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省财政直管县、经济发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8号),切实加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稳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站位,落实责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重大民生工程和民心工程,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加快补齐城市发展短板、提升城市功能品质的重大举措。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切实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把质量安全关,强化参建各方责任,将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依法依规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备案等基本建设程序制度。
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设计”,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严禁违法违规发包工程、盲目压缩合理工期及造价,严禁擅自修改图纸、偷工减料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不得将工程交由无法定资质企业实施,不得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二)突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对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要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严把工程设计、材料采购或供应、施工及验收等环节,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落实质量安全例会和定期检查制度。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情况的通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护航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部署,落实开展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专项整治要求,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监督管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23年3月-7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了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审查机构综合能力评价,主要对审查机构资格合规、市场行为、政策执行、审查质量、营商环境、表彰获奖和经验推广等情况进行评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6个评价组,对全省65家审查机构进行内业和现场评价,梳理汇总评价结果后形成通报。
(一)总体评价情况。
全省共有审查机构65家,其中,一类57家,二类8家,共有专业技术人员1932人。
总体来看,各审查机构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依法履职尽责,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开展审查业务,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充分发挥了审查机构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把关作用。
(二)资质合规和市场行为情况。
经对各审查机构专业审查人员梳理核对,除个别单位外,大部分审查机构人员配置完备,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规范,具备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未发现超越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审查业务或注册执业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等违规情况。
(三)执行政策和质量把关情况。
各审查机构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策规定,积极推行“阳光图审”,实行施工图审查“五公示、三报告”制度,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无障碍设施等政策要求进行审查把关,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6号)要求,按照《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建立住宅工程质量风险保障机制,切实维护住宅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现就在住宅工程中推行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质量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向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购买,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和期限内,对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的损坏或影响原设计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由承保机构负责维修或赔偿义务的保险产品。
二、建设单位按照自愿原则结合实际,在工程项目立项后、委托施工图设计前购买质量保险,将承保机构、保险内容、保险期限、理赔流程等投保信息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内容进行公示,写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在交房时向购房人提供。
三、质量保险保费计入住宅开发建设成本,其计算基数为投保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
保险费率由承保机构根据工程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评估、参建主体资信、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等因素确定。
承保方式可采取共保体模式,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理赔信息等数据管理应实现信息化。
保险机构依法将保险条款和费率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备并承担法定责任。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2008年5月30日)各市建委(建设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特大地震,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省建设厅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号召全省建设系统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大力支援灾区抢险救灾工作,并对我省建设系统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做出部署。
为做好全省抗震防灾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省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抗震防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震是威胁人类安全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突发性强、波及面广、难以预测等特点,一旦发生,破坏性很大。
山东是个地震多发地区,历史上曾发生过多次破坏性地震,造成了严重灾害。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已成为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十分关心并致力于解决的民生问题。
历次破坏性地震的经验教训表明,做好工程抗震设防和现有工程的抗震加固,编制和实施城乡抗震防灾规划,是提高城乡综合抗震能力,预防和减轻地震灾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抗震防灾措施。
为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抗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抗震防灾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和政治责任感,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以对党、对人民、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抗震防灾这项功在当代、利泽千秋的大事。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工作汶川地震中发生群死、群伤的主要是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生命线工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强化工程建设过程监管,保障施工质量与安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决定在全省开展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现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省加强房屋市政施工领域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专项行动方案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23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快推进全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推动“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实施。
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规划设计、开发建设、装饰装修、物业服务及其他相关企业机构参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28日附件山东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推进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是引领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加快行业转型升级的基础性工作,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居住生活新期待的具体举措。
为加快推进全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走在前、开新局”,推动精品建造和精细管理,打造齐鲁建造升级版,落实绿色健康、智慧科技、全龄友好等发展理念、建设标准,大力提高住房品质。
推动住宅开发建设从“规模型”向“品质型”、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助力房地产业向新发展模式平稳过渡,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
(二)基本内涵。
高品质住宅应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具备质量优良、安全耐久,功能优化、健康舒适,环境优美、便利宜居,设施完善、技术先进,低碳绿色、节能环保,服务精细、邻里和谐的品质,体现人文美学价值、引领美好居住生活发展方向,是广大群众普遍认可的“好房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鲁政办发〔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2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划转、取消、下放的职责。
1.将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职责划入省国土资源厅。
2.将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3.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放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2.将省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监管职责划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的职责。
1.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
2.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城市管理,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促进城市居住环境改善。
