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不完善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问题1. 借贷合同缺失或不完善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借贷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
这给后续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因为没有明确的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分歧。
2. 利率过高或过于复杂部分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等,导致放贷人设置过高的利率或者利率计算方式过于复杂。
借款人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往往接受了不合理的高利息,造成重负。
3. 不同还款意愿和能力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放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存在差异。
一些借款人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按时还款;而一些放款人则一味追求高额利息,不体谅借款人的实际困境。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纠纷,也给解决带来一定难度。
4. 资金流转渠道不透明民间借贷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资金流转渠道较为隐蔽,难以监管。
这给部分放款人提供了行骗或逃避法律监管的机会,也使得借款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方法1. 健全法规制度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加速立法进程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强对利率定价、借贷合同的内容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引导借款人了解合法的借贷渠道,并且教育放款人合理设定利率,并避免过度借贷。
3. 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互通,实现对借贷主体的信用评估和违约预警。
这样一来,借贷双方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借贷对象,减少风险。
4. 推动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发展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解决纠纷服务。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查研究与分析
加强司法保障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和质量,确保借贷 纠纷案件得到公正、及时的审理。
促进多元化解决机制发展
鼓励和支持调解、仲裁等多元化解决 机制的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
强化风险防控和预警机制
建立健全民间借贷风险防控和预警机 制,及时发现和化解潜在风险,维护 金融稳定和社会和谐。
07
附录和参考文献
附录:调查问卷、数据统计表格等
出借人在借款前未对借款 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 等进行充分调查,盲目出 借。
高利诱惑
出借人为了追求高额利息 ,不顾风险将资金借给信 用状况不佳的借款人。
合同不规范
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 的借款合同不规范,存在 歧义或漏洞,导致纠纷产 生。
市场环境原因
监管缺失
民间借贷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 制,导致市场秩序混乱,纠纷频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
学术论文
关于民间借贷、民间金融、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学术论文,探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成因、 特点、解决途径等问题。
案例资料
收集到的典型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包括案情介绍、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相关资料,用于 分析和比较不同类型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结果。
VS
案例二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中,王 某向赵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 协议并约定了利息。后王某未按期还款, 赵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 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王某应按约定归 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 赵某的诉讼请求。
