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民诉讼对我国行政团体诉讼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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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2美国民事争点效力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资料

20140422美国民事争点效力理论及对我国的启示资料
(b) Grounds for Relief from a Final Judgment, Order, or Proceeding.
(5)the judgment has been satisfied, released, or discharged; it is based on an earlier judgment that has been reversed or vacated; or applying it prospectively is no longer equitable; or
原告 前诉 后诉 A B 被告 B A 争点 B是否因为超 速驾驶而有过 失
8
二、争点裁判有效的前提

判决的有效性和最终性是判决具有争点效力的前提。
(一)判决的有效性
1.
法院有管辖权(jurisdiction) 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

地域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1942年《第一次判决重述》和1982年《第二次判决重述》(Restatement of The Law Second, Judgments 2d )。
2
一、基本概念
(二)判决

经书记官合法登记后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争议的问题。 《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
(三)争点

“In federal civil procedure, an issue is a single, certain, and material point arising out of the allegations and contentions of the parties; it is matter affirmed on one side and denied on the other, and when a fact is alleged in the complaint and denied in the answer, the matter is then put in issue between the parties.”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关键环节。

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特点(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1966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法律。

该法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此外,美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信息自由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英国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2000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标志着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法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范围,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信息专员制度,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三)瑞典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 1766 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向公众开放的原则。

此后,瑞典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公开的主动性和全面性,政府部门有义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

二、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法律位阶和内容完整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更高位阶的信息公开法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通常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决策、执法过程等方面的信息,还涉及公共资金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浅析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浅析域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与启示
6月 , 在 Al c i n d o r 一案 中,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在 最 后 的 判 决 中 明确 了因 违 反 行 政 决 定 而 提 起 越 权 之 诉 的
重 要组 成 部分 , 它 是 受 到古 罗 马 的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影响 , 并结 合本 国的 具 体 国情 而逐 步 发 展 和 完 善 起 来 的。在 大 陆法 系 国家 , 通 过 制定 法 或 判 例 法 的形 式, 将 原告 资 格赋 予一 定 的 团体 或 组织 , 这种 做法 可 以使 传统 的程 序 法 在使 用 上 更 加 简 便 和 灵 活 , 且 更 有利 于 不确 定多 数人 的利 益 。
第 l 8卷
第 5期
阿 广播 电j i 匣 , 天 雩 雩旅
J o u r n a l o f He b e i Ra d i o & TV Un i v e r s i t y
V o1 .1 8 No . 5 oc t . 25, 2 0 1 3
2 0 1 3年 1 O月 2 5日
1 . 法 国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经 验
受 案范 围 , 即 只要 行 政 行 为侵 犯 了 申诉 人 的利 益 , 申诉 人 就 可 以提 起 越 权 之 诉 , 且 申 诉 人 的 具 体 权 利 是否 受 到 侵 害 不 作 为 提 起 越 权 之 诉 的 必 要 条 件。 l 3 总之 , 法 国的越 权 之诉 制 度 对 于 纠 正 违 法 行
浅 析 域 外 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 经 验 与 启示
张 鹏
( 河北 广播电视大学 , 河 北 石家庄 0 5 0 0 7 1 )
摘 要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经 成 为 大 多 数 国家 行 政 法 律 制度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同 时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 立 法 与 司法 实践 水平 也 已经 成 为 衡 量 国 家 行 政 法 治 水 平 的 重 要 指 标 。 然 而 , 我 国在行政 公益诉 讼 的立法和 司

从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_案谈美国公民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从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_案谈美国公民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收稿日期:2009-03-10作者简介:梁睿(1982-),男,山东青岛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研究方向:环境法。

从 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 案谈美国公民公益诉讼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梁 睿(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 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 案的终审判决,体现了公民诉讼制度的立法本意。

该案进一步明确了公民诉讼的性质,肯定了地方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或公民为适格的原告,降低了原告关于损害事实的证明负担,淡化了因果关系要求。

借鉴美国制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相关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的权利,是我国有效治理污染的唯一途径。

关键词:公民诉讼;环保公益诉讼; 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总署 案中图分类号:DF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8003(2009)03-0125-04Subject :From the Massachusetts v.EPA Case on Citizen Public Interest Suit System in the US A and Its Enlightenment to China Author &unit :LIANG Rui (Law &Politics School,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Shandong 266100,China)Abstract :April 2007,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makes final judgmen t on the Massachusetts v.E PA case.The judgmen t reflects the true legislative inten t of citizen suits system.The case further clarified the nature of citizen suits proceedings,affirmed the local governmen t and non-govern mental organizations or citizens of the plaintiff for the fitness,reduced the burden to prove the damage facts to the plaintiffs,and diluted the requiremen ts of a causal relationship.From the Uni ted States system,the only way to efficien tly deal wi th polluti on i n China is to es tablish public in teres t suits system,and give the relevant organs,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ci tizen s the right to sue environmen tal public interest suits.Key words :citizen suits;envi ron mental p ublic interest sui t;Massachusetts v.E PA公民诉讼(Citizen Suits)制度是一项美国特有的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2006年第4期(总第55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4 2006(Sum No .55)完善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黄春英1,范晓娜2(11华东政法学院,上海200042;21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

群体诉讼主要有四方面的价值:节约司法资源、平衡冲突双方诉讼能力、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

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处于“休眠”状态,表现为适用范围过窄、诉讼经济原则得不到体现、诉讼代表人和被代表人之间权利不均衡、司法不独立。

完善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可以通过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完善现有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配套制度———团体诉讼制度两方面着手。

[关键词]群体诉讼;代表人诉讼;诉讼经济 [中图分类号]DF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4-0106-04 [收稿日期]2006-04-28 [作者简介]黄春英(8),女,江苏江阴人,华东政法学院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范晓娜(8),女,黑龙江尚志人,黑龙江大学3级法学专业学生。

群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

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即使当事人间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这个诉讼群体也并不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所以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实体来进行诉讼。

又由于一个诉讼空间无法容纳这么多的诉讼主体,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就有必要建立群体性纠纷解决制度[1]。

在诸多群体诉讼制度中,较典型的有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和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美国集团诉讼,即共同利益群体中的一部分人自愿为整个群体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

