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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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债务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一是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 告,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应以借条为凭证,确定借款人为被告。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 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 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有不同观点认为,在以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将 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实际收款人有证据证明其系受借款人委托的,方可免 除其责任。笔者认为,债权人仅起诉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为被告或将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和实际收款 人为共同被告应尊重其选择。二是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例如原告甲与案外人乙原是同居关系,乙死后甲持有一张欠据,欠款人为被告丙,欠款金额 5 万元。甲 以该欠据起诉,要求被告丙还款。被告丙抗辩称其曾向乙借款,而从未向甲借款。尽管被告丙提供了部 分证人证言,但不足以否认原告甲的主张。如果被告丙对原告甲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 证明甲并非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或者甲受让该债权,可以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关键词]民间借贷; 审判实务; 诉讼时效期; 违约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 - 8284( 2012) 09 - 0070 - 04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案件量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对逾期利息及违约 金问题争议比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是定期民间借贷和不定期民间借贷,当事人违约责任 的承担、诉讼主体、举证分配、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等,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仍然存在,导 致不同地方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针对上述诸多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以抛砖引玉,规范民 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收稿日期]2012 - 06 - 01 [作者简介]闫谦逊( 1960 - )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立案二庭副庭长,高级法官,从事民商 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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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所以债权人再次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宽限期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再次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下列情况下应认定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 ( 1) 借款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通过书 面等形式重新认可借款的情况,如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诉讼 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 2)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 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2]。
2012 年 9 月 总第 222 期 第 9 期
·法学来自百度文库究·
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Sept. ,2012 Serial No. 222 No. 9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闫谦逊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 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 证 明 给 付 的 事 实,而 不 能 提 供 借 据,此 种 情 形 可 按 不 当 得 利 案 由 起 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 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 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 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 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 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 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 准许。
三、关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及举证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 可。实践中有的原告仅能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协议; 有的原告能够提供借款协议,但被告 对协议的真伪有异议; 有的原告提供书面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等情形。对此举证责任如何分 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银行进账单等证 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对主张的法律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应对收到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否认借贷 关系,却无法对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主张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其他,但无法提供证 据证明时,法官应采取优势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作为收钱款的一方,无论以何法律关 系进行抗辩,均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说明义务和证明义务。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实践中对 现金交付的大额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付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 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因素综合判断[3]。
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责任承担的问题
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对利息问 题争议比较多,涉及的问题较复杂,主要涉及定期民间借贷和不定期民间借贷,定期与不定期主要是与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而做的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借贷合同是定期借 贷,但是双方对借贷又主张不同期限的,笔者认为,应当视为不定期借贷处理,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 还。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以及约定利息的情况: 1. 定期民间借贷。借款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可能产生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对于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则应按照以 下规则处理: 一是无息借贷的,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 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但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借贷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 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 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二是对支付利息标准和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如何计息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返还的,应当自合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息,而不再是无息借贷,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是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 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5]。四是对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 不定期民间借贷。 一是只载明借款金额,无借款和还款日期,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且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 支付利息。但是,债权人 进 行 了 催 告,并 且 要 求 借 款 人 偿 付 逾 期 利 息 的,对 逾 期 利 息 应 予 支 持。 根 据 《借贷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 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二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利率,并载明借款时间,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从借 款时起至还款时止按约定的利率予以保护。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部分不予保 护。三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利息数额,并载明借款时间,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该利息数额应区分 不同情况认定。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利息是出具借据以前形成,应认定该利息是借款时约定的 利息; 如果该利息经过计算能够确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限度的数额,应予保护。四是只约定 了借款金额和载明借款时间,没有约定利息和利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 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从催告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还款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 款的利率计息。五是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载明借款时间,附条件约定了利率,当条件成就时应当按照约定 的利率,在不超过 4 倍利率的情况下,可以保护。六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并载明一定期限内的利息数额 或利率,超过该期限没有约定利息数额或利率,当事人主张还款,并请求支付利息的,在不超过 4 倍利率 限度的数额情况下,可按照约定的利息数额或利率计算。
