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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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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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大全[2012-2018]东方法律宝典出品2018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8〕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2月6日法释〔201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16日法释〔20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法释〔2018〕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2月22日2017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7〕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4日法释〔2017〕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月10日法释〔2017〕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月25日法释〔20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2017年2月10日法释〔201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2017年2月22日法释〔201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8日法释〔2017〕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2月27日法释〔2017〕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5月8日法释〔201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7日法释〔2017〕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6月24日法释〔2017〕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1日法释〔2017〕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管辖问题的批复2017年8月1日法释〔2017〕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8月14日法释〔2017〕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8月25日法释〔2017〕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9月22日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12月1日法释〔2017〕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11月22日法释〔2017〕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12月13日法释〔2017〕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11月26日法释〔2017〕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6日法释〔2017〕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12月29日2016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6年3月21日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法释〔2016〕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2016年4月27日法释〔2016〕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2016年5月23日法释〔2016〕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2016年7月11日法释〔2016〕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6年8月1日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8月2日法释〔2016〕19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年8月29日法释〔2016〕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9月7日法释〔2016〕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2016年11月14日法释〔2016〕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18日法释〔2016〕25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1月28日法释〔2016〕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16年12月16日法释〔2016〕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23日法释〔2016〕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27日2015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2014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2013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法释〔201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法释〔2013〕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2012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7日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

柯汉金、周培芳等与黄柳凤、陈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柯汉金、周培芳等与黄柳凤、陈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

柯汉金、周培芳等与黄柳凤、陈润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16【案件字号】(2021)粤09民终1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审理法官】赖慧嫦陈琪奕陈春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当事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当事人-个人】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黄柳凤陈润文廖敏【当事人-公司】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刘淑雯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吴元星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淑雯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吴元星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陈飞龙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淑雯郑严防吴元星陈飞龙【代理律所】广东莞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柯汉金;周培芳;柯懿珊;潘琼燕【被告】黄柳凤;陈润文;高州市旺客隆食品厂;廖敏【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如下:1.廖敏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2.本案的借款人是谁。

廖敏未在上诉状落款处签名的行为,视为未提起上诉,其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应为原审被告。

本案的立案时间为2020年1月8日,应适用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进行审理,故一审判决认定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恶意串通撤销合同第三人书证反证客观性诉讼请求清算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李宝珠与陈琳,洛川县曙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宝珠与陈琳,洛川县曙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宝珠与陈琳,洛川县曙光中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陕06民终105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审理法官】闫小虎霍雨枫牛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宝珠;洛川县曙光中学;陈琳【当事人】李宝珠洛川县曙光中学陈琳【当事人-个人】李宝珠陈琳【当事人-公司】洛川县曙光中学【代理律师/律所】李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坚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坚【代理律所】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原告】李宝珠;洛川县曙光中学【被告】陈琳【本院观点】因洛川曙光中学和陈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除过李宝珠2009年8月13日取款13万元、2009年8月25日取款8万元外,其余款项均转入陈琳的个人银行账户内,能够证实2014年4月28日前累计转款(XX街道XX村XX万元)179万元,且陈琳向李宝珠出具了200万元的借条,故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洛川曙光中学和陈琳对银行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根据第一组证据转账179万元,再加上2014年10月8日的转账76万元,借款金额应当为255万元,陈琳于2015年3月30日给李宝珠出具200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

本案争议焦点有:1、借款本金是560万元还是360万元。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谁主张、谁举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1、借款本金是560万元还是360万元。

经查,陈琳向李宝珠出具五张借条载明借款金额560万元,一是如果2015年3月30日的200万元借条是对2014年12月30日100万元借款、2015年3月2日100万元借款的汇总,那么陈琳应该抽回这两张借条,而陈琳未抽回借条不符合常理;二是李宝珠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2014年4月28日前陈琳向其累计借款200万元,是对2014年4月28日前的借款进行汇总;三是2014年10月8日李宝珠还给陈琳转账76万元,若是对2015年3月30日之前的借款汇总,借款金额应当为276万元,陈琳给李宝珠出具200万元的借条有悖常理。

