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人函[2008]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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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宁政发[2008]98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宁政发[2008]98号2008年7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强对企业收入分配的宏观指导,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根据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安排,结合我区实际,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我区2008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如下:一、2008年全区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4%;(二)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7%;(三)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实际平均工资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区内各种经济类型企业均应参照本工资指导线,确定本企业人均工资增长幅度。

(一)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应围绕基准线安排;(二)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确定工资增长幅度时原则上不得突破上线;(三)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增加的企业,工资涨幅不得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以保障职工基本生活水平不下降;(四)工资增长过快的企业,要从严控制工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确保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区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的企业,原则上2008年度实际平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基准线。

三、各地、各部门应根据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按照分级分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水平。

对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要指导其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普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购销管理
•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关于加强含特殊药品制剂含兴奋 剂制剂和瘦肉精类药物监管的通 知(常食药监通[2012]51号)
市局于今年4月份进一步发文: 要求各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 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的相关 要求建立: 药品销售异动报告制度 药品购销审查确认制度 药品流弊责任追究制度
药品销售异动报告制度
案例一:溧水百缘药房新康泰克流弊案

2011年6月13日,江苏省溧水百缘药房有限公司当班员工为谋取
非法利益,未按照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
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中销售含麻制剂非处
方药一次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的规定,将400盒复方盐酸伪麻黄碱缓
释胶囊(新康泰克)销售给不明身份的人员,造成大量含麻制剂流入
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该企业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严厉处罚。
案例二:宜宾“4.08”专案

2009年3月,宜宾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
协查函,请求协查宜宾市南溪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向吉林维康制
药有限公司购买197件复方茶碱麻黄碱片。该局高度重视,通过“南
溪药品物流追踪管理信息系统”迅速查明,南溪县医药公司没有该批
再次提醒
• 在此再次提醒:各药品经 营企业务必建立并有效执 行药品销售异动报告制度、 药品购销审查确认制度 、 药品流弊责任追究制度 , 加强对企业所有员工的教 育培训,防止发生含特殊 药品制剂、含兴奋剂制剂 和“瘦肉精”类药物流弊 事件。一旦发生流弊事件, 是要追究企业法人代表、 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 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 任的。
药品购销审查确认制度
• 一、各药品经营企业除严格按规定对药品购销单位相关资 质进行审查外,还必须按照国家局相关要求建立药品购销 双方审查确认制度。即购进药品必须经上游供货商确认后 方可入库;销售含特殊药品制剂、含兴奋剂制剂和“瘦肉 精”类药物必须经下游购买方入库确认,相关人员在随货 同行单上签字盖章后返回销售方,并且不得采取现金交易 的方式进行购销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8.09.05•【字号】宁党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08]47号2008年9月5日)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充分调动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构建和谐宁夏进程,现就提高我区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重要性城镇社区工作者是社区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肩负着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服务居民、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城镇稳定、推动城镇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发展基层民主政治、推进城市化进程、维护居民利益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城镇社区建设进行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偏低、社会保障政策不落实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

为此,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充分调动广大城镇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切实加强城镇社区建设,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贡献力量。

二、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措施(一)严格核定城镇社区工作者职数。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宁劳社险[2008]2号、宁财社[2008]8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1.29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宁劳社险〔2008〕2号、宁财社〔2008〕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劳社险[2008]3号、苏财社[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事转企”单位中转制前的退休人员,根据有关规定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
整办法执行的属本次调整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按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的不在本次调整范围;有事业费的部、省属转制单位中转制前退休并按规定参照机关事业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不在本次调整范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2008)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已经2008年4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毛光烈二○○八年四月十六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府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第四条修改为:“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四、第七条修改为:“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五、第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行政机关应对本机关的信息公开活动予以经费保证。

