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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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贷款案例

抵押贷款案例

看到银行贴在家门口的催款通知,陈某莫名其妙,经多方查询方知,自家的房子已经被其妻子携“他”共同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

为此,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第三人申报不实、负有过错为由,判决撤销被告房管局作出的房屋他项权登记。

陈某于1997年3月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001年12月25日,陈某与第三人邱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合,分居两地。

2009年4月30日,工行鼓楼支行与邱某、“陈某”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约定以陈某所有的涉案房屋抵押贷款10万元,期限自2009年4月30日至2014年4月30日。

2009年4月30日,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与“陈某”、邱某共同到被告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向被告提供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还提供了陈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陈某”当场签署《抵押登记申请书》、《具结书》、《具结声明书》,被告审核后于2009年5月7日核准房屋抵押登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申请人提交的《房地产抵押合同》、《具结书》中签名处“陈某”的笔迹及指纹,均不是陈某本人形成。

因借款人未及时还款,工行鼓楼支行向陈某催还借款,陈某遂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时提交的《具结书》、《房地产抵押合同》落款处所署的“陈某”的笔迹和指纹,经司法鉴定均不是陈某本人的笔迹和指纹,不能证明房产抵押登记是房屋所有权人陈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房产抵押登记的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具备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故被告据此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依法应予撤销,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及第三人工行鼓楼支行共同承担。

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

凡权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的审查,房屋抵押权登记机构只能采取力所能及的实质审查标准,即审查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备,无明显违法情形即可。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作者:林文学杨永清麻锦亮吴光荣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担保制度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二、担保制度解释的指导思想三、担保制度解释对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四、担保制度解释的主要内容为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解释),并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担保制度解释涉及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以期对该解释的正确理解和适用有所裨益。

一、担保制度解释的制定背景和经过担保作为一项重要民事法律制度,涉及民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担保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的颁布对于各主体的民商事活动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尤其是在担保领域,民法典作出了重大变革,包括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的修改、纳入非典型担保合同、逐步消灭隐形担保、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调整等诸多方面。

为切实做好民法典的贯彻实施工作,正确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原担保法解释进行逐条梳理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组成了专门的研究团队,对担保领域的相关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专题研讨,为此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为确保司法解释能够符合经济交易的基本规律,便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统一裁判尺度,我们在加强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力求达成认识上的一致。

在2019年起草《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期间,我们已经比照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于担保制度进行系统性梳理,在《纪要》中设置专门章节予以规定,对于《纪要》在审判实践中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内容,此次司法解释予以吸收和改进。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

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4•【分类】问答正文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于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4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1日公告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公布后,社会反响热烈,社会各界亟待听到对该解释的权威解读。

为此,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过程?答:此次“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是在民法典颁布实施的大背景下开展和进行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都具有重大意义。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开展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把高质量完成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作为提高政治能力的重要方面,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依法保障人民群众权益。

这次对新中国成立以来现行有效的591个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其中和民法典规定一致的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需要对于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计111件,决定废止的共计116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的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共计7个司法解释,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起草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就是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期制定的7个司法解释中的一部,制定过程中秉承了传承与发展相统一的基本理念。

物权法第3阶段测试题分析

物权法第3阶段测试题分析

江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第三阶段测试卷考试科目:《物权法》第12章至第16章(总分100分)时间:90分钟__________学习中心(教学点)批次:层次:专业:学号:身份证号: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从以下选项中选出1个正确答案,每小题1分,共10分)1、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A、在建房屋B、某大学的教学楼C、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D、船舶2、以下属于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是()。

A、不动产抵押B、动产质押C、权利质押D、留置3、根据《物权法》关于占有的规定,下列关于善意占有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属于无权占有B、是指基于“本权”而为的占有C、是指明知无占有的权源而占有D、只适用于动产4、下列占有中,属于自主占有的是()。

A、保管人对寄存物的占有B、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C、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D、先占人对无主动产的占有5、甲在某服装店加工服装一套。

取服装时,因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征得服装店同意将手表一块留下,约定交清加工费后取回手表,则服装店对手表享有()。

A、处分权B、质权C、动产抵押权D、留置权6、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借款的质押物。

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

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

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A、质押合同无效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7、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B、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C、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

不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相关责任承担典型判例五则阅读说明:我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确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的原则,并在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对于不动产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但在商品房按揭贷款以及金融借款案件中,对于不动产抵押往往只有抵押合同,或者只进行了抵押物的预告登记,而未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此种情形下,如何确定抵押人责任以及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

本期选择的案例均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希望对处理此类案件发挥参考作用。

限于篇幅,对原判例进行了编辑,具体的评析意见可按照索引查找参阅。

判例一裁判要旨:抵押财产未登记,抵押权则未生效,未生效的抵押权不产生优先受偿的法律效果,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现有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号:一审: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0)锡法民初字第0432号;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锡民终字第0767号。

