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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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新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农行新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

农行新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

甲方(借款人),【甲方名称】。

乙方(贷款机构),农业银行【乙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申请新房抵押贷款事宜,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贷款基本信息。

1.1 甲方向乙方申请抵押贷款金额为【具体金额】人民币(以下简称“贷款”)。

1.2 贷款用途为【具体用途】,贷款期限为【具体期限】年/月,贷款利率为【具体利率】。

第二条抵押物信息。

2.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为【具体抵押物信息】,包括房屋地址、面积、产权证号等详细信息。

2.2 甲方保证抵押物的所有权清晰、完整,并无任何其他抵押、担保、查封、限制性权利等。

第三条还款方式。

3.1 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3.2 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等额本金/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 若甲方逾期还款,应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4.2 若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要求提前清偿贷款本息,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合同解释。

5.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

乙方(贷款机构),农业银行____________(盖章)日期,____________。

以上为农行新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若有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建伟、李宝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鲁02民终21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审理法官】陈晓静刘昭阳林伟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当事人-个人】孙建伟李宝泽欧阳中华【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锦锦、徐靖松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锦锦、徐靖松【代理律所】山东中箴柏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建伟【被告】李宝泽;欧阳中华【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质证证明对象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孙建伟与李宝泽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是否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本案中,李宝泽与孙建伟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

孙建伟主张,李宝泽未交付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

通过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李宝泽之妻石玉花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款项于合同签订的当日2017年9月27日付至欧阳中华的账户,欧阳中华向李宝泽出具证明,凭证已被孙建伟收取。

2017年9月26日孙建伟的配偶李秋兰与欧阳中华签订协议,协议的内容系李秋兰以欧阳中华的名义在安信卓越投资100万元。

孙建伟与李秋兰协商同意以孙建伟名下的房产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基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孙建伟对所借款项交付给欧阳中华是明知的,应当视为孙建伟收到了李宝泽的借款,双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已生效。

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05【案件字号】(2021)冀09民终24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位海珍高娜葛淑红【审理法官】位海珍高娜葛淑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吴勇【当事人】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吴勇【当事人-个人】陈洪芳吴勇【当事人-公司】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永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永建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米冠博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永建米冠博【代理律所】河北经航律师事务所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沧州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洪芳【被告】吴勇【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9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9年9月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上诉人于签订借款协议当日即向上诉人账户出借款项500万元,履行了出借义务,上诉人应当依约偿还借款本息。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放贷行为明显违法,所签借款合同应当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上诉人上诉主张2019年7月4日及2019年7月15日双方发生的200万、400万的借款被上诉人应退上诉人多收的利息57067元与本案无关不属本案审理范畴。

2019-在贷款期间,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范文word版 (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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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甲方和丙方陈述与保证1.1 甲方和丙方具备签订本合同所必要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实际履行本合同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1.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和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1.3 甲方和丙方承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乙方隐瞒任何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甲方和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向出借人披露所有外债,负债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虚假陈述,甲方及保借款人名称(甲方)证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直至刑事上的诈骗责任。

第二条借款金额、期限及用途2.1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该借款用于偿还甲方股东深圳市公司在光大银行的借款,在该笔借款中甲方作为保证人以土地作为抵押提供担保。

款项到还款账户视为甲方共同收取。

2.2借款期限为天:自年月日至20 年月日止。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特别提示: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不得用于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

第三条借款利息及付息3.1借款总利息为:大写:小写:3.2甲方付息采用:的方式3.3 当借款日期不足一个月或不为整月时,按半个月计息(即15天内按15 天计息,超过15天不满整月按一个月计息)。

刘永梅、韩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梅、韩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永梅、韩杨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苏03民终83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苏团胡元静孟娟【审理法官】苏团胡元静孟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永梅;韩杨;尤书芹【当事人】刘永梅韩杨尤书芹【当事人-个人】刘永梅韩杨尤书芹【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建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吕亚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胡建宇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吕亚强胡建宇【代理律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永梅;韩杨【被告】尤书芹【权责关键词】无效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21年7月7日,一审法院向尤书芹释明,因本案已涉及银行抵押问题,如果尤书芹坚持诉请过户,则意味着接受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

尤书芹一方表示对此知情,并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2017年至2018年间,尤书芹与刘永梅、韩杨之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房屋买卖《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刘永梅、韩杨主张案涉房屋于2020年10月29日抵押给案外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刘永梅、韩杨在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在涉案房屋上设立抵押权,不影响尤书芹与刘永梅、韩杨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

