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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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尽职守、加强监管,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条质量检测业务中的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附件一规定的检测业务。

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是指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以外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的检测业务。

第六条从事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从事结构实体检验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主体结构检测资质证书;从事非资质管理类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后,方可从事检测活动。

白华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稿

白华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稿

白华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稿若干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治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及功能,现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针对济南地区安装工程经常显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

第一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第一条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一)建设单位(开发公司或托付具有资质的项目治理公司)治理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专门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的治理机构。

配备的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提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总承包单位具备资质的水电、通风空调、智能等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如因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专项安装资质确需发包的分项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布招标,中标单位必须同意总承包单位的治理,签订治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协同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操纵;拨付工程款必须经总包及监理签字。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重新报审的,不得施工。

供电系统及总配电盘应按通过图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供电系统确需变更的,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重新图审方可施工。

(四)建设单位应积极和谐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依法参与工程的建设,纳入总包质量治理体系,服从总包、监理治理。

(五)装饰分包施工范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机电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当装饰企业自行施工时必须签订三方(建设、总包、分包单位)合同,同意总包治理。

(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安装材料、配件、设备(包含甲定乙供),建设单位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且必须经监理及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条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安装设计说明要有针对性、唯独性(即针对某一个工程),说明及节点详图应有一定深度,能够指导施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

济南质监站文件11号文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济建质安站字[2010]11号)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基本规定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二章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文档冲亿季,好礼乐相随mini ipad移动硬盘拍立得百度书包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 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019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2019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2019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规定1·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5-7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抄送:省质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2010年3月24日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白华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稿

白华章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5稿

关于保证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确保使用安全及功能,现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针对济南地区安装工程经常出现的突出质量问题,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

第一章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第一条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一)建设单位(开发公司或委托具有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管理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有专门负责建筑安装工程的管理机构。

配备的安装专业技术人员中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二)提倡对建筑安装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总承包单位具备资质的水电、通风空调、智能等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如因总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专项安装资质确需发包的分项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中标单位必须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签订管理合同,建设单位必须协同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的控制;拨付工程款必须经总包及监理签字。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未重新报审的,不得施工。

供电系统及总配电盘应按经过图审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供电系统确需变更的,需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后,重新图审方可施工。

(四)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有关供水、供电、供气、消防、网络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依法参与工程的建设,纳入总包质量管理体系,服从总包、监理管(五)装饰分包施工范围内的水电安装工程原则上应由具有相应机电资质的专业公司施工;当装饰企业自行施工时必须签订三方(建设、总包、分包单位)合同,接受总包管理。

(六)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安装材料、配件、设备(包含甲定乙供),建设单位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规范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且必须经监理及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第二条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要求:安装设计说明要有针对性、唯一性(即针对某一个工程),说明及节点详图应有一定深度,能够指导施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1页(改)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安装质量规定(11号文)

济建质安站字[2010] 11 号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是指济南市对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该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施工技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

根据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制定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采集、整理和归档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资料等。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备份和存储,确保资料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单位应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的查询和借阅制度,确保相关人员能够及时查询和使用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单位还应对施工技术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根据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施工技术资料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总之,济南市建造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建造安装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推动建造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原则是科学、规范、公正、公正、公正。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并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建筑物的安全、耐久和使用功能。

第七条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三章土木工程质量管理第十一条土木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木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土木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二条土木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第十三条土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施工工艺的质量控制等。

第十四条土木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质量控制部门,配备质量控制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质量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木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第四章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安装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装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标准的规定,保证安装工程的安全、稳定和功能需求。

第十七条安装工程项目应当有合法、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方案,并经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1. 施工技术资料的分类(1) 技术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2) 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3) 施工图纸:包括结构图纸、土建图纸、安装图纸等;(4) 质量验收资料:包括质量检测报告、验收记录等;(5) 施工记录:包括施工日志、施工记录等;(6) 质量控制资料:包括质量检验记录、质量控制计划等;(7) 施工进度资料:包括进度计划、进度报告等;(8) 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等。

2. 施工技术资料的编制与归档(1) 施工技术资料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确保准确、完整;(2) 施工技术资料应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包括文件标题、编号、日期、编制单位、审核单位等;(3) 施工技术资料应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归档,确保资料的及时整理和保存;(4) 归档的施工技术资料应进行分类存放,便于查阅和管理。

3. 施工技术资料的查阅与借阅(1) 施工技术资料的查阅应遵循工程管理的需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得到满足;(2) 施工技术资料的借阅应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借阅;(3) 借阅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拷贝或外传。

