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爱卫2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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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

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10•【文号】全爱卫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全国爱卫会关于201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和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的通报全爱卫发〔20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和《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全国爱卫办组织专家对2017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评审,对各地上报的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复审结果进行了抽查。

复审和抽查结果表明,大多数城市(区)、县城(乡镇)高度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在获得国家卫生城镇荣誉称号后,继续推进卫生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健全城市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努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城镇社会卫生综合治理,巩固和发展了国家卫生城镇创建成果,发挥了典型示范作用。

但个别城镇在获取荣誉称号后,对巩固提高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滑坡明显,特别是在旧城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五小”行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日常卫生管理不到位,群众反映比较强烈,整体卫生水平与国家卫生城镇标准存在一定的差距。

根据暗访和评审结果,现通报如下:一、重新确认北京市顺义区等100个城市(区)为国家卫生城市(区),重新确认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镇等114个县城(乡镇)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名单附后。

二、暂缓确认河南省平顶山市、贵州省凯里市为国家卫生城市;暂缓确认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河南省信阳市吴陈河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

希望有关城镇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进行认真整改,上述市县将于2018年重新复审。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甬卫发[2010]18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甬卫发[2010]18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甬卫发〔2010〕18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现将《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2010年全市卫生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2010年是“十一五”卫生发展规划完成的关键之年,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攻坚破难之年。

2010年卫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以及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卫生工作会议以及医改大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民本卫生、和谐卫生”的发展理念,以全面建设卫生强市为载体,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为契机,以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为重点,积极探索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使我市卫生综合实力持续走在全省前列,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保障城乡居民健康权益服务。

一、扎实推进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努力加快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的转化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大力推行学习型党组织创建工作。

继续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和卫生文化建设,确保党的重大部署和各项政策在卫生系统得到贯彻落实。

(分管领导:金黎萍、陈树生,责任处室:政治处、机关党委)2.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对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订出台有关配套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4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4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爱卫会各委员部门:为进一步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设整洁优美的人居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做好任务分解落实,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2009年南京市爱国卫生工作任务书一、区县政府共性任务(一)爱卫、创卫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定期召开爱卫会全委会议;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街道(镇)、各职能部门;建立进度跟踪和检查考评运行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爱卫办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工作任务落实;本级爱卫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递增。

(三)以全国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为抓手,组织开展以优化市容环境、清理暴露垃圾、清除卫生死角、整治四害孳生地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已命名省、市爱国卫生先进单位和卫生镇(街道)、村的年度复核工作,开展争创各类爱国卫生先进活动。

(四)推行除四害多元化管理机制,以街道(镇)为单位做到除四害工作责任、任务、经费、人员、药械、效果六落实。

药械购置经费江南八区与市按不低于1:1比例配套到位。

开展防制四害工作进社区、进单位试点工作。

郊县在政府所在街道(镇)试行建立除害服务站,常年开展以灭鼠、灭蟑为重点的除四害工作。

(五)加快农村改厕工作进程,规范无害化户厕建设,取缔旱厕和露天粪缸(坑)。

青卫药政〔2010〕15号

青卫药政〔2010〕15号

青卫药政〔2010〕15号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基本药物制度培训方案》的通知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卫生局:为顺利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促进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卫药政管理便函〔2010〕43号)要求和省卫生厅《关于落实全省医改五项重点2010年度主要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青卫医改〔2010〕1号)工作安排,我们组织制定了《青海省基本药物制度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青海省基本药物制度培训方案为稳妥推进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加快《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培训推广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订本培训方案。

一、培训目的通过对基本药物制度政策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全面提升临床医师、执业药师、临床药师合理用药水平,规范基层医务人员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维护患者健康权益,引导患者形成科学用药习惯;提高卫生管理人员对基本药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程度,规范推动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二、培训范围全省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一)培训内容:按照卫生部《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培训参考大纲(化药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培训参考大纲(中成药部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培训参考大纲(化药部分)要求,培训时间应不少于大纲规定的课时,可结合开展《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应用指南》、《青海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增补药品处方集》培训适当调整课时。