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马志星.doc

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马志星.doc

美国证据开示制对我国庭前证据交换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启示/马志星-论文提要: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强调了当事人举证责任,审判方式也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这些无疑是革命性的变革。

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导致法庭常常因当事人的“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全文共6875字。

以下正文:一、问题的提出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虽然在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同时,设立了诉讼证据保全制及法院依职权收集诉讼证据制,但是在此基础上却没有在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上加以明确的规定;对于审判方式改革中起重要先导作用的“一步到庭”将审判方式从法官“超职权”纠问式变革为两造“对席辩论”、法官居中裁判的辩论式,无疑是个革命性的变革,但常常因当事人“证据突袭”而不得不多次开庭,致使诉讼延迟。

参考和借鉴国外相关的民事证据制度,通过制度移植是经济、高效民事证据法的建构方法。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我国的部分地区仿照国外的证据开示制度试行了庭前交换证据制。

在此基础上,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后简称《若干规定》)正式地将证据交换作为民事审前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固定了下来。

成绩不少,但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故而本文尝试从历史、文化、实务的视角来分析美国证据开示制,论证美国证据开示制司法改革的本质属于在特定的体制中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所进行的技术性调整或发展,以此与中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作比较,力图将此的变革放到中国整体的社会制度、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体系的变革中来考察,并为我国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从而来充实民事诉讼对公民权利的救济。

试述行政公益诉讼

试述行政公益诉讼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匿雹曩_:|_萋i竺婴墅!f叁整I』圭塾金试也行政公孟诉i公林晶晶摘要随着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当传统的行政诉讼并不能满足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时,一种新型的诉讼静j庹——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本文通过借鉴国外行政公益诉讼的经验,分析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原告资格、受案范围等方面探讨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起诉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92.02早在古罗马时期,公益诉讼就已产生,其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所有权利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开创者,《美国区法院民事诉讼法规》第17条规定:“在法定情况下,保护别人利益的案件也可以用美利坚合众国的名义提起。

关于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定义为,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而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根据公益诉讼的被告不同,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或不作为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存在侵害的紧迫性时,法律允许不特定的一般主体(包括公民、公益性社会团体、特定的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点。

(一)诉讼目的的特殊性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其原告与案件并不存在必然的直接利害关系,这是行政公益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最为本质的区别。

(二)起诉主体的广泛性传统的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必须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行政公益诉讼之诉讼目的的特殊性使其起诉主体并不局限于此,其他机关、团体、个人均可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代表国家和公众提起诉讼。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oc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oc

美国行政规则中听证程序的内容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当今美国拥有一部联邦宪法,上百部国会制定的法律,上千部由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规章或行政规则,上万部行政解释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以及无数条由行政官员书写的建议、行政机构通过新闻发布的信息以及其他说明。

随着议会立法给行政规则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大,行政立法对社会和公民的影响也越来越深远。

以听证为代表的听取意见程序不断发展完善,以保证行政规则不至于过分偏离民主要义,增强行政规则的可接受性,并保护利害关系人被听取意见的权利。

美国的行政规则听证程序主要有三种类型,分别是通告与评论程序、非正式的口头听证会以及正式听证程序。

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也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目前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也包含了对行政立法制定过程中听证的要求。

一些地区还进行了良好的尝试,譬如,无锡市发布的《规章审查听证办法》和徐州市发布的《政府规章立法听证规定》等。

然而,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行政立法的听证程序虽成了“书本中的法”,但却没有完全成为“行动中的法”,法条规定较为笼统,听证会的组织也往往流于形式。

本文通过对美国行政规则制定中的听证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以期为中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一、一般听证程序-通告与评论程序(一)听证制度的基础-向公众通告规则草案的具体信息1.通告发布的载体所谓“通告”,就是行政机关向公众,尤其是向利害关系人,告知行政规则草案的具体内容,并适当进行解释。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3 (b)条的规定,规则草案应当在《联邦公报》上发布,也可以单独通知当事人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际通知。

未经公布即实施的行政规则,法院有权撤销,或将其发回行政机关以进行程序上的完善。

很多时候,实际通知的方式与公报通知同样有效,甚至更优于公报通知。

美国民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民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民主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摘要:美国民主的形成有其必然性与偶然性条件,其经济、政治和法治的成功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

本文首先探讨美国民主的形成原因,认为我国走不通美国的道路,但是我们不妨从其他方面进行借鉴,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主与法治。

关键词:美国民主形成原因借鉴相比起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美国是个年轻的国家。

她也曾经历战争动荡,随后走向独立,建立了一套成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并在二战之后跃然成为了世界第一强国。

尤其是美国的民主常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中国的许多民众也经常引用美国的民主来抨击我国的现有制度。

但是,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民主的形成需要具备许多因素,并不是我们每天喊一喊口号就会实现的。

我们渴望实现民主,因此更要保持理性的态度。

一、美国民主形成的原因。

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第一,上帝为美国人安排的独特的、幸运的地理环境;第二、法制;第三、生活习惯和民情。

若按贡献对他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

1这三个方面是最主要的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促进了美国民主的形成,接下来将一一阐述。

(一)地理环境美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陆地和水系,山岳和河谷都布置得井井有条。

这点看来似乎与中国相似。

“美国没有强邻,不必有巨额的税收、庞大的军队和伟大的将军。

”2同时,美国也没有可以使自己的影响直接或间接及于全国各地的巨大首都,这样一来就不会导致地方服从于首都,也就避免了把全国的命运不公正地交给一部分人,交给那些自行其事的人,同时避免了首都的绝对优势给代议制带来严重的威胁。

从这点上看,联邦制的美国与单一制的中国的差别就显现出来了。

(二)法制对于美国的法制已不用多做介绍,司法权与立法权分立、司法独立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宪政第一案——马伯里诉麦迪逊、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思想基础等等,都被大家所熟知。