陈涛、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涛、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涛、刘春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28【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0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傅敏【审理法官】龙小丽胡张映雪傅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涛;刘春波;陈强【当事人】陈涛刘春波陈强【当事人-个人】陈涛刘春波陈强【代理律师/律所】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李春梅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何碧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李阳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小伟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李春梅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何碧君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李阳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小伟李春梅何碧君李阳【代理律所】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四川蓉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涛【被告】刘春波;陈强【本院观点】刘春波提交的录音与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无直接联系,本院对电话录音的证明力不予认可。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相应本息的认定;2.本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2012年1月18日,陈强代陈涛向刘春波出具《借条》,该《借条》金额已实际履行1180000元。

依据2017年6月28日《借条》载明的“现原刘春波、马力借给陈涛的80万元”及“原借款是118万元”内容,首先,该份《借条》系对原来发生的借款的确认,并非针对新发生的借款而出具;其次,该份《借条》所涉金额与2012年1月18日《借条》实际履行金额一致;再次,陈涛在审理中对其在《借条》上书写的内容未能作出合。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追认无权代理实际履行管辖权异议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陈炳文、罗世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炳文、罗世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炳文、罗世森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6【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316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审理法官】彭琛张士光罗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炳文;罗世森;黄剑;陈博【当事人】陈炳文罗世森黄剑陈博【当事人-个人】陈炳文罗世森黄剑陈博【代理律师/律所】李创彬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赖智隆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创彬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赖智隆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创彬赖智隆【代理律所】广东绰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炳文【被告】罗世森;黄剑;陈博【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因《借据》中约定每月还款3万元,按照100万元本金、月利率3%计算,每月利息即为3万元,一年利息即为36万元,罗世森的主张与《借据》相吻合。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罚款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根据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利息约定。

罗世森通过案外人向陈炳文转账97万元的当天,陈炳文等三人出具的《借据》中的内容为陈炳文借到罗世森136万,一年后还清,每月还款三万元,逾期未还按3%计罚。

陈炳文确认其收到借款97万元,罗世森主张预先扣除了3万元利息,《借据》中载明的136万包含借款本金100万元及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计算的一年期利息36万元。

顾彩娟、王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彩娟、王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彩娟、王美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6【案件字号】(2021)云01民终3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海燕【审理法官】何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顾彩娟;王美蓉【当事人】顾彩娟王美蓉【当事人-个人】顾彩娟王美蓉【代理律师/律所】陶思宇云南圣元律师事务所;角一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郑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思宇云南圣元律师事务所角一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郑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思宇角一江郑华【代理律所】云南圣元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顾彩娟【被告】王美蓉【本院观点】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实施,该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合同特别授权直接证据证明力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借款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王美蓉已通过丈夫杨硕的账户向顾彩娟转账支付20万元借款,顾彩娟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因王美蓉“出借资金有转贷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性”而无效,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观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顾彩娟主张一审判决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

王普成、王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普成、王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普成、王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30【案件字号】(2021)粤06民终173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审理法官】舒琴王志恒钟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普成;王盛;梁伟勤【当事人】王普成王盛梁伟勤【当事人-个人】王普成王盛梁伟勤【代理律师/律所】江有声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吴苑雯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傅海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有声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吴苑雯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樊尚莹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傅海琳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有声吴苑雯樊尚莹傅海琳【代理律所】广东正觉律师事务所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普成;王盛【被告】梁伟勤【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双方实际上约定了先还本金后付利息的还款顺序,故涉案100万元借款本金已先行偿还完毕,理由如下:一、借款发生后,王普成、王盛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14日分别偿还10000元、2000元,此后两人在2017年3月22日《欠条》中表明上述两笔款项属于归还借款本金,并没有提及支付利息,梁伟勤作为出借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

2018年1月22日王普成、王盛一次性偿还的508000元属于归还本金。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特别授权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微信名称为“佛山梁生”的人员于2018年6月26日通过微信向王盛发送一份《王盛逾期利息计算表》,该表在“本金”项目相对应的下方最后部分记载“2018年1月22日还508000元”,在“利息”项目相对应的下方最后部分记载“利息小计1003792元”。

