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优先性
调解优先原则
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2011-09-06 16:06:47 作者:吴强石汝燕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我要评论关键词:调解,情理性,司法实践[提要]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无条件调解优先倾向,正是以这种方式吞噬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
调解优先原则是我国多年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的总结,它承载着诸多的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在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的今天,用调解这种行之有效的方式解决各类纠纷,对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来说具有判决结案方式不可替代的优越性。
本文就调解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运用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加大力度,丰富调解优先原则的内涵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既要把握尺度,又要讲求策略,要紧紧围绕调解工作的原则和特点,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丰富调解内涵,提高调解效率。
1、突出调解的自愿性,这是调解的基础。
司法实务中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增强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求大家善于从当事人已有行为和事态发展的分析中发现和激发当事人自觉自愿调解的愿望。
其实,大家都知道,官司有输赢,诉讼有风险更有成本,诉讼意味着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紊乱,当事人一般都有早日结束诉讼的心理,希望尽快从失序的纠纷中解脱出来。
因此,多角度激发当事人自愿调解对做好工作至关重要,对当事人减轻讼累也大有好处。
2、把握调解的合法性,这是调解的前提。
调解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这是调解的前提。
合法性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即必须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二是指人民法院做调解工作,必须符合程序法的规定,即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正确理解和适用合法性原则对于做好调解工作意义重大。
一些人觉得法院调解中因某些让步所达成的调解协议有违法调解之嫌,不符合调解合法性的原则。
民事调解与诉讼的比较优缺点分析
民事调解与诉讼的比较优缺点分析引言:在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民事调解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民事调解与诉讼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民事调解民事调解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通过第三方的协调和调解,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优点:1. 灵活性强:民事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调整解决方案,满足当事人的真实需求。
2. 快速解决:相比诉讼程序,民事调解通常更加迅速,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3. 维护关系: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维护彼此的关系,有助于长期合作。
缺点:1. 自愿性限制:民事调解需要当事人的积极配合和自愿参与,若一方不愿配合或不愿意接受调解结果,调解无法进行。
2. 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力:民事调解的结果无法强制执行,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来强制执行。
3. 解决纠纷的全面性:在一些复杂的案件中,民事调解可能无法解决所有涉及的问题,这时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解决未解决的问题。
二、诉讼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法院进行纠纷解决的方式,依法提起诉讼,并由法院进行裁决。
优点:1. 公正性:受到法律程序的保护,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强制执行:诉讼的判决结果具有强制力,一方如果不履行判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3. 解决全面性:诉讼程序涉及法庭审理、举证等环节,可以尽量将纠纷争议的真相及相关证据全面地呈现给法院进行裁决。
缺点:1. 耗时费力:诉讼程序时间较长,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准备和参与审理。
2. 程序复杂:诉讼程序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对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知识要求较高。
3. 破坏关系: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对立,对双方的关系产生不利影响。
结论: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和诉讼各有其优劣。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解决方式非常重要。
在纠纷较为简单且双方关系希望得到维护的情况下,民事调解是一个较好的选择;而在复杂纠纷或一方不愿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诉讼则是必要的手段。
诉讼调解与法治理念的悖论
但 由于上述第一点的原 因, 往往只是债权人 向债务 人作出谅解 , 合法 的当事人 向违法的当事人作出让
步 。当事人非法的利益可以通过国家的司法而获得
正 当性 。 司法可 以 购买 不 正 当 利益 , 为 非 法 利 益 成
司法 程序 无异 于秘 密 审 判 。但 是 , 由于 诉讼 调解 的
品 。加 之法院普 遍采 用 “ 靠 背 ” 背 的调 解 方 式 , 官 法
格的程序性规定。但是 , 作为另一种结案方式 的调 解则不太受程序的约束 , 或者说调解的程序具有很
大灵 活性 。从 目前 的 实 际运 作 看 , 可 以在 立案 时 既 调解 , 也可 以在开 庭 前 调 解 , 可 以在 开庭 后 调解 。 也
性 , 立案 、 从 开庭 到判 决 , 一审 到二 审 , 从 法律 都 有严
胁, 以及律师基于 自身利益考虑而与法官的积极配 合, 当事人对胜诉 的预期利益也就不断降低 。法官 则“ 以不 利判决 压调 ” “ 、 以拖延 时 间压调 ” 习惯 性 的
做法, 迫使当事人最终无奈地接受打折后的法律产
要求 。
一
人的心理认同上已不复存在。特别是当事人一方并 不认 同法官的调解方案时, 法官则可能与当事人发 生争执 , 由是 , 司法的中立性格局变得荡然无存 。
二、 诉讼调解有何制度性弊端?