”六、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目修改为:“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增加两目,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目、第六目:“5.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九条增加二项,分别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七)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教育、交通等行政管理中的重大监督检查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银政发[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银政发〔2008〕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银川市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目录第一章总论一、规划目的二、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2.1 规划指导思想2.2 规划原则三、规划依据和标准四、规划范围五、规划时间第二章银川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概况一、自然环境和社会经济概况1.1 自然环境1.2 社会经济1.3 城市水资源利用状况及用水量预测二、银川市饮用水源地概况2.1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2.2 银川市南部水源地2.3 银川市南梁水源地2.4 银川市南郊水源地2.5 银川市征沙水源地2.6 银川市东郊水源地第三章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一、水源地地面水质量现状二、饮用水源地地下水水质状况评价2.1 评价标准及方法2.2 水质状况分析评价三、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状况评价3.1 法律法规体系建设3.2 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问题分析4.1 银川市饮用水源地存在问题4.2 水源地环境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第四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分析一、银川市饮用水源地工业污染源调查及违章建设项目调查1.1 银川市东郊水源地1.2 银川市南郊水源地1.3 银川市北郊水源地1.4 银川市南部水源地1.5 银川市征沙水源地1.6 银川市南梁水源地二、城市生活污染源调查分析三、面污染源调查分析3.1 农田径流污染调查3.2 农村生活污染情况调查3.3 分散式畜禽养殖非点源污染情况调查3.4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产养殖污染情况调查3.5 饮用水源保护区非点源调查分析四、规模化畜禽养殖调查分析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总量分析第五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确定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1.1 保护区划分的一般技术原则1.2 保护区划分方法、范围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的确定2.1 新勘探的水源地2个2.2 调整的水源地3个2.3 其他水源地三、保护区划分与核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一、基本要求二、一级保护区用地现状与规划2.1 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建筑物2.2 一级保护区内土地使用现状2.3 一级保护区用地规划三、水源地准保护区用地现状与规划3.1 准保护区内的工业建筑物3.2 准保护区土地利用现状3.3 准保护区土地利用规划四、社会经济发展对饮用水水源地的影响五、水源地保护区保护隔离工程5.1 隔离工程原则5.2 水源地保护区界桩5.3 隔离工程设置六、地下水源地污染控制工程6.1 工业废水污染源治理6.2 加强农村环境管理6.3 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综合防治6.4 健全垃圾收集、处理与处置系统6.5 水源地保护区排污沟渠防渗治理七、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及投资7.1 一级保护区清拆、人口搬迁、隔离设施建设方案及投资状况7.2 准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八、准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8.1 基本要求8.2 工程内容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9.1 基本要求9.2 应急能力建设工程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预警监控体系建设工程十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能力建设11.1 基本要求11.2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11.3 监督管理自身能力建设工程11.4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控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第七章规划投资及效益评估一、资金筹措1.1 资金来源1.2 资金保障二、投资估算2.1 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2.2 投资估算范围2.3 投资构成三、效益评价3.1 社会效益评价3.2 环境效益评价四、项目资金来源和保障4.1 资金保障4.2 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保障4.3 组织和管理保障第八章总体结论一、饮用水源地供水情况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三、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总量分析四、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五、管理措施第一章总论一、规划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切实推动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改善银川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布部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4.03.17【实施日期】2014.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函〔2014〕28号文件精神,今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08〕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政府2008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以下意见:一、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政府立法工作,体现政府立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前瞻性、指导性,反映我市改革、发展和创新的要求,促进南京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要把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规范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将加强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切实体现以人为本。

二、不断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机制,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要加强立法前期的调研准备工作,站在全局的角度起草规章,摒弃部门利益,提高立法起草质量;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努力拓宽立法沟通渠道,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确保制定的规章充分体现民意,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在认真抓好政府规章制定的同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四、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规章草案起草、审查任务。

承担政府规章起草任务的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严格按照立法程序抓紧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工作,按时报送市政府审查;具体立法项目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立法工作,按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把握立法工作的主动权,共同确保本年度立法计划的顺利完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3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各单位、区属各大型企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7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状况,今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3月底结束;2007年冬季转业士官从4月1日开始,持自治区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接收通知书》到各市、县(区)安置部门报到,5月底结束。