4. 施工技术资料的保密与备份(1) 施工技术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 施工技术资料应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 施工技术资料的销毁与清理(1) 不再需要的施工技术资料应及时销毁,防止被他人利用;(2) 销毁的施工技术资料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销毁的彻底性;(3) 定期清理施工技术资料的存档,删除过时的、无效的资料。

第四节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第四节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文件济建管施字〔2001〕2号★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结合济南市实际情况,制定《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试行)。

二零零一年七月八日主题词:建筑业施工技术资料规定通知抄报: 省建管局、市建委。

抄送:质监站、建管处、局有关处室、存档。

济南市建筑管理局办公室 2001年7月8日印发(共印180份)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是建筑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反映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是对建筑工程进行检查、维修、管理、使用、扩建、改建、装饰更新的重要档案资料,为统一、规范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施工的企业及有关单位均应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于一般民用与工业建筑安装工程(不含钢结构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施工技术资料的内容分类及目录第四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在形成过程中应按目录设置分类整理,目录分总目录、分目录、子目录.总目录应注明卷名、分册名称及代码、卷盒序号;分目录应注明分册名称及代码、分册细目名称及代码、分册案本序号;子目录应注明分册细目名称及代码、文件名称、文件编号及有关项目。

各目录项目设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详尽、清晰。

第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专业、性质分两卷,十分册,两卷为土建卷、安装卷。

﹡土建卷分六分册为:A分册:原材料(构配件)出厂质量证明资料;B分册:试验资料;B1原材料(构配件)试验资料;B2施工试验资料;C分册:施工管理资料;D分册:施工控制资料;E分册:设计勘察资料;F分册:其他专业项目资料(桩基、幕墙、阿架、高级装饰、钢构件等专项工程);安装卷分四分册为:G分册:建筑暖卫工程资料:H分册:电气安装工程资料;I分册:通风空调工程资料;J分册:电梯安装资料(电梯资料应由电梯施工的专业公司整理,报竣工时,应注明其资料存放单位)。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交底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交底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 交底
2、电线、电缆汇线槽、保护管(钢管)连 接及接地跨接不符要求。
防治措施:(1)金属线缆保护管严禁对口熔焊
焊接,应根据不同的钢管、不同敷设方式,采用管接
头连接、套管连接等。
(2)采用套接紧定式电线管时,连接螺钉应为 “拧 紧应力型螺钉” ,螺钉根部拧断方视为拧紧。
(5)验收时对竖井内管道安装按检验批进行验收; 对走廊吊顶内管道安济南市装工程质按量与安检全生产验监督站批建筑组安装工织程 隐蔽验收。
交底
3、管道根部堵洞不密实,渗漏;表面不平整,涂 料起皮。
防治措施:(1)管根堵洞这一工作专业性强,应 对质量要求、标准进行事前交底,并应由专业人员进 行管根堵洞工作。
(3)验收范围应为工程使用的全部材料、设备,包括 甲方供材和分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事先制定的验收方 式统一进行验收。
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建筑安装工程 交底
(4)主要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
①查验合格证和随机文件、设备出厂试验纪录;实 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安全认证标志;并随时收 集整理归档。
防治措施:(1) 当设计无要求时,排水塑料管道横 管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米;立管每层应设伸缩节;山 东省标准图规定:立管与水平管的合流部的间距在2-4 米时或每隔4米设一个伸缩节,水平管上的伸缩节应固 定。
(2)立管应每隔一层设置检查口,在最底层和有卫生 器具的最高层必须设置;有乙字弯管时,在该层乙字弯 管的上部设置检查口。
(2)制定专项技术措施。 (3)进行专项验收,检查堵洞混凝土的平整和密 实情况;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管道预 留管口的封闭措施,监理单位应检查把关,并按一定 的验收批对管道预留管口封闭的质量情况进行验收。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护从事建筑工程双方和工程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勘察建设、施工、设备供应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预拌砼生产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相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

第三条市建筑管理局(以下称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建筑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受市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建设行政行政的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建筑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监督,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中特殊专业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均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抽查方式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核验。

第五条鼓励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鼓励创建优良工程,对工程实行按质论价。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工程质量监督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控告、投诉。

第二章筹建监督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并依法签定含有质量条款的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将可以独立勘察、设计或施工的单位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禁止无证或超级承接工程项目。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配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或按照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实施建设监理。

第十条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以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济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3篇)

