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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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

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2)、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浙工商标[2004]29号)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一、主体的合法性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浙工商企[2011]1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修订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2011〕1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省局对《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企业转型升级,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是指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取冠或在名称中间使用“浙江”字样,以及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

第三条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核准。

第二章使用条件第四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一)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

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

(三)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4.03.24
•【字号】浙工商标[2014]6号
•【施行日期】2014.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认定我
省驰名商标名单的通知
(浙工商标〔2014〕6号)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2013年12月27日、2014年1月18日、2014年1月13日批复、裁定和通知,我省下列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现公布如下:
上述商标中涉及有关案件的,请各立案申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结案并落实保护措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3月24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12•【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施行日期】200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使用与管理,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浙工商标[2004]29号二○○四年八月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公正性、公开性、科学性,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著名商标的申请、预审、受理、初审、审核、评审、公示、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申请和预审第三条认定省著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

商标注册人可持《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原件或其他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申请。

申请认定的组合商标,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等又分别注册的,该几件商标可以一次申报,但都必须在同种类商品或服务上使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书面审查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预审情况表》(以下简称《预审表》),上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可作为本年度省著名商标推荐对象的,将《预审表》报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30天内进行预审。

认为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说明理由,不退回书面材料。

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进行预审期的学习培训。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审认为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应正式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和行业排名、发展趋势等情况;③商标所指主要产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社会公众认知程度的情况;⑤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⑥申请理由等。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工商标[2016]2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4.12【实施日期】2016.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的通知(浙工商标〔2016〕2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6年4月12日浙江省“十三五”商标发展规划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和省委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我省商标品牌战略的实施,加快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与发展基础(一)发展背景当今社会,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和关键。

商标,作为创新保护的重要形式,显著推动着创新成果的形成。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集聚要素、整合资源、增加产品附加值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增强市场主体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有助于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对于实现“十三五”期间全省经济稳中有进、稳中有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宏观环境愈加复杂、改革发展任务艰巨繁重,强化创新驱动、打好转型升级组合拳、不断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业已成为“十三五”期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共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形成技术、品牌、质量、服务的出口核心竞争优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国务院出台《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浙工商标[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1〕4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现将2011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凡符合《条例》、《条件》规定,在浙江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可自愿申报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商标依法注册并连续使用届满3年以上(2008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依法注册并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核准注册);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3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10年11月30日前)。

三、工作程序(一)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7月上旬组织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集中辅导培训。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注册人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培训申请表》(附件一)后,由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25日前审核汇总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和需延续确认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外网(http://)或浙江商标网()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二)、《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附件三),于7月25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意见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11.06•【字号】浙工商标[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的意见(浙工商标〔2006〕76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提升我省区域块状经济的竞争力,结合全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工作情况,现提出意见如下:一、进一步总结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工作经验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作为一项创新性工作,从2003年的试点探索到2005年的全面展开,从单纯的授予荣誉到培育品牌载体的准确定位,实践证明,培育品牌基地契合了浙江区域块状经济的性状特征,是工商部门利用职能助动经济发展、整体提升产业集群的良好抓手。

这项工作自开展以来,得到了各级政府和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成为打造品牌大省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地工商机关要认真总结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工作,以社会化、系统化提升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结合本地实际、产业现状,有的放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品牌基地的集约和辐射作用,促进区域块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工作目标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工作目标是:在使用基地统一标识的基础上,区分情况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以逐步实现品牌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品牌基地的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品牌基地作为企业个性化品牌孵化器、推进器的平台作用,为企业注册、使用、提升和保护商标创造良好的环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知识产权保护。

三、进一步完善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组织工作。

区域块状经济是基地建设的依托。

工商机关要积极争取政府统筹品牌基地的发展,做好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的长期规划,出台完善创牌激励政策,在土地、水电、人才等资源要素的安排上,尽力给予基地和基地企业一定的政策倾斜。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工商标[2013]14号•【施行日期】2013.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通知(浙工商标〔2013〕14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省工商局决定开展2013年度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凡在2010年10月30日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商标;在2012年10月30日前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连续使用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符合《条例》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以下简称《条件》)规定的商标注册人均可申报。

二、申报审查程序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依据《条例》、《条件》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以下简称《程序》)具体要求填报、提交材料,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核后签署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报名培训。