06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 解决机制和预防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1-10-13法律快车|作者:未知 35800人看过【民间借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一)货币借贷纠纷;(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二、诉讼主体第四条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对原告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债权凭证的持有人并非债权人或者债权受让人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五条借据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为债务人,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分 亲友 和 关 系 紧密 客户 之 间 的 民 间借 贷 , 因相 互 问 了解 与 信 任 ,仍 采用 口头 承诺 的借 用形 式 , 或
一
总量做 出一个初 步估计 。据 被抽取 的 6 0家企业 样
本 中 ,3 企业发生 过 民间借贷行 为 , 7 . 借 4家 占 1 %, 7
额为 2 5万元 。在 市场 规模 不 断扩大 的同时 , 由于 缺 乏 监 管 、主 体 风 险 意识 不 足 等 因素 的共 同制
约, 因此 而产 生 的纠纷 日益 普遍 。
一
、
当前 民间借贷 市场 基本 情 况
高 04 3 、. 0 百 分 点 。借 贷 双 方 利 息 约 定 . 905 5个 6 9
具有 量 大 、 息高 、 手续 简便 等特 点 。
( ) 一 总量 大
相对 银行 的借贷 手续 ,民间借 贷 适应 了 民间 资 金需 求 “ 、 、 ” 短 频 快 的特 点 , 续 简单 快 捷 。部 手
民间借贷 隐蔽 性较 强 ,对其 资金 周转 总量 尚 没有精 确测算办 法 , 只能在某 些地域 范围 内进行 深
鞍 山市 民 间借 贷规 模 持续 稳 定 增 长 , 额度 由过 去 的单 笔 几 百 、 千增 长 到 现 在 的几 万 、 十 万 甚 几 几 至上 百 万元 , 截止 2 1 0 0年 6月 末 , 市 民 间借 贷 全
加权 平均 利率 保持 在 1.18 , 均 单笔 借 贷金 34 4% 平
般 只 需 写 张 借 条 , 明期 限 利 率 , 注 找一 个 中 间
人作 证 明 即可 。部分 的民 间借贷 双方 订立 有 书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杨临萍韩延斌于蒙民间借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一席之地。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既非“非正规金融”,亦非“正规金融的补充”,更非所谓的非法金融,而是多层次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元素。
民间借贷在我国却处境尴尬:一方面,民间金融受控于政府的严苛管制,难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难以获得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却又对民间金融情有独钟。
从一定程度上讲,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管制,仅仅考虑到了政府及司法部门监管的便利,却忽略了作为市场主体的借贷双方的真正需求。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既不能完全依照契约自由原则放之任之,也不能依赖政府“看得见的手”对其管制过严。
随着市场化改革,和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也出现了一系列的新变化,如借贷数额巨大、借贷目的多元、利率规制缺乏,等等。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不具体、不完善,尤其是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存在较大争议。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司法解释已于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帮助广大读者理解这一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按照司法解释的脉络介绍相关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1.如何看待制定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必要性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尚付阙如,而是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会议纪要等,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对有关民间借贷的范围界定、效力认定、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法律适用等具体问题主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司法解释和批复、指导意见及行政法规、规章、文件等,而这些司法依据又都是在不同时期为应对当时的形势需要而制定的,不仅在稳定性、延续性、确定性和系统性方面存在先天不足的问题,而且在有关民间借贷的具体法律概念、法律属性等问题及其与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行为的区分等诸多方面仍显模糊,欠缺一套明确、稳定、可行的具体操作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界定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协议。