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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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3篇)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3篇)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

阅后应当立即归还。

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____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____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____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

2024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____年病历书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医疗机构内进行病历书写的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病历书写的原则病历书写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可阅读性、可追溯性的原则。

第四条病历书写的要求病历书写应清楚、完整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处方等信息,并签名、注明日期。

第二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定第五条病历书写的方式病历可以采用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书写。

对于电子病历,应具备数据安全、可靠存储、保密性等要求。

第六条病历书写的时间节点病历应当及时书写,避免延误。

对于重大手术、危重病情、特殊诊断等情况,应当及时完成病历书写。

第七条病历书写的内容病历应当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诊断、治疗方案、治疗效果评价等内容。

第八条签名和鉴别病历应当由直接参与患者诊治的医务人员进行签名,然后加盖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章或电子签名。

对于使用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采取符合法律要求的电子签名方式。

第三章病历书写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病历书写的记录保存病历书写应当如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治过程。

对于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存,并设立专门的档案室。

对于电子病历,应有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措施。

第十条病历书写的审查与核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书写审查与核对制度,确保病历书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对于重大手术、危重病情等情况,应当进行专家复核。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的培训与考核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历书写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书写技能和质量。

同时,应当对医务人员的病历书写进行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病历书写的追溯与修改病历一旦完成,只能进行追溯或修改,不得进行删除。

对于追溯和修改的部分,应当进行明确注明,并注明修改的原因和时间。

第十三条病历书写的保密工作医务人员应当严守患者的隐私和医疗信息的保密,不得私自泄露患者的隐私。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

病历管理制度病历管理制度一、管理制度的定义管理制度是组织、机构、单位管理的工具,对一定的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

它是实施一定的管理行为的依据,是社会再生产过程顺利进行的保证。

合理的管理制度可以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二、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水平,医院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病历管理制度(精选6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制度1一、日常管理(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保持清洁,妥善保管。

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只有病案内容所反映的情况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内容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进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

2024最新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2.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纸质病历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打印,由医疗机构负责保存。

3.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病历的保存管理,确保病历的安全、保密和便于查阅。

4.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保存期限,并根据以下要求进行保存:(1)住院病历:自患者出院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2)门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3)急诊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至少保存2年;(4)死亡病历:自患者死亡之日起至少保存30年。

5.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丢失、损坏、篡改、泄露等情况发生。

6.医疗机构应当在病历保存期限届满前,对患者病历进行评估,确需继续保存的,可延长保存期限。

7.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保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病历保存管理制度的落实。

8.医疗机构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依法处理病历资料,确保病历的保存和查阅不受影响。

9.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病历查阅、复制等服务,保障患者权益。

本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2)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词汇;(3)病历书写应当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4)病历书写应当遵循医学伦理,尊重患者隐私。

2.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书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楚、工整;(3)病历书写不得随意涂改、撕毁,确需修改时,应当在原文上划线标注,并在旁边注明修改日期及签名;(4)病历书写中涉及到的诊断、治疗等关键环节,应当有相关医务人员签名确认。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4.7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信息管理系统的应急预案,确保系统故障时病历数据的安全和恢复。
4.8医疗机构应当对病历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定期的安全评估和漏洞修复,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4.9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病历信息管理系统中操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误操作导致数据丢失或泄露。
4.10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评价和反馈机制,定期对病历质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管理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病历管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7.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系统应当实现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的对接,促进医疗信息资源共享。
7.3医疗机构应当制定病历数据的标准和规范,确保病历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7.4医疗机构应当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开展病历数据的挖掘和分析,为临床决策提供支持。
6.4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病历管理业务;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
(3)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病历信息管理系统;
(4)具备处理突发病历管理事件的能力。
六、病历管理与人员培训(续)
6.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明确其在病历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3.3医疗机构应当允许患者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制病历,并提供便利条件。
3.4病历涉及患者隐私的部分,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四、病历管理与监督
4.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质量管理控制体系,提高病历质量。
4.2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书写、保存、使用和管理的培训和考核。
4.3医疗机构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病历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三、病历管理的宣传与教育
13.1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管理政策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对病历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病历保存方式:采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并行保存,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门的病历柜内,电子病历应存储在医疗机构的病历信息系统中。