第一, 调解 并非是 当事人 处分权 的充 分反映。 尽管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 自愿, 但是, 如果没有外在 的压力或者信息失真 , 已 经处于对立情绪 中的诉讼使当事人不太可能作出 自
可以有效地利用信息转换 的过程对信息进行预先筛
选 或加 工 , 结果 是 当事 人 在 信 息 失真 的情 况 下错 误
司法调解中的案件分类和优先处理
司法调解中的案件分类和优先处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在司法调解中,案件的分类和优先处理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帮助调解员更好地组织工作,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
本文将就司法调解中的案件分类和优先处理进行探讨。
一、案件分类1. 按照争议类型分类在司法调解中,可以根据争议的类型对案件进行分类。
常见的争议类型包括民事争议、劳动争议、家庭争议、邻里争议等。
根据争议类型分类案件有助于调解员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性质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调解方案,在调解过程中准确把握关键问题,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2. 按照案件性质分类除了按照争议类型进行分类外,司法调解中还可以按照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
比如,可以将案件分为财产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合同纠纷等。
不同类型的案件在调解过程中可能涉及不同的法律条款和解决方式,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的效果。
二、优先处理1. 重点关注矛盾复杂的案件在司法调解中,有些案件涉及的矛盾比较复杂,需要调解员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解决。
针对这类案件,司法机构应该给予优先处理,及时安排调解员进行调解,积极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防止矛盾进一步升级,并尽快解决问题,以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2. 切实保障特殊群体的权益在司法调解中,有一些特殊群体的案件需要特别重视和优先处理,例如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
对于这些案件,司法机构应当加大力度,提供更多的关怀和帮助,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 多方参与,推动快速解决为了提高案件调解的效率,司法机构可以鼓励多方参与,推动案件的快速解决。
可以邀请专门的调解员或者行业内的专家参与调解,借助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来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司法机构还可以通过组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推动当事人及时到场,加快解决问题的进程。
4. 强化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水平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司法机构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调解的水平和效率。
民事纠纷解决调解仲裁还是诉讼
民事纠纷解决调解仲裁还是诉讼民事纠纷解决:调解、仲裁还是诉讼?在现代社会,民事纠纷频繁发生。
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民事纠纷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具体操作中,调解、仲裁和诉讼是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
本文将探讨这三种方式的特点、利弊以及适用场景,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一、调解调解是指调解员或中介机构协助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调解的特点在于强调当事人的自愿和主体地位,注重双方的和谐合作。
调解的过程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面对面的谈判,也可以通过书面材料进行沟通。
1.特点(1)追求双赢:调解倡导和谐解决纠纷,以双方满意的协议替代对抗性的解决方式。
通过充分沟通和协商,旨在实现双方的合理诉求。
(2)高效快捷:相对于诉讼和仲裁,调解通常能够更快地解决争议。
调解员会主动介入,帮助双方找到问题的根源,并提供解决方案,减少了案件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3)保护双方关系:调解侧重于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尤其适用于一些长期合作或关系重要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利益,减少资源消耗。
2.利弊(1)优势:调解具有自愿、追求双赢和高效快捷等优势,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维持双方的关系,且成本较低。
(2)局限性:调解的效果取决于调解员的能力和双方的合作意愿。
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合作,或者调解员能力有限,解决纠纷可能会受到限制。
二、仲裁仲裁是指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合同约定,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的特点在于它是一种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纠纷解决机制。
1.特点(1)独立公正:仲裁庭由公正第三方组成,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
相对于调解和诉讼,仲裁更能保证决策结果的公正性。
(2)具有约束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须按照裁决结果履行义务。
这使得仲裁成为一种能够终结纠纷的有效解决方式。
(3)保护商业秘密:一些商业纠纷需要保护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仲裁对于保密性的要求较高,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
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司法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司法调解旨在通过调解员的介入,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并最终解决争议。
本文将探讨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司法调解在争议解决中具有以下重要性。
1.1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法律纠纷发生时,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法庭诉讼,缓解法院的压力。
司法调解能够帮助争议双方在向法院提交案件之前就进行谈判和协商,从而缓解矛盾,提供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1.2 节约资源成本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更加便捷、快速和经济高效。
通过调解,争议双方可以节省大量时间和金钱,避免陷入耗时漫长的诉讼程序。
另外,司法调解也可以减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1.3 增加公正性和灵活性司法调解在解决纠纷时更加注重双方的意愿和利益。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仅仅是个中立第三人,更是一个促成双方达成协议的中介。
双方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双赢的结果,相比于法庭判决,司法调解更具灵活性和公正性。
二、司法调解的作用2.1 解决小额争议司法调解特别适用于解决小额争议,如个人债务、邻里纠纷等。
对于这些小额争议,采用传统的法律程序来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还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
而通过司法调解解决,可以更加快速、简便地解决争议,提高司法效率。
2.2 保护当事人利益在传统的法律程序中,当事人可能面临强权者的欺压,造成利益损失。
而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平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公平和公正。