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小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担保、租赁、典当、小额贷款等形式进行贷款业务,引发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经政府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与管辖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贷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据)、收条(据)、欠条(据)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证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并非真正债权人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人所在地、贷款人所在地或者与借贷行为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三、民间借贷纠纷的当事人第四条【保证人的诉讼地位】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二条;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某女士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五条【夫妻一方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借款人借款时的配偶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规制的深入研究及分析
、Leabharlann 企业的对接。从 根本上讲 民间借 贷 问题 的产 生,还 在于 近年来 过分 闲置的 民间资本 找不到 良好 的投 资渠道 ,因而转 向缺乏规 范风险极大的 民间借贷 活动。在法律 的引导 和规制 之下 ,通过 金融体制创新与改革在官 方 的金 融体制 之外再 建立一套 民 间金 ( 三 ) 社 会 风 险 巨 大。 “ 去年 ,全 国法 院受 理 民 间借 贷 纠 纷案 件 6 0万余 件 ,较 融体制 ,实现 民间资本与中小微企 业之间之在资金 上实现对接 , 作 者单 2 0 1 0年 上 升 3 8 % ,涉 案 金额 1 1 4 3亿 元 。 ”在 2 0 1 2年 1 2 日的 全 便 能够有效地和根本地解决民间借贷 问题 的基本方法 。 (
朋 I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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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五 础
民 间借 贷 规 制 的深 入 研 究及 分 析
黄 和 楼
摘 要 : 民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的 民 间融 资 活 动 ,是 民 间 资本 的 重 要 投 资 渠道 , 以 其及 时 、 简便 、灵 活 等 优 点 ,对 银 行 信用起 着拾 遗补 缺的作 用,对我 国金融 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具备 重要 的意 义。但是 长期 以来 民间借贷在我 国并没有取得合 法 的 地 位 .缺 乏 法 律监 管 的 民 间借 贷 在 国 内呈 无 序 的 发展 状 态 ,在 给 我 国金 融 系统 和 社 会 带 来 巨大 的 利 益 的 同 时 ,也 给 我 国 金 融 市场 和 社 会 发展 带 来 诸 多不稳 定 的 因素 。 本 文 主 要 现 行 以现 行 的 法律 法规 中 关 于 民 间借 贷 的 具 体 制 度 为 基 点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 通过 对 现 今 学者 的研 究 成 果 进 行 归 纳 、 总 结及 合 理 借 鉴 ,探 讨 我 国民 间借 贷 法律 规 制 的可 能 的 方 案 。 关键 词 : 民 间借 贷 ;诱 因 ;规 制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
遇到安全生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2013年12月27日)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规范自由裁量,统一裁判尺度,市高院民二庭分别召集三级法院商事审判庭先后召开了四次专题研讨会,并征求了市高院相关庭室的意见,就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形成以下纪要内容:第一条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注意对当事人身份真实性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审查。