而最引起我们注意的,莫过于美国宪法的权威性,这正是中国目前所缺少的。

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述评--以美、两国为观察对象

两大法系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制度述评--以美、两国为观察对象

法诉讼 , 这种诉讼模式下的原告资格被定性为无利害关系的 相关公 民 ,只要公 民发现某项 法律 中的规定有悖 于宪法中的 规定 ,就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可以请 求宪法法 院
裁决该 法律 规定无效 。宪 法诉讼也是公益诉讼 的一种 ,原 因 在于其设 置的 目的就是保 障公 民的宪法权利 , 鼓励公 民维 护 宪法权威 、维护 国家 、社会利益 。 第二种类型是检察官诉讼 ,德 国的检察官可 以参与到民 事公益诉讼 当中 ,有范围上的严格 限制 ,并 不是所有 的民事 纠纷都 可以涉及 , 就公 民个人 而言 , 德 国的检察 官可愿意介 入 到无 效婚姻确认 案件 、确认婚姻 是否存在 的案件 等 ,同时 德 国法律规 定 ,对于牵涉 国家和公 民个 人重大利 益的案件 ,


个人代表成员进行诉讼。美国的 《 联邦地区民事规则 》第 二 十三条中详 细规定 了集 团诉讼成立 的四大要件 , 这 四个要 件基本都是针对集 团诉讼代表人 ,而对集 团的形成并没有特
殊 的规定 ,仅要求集 团中的成员具有共 同的法律 问题 、法律 事 实 ,同时集 团中的成员组织 比较松散 ,而且不需要集 团成 员 之间通过 书面形式 签订代表人授权协议 ,承认集 团成员 的 默示效 力。集 团诉讼 的优 势在 于整合 了资源 ,扩 大了诉讼 空 间容量 ,而且通过判决 的效力 ,最大 限度地扩展 了集 团诉讼 代表人所获得 的诉讼功效 。 美 国的 民事公益诉讼体现出诉 讼原告的多元 化 , 公共 利 益受到损害之后 ,政府 、公益性社会 团体 、公 民都可 以向法 院提起 公益诉讼 ,几 乎对 民事公益诉讼 的提起原 告没有什么

德 国检察官有权介入提起民事诉讼 。 第三种类型是 团体诉讼 。德 国的团体诉讼不 同其他 国家 的集团诉讼 、团体诉讼 ,其依据的是诉讼信托理论 。其本质 在于 ,德国法律规定某些具有法人资格 的公益社会组织具有 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 ,当其所涉及某一类公共利益群体受 到 损失的时候 ,由该团体 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 国的团体诉讼具 有以下特征 : 第一 ,公益性社会组织只能在公益诉讼 中成 为 原告 ; 第二 ,公益性组织参与到公益诉讼 中,其判断力波及 到相关公众 ; 第三 , 公益性组织 的原告资格 由法律进行规定 ; 第 四,公益性组织能够 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三、两大法 系中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之 比较 两大法 系虽然 对公 益诉讼 的称 谓各 有不 同 ,但是 在原 告范围有很多相似的地方 。例如两大法系 的公益诉讼原告基 本都集 中在 : 行政机关 、检察机关 、公益 团体 以及公 民。两 个法系都对 民事传统诉讼 的原告资格进行 了扩展 , 这种做 法 很大程度上激发 了诉讼原告通过 司法途径保护公共利 益的热 情 ,但同时有可能造成滥用诉权的情况 ,因此各 国都制定 了 相关的法律防止 “ 滥诉 ”情况 的出现 。 两 大法 系都非常重视 团体诉讼作用 的发挥 , 两 大法 系的 国家都将社会组织代表公共利益诉讼作为非 常重要 的民事诉 讼模式 。在各 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过程 中 ,出现 了很 多团体诉 讼的形式 ,如德 国在其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中规定 了不 当利润 收 缴的团体诉讼 。这些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的 目标不是为 了本 协 会、 本 团体 的利益 , 而是 为了其 团体背后所代表 的公共利益 , 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 限制 “ 滥诉”情形 的出现 ,同时也起 到 了保护弱者地位的作用。 尽管 两大法 系对 于检察机关介入 民事诉讼 的权力 配置不 尽相 同,但是大多数 国家都肯定 了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讼 原 告 的地位 ,两大法系 中的典型 国家大多都有相关 的法律规 定 对检察机关 民事公益诉 讼原告地位予 以保 障。 行 政机 关是 否纳入到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的范 围当中在两 大法系 中间发生了分歧 , 有 的国家将其纳入到原告范 围当中, 有 的并未纳入其 中,有 的国家将行政机关纳入到行政公益诉 讼原告范 围当中,有 的国家将其纳入到 民事公益诉讼 原告 范 围当中。但是 同时应该看到 ,各 国对行政机关介入 民事公 益 诉讼基本持肯定态度 ,行政机关如果要参 与到民事公 益诉 讼 当中,首先需要解决 的就是与其他原告一样具有平等 的原 告 地位 ,同时行政机关参与到 民事公益诉讼 中应 当受 到严格 的 限制 。 参考文献 [ 1 】 祝 萍, 李传敏, 朱晓 菲. 《 民事诉讼 法》 公益诉讼 条款 的立法解读 Ⅱ 】 . 青年 与社会, 2 0 1 3 年 第4 期. 【 2 】 金 毅巍 嘶 《 民事诉讼法 》 关 于环境公益诉讼 的探 究 卟 青年与社 会, 2 0 1 3 年 g8 期. 作者简 介 :郭晓泽 ( 1 9 8 9 一 ),男 ,汉族 ,山西运 城 人 ,太原 科技 大学 法学 院诉讼 法 学2 0 1 1 级研 究 生 。研 究方 向:民事诉讼法 。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浅谈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能使民主和法治更完善。

美国由于革命彻底,经济发达,三权分立的优点在美国得到充分的体现。

一、美国三权分立的背景1492年,哥伦布发现美洲后,北美大陆成为欧洲各国殖民开发的重要场所,英国凭借强大的海军和工业革命成果,成为北美的主要势力。

1755年,英国在北美的13块殖民地宣布独立,组成美利坚合众国。

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独立。

独立战争作为一次民族解放战争是成功的,并尝试用三权分立方法组成政府。

在1787年,美国通过了新的宪法,确立了联邦政府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二、三权分立内容框架美国实行三权分立,也是受到西欧的影响,但美国国情特殊,更容易现实三权分立。

为此,当初美国政治家们根据民主和法律至上的原则,设计了具有超前意识的三权分立体制。

(一)立法权。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拥有立法权,拥有对外宣布战争的权力,总统提名各部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须经国会同意,国会有权审批政府的财政预算和给法院的预算,并拥有对总统否决法律的再次否决权。