现涉案房屋已具备办理网签备案及产权变更登记条件,尤书芹主张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刘永梅、韩杨协助办理涉案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协议书格式范本(优秀模板1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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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格式范本(优秀模板13套)协议书格式范本第1篇编号:委托人(下称甲方)性名/公司名称:位址:征件种类及号玛:电話:传真:受托人(下称乙方)公司名称:位址:电話:传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1、甲方委托乙方出租其拥有之位于北京市区街号第座层单位房产(下称“该房产”),有关买卖契约或产权证明见附件,委托期限两年。

该房产的建筑面积为平米(需以产权证所载数为准)甲方合法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且甲方愿将房产出租。

2、甲方出租房产的条件如下:1)租约年期:2)租金:3)租金支付:4)按金:5)其他:3、乙方应积极为甲方寻找适合租户并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

4、甲方同意乙方为甲方介绍客户完成该房产租赁后,乙方可获得相当于该房产租约中所签订之全年租金总额的平均租金作为代理费。

甲方授权乙方可在签署正式房产租约前收取订金,此订金可作为之后乙方应得之代理费的一部分,不足部分由甲方在甲方与承租人签署该房产正式租赁合约(包括甲方应收之租房订金到位)之日起7日内缴付乙方。

5、当乙方向甲方介绍可能承租人时,甲方应积极配合,自行与承租方签约,并尽快办理签署租约所需的有关手续。

6、甲方亦可授权乙方作为代理人代理签署有关租约,有关事宜将在授权书中另行约定。

7、甲方除委托乙方代为出租该房产外,亦可自行寻求或委托他人寻求该房产的可能承租人。

如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最先寻求到该房产的承租人,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将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8、在委托期及委托期终止后六个月内,若甲方私下与乙方所介绍的承租方签订租约,甲方也须将按照本协议订明的代理费支付给乙方。

9、本协议书在以下情形下即告失效:1)委托期满且双方并无续约;2)甲方与经乙方介绍的承租方签约且付清应付乙方之代理费;3)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协议。

10、甲、乙双方均须为本协议书内容予以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聂晓军、庞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晓军、庞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聂晓军、庞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312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审理法官】赵云川刘卉戴俊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聂晓军;庞作亮【当事人】聂晓军庞作亮【当事人-个人】聂晓军庞作亮【代理律师/律所】吴春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春婉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春婉【代理律所】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聂晓军【被告】庞作亮【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善意取得合同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申请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聂晓军不服(2020)粤01民终9557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作出(2021)粤民申3863号民事裁定,驳回聂晓军的再审申请。

聂晓军、聂某某于2021年1月29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庞作亮、聂某英协助聂晓军、聂某某将位于广州市***区松柏路松柏东街21号103房的产权变更登记在聂晓军、聂某某名下,一审法院以(2021)粤0111民初4274号立案审理,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聂晓军、聂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聂晓军、聂某某提起上诉,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粤01民终1896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

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状1. 引言1.1 起诉的目的起诉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解决双方因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而产生的争议。

通过法律程序,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让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希望通过起诉,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恢复其受损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平。

起诉的目的还在于推动司法公正,促使双方遵守合同约定,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诚信。

原告希望通过起诉,向社会传递一个清晰的信号,即违约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维护合同权利和交易法律秩序。

起诉的目的在于彰显法治精神,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保障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1.2 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关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件。

原告XXX公司在2019年与被告YYY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城市A的一处商业物业作为抵押,为其在被告银行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

在合同生效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银行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存在严重不公正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被低估,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就此事进行沟通,但被告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和补救措施,最终原告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赔偿。

案件背景简要说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起因和经过,为后续的原告主张、被告辩解、争议焦点等内容提供了必要的背景信息。

在接下来的将详细阐述双方的诉讼主张及相关证据,以期为法院提供清晰的事实依据,最终争取公正的裁决结果。

2. 正文2.1 原告的主张1. 原告是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约定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了抵押担保义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的还款记录、抵押物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约。

2.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以虚假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提供了相关通信记录和证据,证明被告拒绝解除抵押的行为是没有合法依据的,是对原告的不当限制。

3.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按照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的约定,及时解除抵押,返还原告提供的担保物。

商品房工抵房操作指引(2019版)

商品房工抵房操作指引(2019版)

