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债务与责任关系的几点反思--兼与魏振瀛教授商榷(欧宏伟)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
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3-6-17前言:问题的提出与思考进路近年来,在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1]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的体系及有关理论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些问题争论很激烈。
其中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关于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行为的立法设计问题,争论的焦点是要不要建立新的请求权体系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
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问题,笔者已有专题论文,[2]本文主要讨论我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
新的请求权体系是和新的民事责任体系相互关联的,因此讲请求ň捅厝换嵘婕懊袷略鹑挝侍狻?br>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我国未来的民法典是否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笔者主张不规定物权请求权,而以侵权责任形式对物权加以保护,因为民法通则已经将返还原物、妨害排除和妨害防止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在民法典中继续作为民事责任形式规定,不仅可以使民法典体系达到和谐一致,而且在实践上也有优越性。
关于侵权行为问题争论的焦点是:未来我国民法典是否应当继受传统民法上侵权之债的概念和体系。
笔者认为不必继受,因为随着民事权利特别是人格权的发展,侵害民事权利的方式也增多了,与之相适应的是需要增加侵权责任形式。
在民法典上规定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之后,侵权行为之债就容纳不了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应当将传统的侵权行为之债变革为侵权责任。
这一思路并不是否定德国民法典体现的请求权理论。
请求权理论是科学的,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必照搬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而应在继受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变革。
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民法典中不规定物权请求权,新的请求权体系区分原权利的请求权与救济权的请求权。
属于原权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请求权。
属于救济权的请求权基本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违反债的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债权的救济权请求权,另一类是基于侵权责任而产生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即物权和人格权等绝对权的救济权请求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内容提要: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
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
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
(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比较《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用词上和含义上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有近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对其进行比较,首先要讲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的含义。
《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规定:“所有权被以侵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的,所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侵害。
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所有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
”德国学者在阐释该条规定时,将其概括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1]。
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767条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
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对该条规定学者将其概括为“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一概括在学理上也适用于对《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款的规定,二者统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
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中所规定的“妨害”是什么?德国学者解释说:“第1004条规定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之外所有妨碍所有权的形式。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茆世伟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中国西安茆世伟西北政法大学 710054) 摘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系侵权行为法之核心内容,是解决侵权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
