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
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资金融通方式。
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不完善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就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二、常见问题1. 借贷合同缺失或不完善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借贷双方并未正式签订借贷合同或者合同内容不完善。
这给后续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困难,因为没有明确的借贷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关键条款,双方很难通过正当途径解决分歧。
2. 利率过高或过于复杂部分借贷双方由于信息不对等,导致放贷人设置过高的利率或者利率计算方式过于复杂。
借款人在未充分知情的情况下,往往接受了不合理的高利息,造成重负。
3. 不同还款意愿和能力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放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存在差异。
一些借款人由于财务困难,无力按时还款;而一些放款人则一味追求高额利息,不体谅借款人的实际困境。
这种情况容易引发纠纷,也给解决带来一定难度。
4. 资金流转渠道不透明民间借贷通常以现金形式进行,资金流转渠道较为隐蔽,难以监管。
这给部分放款人提供了行骗或逃避法律监管的机会,也使得借款人难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解决方法1. 健全法规制度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减少纠纷的发生,应加速立法进程并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加强对利率定价、借贷合同的内容规定等方面的监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合同的法律效力。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加强对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和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借贷双方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引导借款人了解合法的借贷渠道,并且教育放款人合理设定利率,并避免过度借贷。
3. 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民间借贷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互通,实现对借贷主体的信用评估和违约预警。
这样一来,借贷双方可以更好地选择合适的借贷对象,减少风险。
4. 推动第三方纠纷解决机构发展鼓励发展第三方专业纠纷解决机构,提供高效、便捷、公正的解决纠纷服务。
民间借贷知识60问题汇总上
目录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问题2: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吗?问题3:什么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问题4:企业之间借贷是否是民间借贷?效力如何?问题5:企业在本单位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法律效力如何?问题6:民间借贷居间人、介绍人承当什么样的责任"问题7:借款让借款人写“借条〞还是“欠条〞?问题8:规的民间借贷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条款?问题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能否要求另一方一起归还?问题10:民间借贷可以采用哪些担保方式?问题11:什么是保证担保?问题12:保证人有哪些主体资格要求?问题13:保证担保都有哪些方式?问题14:保证责任的围?问题15:如何理解保证期间?问题16:保证人的选择标准?问题17:起诉时是否能只起诉保证人?问题18:保证担保适用过程中的注意要点?问题19:如何理解抵押?问题20:常见的抵押物有哪些?问题21:哪些财产是制止抵押的?问题22:抵押物的选择原则?问题23:抵押必须要办理登记吗?问题24:抵押权如何实现?问题25:什么是质押担保?问题26:什么是应收账款质押?问题27:什么是股权质押?问题28:抵押、质押登记部门一览表问题29:民间借贷合同何时生效?问题30:出借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的,是否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问题31:借款人向第三人转移债务时,是否需在征得出借人的同意?问题32:民间借贷合同有哪些形式?问题1:什么是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最新借贷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展资金融通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比拟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根据上述规定,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最新借贷规定"将企业拆借也纳入到了民间借贷的畴。
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间借贷纠纷常见问题解答【正文】1.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是除了金融机构贷款以外的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最常见的民间借贷是发生在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除此之外,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形的借贷均属于民间借贷:"一对一"民对民:一个公民对一个公民发放贷款;"一对一"民对企:一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多对一"民对企:多个公民对一个企业发放贷款。
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借贷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律师提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
案例:2017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
2017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及破解研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审理中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涉及到民生问题,其特点是纠纷性强,涉及金额大,当事人数量多,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常常面临着许多难点。
为此,本文将从审理难点和破解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能够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供一些借鉴和帮助。
一、审理难点1.证据难收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一大难点就是证据难以收集。
因为涉及到的往往都是口头约定或者私下借贷,很难有书面合同或者证明文件可以作为证据。
甚至有时候当事人之间的交易纪录都是口头约定,没有任何书面证据可供参考。
2.司法认定难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到的资金流动性强,交易方式多样,加之当事人双方交易时常常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合同,导致在司法立案时,很难对案情做出准确的认定。
