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23
【摘要】(2020年11月5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发挥人才在促进新时代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完善与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新时代上海实施人才引领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13-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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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居住证转户口2023新政策)
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是什么(上海居住证转户口2023新政策)你好!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雀颤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居住证持有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1、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本市远区的教育、卫生等岗晌岁肆位工作满5年的,持宴轿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连满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保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连满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本市直接计算,连满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连满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标准的,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1、《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2、社会保险满7年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3、所得埋贺税持证期间依法在上海市缴纳所得税。
4、专业技术职务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
5、无不良行为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上海居转户条件居转户落户上海条件如下:1、持证满7年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1)上海居在证无需积120分,特有《上海居庄证》即可。
(2)此项满7年是指累计84个月,并非一定要连续7年。
2、持证期缴纳社保满7年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为了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执法依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市局决定废止下列8件规范性文件:一、《颁发〈关于遵守铁路道口信号管理规定的通告〉的通知》(1987年8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铁道部上海铁路局联合颁布,沪公[交][1987]165号);二、《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1998年11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291号);三、《关于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通知》(2001年7月30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1]338号);四、《关于金银饰品经营单位贯彻执行〈上海市金银饰品经营单位治安防范暂行规定〉的通知》(1995年3月6日上海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联合颁布,沪公[刑][1995]42号);五、《关于印发〈本市自来水生产单位安全防范管理与设施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2002年10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水务局联合颁布,沪公发[2002]371号);六、《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专用车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沪公发[2003]236号);七、《关于印发〈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物价局联合颁布,沪公发[1998]147号);八、《关于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考核和处罚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94]沪公[交]67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沪人社规〔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规定,现将《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细则。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中央单位在沪一级分支机构、总部在沪单位的分支机构。
3.经各区域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其他分支机构。
4.确需引进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第14项人才的分支机构。
(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其他特殊管理人员的引进落户,根据相关部门或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
(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三)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政府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6.09.10•【字号】•【施行日期】199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补充通知各区、县公安局、人事局、劳动局: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籍管理,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公通字(1994)62号]、公安部户政管理局《关于新的户口迁移证件使用和制发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公户政(1995)023号]、以及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4)9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近几年来《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的使用情况,经研究,现对干部、工人调动来沪落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作如下补充规定:一、经批准从外省市调沪或招收来沪和郊县调入市区(含郊县调郊县)的干部、工人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原各区、县劳动局“申报户口章”作废)。
二、对经批准从国内其他省市来沪落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经批准从国外来沪定居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公安派出所凭盖有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印章的“上海市人事局介绍信”及护照复印件办理落户手续。
三、出国留学人员及其从国外随归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的,公安派出所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入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办理人户手续。
四、出国留学人员及其国内的配偶子女,经批准来沪定居(落户)的,出国留学人员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留学人员人户证明信》和护照复印件;其国内的配偶、子女凭上海市人事局出具的《申报户口证明信》及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办理人户手续。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文字号】沪公发[2013]166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发布日期】2013.06.10【实施日期】2013.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7.07.09•【字号】沪公发〔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公发〔2007〕26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权限第三章户口审批的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核与决定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安机关的户口审批工作,切实做到严格、公正办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批主体)本规定所称户口审批部门是指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及公安派出所,其中市公安局和各公安分、县局由其所属治安部门具体办理户口审批事项。