其在历史上呈现不断演进发展变化之趋势,在各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司法中都有所体现,然各有不同,学说众多。
作者认为有必要从基础概念研究开始,厘清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等诸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而为我国未来侵权法中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提出建议。
关键词:归责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一、归责及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之认定拉伦茨认为:“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道茨奇认为,归责是指决定何人、对于何种法律现象,在法律价值判断上负担其责任而言。
邱智聪认为,在法律规范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发生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之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
王利明认为:“归责之含义,是指行为人用其行为和物件致人损害的损害事实发生以后,应该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新宝认为,所谓归责,即确认和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就是指加害人的某种行为被确认为侵权行为并应由加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基础(可归责的事由)。
张文显认为,所谓归责,又称法律责任的归结,它是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与免除的活动。
我认为,对于归责概念的界定,不能将其复杂化。
归责即责任归属的确定,出现损害事实后,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进而确定某人或者组织是否承担责任的一种责任承担概括判断规则或方法。
依据一定的法律价值判断标准将其抽象化后即为归责原则。
具体认定责任承担时的具体要件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三者概念要加以严格区分。
2、归责原则概念张新宝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则是对于各种具体侵权案件的可归责事由(责任基础)进行的一般性抽象,抽象出同类侵权行为共同的责任基础。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是侵权责任?还是物权请求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上传时间:2005-11-20目录一、引言二、从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到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一)法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关于法律责任的三种学说2、对三种学说的分析(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原理1、担保说(义务说)2、后果说3、民事责任与民事救济的异同三、从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到多种侵权责任形式(一)《民法通则》不规定物权请求权的根据(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返还财产、回复原状、赔偿损失3、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三)《民法通则》规定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四)多种侵权责任形式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四、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侵权责任体系(一)关于物权请求权的诸学说及分析(二)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与理由1、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多种侵权责任形式2、从相邻关系侵害与环境侵害产生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3、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其从请求权的关系看,物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界限需要进一步明晰(三)变革了的侵权责任的概念与内涵(四)侵权责任与债及物权的关系1、以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的民法体系2、侵权责任与债的关系3、侵权责任与物权的关系(五)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1、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2、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六)物权请求权与人格权请求权及知识产权请求权的异同(七)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形式体系安排的设想(八)侵权责任与法律规范结构及法律思维规律五、结论一、引言2005年7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称物权法草案),其中专章(第3章)规定物权的保护,这一章是民法学者讨论和争论的热点之一。
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不同,根据《德国民法典》规定,学者将物权的保护方法分为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
论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之争
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23, 11(5), 3375-3380 Published Online September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ojls https:///10.12677/ojls.2023.115482论侵权责任法回归债法之争金苗苗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收稿日期:2023年5月30日;录用日期:2023年6月27日;发布日期:2023年8月25日摘要 民法典对侵权责任的修改引发了侵权责任法是否回归债法之争。
