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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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
定的通知》的通知(2002修改)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7.10
【实施日期】2002.07.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08年11月19日)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有关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2]3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修改《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附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12件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十日
湖南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