(二)培训形式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教学等多种形式开展,确保培2训工作取得实效。

试点地区首先要开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其它地区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培训计划,尽早开展培训工作。

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区名单(按命名时间顺序)

国家卫生城市、卫生区名单(按命名时间顺序)

国家卫生城市名单(按命名时间顺序)城市名称命名时间命名文件号1山东省威海市1990.06.17全爱卫发(1990)30号2福建省三明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3山东省烟台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4山东省莱州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5山东省滨州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6广东省深圳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7广东省珠海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8广东省佛山市1992.12.29全爱卫发(1992)31号9辽宁省大连市1993.05.21全爱卫发(1993)12号10安徽省马鞍山市1993.05.21全爱卫发(1993)12号11四川省成都市1993.10.05全爱卫发(1993)18号12江苏省江阴市1994.07.07全爱卫发(1994)12号13江苏省张家港市1994.07.07全爱卫发(1994)12号14山东省胶州市1995.11.06全爱卫发(1995)18号15山东省泰安市1995.11.06全爱卫发(1995)18号16河南省濮阳市1995.11.06全爱卫发(1995)18号17四川省泸州市1995.11.06全爱卫发(1995)18号18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1995.12.25全爱卫发(1995)21号19浙江省杭州市1995.12.25全爱卫发(1995)21号20山东省淄博市1995.12.25全爱卫发(1995)21号21山东省莱芜市1995.12.25全爱卫发(1995)21号22广东省中山市1995.12.25全爱卫发(1995)21号23江苏省昆山市1996.05.18全爱卫发(1996)15号24福建省厦门市1996.05.18全爱卫发(1996)15号25山东省青岛市1996.05.18全爱卫发(1996)20号26江苏省吴江市1997.05.04全爱卫发(1997)14号27江苏省苏州市1998.05.26全爱卫发(1998)11号28广东省汕头市1998.05.26全爱卫发(1998)12号29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1999.06.24全爱卫发(1999)11号30山东省招远市1999.08.25全爱卫发(1999)13号31山东省青州市1999.08.25全爱卫发(1999)13号32江苏省无锡市1999.09.03全爱卫发(1999)14号33江苏省常熟市1999.09.21全爱卫发(1999)15号34福建省福州市2000.04.03全爱卫发(2000)5号35江苏省太仓市2000.09.28全爱卫发(2000)11号36江苏省海门市2000.12.15全爱卫发(2000)15号37河南省登封市2000.12.15全爱卫发(2000)16号38河南省新郑市2000.12.15全爱卫发(2000)17号39广东省惠州市2001.10.23全爱卫发(2001)3号40新疆阿克苏市2001.10.23全爱卫发(2001)2号41江西省井冈山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2广东省肇庆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3浙江省绍兴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4四川省绵阳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6湖南省常德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7辽宁省鞍山市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1号48浙江省湖州市2003.8.8全爱卫发(2003)5号49江苏省通州市2003.10.17全爱卫发(2003)6号50江苏省南京市2003.12.15全爱卫发(2003)7号51山东省东营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0号52吉林省四平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1号53新疆克拉玛依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2号54江苏省镇江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3号55江苏省常州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3号56江苏省金坛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3号57江苏省溧阳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3号58广东省江门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