3.执行难度大即使通过司法途径获得了胜诉,但是在实际执行中,仍然会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因为许多借款人常常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来逃避借款的偿还义务,执行起来困难重重。
二、破解研究1.加强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必须要有书面合同,以使得法律在执行时更具操作性。
2.加强证据采集为了解决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或者证据采集机构,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及时保存和采集证据,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加强司法技术支持可以引入现代科技手段,例如电子取证、网络调查等技术手段,借助技术手段来打破证据收集的难点,提高司法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
4.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管对于执行难的情况,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探索建立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公示制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行为受到严格的监管,提高执行的效率和执行的力度。
5.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为了更好地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以加强对法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以提高司法裁判的质量和效率。
借贷纠纷解决的常见问题与答疑
借贷纠纷解决的常见问题与答疑在日常生活中,借贷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贷交易中的纠纷也经常发生。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借贷纠纷问题,并为您提供解答和建议。
问题一: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款时,贷方有哪些合法维权途径?对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贷方可以采取以下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1. 催收:贷方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与借款人联系,提醒借款人及时偿还欠款。
2. 发送催款函:贷方可以书面形式发送催款函给借款人,明确逾期金额、利息和罚息等内容,并要求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内还款。
3. 启动诉讼程序:如果借款人仍然拒绝还款,贷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借贷纠纷。
问题二:借款人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借款人,您也有一些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1. 深入了解合同内容:在签署合同之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理解并遵守合同约定。
2. 合理安排还款计划: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合理安排还款计划,避免逾期还款和产生高额利息及罚息。
3. 建立良好沟通渠道:积极与贷方沟通,如有还款困难及时与贷方协商,并寻求合理的解决办法。
问题三:借贷纠纷如何通过调解解决?当双方无法通过直接协商解决纠纷时,调解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1. 选择调解机构:借款人和贷方可以共同选择一家独立的、中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 提交调解申请:双方将有关借贷纠纷的材料提交给调解机构,并提出调解申请。
3. 调解过程:调解员将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可就借贷纠纷进行争议阐述并寻求和解。
4. 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可以签署调解协议以解决借贷纠纷问题。
问题四:借贷纠纷未通过调解解决,可以诉诸法律途径吗?当借贷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1. 提起诉讼:未解决的借贷纠纷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来审理和判决。
2. 进行诉讼阶段: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辩论,并遵守法院的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的困境及解决思路
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中的困境及解决思路一、民间借贷纠纷在审理中面临的困境1、借贷双方到庭难。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借款人为了躲避出借人追讨债务,往往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律文书或者外出躲债,或改变联系方式、变更住址,拒不出面陈述借贷事实,致使法院只有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从而影响了法院对审判事实的判断,增加了审理的难度,延长了案件审理时间。
由于被告拒不到庭,案件只有缺席审理和判决。
而实践中,缺席判决不仅容易忽视当事人的诉权,还不利于案件最终执行到位,同时也会使债权人对法院的公正性及公信力产生怀疑。
2、案件性质认定难。
首先,因投资或合伙经营亏损转化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由于此类案件相对复杂、涉案金额较大,双方利益冲突明显,如果没有借据或虽有借据但表述不清,当事人对“收到”的款项是投资款或是借款各执一词,那么对于双方之间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关系便不易定性。
其次,发生在亲属、朋友、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难以认定,是赠与还是借贷值得研究。
亲属、朋友之间的借贷,往往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未写借据并以现金方式交付,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便会因为证据确实而导致认定困难。
最后,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民间借贷或是不当得利发生纠纷,在原告仅能提供证据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据”的情况下,原告的权利救济方式便难以选择,即其是否能以“不当得利”作为诉讼案由起诉,在实践中仍存在很多争议。
3、借款主体认定难。
首先,在民间中存在隐名借贷的情况,如A委托B去向C借款,产生纠纷后,对于实际借款人是谁,法院不易审查;其次,由于债权人风险意识单薄,双方没有规范的交易习惯,借贷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在上面书写的是自己的绰号或者是曾用名,也导致了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不易审查借款主体。
4、借款金额认定难。
一方面,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出借人往往仅持有借条而缺乏款项交付凭证。