调解员可以提供中立的视角,并帮助当事人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2.3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通过司法调解解决纠纷,可以减少矛盾的扩大和争端的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调解不仅仅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更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司法调解,社会成员更加注重与人和解、相互沟通的能力,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
2.4 增加司法公信力司法调解是法律制度中强调自愿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重要补充。
民事纠纷解决诉讼和调解的优缺点
民事纠纷解决诉讼和调解的优缺点民事纠纷解决:诉讼与调解的优缺点民事纠纷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问题而引起的争议。
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常见的是诉讼和调解。
本文将就诉讼和调解这两种方法进行探讨,并对其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诉讼的优势诉讼是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法律强制执行:诉讼是在法庭进行的,法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判决和执行纠纷的解决办法,确保裁决得到有效执行。
2.保护当事人权益: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进行。
3.权威决策:诉讼解决纠纷时,由专业的法官根据法律和事实作出决策,具有权威性,能够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诉讼的不足尽管诉讼具有上述优势,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1.耗时耗力:诉讼程序繁琐,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供大量的证据和材料,审理时间较长,耗时耗力。
2.费用高昂:从起诉到判决执行,诉讼涉及的各种费用(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非常高昂,对于经济较为薄弱的当事人来说,负担较重。
3.对关系的破坏:诉讼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不注重当事人间的沟通与合作,在诉讼过程中容易加深当事人间的矛盾与敌对情绪,甚至对长期关系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三、调解的优势调解是由独立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具有以下几点优势:1.高效快速:相比于诉讼,调解过程更为简洁,可以迅速解决争议,省去繁琐的司法程序,节约时间和精力。
2.经济实惠: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只需承担部分调解费用,相对于诉讼而言经济成本较低。
3.维护关系:调解过程强调当事人的沟通和合作,调解员在协助双方达成妥善解决意见的同时,也能够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四、调解的不足然而,调解也存在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缺乏强制力:调解协议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的,虽然调解协议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法律效力,但相对于判决或仲裁决定来说,其强制力较小。
法律纠纷解决方法诉讼与和解的利弊
法律纠纷解决方法诉讼与和解的利弊在社会生活中,法律纠纷是难以避免的。
当出现纠纷时,解决的方法主要包括诉讼和和解。
诉讼是通过法庭审判的方式解决争议,而和解则是当事人自行达成共识的方式解决纠纷。
诉讼和和解各有利弊,下面将对其进行分析和比较。
一、诉讼的利弊诉讼是依法通过法庭审判解决纠纷的方式。
其利弊如下:1. 利益充分保障:在诉讼中,法院会依法进行公正的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官可以对双方的权益进行权衡,减少不公平的情况出现,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2. 法律效力强:诉讼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具备强制执行的特点。
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时,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程序获得公正的裁决,法律的力量可以有效地实现公平与正义。
3. 法律问题得到解决: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对纠纷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使当事人得到一份较为客观的解决方案。
尤其是在复杂的法律问题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1. 时间成本高:诉讼程序繁琐,涉及的时间成本较高。
一般情况下,法院审理一个案件需要数月乃至数年的时间,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长期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2. 费用较高:诉讼过程中,除了时间成本,还需要支付诉讼费、律师费等一系列费用。
对于一些贫困的当事人来说,这是一个较大的负担,限制了他们维权的能力。
3. 关系恶化: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往往会产生尖锐的对立和敌意,矛盾关系得不到缓解,甚至可能导致矛盾升级,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二、和解的利弊和解是当事人自主达成共识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的利弊如下:1. 灵活性高:和解过程中的协商具有很高的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动性,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解决方案,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而且和解可以根据双方的意见,摆脱法院程序的限制,更加便捷、高效。
2. 节省时间成本:相比于诉讼,和解的时间成本较低。
当事人可以快速协商,达成共识,减少无谓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的时间。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利弊分析
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利弊分析争议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和调解的利弊分析争议解决是在各种法律纠纷出现时,为了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办法而进行的一种程序。
诉讼、仲裁和调解是目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分析这三种方式的利弊,并探讨其适用性和适用场景。
一、诉讼的利弊分析诉讼作为最传统和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以下特点:利益:诉讼程序具有正规性和公正性,可以通过法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庭公开审理,规定明确,程序严谨,判决有法律效力。
弊端:诉讼过程较长,诉讼费用高昂,需要雇佣律师进行辩护。
法官有时可能对案件掌握的信息不全面,判决结果无法令一方满意。
此外,由于法院案件繁忙,审理时间较长,可能影响当事人的利益。
二、仲裁的利弊分析仲裁是一种相对快速和简单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特点如下:利益:仲裁可以根据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进行,具有较高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相比于诉讼,仲裁过程更加迅速,费用相对较低。
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同等效力,并且执行较为方便。
弊端:仲裁程序的法律规定相对较少,裁决结果有时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双方仲裁员的选择也可能引发争议,使结果无法被某一方所接受。
此外,仲裁的程序不像诉讼那样公开,可能影响正义的公开和公正。
三、调解的利弊分析调解是争议解决中一种常用的和较为灵活的方式,其特点如下:利益:调解具有私密性、机动性和高效性,通常由专业调解员进行。
调解的程序相对简单,双方可以自由地达成协议,并可以更好地保护双方的关系。
此外,调解的结果通常能够更好地满足双方的利益,减少了对司法程序的依赖。