3. 病历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门(急)诊病历保存期限为15年,住院病历保存期限为30年。

4. 病历保存要求:(1)病历应保持整洁、完好,不得随意涂改、损坏或丢失。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病历的保存、归档和查阅等工作。

(3)病历应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号,确保病历的有序存放。

(4)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对于涉及医疗纠纷、重大医疗事故等特殊病历,应采取永久保存措施。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病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病历书写1. 病历书写原则(1)及时性:医务人员应当在诊断、治疗、护理等过程中,及时记录患者的病情、检查、治疗等信息。

(2)真实性:病历内容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和诊疗过程,严禁篡改、伪造病历。

(3)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4)连续性:病历记录应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确保病程的连贯性。

2. 病历书写要求(1)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体工整、清晰,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或红色墨水。

(2)病历书写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方言、口语或简称。

(3)病历书写应遵循医疗机构的病历模板和规定格式,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四、病历归档管理1. 归档原则(1)按照病历保存期限和分类要求,将病历进行归档。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等工作。

二、病历保存管理1. 病历保存原则: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和可追溯性。

2. 保存期限:门(急)诊病历保存至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至少30年。

3. 保存方式:采用纸质和电子病历双轨制保存。

纸质病历应存放于专用病历柜内,确保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变;电子病历应存储于我院信息系统,确保数据安全。

4. 保存责任:各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病历的保存管理,医务科负责全院病历的监督管理。

5. 病历销毁:达到保存期限的病历,需经医务科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销毁过程应详细记录,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6. 病历移交:患者转院、转科或出院时,应将病历及时移交至相应科室或患者本人。

7. 病历借阅:借阅病历需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

借阅病历应在规定时间内归还,确保病历的完整性。

8. 病历保存环境:病历存放区域应保持整洁、干燥、通风,避免阳光直射,确保病历质量。

三、病历书写1. 书写规范:a. 病历书写应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伪造。

b. 病历应采用规范的医学术语,避免使用简写、缩写或非正式用语。

c. 病历内容应真实、客观、全面,反映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及转归等情况。

d. 病历书写应及时,不得拖延或后补。

2. 书写要求:a. 门(急)诊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及治疗意见等。

b. 住院病历应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出院记录等。

c. 病历中涉及到的特殊检查、治疗项目,需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3. 书写责任:a. 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书写,住院病历由主管医师负责书写。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行为,保障病人合法权益,维护医疗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病历是医生和病人之间交流的重要工具,记录了病人的诊疗过程和医生的诊疗决策,具有重要的诊疗、管理和法律意义。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病人权益保护法》,保障病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规范病历管理程序,保证病历质量和安全,对病历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病历书写规范第五条病历必须按要求完成,不得未经医生本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病历应当记录患者基本信息、病史、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内容。

第七条病历必须书写清晰,面积充足,不能有涂改、删改、超龄、超时的情况。

第八条病历中的医疗术语和缩略语必须符合标准规范。

第三章病历整理归档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以患者为中心,专人负责病历管理,实行全员质量管理。

第十条患者病历应当按病种、科室、时间等分类整理,每份病历应当标明诊断名称、就诊日期、医生姓名等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档案室,专人负责病历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病历档案室要求干燥、通风、安全、统一管理,病历必须进行二级封存,实行安全存储。

第四章病历查阅、复印和篡改第十三条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及时查阅患者历史病历,全面了解患者病情。

第十四条患者有权查阅自己的病历,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讲解病历内容和诊疗过程。

第十五条患者要求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但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

第十六条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删改、塞改,如需修改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经签名或盖章方可生效。