如果数额较小,一般可以推定出具借条时交付款项,但如果数额较大或巨大时,债权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便以现金方式履行了借款义务就不符合常理,认定借款事实便不能仅凭借条或借款合同、收据,还需要原告进一步提供交付款项的凭证,而在审理实践中,原告往往以未保留交付凭证,或已现金交付为由而无法提供此类证据,由于缺少直接证据,很难通过对间接证据的分析排除疑点,这给法官审查借款事实及具体金额带来了困难。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疑难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疑难法律问题一、主体:1、合同的相对性:借款纠纷只是个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当以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被告,如果代理被告,那么就要确认被告是不是合同的相对方;2、借款主体资格: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除企业跟企业之间的外,有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皆为民间接待,一般认定为有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有如下几种情形:×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以上情形应认定为无效。
3、关于企业之间的借款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 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4、增列当事人问题:根据高院处理银行借贷纠纷案件的实施意见,以下案件增列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务人或保证人的上级主管单位,开办单位或投资人作共同被告:×债务人或担保人经营期满,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吊销、解散后,未进行清算×债务人或担保人虽经营期限未满,但已停止经营活动达一年以上,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财产清理(但对债务人,担保人是否停止经营活动,银行负有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与对应方法
民间借贷案件处理中常见的问题与对应方法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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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
借款中的常见纠纷及解决方法在日常生活中,借款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款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纠纷。
本文将探讨借款中常见的纠纷,并提供解决这些纠纷的方法。
一、借款金额和利率纠纷在借款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借款金额和利率的纠纷。
这可能是因为双方对借款金额和利率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在借款合同中存在歧义。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解决纠纷:1. 双方重新协商:重新协商借款金额和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记录。
双方应坦诚地交流,寻找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 寻求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如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
第三方将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3. 起诉解决:如果上述方法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起诉前,双方应了解当地法律相关规定,并寻求法律援助。
二、还款期限和方式纠纷还款期限和方式是借款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常常会导致纠纷。
以下是解决还款期限和方式纠纷的方法:1. 查阅借款合同:双方应仔细查阅借款合同,了解还款期限和方式的具体要求。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的具体时间和方式,避免产生歧义。
2. 协商变更还款方式和期限:如果借款合同中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存在问题,双方可以协商变更。
双方应积极沟通,寻找一个对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3. 寻求法律支持: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寻求法律支持。
通过法律程序,法院将对纠纷进行调查,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三、逾期还款纠纷逾期还款是借款中常见的问题之一,可能导致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的纠纷。
以下是解决逾期还款纠纷的方法:1. 协商延期还款:逾期还款时,双方可以协商延期还款。
双方应坦诚地沟通,说明逾期原因,并重新确定还款时间。
2. 确定违约责任: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逾期还款一方需要承担的费用和责任应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3.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逾期还款问题无法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律援助。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问题(一)合同有效的条件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要使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主体合格,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贷款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合同无效的处理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二、利息和利率问题(一) 利率问题如目前一年期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5.85%,则一年期的民间借贷年利率不得超过23.4%。
由此可归纳为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内的属于合法利率,超过4倍的,属于高利贷,而高利贷的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利息问题1、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并无强制要求,有偿或无偿由双方约定。
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因此,贷款人要想收取利息,必须对利息作出明确的约定,否则,按无息处理。
2、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三)“超四倍”利息在合同履行后的返还问题在此,我们不得不提醒贷款人注意: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在履行完毕后,借款人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最高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
最咼法院:民间借贷纠纷49个常见疑难问题裁判指引2015-12-09 徐忠兴阅读提示:本文所载裁判指引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案例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感谢原作者),并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系统梳理出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中常见的49个疑难问题裁判规则,力图做到言之有物、行之有据、拿来即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本文中简称《规定》。
整理:徐忠兴个人沟通微信号:xzx_lawyers1•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要旨】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