第三条(适用范围)户口审批部门实施户口审批事项适用本规定,《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中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须经过审批可直接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审批的事项)(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安分、县局负责审批的事项)下列户口审批事项应当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各公安分、县局作出审批决定:(一)外省市人员投靠本市配偶落户的;(二)夫妻一方或双方系原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来沪投靠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落户的;(三)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所生子女要求投靠父亲落户的;(四)本市涉外婚姻当事人及旅居国外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在沪落户的;(五)上海梅山集团公司职工回沪落户的;(六)上海农工商集团总公司所属的海丰、黄山、练江3个农场职工回沪落户的;(七)本市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的;(八)原本市迁往外省市大中专院校因退学、开除等要求恢复本市户口的;(九)《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事项;(十)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公安分、县局审批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实施细则
上海市居住证转户口实施细则一、居住证转户口的适用范围居住证转户口适用于以下人员:1.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6个月以上的非上海户籍居民;2.在上海市连续居住满5年以上的来沪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子女。
二、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居住证转户口的条件如下:1.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和工作保障;2.在上海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税满五年,并具有连续稳定的工作记录;3.在上海市有固定住所,并提供相应的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4.具有良好的行为记录和社会信用。
三、居住证转户口的程序居住证转户口的程序如下:1.提交申请:居住证持有人向当地居住证颁发机关提出居住证转户口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2.资格审查:居住证颁发机关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核实其居住情况和社保缴纳记录;3.办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和信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4.发放户口本:经过审查后,当地户籍管理机关会给予居住证持有人户口迁移,同时发放户口本;四、居住证转户口的权益和义务居住证转户口后,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以下权益和义务:1.户籍权益:享有与户籍居民相同的政策待遇,包括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福利;2.投票权:享有参与地方性选举和决策的权利;3.参保义务:根据上海市的社保规定,转入户口后需要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4.守法义务:作为上海市的居民,需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行为记录。
五、居住证转户口的效力居住证转户口的效力如下:1.户口地变更:居住证转户口后,原居住证地的户籍会注销,户口地变更为上海市;2.符合政策待遇:转入户口后,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上海市户籍居民的各项政策待遇;3.便捷出行:持有上海市户口可以享受相应的便民服务,如交通补贴、公共服务等。
公安机关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公安机关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公众号将不定期发布上海地区行政执法案例及评析,主要集中在公安、城管、工商、政府信息公开等领域。
本号宗旨:以案释法,以例学法,以理敬法!另,本公众号无偿接受粉丝提出的涉治安案件问题的法律咨询,请直接私信,号主会及时回复,并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挑选具有代表性的问题适时公布!也欢迎各位基层执法者来信与号主共同交流探讨!分享典型案例,贯彻依法治国精神,体会基层执法不易,防范执法风险。
以法会友,共同进步!——编者按司法观点提炼县级公安机关具有在权限范围内对本辖区户口进行管理的职权。
针对原告廖某的申请,公安机关依据已于2009年8月21日已停止执行的《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作出的不批准其户口迁入的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公安机关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新的规定尚未收到作为其适用法律正确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编者按: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以“未收到新规定”为由适用实际已失效的旧规定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以这种理由为自己的执法过错进行辩解,显然难以令人接受。
试想,某行为人若在《刑法修正案十》公布之后实施了侮辱国旗的犯罪行为,其可以以“没有收到过《刑法修正案十》”为由豁免刑事责任吗?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静行初字第70号正文原告廖某,女。
委托代理人廖某1,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
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住所地本市胶州路415号。
法定代表人薛小明,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某1,年籍详上。
原告廖某不服被告某市局某分局公安户口行政审批,于2009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因张某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于2009年12月11日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0501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
AA7118004-2018-001
发布机构
上 海 市
文件编号 公 安 局
沪公行规 〔2018〕1 号
公开类别
主 动
产生日期 公 开
2018-03-09
记录形式
文 载体类型
本
纸质
关键词
内容描述
现将《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人口办 联系。
第二十三条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 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 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 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 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 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 记。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可以申
请设立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
(一)有办事处设立的批准文件;
(二)有拟设立集体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房屋使用
证明。
一个办事处只能设立一个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
户。
第十七条 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应当指定集体户户主,设置专(兼)
人担任。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上海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根据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籍管理规定,对上海市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和社会变革的需要。
