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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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办发[2011]41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07
【实施日期】2011.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办发〔2011〕41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7日
襄阳市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确保城市化进程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和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拆除本辖区内的违法建筑;村(居)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法建设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举报。
有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有其他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追究有关责任者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组织及党员,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中央省属驻襄单位、市直驻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社部门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为。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住房保障及房屋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举报各类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单位接到举报后,必须及时组织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