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解析】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受理。
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只是基于日常经验规则的一种推定,并非绝对。
当然,在借条持有人最终与实际出借人系同一或者意志相一致的情况下,只要借款人无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实际出借人,而无需深入到借条持有人与实际出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当中进进行审查。
但若借款人有合理异议,或借条确存在种种异常,法院应当要求借条持有人对其确系实际出借人进行进一步说明、举证。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链接】卢某与林某、颜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09)台温新商初字第176号;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浙台商终字第443号。
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3第3辑。
2.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矛盾纠纷,它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各个方面,如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利息、期限、担保等方面。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常常会遇到以下问题:1.利息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出借人通常会收取高额的利息,而借款人则难以承受这些利息。
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会拖欠利息,导致出借人提起诉讼。
在处理利息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利率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超过了法定上限。
2.担保问题在民间借贷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方式。
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那么担保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处理担保问题时,需要考虑到担保人的能力和担保的合法性。
3.违约问题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如果借款人违约,那么出借人就有权利要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处理违约问题时,需要考虑到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违约的情况。
4.法律问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如果出现法律问题,那么需要考虑到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5.证据问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
如果缺乏证据,那么很难判断责任的归属。
在处理证据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合法性。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
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利息、担保、违约、法律和证据等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如利息、担保、违约、法律和证据等方面。
只有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情况下,才能够做出公正的判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纠纷的几大问题
应 当意识 到景 区内有游 客或者村 民上树采摘杨梅 ,存 在可能危及 人身财产安全 的情 况 ,但其没有 作 出一定 的警示告 知 ,存在一定 的过 错 。
再次 ,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旅游 法》及《旅游景 区质量等级 的 划 分与评定 》规定 ,突发事件或者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旅 游 经 营 者 应 立 即采 取 必 要 的救 助 和处 置 措施 ,3A级景 区应 当建立紧急救
本金并重新 出具债权凭证 ,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 年利率 24%,重新 出具 的债权凭证载 明的金额可认 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人后期 借款本金 ;约定 的利率超过年利率 24%,超过部分 的 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借款人在借款期 间届 满后应 当支付 的本息之和 ,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 与 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 24%计算 的整 个借款期 间的利息之 和。
…
有 效
民问借贷纠纷的几大 问题
口J寥春梅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一 是 没有 约 定 利息 或 约 定不 明 问题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 内利息的 ,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 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 明 ,出借人主张支 付利息 的 ,不予支 持 ;除 自然人之 间借贷外 ,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 ,出借入 主 张利息的 ,应 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 ,并根据 当 地或者当事人 的交 易方式 、交易习惯 、市场利率等 因 素确定利 息 ;既未约定借期 内的利率 ,也未 约定逾期 利率 ,出借人 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 日起按照年 利率 6%支付资金 占用期间利息 的,应予支持。 二是 在 借 款 中预 先 扣 除利 息 问题 借据 、收据 、欠条 等债权凭证 载 明的借 款金额 , 一 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 ,应当将 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 三是 约 定 利率 的 上 限 问题 年利率 24%以下 ,受法律保护 ;年利率超过 36% 的 部 分 当属 无 效 ,应 当作 为 不 当得 利 返 还 债 务 人 ;年 利率在 24%~36%之间的 ,债务人有权拒绝 给付 ,但 如果 已经给付 ,则不能要求作 为不 当得利要求债权 人 返 还 。 四是 “利 滚 利 ”的 效 力 问题 对前期借 款本息结算后 ,将利息计入后期借 款
民间借贷纠纷的六个常见疑难问题指引讲课稿
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浅析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浅析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民间借贷纠纷是指两个及以上的个人或者法人之间,因为贷款、借款、放款、担保等经济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这种纠纷经常会出现在法院中,因此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事项,但同时也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
一、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难点1.收集证据困难大多数民间借贷交易都没有书面证据,而是仅仅靠口头协议而得到的。