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008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在待分配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与理想信念教育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结合起来,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措施,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来,拥护和支持党的政策,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服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去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8.12.27
•【字号】宁劳社发[2008]163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优抚安置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宁劳社发[2008]163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目前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月,由于近几年全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较快,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逐年增大。

为维护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区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统一按自治区200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个月标准计发。

今后,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适时进行调整。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三)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及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
决定(三)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11
•【字号】银政办发[2010]180号
•【施行日期】2010.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续(二)
附件3:
银川市人民政府第四批决定取消、合并、调整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4: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
附件5:
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行政审核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计人员【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16]82号【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02【实施日期】2016.02.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的通知(宁人社函〔2016〕8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5〕2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5年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区内合格分数线的函》(宁人社函〔2015〕587号),现将我区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一、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合格人员43人。

成绩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三年有效(2016年-2018年参加评审)。

二、自治区合格标准为50分,合格人员30人。

成绩合格证在自治区范围内一年有效(2016年参加评审)。

请成绩合格人员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时到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领取成绩合格证书。

附件:1.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2. 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宁夏区内成绩合格人员名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2016年2月2日附件12015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成绩合格人员名单性别准考证成绩工作单位1李华男3400001028686海原县财政局2许祝愉女340000102098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3牛丽丽女3400001017882宁夏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4李丽萍女3400001029982宁夏瑞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5张星男3400001026579宁夏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6刘娟女3400001020375宁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7王春晖女3400001024474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销公司8陈小玲女3400001029374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陆爱宁女3400001029674中宁县天新税务师事务所10万莉女3400001026972银川品鲜食品有限公司11祁燕女3400001005571宁夏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所12杨志娟女340000100217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13冀海林男3400001005970宁夏正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14祁洁女3400001016570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丁建花女3400001013670宁夏正圆税务师事务所16李彩虹女3400001011970宁夏公路管理局中卫分局17王金霞女3400001009568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宁夏分所18季文娟女3400001001268银川海关19贾永萍女3400001022568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赵焕蓉女3400001028166神华宁煤集团煤炭化学工业分公司21张闻卫女。

关于同意录用司光刚等1210名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

关于同意录用司光刚等1210名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同意录用司光刚等1210名同志为公务员的通知【标 签】录用公务员【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人录字﹝2008﹞95号【发文日期】2008-07-17【实施时间】1899-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你司《关于办理国家税务局系统2008年录用公务员备案手续的函》 (国税人函[2008]6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录用司光刚等1210名同志为公务员。