第二条被告为自然人的,原告在起诉时仅提供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信息,依据上述信息无法确定被告主体是否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一审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的地址包括当事人本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法院正在审理的其他民事案件中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同样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
第四条自然人作为当事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其授权委托的真实性。
第五条民间借贷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贷款人提供借款地为合同履行地。
贷款人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无卡存款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办理业务的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电子银行和银行自助终端设备采取汇款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开户银行所在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贷款人通过第三方电子支付平台等方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的,以贷款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贷款人提供借款地。
第六条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贷,诉讼时婚姻关系仍然存续,贷款人未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主动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参加诉讼。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
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5篇)第一篇:民间借贷的刑法研究论文摘要:民间借贷在我国由来已久,如今更是走进了寻常百姓的生活之中,到目前为止已经是热门话题。
民间借贷虽然是来自于民间的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但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不足之处,为很多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了很多问题。
但在实际上,民间借贷在我国并没有合法的地位,处于犯罪和无罪的中间地带。
所以说,如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避免其走上犯罪道路,进一步扩大其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是当前我国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本文首先分析了民间借贷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然后为以后我国制定民间借贷法律提供相关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刑法;融资我国对民间借贷的管制一向严格,导致人们在提起民间借贷的时候,都会说成是非法的洗钱活动,甚至是联想成为刑法中规定的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
在现代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由于融资便捷、参与人数比较多等优点,很容易会成为不法分子用来违法犯罪的工具,但是从实际来说,民间借贷和洗钱还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的,更不能把民间借贷说成是非法活动,造成人们对民间借贷的错误看法,主要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金融体系造成的,从而导致人们对民间借贷的看法十分混乱。
本文通过研究民间借贷与刑罚的相关问题,为刑法中对民间借贷的判定提出改善建议。
一、民间借贷的特征(一)参与主体众多,资金来源广泛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广泛,基本上拥有闲散资金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提供民间借贷服务,如个人、企业、个体户等。
资金的来源也各不相同,不仅包括居民的私人储蓄、企业的资金积累,还包括那些来历不明的资金和银行借贷的资金等。
在所有的资金来源之中,更多的是巨门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此外,还能体现出出借方在金融市场找到不到合适的投资产品,所以就会将大量资金投入民间借贷志宏,进行资金调剂。
(二)隐蔽性和地域性隐蔽性主要指的是民间借贷在当前还不属于合法的融资手段,因此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只能私下进行,并且不受金融当局的监管,所以具有隐蔽性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借贷疏于监管 ,非法的借贷 活动 可能会扰 从以下几个层 面进行 :一是要完善监管的 而且 随着 民间借贷的进 一步 发展 ,其活动 领域可能会逐 渐向担保 、 保险 、 证券等各个
与 出借 人 双 方 确定 ,但 不 得 超 出 同期 银 行 贷款利率。 ( ) 强 对 民 间借 贷 活 动 的监 管 。 民 四 加