支持论注重我国民法典体系与债法体系的形式相似性,反对论更侧重二者的实质差异性。
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但他们对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事权益的保护都有着终极关怀。
从这一角度看,如何利用好“债”之凝聚力及债法有关理论,科学构建我国民法典体系与制度,更好保护人们的民事权益,才是值得长期探讨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侵权责任制度,债法体系,民事权益保护Discussion on a Dispute of Tort Liability Law Has Returned to Debt LawMiaomiao JinSchool of Law, Zhejiang Gongshang University, Hangzhou ZhejiangReceived: May 30th , 2023; accepted: Jun. 27th , 2023; published: Aug. 25th , 2023AbstractThe revision of Civil Code on tort liability has triggered a debate on whether Tort Liability Law has returned to Debt Law. The supporting theories lay emphasis on the formal similarities between Chinese civil code system and debt law system, the opposing theories highlight the substantiv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m. Their views are not comprehensive but they have ultimate concern for the scientificity of civil code system and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From this point of view, how to make good use of the cohesion of “debt” and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debt law,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 Chinese civil code system, better protect people’s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is an important issue worthy of long-term discussion.金苗苗KeywordsTort Liability System, Debt Law System,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Copyright © 2023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问题的提出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
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关于民法典中民事责任新体系的思考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一、关于民事责任新体系思考的根据前苏联民法学说的启示与中国民事立法的发展传统民法典中,责任是债的组成部分,中国民法通则专章(第6章)规定了民事责任,未来中国民法典怎样规定责任,这是立法者和民法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我是从中国的现实为基础思考这个问题的,其中的法律根据主要是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中关于责任的规定,源于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四稿),该草案第七编为民事责任。
该草案的有关规定,能够从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和学说找到其渊源。
1961年公布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3章债权第1节为债的一般规定,其中第36条为违反债的责任。
1964年公布的苏俄民法典第3编债权第19章为违反债的责任(现行俄罗斯民法典在债法总则编第25章,专章规定了违反债的责任)。
前苏联民法学者原来对民事责任的论述,持民法法系学者的传统观点,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前苏联学者已经改变了传统观念,在民法教科书中的债权法部分专章写“苏联民法中的责任” [2],而不称“违反债的责任”。
有学者特别指出:“在苏联民法教科书中,把责任仅仅看作是违反债的责任的传统认识,根深蒂固。
的确,法律责任经常是在违反债的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采用的。
可是,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民法中的责任只是和违反债有关系。
在违反其它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情况下,也适用民事法律责任。
因此,正确一些的说法是苏联民法中的责任”。
[3]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能够说参考了前苏联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
不同的是,前苏俄民法典将责任独立成章,规定在债编的一般规定之中,是违反债的责任,民法通则明文规定为民事责任,而不但是违反债的责任。
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责任有多种原因,原因之一,正如上述,在一定程度上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和民法学说的影响。
原因之二,与中国立法模式有关。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之后的一个时期,在中国的“立法技术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模式:即在一些条款较多的法律中,将法律责任列为单独一个章节。
书单