新录用人员的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

名单如下: 北京税务局(209人) 司光刚、王涵、辛玲、齐雪、韩敬宇、孙楠、赵伟超、王亮、王振翼、高阁、李坤明、杨明亮、邢项、闰强、王丹、史岚、赵思洋、杨丽欣、张冠凝、朱丽楠、郝燕、李倩、战文静、于帆、孙瑜、白春娥、路秀娜、王奇、原莉娜、李燕、孟群锋、郭锐、张开峰、龚茂、操振伟、张琦、武嘉、郑红芬、邵慧悉、钱扬、王可、王秀武、陆响、丁健、杨宁、沈奕、吴雪蓓、秦奇坤、董婷、谢力、石涛、徐丽萍、熊鹰、彭妍艳、付娟、尚雷、陈娜、陈昊、单旭、闰巧燕、云霄、赵端、李侠、甘增武、康尔平、韩忠利、王嵘、张兰兰、张伟、房浩琳、李洪飞、钱馄、邹郁卓、乔家霞、霍雨佳、马妍排、张楠、郭雪、杨楠、肖顺、谭晓强、刘曼、褚晓春、刘丽寅、蔡桂娴、闰丽、胡冰、杨柳、白海燕、方超、杨爽、铁撮、阮林志、马陆青、李雨婷、盖雯雯、李景昊、霍金鹏、林杉、胡晓辉、魏在美、李静、娄帅、刘彦锋、高进、谢亮、于亮、朱强、刘意、刘峰、陈博、田玉栓、孙岩、马芳、刘兵兵、魏婕、周晓鹏、蔡丽君、郭佳音、卫靖、张丽格、杨虹、齐晓卉、余志芳、黄媛、田听、王琳琳、王志杰、李玲、高立新、杜佳蔚、万兴、张洁、杜洁、陈思静、付继文、刘阳、许蕾、李潇、张怡、段续连、庞忻、赵婕、王梦瑾、黄炯、刘洋、孙斌、汤幸、冯玉梅、赵一静、王守利、王冰聪、刘岚、赵星雯、李晨之、周梅锋、张璐、张艳超、赵赞扬、陈明霖、赵磊、高丽芬、高静、郝万丽、曹敏、刘芳、许蜻靓、付星、宋杨、徐玮、石佳、王裙、陈楠、王蜻、张清华、王丹、潘园园、林寅寅、侯众晖、耿赫、付波强、潘静宜、许丽梅、王情、李方芳、孙艳妓、杜娜、陈羽佳、王颖、王珍、都中凯、郭佳、张辉、冯少卿、杨德银、王纪林、王丽、李娜、屈震、蒋琳、刘廷楠、李聪、董常波、崔岩、隋悦丫田康、宋鑫、李听、王蓓 天津税务局(65人) 史莎、徐智、崔召义、刘蕊、孙成荣、高汝杰、董庆国、宗向荣、孙崎、杨泉琦、吴琼、陈王普、刘听、郑洋理、鲁艳、杜文晶、王潇、高震宇、陈宁宁、郭金生、周涛、张晓雅、王新欣、秦中晓、尤娟、王子谏、宋伟、轧娟、张文娟、白洁、陈怡、庞瑞、费小耕、窦雪、王妍、于洁、郑刚强、刘馄、王福璐、魏超、杨飞、高悦、崔翔、张莹、赵萌、孙琐、杜华英、周茜、陈宁、贾晓靖、李恩光、王舒、孙跃宁、杨悦、王亚洁、马晓楠、王雅萍、孔亚坤、张倩、周馄、王妍、侯佳、李锦、包丽娜、李凯 浙江税务局(247人) 李俊杰、王蕾、张可可、杨铃铃、夏冰、朱环宇、沈丹、刘继军、张莹、应华敏、潘茜茜、王珊珊、张著、林毅、周玲?