本文将详细介绍2024年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全文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常住人口的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市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居住和常住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坚持统一管理、公平公正、便民惠民原则。
第四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依法实行居民户籍制度,重点强化对人口流动、迁入迁出、变动等情况的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应注重科学管理,推动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户籍登记第六条居民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户口所在地的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依法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七条户籍登记应当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第八条申请人经过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初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第九条居民户籍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申请办理其他涉及户籍的相关证件。
第十条居民户口登记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核验和更新,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三章户口迁移第十一条居民户籍迁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居民户口迁移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的,应符合上海市有关规定和条件,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经居民身份证管理机关审核通过后,应当及时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迁入上海市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应当签订《介绍入户承诺书》,承诺按照规定居住和遵守法律法规,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居民户口迁入上海市后,应当及时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签注手续,并如实申报个人基本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的核查工作。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沪公发[2013]16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执行意见:一、关于子女投靠(一)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户口已回沪落户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委托一名本市常住户口人员代为监护。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规定办理: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其与外省市人员生育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后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户的,可在本人、亲属或愿意接受其落户人员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亲身经历上海“夫妻投靠”户口办理过程,供参考
亲⾝经历上海“夫妻投靠”户⼝办理过程,供参考亲⾝经历上海“夫妻投靠”户⼝办理过程,供参考背景:本⼈,男,户⼝在中部省会城市,太太,⼥,上海虹⼝,某派出所就不细说了。
孩⼦,男,虹⼝某⼩学,10岁条件:1、夫妻⼀⽅户⼝在上海;2、结婚满⼗年;外地户⼝年龄35以上,失业数年;3、上海有房产,户⼝也在这个房产证上,如果不是夫妻⽅的户主,如⽼⼈户⼝为户主,则要准备⼀些户主资料;4、上海户⼝所在街道⼀年以上投靠类居住证(就是结婚满9年时候,赶紧去办⼀个)。
资料:1、申请书(到派出所去领,然后填报⼀些资料,⽐较简单),涉及到⽼⼈房产的,要户主亲⾃到场,证明同意⼊户,不是来抢房⼦的:)2、所有关联⼈的户⼝、⾝份证复印件及原件查验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下不注明的,都是原件和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证明(就是拿结婚证的地⽅民政局开具)4、孩⼦学籍证明(到学校开)、出⽣证、接种卡、独⽣⼦⼥证5、外地户籍证明(户⼝所在地公安局开的)、⾝份证、户⼝6、缴纳社保清单(外地从参加社保开始的详细清单,这个超级难办,好在本⼈缴纳⼀直⽐较规范,清单⼀定要分清哪些是单位缴纳,哪些是个⼈缴纳)7、失业证(劳动部门颁发的,失业⽇期要和上⾯的个⼈缴纳时间基本对应,因为只有失业后,才会个⼈缴纳,难度可想⽽知!)8、原单位解除合同证明(本⼈是原来单位解除合同、公证书,且解除时间正好和上述单位缴纳截⾄⽇期⼀致)9、档案托管证明(最超级难办的,单位解除合同后,按照常规,档案就应该寄放在某⼈才交流中⼼或者劳动部门,历尽千⾟万苦办来的啊)10、档案托管费缴纳发票(即使当时缴纳了,这个⼀般⼀年120元,肯定随⼿扔掉了,难度可想⽽知)11、个⼈缴纳社保缴费证明(本⼈还算细⼼⼈⼠,⼀直保留着原件,也是n年前的⼀张纸,当时找到真实喜极⽽泣啊)办理⼼得:1、应该就这么多上述材料,如后续回忆起来再补充,呵呵2、办理时候,户主、夫妻双⽅都要到场;3、本⼈到上海派出所去投递资料了四次,每次不全遭到退回,然后⼜要到原籍去办理,难度可想⽽知。
上海外地迁投靠迁户口流程
上海外地迁投靠迁户口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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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3.11.28•【字号】沪公发〔2003〕420号•【施行日期】2003.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公发〔2003〕420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本市户口实行“网上迁移”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提高本市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效率,进一步方便广大人民群众,有效规范人口信息管理,现就在全市实行本市户口“网上迁移”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市居民在本市范围内的户口迁移适用本实施意见。
但本市高、中等院校集体户口,水上派出所管理的水上集体户口及市监狱局、市劳教局所属的皖南、苏北四个农场集体户口除外。
二、办理依据本市户口“网上迁移”的办理工作,按照市局下发的《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沪公发[2000]32号)和《关于执行<上海市户口管理暂行规定designtimesp=14595>的实施意见》(沪公发[2001]15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受理和办理时间户口“网上迁移”由迁(移)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市区和郊区一类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20:00;郊区其他派出所户口“网上迁移”办理时间为每日8:30-16:30。
四、具体要求(一)迁移1、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申请户口“网上迁移”的,可携带迁(移)出地及迁(移)入地的《居民户口簿》,到迁(移)入地派出所当场办理户口“网上迁移”手续。
上海投靠落户新政策
上海投靠落户新政策上海投靠落户新政策有哪些?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上海投靠落户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上海投靠落户新政策上海投靠落户申办手续(一)异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3、当地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4、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申报人员全家的户籍证明;5、随迁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6、沪地配偶单位证明;7、结婚证复印件;8、独生子女证复印件;9、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10、沪地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二)就地投靠配偶所需提交的证明材料:1、本人申请;2、户主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3、村委会、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4、子女在校读书的学校证明;5、配偶单位证明;6、结婚证复印件;7、独生子女证复印件;8、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9、申报农转非户口人员的户籍证明;10、被投靠人配偶户籍证明并注明户口性质。