4号59湖南省岳阳市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5号60浙江省宁波市2004.4.16全爱卫发(2004)2号61浙江省富阳市2004.6.7全爱卫发(2004)3号62浙江省义乌市2004.6.7全爱卫发(2004)3号63福建省泉州市2004.12.15全爱卫发(2004)7号64陕西省宝鸡市2005.4.6全爱卫发(2005)3号65广东省东莞市2005.4.6全爱卫发(2005)3号66广西自治区桂林市2005.9.6全爱卫发(2005)7号67河南省郑州市2006.4.19全爱卫发(2006)1号68浙江省诸暨市2006.5.29全爱卫发(2006)3号69山东省日照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0山东省寿光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1山西省长治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2甘肃省嘉峪关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3云南省个旧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4河北省迁安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5江苏省宜兴市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76浙江省临安市2006.8.2全爱卫发(2006)7号77河南省济源市2006.10.24全爱卫发(2006)8号78江苏省句容市2006.11.1全爱卫发(2006)9号79江西省南昌市2006.11.21全爱卫发(2006)11号80辽宁省瓦房店市2007.1. 15全爱卫发(2007)1号81浙江省桐乡市2007.3. 6全爱卫发(2007)4号82江苏省泰州市2007.5. 17全爱卫发(2007)6号83江苏省淮安市2007.5. 17全爱卫发(2007)6号84新疆自治区昌吉市2007.7. 16全爱卫发(2007)8号85贵州省遵义市2007.7. 18全爱卫发(2007)9号86河南省荥阳市2007.8. 27全爱卫发(2007)11号87青海省格尔木市2007.9. 4全爱卫发(2007)13号88江苏省南通市2007.9. 5全爱卫发(2007)14号89宁夏自治区银川市2007.9. 5全爱卫发(2007)14号90河南省洛阳市2007.12. 3全爱卫发(2007)15号91山东省聊城市2007.12.29全爱卫发(2007)19号92山东省蓬莱市2007.12.29全爱卫发(2007)19号93江西省宜春市2008.2.2全爱卫发(2008)2号94广东省广州市2008.3.20全爱卫发(2008)5号95山东省潍坊市2008.4.10全爱卫发(2008)6号97陕西省西安市2008.5.6全爱卫发(2008)8号98河南省巩义市2008.5.14全爱卫发(2008)9号99四川省攀枝花市2008.7.3全爱卫发(2008)10号100浙江省嘉兴市2008.11.12全爱卫发(2008)14号101湖北省宜昌市2008.11.17全爱卫发(2008)15号102吉林省长春市2008.12.5全爱卫发(2008)16号103河南省新乡市2008.12.15全爱卫发(2008)19号104河南省许昌市2008.12.15全爱卫发(2008)19号105福建省漳州市2008.12.29全爱卫发(2008)20号106浙江省临海市2008.12.29全爱卫发(2008)21号107浙江省建德市2008.12.29全爱卫发(2008)21号108江苏省丹阳市2009-1-19全爱卫发(2009)2号国家卫生区名单(按命名时间顺序)1上海市黄浦区2002.6.3全爱卫发(2002)4号2上海市静安区2002.6.3全爱卫发(2002)4号3重庆市渝北区2002.11.21全爱卫发(2002)10号4北京市石景山区2003.12.15全爱卫发(2003)8号5北京市西城区2003.12.15全爱卫发(2003)8号6北京市东城区2003.12.15全爱卫发(2003)8号7上海市浦东新区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6号8上海市徐汇区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6号9上海市卢湾区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6号10上海市长宁区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6号11上海市闵行区2003.12.24全爱卫发(2003)16号12重庆市北碚区2004.12.24全爱卫发(2004)9号13天津市塘沽区2004.12.24全爱卫发(2004)9号14天津市大港区2004.12.24全爱卫发(2004)9号15上海市嘉定区2005.4.6全爱卫发(2005)2号16上海市松江区2005.4.6全爱卫发(2005)2号17北京市顺义区2006.4.25全爱卫发(2006)2号18上海市青浦区2006.7.13全爱卫发(2006)5号19北京市天安门地区2007.4.23全爱卫发(2007)5号20北京市燕山地区2007.4.23全爱卫发(2007)5号21北京市怀柔区2007.4.23全爱卫发(2007)5号22北京市门头沟区2007.12. 3全爱卫发(2007)16号23北京市昌平区2008.2.2全爱卫发(2008)3号24北京市崇文区2008-8-11全爱卫发(2008)11号25上海市金山区2008-8-15全爱卫发(2008)12号26天津市河西区2008-10-30全爱卫发(2008)13号27北京市房山区2009-1-19全爱卫发(2009)1号28北京市西站地区2009-1-19全爱卫发(2009)1号。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

