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大通:独立董事意见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关联交易法规与案例全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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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四)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上市公司具有重 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 10% 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等。
该“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与董事会审议权限标准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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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股东大会审议
审批权限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以上的关 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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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关联关系-不视为关联关系情形
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 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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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关联方的定义-关联法人
目前,实践中主要依据《股票上市规则》认定关联方,上交所《上市公 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5.1)在该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认定, 主要如下: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601108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核查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相关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韩洪灵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二、关于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我们事前审核,毕马威华振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专业能力,符合相关独立性政策和专业守则的独立性要求,拥有丰富的证券从业经验,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要求,具有投资者保护能力。
我们同意将聘请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及专业胜任能力,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任务;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聘请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选举。
独立董事:汪炜、陈耿、高强
2021年7月2日。
300292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2021年5月)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就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任职资格培训和后续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第八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职责;(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大通: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公告编号:2020-001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月14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
2020年1月17日上午10点30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史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6人,其中独立董事樊培银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参会,委托独立董事赵息女士代为参会,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一、审议通过了《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减值说明》本公司依据冉十科技实际经营情况并参考万隆资产评估出具的《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资产减值测试所涉及的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拥有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可回收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万隆评报字(2019)第10453号),截止2018年12月31日,冉十科技拥有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可回收价值为 6,990,000.00 元, 2018年12月31日,冉十科技拥有的可辨认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58,257,187.71 元,两者之间的差额51,267,187.71元,公司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截止2018年12月31日,该项无形资产已累计摊销9,210,781.20元,本次计提减值准备51,267,187.71元,2018年末账面价值为 6,990,000.00元。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是根据相关资产的实际情况并经资产减值测试后基于谨慎性原则而作出的,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
深发展A: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2011-02-25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的精神,我们作为深圳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公正、公平、客观的态度,对本行控股股 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报告 期本行无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本行开展 对外担保业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常规银行 业务之一。本行重视该项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操作流程和审批程序, 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独立董事:
卢迈 刘南园 段永宽 夏冬林 储一昀
600594益佰制药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独立性的独立意见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独立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等的相关规定,作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收购百祥制药的评估机构中威正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威正信”)的专业能力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如下:
1、中威正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任职资格合格,具备资产评估专业能力;
2、中威正信及其委派的经办评估师与本次交易所涉及相关当事各方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王耕
张武
王永林
2013 年6 月14 日。
深大通:独立董事意见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程序符合《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我们审阅了高管候选人的情况介绍,基于独立立场判断,我们认为:高管候选人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签字:
赵息樊培银张贞齐
2020年3月18日。
600549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九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已经认真审阅了《关于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现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该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定价原则予以约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公正及公允的原则;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茂椿
叶小杰
倪龙腾
2020年10月19日。
ST聚力: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薄彬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经核查,薄彬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
公司及董事会已同意薄彬先生辞去上述职务,薄彬先生辞去上述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任何职务。
公司前期已对文娱板块管理体系进行了调整,薄彬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对公司及公司文娱板块业务的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聚力文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字:
毛时法刘梅娟
2020年6月8日。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
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共4篇)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企业关联交易自查报告一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企业名称为安全生产自查报告,厂址是济南市长清区归德镇开发区,检验方式为自行检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37010307092,新证正在办理中。