第五章病历归还和销毁第十七条患者出院、转院或死亡后,病历和诊疗有关的医学文献等应当及时归还患者或其合法代理人。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管理要求,定期销毁过期病历和医学文献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对于病历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新版病历管理规定
4.医院应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动态,及时调整病历管理策略,确保病历管理工作与国家法规和行业要求保持一致。
二十五、病历管理总结与展望
1.医院应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医院应充分发挥病历管理在提升医疗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中的作用,为医疗服务提供有力支持。
3.面对未来,医院应积极拥抱病历管理领域的新技术,不断提升病历管理的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3.非医务人员不得随意查阅病历,确需查阅时,应经医务部门批准。
4.病历资料在科研、教学、学术交流等活动中使用,应去除患者个人信息。
六、病历质量控制
1.医院应设立病历质量控制小组,负责病历质量监督、检查和指导。
2.病历质量控制小组应定期对病历书写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3.医务人员应参加病历质量培训,提高病历书写能力。
2.病历管理应实行院、科两级负责制,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病历质量负直接责任。
3.医院应加强对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内部审计,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4.对病历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纳入医院质量管理体系。
十、病历培训与考核
1.医院应定期组织病历书写规范和管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4.医院应鼓励医务人员参与病历管理的学术交流和研讨,提升病历管理的专业水平。
二十一、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
1.医院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机制,定期对病历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2.病历管理监督与评价应涵盖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存完整性、病历信息安全等方面。
3.评价结果应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促进病历管理质量的持续提升。
4.医院应通过多种途径,如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加强与患者及家属的沟通,不断优化病历管理工作。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最新的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管理总则
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医疗机构病历的管理工作。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3.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患者隐私,防止病历信息泄露。
二、病历分类与归档
1.病历分为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
2.门诊病历由接诊医师负责填写,患者持病历本就诊。
3.病历共享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数据传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十、病历的备份与恢复
1.医疗机构应定期对病历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2.备份应采用多种方式,包括本地备份和异地备份,确保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迅速恢复病历数据。
3.医疗机构应定期测试备份和恢复流程,确保备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十一、病历的销毁与存档
3.医疗机构应建立投诉和建议渠道,鼓励公众参与病历管理质量的提升。
二十五、病历的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医疗机构应明确病历管理中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2.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争议处理机制,公正、及时地处理患者及相关方面的投诉和争议。
3.医疗机构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病历管理争议中依法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十八、病历的培训与教育
1.医疗机构应将病历管理纳入新员工的入职培训,确保每位员工掌握病历管理的知识和技能。
2.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病历管理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对病历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3.医疗机构应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强化员工对病历管理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十九、病历的持续改进与质量提升
1.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质量持续改进机制,定期分析病历管理中的问题和不足。
2.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和医事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医疗机构发展的需要,规范病历管理工作,提高信息保密能力,保障医疗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工作,包括病历的记录、储存、保密和使用等方面。

第三条病历是医疗机构进行医疗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医疗机构质量管理和事故处理的重要参考资料。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确保病历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病历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患者隐私权,严禁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第二章病历的记录与储存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每位患者建立完整的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并将病历的内容与患者的临床诊疗记录相符。

第六条病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患者基本信息、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初步诊断、辅助检查结果、治疗方案和医嘱、病情观察和护理记录、病理、影像学、手术及麻醉记录、抢救记录、住院医嘱和出院小结等。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地记录患者的信息,不得随意涂改、修改病历。

如有必要修改病历,应当注明原因,并由主治医生和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认可。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行文规范,统一用词术语,避免文字模糊、不易理解。

第九条纸质病历应当妥善保存,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编码、整理和归档。

病历应当保存至少30年,不能丢失、损坏或泄露。

第十条电子病历的储存和保护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备份和恢复机制,确保电子病历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病历的保密与使用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必须严守医疗机构的保密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权,不得将患者信息透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查阅和访问制度,明确病历查阅权限和程序。

病历的查阅应当在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并记录查阅人员的信息。

第十三条病历的使用应当以医疗活动为目的,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医疗机构不得将患者病历用于商业目的,不得向无关单位或个人泄露患者信息。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一、前言为加强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国家病历管理规定明确了病历的保存、书写、归档、查阅、复制、封存和启封以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确保病历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二、病历保存管理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保存制度,确保病历在规定期限内得到妥善保存。

2.病历保存期限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计算,至少保存30年。

对于特殊病例、罕见病、科研价值较高的病例以及医疗机构认为有保存价值的其他病历,保存期限可适当延长。

3.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病历安全:(1)设立专门病案室,实行病案室管理制度,确保病案室内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适宜病历保存。

