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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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定期检修规范

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定期检修规范

危险品管理办法: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定期检修规范1. 引言2. 检修周期及要求2.1 检修周期小型车辆(总质量小于3.5吨):每5000公里或6个月进行一次检修,以先到者为准。

中型车辆(总质量大于3.5吨但小于20吨):每3000公里或3个月进行一次检修,以先到者为准。

大型车辆(总质量大于20吨):每2000公里或2个月进行一次检修,以先到者为准。

2.2 检修要求2.2.1 车辆外观和车身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存在严重刮蹭或变形等情况。

检查车身外部是否有漏油、漏气等现象。

检查车身上是否有腐蚀、破损等情况,确保车辆外壳的完整性。

2.2.2 车辆机械部分检查发动机的机油、冷却液等液位是否正常。

检查发动机皮带、风扇是否磨损、松动。

检查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等是否工作正常。

检查悬挂系统、转向系统等是否存在异常。

检查车辆的电气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2.2.3 车辆液压系统检查车辆液压系统的油位、油质是否正常。

检查液压管路是否有泄漏、腐蚀等情况。

检查液压泵、液压缸等液压部件是否正常工作。

2.2.4 危险品专用设备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上的专用设备是否完好无损。

检查专用设备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检查专用设备的操作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 检修记录和报告3.1 检修记录在每次定期检修完成后,必须记录检修的时间、检修内容、检修结果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至车辆的检修记录册中。

3.2 检修报告每次定期检修后,应向相关部门提交检修报告,内容包括车辆的基本信息、检修时间、检修内容、检修结果等。

检修报告作为车辆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应及时、准确地完成并上报。

4. 总结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定期检修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危险物品运输的安全至关重要。

通过按照规范进行周期性的检修,能够及时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复,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同时,检修记录和报告的完善,能够提供重要的参考,为车辆管理和安全控制提供有力的支持。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制定详细的检修流程和标准,同时加强对检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

不安全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随着社会的不断进展,不安全品的运输也变得越来越紧要,而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牢靠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确保这些车辆的安全正常运行,必需建立完善的检验检定制度。

一、不安全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概念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检验检定是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对车辆的各项性能进行检验和检定,以确保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虽然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检验检定涉及到的领域很多,但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车辆整体结构和外观的检测。

2. 发动机、变速器和转向系统等关键部件的检验和检定。

3. 车辆制动、灯光、电气和电子系统的检验和检定。

4. 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装卸设备和防护设备的检验和检定。

5. 对车辆司机相关证件的检验和检定。

二、不安全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的必要性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检验检定制度是必需的,这是由于:1. 保证不安全品运输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对车辆的检验检定,可以适时发觉和处理车辆潜在的故障和隐患,保证了车辆的安全和稳定性。

2. 提高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运输质量和效率。

只有在车辆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车辆的最大作用。

通过检验检定制度,可以提高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运输质量和效率。

3.合理调配社会资源。

合理调配社会资源,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也是订立不安全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的原因之一、该制度可以通过检验检定制度来确保每辆车的正常运行,防止重点事故的发生,避开社会对资金、人力资源等的挥霍。

三、不安全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的重要内容不安全品运输车辆的检验检定应当充足以下一些内容:1. 稳定性检验。

通过模拟实际的道路情况,检验车辆的稳定性,确保车辆能够正常行驶和运输。

2. 制动系统检验。

制动系统是车辆安全性的关键部件,必需进行严格的检验。

车辆制动系统必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制动性能指标,否则必需进行维护和更换。

3. 燃油系统检验。

燃油是车辆必要的能源,必需要有优质的燃油才能保证车辆正常发动和运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范文(4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范文(4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

第三条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检验,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操作。

第四条安全检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装备、仪器设备、安全标识等方面的检查,具体详见下述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验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相关车辆应定期进行检验并报告检验结果。

第二章安全检验内容第六条安全检验应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结构:检查车辆外观是否完好无损、车厢结构是否牢固等。