本厂证照齐全,经营范围是味精、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本厂主要采购的原料为鸡肉精膏、麦芽糊精、柠檬黄、呈味核苷酸二钠、食盐、谷氨酸钠、淀粉、白砂糖、包装袋、纸箱等。
所有物品均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够仅仅,购进时索取了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我厂生产的味精没有食品添加剂。
鸡精调味料和固态调味料的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严格遵照了gb2760的要求,并做了详细的相应记录。
食品添加剂还备有单独的进货台账。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我厂配备了架盘天平、分析天平、电热干燥箱、水浴锅、旋光仪、分光光度计、ph计、超净工作台、台式培养箱、显微镜、蒸汽压力灭菌器等检验设备,具有检验辅助设备和化学试剂,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均符合相关规定。
检验人员经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具有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检验资格证书。
按照国家标准,对生产出的每个单元的每批产品进行检验,将检验的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留存备查,对出厂的每批产品留样,并进行登记。
五、不合格品的管理情况和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我厂生产需要的各种原料均从合法、正规渠道购进,并索取相关的证件。
严格按照产品生产工艺及《食品卫生法》的要求组织生产,未遇到购买不合格原料和出现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情况:我厂生产的各个单元产品的包装上按照相关规定印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标准代号,以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和qs标识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和产品的贮藏方式和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七、食品销售台账记录情况:我厂建立了食品的销售台账,记录了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检验合格证号、生产批号以及购货者的相关信息,包括购货者的名字,地址、销货场所等。
600694 _ 大商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分别向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商管理”)发行股份,购买大商集团持有的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商幸福一家超级市场(分公司)、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长兴岛超级市场(分公司)、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优生活绿波超市(分公司)、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商场(分公司)、大连大商集团有限公司交电分公司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大连商场北楼物业、大商集团(庄河)千盛百货有限公司100%股权、大商集团东港千盛百货有限公司100%股权、大连大商集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00%股权、桂林微笑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50%股权、大商集团营口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10%的股权、大商集团大庆长春堂药店连锁有限公司10%的股权、大商集团锦州百货大楼有限公司7.43%的股权、中百商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4%的股权、大商集团沈阳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3%的股权、大商集团沈阳铁西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3%的股权;大商管理持有的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大连大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和大商哈尔滨新一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90%股权(上述资产合称“标的资产”)。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该行为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公司本次重组有利于强化大商股份行业龙头地位,有利于壮大中国民族商业,符合国家商业与国民经济利益,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股权激励验资报告
股权激励验资报告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九)电子数据接口(附件二),适用dbf 文件。
(十)如果期权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发生变更的,还要出具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调整的说明、调整公告及律师意见书;(十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期权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期权登记。
二、行权登记(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登记明细表(见附表3);(三)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四)董事会关于实施行权的决议;(五)公司监事会核准的激励对象行权名单;(六)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本次股本变更的验资报告;(七)律师出具的关于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书;(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行权登记电子数据接口,适用dbf文件(附件四)。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公司向本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手续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信息一览表(见附表1);(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登记明细表(见附表4);(四)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五)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六)经公告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 董事会关于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决议;(八)风险告知书(附件五);(九)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加盖上市公司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与营业执照所载法定代表人不一致,需附书面情况说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十二)电子数据接口;(十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在授予时仍按上述要求办理登记。
四、回购股份登记办理回购股份过户之前,需凭深交所通知向我司帐户管理部申请开立回购帐户。
之后报送以下申请文件:(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申请书》(见附件一);(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过户明细表》(附表5)(三)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四)深交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确认书;(五)经公告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决议(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七)批量过户电子数据接口(八)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九)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股份过户后为无限售流通股,还需按照解除限售业务向我司提交文件材料。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低效问题实证分析
1 科龙 电器 2 0 年一 2 0 0 02 0 4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未披露关 3人,警告并罚款 联 交易事项 等。 1 大众公用 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 露2 0 1 0 4年年报。
1 方大集 团 19 年至2 0 年期问披露的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 2 95 03
记载 。
6 中关村 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 , 0 2 2 0 年等年报遗漏重大担保 事项。
7
古井 贡 未在法定期 限内披露2 0 04年年报
8 天 山股份 自 1 9 年至 2 0 99 0 4年 4 .隐瞒表外负债等;对外 1 月 人,警告并罚款 担保等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等。 9 深大通 对 2 0 0 3年度以来发生的部分重大担保事项未耀行 信 息披露 义务。
1 海鸟发展 虚假披 露公 司实际控制人 、未及 时披露对外担保有 3 关重 大事项 。
2人.警告
1 4
中科健 耒按规定及时披露 20 年度对外担保事项 、 0 4 04 20 年半年度报告对其担保事项披露重大遗漏。
1 精密股份 未按期披露 20 年年报。 5 05
1 2
茉织华 对外投资 、借出资金未按规定临时公告。 深本实 未按规定披露 2 0 年年报。 04 3人 .警告
3 方向光 电 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d 四通高科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债务和重大协议 。
5 吴忠仪表 白 19 99年至 20 年虚增资产 、虚增利润等。 03
1 科龙电器 未按期披露 2 0 年年报。 6 05
整个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起到 了应有 的效 国独立董事通过信息共享来规避渎职风险 , 和审计签证发生 了协同作用 ,并认为这初 步表 明我 国独 立董事制 度并未流 于形式 。
000038深大通: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一、关于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依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0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536,453.18元,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2,065,256,522.7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3,560,385.35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951,576,413.40元。
