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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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使用管理办法

电梯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使用的管理,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节》,结合中港城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中港城1#货梯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电梯在行驶中,如发现运行速度有明显加快或减慢、有异常的噪音、振动、冲击现象时,应立即在就近楼层停靠,停止使用,查明原因;第三条发现有轿厢行驶方向与到达楼层方向相反时,或者电梯在层门或轿门没有关闭,而仍能启动运行时,应立即停运,找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第四条电梯使用单位按规定在每年的年检后,凭年检合格证开启电梯正常使用;第五条维修、保养电梯时,必须在一楼挂告示牌。

第六条电梯使用管理规定一、电梯内禁止吸烟、吐痰、涂污和乱扔杂物,经常清洁门坎、轿厢,保持轿厢内的清洁;二、严禁使用电梯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品。

如遇特殊情况,需通知管理处,并采取安全措施,派专人转梯装运;三、货用电梯严禁载人,不得随便乱按按钮和乱撬轿门;四、乘梯时不可将身体依靠轿门,不得长时间站在轿厢门中间阻止电梯运行,以免发生危险;五、按电梯额定载重运行,不许超载运行;六、用电梯搬运办公家具或生产仪器等物品、物件应轻搬轻放,不得损坏电梯及公共设施;禁止运载超大、超宽、超重物品;七、电梯运行中发生故障,通过电话与管理处及专业电梯公司人员联系,在发生求救信号后安静等待,由专业维修人员排除故障,开启轿门。

禁止乘员打开轿厢安全窗、敲打、撬动电梯轿门及设施;八、电梯停止工作时,应将电梯停于基站切断电源,关好厅门;九、加强对乘梯运货人员的安全教育,制定电梯乘员安全使用警示牌,悬挂于乘员经过的显见位置,警示牌要显而易见;十、货梯运行时,须设专业、专人驾驶,司机应持有上岗证并有高度责任心。

十一、用货梯搬运材料和施工垃圾时,应对材料的棱角包装,避免划伤电梯。

十二、搬运货物出入轿厢时,应打成手动状态。

十三、严禁在货梯内吸烟、打闹、喧哗,避免轿厢安全装置动作。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1.05•【文号】建计[1994]667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计[1994]6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使用电梯的场所越来越多,对电梯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加。

但是目前电梯管理中存在一些簿弱环节,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

为了切实加强电梯行业的管理,提高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国家经贸委为此会同有关部门对电梯管理部门进行了专门研究,在总结《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并参照国际上许多国家对电梯管理的经验,制定了《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五日附件: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为适应日益增长的社会需要,切实提高电梯产品的制造、安装、维修质量,加强使用管理,确保电梯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实行电梯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一条龙管理制度。

二、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电梯的制造、安装与维修进行宏观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电梯的制造、安装、维修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鼓励电梯生产企业制订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内控标准。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一、电梯管理单位的责任根据实施细则,电梯的管理单位包括物业单位、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物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安排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维保单位则要以合同为依据,按规定进行相关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安全责任和风险评估电梯管理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电梯设施的日常巡视、维护和保养工作。

定期进行电梯运行情况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还要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

三、电梯维保的要求实施细则要求电梯管理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设备、人员和维修能力的维保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维保内容、周期和费用等维护要求。

维保单位要按合同要求进行定期的例行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

同时,维保单位还要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和资料档案,为电梯的追溯提供必要的依据。

四、电梯安全使用的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电梯的投入使用登记制度,对新投入使用的电梯进行及时登记、备案和验收。

并且,应当加强日常的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演练电梯事故的应急预案,培训电梯使用人员的安全操作知识,提高电梯的安全使用意识。

五、电梯事故的处理和报告实施细则明确了电梯事故的处理流程和报告要求。

电梯发生事故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进行救援和处理,妥善保护现场。

电梯管理单位要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六、电梯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实施细则强调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监督检查的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电梯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护公众利益和安全。

总之,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对于电梯管理单位的责任、风险评估、维保要求、安全使用、事故处理和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可以进一步提高电梯的运行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们的出行安全。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实施时间】1995-05-01【发布单位】建计(1995)第167号(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电梯在现代城市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电梯事故的发生也时有所闻,严重危及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就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电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以期提高电梯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电梯运营责任1.电梯所有人应当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委派专人负责,执行和监督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2.电梯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安全评估、技术检验、日常维护和设备更新,确保电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本规定对新建的电梯自行梯应当和包括所有已经通行的电梯于内的电梯。

