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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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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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0]30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0.01.18【实施日期】2010.01.1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和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宁人社发〔2010〕30号)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积极稳妥解决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一)1995年以后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以下简称“应保未保人员”),是指1995年以后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人员。

(二)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籍人员(以下简称“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是指1995年以前曾在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五七工厂(农场)、居民委员会等城镇各类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非农业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原“五七工”、家属工、临时工、农场工等人员;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并下达招工文件,曾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农业户籍人员,是指1995年以前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招收的(或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的),曾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我区农业户籍的民办教师、计划内亦工亦农工、临时工、农民轮换工、以及聘用的乡镇人员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法规类别】职位职称【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17]55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5.05【实施日期】2017.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7〕55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有关部门: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7年5月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会计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选拔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学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副高级)。

第三条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公务员除外)并具有中级会计师资格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

第六条学术造诣深,学术作风正派,具有较高知名度,是本专业的学术带头人。

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

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

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全国统一题库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会便函[2012]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2.02.10【实施日期】2012.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财政厅会计处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使用全国统一题库的通知(宁财会便函[2012]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财经会计学院,各会计培训机构: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指导意见》和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建设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自2013年1月起采用全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使用新题库的宣传工作全国统一题库是以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作为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

我区现行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是依据财政部2008年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开发建设的,考试题型和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大纲要求。

接收和使用财政部开发建设的全国统一题库,对于进一步提升我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权威性和公正性,选拔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财经会计学院、各会计培训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要在当地报刊、新闻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告知广大考生,确保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题库顺利接收和使用。

二、考试范围和命题依据依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

三、试题类型及每门科目各题型分值(一)试题类型1、单选题。

包括题干和A、B、C、D四个选项,其中有一个正确选项。

共20道题,每题1分,选对得分,多选、少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2、多选题。

包括题干和A、B、C、D四个选项,其中。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3号)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2012年自治区总的主要预期目标是: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2%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左右;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16%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进出口总额增长13%;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5%左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均增长12%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9.2‰以内。

为切实做好今年政府的各项工作,努力实现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任务分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重大项目建设,在拉动经济稳步快速增长上务求更大实效(一)实施一批重大产业项目,完成投资745亿元。

开工建设神华宁煤煤炭间接液化、广银铝业20万吨铝板带箔、吴忠热电等重大项目,加快推进国电英力特煤基化多联产、捷美丰友合成氨尿素、宁夏石化大化肥等项目。

(齐同生常务副主席、赵小平副主席、刘小河主席助理分别负责,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宁东管委会等有关部门牵头落实)(二)实施一批重大交通和物流项目,完成投资125亿元。

全面开工兵沟黄河大桥及连接线、石嘴山黄河大桥改扩建等工程,加快实施银川河东机场三期扩建、包兰铁路复线惠农至银川段、原州区至王洼铁路、青兰高速东山坡至毛家沟段、东线高速盐池至红井段、西线高速崇岗至平罗连接线等项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201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会]发[2014]837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4.10.11【实施日期】2015.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的通知(宁财(会)发[2014]837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4〕 11号)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检查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属本次检查登记范围。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检查登记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时间安排本次检查登记工作从2015年1月5日开始,到2015年6月30日结束,历时半年时间。

持证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属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检查登记,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安排好会计从业资格检查登记工作。

三、检查内容1.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情况。

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关于“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的有关规定,持证人员必须在检查登记的周期内完成会计人员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2.持证人员的奖罚情况,需提供有效证件(原件)。

3.持证人员的基础信息需要变更的会计人员。

持证人员的工作单位、学历或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会计职称)和职务等信息需要变更的事项,均需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和证件(原件)。

4.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会]发[2016]294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3.29【实施日期】2016.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会)发〔2016〕294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14〕11号),我们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3月29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解放军、武装警察系统除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强化服务,注重质量,有力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丰富继续教育内容,注重技能训练,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

科学设置培训课程,注重政策法规与实际操作、会计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继续教育,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拓展职业技能,提升会计人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改革的能力。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
【发文字号】宁财[会]发[2012]49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12
【实施日期】2012.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
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496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驻宁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要求,现将我区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2年(2010年6月以前获取);
(二)硕士学位或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2007年6月以前获取);
(三)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满10年(2002年6月以前获取)。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区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定于2012年6月20日至6月30日,现场确认时间定于2012年6月21日至7月3日。

报名网址: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

关于做好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doc 7页)

关于做好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doc 7页)

关于做好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doc 7页)...../关于做好201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2012年1月12日宁财(会)发[2012]63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中心驻宁单元,各财经会计学院,各会计培训机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打点实施法子》(宁财(会)发[2005]1107号)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收集(无纸化)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会)发[2010]157号)文件划定,现将2012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体例、时刻及地址2012年全区继续实施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缴费、网上编排科场、网上打印准考证、上机无纸化考试、网上成就发芽、网上打印及格通知单的体例进行。

(一)网上报名开通时刻:网站自2012年2月2日开放(国家法定节沐日除外),报考人员可以在任何地址和任何侍旧锁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网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选择主页中的“会计打点”栏目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成就发芽。