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顾漱清。

被告(被上诉人):韦安波。

被告(被上诉人):花根荣。

被告(上诉人):朱允保。

简要事实:2008年1月5日,韦安波(其与花根荣系夫妻关系)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50万元,2008年7月5日前还,年利息20%。

”2008年1月24日,朱允保出具了授权书一张,载明“因韦安波明源化工(泰州)有限公司借顾漱清人民币做流动资金。

兹本人愿意以房产证做担保”。

其名下位于无锡市房屋于2005年5月11日设定了20万元的抵押权,权利人系中国银行无锡市锡山支行,约定期限至2013年5月11日。

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在顾漱清处。

2008年1月25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顾漱清人民币40万元整,年利息20%,2008年7月5日归还。

”2010年5月31日,韦安波又向顾漱清出具了一份还款保证。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

“关于担保物权”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抵押合同及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我们认为,当事人以上述财产设定担保的,如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一般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有效,因为这些财产只要不是违法财产,就不存在因标的违法而无效的问题,且根据区分原则,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不得”抵押的情形,即使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应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设立抵押,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可能有两种结果:一是抵押人有处分权的;二是抵押人无权处分。

在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场合,不仅抵押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也应认定有效;在抵押人无权处分的场合,虽然抵押合同不因抵押人无权处分而受影响,但抵押权的设立则取决于是否债权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善意取得的,债权人可主张行使抵押权;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行使抵押权,真正权利人可以请求注销抵押登记。

至于当事人以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定抵押,债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时,如果查封、扣押或者监管措施已经解除,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本解释沿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明确在不动产抵押中,如果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仅抵押权没有设立,抵押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继续办理抵押登记。

在不能继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区分是否因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不可归责于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自然灾害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除抵押人因此取得抵押财产的代位物而须在代位物的价值范围内依其过错程度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外,其他情形下抵押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可归责抵押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他人,此时抵押人应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是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

最新担保法司法解释来源:作者:时间:2010/10/2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二○○○年十二月八日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2021年《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解读之担保物权--1

综合上述分析,应当认定在法律已设定行使期限后,抵押权人仍长 期怠于行使权利时,法律对 之也无特别加以保护的必要,应使抵押 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因李X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并未 向王X主 张行使抵押权,故对李X的抵押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抵押权消 灭,王X请求解除抵押登记的请求应予支持。
未办抵押登记的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11日,王X与李X签订协议书,约定王X从李X处借款50万元,期 限自2009 年 8月11日至2009 年 9月10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王X 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李X处。同日,从李X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 户 转款49.72万元。王X向李X出具收条,写明:“今收到李X现金人民币伍 拾万元整。”
担保法解释(2000年)
物权法(2007年)
民法典
第12条第2款
第202条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基本同物权法
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 第220条
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
➢广州中院审理认为,第二被告在借款合同上签名同意以其所有的房 产作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抵押物,抵押条款成立。由于第二被 告和原告未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条款无效。造成抵押条款无效, 第二被告和原告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第二被 告应在第一被告对本案债务未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赔 偿责任。 思考问题:是否以抵押物为限?
权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协议。
议以质 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押财产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

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案例及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案例及法律分析

不动产抵押权追及效力案例及法律分析案例一: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因此乙银行取得了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法律后果分析:如果甲公司无法按时还款,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价款不足以清偿乙银行的债权,甲公司仍需承担剩余债务的清偿责任。

案例二:甲公司向丙银行借款5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甲公司与丙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丙银行未取得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法律后果分析:由于丙银行未取得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因此无法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丙银行只能通过其他途径向甲公司追讨债务。

案例三:甲公司向丁银行借款80万元,以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作为抵押。

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还款。

丁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实现债权。

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房产已经被法院另案查封。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例中,丁银行取得了对甲公司名下房产的抵押权。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再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责任承担1. 引言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以其名下的不动产作为债权人的债权保障的一种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效力和责任承担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本文将分析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及相关的责任承担问题。

2.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抵押登记申请。

抵押权的设立和转让,以及抵押权的变更,均需要进行抵押登记方能生效。

因此,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1 抵押权的实现问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抵押人没有将抵押权确权登记,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可能无法知道该不动产已经被抵押,因而无法保障自己的债权。

同时,债务人若违约,债权人也无法通过抵押权对不动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

2.2 执行问题在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偿。

相较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权人执行债权的成本和风险都会更大。

2.3 不良举措问题由于抵押权未经登记,债务人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通过多次抵押、出卖不动产的方式进行欺诈行为。