民法⏹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谢怀轼:《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5)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7)徐国栋:《绿色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德]耶林:《为权利而斗争》,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兼论民法典体系之革新,《中国法学》1998(1)⏹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中外法学》2003年第4期。
⏹龙著华:《论侵权法保护的利益》,《法商研究》2007(4)经济法杨紫煊主编:《经济法》(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第四版。
阅读文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网图书馆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阅读书目:阅读书目:1、王成《侵权损害赔偿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2、王传辉《反垄断的经济学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3、张五常《经济解释--张五常经济论文选》商务印书馆4、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6、[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1994年版。
7、罗宾•保罗•麦乐怡《法与经济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8、罗纳德•H•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9、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0、[美]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
最新魏振瀛民法学笔记121页完整版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财产仅仅指“物”。
②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关于物权效力及物权请求权之思考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于物权效力及物权请求权之思考于宏伟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关键词: 物权效力/物权请求权/民事责任/诉讼时效/私法性救济请求权内容提要: 物权效力不具有立法和司法上的价值,只是一种学理上的分析解释而已。
但这种解释有违立法和司法的基本逻辑,容易给人造成误解,因而不应继续沿用物权效力的概念。
此外,探讨了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性质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与其他私法性救济请求权进行了比较。
一、对物权效力的检讨物权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1](p40)如果纯粹从学理上来看,这个概念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但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也就决定了法学研究不能脱离立法和司法现实来进行,应当遵循立法和司法逻辑来确定法学上的概念。
民法是以“权利—救济”的基本模式来构建的。
因此,在相关概念上我们应当区分权利和权利的保护,不能将两者混为一谈。
这样以来,我们就会发现物权效力的概念是存在逻辑问题的。
这一概念将物权和物权的保护纳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入物权效力的范畴,违背了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
所以,对物权效力的认识有必要做进一步检讨。
笔者认为,物权效力应当仅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是物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按照区分权利和权利保护的基本逻辑,对物权效力的理解应当从物权本身来进行,而不应当考虑物权的保护问题。
对于物权效力所包括的内容,各国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学者中也没有统一的认识。
大致有三种观点。
第一,二效力说,包括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第二,三效力说,该说又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对妨害的排除力;有的认为包括物权优先权、物权请求权、物权追及权;还有的认为包括优先性效力、物权的请求权效力、排他性效力。
第三,四效力说,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2](p41)目前我国权威学者多赞同四效力说。
债务纠纷中的追索权利与追偿途径
债务纠纷中的追索权利与追偿途径追索权利与追偿途径在债务纠纷中的作用在债务纠纷中,追索权利和追偿途径是双方当事人进行权益维护和利益保障的重要手段。
当债务关系发生违约或纠纷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追索权利来要求债务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并采取相应的追偿途径来实现债权的保全和恢复。
本文将从追索权利的概念、追偿途径的种类以及追索权利与追偿途径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追索权利的概念与特点追索权利是指债权人基于合法的债权事实或标的,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的权利。
追索权利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几点:1. 主张权利的基础:追索权利的存在是基于债权事实和债权标的的合法性基础上。
只有当债务关系存在默认、违约等情况时,债权人才有追索权利的产生。
2. 主体关系的确定:债权人作为追索权利的主体,即追索人,债务人则作为被追索的对象。
两者之间存在着债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3. 追索权利的范围与限制:债权人的追索权利具有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一般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依据。
债权人不能滥用追索权利,应当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行使追索权利。