(2)病历应采用防火、防盗、防潮、防虫蛀、防霉烂等措施,确保病历不受损害。

(3)定期对病历进行清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电子化管理系统,将纸质病历转换为电子病历,实现病历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理。

5.医疗机构应制定病历销毁制度,明确病历销毁程序和责任人。

病历销毁时,应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销毁记录,确保病历信息安全。

6.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病历保密制度,对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违反规定泄露患者隐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病历书写1.病历书写原则(1)真实性:病历内容应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诊疗过程及结果。

(2)完整性:病历应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及转归等内容。

(3)及时性: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完成病历书写,不得拖延。

(4)规范性:病历书写应采用规范化的医学术语,字迹清楚、表述准确。

2.病历书写要求(1)首次病程记录应在患者就诊后24小时内完成。

(2)日常病程记录应反映患者的病情变化、诊疗过程及结果,至少每日一次。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转归,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活动过程的记录。

它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的重要资料,也是医疗纠纷处理、医疗保险赔付等的重要法律依据。

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行业规范,特制定本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书写规范1、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2、医务人员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病历,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3、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4、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二、病历的内容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

三、病历的保管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2、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保管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3、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 30 年;门(急)诊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四、病历的借阅与复制1、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
是中国卫生部门制定的一个关于病历管理的规定文件,旨在通过规范化病历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该规定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 病历管理的基本原则:对于每个患者,应建立完整、准确、有序、连续的病历,并对病历进行保密。

2. 病历的管理责任: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病历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病历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按照规定操作流程,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病历的编写要求:病历应包括患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就诊目的、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和治疗计划等内容。

医务人员应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写病历,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病历的保存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保存和归档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完整和可追溯。

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5. 病历的查询和复印: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6. 病历的电子化管理:医疗机构应逐步推行病历的电子化管理,提高数据的管理效率和安全性。

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并且能够促进病历信息的共享和协同,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医疗机构医学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病人的诊断与治疗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医疗机构需遵守以下病历管理规定:一、病历的建立1. 病历应及时建立,确保病人的就诊过程记录完善。

2. 病历的建立应以病人的真实身份为基础,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3. 为每个病人建立唯一的病历号码,以便病历的追踪与调阅。

二、病历的完整性1. 病历应包含完整的基本信息,包括病人的身份信息、就诊时间、主诉等。

2. 病历应包含详细的诊断与治疗过程记录,包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医嘱等。

3. 病历应包含病人的病情变化记录,包括病情观察、治疗效果评估等。

三、病历的准确性1. 病历应准确记录病人的诊断和治疗过程,确保医学记录的真实性。

2. 病历应准确记录病人的用药情况,包括药物的名称、剂量、用法和频次等。

3. 病历应准确记录病人的手术及麻醉过程,包括手术操作、麻醉药物使用等。

四、病历的保密性1. 病历属于病人的个人隐私,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严格保守病历的机密性。

2. 未经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查阅、复印或泄露病历信息。

3. 在处理病历时,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包括使用密码锁保护电子病历、设立专门的病历室等。

五、病历的保存与销毁1. 病历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一般要求保存10年以上。

2. 病历的保存应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防止病历的丢失或损坏。

3. 病历销毁前,应征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销毁。

以上是病历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病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为病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是医疗机构对患者个体进行医疗活动记录并保留的主要文书。

准确、完整地记录和管理病历对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病历的管理,医疗机构应遵循以下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病历的定义和构成病历是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记录患者就诊信息的文书,是患者与医生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重要工具。

病历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急诊病历等不同类型。

1. 门诊病历:记录患者在门诊就诊的详细信息,包括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复诊建议等内容。

2. 住院病历:记录患者在住院期间的详细信息,包括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内容。

3. 急诊病历:记录患者在急诊科就诊的相关信息,包括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治疗情况等内容。

第二条:病历的填写要求1. 病历应当由负责该患者的医生或其他医疗人员亲自填写,填写人需真实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不得随意删改、涂改或篡改病历内容。

2. 病历每一页应根据规定格式进行排版,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日期、医生签名、医疗机构名称等,确保病历整洁美观。

3. 病历应使用规范的医学术语和常用词汇进行描述,避免使用口语化或难以理解的措辞,以确保病历的准确性和专业性。

第三条:病历的保存和保管1. 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的保存和保管制度,确保病历的安全可靠。

