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标准一、噪声限值为了保护工业企业的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和舒适,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应严格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厂界的噪音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二、监测方法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进行。
监测点应设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监测应避开偶发噪声影响,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
三、测量条件测量条件包括气象条件和测量设备条件。
气象条件应满足无雨、无雪、无雷电、风向稳定等要求;测量设备条件应满足精度要求,如声级计应定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
四、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如声级计、频谱分析仪等。
测量仪器应具备时间计权特性,以适应不同的噪声特性。
五、测量点布置测量点的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厂界实际情况确定。
一般情况下,测量点应布置在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的位置,并尽可能靠近噪音源。
如果噪音源较多或噪音影响范围较大,应适当增加测量点数量和布置。
六、测量时间测量时间应按照监测计划进行。
一般情况下,昼间监测应在6:00-22:00之间进行,夜间监测应在22:00-6:00之间进行。
对于特殊情况,如工厂机械启动、停机、放空作业等,应记录具体时间并备注。
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为了降低工业企业厂界噪音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应采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措施可以包括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布局、隔声、吸声等。
工业企业应在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
八、噪声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音排放标准为昼间不得超过6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5分贝。
如果超过标准,则视为噪声污染。
对于噪声污染的企业,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要求企业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九、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将对工业企业厂界噪音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4号)关于发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8年08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0月01日(中央法规)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现行)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一、概述工业企业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生产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噪声污染问题。
为了保护员工和周边居民的健康,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标准。
本标准旨在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的限制和控制,促进工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化工业、能源行业等。
涉及到噪声排放的工业企业都应按照本标准进行噪声控制和管理。
三、噪声限值1.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5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5分贝(A)。
2.噪声特别控制区域:-面向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的厂界环境噪声限值:-白天(7:00-22:00):不超过60分贝(A)。
-夜间(22:00-7:00):不超过50分贝(A)。
3.高噪声区域特殊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当工业企业所在地区属于高噪声区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噪声控制标准,并采取必要的隔音和防护措施。
四、测量与评估1.测量方法:-厂界环境噪声的测量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使用合格的噪声测量仪器和设备,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测点布置:-测点应选择在工业企业厂界周边的重要位置,包括但不限于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地区。
3.评估方法:-根据测量结果,对工业企业的厂界环境噪声进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相关噪声限值要求。
五、噪声控制措施1.声源控制:-优选低噪声设备和技术,减少或消除噪声源。
-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处理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
2.隔声与防护:-对噪声传播路径采取隔声措施,如建造隔声墙、屏障等,减少噪声的传播。
-为噪声敏感地区提供合适的防护措施,如安装窗户密封、加装隔音门等。
3.运行管理:-优化生产工艺和操作方式,减少噪声产生。
-定期维护和检修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减少异常噪声。
4.教育与宣传:-加强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噪声控制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噪声管理能力。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
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控制工业企业厂界噪声危害而制订。
1 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厂及有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企事业单位的边界。
1.1 标准值
各类厂界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eq(dB(A))
1.2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的划定
1.2.1 Ⅰ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
1.2.2 Ⅱ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及商业中心区。
1.2.3 Ⅲ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1.2.4 Ⅳ类标准适用于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
1.2.5 各类标准适用范围由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1.3 夜间频繁突发的噪声(如排气噪声)。
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突发的噪声(如短促鸣笛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1.4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2 引用标准
GB 12349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3监测方法
按GB 12349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朱煜光、郭秀兰、陈光华、朱建平。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噪声的限制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由国家或地区的环保部门或相关机构制定,旨在保护工人和周围居民免受噪声污染的危害。
以下是中国的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1. 昼间噪声限制标准:在白天(8:00-20: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常是65-85分贝。
2. 夜间噪声限制标准:在晚上(20:00-8:00),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应当进一步降低,通常是55-70分贝。
3. 特殊噪声限制标准:对于某些特殊的工业企业,如机械加工厂、纺织厂等,其噪声排放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还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的噪声水平等。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工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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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_12348-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2348-2008代替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 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 发布2008-10-01 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第一次修订。