二、追偿途径的种类与运用追偿途径是指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保全和恢复追索权利而采取的具体行动方式和方法。
各种追偿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和调解:在债务纠纷发生之初,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调解,寻求和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途径通常可以有效节省时间和成本,保持双方的合作关系。
2. 诉讼程序: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债务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债务纠纷。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请求发出判决或裁定,以追回债权或要求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
3. 仲裁渠道:除了诉讼程序外,债权人还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债务纠纷。
仲裁具有程序简单、效率高等优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的裁决来实现债务的追索和追偿。
4. 强制执行手段:当债务人不履行判决、裁决或调解协议时,债权人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手段来追回债权。
魏振瀛-民法总论笔记总结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关于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上
合同责任的争点与反思(上)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内容提要: 我国合同法的制定,曾大量借鉴国外和国际上的先进立法、判例和学说,属比较法的产物,因而适用中会出现一些疑难问题,其中又以合同责任的相关问题最为复杂,存疑最多,争点也最多。
本报刊发的这篇文章,聚焦争点,探析法理,希望有助于加深对合同责任的理解。
一、合同义务的扩张与合同责任的重构(一)合同义务的扩张在以往的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义务即当事人约定的义务(给付义务)。
不过,在现代合同法理论上,强调债权目的的实现,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已不限于约定的给付义务,为了实现债权目的,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还要求债务人作出必要准备、不应作破坏债权期待的行为、在整个合同过程中尽必要的注意以保护相对人的人身、健康、财产等法益,这便是附随义务。
我国合同法接受了这类理论,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可发生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除这种履行过程上的附随义务外,我国合同法另外又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与后合同义务(第九十二条),将合同义务(合同法上的义务)进一步扩张。
在我国法上,所谓合同义务的扩张,指的便是以给付义务为核心,出现了包括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在内的义务群(参见图1)。
在立法上一般性地规定合同关系上的义务群,大概我国合同法开了历史的先河,因为在大陆法系其他国家,这方面的规范基本上都是表现为判例法的形式。
(二)合同责任的新构造在我国的学说上,“合同责任”概念本身就是一项争点(参见崔建远《合同责任研究》第8页;王利明《违约责任论》第26页以下)。
本文所说的合同责任,是因违反“合同法上的义务”而发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与上述合同义务的扩张相对应,相应地在我国合同法上也出现了合同责任扩张的现象。
该现象虽与国外学说所谓的“契约责任的扩张”相似,但仍存有少许差异,比如对于德国判例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效力的合同”法理,在国外理论上被作为合同责任主观的扩张,我国学说虽对此不乏介绍,但原则上不应作为合同法上合同责任扩张的内容,因为合同法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仅个别条文允许第三人享受合同权利(如第二百三十四条将合同权利及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债务不履行归责原则之对立与融合
作者: 柯伟才[1]
作者机构: [1]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85-99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1期
主题词: 归责原则;过错原则;严格责任;结果债务;手段债务
摘要:从罗马法开始,合同责任就存在不同程度的归责标准。
潘德克顿法学通过一些特别的制度(种类之债、自始主观不能、迟延、权利瑕疵担保等)将归责方式基本统一为过错责任原则。
早期英国法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后受到大陆理论的影响,逐渐演变为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要素被通过默示条件的方式隐藏于免责事由当中。
法国用手段债务和结果债务的划分来协调不同归责原则之间的关系。
《欧洲合同法原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和法国《特雷草案》将过错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债务不履行的标准,从而将归责原则重新统一为严格责任原则。
债与责任关系分析(PPT)
债的定义 责任的定义 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过程 ⑴债与责任在概念、立法体例上融为一体的时期 ⑵学理上债与责任分开的阶段 ⑶大陆法系立法债与责任的处理 债与责任概念及立法上的混同对侵权行为立法的影响 将债与责任从立法体例上分开的必要性 我国民法典中债与责任分离的可行方式
图例:将侵权责任混同为债产生原因的义 务的过程 A:依其正常顺序,侵权责任及其它责任的产生流程如下,在下图中,我
们可以看出侵权责任与其它的产生都是对义务的违反造成的,只是违反 义务形式不同而已。在违反义务而产生责任在定义下三组性质相同概念 一一对应。
不作为义务
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
其它义务
义务违反
其它责任
人 身 权
婚 姻 家 庭
继 承
债 篇 总 则
债 篇 分 则
侵 权 责 任 篇
侵 权 责 任
THE END