2. 车辆装备:检查车辆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装备,包括灭火器、急救箱等。

3. 车辆仪器设备:检查车辆的燃气检测仪、温度计、压力计等仪器设备的性能是否正常。

4. 安全标识:检查车辆上的危险品标志、警示标志等是否清晰、完整。

5. 其他:必要时可以进行其他相关方面的检查。

第七条安全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检验能力,且应按照专业标准进行检验。

第三章检验要求第八条安全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检验周期:危险品运输车辆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检验,并按照规定报告检验结果。

2. 检验记录:安全检验应进行检验记录,包括车辆基本信息、检验时间、检验项目、检验结果等。

3. 异常情况:如果危险品运输车辆在安全检验中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并重新进行检验。

4. 检验机构:安全检验应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关认证和审定资质。

第九条检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安全检验工作,不得泄露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的公正、客观。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条对于未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验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按照本制度进行安全检验,并且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危险品运输车辆,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获得相应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1.10•【文号】•【施行日期】202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货物以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指满足特定技术条件和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第四条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执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操作指南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操作指南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包装容器经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一)申请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运输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海关申请运输包装容器性能检验。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入境货物包装检验申请单”,并提交以下单证:(1)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生产标准;(2)该批运输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2.其他申报要求(1)首次用于盛装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企业需提供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原材料合格单。

(2)申请空运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时,对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还须提供每个包装容器气密试验合格单。

(二)性能鉴定实施要求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目的,是为了检查危险货物包装能否满足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需要。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责任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及中国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在经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上铸压或者印刷“联合国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生产批号”等信息。

其中,“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应向当地海关登记申领。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应针对相应运输形式,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导则》(ICAO-TI)、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等国际规则,以及中国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的相关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工作。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对危险货物包装负有主体责任,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制造危险货物包装,建立健全生产验收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19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 年7 月10 日经第15 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 年 1 月1 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2019 年11 月10 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 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 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第一篇: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除出境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按《国际危规》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检验鉴定外,出境货物的运输包装,也必须进行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一、报检范围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指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

目前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性能和使用鉴定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容器包括:钢桶、铝桶、镀锌桶、钢塑复合桶、纸板桶、塑料桶(罐)、纸箱、集装袋、塑料编织袋、麻袋、纸塑复合袋、钙塑瓦楞箱、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等。

二、报检要求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的检验分为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申报法定检验出口货物检验前,需先申报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

使用鉴定一般在出口货物实施品质检验时同时进行,因此,使用鉴定与所包装的出口货物同时报检。

三、出口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报检应提供的单据1.按规定填写并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2.生产单位的本批包装容器检验结果单;3.包装容器规格清单;4.客户订单及对包装容器的有关要求;5.该批包装容器的设计工艺、材料检验标准等技术资料。

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的使用经鉴定合格的出口货物运输包装容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以下简称《性能检验结果单》)。

《性能检验结果单》具有以下用途:1.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生产单位购买包装容器时,生产包装容器的单位应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出口货物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货物检验检疫时,应提供《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以便检验检疫机构同时对出口运输包装容器实施使用鉴定。

3.对于同一批号不同单位使用的或同一批号多次装运出口货物的运输包装容器,在《性能检验结果单》有效期内可以凭此单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申请分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2019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办法》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我国是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大国,也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大国。

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发展形势持续向好,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依然时有发生,暴露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还存在一些漏洞和问题。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治理,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督管理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对标国际、统筹衔接、部门协同”的原则,制定了《办法》,以弥补法规制度存在的漏洞和缝隙,着力构建“市场主体全流程运行规范、政府部门全链条监管到位、运输服务全要素安全可控”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体系,让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更加安全高效。

二、主要内容《办法》共10章79条,分为总则,危险货物托运,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装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加强托运、承运、装卸环节管理。

一是明确托运人在危险货物信息确定、妥善包装、标志设置、托运清单及相关单证报告提供等方面的义务。

二是要求承运人使用符合标准且与危险货物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运输,制作并使用危险货物运单,在运输前履行相关检查义务。