3. 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责任承担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主要责任承担问题如下:3.1 债权人责任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债权人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难以通过抵押权实现债权,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追偿。

因此,债权人应在签订抵押合同前仔细核查不动产的权属情况,确保债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3.2 抵押人责任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可能面临一定的责任。

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抵押人可能无法通过抵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因此,抵押人在签订抵押合同前应妥善考虑风险,并确保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

3.3 司法机关责任对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司法机关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需求旺盛,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房作为投资或居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在贷款、交易等环节遇到诸多困难。

本文将针对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进行分析。

二、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1. 购房者对抵押登记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购房者对抵押登记的意义认识不足,认为购房合同已经签订,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抵押登记并非必要程序。

2. 抵押登记办理程序复杂:抵押登记涉及多个部门,办理流程较为繁琐,耗时较长,导致购房者对办理抵押登记产生抵触情绪。

3. 购房者经济压力较大:部分购房者由于资金紧张,急于入住,未能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4. 开发商原因:部分开发商在房屋销售过程中,未及时协助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三、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后果1. 影响贷款: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购房者无法以房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影响购房者的资金需求。

2. 交易风险: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存在房屋被他人抵押、查封等风险,影响购房者的交易安全。

3. 诉讼风险:若购房者因房屋被他人抵押、查封等问题引发诉讼,可能面临维权困难。

四、应对措施1. 提高购房者对抵押登记的认识:购房者应充分了解抵押登记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 简化抵押登记办理程序:政府部门应简化抵押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

3. 加强开发商的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协助购房者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

4. 建立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预警机制: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及时了解抵押登记办理进度,确保房屋安全。

五、结论购房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对购房者、开发商及相关部门均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因此,各方应共同努力,提高抵押登记办理效率,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购房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降低交易风险。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要点解读一、担保物权的特征(一)从属性(又称“附随性”;表现为五个方面)(★★★)1.成立上的从属性成立上的从属性。

担保物权之设立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主债权不存在,担保物权无从成立。

2.消灭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全部消灭的,担保物权消灭(《民法典》第393条)。

须注意:若主债权部分消灭,基于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担保物权并不消灭,仅内容和范围相应缩减。

特别提示:新贷偿还旧贷中的担保责任承担法①《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一)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6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条②新贷偿还旧贷,旧贷的物的担保人在登记尚未注销的情形下同意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在订立新的贷款合同前又以该担保财产为其他债权人设立担保物权,其他债权人主张其担保物权顺位优先于新贷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理解①以新贷偿还旧贷,旧贷因此全部消灭的,基于担保物权消灭上的从属性,担保旧贷的担保物权因此消灭,旧贷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②以新贷偿还旧贷,背景是借款人因欠缺资力而无力偿还旧贷,同时借款人并未实际收到新贷所借款项,因此,为新贷提供担保的风险远大于为普通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因此,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此种情形,借款人(或债权人)负有告知义务,应将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告知信贷的担保人。

若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新贷的担保人提供担保时对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新贷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未履行告知义务,新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最⾼院为了正确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资⾦担保协议模板贷款偿还担保书模板债权转让担保协议书)《民法典》于2021年1⽉1⽇⽣效,《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第⼀条:当事⼈对由民事关系产⽣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条:反担保⼈可以是债务⼈,也可以是债务⼈之外的其他⼈。

反担保⽅式可以是债务⼈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因此给债权⼈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除债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担保⼈应当对债权⼈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效。

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对外担保合同⽆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提供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融机构、⽆外汇收⼊的⾮⾦融性质的企业法⼈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债务抵押现象日益普遍。

债务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然而,公司债务抵押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债务抵押的概念、法律效力、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参考。

二、债务抵押的概念债务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财产或者权利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债务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

三、债务抵押的法律效力1.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可以将其财产或者权利设立抵押权。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3)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四、债务抵押的法律风险1. 抵押物不符合法律规定(1)抵押物属于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

(2)抵押物已经设定其他抵押权,且未取得其他抵押权人的同意。

(3)抵押物存在权利瑕疵,如存在争议、被查封等。

2. 抵押权登记不及时抵押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若抵押权登记不及时,可能导致抵押权无法实现。

3. 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存在问题(1)抵押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金额,导致抵押权人无法实现债权。

(2)抵押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抵押人或者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3)抵押权人滥用抵押权,侵害抵押人或者其他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4. 抵押权消灭(1)债务履行完毕,抵押权消灭。

(2)抵押权因抵押财产灭失、被征收等原因消灭。

(3)抵押权因主合同解除、债权转让等原因消灭。

五、债务抵押的法律后果1. 债权人权益受损若债务抵押存在法律风险,可能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如无法实现债权、抵押财产价值低于债权金额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