图例:债与责任的混同是因为过分的关注给付而 忽视了给付原因力的不同。
自觉履行时 债务 给付 责任
强制履行时
3、大陆法系立法中债与责任的处理 大陆法系立法中在深受罗马法影响下 也继承了日耳曼法的观念,区分了债与责 任的概念。 但德国民法典体系上,将违反债的责任在 债的关系的内容部分进行规定,责任与债 的内容仍是统一的。
不作为义务
侵权行为
侵权之债(实为责任)
其它义务
义务违反(形成债)
责任
五、将债与责任从立法体例上 分开的必要性
近现代将债与责任混同的原因还包括过去几乎损害赔 偿视为唯一的侵权责任形式。 而当今民事责任形式已有了很大的发展,如恢复名誉、 赔礼道谦等纯人身性质的责任形式出现。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等已成为保护知识产权、人身权 利不可缺少的责任形式,这都不是单纯的损害赔偿所 能替代的。 而要实现责任形式多样化又能保证债法逻辑上的顺畅, 将债与责任在概念上尤其是立法体例都进行区分是必 要的,更是可行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请求权、债务与责任关系的几点反思--兼与魏振瀛教授商榷欧宏伟上传时间:2006-5-8本文发表于《法苑》[摘要]本文作者将自己对传统民事责任的内涵与外延以及对请求权、债务、责任的“三位一体”理论架构模式可能存在的缺陷,提出自己的反思。
作者以为,在未来中国民法典,请求权作为民事权利体系的救济枢纽毫无疑问应当获得其应有的重要地位;进而,作者对请求权的两大类型:作为原权利型的请求权与作为救济权型的请求权进行了深入地剖析;在此基础上,作者将作为救济权型的请求权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进行了对比,而后再次抛出一个新的视点:无论是债务不履行的情形抑或是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法益的情形,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债,而不是所谓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最后,作者为了加强行文的说服力,提出了一些大家所熟悉的称谓,目的在于阐述这些林林总总的所谓“责任”究竟是不是学者传统上所认识的“民事责任”。
[关键词] 请求权义务责任损害赔偿之债诉权一、问题的提起——对魏教授《论民法典中的民事责任体系—我国民法典应建立新的民事责任体系》一文的评介民法以规范市民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民事互动交往而生的法律关系为宗旨。
“民事,系人类社会生活中,本与平等关系,使生活资源发生变动之法律事实。
谓平等关系,有别于刑事及行政之权力服从关系。
谓生活资源发生变动,指以人身及财产为中心之生活资源其得丧变更。
谓法律事实,指事实具有变动法律关系之效力,以别于其他社会规范之效力.”。
[1]民事生活,有正面与反面两分。
正面的民事生活,即正常的民事生活,为个人基于彼此尊重,秉诸诚信,缔结契约,形成民事权义关系,借此关系获得欲求的生活资源,并得人格尊严享有与自由扩张;反面的民事生活,即反常的民事生活,为个人背信弃义,恣意妄为,或毁约或侵权,以至正常的利益期待落空,个人的人格尊严贬损,自由受限,由此而生救济请求与责任承担。
按法律主体在社会秩序正常运作下,有其一定之法律关系,法律上的主体依该法律关系而享有生活资源,当该法律关系受到扭曲时,原享有的生活资源难免受到剥夺或者破坏。
民法除规范正常运作下之法律关系外,更规范法律关系扭曲时之救济。
后一部分便属于民事责任之规定。
[2]民事责任,按照我国学界传统定义,系指“当事人不履行民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法上的后果。
”[3],传统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主要划分为两大类型——基于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以及基于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
时下我国民法典的编撰工作已经进入关键阶段,有关我国民事责任在未来的民法典当中定位问题引起学界广泛而热烈的探讨,其中以魏振瀛教授的观点颇为引人注目[4],他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应该做这样一种新型民事责任制度的设计——首先将债务(德Schuld)与责任(德Haftung)这两个在传统债法领域中如影相随的概念区别开来——对合同(其他债法义务)的违反构成违约责任(债务不履行责任),此种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形式,并且可将这一责任设置在合同编(或债编)当中;与此同时,将侵权行为此传统大陆法上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传统债法上的发生原因共计四种: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从债法当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编。
按照魏教授的看法,将侵权行为独立成编的主要优越性在于给与侵权责任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以适应现代社会侵权形态的日益复杂化,加强对民事主体遭受不法侵害时的救济。
由于传统大陆法理论认为不法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的一种法律事实,主要形成损害赔偿之债,而损害赔偿原则上以恢复原状为主,例外辅以金钱赔偿。
时至今日,这种责任的承担形式已经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典型者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便很难归化入损害赔偿之债的责任承担形式当中来[5]。
因此魏教授最后认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意义重大,效果好,这类民事责任形式不是能用金钱赔偿的方法替代的,不是能用传统民法上的回复原状的方ㄌ娲 模 跋臁⒒指疵 团饫竦狼缸魑 懒⒌拿袷略鹑涡问剑 窍执 穹ū;と烁袢ǖ男枰 !?[6]为了支撑以上主张,魏教授着力阐释了他的两点个人大胆见解——第一、重构债权的核心内涵并且厘清债权请求权的体系。
魏教授认为债权的核心权能不是“特定人得向特定人请求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而是“特定人自特定人处受领给付”,换言之,债权重在“受领给付”而非“请求给付”。
他认为这样区别的好处主要是将债权这种原权利或称基础权利与请求权这种作为债权的实现手段,或言债权的表现作用[7]区分开来;进而将请求权分成两种,一种为原权利的请求权,另外一种作为救济原权利的救济权请求权:作为原权利请求权的承受者即债务人,他承担的第一义务是原债务,如果其正常履行所负担的债务,则原债权将得以正常消灭;作为救济权请求权的承受者即不法履行债务者,由于此时的原债权已经转化为损害赔偿债权(作为原债务的延伸,但不失债务的同一性),因此原来承担第一性义务(即原债务)的债务人转而承担损害赔偿债务,此为第二性义务。