银行 、 贷款公 司、 农村资金互助 社 、 小额贷 条件的前 四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企业 和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将 民间借贷纳入
征 信 系统 . 立 放 贷 人 子 系 统 . 其开 放 登 设 向 记 、 据报 送 、 数 查询 等 功 能 , 其数 据 报送 、 对 查 询使 用 行 为 进行 监 督 检查 。由 民 间借 贷
法融资等不法活动的工具 ,而民间借贷的 和查处难度。如何在民间借贷合法化过程 中, 防范不法资金 的进入 , 是应 当关注的重
要同题。 二、 规范 民间借 货 的 建 议
途和利率。借款人在借款时应出具借 款事 途进行详细说明 ,禁止利用 民间借贷 从事 赌博等非法行 为。民间借贷利率 由借款人
时 的燃 眉 之 急 .但 财 务 支 出随 之 进 一 步 扩
( ) 规 范的 民 间借 贷 容 易 引发 债务 大 , 本 来 不 好 的效 益 更 是 雪上 加 霜 . 业 三 不 使 企
“ 出 多 门 ”立 法 技 术 欠 缺 等 因 素影 响 . 政 、 部 纠纷 和 违 法 活动 .影 响 社 会 安 定 和 正 常 的 难 以支 付 到 期 债 务 ,往 往 通 过 吸 收 新 的 高 分 法 律 规 范 内容 存 在 冲 突 。二 是 操 作 性 不 金 融环 境 。 间借 贷 是 一 种 自发 、 目的信 息 本 金 来 偿 还 到 期 的高 息 负 债 ,严 重 影 响 民 盲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业 的 同期存 款 利率 ,缴纳 2 5 %的企业所 得税 和 5 . 5 6 %的营业 税及 附 加 ,合计 税 收 约 占公 司 利息 收 入 的百 分之 十。小额贷 款公 司还 缺少全 方位 的监 管 ,经 营风 险较大 。这是 因为小额 贷款公 司没 有取
首先 ,民间借贷产生了高额利率 ,会影响到国 家宏观政策调控。国家的信贷利率是根据国家经济 发展水平和物价发展水平制定的,但私 自 借取的款 项利率标准是根据借贷双方的协商而定。其实 ,当
指 小额贷 款公 司 ,它 们 能够 充分调 动 民营资本 ,经 营 管理也 比较 规范 ,总体效 益状况 良好 ,但 其法 律 身 份混乱 ,拥有较 为沉重 的税 负 。
百分之七十多。如果从身份地域上划分 ,还可 以分 为城镇居民的贷款和农民耕作方面的贷款,而城镇 居民贷款数量明显要高于农民贷款数量。全国的贷 款 主要集 中在农业 、房地产 和新兴工业 三方 面。 3 . 借贷 的资金 总量 在上涨 以哈尔 滨为例 。哈尔滨 市 民对贷 款额 度 的需求 已超过 1 0 亿人 民币。全 国城市的中小企业 民间借 贷高达若干亿元 , 约 占民问借贷总额的百分之六十 多,而城乡居民贷款的资金总量约百分之三十六 ; 城市居 民贷 款总额 度要高 于农村 居 民 ;经济高 速 发 达 地 区对 资金 的需 求量要 远高 于经济发 展速度 比较
周 晓敏
( 哈尔滨 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哈尔滨 1 5 0 0 2 5)
摘
要 :个体 经 济和 民 营企 业 因为银 行 贷 款 程序 太复 杂 ,转 向更 为便 捷 的 民间 借款 。但 民 间借 款 的利 率 非
常 高,相 当于一种 高利贷 ,而法律 对高利贷的约束和规范力度还不够 ,于是 导致 了越 来越 多的 由个人私 自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问题研究
效 。” 这些关于民间借贷 的法律条款 内容过于原则、 形式过于 分散、 没有形成体系 , 操作性差。这样容易导致法院在处理民 间借贷案件 时不统一 ,对类 似案件不 同的法院会做出差异性 很大的裁决 。为 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 案件 ,最高人 民法院颁 布了 《 关于人 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 的若干意见》 《 和 关于如何 确认公 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 的批复》等几条司法 解释, 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 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
性 ,但 是 仅是 从 民法 的角 度 出发 的 ,作 为 民事 纠 纷 而做 的解
“ 游击战” 转移 民间借贷 “ 阵地战” 使民间融资风生水起 , , 在 全国不少地方掀起全民放贷 高潮 ,民间资本隐患不断显现 。
四是 体 制 性 钳 制 , 间资 本 投 资 途 径 狭 窄 。 民 国务院 于 20 0 5年 2月 和 2 1 0 0年 5月 先 后 两 次 颁 布 了
将 产 生 巨大 的 负 面 冲击 。
三 、 解 民 间借 贷 问 题 的对 策 化
释, 并没有从专业法规的角度进行规制 。在当前民间借 贷而
产 生 的 纠纷 案 件 呈 逐 年 上 升 的趋 势下 ,已不 能 满 足 审 判 案件
的需要 。此外 , 在法律理论界 , 民事性的民间借贷 和刑事性 对 的非法集资 、 诈骗 、 洗钱等犯罪的区分还存在相 当大 的争议 , 由于缺 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使法官在适用法律 审判案件时 , 常感到无所适从 , 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 难
事法 律 规 范 和 司 法 解 释 ,并在 总结 审 判 经 验 的 基 础上 尽 快 制
难以对监 管对象进行选择 ,信息的不对称性进一步加大 了监
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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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时生效 。 自然人与 法 人、 自然 人与 其它组 织之 间的借 贷合 同 自