弊端:调解的结果并非法律裁决,可能存在执行问题。
调解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直接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在涉及复杂的法律和事实问题时,调解可能不太适用,需要依靠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总结三种争议解决方式各有利弊,适用于不同的场合和情况。
诉讼是最常见且最正规的争议解决方式,适用于复杂的法律纠纷。
仲裁相对简单和灵活,适用于协商一致的双方。
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
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重要性纠纷的产生在人与人之间难以避免,而解决纠纷则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在纠纷解决的途径中,民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方式被广泛运用,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将探讨民事调解对于纠纷解决的关键作用,并分析其具体价值所在。
一、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民事调解的核心理念是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起着重要的角色,而当事人的话语权相对受限。
而通过民事调解,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主动寻求解决方案,更好地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民事调解在满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同时,增加了解决纠纷的效率。
二、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诉讼程序冗长、繁杂的特点,民事调解以其高效低成本的特点得到了广泛认可。
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当事人可以在相对短的时间内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与此同时,与诉讼相比,调解过程中的费用较低,不仅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也减少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三、保护社会关系和谐稳定纠纷的存在常常是因为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失衡引起的,而诉讼未必能够有效地修复这些社会关系。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更加注重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通过协商、妥协的方式实现共赢,避免了长期纷争的发生,有助于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外,民事调解还可以培养和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提高社会公民的法律素养和依法维权的意识。
四、减轻司法负担,缓解法院压力随着社会纠纷的增多,诉讼案件在法院之间积压,司法资源亟待合理分配。
而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减轻司法负担,缓解法院压力。
通过调解将一些合适的案件解决在法院之外,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能够让法院有更多精力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了司法效率。
综上所述,民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它回归当事人主体地位,提供了一种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保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并减轻了司法负担。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推广并运用民事调解,以促进社会发展和谐进步,实现公正正义的最终目标。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立的正当性和规制
关 键 词 :行政诉讼; 调解制度; 设立; 当性; 正 规制 中图分类号 :D 1 . 9 4 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1 28 20)1 一 D3 — 0 2 5 9 I09 0 7 2 0 5
ZhengZhi rJi a l Ul Y
☆ 政 治 研 究 ☆I
行政诉讼调解制度设立的正 当性和规制
赵 理弓 最
( 巴南区鹿角工业园区 , 重庆 4 12 ) 0 3 0
摘 要 :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 , 它有利于确立行政诉讼调解 的合法性 、 有利于保护公 共利益
一
、
一பைடு நூலகம்
显得有些过于随意 , 甚至可能异化为某些法官手 中的权力 , 实 际工作 中 “ 和稀泥” “ 、以压促 调” “ 、 以判 压调 ”“ 、以劝压 调 ”“ 、以诱促调” “ 、以拖压调 ” 等现象屡 见不鲜。这种 “ 和稀 泥 ”式的无原则调解及压服式的非 自愿性调解最直接 的表 现和结果就是 多年来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率高 ,尤其是非正 常撤诉率居高不下 。在实践中甚至出现 了法官配合被告作 原告撤 诉的动员工作 。1 3 1 2 . 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日本学者梅浓部达吉认为 ,公法与私法虽有 区分 的必 要, 但也并不是截然对立 的 , 而且具有共通 性 , 这种 共通性 决定了私法 中的有益制度 , 以为公法所借鉴吸收。阀 也可 随 着行政 国的扩 张 , 的疆域不 再仅仅局 限于 国防、 行政 外交 、 治安和邮政等狭隘领域 , 而逐渐扩展到教育 、 、 、 卫生 经济 文 化等人们 E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行政疆域扩张的过程中 , t 不但伴 随着政府 的主要职能逐渐 由管制转 向服务 ,而且伴 随着学者们对行政法理论 的不 断发展和行政执法实践经验 的不断总结。“ 总之 , 在行政执法 中引入协商与和解 , 意在实 现协商 、 合意 、 和谐之精神 与行政执法的融合。通过协商淡 化行政权力 的命令与服从 色彩 , 增添行政法人情 、 理性的光 辉; 通过合意来 弱化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对抗 与冲突的色调 , 增加民主、 协作 的音符 ; 过强调和谐来消除行政关系中的 通 怀疑和不信任意识 , 建立信任与合作的新关系。 嘲 ”既然在行 政执法领域可 以允许协商与和解 ,那么为什么在行政诉 讼 中不能设立调解制度呢? ( ) 二 设立的可行性 首先 ,建设 和谐社会政治指导思想的确立 。20 0 5年以 来, 执政党 中央提 出将 “ 和谐社会 ” 为执政 的战略 任务 , 作 “ 和谐” 的理念要成为建设 “ 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 ” 过程中的 价值取 向。 笔者认为 , 执政党 中央提出和谐社会建设 的指 导思想 , 是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 的一个 契机 。和谐追求协 商、 合意 、 互谅互让和妥协 解决 ; 和协 主张在遵循法律 的前 提下,尽量避免冲突和对抗 。调解制度在行政诉讼 中的设 立 ,正好能在行政诉讼 中促进行政机关和行政 相对 人的和 谐, 降低相互 问的敌对情绪。不仅 如此 , 调解制度的设立 还 可以把现实存在的法外 “ 和解” 调解 ” 与“ 纳人到法律 规制的
调解的四大基本原则
调解的四大基本原则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有四大基本原则需要遵循,分别是自愿性、中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四个原则,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调解的本质和重要性。
一、自愿性是调解的首要原则。
调解必须基于各方自愿参与,没有人可以被强迫接受调解。
自愿参与调解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解结果。
调解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鼓励他们主动参与和积极合作,以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二、中立性是调解的核心原则。
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不参与争议的实质性问题。
调解员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处理纠纷,促进双方之间的对话和沟通。
中立性的维护能够增加当事人对调解的信任,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公正性是调解的重要原则。