3.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商品房去库存,推进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
4.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字2011-49号(建管局)-GK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青建管字…2011‟49号━━━━━━━━━━━━━━━━━━━━━━━━━━━━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工程质量管理,增强保障房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意识,依法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保障房项目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落实质量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义务。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设计文件等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按规定对报送的重大设计变更内容进行严格审查。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符合性。
二、切实履行建设程序保障房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规定,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进一步提高住宅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当前建造技术、施工工艺和材料性能发展实际,现就新建住宅工程调整质量保修期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省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二、调整方式(一)根据《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鲁建发〔2022〕4号)要求,新建商品住宅(包括配建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提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履约或监管协议的,应在协议中明确质量保修期限。
(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由建设(代建)单位纳入施工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调整内容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
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四、保修责任(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6•【字号】鲁政办发[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45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3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
保障基本,广泛覆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增加政府投入。
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有关政策,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标准筹集建设资金,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
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严格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
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在按规定程序使用年度超收收入时,要相应增加资金投入,不留资金缺口。
(二)多渠道筹集资金。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7(000)009【摘要】各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区)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等规定,我们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34-3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31【相关文献】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2.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林业厅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泰山区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和困难工矿区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海洋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资环[2020]1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3.28•【字号】鲁建建字[2013]11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的通报(鲁建建字【2013】11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市政公用局:2012年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质量第一、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求真务实、齐抓共管,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
为表扬先进,树立典型,推广经验,经研究决定,对2012年度施工安全生产实现零死亡的11个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30家单位,张广华等60名同志;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成绩突出的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等30家单位,王俊胜等60名同志,进行通报表扬。
希望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扬成绩,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要向受表扬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学习,认真履行监管责任,攻坚克难,扎实工作,争创一流,持续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28日附件: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突出贡献奖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城乡建设局二、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先进集体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青岛市崂山区城乡建设局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寿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荣成市建筑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莱芜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临沂市兰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聊城市住建工程质量监督站滨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菏泽市城乡建设局济南军区质量监督站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胜利石油管理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三、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先进集体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历城分站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安全监察与科技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淄博高新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沂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枣庄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烟台开发区住房和建设管理局龙口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昌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泰安市岱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荣成市建筑工程管理处日照市建筑工程管理局莱芜市建筑业管理处蒙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邑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德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安全管理科聊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博兴县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四、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先进个人张广华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李宗才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孔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丁尚辉济南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马勇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历城分站荆兆晖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孙贵柱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春胜青岛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毕尊凡青岛市城阳区建筑工程质量监度站张德升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李文邦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刘文达淄博市张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史强淄博市周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班振华淄博市公用事业局李锴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朱亮滕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殷召伟枣庄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薛城分站姜传胜烟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蒋健烟台市福山区建筑业管理处郑健龙口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逄晓周莱阳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陶峰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李进国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商宝川垦利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泉波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孙国顺昌乐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彭晓庆昌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刘芳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管理处刘锋济宁市建筑工程劳保费管理办公室范鲁梅济宁高新区建设工程质监造价站杨历钢泰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苏海云泰安市泰山