商品房工抵房操作指引(2019版) XX区域工抵房操作指引(2019版)一、工抵付款要求1.符合《工抵房管理要求》通知的具体要求:1) 工抵付款是合同付款的正常形式,应按照正常合同付款程序办理。

2) 工抵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值的90%。

质保金不得以工抵方式提前支付。

特殊情况需报区域审批。

3) 同一房源只能由同一施工单位进行合同付款,不得多家施工单位的付款用于工抵同一房源。

4) 只有取得施工单位开具的才能办理正式的工抵手续。

2.如果我司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款项,形成供应商对我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我司与乙方同意以物抵债的方式支付欠款;或者虽未到达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即债权未到期),但我司与乙方提前约定以抵房的形式支付乙方已经实现的产值。

3.项目公司成本部以及具体业务部门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并结合工程进度确定抵款的,抵款额度最大限额为:乙方已经实现的产值-质保金/保证金-应代扣代缴的税金。

4.工抵房源明细及房款总值由公司营销部根据项目的销售情况提供,并报平台营销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作为工抵房源。

原则上此类房屋必须为滞销的、相对积压的房屋,抵款价格不得低于集团报备的销售底价,特殊情况上报区域公司审批。

5.工抵付款应满足合同付款要求,合同付款应满足累计付款≤累计应付款≤累计产值≤合同(结算)值。

如果不符合要求,应按照借款合同流程处理。

二、工抵的形式1.全额抵房款的形式:对乙方的欠款金额(含到期债权及未到期债权),足以抵偿工抵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以一次性支付房款的形式办理工抵手续。

全额抵房款具体可分为直接工抵和第三人工抵:1) 直接工抵是将房屋直接抵偿给乙方,并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 第三人工抵是将房屋抵偿给乙方后,由乙方指定第三人作为实际买受人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①若在签署抵房协议书时,乙方已指定第三人,则由公司与乙方、第三人共同签订《工抵房协议》(附件2)。

②若在签署工抵协议书时,乙方未能指定第三人,则由公司先与乙方签订《工抵房协议》(附件1),待乙方指定第三人购房人后,由乙方和该第三人向公司出具工抵《变更房屋买受人确认函》(附件4),由该第三人作为实际买受人同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张金福与陈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金福与陈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张金福与陈自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1)沪01民终16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审理法官】何建胡桂霞叶振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金福陈自平周红【当事人-公司】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毛万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毛万国【代理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金福;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被告】陈自平;周红【本院观点】本案以物抵债形成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债权人也不具有请求履行以物抵债的权益,故不能排除人民法院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沪01民终10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长宁法院(2019)沪0105民初18008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海洪宁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张金福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需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异议强制执行查封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房产抵账合同书(标准版)
合同参与方
甲方:(借款方姓名/公司名称)
乙方:(抵账方姓名/公司名称)
合同背景
甲方需要向乙方借款,为保证借款的安全性和还款的可行性,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合同条款
1.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金额为(具体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借款本金。

2. 借款利率
借款利率为(具体利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按
照等额本息的方式进行还款。

3. 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还款:
- 还款期限为(具体期限),分为(具体期数)期,每期应还款金额为(具体金额)。

- 还款日期为每月的(具体日期),甲方应在每期还款日之前将应还款金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 抵账安排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具体抵押物信息如下:
- 房产地址:(具体地址)
- 房产所有权证号:(具体证号)
- 房产面积:(具体面积)
5. 违约责任
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日期进行还款,甲方应支付逾期罚息,罚息计算方式为(具体计算方式)。

6.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7. 合同变更和解除
除非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本合同不得进行任何变更和解除。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甲方(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抵账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黄伟与张健、王凤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伟与张健、王凤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伟与张健、王凤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苏08民终28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审理法官】孙坚孙艳蒋其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伟;张健;王凤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当事人】黄伟张健王凤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当事人-个人】黄伟张健王凤照【当事人-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黄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被告】张健;王凤照【本院观点】案涉房产系黄伟通过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且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房款,故黄伟有权处分案涉房产。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民事权利过错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效力待定无效执行第三人关联性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案涉房产系黄伟通过与淮安五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且已经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房款,故黄伟有权处分案涉房产。

2016年12月27日的《房屋买卖中介服务协议》系黄伟本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也是由黄伟收取了2万元定金。