病历应按照医疗机构制定的分类和编号方式进行存档,便于查阅和管理。

2. 病历的保存期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一般而言,成年人病历保存年限为15年,未成年人保存年限为20年,特殊情况可根据法律规定延长。

3. 病历应存放在特定的保管室或柜子中,保持干燥、防潮、防火和防蛀。

未经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查阅、拷贝或移动病历。

第四条:病历查询和使用1. 医疗机构内部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询患者的病历信息,保证医疗过程中所需的信息获取和沟通。

2. 患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有权随时查询、复印或申请病历副本,医疗机构应尽快提供,并确保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病历管理旨在规范医疗机构对患者病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合法性,保护患者隐私权,促进医患双方的良好沟通。

为此,制定以下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的定义与要求1.1 病历是医疗机构记录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书,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

1.2 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患者的疾病状况和医疗过程,禁止虚假或误导性的记录。

1.3 病历应当完整,记录患者的主诉、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等详细信息。

1.4 病历应当及时、规范地书写,使用明确的医学术语,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1.5 病历中的隐私信息应当进行脱敏处理,如将患者信息用编号代替,确保患者隐私权的保护。

二、病历管理的责任与义务2.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病历管理制度,明确病历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2.2 医生是病历的书写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确认。

2.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生进行病历书写规范和隐私保护的培训,提高其病历管理的专业水平。

2.4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病历管理人员,负责病历的归档、整理、存储和查询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2.5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病历进行审查、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记录,确保病历的质量和可靠性。

三、病历的保存和保管3.1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保存,门诊病历一般保存5年,住院病历保存10年。

3.2 病历应当存放在专门的病历室或归档室,保证其安全可靠,禁止私自拿出或外借。

3.3 病历应当进行备份,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在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两者之间要保持一致性。

3.4 病历的丢失、损坏或篡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并按规定进行查找、修复或重新记录。

四、病历的使用和查询4.1 病历的使用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内部的规定,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查看、复制或使用病历。

4.2 患者有权查询和复印自己的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合法、便捷的查询和复印服务。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管理规定一、概述病历是医务人员记录和保存病患相关信息的重要工具,对于医疗事务的进行以及病患诊疗的持续性和连续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病历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质量和病患隐私的保护,制定以下病历管理规定。

二、病历记录要求1. 病历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包括病患个人信息、主诉、病史、体格检查结果、医嘱、诊断及治疗方案等内容。

每次就诊应当建立新的病历记录,并及时更新。

2. 病历的记录时间应当与就诊时间一致,记录人员应标明自己的姓名和职称。

如病历记录有修改、添加,应注明修改添加的时间和原因,并由医生审核批准。

3. 病历记录应符合医学术语和规范,不得含有歧视、侮辱或不当语言。

对于专科医生的就诊,应有相应专科医生的意见或会诊记录。

4. 病历记录应注意保护病患隐私,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严禁将病历拍摄、复印、传输到未授权的地方,未经病患授权或法定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向除了病患本人和参与他们的医疗团队之外的人提供病历信息。

三、病历存储和保管要求1. 病历应有统一的编号,并保存在安全、不易损坏、不易遭到灾害的地方。

在病历上应明确标注病历的保存时间和地点。

2. 纸质病历应保存完好,不得随意丢弃、涂抹或更改。

病历的保管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整理,防止病历的遗失。

3. 数字化病历应采取可靠的数据存储系统,并建立数据备份机制,以防病历数据丢失。

对病历数据的访问、修改和传输等操作应有明确的权限设置,严格控制医务人员的权限。

四、病历使用和查阅要求1. 病历的使用应符合医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得进行滥用或非法使用。

医务人员应严守职业道德,尊重病患隐私,不得泄露个人敏感信息。

2. 医务人员在查阅病历时,应事先经过病患本人或其合法代表的同意,并严格按照实际需要查阅相应内容。

对于敏感信息的查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医院的内部规定。

3. 病历的查阅应有明确的记录,包括查阅的时间、查阅的目的以及查阅人员的身份和职称等。

医务人员查阅病历后,应及时关闭或锁定相应的系统,防止未经授权的查阅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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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保障病历(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献资料,包括患者本人或他人对其病情的主观描 述,医疗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病情分析、诊疗过程、转归情况的记录与 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病历是病情发展的记录, 是确认医疗机构诊疗措 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