第53条 职业放贷人
2 职业放贷行为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 效后,依据《民法总则》第157条、《合同法》 第58条的规定,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 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 额利息。
第60条 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1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抵押合同有效。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 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条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物权变 动的区分原则,明确区分了合同效力(物权变动原因)与物权效力(物权变动 结果)。根据该条规定,不动产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 力。 2 不动产抵押物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债权人对抵押物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贷款通则》第二章规定:贷款包括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可见,信用贷款与信贷资金不是一个概念,信用贷款只是贷款的一种形式,是 信贷资金的子概念。
实务中,借款人能够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 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这一认定标准简单明了。
2 如何认定高利转贷中的“高利”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9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 动。将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转贷给他人,以此谋取利差,实际 上属于从事银行业务活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4条第一项规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物权法解释: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物权法解释: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物权法解释:第⼀百⼋⼗九条【动产浮动抵押登记】 第⼀百⼋⼗九条 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以本法第⼀百⼋⼗⼀条 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依照本法第⼀百⼋⼗⼀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解释】本条是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三⽅⾯内容: (⼀)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 1.登记部门 按照本条规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住所地的⼯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法过程中,有⼈提出,浮动抵押应当由公证机构办理登记。

考虑到⽬前企业、个体⼯商户都在⼯商⾏政管理部门进⾏注册登记,⼯商部门掌握企业、个体⼯商户的各⽅⾯信息,省、市、县、乡⼏级⼜都设⽴了⼯商局(所),由其进⾏抵押登记对当事⼈⽅便,也有利于保护债权⼈的合法权益。

⽽且现⾏担保法规定,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抵押登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商⾏政管理部门。

当然,现⾏担保法也规定,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但我国公证制度正在改⾰,公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当事⼈办理抵押登记可能要跑很远的路,不太⽅便。

⽽且实践中企业、个体⼯商户设⽴浮动抵押的情形可能会多于农业⽣产经营者,我国物权法要推动统⼀登记制度的建⽴,动产的浮动抵押不宜再规定两个部门办理登记,统⼀由⼯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妥。

2.登记地点 物权法规定的登记地点与担保法规定不⼀致,担保法规定,以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由财产所在地的⼯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考虑到动产易于移动,难以确定在哪个所在地登记,⽽抵押⼈住所地⽐较稳定,查询也⽐较⽅便。

因此物权法规定在抵押⼈住所地办理浮动抵押登记。

(⼆)浮动抵押权的效⼒ 抵押登记,可以使抵押财产的潜在买受⼈明晰财产的物上负担,以避免交易风险,可以使债权⼈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财产抵押担保,也可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预防纠纷发⽣,对于保护债权⼈和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具有重要意义。

担保法解释第

担保法解释第

担保法解释第担保法解释第43条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释义】本条是关于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规定。

在本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抵押的,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非经登记,抵押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还可能用一些生活用品或价值不是很高的财产抵押,比如用家用电器、家具、马车、牲畜抵押。

由于这些东西价值都不是太高,当事人采用不转移占有的`抵押方式担保债权实现往往基于双方的信任,如果对这些东西抵押也要求进行抵押物登记,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方便,也会增加抵押人的费用,特别是我国幅员辽阔,在比较偏远的地区办理抵押物登记会更加困难。

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运输工具、企业动产以外的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谓不得对抗第三人,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物转移,对于善意取得该物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另一方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以该抵押物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物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进行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人受偿。

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抵押物登记后,不论抵押物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物登记。

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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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
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包括罚息、复利等)。

但双方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贷款200万划入被告刘柱娇指定账户,被告刘柱娇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金融合同借款合同纠纷。

被告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用其四宗土地为该案抵押,并签订《补充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虽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并不影响合同效力,该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案中,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未设立,原告对抵押物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依据《补充协议》,抵押人有义务办理抵押登记,由于抵押人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导致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应当以抵押物的价值对担保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被告刘柱娇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及利息、复利、罚息;被告梁宝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云安县新宝石材有限公司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财产为主债权担保的,在抵押合同签订之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生效。

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影
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抵押权未能设立的,债权人在债务期限届满之后就丧失了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但依法签订并成立生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如果未办理抵押登记是由于抵押义务人的原因造成,那么抵押义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
1、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为保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顺利实现债权应当为主债权设定担保,如果选择抵押物进行担保的,应当明确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抵押财产担保的范围以及未办理抵押登记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抵押合同签订之后,为保证债权人债权到期后能够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或者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债权人应当督促抵押人尽快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权人应当审查抵押财产的权利归属以及权利状况,明确抵押人是否为抵押物的权利人,抵押物是否设定抵押,是否出租使用,或虽设定抵押,但先行设定的抵押权实现后抵押物的剩余价值是否能足以偿还需要担保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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