09上海户口新政策:1、结婚时间不限的可以办理的情况:(1)配偶一方是高级职称;(2)配偶一方是博士;(3)配偶一方是获省部级奖项者;(4)上海户口方是中级职称3年以上者;(5)上海户口方是本科有学位,专业是计算机、电子、信息类专业者,并单位是高新企业;(6)上海户口方单位是集成电路企业者,而上海户口方是技术岗位的,并单位是高新企业;(7)上海户口方是硕士,在沪工作3年以上者。
2、结婚满3年可以办理的情况:(1)上海户口方有中级职称但不满3年;(2)上海户口方是硕士,毕业3年;3、结婚满5年可以办理的情况:上海户口方高中以上学历,外地户口方中专以上学历 .你看看上面的上海户口新政策是否有符合您母亲情况的,才可以办理申请上海户口上海市公安局修订《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公安部调整有关户口管理规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市局对2005年5月16日下发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沪公发[2005]171号)作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一、第六条修改为:本市居民应当依法在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上海居转户落户配偶随迁条件
上海居转户落户配偶随迁条件一、上海居转户概述上海居转户是指在上海居住并工作的非户籍人员,通过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户籍从原籍地迁移至上海的过程。
居转户政策旨在吸引人才,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配偶随迁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为许多家庭带来了便利。
二、配偶随迁条件1.配偶身份要求申请配偶随迁的对象应为合法婚姻关系内的配偶。
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此外,申请人的配偶应无犯罪记录,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结婚年龄。
2.婚姻关系要求申请人需证明与配偶的婚姻关系真实、合法。
在申请过程中,如有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如离婚、再婚等,需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3.配偶稳定就业或创业要求申请人的配偶在上海需有稳定的就业或创业情况。
稳定就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稳定创业是指在上海注册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且企业正常运营。
4.子女随迁政策符合随迁条件的子女包括婚后生育的子女和再婚带来的子女。
子女需符合国家规定的入学年龄,且具备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申请子女随迁时,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三、申请流程及材料1.准备材料:申请人需准备本人和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子女相关证明、配偶稳定就业或创业证明等材料。
2.线上预约:登录上海市公安局门户网站,按照提示预约办理配偶随迁业务。
3.递交材料: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指定窗口进行递交。
4.审核: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发放《准予迁入证明》。
5.办理迁移手续: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领取新户口本:迁移手续完成后,申请人可前往指定地点领取新的户口本。
四、注意事项1.申请人在提交材料时,需确保材料真实、齐全。
如有虚假或遗漏,可能导致申请失败。
2.申请过程中,如需更换配偶或子女的证明材料,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3.办理配偶随迁业务时,申请人需亲自到场办理,不可代办。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沪公发〔2005〕253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253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处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市局《关于对本市蓝印户口开展清理和集中办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04]157号)规定,凡不符合蓝印户口具体政策条件,应予以注销蓝印户口的,同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或监护人。
属清理注销范围外,经审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将蓝印户口转为本市常住户口:一、购房类(一)《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权利人姓名、人数变更(包括原权利人死亡后的变更、共有产权的变更、产权人数的增加或减少)的;(二)购房人系签定《买卖合同》的;(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权利人系2人(含2人)以上共有产权的;(四)购房人与申办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不符合申办蓝印户口有关规定的;(五)购房人系现役军人或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六)单位购房系为非本单位职工申办蓝印户口的(包括申办蓝印户口时非本单位职工,申请转为本市常住户口时聘为本单位职工的;没有为本单位职工申办蓝印户口而直接为其亲属申办蓝印户口的);(七)1998年5月26日以后(含当日,下同)申办蓝印户口,但购房预(出)售合同或收款凭证中登记日期为1998年5月25日以前,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80平方米和房屋总价40万元人民币“双控”标准的,其中在浦东新区购房不符合(沪府办秘[1996]005302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八)1998年5月26日以后申办蓝印户口,但购房预(出)售合同或收款凭证中登记日期为1998年5月26日至1998年10月25日期间,购置商品住宅建筑面积未达到70平方米或房屋总价35万元人民币标准的;(九)房屋已转让或出租或抵押的;(十)同一购房人所购多套房屋累计面积和(或)价款虽达到申办标准,但所购多套房屋不在同一区、县的,或虽在同一区、县但所购多套房屋的合同签订日期间隔超过6个月的;(十一)购房价款与发票中的有关配套费相加达到申办标准,但购房价款未达到申办标准的;(十二)新建商品住宅的投资建房单位与房屋预(出)售单位不相一致的;(十三)一套房或两套以上房累计面积和(或)价款符合申办2人以上指标数而未同时申办的;(十四)获得蓝印户口的人员,在尚未办妥迁入本市常住户口手续以前迁移的,或入户地址变更的;(十五)未付清全部购房贷款,或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
上海夫妻投靠落户办理指南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有效XX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XX》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与其配偶、子女的《居民XX》与《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2)录取通知书;(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XX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2、“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主要指:(1)《出生医学证明》;(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与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凭证存在有弄虚作假嫌疑与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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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
[沪府(2009)70号]
为了积极稳妥地解决历史遗留户口问题,现就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提出若干实施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关于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本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门作出的外省市人员迁沪落户审批决定中,对查明因弄虚作假落户的人员一律予以注销户口,并由原迁出地公安部门予以恢复户口。
(二)被批准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本市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批复》(沪府[1999]38号)停止执行。
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如有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8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