在美国建立之初,人们认为国会会处于支配地位,从而使立法权凌驾于其他权力之上,同时还存在个别政治力量通过影响人民选举而操纵立法权的可能性。

因此,对立法权进行限制。

为此,特意将国会分为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由各州派出代表组成,众议院由民众直接选举产生,众议院议长由副总统兼任。

行政公益诉讼细则

行政公益诉讼细则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 合作
01 分享经验
吸取他国成功经验,总结借鉴
02 合作调查
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03 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挑战
● 06
第六章 总结
行政公益诉讼的 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 境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公 益诉讼,社会公共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环境的良好保 护得到了有效的推动,有 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 标。
法律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实施 提高法律效果
结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司法和政府 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完善 着法治建设,使各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保障。在未来的 发展中,行政公益诉讼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与进步。
● 05
第五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展望
行政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 响非常广泛。首先,行政 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起到 积极作用,推动着社会环 境的改善和生态保护工作 的开展。其次,行政公益 诉讼促进了民生事业的发 展,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最后,行政公益 诉讼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 步,深化了法治意识,促 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对司法的影响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趋势
环保法律更加完善
严格监管环境保护 提高违规成本
强调全球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加强国际交流
加强跨国执法
跨国合作打击犯罪 维护国际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 果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 民权益等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加强政府监管,促 使政府更加公正行使权力,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美国新公共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公共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新公共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作者:张西勇来源:《理论导刊》 2015年第11期美国新公共治理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张西勇聊城大学[KG*2]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KG*2]聊城[KG*2]252059)[JY)]摘要:新公共治理理论的兴起标志着公共行政理论研究范式由“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向“新公共治理”转变,其目的是不断调整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管理边界,实现三者之间更为良性的互动。

通过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和非营利机构组成的网络结构,公共事务管理者创新公共治理的工具和手段,为利益相关者和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新的通道。

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方式,充分利用准立法程序和准司法程序,丰富拓展新公共治理实践,提升了公共事务管理的效率和效能。

考察美国新公共治理的实践和过程,对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新公共治理;美国;准立法治理;准司法治理;公民参与中图分类号:D77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1-0107-06基金项目:聊城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规定与实际过程差异化研究”(321051402)。

作者简介:张西勇(1975�),男,山东阳谷人,聊城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政治学博士,从事政治学理论和行政管理现代化研究。

现代社会日益复杂,各种系统和网络的日趋独立,对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治理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弊端,以便对社会资源进行最优配置,保障公民的政治经济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1]鉴于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以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治理促进了国家、社会和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因此,提升治理能力,除了需要行政机关效率和效能的提高,更需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督者、“消费者”——公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