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24•【字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施行日期】1998.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7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宁波市爱国卫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工作,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动员全民参与,增加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城乡卫生面貌,除害防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会卫生活动。

第四条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分级负责、科学治理、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社会卫生状况的改善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

爱卫会由同级政府的有关部门组成。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参加爱国卫生工作是每个单位、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各级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贯彻实施有关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和疾病防治工作;(三)组织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参加除四害、讲卫生、防治疾病活动;(四)进行群众性卫生监督和效果评价,制定有关卫生检查评比标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活动,进行表彰命名;(五)执行上级爱卫会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各项卫生管理任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卫生局、计生局(委),委直属有关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附属回医中医医院: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24日附件:2014年度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方案为科学、有序地做好我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做好新发重大传染病防范应对工作,降低高发、重点传染病发病率,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落实2014年全国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全区秋冬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严密防范新发传染病输入传播,有效控制常规传染病发病,遏制重点传染病高发态势。

二、防控原则高度重视、联防联控;密切监测、及时预警;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综合干预、科学应对。

三、主要病种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流行性感冒、人感染禽流感、脊髓灰质炎、麻疹、手足口病、狂犬病、布鲁氏菌病、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腮腺炎、鼠疫、炭疽、甲肝、猩红热、水痘。

四、工作时间2014年10月-2015年3月。

五、主要内容(一)埃博拉出血热和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

11月上旬,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一安排,完成埃博拉出血热防控自查和整改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抽查。

11月中旬,各地要按照朝觐人员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有关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对朝觐返回人员健康监护工作。

全爱卫发〔2010〕6号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全爱卫发〔2010〕6号卫生乡镇(县城)标准

全爱卫发〔2010〕6号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全爱卫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统筹城乡发展的力度,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任务加快推进,现行的国家卫生镇(县城)标准及其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的需要。

为此,全国爱卫办在广泛征求各省(区、市)爱卫会和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新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2. 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二○一○年十二月二日附件1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一)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议事日程,实行目标管理,主要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重视爱国卫生工作和卫生创建活动。

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活动中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各委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爱国卫生工作有计划,有经费,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档案管理规范。

卫生创建工作纳入乡镇(县城)发展规划,有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乡镇带村,整体发展。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经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卫生创建活动。

(四)创建国家卫生县城的县爱卫会办公室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所辖居委会、行政村等基层单位有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五)设立卫生问题建议与投诉平台,健全群众监督机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核查和整改,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一)健康教育机构、网络健全,相关人员和经费足额及时落实。

乡镇卫生院及防保机构有健康教育专兼职人员,能承担起健康教育业务技术指导的职责;社区、学校、卫生室等健康教育网络能够积极发挥作用。

(二)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通过学科教学和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8.01•【字号】宁政发[1992]191号•【施行日期】199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卫会《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2年8月1日宁政发〔1992〕191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爱国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爱国卫生的领导,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统一管理。

第四条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爱卫会)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市的爱国卫生和防治疾病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和方法是: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

第六条爱卫会各委员部门负责本部门分管的爱国卫生工作,每年制定工作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和部门分工负责制。

各部门应当做到:(一)计划、财政、物资部门对开发爱国卫生工作所需的经费、物资要予以保证。

(二)建设、环卫部门要把各类卫生基础设施纳入建设规划,加强环卫队伍建设,做好生活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

(三)环境部门要对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的污染源和噪声源组织管理,减少其危害。

(四)商业、粮食、工商行政等部门要结合生产和经营管理,贯彻国家各项卫生法规和食品卫生标准,提高食品卫生质量,搞好农贸市场和个体饮食摊点的卫生管理。

(五)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食品、饮食、服务行业、各类公共场所、农贸市场和城市生活饮用水及水源的卫生监督,预防食物中毒,做好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