调解员应根据法律和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各方的权益和合理诉求,制定公正的解决方案。
调解结果应在合法范围内,符合当事人的利益和期望。
公正的调解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四、保密性是调解的必备原则。
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和讨论应保密,除非双方同意公开。
保密性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使当事人敢于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和需求。
调解员应对调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信息不会被外泄或被利用于其他目的。
以上是调解的四大基本原则,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调解的基础。
在实际调解工作中,调解员应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实现纠纷的和解和社会的和谐。
调解的四大基本原则不仅适用于法律纠纷的解决,也适用于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调解。
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它能够帮助当事人摆脱僵局,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在调解过程中,自愿性、中立性、公正性和保密性是四个基本原则,它们为调解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调解员应在实践中遵循这些原则,确保调解的公正、公正和有效性。
通过积极推广和应用调解,我们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轻刑化的正当性与适用
面 来看 , 我国《 刑法 》 第6 l 条规 定 : “ 对 于犯 罪分 子 决定刑 罚 的时 澳 门特 区刑法 典也将 行为人 作 出真诚悔悟 的行 为 , 特 别是对 造成 候, 应 当根据犯 罪 的事实 、 犯罪 的性质 、 情 节和 对于 社会 的危害 程 的损害 尽其 所 能作 出弥补 , 作为 减轻 情节 。 此外, 韩国、 意大 利刑 度, 依 照本 法 的有关 规定 判处 。 ” 2 0 0 0 年 l 2月 , 最 高法 院发布 的 法 典 中均有 类似 的规 定 。
《 关 于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 范围 问题 的规 定》 第 4条规 定 : “ 被告 人
( 二) 情 理基础
已经 赔偿 被害 人物质 损失 的, 人 民法 院可 以作 为量 刑情节 予 以考
附带 民事诉 讼调解 的轻 刑化 功 能体现 了宽 容理 念 , 是与“ 和
虑。 ” 2 0 0 3 年3 月, 最高 法院 、 最 高检察 院和 司法部 联合 发布 的《 关 为 贵” 观念 相符 的。 即使是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 也 都是社 会 的一 于适 用普 通程 序 审理“ 被告人 认罪 案件 ” 的若干 意见 ( 试行 ) 》 第9 员, 不能 因为他 们犯 了错 就将 他们 排除 在社 会之 外 , 司法 应 当更 条规 定 : “ 人 民法 院对 自愿认 罪 的被 告人 , 酌情 予 以从轻处 罚 。 ” 上 多 地考 虑如 何才 能把 这些 犯 定对 于被 告人 的悔 罪态度 与赔 偿行 为都 是予 以肯定 的 , 且 明 刑化 通过 使 已经 受损 的社会关 系得 到修复 , 确规 定在 了量 刑情 节之 内。 的 尊严 与平等 , 进而 促进社 会 和谐 , 是具有 积极 意义 的 。河 南省
纠纷解决诉讼还是调解
纠纷解决诉讼还是调解纠纷解决:诉讼还是调解纠纷解决是社会中常见的问题。
当人们在法律事务中陷入纷争时,他们通常面临一个重要的选择: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还是通过调解方式和解。
本文将讨论纠纷解决的两种方式,分析其优缺点,并提出一些建议来选择适合的解决方案。
一、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的方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对话或协商解决争议时,他们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即法院。
以下是诉讼解决方式的几个主要特点:1. 公正与公平:诉讼提供了一个公正和公平的平台来解决纠纷。
通过双方提交证据、辩论和判决等程序,法院可以确保解决方案是建立在合法依据之上,并实施公正原则。
2. 法律规定:诉讼途径具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规则,确保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法院会依据确凿的证据和法律条款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3. 强制执行:诉讼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旦法庭做出决定,无论是赔偿金、责任承担还是合同履行等,都有法律支持,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强制实施。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缺点:1. 费用高昂:诉讼过程需要支付律师费、法院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特别是在复杂的案件中,费用可能会高得难以承担。
2. 时间长久:诉讼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审理和裁决。
对于当事人来说,长期的等待意味着不确定性和焦虑。
3. 破坏关系:诉讼过程常常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恶化,尤其在激烈争斗的过程中,可能会伤害双方的信任和合作。
二、调解解决调解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员促使纠纷双方和解的方式。
以下是调解解决方案的几个主要特点:1. 快速解决:相比诉讼过程,调解通常更加迅速高效。
调解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时进行,并在短时间内达成解决方案。
2. 灵活性:调解过程强调双方的对话和合作,允许各方共同商讨和协商解决方案。
这种灵活性可以充分考虑各方的意愿和需求,达成双赢的结果。
3. 保持关系:调解过程致力于保持双方之间的关系。
通过促进有效沟通和理解,调解可以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保持商业或个人关系的稳定。
试论调解制度的价值及其实现的规范性条件
的合法权利为代价 。然 而 , 了准 确理解调 解制度 , 为 我们
还需要对这些批评 意见进行 进一 步地 检讨 。并在 此基础
该进行说明 。但是 , 一些 案件 或者 是在 事实认 定 上有 有
困难 , 或者是在 法律适 用上 有 争议 , 于此类 案件 , 对 如果 实 行“ 错案追究制 ” 似乎于理不 合。所 以, 错案追 究制 ” “
试 论 调 解 制度 的价 值及 其 实 现 的规 范 性条 件
李 跃 霞
( 山西大学 摘 法学院 , 山西 太原 0 00 ) 3 06
要: 调解制度遭到 了许 多批评 。尽管这些批评 中包含 着诸 多合 理的成 分, 不能 应该理性地评价这 些批评 意见 , 并在此基础 上 为实行调 解制度规 定必 要 的条件 , 以便 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 : 调解制度 ; 随意性 ; 让步原则 中图分类号 : F 1 D 7 文献标识码 : A “ 案追究制 ” 法 官往往 迫 于此 种压 力强 制当事人 进行 错 ,
这 一行 政性质的措 施适用 于法 院 系统 , 本身 就显 得不 伦 不类 。其二 , 现在 的法院 系统 有结案率 的要求 , 法官 往往
迫 于此 种 压 力 强 制 当 事 人 进 行 调 解 。 法 院 系 统 的 法 官严
上, 对调解制度的实行施以合理的规范条件 。
一
、
民事调解 制度所遭受的批评
民事诉讼 程序 中的调解制度 多受诟病 。学者们批 评
的重点主要集 中于 调解制 度所 特有 的 随意性 、 合理 的 不 强制性和非法律性 。他们 认为 , 解制 度具 有 的这几 个 调 缺点相互作用 , 导致 了如 下 消极 的法 律后 果 , : 即 法院 可 能为了追 求司法成本 和责 任 的较小 化 , 以牺 牲 当事 人 而
案件调解优先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调解优先的原则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进行探讨。
二、法律依据概述1. 宪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依法解决纠纷。
”这一规定为调解优先的原则提供了宪法依据。
2. 民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调解与诉讼的关系,即调解优先,诉讼为后。
3. 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调解程序,如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 刑事诉讼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判决。