3.进入电梯行驶试验期前,应当经过正常使用条件下的试验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电梯在试验期内,应当设置显著的试验标志和警示标志。

电梯维护管理1.电梯维护人员必须通过国家和地方认可的电梯维护管理人员资格考试,获得资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电梯的维护工作。

2.电梯维护人员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标准,完成定期维护、检修和应急服务等工作,提交服务记录,并在服务期间,在电梯现场留下维修标识,保证维修过程中的操作可追溯。

3.电梯所有人和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在电梯现场公示相关的维护记录和检查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件,确保电梯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电梯使用管理1.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对电梯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规范化,建立日常检查和维护机制,及时发现故障,处理维修问题,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2.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保证电梯内有足够的照明、通风和通信设施,并在电梯入口、轿厢和机房设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牌,并保持清晰有效。

3.禁止未经授权擅自拆除、更换或损坏电梯设备或者擅自更改电梯的使用状况和数据信息。

电梯应急处置1.电梯所有人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并向用户及物业服务公司及时通报电梯事故应急联系方式,一旦电梯发生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措施,确保电梯内人员的人身安全。

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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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建计字 第 16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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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地检查 合格后 发给新一年度 电梯准用证 3 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 4 使用单位发生变化 不再是与电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单位而移交或转售另一单 位时 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同转让手续 5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与事故 每 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 1 次检修 1 年进行 1 次电梯的年检 6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本企业在用 电梯的情况 建立维修保养网络 负责本企业新装电梯和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 维修网络的维修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 电梯维修技术规程 电梯保 养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 和 维修保养合同 的规定按时维修保养 逐台电梯做好 维修保养记录 建档备查 7 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负责电梯维修的企业与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合同中协商 确定 8 电梯的大修 改造和更新 均按本 细则 有关电梯安装的条款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的电梯 被委托代理企业无权对电梯安装进行再委托或转包 2 在电梯安装过程中 电梯安装企业必须保证电梯安装质量 确保电梯安装设备和 人员的安全 3 电梯安装后 由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 合格后 出具电梯产品质量 检测报告 交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GBI0060 93 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 发给全国统一的 电梯准 用证 见附件 2 交付使用 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验发证 未取得 电梯准用证 的电梯不准使用 电梯产品的质量争议问题 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交由当地技 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出具电梯 产品检测报告时 必须经企业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企业质 量检查专用章

电梯监理实施细则

电梯监理实施细则

电梯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电梯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国内从事电梯监理工作的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电梯监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客观、合法、诚实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电梯监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和相关经验,同时应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要求第六条从事电梯监理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拥有一定规模,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人员配备。

第七条电梯监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监测设备的管理、工程项目的管理、回访和客户满意度的管理等。

第八条电梯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认证。

第九条电梯监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能够独立承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第三章监理工作的程序第十条电梯监理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项目审查、施工监督、工程验收和后期维护等环节。

第十一条项目审查阶段,电梯监理应对电梯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施工监督阶段,电梯监理应对电梯的制造和安装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阶段,电梯监理应对电梯的运行情况、安全性能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全面的验收,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后期维护阶段,电梯监理应对电梯的维护和保养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和处理相关的安全事故和投诉。

第四章监理工作的权责第十六条电梯监理有权要求被监理对象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支持,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和调查。

第十七条电梯监理应按照程序处理相关的投诉和纠纷,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八条电梯监理发现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向被监理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电梯质保规定

电梯质保规定

【实施时间】1995-05-01【发布单位】建计(1995)第167号(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1995年3月3O日建设部以建计[1995]167号文印发)附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标题】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建设部【颁布日期】 1995【实施日期】 199505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综合【文号】建计(1995)第167号【名称】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题注】【章名】全文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God will not treat hardworking people badly, nor will he sympathize with fake hardworking people. It knows howhard you work.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

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一、电梯工程质保期是多久?按照建设部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

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二、我国关于建筑工程质保期限的规定是什么?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建筑工程质保期内出现问题,谁承担责任?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单位实施保修,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电梯的质量保证期

电梯的质量保证期

一、电梯的质量保证期
大部分公司的做法:产品质保期为安装完成并通过政府部门验收后12个月但最长不超过出厂18个月,消耗品(如靴衬)不在质保范围内。

安装质量保证两年。

有用户在招标时要求主机有15-20年的质保期,但对这样的要求,却是越滥的电梯公司越敢承诺,大公司即使被迫答应,也会附加必须由本公司进行安装、全部保养等条件,并排除曳引轮的正常磨损等因素,同时将可能产生的风险成本全部加在价格中。