2017年4月7日的《房屋买卖补充协议》,虽系陈某某代黄伟签订,但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通话录音,在签订该协议前黄伟已经明确表示陈某某可以代表其签订协议;根据协议,被上诉人给付的43万元系支付至黄伟账户;据黄伟二审陈述,陈某某当时与其生母是夫妻关系,陈某某参与了整个卖房过程。

综上,黄伟上诉称陈某某与被上诉人串通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协议,无事实依据。

盱眙房产信息咨询中心系案涉房屋买卖的中介方,与上诉人、被上诉人存在中介服务关系,而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无须将中介方作为本案当事人。

王鸿飞、郑兴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鸿飞、郑兴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鸿飞、郑兴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2)鲁01民终17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审理法官】尹腾闵雯焦玉兴【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鸿飞;郑兴亚【当事人】王鸿飞郑兴亚【当事人-个人】王鸿飞郑兴亚【代理律师/律所】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风呐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风呐【代理律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鸿飞【被告】郑兴亚【本院观点】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反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坐落于济南市历下区朝山街65号楼某某某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王鸿飞,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历字第070某某某号,上述房屋抵押登记情况为:债权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清支行,抵押金额为8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1月15日止;债权人:郑兴亚,抵押金额为35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止。

再查明,郑兴亚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费800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王鸿飞虽主张郑兴亚为职业放贷人并存在高利转贷的行为,涉案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应为无效,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郑兴亚不予认可,故本院对王鸿飞该主张不予支持。

涉案《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关于2020年8月17日王鸿飞向郑兴亚支付的30万元是否系偿还的本案借款问题。

以物抵债法律案例(3篇)

以物抵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公司负债累累。

其中,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拥有甲公司1000万元的债权。

由于甲公司无力偿还,双方经协商,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位于市中心的一处房产(以下简称抵债房产)抵给乙公司,以抵消1000万元的债务。

二、案件争议协议签订后,甲公司将抵债房产的产权证过户至乙公司名下。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存在以下问题:1. 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告知乙公司该房产存在租赁合同,且租赁合同尚未到期。

2. 抵债房产的产权证存在瑕疵,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3. 抵债房产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故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以物抵债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1. 以物抵债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物抵债的,应当自抵债物交付之日起,债务消灭。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关于租赁合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将房产过户至乙公司名下,但租赁合同仍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

因此,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存在租赁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产权证瑕疵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公司未告知乙公司产权证存在瑕疵,导致乙公司无法办理房产抵押贷款,侵犯了乙公司的合法权益。

甲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配套设施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2【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80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审理法官】陈明明齐新甘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当事人】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建【当事人-个人】李建【当事人-公司】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贾绍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贾绍明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贾绍明【代理律所】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青岛中凯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李建【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质证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中凯盛公司与李建签订的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李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中凯盛公司应当依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

中凯盛公司未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交付房屋,其于2020年5月6日交付涉案房屋,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一审据此判令中凯盛公司支付李建相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李建依约向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了贷款所需的材料,贷款银行系中凯盛公司指定的银行,中凯盛公司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系李建自身原因导致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放款不及时。

虽然贷款银行及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放款晚于中凯盛公司与李建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但中凯盛公司当时并未就此提出明确异议,直至李建提起本案诉讼后其才提出李建延期支付房款构成违约的抗辩,中凯盛公司要求李建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委托借款法律后果案例(3篇)

委托借款法律后果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是多年的好友,2018年,张三因经营不善,急需资金周转,向李四借款20万元。

考虑到张三的经济状况,李四同意借款,但要求张三提供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

同时,张三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李四,作为借款的担保。

2019年,张三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李四多次催讨无果。

于是,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及利息,并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二、争议焦点1. 双方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是否有效?2. 张三的房产是否可以作为抵押物?3. 李四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三、法院审理过程1. 关于《委托借款协议》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委托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房产抵押的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将其房产抵押给李四,符合《物权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合法有效。

同时,张三在借款时已经将房产抵押给李四,因此,李四有权要求张三归还借款及利息。

3. 关于李四要求法院拍卖张三房产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拍卖抵押物以偿还债务。

在本案中,张三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及利息,李四有权要求法院拍卖张三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四、法院判决1. 张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四归还借款及利息;2. 张三的房产归李四所有,李四有权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五、法律后果分析1. 对于张三而言,此次委托借款纠纷给他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让他认识到了债务问题的严重性。

今后,张三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财务管理,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 对于李四而言,虽然成功追回借款及利息,但他也付出了诉讼成本。