”这一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5. 行政复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行政复议中调解优先的原则。
三、调解优先原则的具体体现1. 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程序,包括调解原则、调解组织、调解方式、调解期限等。
调解程序旨在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减少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商业合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争议。
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在合作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如何逐步解决并选择适合的方式处理。
一、友好协商友好协商是解决合作纠纷的首要方式。
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坐下来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和协商。
双方应尽量冷静客观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和利益诉求,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在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 相互尊重: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的观点和利益,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攻击性的行为,保持冷静和理智。
2. 充分沟通:双方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并认真倾听对方的观点,尽量达成共识和妥协。
3. 建立信任:通过诚实和坦率的对话,双方可以逐渐建立信任,为解决纠纷奠定基础。
4. 寻求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如果双方无法独立解决争议,可以考虑寻求中立第三方的帮助,如专业律师或行业协会的调解。
二、调解如果友好协商不起作用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转向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寻求解决方案的过程。
调解的主要特点如下:1. 中立公正:调解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以确保公正的解决方案。
2. 私密性:调解过程是保密的,双方可以自由地表达意见和诉求,而不必担心对方的信息会被泄露。
3. 高效性:调解通常比诉讼和仲裁更迅速和节省成本,可以快速达成解决方案。
4. 可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双方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调解,并保留终止调解的权利。
通过调解,双方可以通过独立的第三方的帮助,达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继续合作。
三、仲裁如果调解失败或任一方不同意调解结果,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仲裁是一种法律程序,由仲裁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论据做出裁决。
仲裁的特点如下:1. 专业性:仲裁庭由专业的仲裁员组成,具有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
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以和为贵,以法为基司法调解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和为贵、以法为基是其核心理念。
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调解以和为贵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加理性、平和,以达到和解、调和的目的。
而以法为基,意味着司法调解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依法解决纠纷,以保障公正与公平。
一、司法调解的概念和内涵司法调解是指司法机关通过调解,解决纠纷争议的一种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帮助当事人在尽可能减少时间成本和社会资源浪费的前提下,以和为贵,通过谈判、调解等手段达到共同的解决方案。
司法调解旨在实现双赢,并兼顾公正与合理。
二、司法调解的特点1. 快速高效:相比于诉讼程序,司法调解具有时间经济、效率高等特点,可以节省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2. 灵活多样:司法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调解方式,如一对一调解、团体调解等,以适应各类纠纷的特点和需要。
3. 公正公平:在司法调解过程中,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公正、公平的调解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解决方案的公正性。
4. 多方参与:司法调解不仅仅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也可以邀请社区、专家等多方参与,共同解决问题,增加调解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司法调解的实施步骤1. 受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调解申请或法官主动引导当事人申请调解。
2. 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法官与当事人一同进行调解,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协议。
3. 评估协议合法性:法官对调解协议进行法律评估,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4. 签订调解文书:当事人在法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文书,确保协议的正式性和约束力。
5. 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按协议执行,达到调解的最终目的。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意义1. 维护当事人关系:司法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纠纷引起的恶劣关系,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谐与合作,维护社会稳定。
2. 减少资源消耗:司法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可以省去大量的时间成本和物质资源,对社会资源具有较小消耗。
诉讼调解的优点和缺点你需要知道的事实
诉讼调解的优点和缺点你需要知道的事实诉讼调解是一种通过自愿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在司法体系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诉讼调解的优点和缺点进行探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这一法律手段的实质。
一、诉讼调解的优点1. 快速解决纠纷诉讼调解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而言,具有快速解决纠纷的优势。
传统的诉讼程序需要经历繁琐的证据收集、庭审过程等,而诉讼调解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方案。
2. 保护当事人利益在诉讼调解中,当事人可以主动参与协商,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愿,保护自身权益。
相较于诉讼程序中的被动地位,诉讼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利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参与到解决方案的制定中,获得更为公平合理的结果。
3. 维护人际关系诉讼调解的过程通常是私密、亲密的。
当事人可以面对面地进行沟通和协商,增进彼此的了解,减少对立情绪的产生。
与此相比,诉讼程序往往会对当事人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使双方关系进一步紧张,甚至导致永久的破裂。
因此,诉讼调解有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
4. 节约资源成本诉讼调解减少了法院审理纠纷的负担,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
通过将一部分案件引导至调解席前解决,可以有效减轻法院工作负荷,提高司法效率。
对当事人而言,诉讼调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减少经济负担。