(三)现场审核、缴费(节沐日正常歇息)、打印准考证及考试放置时刻:详见附件《2012年度宁夏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时刻放置表》。

(四)现场审核缴费地址: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打点部门。

(五)现场审核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1、本人有用二代身份证原件;2、合适免试前提的,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二、考试科目、题型及分值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划分为:《财经律例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本》和《初级》,各科考试及格尺度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上机考试用时分袂为60分钟,依据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纲》进行命题,题型为客不美观题,分单选题、多选题、判定题和实务操作题。

其中《财经律例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本》为单选题20道,每题1分,计20分;多选题30道,每题2分,计60分;判定题20道,每题1分,计20分;《》为单选题10道,每题1分,计10分;多选题10道,每题2分,计20分;判定题10道,每题1分,计10分;实务操作题60分(实务操作软件系统为T3-用友通尺度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宁财[会]发[2013]175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宁财(会)发[2013]175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工作,是《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第24号令)的严肃要求,也是加强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的重要举措。

根据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3]5号)要求,为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由于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二期已正式上线,为确保报备信息安全、完整,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实行书面报备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

网上报备地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报备时间为2013年3月15日至2013年5月31日。

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当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应及时完成报备,在完成网上报备的同时,将书面报备材料于2013年4月19日前报送宁夏财政厅。

二、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1)201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股东(合伙人)情况汇总表及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1、附表2、附表5);(2)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会[2011]1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还需报送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含附表3、附表4);(3)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4)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5)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所有分所都应向总所设立地财政部门报送附表1。

全财会[2012]2号文件2

全财会[2012]2号文件2

全财会字[2012]2号转发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的通知》(桂财会…2012‟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学习执行。

为了确保我县此项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落实,按时上报区财政厅工作总结及相关数据报表,特做以下要求:一、我县要求各行政事业法人单位从5月15日至5月31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必须在5月31日下班前将下材料报送全州县财政局会计管理股,电话4811421,4821421。

1、《2012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自查表》(区文件附件二)。

2、各单位会计机构财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只要求有照片和单位住址的版面)复印件。

3、各单位在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应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要将纠正的情况和会计机构对在岗无证人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

4、上报所有的材料必须打印加盖公章并统一使用A4纸。

二、各二层行政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传达区财政厅文件要求,并组织财务人员进行自查自纠,要求各主管部门指定一名财务负责人专人办理此项工作。

各二层行政事业单位自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自查材料统一报送县财政局。

三、中央、自治区、桂林市驻全州县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工作由我局统一负责执行。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时、按质完成此项工作,逾期不报的单位我局将不给予办理本年度会计年度注册,违反《会计法》情节严重的依法暂缓财政拨款。

全州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文件桂财会…2012‟24号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检查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全面掌握我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的配备状况,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依法理财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12年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从业资格执法专项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宁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情况的通报(宁政办发〔2013〕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2年,自治区政府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召开常务会议21次,研究议题115项,决定事项221条,研究制定了一批政策措施。

现就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研究制定了一批增强经济实力的政策措施2012年,自治区政府紧紧围绕“稳中求进”的总基调,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先后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的意见》(宁政发〔2012〕56号)、《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35号)、《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68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12〕103号)、《关于扶持和促进回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2〕161号)、《关于慈善园区招善引资优惠政策的意见》(宁政发〔2012〕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送审稿)》(宁政发〔2012〕31号)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调节,保持了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2327亿元,增长11.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110亿元,增长27.5%;实现财政总收入406.1亿元,增长23.9%。

二、研究制定了一批改善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2012年,自治区政府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常务会议先后2次听取10项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的执行情况,妥善解决了固原市原州区驼巷村特困人员和残疾人看病就医医疗保障的问题,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宁政发〔2012〕51号)、《关于完善提升创业园区(基地)孵化功能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2〕17号)、《宁夏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二五”纲要》(宁政发〔2012〕24号)、《宁夏“黄河善谷”建设规划(2012年-2020年)(宁政函〔2012〕7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控,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宁政发〔2012〕39号)等改善保障民生的政策措施,全年投入民生领域资金635亿元,占全区一般预算支出的73%,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得到更多实惠。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0•【字号】宁政发[2013]34号•【施行日期】201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12年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宁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2年,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央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全区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109亿元,同比增长27.5%,超额完成了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为表彰先进,鼓舞干劲,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银川市等5个地级市人民政府、神华宁煤集团等10个投资贡献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更加务实的工作作风,锐意进取,再创佳绩,全面完成今年固定资产投资任务。

各地、各部门和企业要向先进学习,掀起比学赶超的热潮,扎实做好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3年2月20日附件:2012年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工作先进单位名单一、五市人民政府银川市人民政府(奖励102万元)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奖励112万元)吴忠市人民政府(奖励208万元)固原市人民政府(奖励108万元)中卫市人民政府(奖励107万元)二、投资突出贡献企业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中电投宁夏青铜峡能源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电力公司宁夏申银特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哈呐斯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1.25
•【字号】宁政办发[2013]12号
•【施行日期】2013.0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2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落实情况的通报
(宁政办发〔2013〕1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2012年第四季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议题落实情况通报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核查,抓好落实。