(六)化工、轻工、医药部门要生产、供应高效、低毒、低残留量的防治疾病、消毒杀虫药械和农村改水材料。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宁卫函发[2013]174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宁卫函发〔2013〕174号)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巩固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的工作成绩,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对全区无烟医疗卫生系统创建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现场督查(一)时间安排:2013年4月-5月(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督查范围对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对近年来命名授牌的自治区无烟单位(医院)进行复审。

(三)督查内容依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督导评估表》内容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具体内容见附件)(四)督查方式听取汇报(仅提供书面材料);查阅创建工作档案资料;现场抽查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创建工作。

(五)人员组成第一督查组:督查银川市、石嘴山市、自治区卫生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解放军第五医院、武警宁夏总队医院等地区和单位。

组长:阮越盛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处长成员:马少华自治区卫生厅妇社处主任科员田志学自治区健康教育所副主任医师贺宝福自治区健康教育所主管医师第二督查组:督查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

组长:王德臣自治区健康教育所所长成员:卢彩琴银川市卫生局工会主席贺琪自治区健康教育所业务科长赵兴林金凤区健康教育所所长蒋荣贺兰县爱卫办副主任二、暗访阶段(一)时间安排:2013年5月-6月(二)暗访内容根据《无烟医疗卫生机构评估标准》,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医疗机构内无烟环境布置、吸烟状况进行暗访。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永宁县和大武口区为自治区卫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永宁县和大武口区为自治区卫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永宁县和大武口区为自
治区卫生县城(区)的通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爱卫发[2012]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卫办
【发布日期】2012.09.25
【实施日期】2012.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卫会关于重新确认永宁县和大武口区为自治区卫生县城(区)的通报
(宁爱卫发〔2012〕7号)
各市、县(区)爱卫办:
根据《自治区卫生城市、县城(区)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治区爱卫办组织专家在初次复审的基础上,于2012年6月对初次复审未通过的永宁县和大武口区自治区卫生县城(区)进行了再次复审验收。

复审验收工作严格按照《自治区卫生县城(区)标准》要求,针对初次复审中两地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了县城(区)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卫生管理等方面的措施落实与巩固情况。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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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宁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市)卫生局:根据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3]14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3年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社)指标[2014]236号)要求,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城市社区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培训实施方案》、《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实施方案》、《卫生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实施方案》、《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业务培训实施方案》、《卫生监督人员培训实施方案》、《食品安全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实施方案》、《人禽流感、SARS、鼠疫等突发性急性传染病专项培训实施方案》、《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实施方案》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做好培训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2013年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卫生人员培训项目涉及市、县(区)培训项目包括村卫室生人员培训,社区全科医生服务团队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培训(内含了免疫规划培训、艾滋病性病防治培训、慢病防治培训、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人员培训和基层口腔预防专业培训共5个项目),卫生监督人员培训,食品安全能力建设人员培训,人禽流感、SARS、鼠疫等突发急性传染病专项培训,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卫生财务管理人员培训。

各市县卫生局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和培训项目有关要求,认真制订实施方案,切实做好卫生计生人员培训的各项工作。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卫发[2010]3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卫发[2010]30号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的通知(甬卫发〔2010〕30号)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现将《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日2010年全市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工作要点2010年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工作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新医改精神,紧紧围绕新医改提出的目标任务,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破解重点难点,进一步深化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深入实施农民健康工程,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扎实做好妇幼保健工作,争取率先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一、主要工作指标--以县(市)区为单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综合达标率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人均筹资270元以上,各级财政人均补助不低于180元,政策内住院费用补偿率46%以上,政策内门诊费用补偿率25%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2010年参合农民健康体检率30%以上,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率40%以上,城乡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5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2/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及7‰以下。

--以县(市)区为单位,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完成率90%以上。

--以县(市)区为单位,年度计划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完成率100%,一体化管理率60%以上。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3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迎青奥、做好全市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5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群众性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办好青奥会、建设新南京的意见》(宁委发〔2010〕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迎青奥、做好全市现场救护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2014年青奥会在宁召开为契机,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宗旨,大力推进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普及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全面做好青奥会红十字服务工作。