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张斌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戚伟威海市建设工程质量造价监督管理站丛民文登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成化山日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吕利民莒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何圣军莱芜市莱城区城乡建设局亓会刚莱芜市钢城区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刘明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郭玉平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于然江沂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朱炳华沂南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张猛乐陵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杨俊华德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闵祥涛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刘全芝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韩峰冠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李洪涛莘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李建业滨州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张涛博兴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王树国无棣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程雷成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黄月超单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陈科达菏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欧平胜利石油管理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刘东锋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马文昌济南军区质量监督站张毅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嵇飙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五、2012年度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先进个人王俊胜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市政设施建设处郭伟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寻广安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张磊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赵玉春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历下分站车淑云章丘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李兴忠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长清分站曲东明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黄旭东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刘吉光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夏建辉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朱民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康云华青岛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江梦策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李军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洪志淄博市临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朱晓锋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乔广军淄博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周在权沂源县建筑工程管理处尹杰淄博市公用事业局齐德峰枣庄市峄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朱绍猛滕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扈智美东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韩秀叶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郭尊亮东营市东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福顺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李松烟台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徐学杰栖霞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丁召杰莱州市建筑业管理处刘德策蓬莱市建筑业管理处刑新华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周军昭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李岩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田大伟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黄庆华潍坊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贺存军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杨小文济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王勇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XXX 泰安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张国波威海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王学强荣成市建筑工程管理处高飞乳山市建筑工程管理处陈为亮日照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王安峰日照市岚山区住建局吕永亭莱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连才莱芜市建筑业管理处薛立峰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郭凌燕临沂市建设安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处刘林业平邑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杨旭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刘俊铭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立新德州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崔永生聊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梁子军聊城市建筑安全监督站胡其勇滨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张兆强无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静菏泽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蔡卫国曹县建筑工程管理局张英明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祁忠华山东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第一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一项标志性民生工程。
为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的改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把加强质量管理摆在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首位,把“质量第一”的原则贯穿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人民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努力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效能“十二五”时期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3600万套,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的约束性指标。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大、分布广、项目多、工期紧,工程质量要求高、管理任务重。
创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思路和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效能,是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和品质的重要保证,是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措施。
各地建设、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牢牢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相关手续,千方百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要统筹安排工程开工建设,科学把握工程建设进度,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周期和造价。
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加大技术革新力度,创新管理措施和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指导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直接关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关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为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强营商环境创新、民生改善创新部署和“严真细实快”工作要求,各地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提高施工图审查效能。
一、进一步提高对施工图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施工图审查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定基本建设程序。
施工图审查在严把勘察设计质量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着事前审查和排除安全隐患的重要作用。
确保施工图审查质量是政府的职责,各地负责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和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或行政审批等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制度,加强审查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审查行为,提高审查质量,保障审查经费,确保审查机构严格、公正、高效开展审查工作。
二、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政策性和技术性把关作用。
(一)发挥政策性把关作用。
