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
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我们都知道有的公司如果要求员工上早班或者晚班的时候,可能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况给员工相应的交通补贴,下面给大家分享关于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欢迎阅读!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个税交通补贴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所以,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上应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应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如有地方性政策规定交通补贴扣除标准的,具体还需要结合地方的规定来确定。
另外,根据相关的规定,不需要缴纳个税的有: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
交通费补贴是否属于工资发给个人交通费补贴也属于工资,要交个税的。
提供发票那就变成费用了。
按福利费处理的话,会占用企业的福利费。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单位对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规定: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无论是否纳入职工福利费核算,都需要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按照超过5000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规定
交通补贴规定交通补贴是指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了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和保障员工正常上下班出行,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的一种经济补贴。
交通补贴规定是指对于享受交通补贴的对象、金额、发放方式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规范的规定。
首先,交通补贴的对象应当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主要面向企事业单位的员工、学校的学生和公务人员等。
这些对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单位的就业证明、学校的学生证或公务人员身份证明等,以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交通补贴的条件。
其次,交通补贴的金额应当与实际出行情况相符。
交通补贴的金额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不同个人情况进行差别化设定。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可以按月或按季度发放,在每月或每季度初给予补贴对象相应的金额。
交通补贴的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交通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保证补贴金额能够覆盖一定的交通费用,从而减轻个人的交通负担。
此外,交通补贴的发放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企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直接给予现金补贴或通过发放交通卡、购买公交车月票等方式进行补贴。
对于学生来说,学校可以与当地交通部门合作,为学生提供公交车或地铁的优惠票价。
而对于公务人员来说,可以直接使用公务车或通过报销交通费用的方式进行补贴。
最后,交通补贴的发放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通补贴规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人员都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交通补贴。
同时,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交通补贴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发放的准确性。
总之,交通补贴规定应当明确对象、金额、发放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旨在减轻人们的交通负担,促进公共交通发展和保障员工正常上下班出行。
通过合理的规定和管理,交通补贴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出行需求,提高出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交通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交通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交通补贴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具有工资性质,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工资、薪金所得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交通补贴的作用政府提供的公共交通补贴主要是针对低收入者和残疾人群体,以及特定的职业人群,如学生、老年人、军人等。
政府通过发放交通补贴,可以减轻这些人员的经济负担,同时鼓励他们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从而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企业提供的员工交通补贴主要是为了激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减少企业的用车量和交通支出,并且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
员工交通补贴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形式提供,如购买公交卡、地铁卡等。
交通补贴注意事项需要注意的是,交通补贴并非是一项性福利,政府和企业通常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此外,交通补贴也不是一种“免费午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仍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总的来说,交通补贴是一种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措施,既可以减轻低收入者和特定人群的经济负担,也可以减少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
政府和企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交通补贴政策,让更多的人受益。
交通补贴需要发票吗工资表中的交通费补贴、话费补贴、餐费补贴,在工资表体现,不需要提供发票入账的。
交通补贴一般多久发放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交通补贴多久能够到账,其实没有一个统一的时间规定。
这主要取决于不同的补贴发放机构和政策要求。
一般来说,交通补贴的到账时间不会太长,通常在一个月左右。
但具体的到账时间还是要根据各个单位或组织的规定来定。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一、背景公务交通补贴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由政府机关雇佣的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私人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的一种补贴措施。
该补贴旨在减轻个人的工作交通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然而,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关于公务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公告将阐明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政策和操作指南。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适用于个人取得的各项所得。
此处的所得是指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动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
三、公务交通补贴的征税原则1.公务交通补贴属于个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
2.公务交通补贴应按照个人所得的增值额进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3.具体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根据地方税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公务交通补贴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实际费用法和差额全额计税法。
1.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指在纳税时,公务交通补贴按照纳税人实际使用其私人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纳税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交通费用凭证,如加油发票、停车票据等。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实际费用 - 起征点) × 适用税率其中,起征点为税法规定的免征额,适用税率根据个人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而定。
2.差额全额计税法差额全额计税法是指在纳税时,将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金额与纳税人的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进行比较,取较高者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公式如下: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 = (公务交通补贴 - 工资、薪金等劳动报酬) × 适用税率五、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1.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平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要不要缴纳个⼈所得税邓-芳是湖南⼀家事业单位的普通职⼯,去年年初她花10多万元购买了⼀台本⽥飞度,并时常作公务之⽤,年底单位给她发放了6000元的交通补贴。
这6000元的交通补贴算不算“⼯资、薪⾦”,该不该计个税?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前出台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中,国税总局⼤企业司明确指出,对于企事业单位公务⽤车制度改⾰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报销的燃油费,计算企业所得税可以计⼊⼯资总额,按照计税⼯资或⼯效挂钩⼯资标准进⾏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采⽤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式向职⼯发放交通补贴的⾏为,扣除⼀定标准的公务费⽤后,按照“⼯资、薪⾦”所得项⽬计征个⼈所得税。
在⽬前正在开展的“查税风暴”中,由于部分税收政策⽂件的可执⾏性不强,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产⽣了不同的理解和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企业财务会计处理、税收政策法规“打架”现象等⽅⾯。
针对当前争议较多的涉及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六⼤税种的问题,国税总局⽇前下⽂进⾏了明确。
其中能源⾏业和⾦融保险业的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成为此次⽂件规范的重点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释疑个税热点】问:单位给员⼯报销的旅游费是否计⼊⼯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回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式提供对营销⼈员个⼈奖励有关个⼈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实⾏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费⽤全额计⼊营销⼈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问:个⼈取得⾼温补助是否要并⼊⼯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回复:根据《个⼈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资、薪⾦所得,是指个⼈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资、薪⾦、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热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导读: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1、基本规则:不是笼统地对取得的全部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是扣除公务费用后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但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授权给省级地税局测算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总局所得税司领导曾经在总局网站做在线访谈,当时曾经明确,如果所在地没有设定公务费用标准,应按照0处理。
实务中并未完全这样操作。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2009年12月9日冀地税发〔2009〕46号)第一条规定,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系统深化用工薪酬制度改革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03.26国税函【2003】330号)也专门指出,中油公司系统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其发放给职工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根据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的规定,可按公司所在省级政府统一规定或批准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后,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中油公司系统各公司所在省级政府尚未规定扣除标准的,可暂按各公司2002年公务费用实际发生数为扣除基数;超过扣除基数的补贴,应计入个人所得征税;具体扣除基数,由各公司报所在地海洋石油税务局核备。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页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国税总局明确:交通补贴的30%、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