此次纠纷让他意识到,在借款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王林海、田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林海、田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林海、田春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湘31民终2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亮李伟龙少松【审理法官】陈春亮李伟龙少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林海;田春梅;保靖县酉江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林海田春梅保靖县酉江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林海田春梅【当事人-公司】保靖县酉江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林海;田春梅【被告】保靖县酉江文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酉江公司2017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王林海催款。

其他案件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上诉人认为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但被上诉人至2017年至2021年期间多次向上诉人催收欠款,故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请求支付欠款,应属于行使债权请求权。

因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房屋的首付款。

至于上诉人与保靖县普戎镇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可另行解决。

综上所述,王林海、田春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房产抵账合同

房产抵账合同

房产抵账合同合同范本。

标题,房产抵账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甲方(债务人),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达成如下协议,以资明确:一、债务金额及性质。

甲方欠乙方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债务性质为______________。

二、债务偿还方式。

1. 甲方同意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______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用于偿还上述债务。

该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号、面积、权属证明等,均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供给乙方。

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签订相关的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抵押手续。

3. 一旦甲方偿还债务,乙方应在收到全部债务偿还款项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无条件解除对抵押物的抵押权。

三、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债务,甲方应承担每日逾期未还款项的__________%的违约金,直至全部债务偿还完毕。

2.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供抵押物或签订相关的抵押合同,视为严重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全部债务。

四、其他条款。

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偿还完毕之日止。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债务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乙方(债权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

(盖章)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2019工商银行贷款合同最新标准版

2019工商银行贷款合同最新标准版

合同编号:_________ 2019工商银行贷款合同最新标准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1 页共5 页2019工商银行贷款合同最新标准版甲方(委托方)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信守:第一条委托担保内容:甲方同意以其房屋(即座落于______的房屋)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甲方为使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乙方提供阶段性担保,该阶段指的是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之日起至甲方所购的房屋设定贷款抵押完成之期间。

第二条委托费的约定:委托费为______元,(大写:______),由甲方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甲方义务:1.甲方应向乙方交纳不少于房价总款(见甲方与卖方在《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______%的首付款;若银行贷款与上述首付款之和小于房价总款,则甲方应在签订《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时一次性向乙方交纳差额部分。

2.甲方承诺银行贷款直接拨付乙方。

3.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委托费;并按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合同规第 2 页共 5 页定,约定支付房屋过户,申领权属证书以及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的各项税费。

4.甲方须特别授权乙方为其办理房屋过户及申领权属证书事宜。

第四条乙方义务: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前提下,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1.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交纳给乙方的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归乙方所有。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及《二手房抵押借款合同》不能履行;若乙方已收取甲方委托代理费的,乙方应返还,同时乙方尚应支付等于委托代理费的违约金给甲方。

第六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双方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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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房产抵押贷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 __________ 年M 日会同担
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
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
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
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

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

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

第二条贷款内容
贷款金额 ________ 币整。

抵押人必须将
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

二、贷款期限从 ________ 年M 日至
年M 日共M。

三、贷款利率:月息0。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三条还本付息
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
方式还本付息。

期数_______ 每期应缴付本_________ 息,首
期还款日__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

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
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

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

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20%以上的罚息。

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

第四条提前还款
一、抵押人白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
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
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

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立即追讨担保人。

1 .抵押人及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

2 .抵押人及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

3 .抵押人及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

4 .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

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

缴付手续费,
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

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
费。

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100元
整。

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

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白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

第六条房产抵押
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
1 .房产物业建筑期内抵押人之权益抵押。

2 .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

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
1 .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

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2 .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

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
1 .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
定的险种投保。

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

投保金
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

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
人承担。

2 .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

3 .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

4 .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

四、抵押之解除:
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
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
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
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
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

五、抵押物之处分:
1 .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
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
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

2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
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
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

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
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担保
人。

3 .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

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
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
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

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

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 租客即须迁出。

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

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
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

第八条担保及担保责任
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
1 .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
为限。

2 .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
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

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第九条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
全数贷出。

第十条其他
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

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

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

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

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
之欠款数目单,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
不得异议。

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并经公证处公证。

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

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

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

以下签章作实:
抵押人:
抵押权人: 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 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_______________
登记机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登记日期: ______ 年M 日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配偶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附表二
抵押物详情 房产 附表
抵押人资料 抵押人姓名: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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