二、诉讼调解的缺点1. 不适合所有纠纷诉讼调解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对于涉及严重矛盾、权益争夺激烈的纠纷,可能无法达成有效的调解结果。
这些纠纷往往需要法院依法判决,解决方案更多地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非双方的协商意愿。
2. 注意调解不平等现象在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存在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实力悬殊、专业知识不对等等,可能导致一个当事人在协商中占据较大的优势地位,从而削弱了调解的公平性。
此外,法律和程序的知识差异也可能导致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
调解的正当性与正当的调解
2 0 1 3年 6月
错 之 间决 出胜 负 , 不 到万 不得 已断 不可 撕破 脸皮 , 这 是 中国人 的普遍 心理 。在 这 里 , 调解 便 有 了极 大 的 运作空间, 成为 人们 喜 闻乐 见 的解 决 纠 纷 的首 选 模
式。 3 . 调解 解 决纠 纷与 传统 中国文化 一脉 相 承 。合
族长 , 国家有 君父 , 家长、 族 长与 君父 之 间是父母 官 。 整 个 国家每 一个 单元 都 有 相 应 的人 掌 控 , 人 治成 为 我 国独特 且 根深 蒂 固的传 统 。人治 的长 盛不 衰使 法 治根 本就 没有 生存 的土壤 , 法律 只是 人治 下 的陪衬 , 民事 纠纷 的解 决很 少 给 法 律 提 供 机会 , 大 量 民事 纠 纷 的解决 都 是在 家长 、 族 长 或 乡绅 的主 持 下 以调 解 的方 式息 讼 了事 。无讼 是求 , 打 官 司是 一 种耻辱 , 挑
家 。在这样一个社会结构之下 , 家庭有家长 , 宗族有
收稿 日期 : 2 0 1 3— 0 3—1 0
作者简 介 : 骆庆 国( 1 9 6 8一) , 男, 湖南郴州人 ,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政法 系副教授 , 民商 法硕 士研 究生 , 研究方 向 : 民商法学 。
73
山西 省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殊的文化综合作用的结果 。它是 中国传统文化 的一 个组成部分 , 将随着 中国传统文化的不断延续 而获 得传 承 。
1 . 调 解解 决 纠纷 是 中国人 的 自然 选择 。 中国没 有 经历 象 古希 腊那 样 因工 商业 的发 展 而突破 血 缘关
其背后的原 因是什么呢?“ 必须到生产关系 中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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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优先性——兼论“调解优先”何远展2013-06-27 16:16:00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 年第 2 期作者简介:何远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 2010 级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诉讼调解具有价值正当性,是我国大陆现行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
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强制调解”、盲目追求和相互攀比调解率等现象,究其思想根源,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当前司法政策强调“调解优先”,从肯定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转变为强调其价值优先性。
强调诉讼调解的价值优先性,是与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相矛盾的,是与法院的审判职能相矛盾的,也是与民事诉讼制度和 ADR 之间的功能分化相矛盾的。
这种观念与对我国古代法制传统、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传统和国外 ADR 的片面理解有关。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对诉讼调解的定位是:肯定其价值正当性,而非强调其价值优先性。
司法政策应当与这一定位相协调,“能调则调,当判则判”是比较科学的表述。
关键词:诉讼调解/调解优先/价值正当性/价值优先性诉讼调解在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价值正当性,还是价值优先性?这个问题的实质,即是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价值序位问题。
我国大陆民事诉讼制度和民事司法政策演变的历史和现实实践表明,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政策需要妥善处理的一个重大问题。
所谓调解的价值正当性,是指调解具有独特的、裁判所无法替代的价值,因此,它理应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一席之地。
所谓调解的价值优先性,是指强调在民事诉讼制度中,调解具有优于裁判的价值。
从上述界定,我们可以看出,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价值优先性是两个存在重大差异的范畴。
一、“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提出2009 年 7 月 28 日,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哈尔滨召开。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明确提出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
[1]对此,范愉教授的分析指出:“王胜俊院长在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既是一个重要的司法政策和工作原则,也是一个重要的价值判断——一方面对调解的正当性作出了肯定性评价,另一方面对调解与判决之间的关系作出了优先性判断。
也就是说,这一提法表明法院不再将调解视为所谓‘二流司法’或当事人权利的妥协和让步,也不仅仅将其作为法院应对‘案多人少’的权宜之计,而是正面提出调解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公开承认调解作为一种优质的纠纷解决和结案方式,在实现‘案结事了’这一目标方面,调解的功能和效果事实上优先于判决”。
[2]之后,司法政策的演变进一步证实了范愉教授的这一判断。
2010 年 6 月 7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强调:“‘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是认真总结人民司法实践经验,深刻分析现阶段形势任务得出的科学结论,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扬,是人民司法理论和审判制度的发展创新,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是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优势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该《意见》以最高院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正式确认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对全面加强调解工作提出了若干指导性措施。
结合《意见》全文进行理解,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最高院之所以采取“工作原则”这一用语,其本意应当是指“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但是同时也适用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3]本文主要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然后用较少的篇幅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角度进行分析。
近年来,我国大陆学者围绕民事诉讼调解的论争,在一定意义上,其论争焦点可以归结为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优先性问题。
围绕调解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价值定位问题,学者们提出了各种主张,这些主张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1.调审分离说:主张将调解完全从诉讼制度分离出去,只保留和解制度,法官只有促进和解的权力,无调解的权力;2.调审分立说:主张在法院内部将调解与审判相互分开,由不同的部门或者法官各自负责调解或者审判;3.调解重构说:主张在坚持调解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保留诉讼调解制度。
