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

合集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明电[2006]10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7.18【实施日期】2006.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的通报(湘政办明电〔2006〕1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6〕3号)精神,6月中、下旬,省直各责任单位和各市州按要求对各自承担的8件实事实施情况进行了自查。

在此基础上,省考核办派出检查组,对株洲、湘潭、岳阳3市8件实事实施情况进行了抽查。

7月11日,省长周伯华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了省考核办关于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建议的汇报,并进行了研究。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和下半年工作要求通报如下:一、上半年全省8件实事实施情况总体看,2006年8件实事工作进展比较顺利。

完成得比较好的项目有:财政预算安排“低保”资金比上年增长15%,达到目标要求;湘阴临资口大桥已于5月26日建成通车;新增城镇就业人员、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新增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等3项指标完成了任务的60%以上。

基本实现了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项目有:新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新建农村沼气池、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建设、乡镇卫生院建设、乡镇敬老院建设、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到位率、符合省定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发放到位率、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设市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新建城镇经济适用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建设、通电话行政村等指标。

进度偏慢的项目有:建成县到乡镇公路、建成乡镇到村水泥(沥青)路、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人数、集中入住五保对象等。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24•【字号】湘办发〔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6〕11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24日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意见为确保全面完成2016年重点民生实事项目任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点民生实事考核指标2016年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共有16项24个指标(见附件1、2)。

二、责任体系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作责任。

(一)省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负责全省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直责任单位(含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下同)及工作责任1.省直主要责任单位(部分单位同时为相关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扶贫办、省妇联、省残联、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

2.省直相关责任单位:省综治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体育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电信湖南分公司。

3.工作责任: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组建工作班子,确定专人负责。

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报告工作情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21•【字号】湘政办发〔2022〕50号•【施行日期】2022.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21日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进高新”工作方针,全面落实省政府“三大支撑八项重点”工作部署,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提升“一网通办”能力、擦亮“一件事一次办”品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三个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施策,分级负责、协同联动,加强整体谋划,鼓励基层创新,强化政务服务一体化建设和数字应用,全面实施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服务模式,统筹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资源,推动政务服务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机衔接,构建高效运行的政务服务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发[2015]5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6.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发[2015]5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依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拟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为进一步规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湘政发〔2013〕19号),制定本规范。

一、常务会议人员组成(一)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会议由省长召集并主持。

(二)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固定列席常务会议。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常务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二)研究讨论向国务院及省委、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四)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五)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提交(一)凡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审议的议题,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深入开展前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

1、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职权的,汇报单位应与有关地区和部门充分协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7•【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直机关单位直接支配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种经济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公务用车、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共用设备设施等。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31日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方案为破除影响和制约我省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促进“三高四新”战略落实,助力建设现代化新湖南,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一)推进政务服务“四减”。

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抓手,大力实施审批服务事项减材料、减时间、减程序、减跑动。

逐一梳理审批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能共享复用的材料一律不再重复收取,电子证照材料一律从基础数据库中调用,政府核发的和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材料一律不再提交,能由企业编制的材料一律不得强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全面实施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大力推行“即来即办”,进一步大幅缩减办理时间;能够打包成“一件事”的,一律打包成“一件事”并“一次办好”。

实现办事材料在现有基础上平均再压减25%以上,平均法定办理时限提速率达90%以上。

(省政务局牵头,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及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21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并持续推进)(二)推进数据融合共享。

全面完成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省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交换通道支撑保障能力,实现“系统通、数据通、业务通”,将数据分类分区域分权限有序下沉市县使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05•【字号】湘政办发[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五日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以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政协湖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履行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三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机关工作人员要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办理职责第四条承办本级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统筹科技创新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创新型省份,制定以下意见。

1、推动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量发展。

面向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聚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自主可控信息技术、新材料、环境治理、生物技术和人口健康等重点产业和重大民生改善领域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提升科研承载能力。

建立省部共同出资、联合组织实施国家科技计划的新模式与新机制,按国家规定予以配套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建立与科技贡献率相匹配的税收增量奖励机制,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2、引导社会加大研发投入。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财政奖补等普惠政策。

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研发创新投入,省级财政根据经审核确认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上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对其中非财政性资金部分,按照10%的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500万元。

推动运用“互联网+”模式,简化程序,提高政策兑现效率。

支持高校加强科研,将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合同交易额等科技绩效指标作为“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3.03•【字号】湘办发[2004]2号•【施行日期】2004.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2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在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要求,是贯彻落实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围的重要内容,是向全省人民作出的一项郑重承诺,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要职责。