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在这份文件中,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除交通、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上海没有指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根据国税总局的意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分别按照全额的30%和20%作为个人收入来扣税。
”在税务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高级经理罗先生举例,如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国税函2006 245 车补报销涉及的个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
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3-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区要求明确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据了解,近年来,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 34号)的规定,自 2014年 度及以后年 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 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 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2009〕3 号)第一条规 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 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 〔2009〕3 号文件第三条规 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实务处理: 1.对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交通补贴(不需要发票),可作为工资薪 金支出,据实在税前扣除; 2.对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补贴,应当并入职工福利费用,按规定计算限 额税前扣除; 3.对凭票报销的实报实销交通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入成本和费用 明细,按相关规定税前扣除,如:差旅费中的交通费。 三、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 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的规定, 因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 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 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 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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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交通费补贴、交通费报销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企业为职工提供交通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实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 哪些问题呢?咱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会计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 通讯待遇, 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 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 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 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 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实务处理:由此可见,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公司按月按标准支 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应当计入职工工资处理,即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凭票报销的交通费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 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 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 工卫生保健、 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 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 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 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由此可 见,企业支付职工交通费用,是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职 工福利费”范 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
通讯费、交通费补贴个税扣除标准各省市规定集一、通讯费1、山西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西藏藏政发〔2018〕38号:个人取得的交通、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限额扣除标准如下:公务交通补贴每人每月4,000元,公务通讯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
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在上述限额标准之内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3、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对公务人员按规定标准取得的公务通讯补贴收入,即:厅级每人每月240元,处级每人每月180元,科级每人每月13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我区企业职工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无论是以现金形式,还是以报销方式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的标准内据实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贵州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在我省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每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可在300元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缴个人所得税。
5、湖南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
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我们需要明确出差补助的性质。
出差补助通常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以及日常餐补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这些补助如果属于因公出差的实际开支,且在一定标准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超出规定标准的出差补助则需要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我们来看一份标准的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范本:【出差补助个人所得税范本】甲方(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一、出差补助项目及标准1. 交通费:按照公司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标准报销,或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报销。
2.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司规定的住宿标准报销。
3. 餐补:按照公司规定的日补贴标准发放。
二、个人所得税处理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上述出差补助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2. 若出差补助超出规定标准,超出部分应按规定计入乙方的应纳税所得额,由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事项1. 乙方应提供相应的出差证明及费用票据,以便甲方审核确认。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出差补助申请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和合理性。
3. 本范本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生效与解释1. 本范本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范本的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企业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签字):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月__日通过上述范本,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在制定出差补助政策时,应当遵循国家税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定补助标准,并在员工出差结束后,按照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工作。
这样既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也符合了国家的税收法规,体现了企业的规范性和公平性。
交通补贴是否要交个税
交通补贴是否要交个税交通与补贴在很多城市都是比较多见的,尤其是对一些公务人员,每个月都有一定的交通补贴,具体要看情况,而对交通补贴是否要补税这个问题感到人们并不太清楚。
那么交通补贴是否要交个税?下面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交通补贴是否要交个税交通补贴要交个税,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
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同时,根据相关政策要求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福利。
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并且要注意的是,发放的是公务交通补贴,不是用于上下班的交通补助。
准予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的标准到底如何确认,由于各地执行的具体标准不尽一致,纳税申报时可以参照的标准是经当地省级政府审批同意,并报主管税务局备案的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务费用标准。
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公务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不用交个税的项目住房补贴: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贴:除工资、薪金以外,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也曾被确定为工资、薪金范畴。
其中,年终加薪、劳动分红不分种类和取得情况,一律按工资、薪金所得课税。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
交通补贴税前扣除标准交通补贴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鼓励员工使用公共交通工具通勤而支付的一定金额的交通费用。
交通补贴的发放对于员工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是企业对员工的一种福利支出。
然而,在享受交通补贴的同时,员工和企业都需要了解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以便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员工获得的交通补贴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支付的交通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这就意味着,员工在领取交通补贴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
目前,我国对于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交通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具体标准是,员工每月实际领取的交通补贴金额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公交车标准单程车费的两倍,即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将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税。
因此,用人单位在发放交通补贴时,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并将超出部分进行合理的税后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来说,了解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标准,有助于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交通补贴的发放,既能够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又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税收支出。
而员工则可以在享受交通补贴的同时,也能够享受一定的税前扣除优惠,减轻个人税收负担。
总之,交通补贴作为一项重要的员工福利待遇,其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用人单位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员工则需要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和使用这一福利。
只有在双方共同的努力下,才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交通补贴的积极作用,实现共赢的局面。
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交通费每个月固定补贴,需要缴纳个税吗?