在此阶段债务人倘若仍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损害赔偿债务,其将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最主要的是违约责任,另外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无因管理合理费用偿还责任)。
魏教授认为,作为原权请求权应当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中,而作为原权的救济请求权应当反映在民法典债权编的违反债的责任当中。
第二、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不是债权(损害赔偿债权),而是责任。
他的这一重要论断主要是为侵权行为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服务。
由于侵权的客体主要是绝对权(包括尚未上升到权利地位但是应受法律保护的法益),虼擞虢 ⑾喽匀ǖ木燃们肭笕ㄌ逑挡惶 谎 牡胤剑 谟诳梢酝ü 秩ㄐ形 懒⒊杀喽 菇ㄆ鸲跃 匀ǖ木燃们肭笕ㄌ逑怠0凑瘴航淌诘墓鄣悖 ⑶秩ㄔ鹑翁逑档耐 币簿徒 ⑵鸹 谇秩ㄔ鹑味 木燃萌ㄇ肭笕ㄌ逑怠?杉 航淌谠诖艘庥 氨掀涔τ谝灰邸保 诮ü咕 匀ㄇ肭笕ǖ耐 蓖瓿汕秩ㄔ鹑味懒⒂谡 癫宦男性鹑蔚牧酱蠊ぷ鳌?br>以上所介绍的魏教授这篇重要论文的见解,笔者认真拜读完后,私见以为应当给予高度评价之处在于魏教授在这两篇论文当中提出了一种问题切入的新视角,即结合请求权——民事权利保护的枢纽——以体系化的思考方式来阐释未来中国民法典的责任体系。
这种撰文手法以及体系化的思考方式恰恰严格遵循了潘德克顿法学派对“体系”的要求,它的现实意义自当是再一次促使我们反思当前这种在民法典中去掉“债权总则”,仅仅以合同作为一编统领整个债法体系,从而与物权编共同搭建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财产法的“两条腿”(其实应当说是“一条半”)的立法模式[8](关于此点,下文行将论及);笔者认为应当予以商榷的地方在于——是否侵权行为的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是不是如魏教授所论述,是“先产生了侵权责任,再基于这种责任所生的绝对权的救济请求权向国家提请公权力介入促使不法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进而值得商榷的便是魏教授大胆提出的观点:债权的核心内涵重在“受领给付”而不是“请求给付”,进而因为受领的“给付”主要是财产性利益,因此诸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等这些魏教授颇为青睐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必须要独立成编,而由于请求他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方面置于侵权责任编当中,另一方面所请求的作为“不具有财产性”,因此请求他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不是债ǎ 窃鹑危?br>仔细观察魏教授这篇论文里的思路,他主要是为使侵权行为独立成编服务的,但是笔者的疑虑是一方面魏教授很重视建构我国的请求权体系,另一方面又刻意将债权的内涵界定在“受领给付”而非“请求给付”,是否会被不主张设立债权总则的人落以口实?更要命的还不止于此,魏教授认为侵权的后果不是债而是责任,是因为有了责任在先,才有了绝对权的救济请求权(用来请求国家动用公权力强制不法行为人承担责任),这种先有责任再出现请求权也是相当大胆前卫的观点,但再仔细一看缘由,竟主要是为了丰富侵权责任形式的多样性(不局限于回复原状与金钱赔偿),使侵权行为逸出债法独立成编的做法正当化,其中功利性考虑显而易见,而且在论述上给人以杂糅之感。
由此笔者感到将原权利、请求权、损害赔偿之债、责任、诉权这些最为重要的民法基础概念重新予以厘清仍然具有相当意义,否则学者所挖掘出来的本是颇具价值的研究视角最后仅仅沦为一种削足适履的“论证工具”,便有可能失去了一次通盘检讨现有基础理论的契机。
二、请求权基本理论的通盘检视请求权(德Anspruch)[9] ,按照德国权威民法学者拉伦茨(Larenz)的见解,是由德国民法第二草案起草委员会的主席温德沙伊德[10](Windscheid)构思出来的,“以便将罗马法与旧普通法中之诉权(Actio)移植进实体私法当中,使之成为其中一部分。
温德沙伊德想借此实践其新见解:私法上的权利是基础权利,而其以诉的方式贯彻的可能性则是延伸的。
程序的任务为,当先于程序已存在之实体权利受侵害或有争议时,排除其疑义并使之实现。
为了借助于给付之诉及其后之强制执行,实现其权利,原告应以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证明其诉讼上之请求有理由。
他如果有这样一个请求权,则他原则上至少有这么一个可能性,经由提起给付之诉贯彻其请求权。
该可能性构成请求权概念的一部分。
在此限度内,可谓罗马法之诉(Actio)的概念已融入当今之请求权概念中。
”[11]请求权有独立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之分。
独立请求权自身具有一定的意义,它不依赖于在它之前就已存在的、它为之服务的权利,而单独地存在。
它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本身就属于一种权利。
这些独立的请求权有:债权、亲属法中的抚养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一般是可以独立转让的。
与此相反,非独立请求权则是为实现其他的权利而服务的,这些权利是绝对权、人格权、人身亲属权、支配权或无体财产权;非独立请求权具有一种服务功能。
[12] 请求权依产生方式可区分为原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和派生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原权型请求权即作为原生权利的请求权,典型者如契约债权以及基于亲属权的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系指当权利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或者有侵害之虞时所生的救济性质的请求权。
依所依附的原权为标准具体可分为支配权上的请求权与债权上的请求权:在前者,典型者有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以及知识产权请求权;在后者,典型者当为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因不法行为所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3] 可见原权请求权相当于上述之独立请求权,救济权型请求权相当于上述之非独立请求权。
笔者不赞成魏振瀛教授所持的债权的内涵重在“受领给付”而不是“请求给付”的观点,笔者仍然坚持传统见解即债权的效力重在“请求给付”,因此债权的核心应当是“请求权”而不是“受领权”。
诚如王泽鉴教授对于债的结构所作的分析:“关于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指导原则、社会功能以及构成要件各有不同,不足以作为共同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