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补充了0 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 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 年7 月17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2348—2008代替 GB 12348-90,GB 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Emisson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noiseat bounda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08-08-19发布 2008-10-01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目次前言 .................................................................. .. (II)1. 适用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 (1)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3)5. 测量方法 .................................................................. (4)6. 测量结果评价 .................................................................. .. (6)7. 标准实施监督 .................................................................. .. (6)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发布稿).pdf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百科名片
编辑本段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批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 12349-90)废止。
特此公告。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此公告业经质检总局孙晓康会签)。
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3.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
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在厂界外进行测量和控制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4厂界
有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的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各种产生噪声的固定设备的厂界为其实际占地边界。
4.1厂界环境噪声排放的限值
4.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表1 单位dB(A)
4.1.2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 dB(A)。
4.1.3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限值超过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DOCS SMART CREATE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解读与应
用
DOCS
01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
染现状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源分析
机械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各种机械设备,如破碎机、磨机、风机等
• 设备老化、润滑不良等原因导致噪声增大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生产线上的高温、高压、化学反应等过程
• 工艺参数设置不合理,导致噪声增大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
• 厂内车辆行驶、装卸货物等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 运输线路设计不合理,导致噪声扩散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及危害
01
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 长期暴露在高分贝的噪声环境中,容易导致听力损失、
神经衰弱等疾病
某钢铁企业厂界噪声污染
某化工厂厂界噪声污染
• 生产线上的破碎机、磨机等设备产生的噪声较大
•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较大,如高温、高压、化学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反应等过程
• 厂内运输产生的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严重影响
0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介绍
国内外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比
• 背景监测点:布设在企业厂界外无噪声影响的区域
• 敏感监测点:布设在噪声敏感区域,如居民区、学校等附近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监测仪器设备与技术
噪声监测仪器设备
• 噪声计:用于测量噪声强度
• 振动计:用于测量振动噪声
• 声压级计:用于测量声压级
监测技术
• 定点监测:在固定位置进行噪声监测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
工地厂界噪声标准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而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A)。
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
贝(A)。
工人在噪声环境中每天工作8小时,容许连续噪声的A声级为
90分贝;时间每减一半,声级可提高3分贝,但在任何情况下不许超过
115分贝。
此外,不同功能区域有不同的噪声排放标准:
1. 第一类:白天60分贝,夜晚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 第二类: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
3. 第三类:白天70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
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如需获取具体的地区、行业、单位、施工工地厂界噪声标准,建议查阅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或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其排放
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的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对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监
管和管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限制工业企业产生的噪声对周
围环境的影响,保障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了噪
声排放的限值要求、监测方法、处罚措施等内容,企业需要严格遵
守这些标准,保证自身的生产活动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噪声
污染。
对于不同类型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重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标准要求更为严格,因为其生产
活动所产生的噪声通常更为显著,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也更为明显。
而对于轻工业企业或者办公场所,其噪声排放标准相对较低,但同
样需要严格遵守,以免对周围环境和居民造成不必要的困扰。
在实际监管中,相关部门会对工业企业的噪声排放进行定期监
测和检查,以确保其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对于那些违反厂界噪声排
放标准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处罚,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以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除了政府部门的监管外,企业自身也应该高度重视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遵守。
通过加强设备维护、优化生产工艺、采取隔音降噪措施等方式,减少噪声排放,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环保意识。