五、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4],但二者 之和不能超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1991]21 号,以下 简称《借贷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对于逾期利 息或者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但均以不超过 4 倍利率计算的数额为限。
六、关于民间借贷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问题
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未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才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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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 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 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 2000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法释[2000]34 号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确定,只有在合同 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 利息的标准。银发[2003]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逾期贷 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 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 50% 。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 限度计算的数额。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的违约金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手段,法院不宜主动干预。当 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一方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还有一 种情况是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偏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问题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 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不再考虑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以及即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情 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 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1]。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 定,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对于债务人即时表示不履行债务与 同意履行债务而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 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于宽 限期的长短,一般掌握不超过 3 个月为宜,对于义务人即时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从其拒绝履行义务 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实践中还存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既不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 明其履行义务要求给予宽限期,据此在该情形下,如果义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可推定其同意履行
四、关于借条真伪举证分配的问题
原告凭落款人为被告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抗辩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原、被告 双方谁负有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 实务中,有部分观点倾向于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另有部分观点倾向 于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笔者认为,被告否认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其否认的是借款的事实而不是原告的 主张,故原告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一是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债务主体如何认定。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有明确的被 告,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时,应以借条为凭证,确定借款人为被告。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 有行为人虚构借款人或者以已注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借贷等被告不适格情形的,法院应告知 原告变更被告,原告拒不变更或者无法变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如查明被告属被借名、冒名且无过 错的,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还有不同观点认为,在以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为被告的情形下,可以将 实际收款人追加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清案件事实。实际收款人有证据证明其系受借款人委托的,方可免 除其责任。笔者认为,债权人仅起诉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为被告或将借条上记载的借款人和实际收款 人为共同被告应尊重其选择。二是持有借据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推定为债权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例如原告甲与案外人乙原是同居关系,乙死后甲持有一张欠据,欠款人为被告丙,欠款金额 5 万元。甲 以该欠据起诉,要求被告丙还款。被告丙抗辩称其曾向乙借款,而从未向甲借款。尽管被告丙提供了部 分证人证言,但不足以否认原告甲的主张。如果被告丙对原告甲的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据足以 证明甲并非债权凭证的持有人或者甲受让该债权,可以裁定驳回甲的起诉。
[关键词]民间借贷; 审判实务; 诉讼时效期; 违约金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 - 8284( 2012) 09 - 0070 - 04
当前,民间借贷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案件量呈上升趋势。在司法实践中,对逾期利息及违约 金问题争议比较多,涉及的问题也比较复杂,主要是定期民间借贷和不定期民间借贷,当事人违约责任 的承担、诉讼主体、举证分配、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的起算等,法律适用不一致的问题仍然存在,导 致不同地方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针对上述诸多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得出结论,以抛砖引玉,规范民 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收稿日期]2012 - 06 - 01 [作者简介]闫谦逊( 1960 - )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立案二庭副庭长,高级法官,从事民商 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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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所以债权人再次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应视为宽限期届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再次要求债务 人履行义务之日起算。下列情况下应认定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 ( 1) 借款人在借款已过时效后,通过书 面等形式重新认可借款的情况,如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视为借款人自愿放弃诉讼 时效利益,对偿还原债务的一种认可。( 2) 在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 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2]。
2012 年 9 月 总第 222 期 第 9 期
·法学来自百度文库究·
学术交流 Academic Exchange
Sept. ,2012 Serial No. 222 No. 9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的探讨
闫谦逊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 150001)
[摘 要]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 实,二者缺一不可。如果能够 证 明 给 付 的 事 实,而 不 能 提 供 借 据,此 种 情 形 可 按 不 当 得 利 案 由 起 诉。在审判实务中,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但如果不是即 时拒绝履行债务,而是债务人同意履行且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诉讼 时效。对借条真伪的证明责任,原告应对其主张事实成立负证明责任,被告否认借条的真实性,原 告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借据载明的数额一般认定为本金,但有证据证明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 除的,本金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既约定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债权人可以选择主张,亦 可以分别主张,但均以不超过四倍利率为限。借款逾期未约定利率标准,还应按约定的利息计算。 如果双方在借款时自愿约定复利,且在最后还本付息时,复利没有超过法定最高限度的,应当予以 准许。