二、目标任务将现场救护培训纳入全市应急反应体系建设和办好2014年青奥会工作整体规划之中,建立常态机制,到2014年青奥会举办前:全市普及培训人数占全市人口总数的5%,1.5%的人群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重点单位(指容易出现意外伤害事故的行业)20%的员工接受普及培训,2%的员工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特殊单位(高危)90%的员工接受普及培训,3%的员工通过培训要求获得急救员证。

三、培训范围1、加强对特殊行业(高危)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如:交通运输、工矿、电力、建筑工程、旅游、安保等高危行业人员的现场救护培训。

2、加大群众性的救护知识普及培训力度,重点开展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居民、大中专院校、高中以上师生的培训。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部分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部分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部分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宁卫计函发[2014]7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部分医疗机构集中校验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函发〔2014〕73号)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校验期为1年的医疗机构实施集中校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校验方法(一)方式方法。

专家组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现场审查基本标准(试行)》,对被校验医疗机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和现场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校验审查,经专家组合议评分后,做出校验结论。

并对查出的问题进行现场记录,书面反馈被查医疗机构。

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到自治区政府政务大厅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相应的校验执业登记手续。

(二)突出重点。

校验时主要审查该医疗机构上一年度校验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的效果;上一年度校验分值较低的医疗机构为重点校验对象。

(三)暂缓校验。

对校验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下发《医疗机构暂缓校验通知书》,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进行限期整改。

暂缓校验期内,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执业;除急救外,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门诊业务、收治新病人。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经再次受理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校验时间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区域和经营性质进行划分(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卫生局关于下发《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卫生局、各培训基地: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2年宁夏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组织制定了《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银川市卫生局二〇一三年二月十六日附件: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卫生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使其更好地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工作,根据自治区卫生厅《2012宁夏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宁卫科教[2012]4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银川市2013年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一、培训目的通过培训,进一步促进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药事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能合理用药,提高用药水平,防止药物滥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培训内容(一)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培训培训重点:药学使用政策;乡村一体化药物管理;药剂人员职责和工作程序;药品合理申报计划的拟定;乡村合理用药;药物不良反应;对基本药物宣传;如何点评处方;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药房规范化管理等内容。

(二)乡(镇)卫生院骨干培训培训重点:合理用药(培训大纲)(三)村卫生室医生培训培训重点:合理用药(培训大纲)三、培训方式和时间(一)培训于2013年3月开始,2013年8月底完成。

(二)乡镇卫生院药学人员培训由自治区卫生厅集中组织培训,培训采取面授、讨论和考试等方式进行,培训时间10天。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答复的函正文:----------------------------------------------------------------------------------------------------------------------------------------------------关于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156号提案答复的函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贵委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区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建议》收悉。

提案对我区医疗机构中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客观、准确,给出的对策及建议针对性强。

我委积极与协办单位自治区环保厅、财政厅进行沟通,主动征询办理意见,现就提案所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严格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的建议近年来,我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意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储存、转运、处置等工作。

全区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部分乡镇卫生院均建立健全了各项管理制度,购置了医疗废物收集专用设备,加强了医疗废物贮存点建设,将医疗废物管理纳入医院内部感染控制管理体系,分类收集,规范贮存,记录完整,责任到人,实时监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医疗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安全处置工作机制,有效控制了医疗废物的环境风险。

目前,全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和大部分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由5市获得环保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规范转运、安全处置,市县覆盖率达到100%。

个别偏远山区医疗废物由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焚烧。

目前我区部分医疗机构在化学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中存在缺陷,如:未单独放置于专有的包装容器内,易混入到其它医疗废物中;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没有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2•【字号】宁卫计函发〔2018〕396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154号提案协办意见的函宁卫计函发〔2018〕396号自治区住建厅:现就虎久强委员提出的关于持续加大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力度的建议的提案,提出如下协办意见:非常感谢提案者对我区农村环境的关心和关注,我委完全同意提案者对我区农村环境的现状分析和提出的建议。