总的来说,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促进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共同营造一个清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厂界噪声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控制和减少厂界噪声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是保障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法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目的。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环境和居民的健康,减少厂界噪声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通过制定严格的噪声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噪声排放,减少对周围环境的污染,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
二、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内容。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噪声排放限值、监测和评估要求、处罚和奖励机制等内容。
其中,噪声排放限值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它规定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能排放的噪声限值,通常以分贝为单位进行计量。
监测和评估要求则是对企业噪声排放进行监测和评估的具体要求,以确保企业严格遵守噪声排放标准。
处罚和奖励机制是对企业违反噪声排放标准的惩罚措施,同时也对达到或超额完成噪声减排目标的企业给予奖励,以激励企业积极参与噪声减排工作。
三、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执行。
为了确保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有效执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测体系。
监管机构负责制定、修订和执行噪声排放标准,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监测体系则是对企业噪声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此外,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管理,严格遵守噪声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保障周围环境和居民的权益。
四、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意义。
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和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有效减少工业企业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同时也可以减少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此外,严格执行噪声排放标准还可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推动工业生产向清洁、低噪声方向发展,促进工业可持续发展。
总之,厂界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保护、居民生活质量和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业噪声检测标准
工业企业的噪声标准有三类: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投放限值1、第一类:白天60分贝,夜晚50分贝,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2、第二类:白天65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工业区;3、第三类:白天70分贝,夜晚55分贝,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
噪音的规范用法是噪声,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以及对人们所要听的声音产生干扰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
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噪声污染。
噪声污染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即使是音乐。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
如机器燃烧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
随着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城市建筑的发展,以及人口密度的增加,家庭设施(电视机等)的增多,环境噪声日益严重,已成为污染人类社会环境的一大公害。
从物理角度看,噪声是无规则的机械波。
物理学上,噪声指一切不规则的信号(不一定要是声音),比如电磁噪声,热噪声,无线电传输时的噪声,激光器噪声,光纤通信噪声,照相机拍摄图片时画面的噪声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综上所述,工业企业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工业企业噪声执行标准进行相应的噪声治理。
防止扰民,引起投诉,从而影响正常作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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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与原标准相比,《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主要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三是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四是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此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此标准执行。
《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见表1)
单位:db(A)
《标准》规定,夜间频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0分贝,
夜间偶发噪声的最大声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分贝。
工业企业若位于未划分声环境功能区的区域,当厂界外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时,由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确定厂界外区域的声环境质量要求,并执行相应的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当厂界与噪声敏感建筑物距离小于1米时,厂界环境噪声应在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室内测量,并将相应限值减10分贝作为评价依据。
对于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标准》规定,当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见表2、表3)
表2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
说明: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
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表3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
单位:db(A)
其中,A类房间是指以睡眠为主要目的,需要保证夜间安静的房间,包括住宅卧室、医院病房、宾馆客房等;B类房间是指主要在昼间使用,需要保证思考与精神集中、正常讲话不被干扰的房间,包括学校教室、会议室、办公室、住宅中卧室以外的其他房间等。
《标准》规定,测点布设应根据工业企业声源、周围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布局以及毗邻的区域类别在工业企业厂界布设多个测点,其中,包括距噪声敏感建筑物较近以及受被测声源影响大的位置。
一般情况下,测点选在工业企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任一反射面距离不小于1米的位置。
当厂界有围墙且周围有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时,测点应选在厂界外1米、高于围墙0.5米以上的位置。
当厂界无法测量到声源的实际排放状况时,如声源位于高空、厂界设有声屏障等,应按一般情况的要求设置测点,同时在受影响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1米处另设测点。
室内噪声测量时,室内测量点位设在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高度处,在受噪声影响方向的窗户开启状态下测量。
固定设备结构传声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测量时,测点应距任一反射面至少0.5米以上、距地面1.2米、距外窗1米以上,窗户关闭状态下测量。
被测房间内的其他可能干扰测量的声源,如电视机、空调机、排气扇以及镇流器较响的日光灯、运转时出声的时钟等应关闭。
《标准》要求,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米/秒以下时进行。
不得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当时所采取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测量应在被测声源正常工作时间进行,同时注明当时的工况。
测量要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进行,夜间有频发、偶发噪声影响时同时测量最大声级。
被测声源是稳态噪声,采用1min的等效声级。
被测声源是非稳态噪声,测量被测声源有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必要时测量被测声源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的等效声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