附件:2012年第四季度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会议情况统计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5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4•【字号】宁政办发[2010]82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82号2010年5月2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促进宁夏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促进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重要意义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以经济鉴证类为主要职能,并提供会计、税务、管理咨询等商务服务的中介行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工程。

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形成以来,经过执业机构清理整顿、脱钩改制、规范发展和机制创新等一系列的改革,整个行业发展健康有序。

目前,全区会计师事务所23家,执业注册会计师236人,从业人员553人,注册会计师执业范围和服务对象日益拓展,执业能力逐步提高。

但是,由于起步较晚、基础薄弱等原因,还存在着整体素质不高、综合实力不强、执业质量和执业水平偏低等问题,已难以适应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需要。

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利益,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引导资源配置等各个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因此,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注册会计师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财[会]函[2012]5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4.20
【实施日期】2012.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2年上半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成绩合格人
员名单的通知
(宁财(会)函[2012]58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各财经会计学院,各会计培训机构:
现将2012年上半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根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会)发[2005]1107号)和《
1 / 1。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执业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执业资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价费发[2007]147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7.20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1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核定新增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
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7]147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宁人函[2007]5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新增三个执业资格考试和管理咨询师职业水
平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二)稽核;(三)资本、基金核算;(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七)总账;(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各市、县、区级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六条临时聘用会计人员,一律视同现聘用单位的人员,按上述规定由相应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聘用关系的人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的市、县、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第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第八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9.04•【字号】宁财[会]发[2013]660号•【施行日期】201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的通知(宁财(会)发【2013】660号)区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中央驻宁单位、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式、技术手段等新变化,向会计人员提供便捷高效的继续教育服务,满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多元化的需要,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7]246号)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试点,自2013年9月1日起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开始试运行,与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双轨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络继续教育培训对象持有自治区财政厅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各类会计人员,均可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学习。

二、网上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培训根据财政部要求并结合会计人员需求设置,课程内容丰富,学员可根据自己需求选择课程进行学习,并可通过咨询服务电话解决学习中的疑难,更好地掌握继续教育学习内容。

三、网络继续教育学习流程(一)登陆学习系统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的会计人员通过宁夏财政厅网站()点击“会计管理” 下的“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专栏中的链接,或直接登陆“宁夏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学习系统”(http:///SmartWeb/2622.aspx),点击“注册”按钮,输入真实身份证号、会计从业资格证号、个人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注册报名,完成缴费和信息采集后进入学习系统选课、听课,学满所选课时数后参加考试(详见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
指导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4.09
•【字号】宁政发[2012]54号
•【施行日期】2012.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
的通知
(宁政发〔2012〕5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更好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推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将我区2012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
一、2012年度我区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7%。

(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

(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按照企业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建立正常的年度工资增长机制
(一)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上线。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工资增长幅度。

(三)经济效益下降、在岗职工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的企业,支付的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已经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参照工资指导线进行平等协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宁财[会]发[2007]246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4.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会)发[2007]246号)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有关厅(局),中央驻宁单位、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二OO七年四月九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结合宁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铁路系统和部队系统除外)中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

第三条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继续教育的各项规定,自觉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四条各单位应负责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在参加继续教育期间,应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第五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

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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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财[会]发[2012]6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1.31
【实施日期】2012.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
的通知
(宁财(会)发[2012]63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中央驻宁单位,各财经会计学院,各会计培训机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宁财(会)发[2005]1107号)和《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网络(无纸化)考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财(会)发[2010]157号)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方法、时间及地点
2012年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缴费、网上编排考场、网上打印准考证、上机无纸化考试、网上成绩查询、网上打印合格通知单的方法进行。

(一)网上报名开通时间:网站自2012年2月2日开放(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报考人员可以在任何地点和任何时间进行网上报名。

(二)报名网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网站(http://),选择主页中的“会计管理”栏目进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及考试成绩查询。

(三)现场审核、缴费(节假日正常休息)、打印准考证及考试安排时间:详见附件《2012年度宁夏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时间安排表》。

(四)现场审核缴费地点:各市、县(区)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

(五)现场审核时考生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原件;
2、符合免试条件的,提交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二、考试科目、题型及分值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科目划分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和《初级会计电算化》,各科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上机考试用时分别为60分钟,依据财政部2008年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命题,题型为客观题,分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实务操作题。

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基础》为单选题20道,每题1分,计20分;多选题30道,每题2分,计60分;判断题20道,每题1分,计20分;《初级会计电算化》为单选题10道,每题1分,计10分;多选题10道,每题2分,计20分;判断题10道,每题1分,计10分;实务操作题60分(实务操作软件系统为T3-用友通标准版)。

三、报名及免试条件
(一)报名条件
凡是申请参加2012年度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会计和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免试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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