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0年第1期(总第14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ofHeilongjiangAdministrativeCadreCollegeofPoliticsAndLawNo 1㊀2020(SumNo 142)论我国群体诉讼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张明继(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ꎬ上海200042)摘要: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ꎬ但其在受案范围㊁代表人选定方式㊁诉讼实施权授予方式㊁代表人的权限㊁主要救济类型㊁判决拘束范围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局限性ꎬ无法满足实践需求ꎮ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制度㊁德国团体诉讼制度和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构造与法理ꎬ汲取其中有益经验ꎬ在维持代表人诉讼目前地位的前提下ꎬ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ꎬ更好地解决俞趋新型化㊁复杂化的群体纠纷ꎮ关键词:群体诉讼ꎻ集体诉讼ꎻ团体诉讼ꎻ公益诉讼ꎻ代表人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F915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文章编号:1008-7966(2020)01-0092-06收稿日期:2019-03-07作者简介:张明继(1996-)ꎬ男ꎬ江西萍乡人ꎬ2017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ꎮ㊀㊀学界对于我国群体诉讼的完善及未来走向已有诸多讨论ꎬ争议较大者为现行法律规定之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取舍与美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引入及借鉴问题ꎬ其中也不乏对德国团体诉讼㊁示范诉讼制度之提倡ꎬ对日本选定当事人制度之探讨ꎮ随着公益诉讼司法解释㊁新民诉解释的相继出台ꎬ群体诉讼再次进入学界视野ꎬ相关研究亦日渐热烈ꎮ对此ꎬ笔者的基本观点是ꎬ就目前我国群体诉讼纠纷现状而言ꎬ应当保留现行之诉讼代表人制度ꎬ同时吸收美㊁德㊁日相关群体诉讼制度合理优势ꎬ积极完善发展代表人诉讼制度ꎬ以期更好地解决俞趋新型化㊁复杂化的群体纠纷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论述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概念㊁法理及特征等ꎬ力求简明扼要地梳理其基本概况ꎻ第二部分将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ꎬ将美㊁德㊁日之集团诉讼制度㊁团体诉讼制度ꎬ选定当事人制度作出初步比较ꎬ分析各自优劣ꎮ不论今后参考何种制度抑或兼容并蓄以图自身发展ꎬ皆立于此基础之上ꎻ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代表人诉讼的成就与不足ꎻ第四部分则提出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建议ꎮ一㊁群体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况(一)群体诉讼的概念及分类关于群体性纠纷的概念界定ꎬ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 人数说 ꎬ以纠纷涉及的人数众多作为定义基础ꎬ通常表述为 纠纷主体一方或双方在多人以上的特殊性社会纠纷 ꎻ二是 纠纷性质说 ꎬ该说着眼于群体性纠纷的类型及其特性ꎬ认为群体性纠纷通常由一起侵权事件导致不特定多数人受损ꎬ因此群体纠纷又称为大规模侵权纠纷ꎬ并分为 大额多数 与 小额多数 两种基本型[1]ꎮ其共性在于均认为传统的两造诉讼无法解决此类纠纷ꎬ须另辟蹊径ꎮ其个性在于不同类型和性质的群体纠纷需要创新不同的解决机制ꎬ使得救济方式与纠纷特性相契合ꎮ我国立法采用 人数说 对群体纠纷进行界定ꎬ人数众多以10人以上为基准ꎬ理由在于:一是我国群体诉讼雏形 四川省安岳县元坝乡㊁努力乡1596户种稻经验户与安岳县种子公司水稻制种购销合同纠纷一案ꎬ法院是将共同诉讼制度与诉讼代理制度结合ꎬ尝试性地首次实践了诉讼代表人制度ꎬ当时群体诉讼制度刚刚起步ꎬ立法与司法上对其类型与性质的认识尚且不足ꎬ只能通过 人数说 进行定义以期其发展ꎻ二是随着司法实践的逐步推进和理论上的探讨ꎬ我国群体诉讼的基本类型与现状日渐清晰ꎮ我国群体纠纷呈现出范围广泛㊁类型复杂等特点ꎬ并无某种类型的群体纠纷 独占鳌头 的趋势ꎬ因此从纠纷性质方面着手无法准确定义群体诉讼ꎻ三是人数众多之基准ꎬ乃司法经验总结之结果ꎬ既要考虑群体诉讼的聚合当事人能力ꎬ又须考虑法院的办案压力ꎮ不过ꎬ随着社会经济发展ꎬ该基准将发生变化ꎮ我国群体纠纷表现形式繁杂ꎬ从不同角度可作如下分类: (1)急需救济型与权利保障型ꎮ这是根据对当事人救济之急迫程度来划分的ꎮ(2)小额多数型与大额多数型ꎮ这是从当事人的受损程度进行划分的ꎮ(3)矛盾缓和型与强烈对抗型ꎮ这是从双方当事人对抗的激烈程度划分的ꎮ(4)一次冲突型与关系持续型这是按照纠纷发生频率及持续时间进行的划分[2]ꎮ分类的意义在于ꎬ不同类型的群体纠纷具体不同的性质ꎬ采取的解决途径不同㊁调解运用与否及其力度不同㊁程序的疾缓不同㊁司法资源的配置不同ꎬ总之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ꎬ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ꎮ(二)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简述我国关于群体诉讼的主要解决机制为代表人诉讼制度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53㊁第54条ꎮ以起诉时当事人人数是否确定为标准ꎬ分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与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两种类型ꎮ二者在诉讼形式㊁代表人确定方式㊁判决效力㊁未被代表的当事人之处理等方面都存在差异ꎮ代表人诉讼有两个周边制度ꎬ即共同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ꎬ三种制度的设计理念均为解决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多数人纠纷ꎮ群体诉讼ꎬ就性质而言ꎬ实际上是一类特殊的共同诉讼ꎬ以权利本位为指导思想ꎬ进行个别的㊁具体的救济ꎬ唯一区别在于人数ꎬ以十人为分界线ꎮ公益诉讼则相对特殊ꎬ它是社会本位思想的产物ꎬ是公共执法权力扩张的表现ꎬ旨在救济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受损的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ꎬ打击大规模侵权行为ꎮ国家㊁社会和个人(或组织)的利益是一致的ꎬ三者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ꎬ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ꎮ公益诉讼人代表国家和社会起诉ꎬ实质上也是维护不特定多数人已经受损或者面临威胁的合法权益ꎬ从这个层面上看ꎬ公益诉讼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诉讼解决机制ꎮ«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ꎬ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ꎮ 可见ꎬ公益诉讼的提起并不影响私人起诉ꎬ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救济可以同时进行ꎬ二者是并立的关系ꎮ一般而言ꎬ能够进入公益诉讼视野并被诉至法院的纠纷皆为大规模的侵权纠纷ꎬ或为小额多数ꎬ或为大额多数ꎮ无论何种类型ꎬ其涉及面广ꎬ受损人数多ꎬ社会影响深远ꎬ甚至成为某类新型纠纷解决的里程碑ꎮ综上所述ꎬ笔者认为ꎬ我国解决多数人纠纷的诉讼机制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共同诉讼ꎬ受案门槛最低ꎻ第二个层次为代表人诉讼ꎬ属于特殊的共同诉讼但相对独立ꎬ要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10人以上ꎻ第三个层次为公益诉讼ꎬ是规模更大㊁涉案面更广㊁社会影响更高的群体诉讼的一种公力救济ꎬ在此种纠纷中受损的当事人可以组成一个 