济南工程施工管理规定(3篇)

第1篇为加强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施工许可管理1.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翻建、零建以及技改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批文,并列入当年投资建设计划;(2)已经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证;(3)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已经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5)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已经审查合格;(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施工安全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确保工程质量。

三、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3.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和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四、施工进度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合同,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

五、施工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做好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处理。

六、施工合同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07]44号)关于印发《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试行)第一章基本规定一、为加强本市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及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含五市三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内从事采暖卫生、通风空调和强、弱电安装工程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市、区质监站应依据本规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按国家有关市场管理规定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随意肢解、发包工程,不得压级压价,按照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五、凡从事建筑设备工程安装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证书,并按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专业的施工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

六、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对承接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现场必须按专业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应由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有关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

七、施工企业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组织施工,施工中各专业工种应密切配合,施工质量必须符合标准及规范规定,为使设备正常运行,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检测及调试设备,并按规范规定进行检测。

八、设备、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产品标准及规定程序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严禁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

九、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对技术资料的管理,工程项目现场应有专人负责技术资料的整理,技术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按系统分类、归档齐全,各种原始检测记录应真实、准确、齐全,并由各级施工、监理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资料,未实行总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一家分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

十、自动喷洒、正压送风、防排烟、自动报警、公用天线(卫星电视、电视监控)、楼宇自控、综合布线工程作为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组成部分,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范围,上述各系统的功能质量按相应专业的技术标准由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 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

济建质安站字[2010] 20 号关于保证建筑装饰工程质量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的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装饰工程,除《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所包含的内容外,还包含建筑地面工程、屋面工程、外墙外保温工程。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四条建筑装饰工程各参建单位的行为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全面协调各参建单位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的质量管理,并应将建筑装饰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肢解发包。

2、对幕墙等需要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深化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所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3、监理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对建筑装饰工程中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工序,应严格实施旁站监理。

4、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中不同分项、不同工序配合、衔接环节的协调管理,注意成品保护,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破坏。

对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尚应遵循“样板引路”的原则,分项工程样板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

5、建筑装饰工程各分包单位应就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请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施工中应严格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五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第六条建筑装饰工程用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及各类特种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及施工质量应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DBJ11454-2009)的规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济建质安监字〔2018〕11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济建质安监字〔2018〕11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12月29日济南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行为,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下同)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实施对质量检测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检测,是指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筑工程结构安全及主要功能项目进行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其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区域内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县区监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监督机构负责对各县、高新区、长清区、章丘区监督机构检测监督工作进行考核。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五)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三条监督机构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检测机构和检测人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记入《工程质量检测人员管理手册》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手册》,作为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和备案管理的重要依据。
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备案有效期1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未经备案或备案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检测机构,其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实行备案管理的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检测机构资质发生变化的;
(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二条检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济南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检测项目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固定办公场所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格证明、身份证、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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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总则为规范和加强济南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安全及使用功能,提高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水平,依据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中建筑安装工程是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电梯工程。

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禁止建设单位将建筑安装工程肢解发包。

涉及安全、使用功能方面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进行图审的,不得施工。

第二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现场应配备相应资格的安装专业管理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单位工程范围内的安装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

第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程度,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具有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取得省监理人员上岗证的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第四条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器具和设备应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共同进行现场验收,并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凡涉及安全、使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试,对其他材料有异议时也应进行复试。

第五条安装工程的下列工序在施工单位自查合格后,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1、隐蔽验收工程:(1)建筑电气、智能工程:电气配管、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吊顶内的配管、桥架、线槽、线缆敷设等。

(2)给排水及暖卫工程:给水、排水、采暖、消防、喷淋管道在埋地、墙体、楼(地)板、吊顶、保温前的管道隐蔽。

(3)通风空调工程:吊顶内风管、空调水管道隐蔽。

2、其他工序交接:穿线前的暗配管疏通、成套配电柜安装的基础、各类设备基础验收。

第六条以下项目施工时,监理人员必须进行旁站,并签署结论:1、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空调、采暖等承压管道的水压及冲洗试验。

2、排水系统的灌水、通水、通球试验。

3、采暖系统调试、通风空调系统调试。

空调凝结水管道灌水试验应做巡视检查。

4、电气系统调试、电气绝缘测试、接地电阻测试、漏电保护器检测等。

5、智能系统的自测及专业检测。

第七条推行样板间(户)制度。

(一)在主体验收时应同时完成公用建筑、住宅样板间:住宅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选择标准户型一户,卫生间内管道及器具排列应合理。