同时,病历在健康保险、遗产继承、伤 残鉴定、伤害索赔等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

作 为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 病历的书写要符合严格的规定, 才能具有科学性和真实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61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病历质量控制与评价
病历质量的监督和质控以医疗核心制度为中心、病历质量考评为标准。

(一)为每一位在门诊、急诊、住院患者书写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 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 重点是住院病因的环节质量监控, 为提高医 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二)医务处向每一位临床医师发放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并定期组织学习 《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的电子病历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电子 病历基本书写规范》。

三)各临床科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达 100%。

(四)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 2个工作日之内回归病案室达》95%在7个工 作日内西安市第 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
回归病案室100%。

(五)采用卫生部发布的疾病分类ICD10与手术操作分类ICD9-CM—3,对出院病历进行分类编码。

(六)病历记录全部内容、格式、时间均以签名后的纸版记录为准,并存档。

(七)不合格病历单项否决内容(17 项):
项目单项否决内容
一、病案首页1 、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2、传染病漏报
二、入院记录缺入院记录(实习医师代号视为缺入院记录)
三、病程记录1 、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拟诊讨论(诊断依据或鉴别诊断)与诊疗计划
2、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诊疗方案
3、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4、危重病例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5、缺有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手术方案
6、新开展的手术与大型手术缺有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
7、缺手术记录
四、出院(死亡记录)缺出院(或死亡)记录
五、辅助检查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六、基本要求1 、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2、有明显涂改
3、在病历中募仿他人或代他人签名七、知情同意书1 、缺有创检查(治疗)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2、缺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近亲属)签名
(八)病案质控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督导检查、考评,将检查结果反馈科室,科室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上交医务处。

(九)每份病历质控标准分为100分,考评结果:》95尬为优秀病历,》85分为合格病历,V 85分为不合格病历。

每份不合格病历,分别对病历书写者及科室给予2000 元经济处罚,病历书写者脱产到病案室学习修改病历 3 个月,发曲
靖市麒麟区最低生活保障费;年度内出现两份及以上不合格病历,除上述处罚外,取消科室评优(先进)资格,每份不合格病历对科室主任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十)院科两级年度住院病案总检查数占总住院病案数》70%病历甲级率》90% 无丙级病历。

三、病(案)安全管理
(一)患者出院后,急诊留观、住院病历由科主任或质控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归病案室。

1、二个工作日回归率V 95%每下降1%给予500元经济处罚。

2、7个工作日回归率100% 每下降1% 给予500元经济处罚;7个工作日回归率达不到100% 科室给予2000元经济处罚。

(二)加强病案及信息安全管理
1 、病案库有防盗、防尘、防湿、防蛀、防高温措施。

2、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消防安全符合规范。

3、建立保护病案及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

4、保管不善遗失一份病历给予责任人3000元经济处罚;遗失病历涉及到医疗纠纷将根据处理结果对责任人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三)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四)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五)严格执行借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制度,防止丢失、损毁、篡改、非法借阅、使用和泄露患者的隐私。

(六)病历调阅权限。

医务处有权调用全院病历,科主任有权调用本科室病历,医师有权
调用所管辖患者病案。

(七)为撰写论文及科研需要,病案统计室要积极配合,查阅人员在病案统计室开设的查阅室内完成查阅工作,病历不能带出,查阅时及交回时均要进行登记。

(八)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调阅或复印病历,须持单位介绍信、出示工作证或身份证,方可办理。

其他人员申请复印病案,出示有效证件、疾病证明书或住院发票、委托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1 条规定执行。

(九)病案在调用、调阅期间,一律不得涂改、填写、换页或丢失,否则由调用和查询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病案调用和查询者应对患者的病例资料保密,不得将患者的资料外泄。

(十)病案室要及时排查出院归档病历,有权向临床科室查询和追究未归病案的下落,每月统计汇总向职能部门及院领导书面报告病案归档及管理情况。

(十一)住院病历原则上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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