群体 提起代表人诉讼ꎬ单个受害人也可以提起私人之诉ꎬ更重要的是ꎬ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将提起公益诉讼ꎬ这三个诉讼相互之间并不排斥ꎬ可以并存ꎮ二㊁美㊁德㊁日群体诉讼基本模式我国的群体诉讼制度起步较晚ꎬ在此之前ꎬ美㊁德㊁日三国的典型性的群体诉讼模式已经相对成熟ꎬ故有必要对其研讨分析ꎬ适当汲取其优势ꎬ借鉴其成功经验ꎬ以图自身发展ꎮ(一)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所谓集团诉讼ꎬ是指有单个人或小部分人同时代表自己和与自己具有共同利益的一大批人或全体共同诉讼人进行诉讼的制度ꎮ其声名远扬的原因主要在于能救济多数小额受害者受损的合法权益ꎮ集团诉讼有以下特征:(1)集团属于法律拟制的诉讼主体ꎬ以面临共同之法律问题或事实问题或具有共同利益关系为划分半径ꎬ其当事人资格是由司法权赋予的[3]ꎻ(2)诉讼代表人以默示的消极认可方式产生ꎬ其提起集团诉讼无须其他当事人的同意ꎻ(3)集团人数采取退出制方式进行确定ꎬ未明确提出退出集团者即为集团成员ꎬ法院可以作出缺陷判决并对其产生拘束力ꎻ(4)判决仅需明确集体的整体权利与义务ꎬ其效力不仅及于出庭的当事人ꎬ同时也拘束未出庭的当事人甚至潜在的当事人ꎬ其判决可以援引ꎬ对被告具有较强的威慑力ꎻ(5)权利实现具有间接性ꎬ诉讼代表人可以行使实体权利ꎬ其他成员不参加诉讼ꎬ而是通过诉讼代表人间接实现其权利ꎮ不难看出ꎬ美国的集体诉讼中ꎬ诉讼代表人起诉便捷ꎬ且具有广泛的诉讼权利ꎬ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ꎮ这使得集团诉讼呈现以下功能:(1)能够快速聚合小额多数主体ꎬ将各个诉求集中行使ꎬ集中处理ꎬ具有强大的聚合当事人功能ꎻ(2)诉讼的便捷㊁快速提起ꎬ不仅及时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ꎬ而且能够惩处违法ꎬ通过私人执法ꎻ(3)立案门槛较低ꎬ能够适用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下主体流动性强㊁商业行为复杂多变的特点ꎬ使得集团诉讼突破了时间与地域上的限制[4]ꎮ当然ꎬ集团诉讼制度的顺利运作和与其配套的律师风险代理胜诉酬金制㊁惩罚性赔偿等制度的支撑密不可分ꎮ固有优势亦有弊端ꎬ如诉讼耗时长㊁耗资巨大ꎬ律师操纵诉讼导致滥诉和恶意诉讼ꎬ集体内部利益分配等等都是集团诉讼制度面临的难题ꎮ更为重要的是ꎬ集团诉讼在理论上与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理论明显冲突ꎬ使得理论与具体制度不相协调ꎮ(二)德国的团体诉讼制度德国法学向来以思维缜密㊁逻辑严谨著称ꎬ尊崇大陆法系传统的当事人理论ꎬ主要以共同诉讼制度解决群体纠纷ꎮ但在现代ꎬ共同诉讼制度明显无力及时高效地解决各类大规模的群体纠纷ꎬ因此德国发展了独特的团体诉讼制度ꎮ团体诉讼ꎬ是指赋予法律规定的某些团体诉讼资格与诉讼实施权ꎬ其可以代表团体提起诉讼ꎬ行使诉讼权利ꎬ承担诉讼义务ꎬ并可以独立处分实体权利的制度ꎮ通俗来讲ꎬ是指法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ꎬ为维护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制度ꎮ团体诉讼在德国实际上属于特别法上的程序ꎬ并非一般的处理群体纠纷的机制ꎮ通过在群体纠纷多发领域制定实体法ꎬ并在该领域建立专门的特殊程序ꎬ尤其以反不正当竞争㊁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一般交易领域为典型[5]ꎮ传统上的团体诉讼ꎬ主要是不作为之诉ꎬ即要求被诉者履行义务ꎬ承担相应的责任ꎬ以维护广大群体的合法权益ꎮ随着社会发展ꎬ团体诉讼有了新的发展ꎮ德国法律赋予起诉团体在特定条件下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ꎬ起诉团体的权利得到了加强ꎬ职能逐渐扩张ꎬ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团体诉讼制度的机能ꎬ实现司法公正ꎮ其肇始于德国投资者典型诉讼法ꎬ它在投资者典型诉讼和消费者团体诉讼中加入了损害赔偿请求权ꎮ在法国ꎬ消费者团体诉讼亦得到长足发展ꎬ受害人可以书面授权消费者团体提起损害赔偿之诉ꎮ总之ꎬ引进损害赔偿之诉ꎬ扩大团体权限是团体诉讼的大发展趋势ꎮ相比于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ꎬ团体诉讼具有以下优势:(1)集团诉讼只能提供事后救济ꎬ在损害发生之后提供补偿㊁作出惩处ꎮ而团体诉讼不但能通过不作为之诉提供事前救济ꎬ防患于未然ꎬ而且损害赔偿之诉也逐渐丰满ꎬ双重救济体系轮廓清晰ꎮ(2)集团诉讼中集团资格是司法权赋予的ꎬ具有临时性与拟制性ꎬ起诉方有集团ꎬ案结则集团不复存在ꎮ而 团体 则是法律规定的ꎬ其资格与权限于法有据ꎬ具有常设性与稳定性ꎬ可以有效避免集团诉讼中集团构成审查㊁加入与退出等复杂问题ꎬ而且便于监管ꎮ(3)集团诉讼是诉讼担当理念下的产物ꎬ与两造诉讼相去甚远ꎬ在理论上有着无法缓和的矛盾ꎬ且诉讼程序较为复杂ꎬ对配套机制与善后机制的要求较高ꎮ团体诉讼则是在诉讼信托理论下构建的ꎬ与传统诉讼模式差别不达ꎬ仍未脱离两造诉讼的基本模型ꎬ形式更加简便ꎮ值得一提的是ꎬ我国的公益诉讼明显借鉴了团体诉讼的有益经验ꎬ笔者认为二者有诸多相似:其一ꎬ旨在维护公共利益与社会利益ꎻ其二ꎬ将诉讼实施权赋予法律认可之主体ꎬ或为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为法定机关㊁法定组织ꎬ允许其以自己名义起诉ꎻ其三ꎬ将 一对多 转化为 一对一 模式ꎬ置于两造诉讼范畴ꎬ对传统理论既有保留又有突破ꎻ其四ꎬ二者选择的都是公共执法模式ꎬ制度发展具有渐进性ꎮ因此ꎬ我国公益诉讼的立法基本上可以循其发展轨迹进行研习借鉴ꎬ以完善自身ꎮ团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实现依赖于 团体 的设立与法律认可ꎬ针对不同类型的群体纠纷ꎬ可以建立不同团体来提起诉讼ꎬ使其能够适用群体诉讼类型多样化㊁复杂化的特点ꎬ保持团体诉讼蓬勃的生命力ꎮ将群体诉讼任务交给合法设立的团体ꎬ要求其有过硬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ꎬ能够胜任提起团体诉讼的重任ꎬ同时也应当建立相应的保障与监督机制ꎮ一旦各类团体建立起来ꎬ群体纠纷便能得到系统化㊁专业化㊁精细化的解决ꎮ(三)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是受英国法信托理论影响而创设的ꎬ规定在«日本新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 当因与某一事件有牵连而具有共同利益的当事人为多数且不属于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非法人团体时ꎬ该全体成员可以从中选定一人或数人作为当事人实施诉讼ꎮ选定当事人制度比较独特ꎬ对美国和德国的相关制度均有借鉴ꎬ但总体来讲ꎬ还是偏向美国的集团诉讼ꎮ选定当事人制度与德国团体诉讼大致区别如下:(1)起诉主体不同:团体诉讼中是法律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ꎬ选定当事人制度中是受害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ꎻ(2)制度基础不同:团体诉讼是诉讼信托ꎬ选定当事人制度是诉讼担当ꎻ(3)救济类型不同:团体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ꎬ以不作为之诉为主要救济手段ꎬ损害赔偿之诉是其发展方向ꎮ选定当事人以救济私益为设计理念ꎬ主要通过损害赔偿之诉保护私人利益ꎮ与集团诉讼相比有如下差异:(1)代表人的要求不同:集团诉讼中ꎬ诉讼代表人资格是默示的消极认可方式赋予的ꎬ只要集团成员未明确提出退出ꎬ应当受到判决拘束ꎻ选定当事人制度中ꎬ诉讼代表人的资格与权利ꎬ均须由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书面形式进行委托ꎻ(2)审批严格程度不同:集团诉讼的起诉门槛很低ꎬ虽然便于当事人诉讼但也容易造成滥诉ꎬ因此法院对其严格审查ꎻ选定当事人诉讼则相对稳妥ꎬ不易造成滥诉ꎬ故不似集团诉讼严格[6]ꎻ(3)判决的震慑力不同:集团诉讼不仅是为了救济当事人的受损权利ꎬ更是通过私人执法ꎬ让违法者吐出违法所得ꎬ其诉讼规模很大且惩罚性赔偿较多ꎬ对被告的威慑极大ꎬ选定当事人制度无此类效果ꎮ三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评析群体诉讼最大特征在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ꎬ传统两造诉讼无法容纳ꎬ基于程序效益与公平正义的要求ꎬ化繁为简之法是将诉讼实施权授予其中的少数人ꎬ由其代表多数人进行诉讼ꎬ平衡人数众多与有限诉讼空间的矛盾ꎬ进行集合性处理ꎬ达到以点概面的效果ꎮ其价值功能在于扩大司法定纷止争之机能㊁提高诉讼效率㊁平衡双方力量㊁避免矛盾裁判㊁避免讼累ꎮ因此在设计群体诉讼制度时必须考虑以下因素:群体诉讼的受案范围㊁代表人选定方式㊁诉讼实施权授予方式㊁代表人的权限㊁主要救济类型㊁判决拘束范围等ꎬ笔者将从这几个方面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特点并予以评判ꎮ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案标准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ꎬ并基于同一或同类诉讼标的ꎮ可见ꎬ立法上对于群体的范围是以 