因此,证据收集变得尤为困难。
当涉及到无形属性的借贷纠纷时,如旅游购物、理财产品等,证据特别难以收集。
此时,法官所面临的疑问是什么是协议的具体内容、借款怎样、什么方法被支付或是否获得了相应的回报。
2.借贷纠纷的多样性借贷纠纷的提出往往是十分复杂的,且形式多样。
目前最常见的情况是针对网络借贷平台所涉及的纠纷,但是还涉及到利益分配、财产评估、违约金、代偿等简单的纠纷。
更糟糕的是,有些借贷纠纷在背后还涉及其他的非法活动,例如非法集资、洗钱等行为,这成为了法官对案情疑点的考虑。
3.借贷人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在民间借贷的交易中,借贷人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难以充分理解各个条款的法律含义。
同时,通常出于急需资金或者风险意识不强的原因,借贷者往往会不顾后果地签订各种不公正或不合法的协议。
4.过去法律缺乏规定以前国家在许多民间借贷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使得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失去了合理依据。
同时,许多地方的法院对二审、再审的借宝:撼链债纠纷严重转化率偏低,为了便于处理,不得不采用判决或建议,因此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也不同,不同地区、不同时间的法律适用类别多样,所以在判定贷款人受益、负担损失等问题时容易出现不同的结论。
5.恶意贷款不属于司法保护的范围恶意贷款是一种非法行为,将违反法律规定,或根本没有方法履行的协议强加给借款人。
这种行为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经常出现。
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非法性质,因此不在司法保护的范围之内。
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无法依法支持受害人的要求,而是需要另寻解决途径。
民间借贷纠纷中问题与对策
民间借贷纠纷中问题与对策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争议和热点的问题,尤其是在贫困地区,贷款和借款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方式。
民间借贷的优势在于灵活、迅速、效率高等特点,而一旦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双方的金融损失,甚至会引起社会不稳定。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问题1.信用不足问题许多贫困地区的借款人信用不足,导致他们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另一方面,贷款人常常高估了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借出的金额过多,以至于借款人无法偿还,从而导致贷款人和借款人均面临经济风险。
2.资金监管问题民间借贷涉及的金额巨大,因此资金监管变得至关重要。
然而,因为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不明确,缺乏有力的监管机制,容易引起恶性循环和经济风险。
3.法律监管无法跟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业,进行保障,需要有完善的法律监管系统。
但是在现实中,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法律管控必然无法及时落实,因此容易对借款人和贷款人带来不利影响。
二、对策1.建立信用档案对于借款人和贷款人,建立详细、真实的信用档案,这可以有效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及其还款能力,从而帮助贷款方做好风险评估。
2.提供信用担保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例如房产、汽车等。
这将增加借款人的信用,保证贷款的回报,同时减轻借款人的经济压力。
3.加强监管机制政府有必要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对于民间借贷行业进行监管,从而避免恶性循环和经济风险。
同时,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借贷、黑社会等非法行为,保护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4.法律约束通过完善民间借贷的法规,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从法律上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业。
在保障借款人和贷款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规范民间借贷行业的发展,使其成为一种良性的金融活动。
5.推广金融知识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各方对金融知识的理解和认识,提高金融管理的能力,这可以有效地深化对民间借贷行业的了解,避免产生问题,同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风险的认识。
总之,要解决民间借贷问题,必须采取综合性措施,从加强监管机制、建立信用档案、提供信用担保、法律约束等多个方面入手,确保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让民间借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和有利于社会发展。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个疑难问题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个疑难问题⼀、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问题夫妻⼀⽅参与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双⽅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来确定借贷主体,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但由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
因此,虽然借条上只有夫妻⼀⽅的签名,但如果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均可作为借贷主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借贷主体?根据最⾼⼈民法院《关于适⽤〈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代表⼈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应当审查法定代表⼈是以个⼈名义还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以个⼈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为法定代表⼈个⼈;如果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应为企业。
⼆、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关于⽀付⽅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出借⼈仅有借据⼀项证据证明其付款事实,对于⽀付⽅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陈述为现⾦交付,⽽借款⼈则往往以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中包含“砍头息”形式、借款为⾮法债务等理由抗辩。
对于此类⾦额较⼤的案件,法院不能仅凭借据就对借款事实和⾦额作出认定,应当对⽀付⽅式进⾏仔细审查,由出借⼈证明其付款⽅式,如果出借⼈陈述系现⾦交付的,则法院应根据当事⼈陈述、现⾦交付⾦额、出借⼈⽀付能⼒、交易习惯等综合审查判断,以防⽌通过借据掩盖⾼利贷、⾮法债务等情形。
关于出借⼈与借款⼈均不申请鉴定借条签章真伪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发⽣出借⼈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借款⼈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在双⽅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笔者认为,申请鉴定并⾮只是⼀个程序性的规定,其可能涉及到证明责任的最终分配问题。