、吴良芳、温西湖、汪佳慰、张薇、江小波、季晓丹、蔡丽君、黄旭洁、潘欣、郑岚、金晓云、陈静、顾超、高翔、余婷婷、尹杰、张纹烨、吴嘉、许亚钧、陈勇、王红燕、万佳音、宋翔翔、侍敏、董力盛、金琐、戴俊、袁世峰、陈馨、沃晓华、潘晓灵、潘晓彬、艾巧芳、洪媛、徐蕾、周才伟、郑思远、秦越、金佳、胡伟、唐雪晶、蒋狄文、王金峰、凌学文、胡文洁、朱丹月一、陈波、千晨虹、谢少波、章斯思、朱政雄、何静、张洁倩、叶健、丁薇、曹伙斌、,刘迎春、廖川杰、李斐、宋志辉、陈珠丹、于萍、武丹、杨诚、孙立洋、秦佳、江文其、徐燕、张纯、俞华良、单蝉、蔡莉娜、谢依娜、陈翠、徐韬、张小清、林晶晶、陈颖、林哲、余雯娜、王宵莹、唐文航、潘丽莉、周苗苗、蔡听坷、陈淑君、汪帆、潘智丰、叶颖颖、孙佳、阮肖红、丁铁犁、陈春亭、蒋维、倪雯婷、韩丽娜、韩颖、狄芳、曾东城、艾陈丽、费聪、夏廷辉、张红云、金赏、吕卉、刘鑫、黄巍峰、周建既、张鼎胜、孙国丽、施月登、杜金强、孟帅、郭颖、方蜻、何丹、陈娇、厉李真、叶晓玲、郎颖波、倪晓静、萧佳文、严亮、李敏瑶、杨静、郑翔、史旭、张敏敏、陈釜寅、金怡、朱汪、许建琪、谢雅、李裙、张科峰、唐晶晶、余冰清、施喜平、陈建华、乐可锦、相玮、陈瑾怡、李静、吴有生、周雪英、周思蓓、张兰、吴苏英、苗舟、胡耀国、余啸、任婕、孙晴、严冬晨、潘莉、倪鹏展、徐靖波、张勇、余丽、杨攀、朱丽琴、傅佳、张吉、陈驰、周纪锋、郭佳梅、俞慧琴、孙建利、顾玲品、倪塑、王军辉、张艳、金晓勇、沈杭燕、林少伟、朱雯、程好婷、郑春波、王蜻蜻、张巍巍、陈奕怡、邢琳敏、吴刚强、梁烂英、田芷静、金淑兮、陈瑜、陈雯瑾、王蕴静、朱立宇、戴琳玲、沈依卿、陈姜燕、许蓄蓄、汪娟娟、关浩然、贾丹丹、金璞、刘芬、方婚婷、刘琳、蔡庆寅、郑巍、童媛媛、颜高翔、章凌芸、毛彬彬、罗莎、倪璐艳、燕进、张长青、周伊玲、陈晨、李渺、鲁科杰、黄智英、陈鹏、陈继栋、吴向波、胡志红、蔡华春、夏永胜、朱蕾、赵敬贤、张玛、沈悦、徐庄林、张乐意、潘燕、王永海、郑峰、庄国庆 广东税务局(491人) 杨凯、张兴洲、张磊、王永彦、王泊、修野、梁文庆、倪芳、刘钊、何春红、古长征、凌千惠、马云龙、孙怡宗、丁帅、余颖、何驰骏、廖丽平、沈聪、郑瑶、张伟、王雅楠、路明、王舜、魏伟、赵勇利、王传文、朱秋勤、胡金鑫、胡嘉铭、凌海亮、张月燕、袁波、卞如意、黄炯、王敬、章潇娴、钟张伟、林玉武、刘炎、陈艳丽、周益涛、黄佩莹、朱曼、李顺、睦丽莉、张金良、严权、史建炜、黄展涛、聂文雯、宋敏、殷苏芬、秦静、肖冬松、叶坷瑾、王妓、夏彪、周振江、张璐、于婷婷、杨洋、陈林、蒋阳宇、邹婷婷、高超、黄水娣、林辉、陈裕仁、胡明、程蜻、潘盛杰、李彦桦、陶立华、蔺彬、刘昊、文梦、辛琳、聂枫艳、张斌、冯志鹏、张义佳、吴健、林晨旭、肖拾宝、王浩、袁燕波、汪迪坤、彭炜、高翔、周良、陈金玉、邱珊珊、钟宇根、王清华、陈光和、陈防中、李志军、韩[哲」湘、陈少燕、吴家明、杨凯、卢正阳、卢丹、吴岳涛、郑永群、谢斐、袁千里、苏敏明、陈国豪、黄旭华、江颖瑜、陈高桦、游莹莹、康舒佳、蔡青、廖程、刘旖、罗淑枚、张建新、吴有恒、郑衍莹、段芳、何俊明、杨成林、彭泽敏、韦冬雅、王钧、温鹏虹、黄埔、吴锦乱、刘明、翁锐鹏、林佳丽、张康、黄长安、郑功、陈育贤、廖嘉明、李国成、郭翔、丁奕丹、徐文燕、梁恒荣、黄小婷、丘青茹、蔡茹冰、凌逸星、卢晨曦、朱国华、黄建清、成秋燕、黄晓思、古永和、陈子旭、蔡廷琳、向红、严宝宏、陈乐彬、李满林、郑序藩、陈文婷、郑洁燕、李春芳、李素雯、戴文君、麦柳君、李一顺、庄立炜、李毅芳、韦伟财、钱汉雨