同一或同类诉讼标的 为半径划分的ꎬ导致代表人诉讼的提起受到严格限制ꎬ适用空间过窄ꎮ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如同一事实造成多数人受损ꎬ有的当事人依据合同关系起诉ꎬ有的当事人依据侵权关系起诉ꎬ根据法律规定ꎬ尽管致损事实相同ꎬ但其诉讼标的既不同一亦不同类ꎬ仍不能适用代表人诉讼ꎬ使得代表人诉讼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ꎮ归根到底ꎬ代表人诉讼实质上是共同诉讼的特别类型ꎬ仍未摆脱共同诉讼在解决此类群体诉讼上的局限性ꎮ从法条的表述看来ꎬ代表人诉讼也只不过是在共同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10人以上的条件ꎬ二者可谓一般与特殊之关系ꎮ因此代表人诉讼呈现的只是处理共同诉讼中以10人以上为半径划分的纠纷时的一种技术性的简化ꎬ并无实质性的发展ꎮ当然ꎬ诉讼代表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诉讼容量ꎬ加之公告登记程序的确立ꎬ使得群体诉讼整体上能够为法院所掌控ꎮ分析两类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选定方式ꎬ不难看出ꎬ群体纠纷诉至法院并立案后ꎬ法院一般先确定群体成员范围ꎬ然后从中选定诉讼代表人ꎬ而且该代表人资格的取得须经过被代表人的同意ꎮ诉讼代表人在产生时间上迟于诉讼群体的界定ꎬ无论是协商还是指定ꎬ诉讼代表人均须被代表人的认可ꎮ在诉讼代表人身份确认之后ꎬ方授予诉讼实施权ꎮ此不同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ꎬ当事人在起诉时预先设立之身份即为诉讼代表人ꎬ一旦法院正式受案ꎬ则起诉者的诉讼代表人身份随即确认并获得诉讼实施权ꎬ再通过退出制界定群体范围ꎮ二者的操作顺序明显相反ꎬ导致诉讼成本相差甚远ꎮ在实践中ꎬ经常因利益冲突的不可调和㊁处分权理论的固守㊁ 自己的权益自己做主 的诉讼文化等因素导致诉讼代表人的选定耗时长㊁成本高㊁当事人在诉讼投入上明显不足等弊病ꎬ与程序效益㊁诉讼经济理念相冲突ꎮ«民事诉讼法»第53条后半段规定: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ꎬ但代表人变更㊁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ꎬ进行和解ꎬ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ꎮ 诉讼代表人行使实质权利时需要被代表人的事后授权ꎬ一方面耗费时间精力ꎬ另一方面一旦有被代表人不同意其行使该实质权利ꎬ则诉讼可能中断ꎬ导致诉讼拖延ꎮ立法对于诉讼代表人的权利限制太甚ꎬ诉讼代表人基本上 走一步问一步 ꎬ亦步亦趋ꎬ程序脱节迟缓明显ꎮ笔者认为ꎬ从逻辑上而言ꎬ诉讼代表人的权限是群体诉讼顺利展开的先决问题ꎬ大致有两种解决方式:一是事后授权ꎬ即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ꎻ二是事后监督ꎬ将实质性权利的处分权授予诉讼代表人ꎬ对其实施诉讼的过程与结果进行监督ꎬ若因重大过失或故意不当行使该权利导致被代表的群体成员利益受损ꎬ应当承担相应责任ꎮ笔者更提倡第二种途径ꎬ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群体诉讼的效率ꎬ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ꎮ当然将何种实质性权利授予诉讼代表人ꎬ诉讼代表人承担责任的对应面该是何种获益ꎬ亦须探讨ꎮ我国主要救济类型是损害赔偿ꎬ且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ꎬ惩罚性损害赔偿为辅ꎮ损害赔偿责任以具体受害人与具体权利内容为要件ꎬ适用上有严格的证明程序ꎬ属于个体的㊁具体的救济ꎮ群体诉讼涉面广㊁内容复杂㊁社会影响大ꎬ于此应当强调司法的惩治机能ꎬ以个案的公正裁判恢复受损的当事人利益ꎬ惩治大规模侵权行为人ꎬ力求 打击一个ꎬ震慑一片 ꎬ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ꎬ强化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仰ꎮ目前ꎬ我国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较少ꎬ通过私人执法ꎬ打击大规模侵权的力度明显不够ꎬ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加强ꎮ对于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ꎬ判决效力自然及于已经确定当事人ꎬ无须赞述ꎮ值得探讨的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判决效力:其一ꎬ人数的不确定是相对的ꎬ通过公告和权利登记程序ꎬ在开庭前诉讼人数得以具体确定ꎻ其二ꎬ该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ꎬ未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期间以相同事实和理由起诉的ꎬ法院裁定适用先前之裁判ꎮ笔者认为须注意的是ꎬ为了保持制度体系的连贯性和协调性ꎬ此处的未登记之权利人提起的诉讼ꎬ其诉讼标的应当与前案裁判的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ꎮ立法规定实际上反映了大陆法系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木诉讼理念ꎬ在成文法背景下ꎬ法律适用以三段论为论证逻辑ꎬ一案一判ꎬ避免矛盾裁判ꎮ英美法系判例法的裁判理念则不同ꎬ后例以遵循先例为原则ꎬ以推翻先例为例外ꎬ奉行实用主义ꎬ借以促进法律发展ꎮ毋庸置疑ꎬ大陆法系传统两造诉讼基本理念与群体纠纷现代化之间出现了矛盾ꎬ在何种程度上突破传统限制将决定大陆法系群体诉讼制度的未来走向ꎮ四㊁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应当保留该制度并积极完善ꎬ各国的典型群体诉讼制度虽然各有千秋ꎬ但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表人诉讼而成为我国解决群体纠纷的主要途径的地位ꎮ关于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扩大适用范围立法上的 诉讼标的同一或同类 标准过于严苛ꎬ立案门槛太高ꎬ限制了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ꎮ因此ꎬ可以借鉴美国集团诉讼的做法ꎬ以具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作为起诉条件ꎬ具体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3条关于反诉构成要件的规定ꎬ规定诉讼请求间或基于相同或者同一类法律关系ꎬ或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ꎬ或基于相同事实的ꎮ同时考虑到法院的办案压力ꎬ防止滥诉ꎬ应当对是否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ꎮ(二)增加救济方式立法上的对于代表人诉讼的救济方式并未明确规定ꎬ实践中受理的案件大多为损害赔偿之诉即事后救济模式ꎮ因此ꎬ应当在立法上规定双重救济模式ꎬ允许提起不作为之诉ꎬ提供事先救济ꎬ赋予代表人诉讼预防保护机能ꎮ需要研究的是ꎬ不作为之诉的原告适格问题ꎬ即由谁来起诉诉讼代表人的不作为行为ꎬ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考虑:首先ꎬ如果存在多名诉讼代表人ꎬ则应当优先考虑诉讼代表人之间的相互监督ꎻ其次ꎬ如果仅有一名诉讼代表人ꎬ则可以参考公司法上的类似做法ꎬ如规定被代表人10%以上可以作为适格原告ꎮ。