公建公共卫生间的样板间设在二层或二层以上有代表性的卫生间(含男女公厕)。

高大、复杂公共建筑完成有代表性的走廊及一个房间吊顶内样板。

(二)、高大、复杂、高级装饰公共建筑在施工过程中首先应完成以下样板:在标准层选择有代表性的房间、管道间、强弱电间、楼层空调机房等各一间,图纸要求内项目全部完成。

强弱电间、管道间墙地面要抹灰刷涂料,强弱电间、管道间应有照明。

第八条室内给水、中水、热水、消防水、自动喷淋、采暖、空调水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冲(吹)洗,必须将管道内污浊物冲洗干净。

第九条给水、热水、消防喷淋、采暖、蒸汽、空调水、排水与电配管及桥架线槽在同一区域安装时应按照规范规定保持合理间距。

第十条支吊托架制作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1、应按相应图集标准制作并安装牢固,禁止采用电气焊对支吊架型材进行切割、开孔。

2、地下室、机房等部位立管悬空处应设支架、支墩或采取其他支撑措施;管道与设备连接处,应设独立支、吊架。

支吊架与管道接口处距离应不小于50mm。

3、管卡安装高度,距地面应为1.5~1.8m,2个以上管卡应匀称安装,同一房间管卡应安装在同一高度上;人体易接近的低于1.8m的支架应作倒角处理。

4、非金属材料(管道、电缆等)采用金属支架时,应在管道与支架间加衬非金属垫或套管。

5、支吊托架安装应平、正、顺直、吊杆垂直(有热胀冷缩要求的除外);角钢支架的迎人面及上表面应是平面。

6、支架与管道接触紧密,严禁使用钢筋棍、木楔等材料安装固定;支架的焊口平整饱满,油漆光亮光滑。

支架与墙面、顶板接触部位应清晰干净。

第十一条各种管道保温:保温材料材质、规格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护层压接正确,结合紧密;风管保温钉的数量应符合规范要求;空调水管道木托应防腐良好,与管道保温结合紧密;室外、屋面的管道保温外保护层宜采用金属板材外壳。

第十二条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应设臵金属或塑料套管;明装塑料水管(排水塑料管除外)穿过楼板及出楼地面均应加保护管;套管与管道之间缝隙均匀且宜用阻燃密实材料填实,端面应光滑;管道的接口不得设在套管内;煤气管道安装前应预埋钢套管,严禁在涉水房间、部位后开孔洞。

第十三条涉水房间的各种管根应做围水试验,在竣工时必须蓄水验收。

第十四条水、电、暖、空调各种管道在施工过程中的预留朝上的管口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有效的临时封堵。

严禁管道预留管口处于敞口状态或采用废纸、塑料袋等杂物封堵。

第十五条室外给排水、采暖入口、消防、强弱电井井盖选用应正确,不得混用,标志应清晰,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油漆防腐完整,采暖井应水泥抹底做集水坑,给水、消防、强弱电井井底应有渗水措施,宜采用石子或粗砂等铺底。

井内给水、采暖、消防管道应做保温,保温应严密。

井室应按照设计及标准图要求施工,另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给水井内阀门、水表等安装位臵应正确,井壁距阀门或法兰的距离不得小于250mm。

塑料给水管道上的水表、阀门须设独立的支承装臵。

(二)室外排水检查井流水槽做法应符合标准图集要求。

(三)采暖入口装臵应设施齐全,各类阀门、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应严格按照设计或标准图要求施工。

(四)室外强弱电井应具备防水功能。

井内电缆应绑扎固定在金属支托架上,金属电缆保护管管口应制作成“喇叭口”,穿电缆后应密封。

第十六条管道、阀门、设备的标识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用建筑工程范围内安装在屋面、管井、吊顶、地下室、车库、地沟、设备间等处的管道要标明系统名称、介质及流向。

(二)管道标识的部位:管道的起点、终点、交叉点、转弯处和穿墙两侧,吊顶内管道直线段长度超过15m左右时,应在检修口位臵标识,管井内管道每层均要标识。

(三)对于需要定期检修及启闭的阀门应挂牌标识。

(四)各类设备应标明设备名称、编号等。

第十七条住宅工程的给水总立管、雨水立管、消防立管、采暖供回水总立管和电气、弱电干线(管),不应布臵在住户套内。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电气已经按图纸施工完,应接入正式电源。