刘国辉、董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辉、董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国辉、董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67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伏华欧阳宁邓安【审理法官】郭伏华欧阳宁邓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国辉;董强;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杨赛兰;樊明雄【当事人】刘国辉董强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杨赛兰樊明雄【当事人-个人】刘国辉董强杨赛兰樊明雄【当事人-公司】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孙瑶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雷少华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孙瑶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雷少华孙瑶【代理律所】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国辉【被告】董强;长沙灰汤温泉特色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杨赛兰;樊明雄【本院观点】刘国辉自己书写的还款明细中仅载明2017年12月8日还款60000元,未载明2017年12月9日还款152000元,刘国辉的微信记录也显示152000元中90000元系偿还车贷,刘国辉也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12月8日还款60000元的事实,而董强则称2017年12月8日还款60000元实则是2017年12月9日还款的60000元,故本院认定2017年12月8日未还款的事实,认定2017年12月9日还款60000的事实。

刘国辉上诉仅针对还款以及抵扣借款本金问题,故本院仅围绕还款事实以及抵扣借款本金事实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证据交换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刘国辉上诉仅针对还款以及抵扣借款本金问题,故本院仅围绕还款事实以及抵扣借款本金事实进行审查。

本案一审起诉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故仍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建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29【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2456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一扬李志明瞿栋【审理法官】张一扬李志明瞿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建芳;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顾建芳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顾建芳【当事人-公司】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光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伟光【代理律所】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广州颐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顾建芳;广州市云梯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管辖权异议第三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2013年3月15日,顾建芳与颐和地产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顾建芳合法所有的华盛厂1703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按现状作价15000万元转让给颐和地产公司,本项目交易总价的60%,即900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余下40%,即6000万元以同等价值的颐和地产公司其他项目的房产抵付;具体事宜届时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徐蕾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蕾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蕾与陈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渝02民终29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幸川杰李遇贵毋向娟【审理法官】幸川杰李遇贵毋向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蕾;陈菊【当事人】徐蕾陈菊【当事人-个人】徐蕾陈菊【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徐蕾【被告】陈菊【本院观点】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在出借人催收时,借款人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按约定偿还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在出借人催收时,借款人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陈菊向徐蕾提供了借款,虽双方未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但在陈菊催收后,徐蕾应及时偿还借款,若未及时偿还则构成逾期。

因此陈菊起诉明确要求徐蕾还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年利率6%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刘阳、肖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阳、肖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阳、肖小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9【案件字号】(2021)湘06民终42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细元汤洪清陈子【审理法官】廖细元汤洪清陈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阳;肖小平;陈波【当事人】刘阳肖小平陈波【当事人-个人】刘阳肖小平陈波【代理律师/律所】童必应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童必应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童必应【代理律所】湖南立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阳;肖小平【被告】陈波【本院观点】对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应结合案情,综合考量。

根据本案借款抵押合同、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和收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以及查明的出借款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陈波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并无不当,刘阳和肖小平亦未就出借人的认定问题提出上诉请求,并表示认同一审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案借款抵押合同、上诉人出具的借据和收据、房屋抵押登记证明以及查明的出借款支付情况,一审法院认定陈波为本案借款的出借人并无不当,刘阳和肖小平亦未就出借人的认定问题提出上诉请求,并表示认同一审法院对借款事实的认定。

借款后刘阳和肖小平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21日,此后未还本利息,一审法院判决刘阳、肖小平偿还借款本金及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目前本案证据证明刘阳、肖小平将房屋抵押给陈波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故一审法院判决陈波对抵押房屋在65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刘阳、肖小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体系整合——以买卖合同为例的思考