申请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http://)、浙江商标网(http:///)下载(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填报《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附件1),于2013年5月10日前连同申请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上报所在地工商局。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5月下旬下发省著名商标申报辅导培训提纲,由各市局自行组织培训,于5月底前完成并汇总参训企业数上报省局,省属企业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名参加培训。

省局不再统一组织。

(二)企业申报。

经辅导培训后,申请人按要求如实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附件2),按照《程序》第五条要求,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企业基本情况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内,以书面和电子稿形式于6月15日前向所在地工商局商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浙工商法〔2015〕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工商法〔2015〕16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规范行使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关于规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研究制定了《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2月31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一、权力名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处罚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基准: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予以罚款处罚的,裁量基准如下:(一)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3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7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上14%以下的罚款;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6%以下(不含本数)的罚款;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以违法经营额14%以上(不含本数)20%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浙工商标〔2018〕28号•【施行日期】201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浙江省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工商标〔2018〕28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助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发挥地理标志商标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提升浙江商标品牌建设,经研究,省工商局决定在全省实施“地理标志商标助力强企富农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八八战略”为总纲,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科学理念,按照“秉持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新要求,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农村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17号)精神,围绕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推进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注册和发展保护,提升美丽乡村建设,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两富”“两美”浙江作出新的贡献。

二、工作原则(一)精准切入,有效培育。

摸清全省地理标志商标底数,结合地方产业特点,精准定位目标产品、目标单位,实施精准切入、有效对接,制定符合产品特点、产业特性的培育计划,有效指导实施商标注册和品牌培育。

(二)示范引领,带动发展。

及时树立示范典型,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单位申报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鼓励有一定区域示范效应的行政区划申报省级商标品牌示范县(市、区)及示范乡镇(街道),充分鼓励地理标志商标单位的领跑者做大做强,进一步发挥“领军”示范效应,带动一批涉农企业做大做强。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所谓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认定标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衡量和界定:
(一)该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都必须满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该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用户)喜爱;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区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良,消费者(用户)对其投诉率低,售后服务好;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量、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净利润、税收)在全省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六)该商标的广告宣传面广、覆盖地域大;
(七)该商标所有人有较强的商标意识,有完善的商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重视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
(八)近三年商标所有人在实际使用该商标时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九)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该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较广泛的销售区域。

自著名商标被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该企业名称;已经登记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机关予以撤销该企业名称。

著名商标产品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要达到双优,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达到国际标准,通过国家权威机构认证认可。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我省产品(服务)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增强经济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浙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浙江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服务)。

第三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建立以企业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为基础,以市场评价为依据,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浙江名牌产品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推进浙江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

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是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

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承担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各专业评审组在浙江名牌认定委员会的组织下,根据产品类别分别提出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和方案,进行具体评价,评价工作按《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进行。

评价工作结束后,各专业委员会自动解散。

第七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并处理投诉,组织实施对浙江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玉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玉立”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玉立”商标为
驰名商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5.04.26
•【文号】商标[1995]15号
•【施行日期】1995.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
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玉立”
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商标[1995]15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我局研究,认定浙江玉立电器公司使用在吸排油烟机商品上的“玉立”商标为驰名商标。

附件:“玉立”商标图样(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92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9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是省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新增的职能。

对省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垂直管理。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市场培育建设、全省市场布局规划的职能,交给市场开发中心。

2.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交给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本省工商行政管理的政策,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打击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无照经营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查处流通领域和商标管理中的商品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配合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生产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理和处理“96315”消费者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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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颁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看
【发文字号】浙工商标[2004]29号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正文】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已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6年5月25日)废止
为促进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认定条件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根据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有关评委及企业的提议,省局对去年发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和《浙江省著名商标跟踪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
为依法、公正、公平、公开地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具体标准:
一、主体的合法性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申请人合法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商标,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三年以上,并已连续使用三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和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所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称相一致。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

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4、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5、公众知名度高的传统品牌产品,注册证明商标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6、申请人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的,应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很难提高知名度;一般不子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服务)的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或国内同类、同档商品(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近三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三年内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事故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

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省内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省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的外省(市)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省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6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六、主要经济指标
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一般产品必须在100万元以上,农产品必须在3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以注册资本为准,除纯农产品外,注册资本必须在2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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