道。
公司对外投资,应该经过股东会议审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下面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给大家介绍下。
▲一、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是多少?
根据《公司法》第15条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
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
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
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没有必要由法律对投资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二、公司对外投资要注意什么?
1、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其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授予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
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可以授权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数额不大的,为了保持公司经营的灵活性,可以授权董事会做出决议。
当然,公司也可以将对外投资的决策权全部授予董事会,但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2、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及每一项投资的数额做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在做出决议或在具体进行此类活动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
这里所称“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要经过股东会议讨论,
数额不大的,可以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法对外投资上限为公司净资产的50%,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防止公司投资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公司破产,或者为了防止公司通过虚假投资,来转移资产,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