三是明确装货人在充装或者装载前查验相关事项,装载作业符合相关标准,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和保存。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1.承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规定的技术等级符合CB7258—87标准的—级完好车况的标准车辆。

2.车辆必须经西安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年审合格,并经季度强保合格,手续齐全,且持有交通运输管理处颁发的危险品营运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路单、公安部门签发的准运手续。

3.车辆配置的危险品标志牌、标志灯齐全完好。

车辆的灯光、雨刮、转向、制动等机件必须处于良好状况,功能齐全有效。

4.车辆所配灭火器、防火罩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5.拉运危险品的车辆必须符合规定,防雨、防晒、防滑设施齐全。

6.产品装车不准超高、超载,不准有混装或捎带燃油等禁忌物品。

7.装车产品必须与准运证相符,装车的产品箱、件数必须与押运单、交货单相符。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2)是指为了确保危险品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验和监管的制度。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检验标准:制定统一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标准,包括车辆的结构强度、制动系统、照明信号系统、紧急停车装置、防火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2. 检验机构:设立专门的检验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检验,确保检验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3. 检验周期:规定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定期检验周期,通常为一年一次,对于老旧车辆可能需要缩短检验周期。

4. 检验内容: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检验,包括外观、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车辆的各项功能和设施正常运行。

5. 检验结果:对检验合格的车辆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对检验不合格的车辆要求修复或淘汰。

6. 监管措施: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监管力度,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的实施对确保危险品运输的安全非常重要,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提高危险品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检验制度(3)是指针对危险品运输车辆制定的一套安全检验规定和程序,以确保危险品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1.20•【文号】国检务[1997]344号•【施行日期】1997.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商检局关于发布《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务〔1997〕344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各直属商检局:现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出口包装质量,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管理全国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制度工作,负责制定管理办法、认可检测试验室、审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质量许可证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详见附件)、管理资格证书和检查考核工作。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直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直属商检局)管理和办理本地区出口危险货物包装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负责组织抽样、进行预审、实施考核、颁发、吊销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须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方可生产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商检机构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接受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无法形成规模生产的特殊包装的生产企业,直属商检局可对其采取临时许可,批准使用临时编号,并严格检验和监督管理。

临时编号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二章申请和颁发程序第五条施行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须向所在地直属商检局办理申请手续并提供下列文件:1.营业执照或其复印件;2.生产用主要设备、机器、工艺装备、仪器明细表;3.现行的质量手册或质量管理文件;4.主要外购及外厂协助生产部件明细表;5.必要的检验、试验用设备仪器明细表。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报检指南概述:危险货物是指由于其物理或化学性质以及其他特性,在运输、储存或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员、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破坏或污染的物质。

出境危险货物运输一直是一个高风险的环节,因此包装和报检的重要性不可忽视。

本指南旨在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报检的指导和建议。

1.了解包装要求:首先,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要求。

在出境前,确保您熟悉并遵守目的国或区域的包装要求,以避免潜在的违规和运输延误。

2.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选择适合具体货物的包装材料至关重要。

确保使用符合国际标准和规范的包装材料,以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完整性。

例如,对于液体危险品,应使用合适的密封容器,并使用防漏包装。

对于易燃物,必须使用防火包装。

包装材料的选择应根据货物的特性和运输方式来确定。

4.包装填充物和固定:在包装货物时,必须使用填充物和固定物来保护货物免受挤压、颠簸和碰撞的影响。

填充物应能够吸收冲击和震动,以保护货物的完整性。

固定物应稳定货物,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的移动和变形。

5.检查包装完整性:在出境前,应检查危险货物的包装是否完整、无损,并符合所需的标准和要求。

包装必须坚固且无裂缝,以确保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如果发现任何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包装。

6.报检程序:在出境前,应提交危险货物的报检申请。

具体的报检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一般适用的程序包括填写报检单、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支付报检费用、安排检查等。