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消费公益诉讼的规范对我国的启示作者:王海蕴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1期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确立了国内公益诉讼。

而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的修改以来,已成为消费维权的重要替补手段。

在公共利益保护的迫切要求下,其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也成为解决“公地悲剧”的诉讼方式之一。

本文通过对国外消费公益诉讼请求权的相关规定的研究,探讨其对我国公益诉讼的发展和完善的启示。

公益诉讼在中国的演变和发展是完善多元多层次消费维权法律体系的显著的标志。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诉讼请求权;消费公益诉讼主体;损害赔偿中图分类号:D9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2-0226-01作者简介:王海蕴(1987-),男,辽宁本溪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消费公益诉讼是以维护众多消费者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令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经营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1]。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消费者相对分散或者权利主体的缺位而很难得到保护,进而无法实现社会利益的有效保护。

也是基于这样,经过对海外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简单地整理与梳理,以此寻找我国相关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启示。

一、国外消费公益诉讼对诉讼主体的相关规定公益诉讼制度最早可追溯罗马帝国时期,当时的诉讼分类就有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一项,学界也普遍认为公益诉讼起源自古罗马。

纵观海外公益诉讼的历史发展,人们意识到“法令必需想办法给没有利害关系或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找到一个位置,以便防止政府内部的不法行为”[2]。

在《日本消费者合同法》中,规定了消费团体提起诉讼的制度。

消费者组织根据日本有关的法律的规定,可以提起要求经营者停止侵害行为的诉讼请求,但不能提起有关损害赔偿的请求。

例如:经营者或广告主进行虚假宣传、在格式条框中增加自己的免责条款或者增加消费者的义务等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实际造成实害效果,符合法定资格的消费者组织均可向法院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要求侵害者者停止侵害。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其先民多是为了逃脱暴政的压制而来到美洲大陆的,故而他们十分强调自由和自治,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即体现了这一精神[1].美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是以美国宪法及其所体现的价值与理念为基础的,它赋予并保障了了美国人民接近司法的权利,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诉讼费用制度自然也较为强调诉讼费用的诉权保障功能。

与其他国家的民事诉讼费用的构成不同,美国的民事诉讼费用包括审理费用(costs)[2]和律师费(fees),以下分别对其进行阐述。

由于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联邦及各州的法律均不相同,本文的论述以联邦法律为主,兼及一些州法。

一、审理费用的范围、征收标准及其负担(一)审理费用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54条第4款之规定,当事人在联邦法院进行诉讼应交纳的审理费用包括以下几种:(1)起诉时应支付的案件受理费。

此项费用在性质上与我国的案件受理费相同,具有国家规费的性质。

(2)因庭外录取证言和庭审速记而支付给法院记录员的费用。

此项费用与我国法院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相似。

(3)出庭证人的费用。

由于美国采取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一般情况下,证人由当事人自行传唤,相应地,证人出庭作证所发生的费用也由传唤该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自行偿付;当法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传唤证人时,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作为审理费用的一部分,按照诉讼费用分担的原则确定由某一当事人或当事人共同负担。

(4)胜诉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支付的诸如文件费、复印费等小额费用也可以作为审理费用而获得补偿。

(5)执行官、法庭任命的专家和翻译人员的费用也应记入审理费用之列。

在美国,律师费一般不能纳入诉讼费用,而是由双方当事人分别负担,这被称为“美国规则”。

当然,该规则也存在例外,根据《规则》第54条第4款第2项的规定,当实体法确定这种费用的补偿构成损害赔偿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时,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提出律师费用的请求,即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费可以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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