、林欣蓓、陈珊珊、陈彬曹、梁颖婷、花蕾、刘敏、陈银峰、张爵先、范洁玲、陈建军、梁庭鉴、刘佳、廖斌、郑素文、莫海鹏、翁俊、刘莹莹、周婷婷、林宝卿、赖悼艺、莫碧珠、李菌、李烨、林琳、陈兴华、林烨、万青、喻添英、钟鸣、王烁、钟国栋、范志联、罗俊忠、朱哗、陈锦华、欧思敏、尹玲菲、黄喜东、胡华元、丁荣靖、李淑怡、陈英全、周照强、郭鸯、梁轼皋、许铭哲、喻敏、李祝君、黄泉源、黄玲玲、关焕锋、李国龙、刘晓光、关馄泉、黄敏仪、谭晓清、许骏腾、潘光南、陈志金、王蓓、黄珊珊、胡彩娟、彭志敏、梁铭超、彭伊纯、罗子东、封艳苹、林丹、高景意、廖辉、刘芯伊、谢玉芳、陈坚宁、张东成、王婕茹、陈金取、钟国森、刘汉华、丘碧琴、黄钮普、陈颖雯、陈怡侃、李政、黄榜誉、郑亚丽、李娇、罗丝、陈辉烨、曾庆贤、钟明、杨炳散、蔡慧、陈东香、王淑婷、陈婕、陈思静、倪智聪、郑敏蹲、段文香、陈树林、刘艾鹏、黄钟衍、周文婷、佘映平、赖琼、汤品、杜彬华、黄晓霞、袁晓东、刘晓莉、李淑兰、幸立峰、陈德富、李晓蝉、曾晓明、曾贵花、赵韵、李坚俊、刘薇、郑圳升、陈华锋、关俊荣、谈华、刘师琳、张宇亮、欧阳校怡、寇婕、冯延武、冯丹丹、梁红、黄露珊、何维品、欧春贤、黄珊珊、翁金环、黄玉霞、林良杰、吴平、方洁珊、关司琦、欧阳任生、张小龙、陈征杰、陈胜荣、黄文蓉、刘雨果、何惠聪、李伟瑜、曾柞撤、谢慕贞、谢楷岚、侯志鹏、丛静、钟铿、梁志涛、方洁、沈思、许平昌、陈小霞、许荣耀、饶伟、吴饪姗、陈立、周美蝉、谢翠、廖永春、陈凯倩、陈碧玲、陈佳妮、林佳颖、林婉、钟福通、林铸锋、王盈、徐湘宁、张奕然、蔡晓馄、谢静珊、宋标、钟耿敏、龚武明、林青、林树漩、吴欣俞、李品辉、吴丽梅、张兰、曹锐、张亮亮、谭火林、周钒革、许博涵、刘爽、郭浩锋、杨平凡、钟志鸿、榻智勇、温舜峰、张智彪、钟文然、方仁篙、陶莹、余备备、黄佰乐、冯海、戴晓或、李漩、陈秀逸、林秋生、朱星亮、麦锦燕、林宏生、朱穗莹、冯怡颖、赖颖、洪夏庆、陈晓星、黄思雅、郑泽仕、刘婷婷、杜与乐、康茂劲、陈栋雄、何泽荣、刘中凯、彭怡岚、周莹斐、吴露生、邢冬荣、蓝俊城、陈泽琳、黄静、韩冰、郑伟超、陈达平、罗文波、陈静宜、李晓婷、肖国鹏、王文越、徐颖播、梁碧莹、郑术沛、翁淑贤、陈晓英、李承启、曾盈、肖楚恒、黄镇旭、官志辉、黄晖晖、欧宇林、曾军、田芳、陈泽韩、何延灿、乔婷、牛之玄、吴雯涛、付庆红、张峰、张亚、卢俊霖、陈中荣、范蓉娜、郭怀申、丁倩仪、许怀光、陈施萌、林育涛、叶聪、钟菊燕、宋扬、董斌、邓振中、刘谷明、钟雯靖、王振劫、安振翔、杨希、马勇、林莹、胡良运、罗坷、赖运玲、项传清、邓浩、谢玮炜、李建强、曾奕、魏自强、谢志、袁胜斌、宋羽西、范晓琳、王月一、张帆、陈美玲、何惠敏、康云朝、高啸、袁丽、谢耀安、陈建启、李静、朱栗宁、周刚、李正华、高干、张玮、洪乱、谷文豪、赵丽娟、胡昌茗、彭历沛、江岑、王梅花、马骏、孙成龙 海南税务局(30人) 江敏、史芳芫、陈宏权、洪盈、王颖、张海燕、李欣、梁凯、张岩、王驰侠、谷静、阂媛、贺邦、何正益、陈海青、余鸿飞、吴小杨、朱文标、吕杰、林听颖、李君、高翔、谢亚萍、陈良弊、孟迪、陈焕友、张连明、胡斌、吴宗涛、刘兴梅 