作为协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卫生计生委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积极配合,促进我区农村环境的不断改进。

一、开展自治区“爱国卫生日”活动和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农村环境卫生整治。

持续开展自治区“爱国卫生日”活动,每月最后一周星期五,组织全区干部职工、城乡居民、学校师生、志愿者等,对城乡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农村庄点、农贸市场等薄弱地段和区域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整治。

协调住建、环保、水利、农牧等部门,持续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力争完成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85%的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农村户厕网络直报管理,实行“村级建卡、乡(镇)级维护、县级审核、市级复核”的动态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改厕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跨部门数据共享,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后期管理,助力全区精准扶贫、美丽乡村建设等项目统筹管理。

二、以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村镇建设为抓手,提高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水平。

加快卫生乡镇和卫生村创建工作,力争到2020年,自治区卫生村镇创建率达到30%。

从卫生管理、村容村貌、健康教育、改水改厕、防病除害等五个方面,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等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等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宁卫办发〔2019〕310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下达2019年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等工作的通知宁卫办发〔2019〕310号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委直属(管)各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我区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助推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我委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进行了评审。

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第 13 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确定20项卫生健康适宜技术作为2019年推广项目,现下达给你们,请各项目单位按要求组织实施,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

委主任办公会还审议通过了卫生健康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经费,随文一并下达给各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单位。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批准的20项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项目单位要对推广项目给予必要的经费及政策支持,确保项目推广工作取得实效。

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推广周期2年,我委将适时对项目推广工作进行中期检查,对工作不力的推广单位和应用单位,给予通报、停止项目拨款、终止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拨款经费。

对基层评价好的推广团队、骨干专家队伍及推广效果好的项目和应用单位予以政策和项目的支持、鼓励。

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项目单位要支持适宜技术推广单位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把适宜技术推广应用纳入对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内容。

同等条件下,各单位要对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优秀个人在职称晋升、绩效考核、评先评优优先考虑。

三、各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示范基地要按照原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卫计办发〔2017〕381号),认真做好基地建设,加大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发挥好示范基地的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26•【字号】宁卫计函发〔2018〕453号•【施行日期】201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434号提案答复的函宁卫计函发〔2018〕453号陈贵贞、康玲委员:您“关于对基层医疗机构(县、乡、村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范围同一标准供应配送的建议”提案收悉,现就提案建议答复如下:一、2016年已合并全区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实现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完全衔接。

2016年6月29日,自治区药招办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医疗机构药品配置使用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6〕20号),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合并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使用目录》(以下简称《非基本药物目录》)。

全区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均可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实现二级和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药品完全衔接。

二、2016年和2018年两次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促进各级医疗机构之间药品配备使用有机衔接。

(一)下沉150种以慢病诊疗为主的非基本药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

2016年12月23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药物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宁卫计发〔2016〕246号)。

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中涉及高血压及其并发症、冠心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糖尿病等21种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以及部分常见病、多发病和妇科疾病在内的150种非基本药物调整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使用,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病诊疗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级诊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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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爱卫…2010‟5号
关于2010年卫生创建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爱卫会,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
为保证全县各项卫生创建工作有序开展,现将2010年卫生创建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卫生镇乡创建工作。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和宁波市卫生镇乡考核评分标准,积极开展各级卫生镇乡创建工作。

新申报创建的省、市级卫生镇乡名单要在4月30日前上报县爱卫办,县爱卫办在两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考核,并根据调研和整改结果于6月底前向上级爱卫办推荐申报。

根据卫生镇乡的管理要求,今年我县长街镇、胡陈乡和茶院乡将要迎接市爱卫会的复查考核,有关乡镇要紧扣标准,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切实巩固卫生镇乡的创建成果。

并于4月底前向县爱卫办上报自查材料,县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考核评估后于6月
底前上报市爱卫办。