从诉讼调解的价值定位角度来看,调审分立说和调解重构说在肯定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上是一致的,均认为调解在诉讼制度中具有价值正当性,而调审分离说则否定调解在诉讼制度中具有价值正当性,认为调解仅在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中具有价值正当性。
最高院提出的“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其主旨与上述三种主张都不同,因为其强调的是调解的价值优先性。
“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提出后,陆续有些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和批评。
据我了解,最早比较明确、系统地提出质疑和批评的一篇论文,是湘潭大学法学院李喜莲写的《法院调解优先的冷思考》。
[4]她认为,“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影响诉讼效率,折损诉讼公正,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意识蔓延。
同时,也与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构造相背离。
调解解决纠纷并非“和谐司法”的代名词。
她建议实行调审分离和调审并重。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认为:“如果我们一定要把案结事了作为衡量法院、法官工作的标准,势必催生出诸如调解等措施,把当事人拖死拖垮,迫使其同意调解。
这种做法表面上缓解了矛盾,实际上并没有解决矛盾。
当然,国外也存在着调解,但人家是自愿的,而我们多数情况下是由法院施加压力的结果。
有的地方的法院甚至提出民事案件要 100% 调解,这就太过分了。
正确的做法是能调则调,当判则判。
可以创造条件让当事人调解结案,但千万不能下指标,强行完成调解任务。
法院最美好的期望就是案结事了,提高法官的说理能力和业务水平,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过分强调,就会事与愿违。
”[5]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李浩教授在 2010 年 9 月 18 日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座《理性地对待调解——以法院调解为对象的分析》[6]中指出:2009 年哈尔滨会议(指2009 年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将原来民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方针(“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改变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法院更加关注和提倡调解。
他认为,既要反对把调解妖魔化,又要反对调解万能论。
当前要特别警惕后一种倾向。
他的实证研究表明,目前一些法院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虽然上升了,但是与此同时调解协议书的自动履行率低,强制执行率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调解存在令人担忧的问题。
他认为,调解的比较优势主要包括 8 个方面:调解利用的自愿性;调解目的的和解性;调解过程的协商性;调解内容的开放性;调解中信息的保密性;调解程序的简易性和处理的高效性;调解结果的灵活性和多样性;调解费用的低廉性。
与此同时,调解还存在比较劣势:标准的模糊性;结果的不确定性;对债权人权利保护不足;鼓励滥用诉权;增加而不是减少纠纷。
他认为,当前需要澄清几种对调解的模糊认识,包括:调解解决等于重建和谐关系;调解等于案结事了;调解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等等。
据我的了解,在法院系统内部,也陆续有一些法官包括一些调解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对“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提出批评和反思。
“调解优先”引起的质疑和批评,归根到底可以归结为一个核心问题,即:诉讼调解在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价值正当性,还是价值优先性?对此,可以先从诉讼调解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价值定位演变的历史来进行考察。
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诉讼调解价值定位的认识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否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与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两种倾向,与此相对应,当时对诉讼调解的认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即:否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肯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
[7]否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最初,不少人否定诉讼调解的价值正当性。
例如,在陕甘宁边区,最初很多人认为,法院的任务就是坐堂办案,不应进行调解,“调解是合乎政策,违背法律”的。
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陕甘宁边区的调解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有一些教训。
“《陕甘宁边区民刑事件调解条例》公布施行后,调解被提到不适当的高度,一度提出‘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实际上把调解当成了第一审级。
1943 年 12 月 20 日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发布《注意调解诉讼纠纷》的指示信,更把调解错误地规定为诉讼的必经程序。
”[8]有的地区甚至把调解案件的多寡作为考核司法干部的标准。
这些规定违反了调解的自愿原则,在实践中产生了强迫调解的现象。
肯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以调解的三项原则形成为标志。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反复,最终形成了调解的三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和不是诉讼必经程序的原则。
针对调解工作出现的问题,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院长王子宜在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司法会议上指出:司法机关的工作应该始终以审判为主,“如果指民间纠纷,实际上大量的可以经过调解了结,因此说是调解为主,那是可以的。
如果指的是司法机关,尤其是狭义的司法政策来说,也是调解为主,就不妥当了。
因为法庭不是调解为主,也不应该以调解为主,这是很明白的。
过去法庭内先调解再审判,显然是一种偏向。
但有人提议改为审判为主,我认为法庭本身的职责在审判,审判为主对法庭来说,没有实际意义,并可能产生误会。
”[9]三、新中国成立后对诉讼调解价值定位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价值定位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肯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
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1949 年至1981 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方针是“调解为主”。
1982 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调解为主”修改为“着重调解”。
[10]将“调解为主”与“着重调解”这两种不同的表述进行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前者对调解的价值偏好更强,后者略弱,但是两者在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上仍然是一致的。
范愉教授指出:“建国后,曾一度把‘着重调解’或‘调解为主’确立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并在审判实践中将其推向极端,以致曾出现了强迫调解、轻视审判和判决,以及‘久调不决’的现象。
”[11]肯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对调解在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定位,在 1991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最终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从而使民事诉讼制度从强调调解的价值优先性转变为肯定调解的价值正当性,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