实际使用中,大公司的主机极少出现损坏的情况,所以要求长时间的质保期实际意义不大。

反而小公司的,拼装梯的主机容易坏。

也就出现了不容易坏的不肯承诺,容易坏的拍胸脯的怪现象。

过了质保期,即使有问题,厂家还是要负责维修的,并不是质保期过了就不管,所以不用担心。

二、电梯质保期规定参照标准
按照建设部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

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三、电梯质量有哪几方面可以保证
按照建设部在95年发布的建计(1995)第1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为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或货到工地18个月为依据,这是针对电梯质保期唯一有据可查的国家文件。

当然,也可以供求双方协商,用协议约定来延长电梯的质保期,若无约定,则按照建设部167号文规定执行。

新建电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新建电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的管理,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预防电梯事故,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电梯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电梯的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电梯的生产与销售第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

第五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向购买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梯,并随电梯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第三章电梯的安装与改造第六条电梯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安装、改造许可。

第七条电梯安装、改造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电梯安装、改造完成后,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改造报告,并告知使用单位。

第四章电梯的使用第九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告知乘客安全使用电梯的方法。

第五章电梯的检验与检测第十二条电梯应当依法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三条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进行检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未取得相应许可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为示例性质,实际《电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会更加详细和具体,且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而调整。

具体实施细则应以官方发布的版本为准。

办公楼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办公楼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办公楼电梯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对办公楼使用管理,确保运行安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使用电梯者必须遵守:1、不准在电梯内吸烟。

2、不准向电梯内丢弃废纸什物。

3、不准敲击、划损电梯轿箱内的一切设置,或向电梯轿箱匙孔填塞什物。

4、不准无故按动轿箱内红色按钮进行传呼戏耍。

5、儿童(15岁以下)乘坐本楼电梯,须有成人陪同。

6、严禁电梯超载运行(乘客限载15人,超载时应主动退出;载物限重1000公斤,体积限长1米、宽0.8米、高1.5米),装卸大而重的物件要事先征得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并由电梯管理人员现场指导装卸。

7、不准复制、借用电梯锁匙或电梯机房锁匙。

8、不准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的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第二条电梯及电梯机房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管理,非专业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电梯机房。

第三条电梯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1、熟练掌握电梯的性能、技术要求、安全操作程序和电梯救援知识,认真落实电梯管理责任制。

2、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申报检测和定期组织维护保养电梯。

3、定期检查电梯的运行情况,检查内容包括运行中电梯轿箱下坠情况、平稳程度、噪音异常、机房机部注油等情况,并对检查情况和发现、处理问题予以登记。

4、当电梯发生故障时,管理人员必须主动救援。

5、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有批评、教育和建议处罚的权限和义务。

第四条当电梯发生故障使乘客受困时,乘客应保持镇静,按求救警铃等候救援或采用轿箱与机房的内线电话向管理人员呼救(红色按钮),管理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救护。

发生火警时,乘客不得乘坐电梯,应沿办公楼的楼梯或消防梯撤离。

第五条违反本细则者,按《机关办公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于当事人非本单位者,视损坏程度追索赔偿。

导致事故造成伤亡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因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导致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细则

电梯安全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提高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为第一要务。

第四条严格执行本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第五条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领导。

第六条本制度的修订应经本公司领导审批。

第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公司领导负责全面领导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管理的执行。

第十一条电梯管理员负责具体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电梯维保公司负责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电梯的运行应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四条电梯日常检查应定期进行,确保电梯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电梯操作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电梯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七条电梯事故发生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公司领导。

第十八条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第十九条电梯的维保记录和事故记录应及时归档,并保存备份。

第二十条电梯维保公司应对电梯设备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第四章安全措施第二十一条安装电梯的建筑物应定期检查电梯设备,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电梯门禁系统应严格控制,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擅自操作。

第二十三条电梯的载重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并严禁超载。

第二十四条电梯设备应定期维护,确保电梯各部件正常运转。

第二十五条电梯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受困乘客安全。

第二十六条电梯设备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维修并验收,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电梯维保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维修水平。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受到公司处罚。

第二十九条违反安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领导。

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电梯管理实施细则
1.0 目的
为了加强电梯的使用和保养、维修管理,确保电梯正常安全使用和节能运行。

2.0 适用范围
所辖区域电梯管理。

3.0 职责
3.1 物管处在物管部的领导下做好供方合同签定前的评审工作。

3.2 服务供方设备主管负责对维保人员的维护保养及维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3 维保人员工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专业单位上岗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4 维保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对电梯设备进行安全、规范操作。