《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体系整合——以买卖合同为例的思考

随 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以 下 简 称 《民法典》)的颁布,《民法典》与司法解释的体系 整合问题引起了学理和实务的普遍关注。事实上, 在《民法典》中已经大量吸收了既有司法实践中的 成熟经验。这一点,在“合同编”部分显得尤为明 显。但毫无疑问,除了吸收或有条件地吸收了现行 司法解释的既有规则外,依然存在大量的司法解 释的内容流离在《民法典》的外围。如何把握这些 司法解释的内容,是进行清理、废除,还是继续保 留解释适用的空间,即使保留,又该以何种方式保 留,诸如此类的问题,颇有深入探讨之必要。值得 注意的是,在《最高人民法院 2020 年度司法解释 立项计划》中,明确提到在 2020 年年底前完成“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
集中笔墨,以买卖合同相关司法解释与《民法典》 的体系整合问题为中心,在微观层面剖析两者之 间的互动关系。如此研究,或许可以更直观地勾勒 出相关问题的复杂面向,为民法典时代司法解释 的清理和整合提供些许指引。
一、买卖合同相关规范的初步梳理
在深入分析前,首先需要明确研究对象和研 究方法。笔者之所以选择买卖合同作为考察的中 心,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则买卖合同作为 典型合同,在整个《合同法》架构下发挥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无论是《合同法》《民法典》还是相关 司法解释,都相对较为成熟;二则从具体内容上看, 《民法典》在买卖合同章节中确实吸收了大量司法 解释的内容,如何进行体系整合的评价可以更为 丰富、多元。
2020 年第 5 期
《民典》与司法解释的体系整合
——以买卖合同为例的思考
法治研究
陆 青 *
摘 要: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与之相关的既有司法解释应该如何清理、取舍已成为迫 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难题。通过对《民法典》买卖合同章节与相关司法解释的考察梳理,我们可以发 现,《民法典》在吸收引入大量司法解释条文的同时,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难题。民法典与司 法解释体系整合的重心,并不在于那些已经“入典”的司法解释规则,更大程度上,在于如何评价 那些流离在法典之外的规范条文。对此,必须结合《民法典》的规范意志和体系整合效应对相关司 法解释内容作出全面审慎的考察。在清理《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上存在多种不同的规范路径,但 如果以《民法典》为中心进行系统清理和对既有司法解释进行个别修改完善同步推进,将会进一 步增强体系整合上的复杂性。 关键词:《民法典》 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

王振勇、周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勇、周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振勇、周德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1【案件字号】(2022)辽08民终13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振勇;周德忠;魏燕【当事人】王振勇周德忠魏燕【当事人-个人】王振勇周德忠魏燕【代理律师/律所】钟诚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诚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诚【代理律所】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振勇【被告】周德忠;魏燕【本院观点】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上诉人王振勇为被上诉人周德忠出具借据,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首先,上诉人王振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王振勇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出具借据时已经达到完全丧失意识程度的醉酒状态。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书证新证据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借据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上诉人王振勇为被上诉人周德忠出具借据,即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上诉人称借据是在醉酒情况下签署的,其对借据记载内容不清楚,并提出被上诉人汇入指定账户的款项是被上诉人归还的借款。

本院认为,首先,上诉人王振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从事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醉酒不能成为行为人免除民事责任或否定真实意思表示的理由王振勇也不能举证证明其出具借据时已经达到完全丧失意识程度的醉酒状态。

其次,上诉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汇入指定账户的款项是被上诉人归还的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汪明现、顾庆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明现、顾庆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汪明现、顾庆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8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审理法官】樊英张秋岚周立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汪明现;顾庆勇【当事人】汪明现顾庆勇【当事人-个人】汪明现顾庆勇【代理律师/律所】阮方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阮方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龙立军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阮方龙立军【代理律所】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汪明现【被告】顾庆勇【本院观点】汪明现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顾庆勇系涉案常德大河街D103#装饰装修工程合伙人,对其证据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涉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融资合伙关系;二、150万元款项是返还还是进行合伙结算。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和解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涉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定性,系民间借贷关系还是融资合伙关系;二、150万元款项是返还还是进行合伙结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及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