各级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紧紧抓住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求真务实,扎实工作,坚决全面完成8件实事。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3月3日2004年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2004年为人民群众办8件实事。

为确保8件实事全面完成,现制订以下实施意见:一、8件实事1.努力扩大就业和再就业。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实行城乡平等就业制度,落实好财政资金、小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再就业的扶持政策。

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其中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增加70万人。

2.抓紧县乡公路改造和洞庭湖区畅通工程建设。

县乡公路改造年内完成投资23亿元,新建与改造通乡公路3102公里,建成通村公路4000公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9.14•【字号】湘政办发[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1998〕35号)娄底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为扩大内需,开拓市场,确保今年国民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国家增加对农林水利、交通通信、城市环保和城市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底、经济适用住宅等6个方面的投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针对当前国内国际经济环境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

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抓出实效,确保今年我省国民经济各项任务的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使用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为扩大内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用好国家财政发债筹集的预算内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尽快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林水平、交通通信、城市环保与基础设施、城乡电网、国家直属储备粮库、居民住宅等6个领域项目的建设。

二、凡申请专项资金投资的项目,省属项目由省主管部门向省计委、省财政厅申报,并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地市州项目由地方州计划部门、财政部门商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筛选项目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并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向省财政厅出具承诺。

其项目由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投资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借款手续、资金拨付由省财政厅办理,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省计委。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02•【字号】湘办发[2014]26号•【施行日期】201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8月2日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动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殡葬改革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

在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下,广大党员、干部带领群众积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革除丧葬陋俗,文明节俭办丧事,殡葬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我省殡葬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部分地区遗体火化率下滑,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修建大墓豪华墓问题突出,滥占耕地林地现象严重,浪费了大量自然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一些地方重殓厚葬之风盛行,盲目攀比,封建迷信活动活跃;一部分人在城区乱搭灵棚,沿街游丧,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少数地方非法经营公墓,私抬丧葬用品、丧葬服务价格,扰乱殡葬市场秩序;少数党员、干部甚至个别领导干部利用丧事活动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热衷风水迷信,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败坏了社会风气。

这些现象亟需整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殡葬改革,明确要求党员、于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湘政办函[2017]6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7.11【实施日期】2017.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湖南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为深入推进和科学评价全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促进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完成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考核办法对各市州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及直属机构,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本级组织(以下简称“考核对象”)的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省政府办公厅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

公文办理工作作为政务服务的重要内容,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按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两个类别分别确定考核项目。

第六条对市州政府的考核项目及要求。

(一)组织保障: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汇报、研究推动工作,有关情况应对外公开;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列入政府领导工作分工,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绩效评估,分值权重不低于4%;建立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年内至少开展一次政务公开政务服务专项业务培训,各级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院校要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纳入干部培训课程;定期对行政区域内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制度健全并执行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湘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三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四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基层便民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正文:----------------------------------------------------------------------------------------------------------------------------------------------------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通知(湘办〔2014〕7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九项规定精神以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通知如下:一、严格项目管理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对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全省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防止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

对推动工作失去实际意义、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及时予以撤销。

省委、省人民政府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省直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需报省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从严控制,严格按程序审批。

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因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需要进行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开展,考核情况可进行通报,但不得颁发表彰决定、奖章、奖牌、证书,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属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本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为评选对象的评比达标表彰,不列入本通知所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0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发布《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2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七月十日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传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南省委•【公布日期】2004.06.09•【字号】湘办发[2004]9号•【施行日期】2004.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04]9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6月9日省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意见(2004年4月5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政务工作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和监管的有效性,促进公共服务;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快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政府先行,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促进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加强领导。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制定总体规划,避免重复建设。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防止各自为政。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分类指导,分层推进,分步实施。

(二)需求主导,突出重点。

电子政务建设必须紧密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加强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促进公共服务的迫切要求,明确建设目标,突出重点,稳步推进。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址属机构:《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征地程序,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湘政发〔2005〕4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征收土地。

征地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批准。

征地程序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征地程序包括告知拟征地情况、确认拟征地调查结果、征地批准、征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组织听证、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以及征地实施等。

第四条县市、市州人民政府在将拟征地依法报上一级政府审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在拟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村民小组予以告知3天以上,或者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送达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第五条征地告知后,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属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栽种的除外),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以及征地告知前违法违章修建的地上附着物等,征地时不予补偿。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7.13
•【字号】湘政办发〔2015〕58号
•【施行日期】2015.07.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
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4]49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30
【实施日期】2014.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30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省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与督促检查,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施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是指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后,评估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决策执行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向省政府提交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经济研究信息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第四条重大决策实施效果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下列重大决策可以列入实施效果评估范围:
(一)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四)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