确保您提前了解并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报检程序和要求。

7.操作培训和意识:运输危险货物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操作培训,并具备足够的意识和知识来处理和运输危险货物。

培训内容包括正确的包装、填充物和固定物的使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等。

确保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培训和知识,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结论:出境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和报检工作是确保货物安全和合规的重要环节。

通过选择适当的包装材料、正确标记和贴标、使用填充物和固定物以及遵守相关的报检程序和要求,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0)《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2019 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7月10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应急管理部部长王玉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长肖亚庆 2019年11月10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3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一、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危险品车辆要精心爱护,对车辆要做到“三勤”(勤检查、勤保养、勤调整),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二、驾驶员每天必须坚持自检和互检相结合,查处隐患及时整改,不带隐患出车,积极参加每月车辆检查,做好车检记录。

三、车辆归场,要接受检测员对车辆的检测。

检测结果必须由检测员和司机共同签名确认。

四、对进出场的车辆随时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

五、每月车辆集中安全检查一次,三个月保养一次,出厂检测一次。

六、每六个月到具有一类维护资质的指定修理厂二级保养一次,上线检测一次,出具二保单。

没有参查的车辆,必须在当月补检,否则不准出车。

七、每年车辆年检,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上线检测检定,对车载容器进行质量检测检定。

八、对危险货物运输条件、安全管理、专用防护设备、运输单证、运输质量和技术业务规范等,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隐患和不符合危险品运输的事项,应及时消除和整改,使其符合危险品运输车辆国家一级标准。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2)是为了确保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和合法性设立的一套检验检定制度。

该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检验内容: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车体、设备、装载间隔、安全标志等进行检验,以确保其满足相关的安全要求。

2.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具备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设备,并按照标准程序进行检验。

3.检验频率: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检验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以确保其长期保持安全运行状态。

通常情况下,检验周期为一年或更短。

4.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技术资格和经验,能够准确判断危险品运输车辆是否合格。

5.检定结果:对合格的危险品运输车辆发放检定证书,并将检定结果记录在相关的档案中。

危险品运输车辆检验检定制度的实施,能够确保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性,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该制度,对危险品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危险品运输活动的安全进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交运发[1993]1382号•【施行日期】199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7月12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日)废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8日交通部交运发[1993]13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2957.(4-52)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2957.(4-52)JT617-200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赠品)不需要可以删除一、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司安全工作负责。

2.贯彻落实安全标准化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其他要求,推动公司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批安全工作的管理规章制度、规程、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安全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确保有关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安全工作动态,布置、监督、检查、考核、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全隐患,布置整改措施及安全措施。

5.组织、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组织专业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如实上报。

6.负责组织安全、消防设施的维修工作,做到随报随修、及时恢复防护功能。

保证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7.负责组织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8.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9.负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对相关方违约负有连带管理责任。

10.及时、如实向上级报告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参加应急处置,保护现场,做好记录。

发生重特大事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

11.安排落实公司下达的不定期安全管理工作。

二、目标1.杜绝工伤事故、重大火灾事故、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特种设备事故、重大交通事故。

2.必须执行“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3.杜绝各类违章作业(含各种规程)和违章指挥。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组织人员保证体系,确保安全生产。

5.按时完成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

6.上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率100%。

7.按计划参加日常安全培训率100%。

8.劳保用品正确配戴率达100%。

9.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参加率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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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监督管理,保障汽车运输安全,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直接由公路口岸运输出境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定的危险货物常压包装容器(包括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罐体)的检验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和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和办理所辖地区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检验工作。

第四条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其检验、鉴定标准必须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包装容器不准用于盛装汽车运输出境危险货物。

第五条生产、经营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单位对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负有直接责任,必须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正确地设计、生产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

第六条交通部门设立的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对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及包装容器进行查验,发现不符合《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或者无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以下简称《使用鉴定结果单》),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不予放行。

口岸交通运输管理站将每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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