各级监管部门应充分发挥施工图审查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监督指导审查机构执行国家和省绿色建筑、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等有关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居住小区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居住区配建公共健身设施、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公共建筑设置第三卫生间等有关政策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建设条件意见书确定的建设条件审查),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审查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鲁建发〔2010〕14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办),房管(开发)局(处、办):多年来,全省上下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从1997年开始,我省先后开展了治理工程质量通病、创建无质量通病住宅和创建“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各级建设部门和广大工程参建单位不断强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狠抓质量通病的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
同时,大量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精装修成品房的逐步涌现,在施工队伍素质和施工过程控制方面的矛盾逐渐扩大,出现了一些新的质量通病,个别原已消除的质量通病也有所反弹,影响了工程使用功能,群众对此有些意见。
为巩固近年来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成果,从更高标准推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决定在全省深入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活动(以下简称专项治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活动的重要意义住宅工程的质量,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公共安全和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局。
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是对前些年治理质量通病工作的深化和提高,也是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更是我们党和政府密切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群众办实事的重要标志。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一切工程建设的生命线。
为深刻吸取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教训和青州“10.3”墙体倒塌较大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督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包括修缮和装饰装修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属于政府投资工程的,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公示法定建设程序和制度履行情况,未公示的,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建设、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停止项目施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单位,暂扣企业资质证书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六个月以上;对参与建设的外埠企业一律清出当地建筑市场。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参建队伍,邀请招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突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
、
、
地 应提前 介人 加 强指 导 对项
目
用 地 审 批 供应 实 行
,
(
、
)
专 人负 责跟踪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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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住房 用 地 供应 计 划 将 保 障 性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用 地 落 实 到 具 体 地 块 并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布 保 障性 住 房
,
确需 报 批 建 设用 地 的 各级 国 土资源部 门要 及时 组 织 申 报 并 附具 各 类 住 房用 地 的 规划 建 设 条 件 等 相 关 材 料 报 国 务 院 审 批 的 城
(
、
)
,
工 程建设 调 整 优 化 安 居 工 程 用 地 布 局
,
。
各地 利用
,
、
,
,
:
存 量 土 地 进 行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的 在 完 成 供 地 后 经省
,
一
产市 场 调控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
国办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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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资 源 厅审 核符 合 有关 要 求 的 项 目 等 额 奖励 新 增 建 设 用 地指 标 专 项 用 于 普 通 商 品 住 房 建 设
一
,
。
,
设 房 管 规 划 部 门 要积 极配 合 国 土 资 源部 门 依据 分 解下 达各 地 的安 居 工 程任 务 本 着 方便 保 障 对 象
,
序 加快审批
、
。
省 市 国 土 资 源 部 门 要 分 别 在 受 理后
、 。
个工 作
日
内
完 成农 转 用 征 收 审 查 工作
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5.2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提升住宅品质和工程质量,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和房地产市场调控要求,提高购房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条件制度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建设条件意见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确立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拟开发项目的有关建设内容提出的具体意见。
建设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条件,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也是测算开发成本的核心要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条件制度,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牵头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土地使用权受让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条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二、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沟通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前,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宗地位置、不动产单元代码、用途、面积等基本信息和规划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以上信息和规划条件,汇总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单位意见,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专项规划,及时提出建设条件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建设条件主要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开发项目性质、分期开发情况、拟完成时间、销售方式、装修标准等;(二)开发建设单位的资质和信用等级;(三)建筑本体相关部位及设备质量和保修期限等要求;(四)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投资来源、完成时限、产权归属、移交方式、有关管线布置要求等内容;(五)公用设施:包括排水(雨污分流)、道路、路灯、绿化、环卫(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收集、公共厕所)、无障碍设施(含公共建筑设置无障碍厕所)、公共健身设施、车库、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等设施的建设标准、完成期限、电动汽车充电桩配置及有关管线布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域及充电设施等;(六)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应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智能建造)、建筑节能、海绵城市等;(七)高品质住宅:包括高星级绿色建筑、绿色智慧住区、健康住宅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等;(八)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建设:需配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住房的,其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类型、比例、套型、套数、建设期限、投资来源、产权归属及移交使用等;自持用作租赁住房的最低比例、最短期限等;(九)其他条件:包括超高层建筑建设管理、多层住宅电梯、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等;(十)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及其他需要明确的相关建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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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鲁建建字[2011]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7.19
【实施日期】2011.07.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鲁建建字[2011]1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住房保障局:
2011年7月17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报道了河南郑州安置房汇景嘉园小区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为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敲响了警钟。
按照省政府分管领导的指示,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是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的重大举措。
2011年,国家下达我省保障性安居工程32.82万套,是2010
年的2.8倍,建设任务十分艰巨。
省委、省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门会议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特别是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上,不能有丝毫的马虎和放松,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质量过硬、群众满意、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德政工程。
二、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
今年以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强化监管。
截至6月底,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达到70.9%,工程质量安全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下一步,各级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整个质量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列为首要任务,集中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全力以赴,在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安全方面不能出现任何问题。
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调整充实监督力量,把辖区内所有的保。