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在山西,对已经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等有关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确定的公务交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超过标准对策,并入工资薪金全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厅(局)级每人每月1625元;处级每人每月10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625元.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之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交通补贴规定的详细介绍有哪些
交通补贴规定的详细介绍有哪些交通补贴按照⼀定的规定进⾏发放,企业在⽉末的时候可以直接通过⼯资的⽅式进⾏发放,交通补贴属于企业给予员⼯的⼀种福利费,并且按照规定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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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补贴规定的详细介绍有哪些交通补贴规定1、⽬的为贯彻落实以⼈为本精神,提升公司福利⽔平,提⾼招聘竞争⼒,特制定本办法。
2、职责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修订并完善员⼯交通补贴内容、标准及实施;负责符合交通补贴发放条件的核实。
3、适⽤范围员⼯同时满⾜以下条件者适⽤本管理办法: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常住地在北京地区的⾮销售岗位员⼯。
4、补贴标准及发放⽅式交通补贴发放标准:XX元/⼈/⽉。
有下列情况之⼀的,不享受当⽉交通补贴:全⽉医疗期、产假、病假;享受公司车辆补助;交通补贴每⽉随⼯资⼀并发放,公司代扣代缴个⼈所得税;5、附则本办法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修订;企业为职⼯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如果已实⾏货币化改⾰的,按⽉按标准发放或⽀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住房补贴、通讯补贴,⽆论是直接发放给个⼈,还是个⼈提供票据报销后⽀付的,由于已形成对劳动⼒成本进⾏“普惠制”定期按标准补偿的机制,具有⼯资性质,因此,应当纳⼊职⼯⼯资总额,不再纳⼊职⼯福利费管理。
对职⼯福利费进⾏了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按⽉按标准发放或⽀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企业给职⼯发放的节⽇补助、未统⼀供餐⽽按⽉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资总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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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企业的福利⼀般按照企业⾃⾏规定进⾏,企业的福利不⽌交通补贴,可能该有住房,通讯补贴,按照相应的标准进⾏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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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 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
云南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工资、薪 金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3〕145号)
深圳市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 复》(深地税发〔2007〕186号) 《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 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 知》(豫财税政〔2015〕82 号) 《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得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 〕 121号)
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标准
可能已作废
一般企业交通补贴需缴纳工资、薪金所得 公务员: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标准内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
内容 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 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我省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2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0元,另增加200元 的通讯补贴费用扣除。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国家统一规定的减除费用 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再减除600元的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范围包括:我省发放的“三项补贴”收入、独生子女补贴、家属成员的 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伙食补贴、取暖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或医药费包干、边 疆津贴等各项津贴、补贴收入以及通讯补贴收入。 三、通讯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不得再扣除200元的通讯补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05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有关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我市继续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执行。公务用车改革 后,单位为员工报销的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在给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同时应 并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 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 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对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 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 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确定的公务交 通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开展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高层、中层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 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 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 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 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 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 (一)厅局级每人每月在19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二)县处级每人每月在12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三)乡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在75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个人取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适用范围是全省党政机关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含适用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全省党政机关包括各 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级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 众团体、事业单位。 一)应税收入范围。“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发放给个人的所有工资、奖金(含目标奖、年终双薪、单项奖、月 奖、季度奖等)、补贴(含“阳光补贴”、通讯费补贴、公务用车补贴等)、津贴等所有收入,无论是否列入工 资表内还是表外,也无论以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发放,均应并入应税收入范围计算扣税。 四、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
Hale Waihona Puke 山西省安徽《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 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海南
《关于明确交通补贴公务费用个人 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成都
《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个人 所得税扣缴工作的通知》(成地税 发〔2005〕2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