重庆税务局(130人) 孙义标、徐腾飞、付继红、王井坤、黄婷婷、杨松辉、冉丹凤、章荣锋、董静静、潘志峰、陈小兵、周秦徽、向明、陶玄、易飞、黄杰青、贡利、陈金川、黄安杰、程玲、彭波斓、董桃、景江勇、刘梁鸿、陈峻峰、王洪鑫、何玲、汪立、罗臻、张丁、杨科、蒋晓波、肖志红、谭朝吉、晏瑶海、黄鹤、付彦妮、陈云霞、包凤玲、谭小红、胡晓熹、杨航、谈丽莉、砖蜻、贺凌宇、吴渊、袁睿、徐好好、李庆、朱峰、邹成璐、周雅玲、赵德霞、刘武生、王万灵、罗世伟、张高敏、龙霞、龙念、彭春燕、李孜、严雪梅、闰玉青、杨蜻、刘梨,曾毓勇、李东升、曹凤、王孜孜、胡黎、熊梅秀、霍薇、邹述九、余跃、陈鲸宇、韦娟、任亮、包姗姗、王强、李云霄、廖建兵、黄毅、周宇、李路平、邱明、周枫、覃遥、江洪、万婷婷、王川、自俊华、耿炳东、袁晨、田杨;余晓玲、程涵、徐雾、曹蕾、任杰、李蜻、张永前、林冰、刘颖异、王会、沈欣、夏阳、夏渝、向星、刘筱、周艺、唐宇、谈小忠、黄江、青智卓、高峰、李建功、王健、蒋友光、郑永芳、袁吉、李宗平、汪星、李健、周钦、陈徐、吴阳、黄河清、卢宏、王国臣、王晗丁 西藏税务局(5人) 王史磊、尹祥光、赵一帆、李高波、刘贵周 青海税务局(33人) 靳碗琳、杨雪朋、江斌、郭善柱、曹栋、杜鹏、申艳丽、孙智元、高杰、刘先良、薛晓娟、王菲菲、刘星辰、童格乐、史海成、孙玉鹏、张晓丹、杨鳃、王毅、李玉凯、刘生揩、王羚、李霞、李慧娟、马海燕、戴超群、李晓琴、晃元萍、锥子榕、王增宏、马佳、周宁霞、居涛 抄送:天津市人事局、浙江省人事厅、广东省人事厅,海南省人事厅、重庆市人事局、西藏自治区人事厅、青海省人事厅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6•【字号】宁政办发[2007]205号•【施行日期】200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05号)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了做好2008年立法工作,切实增强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工作的计划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的有关规定,现就报送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法项目种类报送的立法项目分为三类:一是拟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二是拟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项目;三是调研论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和政府规章项目。