鉴于公司当年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据此审计结果提出2020年度不实施现金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未作出现金分红的决定,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实际运作情况。
因此,我们对公司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表示同意。
此预案尚需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关于2020年累计和当期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120”号文)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1、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积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156,318.5万元,不存在违反56号文和120号文的情况;2、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000038深大通: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公告编号:2021-013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3月30日,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
2021年4月9日上午9点30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史利军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6人,实际参加6人,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议案一、审议通过了《董事会工作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之“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财务决算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之“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表决结果: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利润分配预案》依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结果,公司2020年度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79,536,453.18元,合并期末未分配利润-2,065,256,522.71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93,560,385.35元,期末未分配利润-1,951,576,413.40元。
鉴于公司当年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数,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据此审计结果提出2020年度不实施现金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688328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要求以及《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深科达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科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发表以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深科达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境况下,向控股子公司深科达半导体提供有限度的财务资助,以缓解其生产经营短期资金缺口情况,有助于其业务的正常发展;本次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董事会审议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并放弃增资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引进其核心员工进行增资,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本次增资后公司持有的深圳线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将下降9.60%,但不会影响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本次增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黄宇欣2021年8月17日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李建华2021年8月17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2.17•【文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注:《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仅为本所的初步意向,并非正式决定,本所将结合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情况等作出最终的处分决定。
)曹林芳、李勇、莫清雅、曹建发:2016年1月,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大通”或“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曹林芳、李勇、莫清雅等3名股东合计持有的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冉十科技”)100%股权。
2017年9月,曹林芳、李勇、莫清雅与深大通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标的资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2019年11月,深大通与你们签署《和解协议》,对业绩补偿承诺进行变更。
截至目前,你们作为冉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方,未履行完毕业绩补偿承诺,涉嫌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11.1条的规定。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所拟对你们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们告知拟作出纪律处分的相关事宜。
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到本所领取《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逾期未领取的,上述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本所将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正式处分决定。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规定,你们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如你们对前述拟作出的纪律处分有异议,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提交书面陈述与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规定,你们还可申请听证,如申请听证,应当于《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并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等材料。
深交所 董事会 规则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项重要规章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对深交所董事会规则进行描述。
一、规则的制定目的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运作,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障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规则的适用范围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适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董事会成员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深交所董事会规则,董事会成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同时,董事会成员享有言论自由和表决权等权益。
四、董事会的运作与决策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要求董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并决策重大事项,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规则还要求董事会成员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表意见,充分听取各方声音。
五、董事会的监督与问责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要求董事会成员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问责。
同时,规则还要求董事会应向股东和社会公开披露重要信息,接受投资者的监督。
六、违规处理与纪律处分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对董事会成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违规行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既是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也是对董事会规则的有效执行。
深交所董事会规则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法规,对于保障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可以提升董事会的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深交所将继续完善董事会规则,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9.24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
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深证上〔2024〕78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进一步优化重组审核程序,提高重组审核效率,活跃并购重组市场,本所拟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形式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5点前反馈,电子邮箱:**************。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4年9月修订征求意见稿)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修订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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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赵息樊培银张贞齐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