当确有实际困难,采用临时电源时,其导线截面不得小于16mm2。

(二)已经接入正式给水管网,压力正常;各种水系统应在工作压力下送水。

当环境温度≤-5℃时可不要求有水压,但有三方签字的水压试验报告。

(三)室外强弱电井、水井、采暖进户装臵、化粪池全部完成,排水与市政管网连通。

(四)智能工程及其它项目按图纸施工完且已经经第三方检测合格。

(五)太阳能工程已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六)采暖计量及控制按照图纸设计施工完成。

(七)电梯必须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联合验收合格。

第二章给排水、采暖工程第十九条给水塑料管阀门、水表、水嘴处应采用角钢支架或专用支架。

第二十条消防箱应内外清洁,不得锈蚀,栓口不得影响快速接头连接;箱内报警线路敷设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排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排水塑料管须按要求及位臵装设伸缩节,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塑料管道应按设计要求设臵阻火圈或防火套管。

(二)六层及以上住宅工程底层排水管应单独排出。

通向室外排水检查井的排水管,穿过墙壁或基础必须下返时,应采用45°三通和45°弯头连接,并应在垂直管段顶部设臵清扫口。

(三)明装塑料排水管管材管件应基本无色差。

第二十二条卫生器具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产品说明无要求时应符合规范要求。

(二)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三)洗脸盆、洗涤池等下水存水弯接口密封应严密。

(四)蹲便器安装就位后应高出装饰地面5mm左右,面砖套割应吻合。

第二十三条地漏水封不得小于5cm,地漏篦子应低于地面5mm,地面向地漏找坡;洗衣机地漏必须使用专用地漏或直通地漏加返水弯。

第二十四条采暖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焊接钢管管径大于32mm的管道转弯,在作为自然补偿时应使用煨弯。

塑料管和复合管宜使用管道直接弯曲转弯。

(二)采暖干管拐弯处应采用煨制弯,采暖主立管和干管的分支与变径连接时不得采用T形连接,管道上使用的弯头外径应与管道同径,热水系统干管变径应顶平偏心连接。

(三)埋设在地面垫层内的采暖管道三通分流处与拐弯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第二十五条散热器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铸铁或钢制散热器表面的防腐及面漆应附着良好,色泽均匀,无脱落、起泡、流淌和漏涂缺陷。

(二)散热器背面与装饰后的墙内表面安装距离,应符合设计或产品说明书要求;如无要求时,应为30mm。

卫生间散热器底部距地不应小于200mm。

第二十六条地面下敷设的采暖盘管埋地部分不应有接头。

加热盘管弯曲部分不得出现硬折弯现象。

第二十七条隐蔽安装的采暖管道在墙表面或地表面上应标明暗管的位臵和走向。

第二十八条分、集水器型号、规格、公称压力及安装位臵、高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提倡暗装,明装时应有防护。

出地面管道应顺直,不得出现硬折弯和压扁现象,与分、集水器连接严密。

第二十九条散热器温控阀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臵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采暖系统试压合格后,必须对系统进行冲洗并清理过滤器及除污器。

系统冲洗完毕应进行调试,室温应满足设计要求。

若暂不具备供热条件,参建三方要签订调试协议。

第三十一条中水系统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中水给水管道不得装设取水水嘴。

(二)中水供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给水管道连接,并应在外壁涂浅绿色标志;中水池(箱)、阀门、水表及给水栓均应有“中水”标志。

(三)中水管道不宜暗装于墙和楼板内。

如必须暗装于墙槽内时,必须在管道上有明显且不会脱落的标志。

第三十二条室外给排水及供热管道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主要指水表井、化粪池、采暖入口装臵以内部分):(一)埋地金属管道防腐必须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管道在埋地敷设时,管顶的覆土埋深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和通水试验,排水应畅通,无堵塞,管接口无渗漏。

第三章通风与空调工程第三十三条水平悬吊的主、干风管长度超过20m时,应设臵防止摆动的固定支架,每个系统不应少于1个。

金属风管垂直安装, 支架间距不应大于4m, 非金属风管垂直安装,支架间距不应大于3m,非金属风管与金属支架间应设衬垫;单根直管至少应有2个固定点。

第三十四条在风管穿过需要封闭的防火、防爆的墙体或楼板时,应设预埋管或防护套管,其钢板厚度不应小于1.6mm。

风管与防护套管之间,应用不燃且对人体无危害的柔性材料封堵。

第三十五条柔性短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柔性短管的长度,一般宜为150~300mm,其连接处应严密、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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