县爱卫办还将对其它卫生镇乡在8月份前进行一次督查指导,并将整改结果报市爱卫办。

二、组织开展宁波市卫生街道创建工作。

各地要按照《宁波市卫生街道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创建卫生街道活动。

跃龙街道要完成宁波市一星级卫生街道复查任务,并积极争创二星级卫生街道。

于4月底前向县爱卫办上报自查材料,县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考核评估后于6月底前上报市爱卫办。

其它街道要对照标准积极开展创建活动。

三、组织开展省、市、县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工作。

按照各级卫生先进单位评选程序,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名单要在4月底前报县爱卫办,县爱卫办自查后于6月底前报市爱卫办;县级卫生先进单位创建名单于6月底前报县爱卫办。

为进一步巩固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质量,今年上级爱卫会将组织对2008年度的省、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进行复查确认(名单见附件),相关单位要在4月底前上报复查确认申请,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

各单位要认真参照《宁波市单位爱国卫生工作记录册》格式,做好相关创建资料的整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省、市、县级卫生村评选工作。

按照各级卫生村评选程序,省、市级卫生村创建名单要在4月底前报县爱卫办,县爱卫办自查后于6月底前报市爱卫办;县级卫生村创建名单于6月底前报县爱卫办。

根据县爱卫办的工作安排,今年将对2006年确认、命名的50个县级卫生村进行复查(名单
见附件),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卫生村复查材料上报县爱卫办。

各单位要认真参照《宁波市行政村爱国卫生工作记录册》格式,做好相关创建资料的整理工作。

五、深入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示范村”建设。

为推进健康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2010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全县的省级卫生村必须创建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示范村,有条件的可扩大到市级卫生村。

按照县爱卫办的安排,今年我县共有45个村要开展创建工作(名单见附件)。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对照《宁海县健康促进示范村评审标准》(宁爱卫[2009]11号),扎实开展创建活动,指导做好资料整理工作,考核评分达90分以上。

六、做好国家卫生县城创建巩固工作。

根据《国家卫生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卫生县城每三年复查一次,今年9月份后将进入复查程序,期间上级爱卫办还将不定期对我县进行暗访检查,对工作滑坡的将给予警告甚至摘牌处理。

因此,县爱卫会各委员部门和跃龙街道、桃源街道爱卫会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和创建职责,对照《国家卫生县城标准》,制订创卫巩固工作计划,明确重点,落实措施,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标准,并要在4月底前向县创建办上报工作计划,于11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

县创建办要组织开展创建督查活动,并于年底前完成巩固自评报告,同时做好创卫复查申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有关标准,切实做好本地本部门的
卫生创建工作,加强对各级卫生先进的日常管理,全面完成今年的卫生创建工作任务。

有关卫生创建标准、申报表和记录册等,请登陆宁海县卫生局网站的“网上办事”专栏自行下载(/)。

附件:1、2010年县级卫生村复查名单
2、2010年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名单
3、2010年省市级卫生单位复查名单
4、各级卫生镇乡(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申报
材料要求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年县级卫生村复查名单
附件2
2010年健康促进示范村创建名单
附件3:
2010年省市级卫生单位复查名单
省级:
宁海县人民法院
浙江国华浙能发电有限公司
市级:
宁波宁海海事处
附件4:
各级卫生镇乡(街道)、卫生村和卫生单位
申报材料要求
一、各级卫生镇乡(街道)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镇乡(街道)的行政区域图、社会经济概况、申请报告、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责任分解、创建总结和技术报告等;
2、申报镇乡(街道)的爱卫会组织机构和组成人员名单,工作经费列支情况;
3、所有申报材料中的文字和图片资料以A4纸规格装订成册;
4、所有申报材料均一式两份上报县爱卫办,并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二、各级卫生村、卫生单位申报材料要求:
1、申报表和总结一式两份;
2、卫生村自查评分表一份。

主题词:爱国卫生创建安排通知
抄送:市爱卫办,县政府办,县创建办,尤玲娟副县长。

宁海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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