正在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需要修改和废止的,也可以列入立法项目报送。

二、立法项目提出申报立法项目是编制立法计划,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把好立法项目关,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申报立项的重要性,高度重视申报立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认真做好立法项目的申报工作。

报送的立法项目要符合下列要求:一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提出立法项目。

要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奋力开创宁夏跨越式发展的新局面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统筹考虑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凡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贴近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立法项目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尽早尽快立项。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宁政发[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自实施以来,对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加强开发区利用外资、推动全市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目前,原《办法》中部分项目已经调整。

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进一步树立南京良好的投资形象,吸引更多的外资企业来宁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南京市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免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减轻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负担,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属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实施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区县范围内的开发区应参照此办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行使政府职能或提供特定服务的事业单位向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四条南京市开发区收费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外经贸局、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负责决定开发区收费政策等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

第五条各开发区设立收费管理办公室,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组成,人员由内部调剂解决,隶属开发区管委会领导。

开发区收费管理办公室负责在本开发区内贯彻落实收费政策,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的收费项目,协调企业和收费部门的收费矛盾,监督查处乱收费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宁建[标]字[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宁建(标)字[2008]2号)自治区各有关厅局标准管理部门,各市、县(区)建设局、宁夏建工集团、厅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现将申报2008年度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应以国家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以落实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环保、降耗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项目为重点。

二、申报项目应以完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为目标,围绕工程建设标准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宗旨,本着通用标准项目优先,为经济建设重点服务的标准项目和促进工程建设技术水平提高的标准项目优先的原则确定,以满足经济建设和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三、申报项目包括工程建设领域地方技术标准、应用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的要求填写有关内容进行申报。

五、请项目申报单位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送我厅标准定额处。

六、2008年度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申报截止日期为2008年2月29日,请各有关单位按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李辉联系电话:(0951)5043665二00八年二月十四日附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订、修订项目申请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06•【字号】甬政办发[2008]200号•【施行日期】2008.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00号)海曙、江东、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有关通知精神,为做好2008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安置对象和安置时间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7年冬季退出现役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以及符合有关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二期以上士官。

以上对象必须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

各接收单位要抓紧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底前安置完毕。

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安置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军队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坚决杜绝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现象。

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机构:为规范我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行为,现将《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九日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网上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为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的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及试剂集中采购工作的当事各方,贯穿于网上采购的全过程。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08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08]3号)、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办规财[2007]20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号)、《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医疗机构部分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8]206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改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180号)等政策规定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要求当事各方遵循“政府主导、公开规范;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网上交易、诚实信用”原则,合法有序地开展购销活动。

第四条网上集中采购医用耗材及试剂的范围:国家卫生部组织集中采购的中标产品;江苏省卫生厅集中采购的中标(入围)产品;南京市“网上交易目录”和“备选采购目录”的产品等三部分。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宁劳社险管[2008]1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
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险管〔2008〕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加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防止基金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要求,现将我市2008年度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证时间
基本养老金、定期救济费的年度认证时间为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27日。

二、认证对象
本次认证对象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

电力、铁路、煤炭、邮电、交通、水利、金融、民航、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等行业统筹及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定期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不在认证范围。

三、认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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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函[2008]133号
宁德市人事局关于同意郭连治同志等51人
予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函
福鼎市人事局:
根据《公务员法》和组通字[2006]27号、闽委办[2006]62号、闽委办[2007]9号、闽人发[2007]186号及宁市委[2006]71号、宁市委办[2006]53号文件精神,经审核同意批准你单位51位同志(名单附后)予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名单:
市库区移民局:
郭连治兰俊快
市广播电视事业:
李中仁李成雄裘见珍林其龙蔡伟光张玉西
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贺成炜王剑锋方金钗李峰钱锡铮谢志峰
王光镇林芝陈仙妹吴晨辉
太姥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金宗龙林基祝吴建华叶礼瑞李英朱陈冰
林加速李志光施丽影徐金花
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朗华杰黄精群李步锋夏金资卓廷金谢茂健
张建忠陈厚仁施明城潘必端黄定义李承国
汪正芳兰家祥张英惠林岱业
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
赖时学陈秀莲
市茶业管理局:
杨兆勇蔡良绥翁君传张一言陈桂明
二00八年五月九日
主题词:公管公务员参照登记函
抄送:省人事厅公管处、宁德市委编办、福鼎市委组织部宁德市人事局 2008年5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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