关于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江明康、陈寓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明康、陈寓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明康、陈寓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7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审理法官】许雪芳吴湛李璐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明康;陈寓声;陈碧贤;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弘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江明康陈寓声陈碧贤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弘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江明康陈寓声陈碧贤【当事人-公司】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弘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黎炜业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谭志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金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卓思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黎炜业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祝忠火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谭志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金明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卓思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李刚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黎炜业祝忠火谭志芳金明李卓思李刚【代理律所】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明康;广东鹏扬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弘和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陈寓声;陈碧贤【本院观点】陈寓声、陈碧贤已经对6227号案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故该判决并未生效,其认定的事实不能为本案所用。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催告委托代理合同第三人书证自认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反诉开庭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故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王来与陈礼李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来与陈礼李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来与陈礼李毅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2【案件字号】(2020)渝01民终87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兵张毅张薇【审理法官】王兵张毅张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来;唐道兵;陈礼;张咏;唐遐龄;李毅;刘显华【当事人】王来唐道兵陈礼张咏唐遐龄李毅刘显华【当事人-个人】王来唐道兵陈礼张咏唐遐龄李毅刘显华【代理律师/律所】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孙绍波伍松【代理律所】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来【被告】唐道兵;陈礼;张咏;唐遐龄;李毅;刘显华【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清算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王来在二审中向本院出具说明,要求从2016年5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何剑茹、黄细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剑茹、黄细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剑茹、黄细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1【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5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审理法官】李璐思吴湛许雪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剑茹;黄细娥【当事人】何剑茹黄细娥【当事人-个人】何剑茹黄细娥【代理律师/律所】胡育新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陈硕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莫妙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熊群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育新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陈硕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莫妙珍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熊群芳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育新陈硕莫妙珍熊群芳【代理律所】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何剑茹【被告】黄细娥【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代理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4民初15737号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在何剑茹与黄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黄细娥出资15万元购买了翼虎牌小汽车一辆,该车登记在黄恺名下;何剑茹与黄恺确认黄细娥出资10万元购买东荟花园3103房,双方同意该款与房屋一并另行处理,并判决何剑茹与黄恺共同向黄细娥所借15万元,由何剑茹与黄恺各负责清偿7.5万元。

2019年何剑茹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案号为(2019)粤0104民初13372号],要求处分其与黄恺共有的房产及该房产所涉费用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3372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17021号民事判决书均没有对黄细娥出资10万元购买东荟花园3103房的款项进行调处。

刘雄、杨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雄、杨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雄、杨胜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4【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勇龙俊芦化莉【审理法官】张金勇龙俊芦化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雄;杨胜前【当事人】刘雄杨胜前【当事人-个人】刘雄杨胜前【代理律师/律所】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冯慧琳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潘峰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肖永敏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冉军伟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冯慧琳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潘峰成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肖永敏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冉军伟冯慧琳潘峰成肖永敏【代理律所】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贵州懿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雄【被告】杨胜前【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权责关键词】代理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刘雄持杨胜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主张杨胜前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杨胜前抗辩称已经偿还借款,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刘雄对杨胜前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依前述规定,刘雄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刘雄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关于杨胜前仍应向其偿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林月娇、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月娇、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林月娇、郭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5【案件字号】(2021)闽01民终21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林智远谢芬易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月娇;郭秀琴【当事人】林月娇郭秀琴【当事人-个人】林月娇郭秀琴【代理律师/律所】蔡良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宋朝晖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林子耕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卓鹏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良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宋朝晖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林子耕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卓鹏辉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良平宋朝晖林子耕卓鹏辉【代理律所】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月娇【被告】郭秀琴【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本案是否适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确认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本案460000元借款是由2015年2月13日借款860000元结算而来,此前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后又将借款利息降为1.5%,且林月娇借款后一直按期付息并陆续还款400000元。

2018年12月15日,双方结算后按460000元重新签订《借条》,并约定利息按月1%计算,此后林月娇按期付息至2019年11月2019年12月付息2000元后便未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本案是否适用2020年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施行,而本案立案于2020年5月28日,故本案应适用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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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7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6日法释〔2015〕18号(201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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