1 . 民间借 贷 的主体 , 狭 义的 民间借贷合 同是 指 自然 人之 间一 合 同订立 之 时生效 。理 由如下 : ( 1 ) 自然人 之 间的借 贷往往 基于 方将 一 定数 量 的金钱 转移 给另一 方 , 另 一方 到期 返还借 款 ( 或 并 特 殊身份 关系而发 生 , 例 如亲戚 、 朋友、 同学等 , 因此 一般情 形下 , 支付 一 定利 息) 的 民事 法律 行为 。 广义 的 民间借 贷合 同是 指 自然 双 方之 间并不 会订 立借款 合 同, 甚 至不 会 出具借条 , 大多数 当事
( 一) 民间法律行 为 , 法律 行为 的要件包 括成立 要 依 据可循 , 造成 法律 适用 的不 统一 。 对此 笔者认 为在 司法实 践过 件及 生 效要件 , 成立 要件通 说包括 三个要 素: 意 思表示 、 标 的及 当 程 中有 必要分 类处理 : 自然人 之 间的借 款合 同, 自贷款 人提 供借
人之 间 、 自然人 与法 人、 自 然 人与其 它组织 之间 , 一方将 一定数 额 人之 间依据 的是欠 条 、 借 条、 借据 的形式 , 不存在 订立 合 同的前提 的金 钱转移 给 另~方 , 到期返 还借款 ( 或并 支付一 定利 息) 的法 律 条件 ; 自然 人与法 人 、 自 然 人与 其它 组织之 间 的借贷 合 同涉 及此
之 间因借贷 外 币、 台 币发生纠 纷 , 出借 人要 求 以同类货 币偿 还 的, 形 式更加 灵活 多样 , 随 意性较 大 , 以贷 款 的实 际交付 为生效 要件 可 以准 许 。 借 款人 确 无 同类 货 币的 , 可 参照 偿还 时 当地外 汇调 剂 较 为合理 , 即使合 同成 立 , 出借 人实 际未 交付对 当事人 的生 活影 价折 合人 民 币偿还 。 可见 我 国民间借 贷 的标 的物不 限于 人 民 币。 响不 大 : 自 然 人与 法人 、 自然人 与其 它组织 之 间的借贷 一般 用于 3 . 民间借贷 行为 是借贷 双方 当事人意 思表示 一致 的结果 , 意 企业 的经营 发展 , 数 额较 大, 若订 立合 同后借款合 同并未 生效 , 出
思表 示 是指 表意 人将 欲成 立法 律行 为 的意 思,表 示 于外 部的 行 借人 未实 际履 行, 对企 业 的经营发 展必 然造成 重大 的影 响 , 因此 为, 故, 一方 面当事 人双 方都必 须具备 进行 意思表示 的 能力 , 当事 有必要 规定在 合 同订立时 借款合 同即生 效, 对 出借 人的行 为予 以 人意 思表示 不健 全 , 例如 一方 当事人 为无行 为能力 之人或 者 限制 约束 , 对违约 方予 以相应 的法 律制裁 ; 从 出借人角度 讲 , 出借人多 行 为 能力人 未得法 定代 理人 的同意 的出借及 借款 行为 、 出借行 为 是出于投资性借贷的目的, 其借贷行为必然经过谨慎的考虑, 并 是处于 相对 方的胁 迫或 者欺诈 , 都将影 响到借 款合 同的成 立及生 且规定 合 同成 立 同时生效 , 从一定程 度上促 使 出借 人更 加慎 重考 效, 也 是法 院在 审理过 程 中须主 动进 行审 查 的事项 ; 另一方 面双 虑 出借风 险 。 综上, 在 以后 的立 法 中或者 司法解 释中有 必要 对不
行为, 可 见 民间借 贷 的主体 包括 自然人 、 法人 及 其它 组织 。
类身份 关 系较 少 , 并 且都会 订立较 为正式 的借款合 同或者 出具较
2 . 民间借贷 的标 的物是 货 币, 至于货 币的种类 , 《 最 高人 民法 为 正式 的收款 凭证 , 存 在对 借款合 同进 行认定 的基 础 。( 2 ) 自然 院关 于 人 民法院 审理借 贷案 件 的若干 意见》 第 十二 条规 定 : 公 民 人之 间 的借款 多用于 生活 性支 出, 因此 借款数 额相对 较少 , 借款
{ I } J 占 : 金 2 0 1 3・ 1 ( 下)
◆经济与法
民间借贷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苏其训
摘 要 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主体 的广泛性 其权利处分的 自由性以及形式的灵活性 , 使得民间借贷纠纷纷繁复杂, 导致 民间借贷 纠纷 成立条件 虚假借贷
,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1 ・ 1 0 3 - 0 3
多问题 。
一
贷 合 同的生效 要件做 出相 应规 定 。 从法律 条款 的文 义解 释 角度 , 自 然 人之 间的借贷 是实践 性合 同, 其它主 体之间 的借 贷则属 于诺 成性 合 同, 但 是法 院遇 到 此类 型 的借款合 同无相应 的明确 的法律
、
民 间借 贷构 成要件 的判 断
进入民间借贷市场, 众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而来。 实践中民间 同, 合 同 以贷款人 实 际提供 借款 时方生 效 。在 现实 生活 中, 民间
借 贷关 系主 体 的广泛 性 、其 权利 处分 的 自由性 以及 形式 的灵 活 借 贷的主 体并 不仅 限于 自然人之 间 , 自然人与 法人 、 自然人 与其 性, 使得 民间 借贷 纠纷 纷繁 复杂 , 导致 法 院在 审判 实践 中面临 诸 它 组织之 间的借贷情 形 时有发生 , 法律及 司法解释并 未对上 述借
法院在 审判 实践 中面临诸 多 问题 。
关键词
作 者简 介 : 苏其训 , 浙江省瑞 安 市人 民法 院。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3 . 4
自贷款人 提 供借款 时生效 。 显然 《 合 同法》 明确 随着我 国经济的发展, 民事主体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 , 民 之 间的借 款合 同 , 间财 富大量 积累 , 加之 宏观调 控 力度 的加大 , 大量 民间 闲置 资金 规定 自 然1 人之间的借贷属于要物行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