三、关于民间借贷事实认定及举证分配问题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借款合同的存在,二是有给付的事实,二者缺一不 可。实践中有的原告仅能证明给付的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协议; 有的原告能够提供借款协议,但被告 对协议的真伪有异议; 有的原告提供书面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等情形。对此举证责任如何分 配,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主张积极事实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银行进账单等证 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提出基础法律关系存在的,应对主张的法律关 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告应对收到款项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否认借贷 关系,却无法对双方发生金钱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主张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其他,但无法提供证 据证明时,法官应采取优势盖然性标准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作为收钱款的一方,无论以何法律关 系进行抗辩,均不能免除其相应的说明义务和证明义务。此种情形可按不当得利案由起诉。实践中对 现金交付的大额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付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 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因素综合判断[3]。
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责任承担的问题
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是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时民事责任的确定问题。实践中,对利息问 题争议比较多,涉及的问题较复杂,主要涉及定期民间借贷和不定期民间借贷,定期与不定期主要是与 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而做的区分。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借贷合同是定期借 贷,但是双方对借贷又主张不同期限的,笔者认为,应当视为不定期借贷处理,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 依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 还。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照银行贷款利率给付利息以及约定利息的情况: 1. 定期民间借贷。借款 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可能产生支付逾期利息的问题,对于逾期利息的具体计算,则应按照以 下规则处理: 一是无息借贷的,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 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但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 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利息。”《借贷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 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 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二是对支付利息标准和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的如何计息处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逾期不返还的,应当自合同 期限届满之日起计息,而不再是无息借贷,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三是借贷双方未约定逾期 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5]。四是对逾期归还借款的逾期利率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 不定期民间借贷。 一是只载明借款金额,无借款和还款日期,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且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明,在债权人催告借款人还款前或者虽然进行了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 支付利息。但是,债权人 进 行 了 催 告,并 且 要 求 借 款 人 偿 付 逾 期 利 息 的,对 逾 期 利 息 应 予 支 持。 根 据 《借贷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 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二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利率,并载明借款时间,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从借 款时起至还款时止按约定的利率予以保护。对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的部分不予保 护。三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和利息数额,并载明借款时间,当事人可随时主张权利。该利息数额应区分 不同情况认定。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证明该利息是出具借据以前形成,应认定该利息是借款时约定的 利息; 如果该利息经过计算能够确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限度的数额,应予保护。四是只约定 了借款金额和载明借款时间,没有约定利息和利率,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 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从催告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至还款日止,参照银行同类贷 款的利率计息。五是约定了借款金额和载明借款时间,附条件约定了利率,当条件成就时应当按照约定 的利率,在不超过 4 倍利率的情况下,可以保护。六是只约定了借款金额并载明一定期限内的利息数额 或利率,超过该期限没有约定利息数额或利率,当事人主张还款,并请求支付利息的,在不超过 4 倍利率 限度的数额情况下,可按照约定的利息数额或利率计算。
五、关于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二百零七条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4],但二者 之和不能超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法〔民〕[1991]21 号,以下 简称《借贷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利率限度所计算的数额,对超出的部分,一般不予保护。对于逾期利 息或者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但均以不超过 4 倍利率计算的数额为限。
六、关于民间借贷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问题
只有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但未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才涉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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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种情况是如果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该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司法解释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对于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 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 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与 2000 年 11 月 15 日公布的法释[2000]34 号关于修改《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相关规定确定,只有在合同 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收逾期贷款 利息的标准。银发[2003]251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逾期贷 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 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 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30% - 50% 。另一种情况是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4 倍 限度计算的数额。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的违约金作为当事人救济的一种手段,法院不宜主动干预。当 然,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向承担高额违约金一方行使释明权,由其对自身利益进行判断。还有一 种情况是约定的违约金不是明显偏高,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一、关于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问题
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未约定履行期限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 之日开始起算诉讼时效,不再考虑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以及即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情 形; 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一般应自债权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届满次日起算,至 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1]。笔者认为,民间借贷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 定,当事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从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对于债务人即时表示不履行债务与 同意履行债务而要求给予宽限期的情形应当加以区分。对于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 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 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对于宽 限期的长短,一般掌握不超过 3 个月为宜,对于义务人即时表示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从其拒绝履行义务 之日起算诉讼时效。实践中还存在权利人主张权利时,义务人既不明确表明其不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 明其履行义务要求给予宽限期,据此在该情形下,如果义务人未明确拒绝履行义务,可推定其同意履行
四、关于借条真伪举证分配的问题
原告凭落款人为被告的借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抗辩否认借条为自己所写,原、被告 双方谁负有申请笔迹鉴定的责任? 实务中,有部分观点倾向于由原告申请笔迹鉴定,另有部分观点倾向 于由被告申请笔迹鉴定。笔者认为,被告否认借条不是自己所写,其否认的是借款的事实而不是原告的 主张,故原告负有证明自己主张事实成立的证明责任,应当申请笔迹鉴定,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