3.5 非电梯维保人员进入机房,必须得到管理员同意。

3.6 物管处负责电梯的运行管理。

3.7 秩序维护班长负责电梯台帐记录。

3.8 服务供方设备主管或秩序维护班长负责电梯故障报修,并记录。

4.0 工作流程
4.1 物管处对电梯进行使用管理。

4.2 服务供方设备主管负责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保工作进行监管。

4.3 发生故障
4.3.1 服务供方设备主管或秩序维护班长立即通知电梯维保单位,并做好记录。

4.3.2 急修,维修人员必须在30分钟内到场。

4.3.3 服务供方设备主管对出现故障的电梯放置好维修标识。

4.3.4 发生电梯困人,按照电梯困人应急处置预案的流程处理。

5.0 支持性文件
1. 《设备设施管理规定》TJWY/GD-6.3-05
6.0 相关记录
1. 《电梯保养/维修任务单统计表》TJWY/QR-237
2. 《设备台帐》TJWY/QR-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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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关键字】电梯管理,暂行规定,质量责任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

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

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

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

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

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

第六条委托代理制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

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

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运行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2.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详见附件);(2)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3)企业必须制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

明确对委托代理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质量保证体系与机构设置);明确有关从事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技术队伍与技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明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的要求等。

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需向委托代理的电梯生产企业提出委托代理意向,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本企业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履历证明资料和本企业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

第七条电梯销售1.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

各电梯使用单位如需电梯,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用电梯;且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合同。

2.电梯生产企业及被委托代理企业一定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认真履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电梯安装1.电梯安装是电梯生产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安装现场即是电梯的“总装车间”。

电梯生产企业要保证电梯安装、调试质量。

电梯生产企业跨地区安装本企业的电梯时,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如委托其他企业安装,被委托企业应取得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书》,方可安装该电梯生产企业的电梯。

被委托代理企业无权对电梯安装进行再委托或转包。

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企业必须保证电梯安装质量,确保电梯安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3.电梯安装后,由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出具电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交电梯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GB10060—93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交付使用。

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验发证。

未取得《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不准使用。

电梯产品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出具电梯产品检测报告时,必须经企业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企业质量检查专用章。

第九条《电梯准用证》《电梯准用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电梯准用证》的负责发放机关,由专人签发,加盖专用印章。

《电梯准用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十条电梯投入运行前,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讲授电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使用知识,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

第十一条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

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

第十二条电梯维修1.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

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2.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年的年检后,凭年检合格书、维修合同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派检测人员实地检查,合格后,发给新一年度《电梯准用证》。

3.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

4.使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是与电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单位而移交或转售另一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同转让手续。

5.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与事故;每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修;一年进行一次电梯的年检。

6.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本企业在用电梯的情况,建立维修保养网络,负责本企业新装电梯和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

维修网络的维修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电梯维修技术规程》、《电梯保养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和《维修保养合同》的规定按时维修保养,逐台电梯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建档备查。

7.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负责电梯维修的企业与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合同中协商确定。

8.电梯的大修、改造和更新,均按本《细则》有关电梯安装的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外国电梯厂商在中国进行电梯销售,也必须按《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委托代理制,并需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电梯生产企业应负的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全国最高电梯质量检验权威机构,建设部委托其负责全国电梯检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电梯检测机构,充实熟悉电梯检测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本地区新安电梯准用证发放前的验收和在用电梯的年检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全国电梯事故月报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要将本地区在用电梯的事故情况按生产厂家分别统计,上报建设部计划财务司,由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定期公布。

电梯在运行中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若属于电梯的质量问题,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若属于使用管理不当,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和本《细则》擅自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和更新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严肃查处。

对其安装、维修的电梯不予验收,不准使用,并对与其签订安装、维修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和严肃处罚。

责成使用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与电梯生产企业重新签订合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从事电梯管理、监督、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以及玩忽职守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电梯行业及电梯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章名】附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分一、二、三类。

一类: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电梯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业务。

1.从事电梯安装、维修10年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2.安装、维修过额定速率2.5m/s,控制方式有变频、变压、电脑等方式的电梯;3.企业自有职工80人以上;4.企业经理应具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资历,有较丰富的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5.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机电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电梯安装、维修管理经验;6.职工中应具有6个以上机电专业工程师,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电梯质量检测专业工程师;7.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熟悉电梯安全、质量及安装、维修技术方面的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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