借款⼈抗辩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其举证责任通过向法官提供笔迹或公章⽐对的样本即可完成;但如果仍不能判断借条的真伪,则法院⾯临着判断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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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最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
基于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如此规定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2.直系亲属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要旨】法律并不禁止直系亲属之间形成包括借贷合同在内的交易关系,但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和债权转让关系的审查和确认,应考虑特定当事人的经济状况以及有关当事人应依法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具体情况。
在处理涉及直系亲属间交易关系的纠纷时,在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利益考量中应更强调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社会主义家庭道德观念与善良习俗,优先考虑保护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符合实体正义的要求。
【解析】在婚姻、亲属及继承关系领域,法律标准与道德标准之间的差距较其他领域更小,对直系亲属之间交易关系的认定与审查应比商业契约关系更为注意利益的平衡,特别是要注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关注未成年人、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当具体法条在特殊情形下有可能导致个案当事人的权利或者法律认可的秩序遭到损害时,为达到个案的社会妥当性、避免结论的荒唐,就应当突破具体规则,选择适用基本原则裁判。
基于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同样,因非法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行为产生“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等有损社会公序良俗的情感债务转化的借贷;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当事人如果以民间借贷为由提出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
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
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
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
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
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4.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如何认定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
【要旨】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当事人非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确认无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据此,企业间借贷行为具有非法性。
当事人不具有从事融资贷款业务的资质,而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的借贷活动,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是指为解决资金困难或生产急需偶然为之,不能以此为主业、常业。
企业以借款、放贷为业务,则具有经常性、经营性、对象不特定性等特征。
作为生产经营型企业,如果以经常放贷为主要业务,或者以此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则有可能导致该企业质变为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事专门放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这将严重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秩序。
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合同纠纷时,需注意识别借贷行为是否是“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依据《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法认定企业间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5.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方式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所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其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来认定。
借款人以骗取贷款罪、银行工作人员以非法发放贷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谋与行为,故借款合同无效。
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人对借款人骗取贷款行为知情仍为其抵押时,抵押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贷款人与银行在办理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时,为获得固定资产贷款,制作虚假财务报告等文件申请贷款并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财物。
为此,银行工作人员将虚假材料逐级上报,致使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获得涉案贷款,其分别构成骗取贷款犯罪、单位行贿罪和非法发放贷款罪及受贿罪。
因借款合同形成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明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了国家的金融制度,构成犯罪,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6.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要旨】出借人仅依据借据主张权利,借款人对借贷事实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出借人释明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出借人拒绝举证的,在无相关证据佐证出借人已经交付相应款项的情形下,不能单独采信借款借据。
【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较大且主张交付方式为现金的,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依据此证据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应向原告释明其应就资金的来源及走向、付款凭据、交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
经释明后,原告仍然拒绝举证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